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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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新修正《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培训学习

2022新修正《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培训学习

2022新修正《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培训学习2022年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培训学习一、概述为了提高安全生产意识,规范生产经营行为,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山东省制定了《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是针对该条例的培训学习内容,以匡助企业及个人深入了解、落实、贯彻相关法律法规。

二、条例内容1. 法律合用范围本条例合用于在山东省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业人员,涉及安全生产的单位、个人。

2. 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安全生产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准则,包括以下要求:(1)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 安全责任制;(3) 安全技术措施;(4) 事故应急措施;(5) 从业人员的素质教育。

3.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承担安全管理职责,包括以下方面:(1)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2) 制定并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3) 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4) 安排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5) 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6) 加强事故应急预案和演习。

4. 安全生产监管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必须积极履行职责,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5. 法律责任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所涉及附件如下:暂无附件四、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基础性法律。

(2) 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管理中一种责任制度,在安全生产方面,明确各岗位的安全责任和安全任务。

(3) 安全技术措施:按照工艺、设备、作业规程等因素的不同,采用技术手段、设备设施、工程措施等手段预防和控制安全事故的发生。

(4) 事故应急措施:安全事故发生后,及时采取的紧急措施,以防止或者减轻事故的后果。

五、实际执行中可能遇到的艰难及解决办法对于一些企业和个人来说,由于对本条例缺乏了解和实际操作经验,可能会浮现以下艰难:(1) 对于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不到位解决办法:加强培训和教育,提高各员工对安全责任制的认识和理解,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3.06.16•【字号】鲁应急发〔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鲁应急发〔2023〕6号各市应急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安全生产培训和考核工作,省应急厅制定了《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2023年6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企业安全生产培训第三章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第四章网络培训管理第五章安全生产考试管理第六章三项岗位人员考核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提升安全生产培训和考核质量,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石油天然气开采、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矿商贸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非煤矿山、石油天然气开采、金属冶炼等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三项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从事三项岗位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考试机构(考试点)管理运行工作,以及对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考试机构(考试点)的指导监督工作适用本规定。

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

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

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鲁安监发[2005]43号各市安监局、有关部门,各培训单位:现将《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四月十九日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局20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生产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生产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从事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指导全省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省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安监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培训机构第五条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六条一级、二级培训资质的申报条件、申请程序、审批、证书的颁发、培训范围的界定,按照《管理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第七条三级、四级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质证书,由省安监局审批、颁发。

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规定安全生产

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规定安全生产

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规定1、山东省企业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多长时间参加复训有法律规定没有每年一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

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2、山东省企业全员安全生产“大学习、大培训、大考试”是怎么回事?为切实加强山东省企业安全培训及考核工作,山东省应急管理厅于7月15日以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委会的名义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及考核工作的意见》(鲁安发〔2019〕25号)。

该文件提出要以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意识为目标,以落实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为重点,以基础建设为支撑,以信息化建设为突破口,构建安全培训内容规范化、课程优质化、方式多样化、考核网络化和监督检查日常化的培训考核管理体系,不断提升安全培训及考核的质量,全面规范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行为,为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供有力支撑。

安全生产法讲师成炳国指出,山东省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有关安全培训及考核规定及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鲁安发﹝2019﹞25号)的有关要求,山东省应急管理厅于9月9日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及考核工作的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应急发〔2019〕64号),该文件明确提出:大力开展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竞赛活动,定期组织全省高危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大学习、大培训、大考试”专项行动,考核不合格的,限期2个月内补考;经补考仍不合格的,进行通报批评并在媒体上公布。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讲师成炳国强调,9月24日,为认真落实《〈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及考核工作的意见〉实施方案》(鲁应急发〔2019〕64号)安排部署,省应急管理厅决定在全省企业开展全员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大学习、大培训、大考试”专项行动,并下发了《关于开展全省企业全员安全生产“大学习、大培训、大考试”专项行动的通知》(鲁应急函〔2019〕69号)文件。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2.04.26•【字号】鲁应急发〔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应急管理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安发﹝2022﹞6号)部署安排,现印发《关于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抓好落实。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2022年4月26日关于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安发﹝2022﹞6号)部署要求,现就规范和加强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牢固树立“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意识,认真落实“抓教育培训”“抓日常监督”等安全生产系列创新举措,以提高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为着力点,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培训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培训监管执法,严格落实考培分离,推动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从业人员全员培训、全员建档,覆盖所有单位的所有相关人员,实现4个100%:主要负责人、安全总监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率100%,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企业从业人员全员安全生产培训和考试合格率100%,重点危险作业相关人员专项安全教育培训覆盖率100%。

