预防接种门诊的设置(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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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种门诊管理制度

接种门诊管理制度

接种门诊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接种门诊的管理工作,提高接种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接种门诊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开展疫苗接种服务的医疗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医院、诊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

第三条接种门诊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加强疫苗接种管理,提高服务水平,保障接种对象的权益。

第四条接种门诊应当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接种门诊应当通过科学管理、规范流程,提高疫苗接种效率,降低接种风险。

第二章接种门诊管理第六条接种门诊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人员管理、物资管理、工作流程、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制度。

第七条接种门诊应当建立健全疫苗接种档案管理制度,记录接种对象的个人信息、接种种类、接种时间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接种门诊应当建立健全预约接种服务制度,提供网上预约、电话预约等多种方式,方便群众接种疫苗。

第九条接种门诊应当建立健全接种咨询服务制度,指导接种对象了解相关疫苗知识,提供科学的接种建议。

第十条接种门诊应当建立健全疫苗保管管理制度,妥善保存疫苗,定期检查疫苗库存情况,确保疫苗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一条接种门诊应当建立健全疫苗注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接种设备的管理、注射流程的规范、注射风险的应对等。

第十二条接种门诊应当建立健全接种对象追踪管理制度,确保接种对象能够及时、完整地完成接种程序,提高接种效果。

第十三条接种门诊应当建立健全接种监测报告制度,及时上报相关疫苗接种信息,做好疫苗接种监测工作。

第十四条接种门诊应当建立健全接种风险评估和处理制度,做好应急处理准备,保障接种安全。

第三章接种门诊人员管理第十五条接种门诊应当建立健全人员配备制度,保证足够的医护人员为接种工作提供支持。

第十六条接种门诊应当建立健全人员岗位责任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确保每个人员能够按照规定的程序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接种门诊应当加强人员培训和教育,提高医护人员的接种技术和服务意识,确保服务质量。

预防接种门诊建设规范

预防接种门诊建设规范

一、选址接种门诊应设在由政府举办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内。

避免与临床科室共处在同一层楼,严禁与肠道门诊、发热门诊、内科门诊、注射室、病房、放射、检验等存在潜在感染风险的科室共用出入口及通道。

接种门诊要相对独立,有条件的可设在独立区域。

二、接种门诊结构布局1.接种门诊应包括预检登记区、候种区、接种区、留观区、应急处置室,以及冷链区和资料管理区。

按照“预检→候种→接种→上卡上证→ 留观”的先后顺序布局,尽可能使受种者单方向行进,避免交叉往返。

各区域间应分隔清晰、导示牌醒目。

2.预检登记区、候种区、留观区合计面积不少于40m²,在留观区应有相对独立的应急处置室。

3.接种区按接种单元配置。

一个接种单元由1 名接种人员和 1 名预检人员组成,单元区域包括接种台、桌面冰箱(或冰箱)、电脑和其他必需设施和设备。

每个接种单元面积推荐 8-10m²。

4.接种单元的数量、接种人员数、预检和留观人员数应根据该接种门诊所承担的预防接种工作量确定,以保证接种安全为前提,能满足最大工作负荷需要。

5.推荐1名接种人员平均接种量每小时不应超过20剂次,每个接种单元每日接种量不超过120剂次。

受种者预检与接种间隔时间以不超过30分钟为宜。

如工作量超出限定,预检人员数、接种人员数、预检登记区面积、接种单元数均应成比例增加,或延长接种服务时间。

三、预检、接种和留观人员数1.预检、接种和留观人员数要根据辖区服务人口或每日接种疫苗剂次数、接种服务周期来确定。

2.接种门诊服务人口少于1万或每日接种疫苗少于120剂次,接种门诊工作人员须达到一个接种单元人员要求。

接种登记人员专设 1 人,留观人员可由预检人员兼顾。

3.预检人员和留观人员须具有临床执业医师资质和执业资格,有应急处置急救的能力。

接种人员可为临床执业医师、临床助理执业医师、护士或乡村医生。

需经过预防接种知识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并持证上岗。

四、硬件配置1.基本设施设备包括登记台、接种台、工作椅、空调、洗手设备、资料柜、紫外线消毒灯等。

接种门诊建设标准(工作规范的)

接种门诊建设标准(工作规范的)

附件二预防接种门诊建设参考标准1 预防接种门诊的设置1.1 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根据人口密度、服务半径、地理条件和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等情况,合理规划和设置接种门诊,或按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实施。

1.2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预防接种门诊时,应明确其责任区域、接种服务内容。

1.3 城镇地区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应当设立一个预防接种门诊,服务半径不超过5公里,实行按日(每周≥3天)预防接种。

1.4 农村地区每个乡(镇)卫生院至少应当设置1个预防接种门诊,服务半径不超过10公里,实行日、周(每周1~2天)预防接种。

2 预防接种服务频率2.1 城镇地区预防接种门诊实行按日预防接种。

2.2 农村地区预防接种门诊实行日、周预防接种。

2.3 提倡预防接种门诊在周末提供半天接种服务。

3 房屋配备3.1 预防接种门诊专用房总使用面积与服务人口数量、服务周期相适应,应不少于40m2。

预防接种门诊要有登记(登记、询问、预诊、宣传教育)、预防接种(疫苗接种应分室或分区,卡介苗应设专台)、观察等功能分室或分区,各室/区有明显的标志牌。

受种者在预防接种时有专门的出入口。

3.2 预防接种门诊与普通门诊、注射室、病房、放射科分开,并保持一定距离。

3.3 预防接种门诊要在醒目位置张贴公示材料,包括预防接种工作流程;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品种、免疫程序、接种方法;第二类疫苗还要公示疫苗价格、预防接种服务价格;预防接种服务时间、咨询电话;科普宣传资料等。

