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质证的重点问题及其法律规范(谢宜峰)
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举证与质证
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举证与质证电子数据取证是指通过技术手段获取、分析和保全涉及数字设备的电子证据。
在司法和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举证与质证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举证和质证两个角度进行阐述和探讨,以期对电子数据取证的相关问题有更加深入的了解。
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举证是指将电子数据取证的结果作为证据,在诉讼中起到证明某个事实的作用。
在进行举证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确保取证过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电子数据取证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取证的合法性和取证程序的合规性。
在采集电子证据时,需要获得合法的授权或者依法获取许可,不能进行非法侵入或者非法盗取。
第二,确保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对于电子证据的举证,首先需要证明所取得的电子数据是真实存在的,并且未经过篡改或者伪造。
在诉讼中,可以通过提供专家的鉴定意见,证明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在取证过程中,还需要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即确保取证过程中的数据没有丢失或者被修改。
确保电子证据的可信度和可靠性。
电子数据存在着易被篡改、易被伪造的特点,在进行电子数据取证的举证过程中,需要保证电子证据的可信度和可靠性。
可以通过提供相关的技术报告、取证记录等证据,证明取证过程的可靠性,以及取证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术能力。
除了举证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质证也是电子数据取证的重要环节。
质证是指双方当事人对举证材料进行辩论、提出质疑或者驳斥。
在进行质证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二,对电子证据的解释和分析进行质疑。
在质证中,可以对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解释和分析提出质疑。
可以质疑电子证据的推断性,证人是否具备专业背景和技术能力等。
对取证过程中的程序和手段进行质疑。
在质证中,可以就取证过程中的程序和手段提出质疑。
可以质疑取证过程中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相关规定的违反等。
还可以质疑取证过程中是否涉及隐私侵权、恶意攻击等问题。
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举证与质证在司法和刑事诉讼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电子合同的证据规则
遇到电子商务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电子合同的证据规则谢波日期:10-06-24在现代社会的商务交往中,许多人都已经习惯利用合同来确立交易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为此人们大多通过书面形式签订合同。
但随着网络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利用这种现代化的交易手段进行交易,随之而来的商务纠纷也多了起来。
根据传统的证据法理论,任何定案的根据都应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和真实性。
但是,在网络环境下这一原则却受到了极大的挑战。
电子证据是人类社会进入网络时代后必然要面临的一个问题。
电子证据亦被称为计算机证据,传统的确定交易各方权利义务的各种书面文件(如:合同、单证),被储存于计算机系统中的电子文件所替代后,这些电子文件便成为了电子证据。
由于电子商务活动中确定各方权利和义务的各种合同和单证基本都采用了电子形式,因此,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新的能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载体,在诉讼过程中,已不仅仅是一种合同形式,同时也是具有证据意义的权利和义务的根据。
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第9条也规定:“在任何法律诉讼中,证据规则的适用在任何方面均不得以下述任何理由否定一项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可接受性:(1)仅仅以它是一项数据电文为由;(2)如果它是举证人按合理预期所能得到的最佳证据,以它并不是原样为由。
对于以数据电文为形式的信息,应给予应有的证据力。
在评估一项数据电文的证据力时,应考虑到生成、储存或传递该数据电文的办法的可靠性,保持信息完整性的办法的可靠性,用以鉴别发端人的办法,以及任何其他相关因素。
”显然,电子证据应是一种介于物证与书证之间的独立证据,但我国目前尚没有关于电子证据的具体规定。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的规定:“证据有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
”可见,数据电文被排除在证据清单之外,即目前在我国电子证据还不具有合法性,同国际上的立法相比还存在较大的差距。
电子证据的法律要求与使用技巧
电子证据的法律要求与使用技巧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电子证据在法律实践中的作用日益凸显。
然而,电子证据的法律要求和使用技巧也相应变得更加重要。
本文将探讨电子证据的法律要求以及在使用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技巧。
一、电子证据的法律要求1. 真实性和完整性要求在使用电子证据时,首先要求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因为电子证据可以轻易被篡改或伪造,法律对于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有严格要求。
当事人在提交电子证据时,应确保证据的来源可靠,并且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以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 可信度和可采信性要求电子证据的可信度和可采信性也是法律要求的重点。
法庭在判断电子证据的可信度时,会考虑证据的来源、保存方式、传输过程等因素。
当事人应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电子证据的可信度,比如提供相关的数字签名、时间戳等证明文件。
3. 合法获取要求在使用电子证据时,必须确保证据的合法获取。
如果证据的获取过程违反了法律规定,那么即使证据本身是真实的,也可能被法庭排除。
因此,当事人在获取电子证据时,应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比如取得合法的授权、遵守隐私保护等。
二、电子证据的使用技巧1. 及时保存证据电子证据的保存非常重要。
当事人在发现可能涉及到的电子证据时,应及时保存,并采取措施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可以通过制作电子镜像、保存原始文件等方式来保护证据,以免证据在后续的使用过程中被篡改或删除。
2. 保护隐私权在使用电子证据时,也要注意保护相关当事人的隐私权。
如果电子证据涉及到他人的隐私信息,应当采取措施对隐私信息进行脱敏处理,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证据链的建立电子证据的证据链也是使用技巧中的重要环节。
证据链是指证据从产生到提交的全过程记录,包括证据的来源、传输过程、保存方式等。
当事人在使用电子证据时,应尽量提供完整的证据链,以增加证据的可信度和可采信性。
4. 专业技术支持在处理复杂的电子证据时,可能需要专业的技术支持。