二、重点工作(一)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培训主体责任。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培训规章制度。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培训主体责任。

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

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

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
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的体系要从
“抓早、抓小、抓细、抓到位”原则出发,按照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
训形式、培训机构、培训费用等六大方面进行组织设置,确保安全生产知识、基本技能和操作规程的贯彻落实。

一、培训对象:安全生产培训要求企业实行统一管理,按照职务、部
门和岗位不断增强安全知识技能,从总体上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有效预防
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培训内容:安全生产培训要求企业应按照其职责及产品类型、生
产工艺、工作场所设置的安全生产培训模块,结合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落
实情况进行综合性的综合素质培训,使受训人员具有良好的安全生产意识、注意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及时掌握安全防范技术,从而确保安全生产。

三、培训形式:安全生产培训将以讲座、模拟演练、文字教材、影片
培训、实地培训等形式进行,同时兼顾理论和实践结合的方式,提高安全
生产知识和技能的同时,确保安全技能的掌握。

四、培训机构:安全生产培训需要受过专业培训的安全专家,有能力
掌握现场教学、现场演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等,给企业员工正确的安全
技能。

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doc

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doc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鲁安监发[2005]43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安监局、有关部门,各培训单位:现将《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四月十九日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局20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生产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生产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从事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指导全省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省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安监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培训机构第五条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六条一级、二级培训资质的申报条件、申请程序、审批、证书的颁发、培训范围的界定,按照《管理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第七条三级、四级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质证书,由省安监局审批、颁发。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24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24
十一、信息报告和公开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生产相关信息。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情况。
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通过公告栏、网站等方式,公开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事故应急预案等信息。
1.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附则
1.本条例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同时废止。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公开下列安全生产信息:
(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及实施情况;
(3)安全生产投入及使用情况;
(4)事故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
(5)重大危险源及其管理情况;
(6)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处理和整改情况。
十九、安全生产技术创新
1.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应急程序、应急措施和应急设备等。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3.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救援。
十四、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六、安全生产技术管理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和工艺,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

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

组织培训工作
企业应按照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内部的安全生产培 训工作,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
保障员工安全
企业应保障员工的安全生产权益,加强员工 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 识和技能水平。
03
培训内容与方式
培训内容
安全法规教育
加强安全生产法规和相关政策 的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和法律意识。
质量第一、注重实效
安全生产培训应注重培训质量,确保培训效果,提高受训人员的安 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02
培训职责与分工
各级政府职责
01
安全意识培训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安全意识的教育培训
,提高全民安全意识。
02
安全监管能力培训
各级政府应组织对安全监管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安
培训档案建立与管理
总结词
记录完整,方便查询
VS
详细描述
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要求建立完 整的培训档案,包括培训计划、培训记录 、考核成绩等。这些档案应妥善保存,方 便查询和管理。通过建立完善的培训档案 管理制度,可以更好地监督和管理安全生 产培训工作,确保培训的有效实施。
05
奖惩与责任追究
表彰奖励
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 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对于在安全生产培训工作中做出显著 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相应的 物质奖励和非物质奖励。
违规处罚与责任追究
1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中明确了对安全生产培训 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 产停业等。
实施时间与效力
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2年12月31日。

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

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

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计划,并按照计划组织实施,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记录安全培训考核情况。

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条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健全管理制度、建立培训档案,完善教学设施、提高教学水平、保证培训质量。

第五条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指导全省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省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安全培训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和县安监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培训考核管理体系,完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和安全培训机构监管档案。

第七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分类指导、培考分离的原则。

第八条安全培训、考核收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安全培训机构第九条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

资质分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培训资质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质。

一级、二级培训资质的审批,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监总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省安监局负责三级、四级培训资质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质的审批。

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试行)

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试行)

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计划,并按照计划组织实施,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记录安全培训考核情况。

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条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健全管理制度、建立培训档案,完善教学设施、提高教学水平、保证培训质量。

第五条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指导全省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省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安全培训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和县安监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培训考核管理体系,完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和安全培训机构监管档案。

第七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分类指导、培考分离的原则。

第八条安全培训、考核收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安全培训机构第九条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