4 设备与器械配置4.1 预防接种室要有专用预防接种台,其数量须与每次受种人数相适应,卡介苗设专用预防接种台。

预防接种台清洁、无杂物,标明接种疫苗的名称。

4.2 疫苗专用普通冰箱≥2台,冷藏包≥2个,冷藏设备容量满足疫苗储存需求。

4.3 预防接种器材配备充足,注射器、汤匙数量按1次预约预防接种人数≥1.1的比例配置。

4.4 配备急救药品和预诊体检用器材,制定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应对预案。

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

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

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是指在医疗机构内设立专门的接种门诊,提供规范化的预防接种服务。

该门诊的建立旨在确保儿童和成人能够及时、准确地接种疫苗,从而提高人群的免疫力,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

下面将详细介绍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的标准格式。

一、门诊名称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二、门诊设置1. 门诊位置: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位于医疗机构内,与其他门诊相互独立。

2. 门诊面积:门诊面积应根据接种人数和接种疫苗的种类进行合理规划,确保接种区域宽敞、明亮、通风良好。

3. 门诊设施:(1) 接种区域:设有接种区域,包括等候区、接种区和观察区,确保接种过程的顺利进行。

(2) 医疗设备: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医疗设备,包括接种工作台、注射器、冷藏设备等。

(3) 洗手设施:门诊内应设有洗手设施,并配备洗手液或洗手消毒剂,以确保接种操作的卫生。

(4) 废弃物处理:设有专门的废弃物处理区域,确保废弃物的安全处理和环境卫生。

三、医务人员1. 医生:门诊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医生,负责接种疫苗和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2. 护士:门诊应配备专业的接种护士,负责接种操作和观察接种后的不良反应。

3. 健康教育人员:门诊应配备健康教育人员,负责向接种者和家长提供相关的健康教育和宣传。

四、接种服务1. 预约接种:门诊应提供预约接种服务,方便接种者提前安排时间。

2. 接种记录:门诊应建立完善的接种记录系统,记录接种者的基本信息、接种疫苗的种类和批号、接种日期等。

3. 接种咨询:医务人员应向接种者和家长提供详细的接种咨询,包括接种疫苗的适应症、禁忌症、副反应等。

4. 接种操作:医务人员应按照规范的操作流程进行接种,包括准备疫苗、准备接种器具、皮肤消毒、注射等步骤。

5. 接种观察:接种后应设有观察区域,观察接种者是否出现不良反应,如发热、红肿等。

6. 接种宣传:门诊应定期开展接种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预防接种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五、疫苗管理1. 疫苗采购:门诊应从正规渠道采购疫苗,确保疫苗的质量和安全性。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16修订)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16修订)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16修订)【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8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04.23【实施日期】2016.04.2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4号公布根据2016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66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的管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疫苗,是指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品。

疫苗分为两类。

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第三条接种第一类疫苗由政府承担费用。

接种第二类疫苗由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承担费用。

第四条疫苗的流通、预防接种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范围内的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制定国家免疫规划;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拟订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种类,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可以增加免费向公民提供的疫苗种类,并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推行扩大免疫规划。

需要接种第一类疫苗的受种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受种;受种者为未成年人的,其监护人应当配合有关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等医疗卫生机构,保证受种者及时受种。

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全文)

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全文)

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全文)范本1:【正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预防接种工作的管理,提高预防接种工作的质量和效果,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保健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预防接种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保证安全、科学规范、全面扩大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加强对预防接种工作的组织领导,发展和完善预防接种技术和服务体系,加强预防接种信息管理和监测评估,保证预防接种工作的实施和推进。

第二章 预防接种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服务体系第四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预防接种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防接种工作的组织和指导。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加强预防接种工作的领导和组织推进,设立预防接种机构并配置人员和经费。

第七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预防接种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不按照规定提供预防接种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罚。

第八条 预防接种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人员、设施、设备和供应保障条件,保证预防接种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完善预防接种服务的管理制度,加强对预防接种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条 预防接种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预防接种信息管理和监测评估制度,及时、准确地记录和报送相关数据。

第十一条 预防接种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发布预防接种服务的政策、程序、服务时间和地址等信息,方便群众了解和接种。

第十二条 预防接种服务机构应当根据疫苗供应和需求情况,合理制定预防接种计划,确保疫苗供应的充足和稳定。

第三章 预防接种工作的技术和质量管理第十三条 预防接种工作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预防接种程序和方法进行,确保接种操作的准确、卫生。

第十四条 预防接种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预防接种工作的技术规范,保证接种服务的质量。

第十五条 预防接种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资格审查和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接种工作。

预防接种工作规范

预防接种工作规范

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第一章机构、人员及职责(1)机构预防接种单位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称接种单位),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并明确其责任区域。

接种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件;- 具有经过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 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

- 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城镇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预防接种门诊。

接种单位接受所在地县级疾控机构的技术指导,并按照预防接种工件规范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承担责任区域内的预防接种工作。

人员-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乡镇、社区防保组织根据其职责、任务,结合本行政区域的服务人口、服务面积和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配置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接种单位根据工作任务,合理安排工作人员。

承担预防接种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资格,并经过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章疫苗使用管理(1)疫苗分类:按照预防接种经费来源和任务性质等因素,将疫苗分为两类。

类别适用范围费用承担第一类国家免疫规划和省级增加政府的疫苗县级以上组织的应急接种县级以上组织的群体性接种第二类公民自愿且自费受种者或监护人疫苗的免疫程序和使用指导意见- 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 疫苗种类:根据全国范围内的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目前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包括皮内注射用卡介苗(BCG)、重组乙型肝炎疫苗(HepB)、口服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OPV)、吸附百白破联合疫苗(DPT)及吸附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DT)、麻疹减毒活疫苗(MV)。

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疫苗年(月)龄出生时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8月 18~24月 4岁 6岁乙肝疫苗第1针第2针第3针卡介苗接种脊灰疫苗第1剂第2剂第3剂第4剂百白破疫苗第1针第2针第3针第4针白破疫苗加强麻疹疫苗第1针第2针使用规定-基础免疫要求在12月龄内完成。

预防接种的门诊设置与操作

预防接种的门诊设置与操作

预防接种的门诊设置与操作一、预防接种的门诊设置及布局要求传染病是由各种病原体引起的,能在人与人,动物与动物,或人与动物之间相互传播的一类疾病,历史上曾对人类造成巨大灾难。

1817年以来,霍乱曾发生7次全球大流行,死者数以千万计。

2003年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更是对人们的生活造成了巨大的冲击。

然而,有一种方法可以有效阻止人类感染各类传染病。

那就是预防接种疫苗。

预防接种不仅是儿童健康成长的重要保证,也是成年人预防某些传染病发生的经济、有效的方式。

按照国家计划免疫的要求,宝宝出生以后,要定期接种多种预防疾病的疫苗。

那么预防接种门诊的设置,究竟应该是什么样呢?预防接种门诊必须是经过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有固定进行免疫接种的用房,设计科学、合理、安全,设备齐全,具有相应的管理措施。

该门诊一经认定要发给执照,并挂有明显区别于其他预防接种单位的标识。

那么,我们逐一看一下,接种门诊都应该符合哪些基本条件?【我的笔记】选址。

大家可能会问了,选址还有什么讲究吗?别着急,我们先来一起做几道选择题吧。

一、接种门诊应尽可能设立在:A、顶层或清洁区内;B、底层或清洁区内;C、哪一层都可以;D、清洁区外。

二、以下哪一项不符合门诊设置的要求:A、门诊应当环境整洁、光线明亮;B、门诊应当空气流通良好;C、门诊地面无需平整;D、门诊应当远离污水、污物处理现场。

三、预防接种门诊应当与哪些科室(部门)分开?为什么?大家最后的答案是什么呢?我们来看下参考答案。

一、接种门诊应尽可能设立在B、底层或清洁区内。

二、以下哪一项不符合门诊设置的要求?C、门诊地面无需平整。

三、预防接种门诊应当与哪些科室(部门)分开?为什么?应当与院内病房、普通门诊、放射室、注射室用房分开,并保持一定距离。

进出通道应与存在潜在感染危险的部门分开,为了避免交叉感染。

当然,根据各省市地区条件的差异,门诊的选址会略有差异。

那么大家可以判断一下,自己所在的门诊选址的情况如何呢?【我的笔记】选好了预防接种的门诊位置,我们再来看看门诊应该如何布局呢?预防接种门诊的面积,以能保证容纳接种工作人员和受种者及其监护人等为原则。

医院预防接种管理制度

医院预防接种管理制度

医院预防接种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预防接种工作的管理,保障接种人群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开展预防接种工作的各个环节,包括接种服务的安排与实施、疫苗的存储与配送、接种人员的培训与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医院预防接种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公正、公开原则: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接种工作,保障接种人群的合法权益。

(二)安全、有效原则:确保疫苗的安全性、有效性,遵循国家相关规定,保障接种人群的健康安全。

(三)规范、科学原则: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要求,科学合理地开展预防接种工作。

(四)便民、高效原则:提供便利的接种服务,优化工作流程,提升工作效率。

第二章预防接种服务管理第五条接种服务窗口应当配备医务人员,具备相关资格和培训,熟悉疫苗接种程序和技术,具备相应的接种管理和服务能力。

第六条医院应及时发布预防接种通知,告知接种人群关于疫苗的信息、接种时间和地点等,提供接种预约服务。

第七条医院应建立健全接种人群登记管理制度,保护接种人群的个人信息安全。

第八条医院应建立完善的接种记录管理制度,做好接种记录的登记、归档、保管和查询工作,并确保接种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医院应建立接种过程的监督机制,确保接种工作的安全和规范。

接种过程应有两名医务人员同时参与,记录接种详情。

第十条医院应建立接种意外报告制度,及时报告和处理接种过程中出现的不良反应和意外情况。

第三章疫苗存储与配送管理第十一条医院应设立专门的疫苗存储区域,配备必要的冷链设备和保鲜措施,确保疫苗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十二条医院应建立完善的疫苗管理制度,确保疫苗的采购、储存、运输、分发和报废等各个环节的质量安全。

第十三条医院应定期进行疫苗存储设备的检测和维护,保障冷链设备有效运行。

第十四条医院应建立疫苗库存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库存和过期疫苗的盘点,及时进行清理和报废。

第十五条医院应建立疫苗配送管理制度,确保疫苗按照相关规定送达接种单位,并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冷链环境。

疫苗接种点管理制度模板

疫苗接种点管理制度模板

疫苗接种点管理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疫苗接种点的管理,保障疫苗接种工作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疫苗接种点管理工作,包括疫苗接种点的设置、运行、监督和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疫苗接种点应当遵循疫苗接种技术操作规程,确保接种疫苗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疫苗接种点的设置第四条疫苗接种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进行设置:(一)符合国家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标准;(二)便于公民接种疫苗,交通便利,环境卫生良好;(三)便于疫苗存储和管理。

第五条疫苗接种点的设置应当取得国家卫生主管部门颁发的《疫苗接种点执业许可证》,并按期进行年审。

第六条疫苗接种点的执业许可证应当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保持有效,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向国家卫生主管部门申请临时执业许可证。

第三章疫苗接种点的运行第七条疫苗接种点应当配备合格的医护人员,确保医护人员具备相应的疫苗接种技能和操作技术,并按规定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八条疫苗接种点应当建立疫苗接种档案管理制度,对接种人员的个人信息、接种疫苗情况等进行记录和存档,并确保档案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第九条疫苗接种点应当建立健全的疫苗接种设施和设备,包括疫苗存储、运输、接种设备等。