资质分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培训资质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质。

一级、二级培训资质的审批,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监总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省安监局负责三级、四级培训资质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质的审批。

最新版《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

最新版《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

Management is a serious love•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最新版《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O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管辖区域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安全生产活动,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受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其业务领导。

第七条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网络等媒体单位应当通过播发公益性广告、开办专题栏目等形式,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报告重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研究和推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与先进管理经验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保障措施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21年修订)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21年修订)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21年修订)2022年3月1日起施行2017年1月18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并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的监督管理体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加强系统治理、源头治理,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章节一:总则
为了保障生命财产安全,推进安全生产工作,加强管理,制定本条例。

章节二:生产安全责任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将安全生产纳入
生产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章节三:安全生产资金
国家、省、市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应当将安全生产资金纳入年度预算,按照有关规定,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保障安全生产所需费用。

章节四:安全教育和培训
企业应当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和职业培训,丰富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
技能,增强防范风险的能力。

章节五:事故应急管理
企业应当制定事故应急预案,组织事故应急演练,及时、有效处理危险化学品
泄漏、火灾爆炸、人员伤亡等各类突发事件,最大可能减少事故损失。

章节六:事故处理
发生事故后,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组织抢救和现场处理工作。

对严重后
果造成的事故,还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事故信息,尽快公开处理结果。

章节七: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
相关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违反安全生产规
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实施。

章节八:法律责任
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各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
改正,并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章节九:附则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对于以前制定的规章和决定,如与本条例不相符合,以本条例为准。

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试行)

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试行)

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计划,并按照计划组织实施,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记录安全培训考核情况。

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条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健全管理制度、建立培训档案,完善教学设施、提高教学水平、保证培训质量。

第五条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指导全省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省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安全培训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和县安监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培训考核管理体系,完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和安全培训机构监管档案。

第七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分类指导、培考分离的原则。

第八条安全培训、考核收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安全培训机构第九条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

资质分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培训资质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质。

一级、二级培训资质的审批,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监总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省安监局负责三级、四级培训资质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质的审批。

山东省安全培训管理办法

山东省安全培训管理办法

标准,并监督实施。
03
各级安监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安全培训,并对生产经营
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实施时间与地点
本管理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山东省内 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
在山东省内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均应 遵守本管理办法。
修订与废止规定
本管理办法由山东省安监局负责解释 ,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详细描述:对于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的人员,山东省将进行严厉处罚,以强化 安全培训的重要性。具体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停工等,视情况而定。
伪造、变造安全培训证明的处理
总结词:严厉打击
详细描述:对于伪造、变造安全培训证明的行为,山东省将采取严厉措施予以打击。一经发现,将撤销其安全培训证明,并 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情节严重者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时间、考核成绩等信息。
证书有效期
培训合格证书应设定有效期 ,到期后需进行复审或重新
培训。
证书管理
建立证书管理制度,严格控 制证书的发放、补办、更换 等流程。
安全培训档案建立与维护
1 2
档案内容
安全培训档案应包括学员基本信息、培训课程、 培训时间、考核成绩、复审记录等相关信息。
档案分类
根据培训对象的不同,可将档案分为员工安全培 训档案、管理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等。
教师管理
建立教师档案,实施师资库管理,开展师资培训和考核。
外部培训资源利用
资源整合
整合行业协会、高校、科研机构等外部资源,建立合作机制。
资源共享
共享师资、场地、设备等资源,提高培训效率。
资源评价
对外部培训资源进行评估和筛选,确保资源质量和可靠性。
04
安全培训实施与监督

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

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

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提高企业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职业素质,规范培训机构的管理,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职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内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工作,以及从事企业安全生产培训的培训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

第二条培训机构资质认定从事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培训机构,必须事先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经过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初审并认可的《企业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认定证书》,方可进行安全生产培训业务。

第三条培训师资格要求从事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培训师应当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或工作经历,并经过省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认证。

培训师从事培训工作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标准进行培训,确保培训内容合规、有效。

第四条培训计划和教材培训机构应当编制完整的企业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制定详细的计划内容和时间表,并按照计划实施培训。

同时,培训机构应当准备规范、完备、科学、系统的培训教材,确保培训教材中的内容与实际工作相符合。

第五条培训方式与形式企业安全生产培训的方式和形式应当既满足职工的学习需要,又便于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实践需要。