并定期进行设施和设备的检查和维护。

第十条疫苗接种点应当建立疫苗接种工作流程和操作规程,确保接种操作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疫苗接种点应当根据疫苗接种情况,合理安排接种时间和接种人数,避免出现拥挤和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疫苗接种点应当配备急救设备,并建立急救预案,应急情况下及时处理接种不良反应和意外事件。

第四章疫苗接种点的监督和管理第十三条国家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疫苗接种点的监督和管理,定期检查疫苗接种点的执业许可证、医护人员资质、疫苗存储条件等情况。

第十四条疾控部门应当建立疫苗接种点的信息报告制度,及时收集和报告疫苗接种工作的相关数据和信息。

第十五条疫苗接种点应当配合国家卫生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立即整改。

医疗机构医院预防接种门诊建设标准

医疗机构医院预防接种门诊建设标准
7、办公设备:有足够的办公桌椅和档案柜。
8、宣教设备:有电视、DVD等。
9、侯种留观设施:有充足的座椅。
项目


内容
标准
人员
1、岗位设置:预检分诊、登记、接种、微机录入。
4
配置
2、数量:按服务人口配备人员数量(1/3000-5000),根据服务对象多
少增加相应岗位人员,预防接种门诊的专职工作人员至少4人。
4、采光要求:室内清洁明亮、空气流通。
5、温度要求:接种门诊室内温度应保持在18-25℃。
项目


内容
标准
3
设备
设施
1、冷链:预防接种门诊应至少配备1台(<2万人口)、2台(2-5万 人口入3台(>5万人口)专用大冰箱,4个以上冷藏包及相应数量的 冰排;冷藏设备容量满足疫苗储存需求。
2、接种器材:应配备安全注射设备(毁形盒、封闭式容器)、污物桶 和有生物安全标识回收袋,以及接种所需的器械,包括接种盘、注射器、 酒精、棉签等。
制机构上报接种率报表。
5、分类装订成册、做好保存。
接种
18

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各剂次接种率达90%以上。
建卡/
工作
指标
19
证率
满1月儿童建卡、证率达100%。
信息
XX免疫规划信息系统客户端儿童基本信息和接种信息完整率达到
21
完整
95%。

卡、
2、卡、册项目填写齐全、工整,无随意涂改;保存真实、完整的接种
14
证、
实施记录。
册信
3、预防接种门诊的服务区域、服务人口变更后,及时做好所有原始工
息管
作资料交接。
信息

预防接种门诊工作制度

预防接种门诊工作制度

预防接种门诊工作制度随着医疗水平的提高和科技的进步,预防接种在预防和控制传染性疾病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管理接种工作,确保预防接种工作的质量和安全,制定和执行一套有效的预防接种门诊工作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一、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1. 预防接种门诊应设立在医院或卫生院,以及其他合适的医疗机构。

门诊的面积和场所布局应符合卫生要求,并且配备必要的设备和器材。

2. 预防接种门诊应配备充足的工作人员,包括接种医生、接种护士、接种管理人员等。

他们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定期参加培训和考核,保持专业水平。

二、接种记录和信息管理1. 预防接种门诊应建立完善的接种记录系统,记录每位受种者的接种情况和相关信息。

这包括接种疫苗的名称、批号、接种时间、接种部位等。

所有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2. 接种记录应保存在电子化系统中,确保信息的安全和可靠性。

同时,门诊应备份和储存纸质记录,以备不时之需。

三、疫苗储存和运输1. 预防接种门诊应设立疫苗储存室,符合国家和地方卫生部门关于疫苗储存的要求。

疫苗储存室的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应处于合适的范围内,确保疫苗的质量和有效性。

2. 疫苗的运输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疫苗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坏和变质。

运输过程中应注意保持适宜的温度和使用冷链设备,确保疫苗的冷链运输。

四、接种程序和操作规范1. 接种前,接种医生应仔细核对受种者的身份、个人信息和接种记录,确保接种的准确性。

对于需要特殊注意的受种者,如孕妇、哺乳期妇女等,应特别关注并咨询专业意见。

2. 在接种过程中,接种医生应根据接种计划和程序,正确选择和使用疫苗,确保接种操作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接种护士应严格按照消毒规范和操作流程,确保接种过程的无菌性。

3. 接种后,接种医生和接种护士应及时记录接种情况,并告知受种者与接种相关的注意事项和预防接种反应的处理方法。

五、不良反应监测和应急处理1. 预防接种门诊应建立健全的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系统,对接种后可能发生的不良反应进行监测和记录。

预防接种门诊规范化建设方案

预防接种门诊规范化建设方案

预防接种门诊规范化建设方案为进一步加快我县预防接种门诊规范化建设,促进和完善预防接种门诊规范化管理,提高预防接种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杜绝预防接种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以及《贵州省免疫规划工作规范》要求,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概述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是指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有经培训且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固定的预防接种工作用房、设备,按计划免疫技术管理规程和免疫程序,实行定时定点接种的预防接种服务网点。

二、房屋配备和布局(一)预防接种门诊应为相对独立的区域,须与传染科、放射科、普通门诊、注射室、病房等科室分开,并保持一定距离、避免交叉感染。

接种门诊所在楼层最好设在首层,不得高于第2层。

(二)预防接种门诊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

接种门诊应设有候种室、预检室/登记室、接种室、留观室、冷链室、工作人员办公室等。

各室通风良好、有专门的出入口,且衔接合理,保证接种工作有序进行。

候种室和留观室应分门出入。

1、候种室:供受种者及家长接受接种前休息、宣传教育和等待预检/登记。

设置要求:①设置“候种室(区)”标识;②配备足量的固定座椅(10张以上);③宣传资料架(夹);④健康教育设备(电子显示屏或电视机);⑤饮水机;⑥取号设备;⑦公示预防接种家长须知、预防接种流程、一类疫苗和二类疫苗品种及免疫程序、宣传画册、接种服务价格及咨询电话等制作上墙等;⑧组织人员1名。

2、预检/登记室:供受种者接受预检、登记和预约服务。

设置要求:①设置“预检/登记室”标识;②体检台或体检床,以及体检所需体温计(10个以上)、体重秤、听诊器、血压计、压舌板等;③冷暖空调;④预防接种卡及档案柜;⑤预防接种登记台及接种登记人员转椅、受种者座椅;⑥安装有预防接种信息系统软件的计算机、打印机两台;⑦公示预防接种门诊工作制度、预防接种体检与登记制度、新生儿和流动儿童报告登记制度、疫苗接种禁忌症、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等,并制作上墙;⑧登记人员至少1名。

预防接种门诊的设置(第一章)

预防接种门诊的设置(第一章)

预防接种门诊的设置(第一章)预防接种门诊建设标准(讨论稿)第一章预防接种门诊的设置一、预防接种门诊的分类预防接种门诊分为合格、规范、示范三类。

承担责任区域内的第一类疫苗和第二类疫苗的接种工作。

二、资质与许可1、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诊疗科目中有预防保健科或全科医疗科;2、具有县级或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预防接种单位资格证书或文件等能够证明预防接种资质的资料;3、责任区域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以文件形式明确;4、所有接种操作人员均须具备执业资格;5、具有符合《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规定的冷藏设施、设备;6、具备儿童预防接种信息化管理条件。

三、接种门诊设置要求1、原则上设置在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医院,位置方便、安全,有专门的出入口且相对独立,无电梯设备应设在二楼及以下,并与医疗门诊、注射室、病房、放射科等临床科室分开,并保持一定距离,以免交叉感染。

2、设有醒目指示牌,有明显指引标识引导受种对象。

须配有盥洗设施和卫生间。

3、门诊总使用面积要求: 示范≥80m2、规范≥70m2、合格≥60m2。

4、乡(镇)卫生院接种门诊按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或申报的相应级别建设。

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已经设置门诊的必须达到示范门诊的标准,达不到示范门诊要求,或设置一个以上预防接种门诊的,要予以取缔;无论是合格、规范、示范接种门诊,硬件设施可有差异,软件资料管理验收标准必须达到统一。

5、各级疾控中心设立的预防接种门诊须与本单位免疫规划管理科室分开设置,并接受本单位或所属区域疾控机构免疫规划科室业务管理;免疫规划科室人员不得兼职预防接种门诊工作。

6、接种周期:接种门诊须固定时间提供预防接种服务,示范、规范门诊按周,合格门诊按旬开展常规接种,须覆盖所有责任区域。

每次运转接种天数不少于2天。

7、接种单位应结合实际在各室或显著位置悬挂免疫规划各项规章制度及公示内容(详见第二章)。

8、预防接种单位依据《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实施预防接种各项工作内容,并做好免疫规划资料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档案化管理(详见第三章)。

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16)

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16)

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16年版)第一章组织机构、人员及职责1组织机构1.1疾控机构县级及以上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疾控机构)设立负责预防接种工作的业务部门(中心、所、科、室)。

1.2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依据其职责设立预防接种科室。

1.3接种单位1.3.1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接种单位),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并明确其责任区域或任务。

1.3.2接种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3.2.1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件;1.3.2.2具有经过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1.3.2.3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

1.3.2.4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其他承担常规接种服务的城镇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预防接种门诊。

2人员2.1各级疾控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接种单位根据其职责、任务,结合本行政区域的服务人口、服务面积和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配置专业技术和接种人员。

2.2承担预防接种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资格,并经过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预防接种服务工作。

3职责3.1疾控机构3.1.1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3.1.1.1协助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和其他疫苗的使用指导原则;制定国家免疫规划相关的方案、指南等技术文件。

3.1.1.2开展预防接种相关的政策、策略和技术措施的科学研究与评估,为国家预防接种政策制定提供技术支持。

3.1.1.3开展预防接种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工作人员技术培训。

3.1.1.4开展相关疾病监测,指导疫苗可预防疾病疫情的调查处理。

3.1.1.5开展预防接种服务技术指导与评价,承担国家免疫规划信息管理系统运行和维护,开展常规免疫接种率监测与评价。

门诊疫苗接种和预防接种管理制度

门诊疫苗接种和预防接种管理制度

门诊疫苗接种和防备接种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门诊疫苗接种和防备接种工作,确保患者的健康与安全,提高疫苗接种的质量和效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的管理要求,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医院门诊部门的疫苗接种和防备接种工作。

第三条术语定义1.疫苗接种:将疫苗注射到患者的身体以防治传染病的行为。

2.防备接种:向患者注射防备疾病的疫苗,提前防备疾病的发生。

3.门诊部门:医院的门诊服务大楼或区域。

4.护士:负责实施疫苗接种和防备接种工作的医护人员。

第二章门诊疫苗接种管理第四条疫苗储存和配送1.门诊部门的疫苗库房必需符合卫生部门的要求,确保疫苗的质量和安全。

2.疫苗的储存和配送必需依照规定的温度和湿度要求进行,防止疫苗受损或失效。

第五条疫苗接种登记和档案管理1.对每一位接种疫苗的患者,门诊部门必需建立完整的接种登记和档案记录。

2.接种登记信息包含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接种时间、接种疫苗类型和剂次等。

3.接种档案必需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保管和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保密和可追溯性。