培训可以采用理论教学、场地实践、视频教材、案例分析等多种方式进行,同时也可以采用面对面教学、网络远程教育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六条培训考核企业安全生产培训结束后,应当进行考核。

考核方式应当与培训方式和形式相适应,考核内容应当紧密联系实际工作,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

考核结果应当及时通知被考核职工,并在企业安全生产档案中做好记录。

第七条培训成效评估企业安全生产培训结束后,应当对培训工作进行成效评估。

评估对象应当包括被培训职工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评估内容应当涵盖培训教育质量、培训方式和形式、培训成果、培训效益等方面。

评估结果应当用于指导下阶段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

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

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

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计划,并按照计划组织实施,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记录安全培训考核情况。

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条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健全管理制度、建立培训档案,完善教学设施、提高教学水平、保证培训质量。

第五条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指导全省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省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安全培训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和县安监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培训考核管理体系,完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和安全培训机构监管档案。

第七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分类指导、培考分离的原则。

第八条安全培训、考核收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安全培训机构第九条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

资质分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培训资质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质。

一级、二级培训资质的审批,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监总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省安监局负责三级、四级培训资质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质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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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计划,并按照计划组织实施,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记录安全培训考核情况。

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条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健全管理制度、建立培训档案,完善教学设施、提高教学水平、保证培训质量。

第五条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指导全省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省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安全培训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和县安监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培训考核管理体系,完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和安全培训机构监管档案。

第七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分类指导、培考分离的原则。

第八条安全培训、考核收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安全培训机构第九条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

资质分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培训资质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质。

一级、二级培训资质的审批,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监总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省安监局负责三级、四级培训资质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质的审批。

第十条取得一级培训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中央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一级以下安全培训机构主要负责人和教师的培训工作。

取得二级培训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市或县安监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中央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山东省行政区域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以下简称中央驻鲁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省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二级以下安全培训机构主要负责人和教师的培训工作。

取得三级培训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市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中石化、中石油所属油库、加油站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助理的培训工作。

取得四级培训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上一级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下一级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

取得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按照批准的资质范围开展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申请培训资质的条件和申报程序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办理。

第十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专(兼)职教师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

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第十三条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的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有效期满前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逾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资质作废。

第三章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

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

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必须由省以上安监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必须经安全培训合格,具备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方可安排上岗作业。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

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

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第十九条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内容包括:(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三)工作岗位环境及危险因素;(四)所从事工种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五)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六)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七)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八)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九)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十)有关事故案例;(十一)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二十条其他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安全培训。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中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

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可自主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其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章安全培训的组织实施与发证第二十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必须按照省安监局依照国家安监总局规定编制的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中央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省安监局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以下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一)市和县安监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二)三级、四级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机构主要负责人、教师;(三)中央驻鲁企业、省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中央驻鲁企业和部分省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五)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安全助理的考核、发证工作。

第二十七条设区的市级安监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以下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一)市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中石化、中石油所属油库、加油站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省安监局组织、指导和监督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

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安全助理的培训工作。

第二十八条县(市、区)安监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除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第二十九条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安全生产监管人员颁发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安全助理颁发安全助理证;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颁发安全资格证;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安全培训机构主要负责人、教师颁发安全培训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颁发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含IC卡)。

取得相应证件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再培训。

未按规定参加再培训或再培训考试不合格的,原证件作废。

证件有效期满需要换证的,再培训合格后,由原发证部门办理换证手续。

第三十条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含IC卡)的式样,由国家安监总局统一规定。

安全助理证、安全培训合格证的式样由省安监局统一规定。

证件由省安监局统一订制、印制。

第三十一条证件遗失损毁的,持证人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报,经原培训单位、发证部门审查核实后,由持证人在当地主要报纸声明遗失作废,10个工作日后,办理补发手续。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各级安监部门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安全培训制度、计划制定及实施情况;(二)生产经营单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三)建立安全培训档案的情况;(四)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进入我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须持生产经营单位所在地省级安监部门颁发的相应证件;特种作业人员须持本人户籍所在地或从业单位所在地安监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对其培训情况和持证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省安监局对取得培训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每年进行一次培训工作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培训条件、教学设施、教学管理、后勤保障等基本要求以及培训规模、培训组织、培训保障和培训效果。

第三十五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凡违反本规定者,依据《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培训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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