第六条疫苗接种操作规范1.护士在接种疫苗前必需核对患者的身份和疫苗接种史,并告知患者疫苗的相关信息和注意事项。

2.护士必需采用无菌操作,确保接种过程的卫生和安全。

3.护士在接种后,必需察看患者的反应,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处理。

第七条疫苗异常反应处理1.假如患者显现疫苗接种后的异常反应,护士必需立刻停止接种,并及时报告医生和上级管理部门。

2.医生必需依据患者的情况做出相应的处理和治疗,并将处理情况记录在患者的档案中。

第八条疫苗剩余和过期处理1.疫苗剩余量必需依照要求做好记录,并及时上报上级管理部门。

2.过期疫苗必需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防止误用及对患者的健康造成危害。

第三章门诊防备接种管理第九条防备接种计划订立1.门诊部门必需依据国家和地方疫情情况,订立相应的防备接种计划,并及时向患者公布。

2.防备接种计划必需包含接种的疫苗类型、剂次、接种时间和接种对象等信息。

接种门诊建设标准(工作规范的)

接种门诊建设标准(工作规范的)

接种门诊建设标准(工作规范的)附件二预防接种门诊建设参考标准1 预防接种门诊的设置1.1 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根据人口密度、服务半径、地理条件和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等情况,合理规划和设置接种门诊,或按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实施。

1.2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预防接种门诊时,应明确其责任区域、接种服务内容。

1.3 城镇地区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应当设立一个预防接种门诊,服务半径不超过5公里,实行按日(每周≥3天)预防接种。

1.4 农村地区每个乡(镇)卫生院至少应当设置1个预防接种门诊,服务半径不超过10公里,实行日、周(每周1~2天)预防接种。

2 预防接种服务频率2.1 城镇地区预防接种门诊实行按日预防接种。

2.2 农村地区预防接种门诊实行日、周预防接种。

2.3 提倡预防接种门诊在周末提供半天接种服务。

3 房屋配备3.1 预防接种门诊专用房总使用面积与服务人口数量、服务周期相适应,应不少于40m2。

预防接种门诊要有登记(登记、询问、预诊、宣传教育)、预防接种(疫苗接种应分室或分区,卡介苗应设专台)、观察等功能分室或分区,各室/区有明显的标志牌。

受种者在预防接种时有专门的出入口。

3.2 预防接种门诊与普通门诊、注射室、病房、放射科分开,并保持一定距离。

3.3 预防接种门诊要在醒目位置张贴公示材料,包括预防接种工作流程;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品种、免疫程序、接种方法;第二类疫苗还要公示疫苗价格、预防接种服务价格;预防接种服务时间、咨询电话;科普宣传资料等。

4 设备与器械配置4.1 预防接种室要有专用预防接种台,其数量须与每次受种人数相适应,卡介苗设专用预防接种台。

预防接种台清洁、无杂物,标明接种疫苗的名称。

4.2 疫苗专用普通冰箱≥2台,冷藏包≥2个,冷藏设备容量满足疫苗储存需求。

4.3 预防接种器材配备充足,注射器、汤匙数量按1次预约预防接种人数≥1.1的比例配置。

4.4 配备急救药品和预诊体检用器材,制定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应对预案。

河南预防接种门诊设置

河南预防接种门诊设置

为加强我省预防接种单位管理,规范预防接种单位和人员的工作行为,提高预防接种质量,保障受种者的健康和安全,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河南省预防接种单位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规范。

本规范中所指的预防接种单位,是指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条例》指定的,承担第一类和第二类疫苗接种,有明确责任区域,并符合相关要求的医疗卫生机构。

接种单位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有经过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三、具有符合《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规定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链管理制度;四、预防接种门诊应当具备儿童预防接种信息化管理条件,乡级以下应积极开展儿童预防接种信息化管理工作。

五、预防接种单位的职责(一) 根据责任区域内预防接种工作需要,按照各项技术规范要求,具体实施预防接种工作;— 2 —( 二)制订第一类疫苗、注射器使用计划和第二类疫苗购买计划。

做好疫苗管理,保证正常的冷链运转;(三) 按照要求定期上报第一类疫苗、注射器和第二类疫苗的使用情况;(四)按照有关规定为新生儿建立预防接种证(卡),及时发现和掌握流动儿童情况,按规定建立预防接种证(卡),并给予接种或补种;(五)开展常规免疫接种率报告与监测;(六)开展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对预防接种后的一般反应进行处理,协助上级处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七)开展免疫预防及相关传染病防控的健康教育和咨询活动等;(八)实施儿童预防接种信息化管理的接种单位负责信息管理系统的日常维护和数据备份,确保系统和数据安全,未实施儿童预防接种信息化管理的接种单位负责向乡级防保组织提交儿童预防接种登记资料;(九)收集与预防接种有关的基础资料;(十)接受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乡级防保组织的业务管理与指导,协助完成上级安排的其他免疫规划工作;(十一)不承担常规预防接种任务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所),应重点配合辖区接种单位做好预防接种宣传、免疫规划目标儿童调查、接种通知、疫苗预防接种情况核对等有关公共卫生工作.六、预防接种单位的认定与许可:(一)预防接种单位由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并颁发预防接种单位资格证书;(二)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城镇(或乡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预—3 —防接种门诊,未实施门诊化接种的乡镇,每个行政村指定1 所接种单位。

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建设标准

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建设标准

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建设标准(试行)一、布局设置预防接种门诊的设置实行属地管理,原则上农村以乡镇为单位、城市以街道为单位,每个乡镇、街道设置一个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如服务半径超过5公里,可增设接种门诊或分门诊。

预防接种门诊在乡(镇、街道)卫生院(门诊部)或医疗防保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设置。

独立设置的要按医疗机构的设置要求报卫生行政部门登记、审批。

二、房屋及基本设备要求接种门诊须设置有预诊室、接种室和资料室,总使用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要求环境清洁,光线良好、空气流通,与医疗门诊、病房隔开,有专用通道。

各室挂有明显的标志牌。

1、预诊室:用于登记、收费、体检、电化教育、留观;墙面应张贴家长告知书、免疫程序、疫苗接种收费标准、免疫接种禁忌症等。

2、接种室:要求一苗一台一隔断(室),接种室内有降温和取暖设备(电扇、取暖用油汀或空调等)。

接种操作台的台面上摆设疫苗冷藏包(或冰瓶)、接种盘等接种器材(一次性注射器、汤匙、脱脂干棉球、75%酒精棉球、镊子、砂轮等),以及醒目的疫苗品种标识,并应备有凉开水。

配备的急救药品和医疗器械应包括肾上腺素、治疗盘、体温表、听诊器、血压计、压舌板等。

配备的消毒设备应包括消毒桶、紫外线消毒灯,有条件的可装备一次性注射器的毁型器.3、资料室:配备办公桌、资料柜、冰箱、电话和计算机。

三、人员配备要求接种人员必须是获得卫生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并经注册的人员,经县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计划免疫10天以上专业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接种人员(不包括登记人员)配备标准:2万人口以下乡镇不少于2人,2万人口以上的乡镇门诊,每增加1万人接种人员相应增加1人,增加的接种人员可以为兼职。

四、工作运转1、摸底登记多渠道了解新生儿信息,及时掌握辖区内常住和流动儿童情况,对流出(或不在本单位接种)儿童也要登记在簿并注明,要求每月对辖区内儿童的基本情况进行一次摸底登记或更新补充.2、资料管理(1)接种资料:使用《安徽省儿童预防接种证》和《安徽省儿童预防接种记录簿》,记录完整、资料清楚,儿童出生后无论城市或农村1个月内及时建簿(卡)、建证,流动儿童居住3个月以上应及时办理。

预防接种门诊规范化建设方案

预防接种门诊规范化建设方案

预防接种门诊规范化建设方案为进一步加快我县预防接种门诊规范化建设,促进和完善预防接种门诊规范化管理,提高预防接种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杜绝预防接种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以及《贵州省免疫规划工作规范》要求,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概述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是指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有经培训且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固定的预防接种工作用房、设备,按计划免疫技术管理规程和免疫程序,实行定时定点接种的预防接种服务网点。

二、房屋配备和布局(一)预防接种门诊应为相对独立的区域,须与传染科、放射科、普通门诊、注射室、病房等科室分开,并保持一定距离、避免交叉感染。

接种门诊所在楼层最好设在首层,不得高于第2层。

(二)预防接种门诊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

接种门诊应设有候种室、预检室/登记室、接种室、留观室、冷链室、工作人员办公室等。

各室通风良好、有专门的出入口,且衔接合理,保证接种工作有序进行。

候种室和留观室应分门出入。

1、候种室:供受种者及家长接受接种前休息、宣传教育和等待预检/登记。

设置要求:①设置“候种室(区)”标识;②配备足量的固定座椅(10张以上);③宣传资料架(夹);④健康教育设备(电子显示屏或电视机);⑤饮水机;⑥取号设备;⑦公示预防接种家长须知、预防接种流程、一类疫苗和二类疫苗品种及免疫程序、宣传画册、接种服务价格及咨询电话等制作上墙等;⑧组织人员1名。

2、预检/登记室:供受种者接受预检、登记和预约服务。

设置要求:①设置“预检/登记室”标识;②体检台或体检床,以及体检所需体温计(10个以上)、体重秤、听诊器、血压计、压舌板等;③冷暖空调;④预防接种卡及档案柜;⑤预防接种登记台及接种登记人员转椅、受种者座椅;⑥安装有预防接种信息系统软件的计算机、打印机两台;⑦公示预防接种门诊工作制度、预防接种体检与登记制度、新生儿和流动儿童报告登记制度、疫苗接种禁忌症、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等,并制作上墙;⑧登记人员至少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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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接种门诊建设标准(讨论稿)
第一章预防接种门诊的设置
一、预防接种门诊的分类
预防接种门诊分为合格、规范、示范三类。

承担责任区域内的第一类疫苗和第二类疫苗的接种工作。

二、资质与许可
1、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诊疗科目中有预防保健科或全科医疗科;
2、具有县级或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预防接种单位资格证书或文件等能够证明预防接种资质的资料;
3、责任区域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以文件形式明确;
4、所有接种操作人员均须具备执业资格;
5、具有符合〈〈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规定的冷藏设施、设备;
6、具备儿童预防接种信息化管理条件。

三、接种门诊设置要求
1、原则上设置在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医院,位置方便、安全,有专门的出入口且相对独立,无电梯设备应设在二楼及以下,并与医疗门诊、注射室、病房、放射科等临床科室分开,并保持一定距离,以免交叉感染。

2、设有醒目指示牌,有明显指引标识引导受种对象。

须配有盥洗设施和卫生间。

3、门诊总使用面积要求:示范A80R2、规范A 70宿、合格160帝。

4、乡(镇)卫生院接种门诊按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或申报的相应级别建设。

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已经设置门诊的必须达到示范门诊的标准,达不到示范门诊要求,或设置一个以上预防接种门诊的, 要予以取缔;无论是合格、规范、示范接种门诊,硬件设施可有差异,软件资料管理验收标准必须达到统一。

5、各级疾控中心设立的预防接种门诊须与本单位免疫规划管理科室分开设置,
并接受本单位或所属区域疾控机构免疫规划科室业务管理;免疫规划科室人员不得兼职预防接种门诊工作。

6、接种周期:接种门诊须固定时间提供预防接种服务,示范、规范门诊按周,合格门诊按旬开展常规接种,须覆盖所有责任区域。

每次运转接种天数不少于2天。

7、接种单位应结合实际在各室或显著位置悬挂免疫规划各项规章制度及公示内容(详见第二章)。

8、预防接种单位依据〈〈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实施预防接种各项工作内
容,并做好免疫规划资料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档案化管理(详见第三章)。

四、责任区域划分
1、按照以居住地划分的原则,城市(城区)按行政区划与街道相结合的方法、乡(镇)按行政村或白然村进行划定,并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以文件形式明确,避免区域交叉和遗漏。

2、责任区域范围划分合理,清晰明确,责任分工到人,便于群众接种。

五、接种门诊功能分区及设备
接种门诊按其功能原则上分预检、登记室,接种室(区),观察、宣教室、办公资料室、冷链室等五大块。

其中接种室(区)面积不低于门诊总面积的1/2,其它各室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布局,地面硬化,接种流程合理,做到不交叉,各室通风良好、清洁明亮,有醒目标识牌。

如有儿童保健体检,则接种室与儿童保健体检分室进行;如实施狂犬疫苗的接种,需设伤口处理室,并与接种室分开。

(一)预检登记室
1、预检登记台以便于预检、登记、儿童信息录入为原则,根据房间大小合理设置;统一背景墙(见附件)。

2、设备:配备计算机、平推式证书打印机、条码激光扫描器、不间断电源(接种门诊专用,可接入网络,实行儿童接种信息化管理;白行新购置信息化硬件参数不低于2010年省卫生厅统一装备硬件参数);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10个以上)、压舌板(20个以上)等器材等。

(二)接种室
1、必须有专门的出入口,接种室内采用消毒剂或固定的紫外线灯定期消毒,紫外线灯高度距离接种台1米。

2、市级接种门诊的接种室要有三间(普通房屋);乡镇卫生院接种室原则上要有五间(普通房屋),如接种室面积达到相应级别面积的可分台接种,原则上每个接种台接种疫苗种类不超过2种且须隔开,有卡介苗接种的须设专台。

3、设备:每一个接种室须有冷暖空调;每个接种室(台)应配置2个带盖污物桶;接种台应标明醒目的疫苗名称标牌,示范门诊如分台接种须配备储存疫苗的小冰箱,规范和合格门诊接种室或每个接种台须配备冷藏
箱(包);接种台应摆设接种盘、接种器材(包括汤匙、75%L醇、镶子、
无菌干棉球或棉签、砂轮等)。

备有急救箱,箱内应配有1: 1000肾上腺素、地塞米松、抗过敏药等抢救药品和器械。

(三)观察、宣教室
1、地面须配有不少于房间面积1/2的彩色泡沫板,至少贴1.2米的浅
色(白色)墙砖,其中增添适量的动物、水果等儿童喜爱的图案(墙砖)。

2、配备电教设备(电视、VCD ,观察床、座椅、儿童玩具、供接种对象休息等待专用茶水柜或饮水机等。

3、备有健康教育和免疫规划相关宣传影视资料、免疫规划相关宣传版面或其他宣传材料。

(四)办公资料室
配备电话,办公桌、办公椅、资料档案柜(按“七统一”标准配备,并统一粘贴河南省免疫规划标志)、激光打印机等,实行免疫规划资料信息化管理。

(五)冷链室
1、须单独设置,放置普通冰箱、低温冰箱(柜)、冷藏箱、冷藏包、冰排等设备。

冷链设备统一粘贴河南省免疫规划标志。

2、每个接种门诊至少配备普温冰箱(柜)、低温冰柜各1台,并配温度计,
每天监测并记录温度;冰箱放置在通风、阴凉处,使用安全电源。

3、冷藏包至少5个以上,整洁完好,每个冷藏包按所需数量的2倍配备冰排。

六、人员配置及管理
1、免疫规划管理人员和预防接种人员,均须取得经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培训并颁发的〈〈河南省免疫规划业务培训合格证》。

预防接种人员还必须具有护士资格证或执业(含助理)医师资格证,村级接种点人员须有乡村医生执业资格证。

2、县(市、区)级、乡(镇)级预防接种门诊所辖责任区域或行政村卫生室至少安排1名地段医生或乡村医生负责及时收集、准确上报本责任区域或行政村适龄儿童信息,通知适龄儿童及时进行预防接种,宣传普及预防接种知识等工作。

3、负责接种人员相对固定,不得随意调整,示范门诊不少于6人,规范门诊不少于5人,合格门诊不少于4人。

接种日期间预检登记室应保证预检、登记、信息化操作人员各1名。

4、免疫规划和预防接种工作人员须佩戴统一胸卡(见附件“七统一”), 接种单位内部统一着装。

七、儿童预防接种信息化管理
1、统一使用国家儿童预防接种信息化管理客户端软件。

为保证数据安全,接种门诊应配置专门的移动存储硬盘或U盘,或定期刻录为光盘,进行数据备份。

2、配备1- 2名信息化操作人员,操作人员能够熟练应用儿童预防接种信息化管理系统,包括系统的安装、维护及更新客户端版本,进行应种对象的筛选、
预约和通知及查漏补种,接种对象的信息录入,接种数据的
备份及统计分析,接种报表的统计上报等。

3、每次运转前使用信息系统筛选应种对象,应做好记录或打印,纸质筛选
名单交村医通知应种儿童,并存档备查;接种门诊留电子文档备查。

4、2005年以来目标儿童录入系统率100%信息系统中所有国家免疫
规划疫苗统计接种率A 95%
5、接种时利用条码激光扫描器扫描录入儿童接种信息;未扫描的儿童
随时录入完毕。

每次数据录入后及时备份并上传。

八、机构标识、标牌
1、按照“七统一”标准,要求字体统一、颜色统一、比例统一,尺寸大小根据各单位门诊布局实际情况制定。

2、免疫规划相关制度和公示内容上墙必须用透明有机塑料板(或同等材质)制作悬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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