当事人可以寻求专业的电子取证人员或技术专家的帮助,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电子证据采信标准与权威性问题分析
电子证据采信标准与权威性问题分析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电子证据在法律领域中的应用日渐广泛。
然而,电子证据的采信标准与权威性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将从证据的概念、电子证据的形成与特点、电子证据采信的困境与挑战以及相关解决方案等方面分析电子证据采信标准与权威性的问题。
首先,理解证据的概念对于电子证据的采信具有重要意义。
证据是指用来证明某个事实的材料或信息,在法律过程中起到确凿有力、可信度高的作用。
然而,电子证据的特点使其与传统证据形式存在较大差异。
电子证据主要以数字形式存在于计算机、手机等电子设备中,容易被篡改、删除或伪造。
因此,要确保电子证据的信用性和效力,就需要强化电子证据采信标准与权威性问题的研究。
其次,电子证据的形成和特点也对其采信标准与权威性提出了新的要求。
相比传统证据,电子证据在涉及个人隐私、数据保护和网络安全等方面更加敏感。
电子证据的获取和保全需要符合法律规定,且应有专业机构或技术人员参与,以确保采集的证据完整、真实、可靠。
另外,电子证据的可读性和可理解性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由于电子证据呈现方式多样,有时难以直观地表达其含义,因此,标准化和规范化处理电子证据成为必要步骤,以提高电子证据的权威性和审查效率。
然而,电子证据采信的困境与挑战也不可忽视。
首先,技术手段的进步使得电子证据的伪造和篡改变得更为容易,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真实度难以确定。
其次,电子证据的采集和审查技术相对滞后,法官和法律从业人员在面对电子证据时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支持。
此外,电子证据的认定和审查标准各地各校的做法不一,缺乏统一的规范和指导。
这些问题导致了电子证据采信的困境与挑战,亟待解决。
为了解决电子证据采信标准与权威性问题,可以借鉴国际上的相关先进做法和经验。
一方面,可以加强电子证据的调查、保全和审查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提高电子证据的可靠性和真实性。
另一方面,需要建立起一套统一的电子证据采信标准和审查程序,以规范电子证据的处理和认定。
第六章电子认证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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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预防功能
(1)防止欺诈功能 认证机构通过向其用户提供可靠的在线证书状 态查询,满足用户实时证书验证的要求,从而解 决了可能被欺骗的问题。如果甲与乙都是用户, 认证机构的在线证书状态查询,就可以同时查询 到二者的证书公开信息服务。该证书是包括用户 姓名、公开密钥、电子邮件地址、证书有效期以 及其他信息的数字化的文件。认证机构还对每个 证书都附加有电子签名,以证明证书的内容是可 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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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公钥基础设施
2、1公钥基础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施(PKI)概述
电子认证就是通过一个或几个值得信赖的第三方 将被认定的签名或签名者的姓名与特定的公共密码 联系起来。可信赖的第三方就是认证机构。这样的 认证机构按不同的层次构建起来,形成公钥基础设 施(Public Key Infrastructure/PKI )。在公钥 基础设施的构成中,认证机构(CA)及相关的证书 管理设施居于核心地位。 公钥基础设施是一种以公钥加密技术为基础技术 手段实现电子交易安全的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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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认证解决的是密钥及其持有人的可信 度问题,因为密钥存在着丢失、被盗、被破译 等风险。这就产生了公开密钥的辨别与认证的 有效性问题,即需要由一个权威的机构对公开 密钥进行管理、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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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子认证的必要性
(1)身份识别 (2)文件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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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电子认证概述
电子认证,是以特定的机构,对电子签名及其 签署者的真实性,进行验证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服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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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认证的基本方式
(1)口令认证方式 (2)生物特征检测方式 (3)基于智能卡的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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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认证与电子签名的关系
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都是电子商务的保障机 制,但二者的手段和目的却有所不同。
电子证据的法律要求与审查标准
电子证据应包含完整的信息内容 ,能够清晰、准确地反映案件事
实。
证据链完整
电子证据应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包 括从生成、存储、传输到呈现等各 个环节的记录和证明。
无篡改或伪造
电子证据应未被篡改或伪造,保持 其原始性和真实性。
可靠性审查
技术可靠性
电子证据所依赖的技术系统应稳 定可靠,能够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电子证据的法律要求 与审查标准
目录
• 电子证据概述 • 电子证据的法律要求 • 电子证据的审查标准 • 电子证据的收集与保全 • 电子证据的展示与质证 • 电子证据的法律挑战与对策
01
电子证据概述
定义与特点
定义
电子证据是指通过电子设备生成 、存储或传输的数据和信息,用 于证明或反驳案件事实的证据。
和一致性。
存储介质可靠性
电子证据的存储介质应安全、可 靠,能够保证数据的长期保存和
随时调取。
鉴定机构可靠性
对电子证据进行鉴定的机构应具 有相应的专业资质和信誉,能够 保证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
合法性审查
主体合法
电子证据的收集、提取、保存和使用等主体应符 合法律规定,具有相应的法律地位和授权。
程序合法
电子证据的收集、提取、保存和使用等程序应符 合法律规定,遵循法定程序和规则。
来源合法
电子证据的来源应合法,不得通过非法手段获取 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04
电子证据的收集与保全
收集方法与程序
现场勘验
对电子数据存储介质进 行封存,并记录勘验过
程。
远程勘验
通过网络对远程目标系 统实施勘验,提取、固
定电子数据。
突。
对策与建议
电子数据证据使用的五大法律问题
电子数据证据使用的五大法律问题作者:谢登科,吉林大学法学院、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副教授,吉林大学司法数据应用研究中心研究员。
来源:法学学术前沿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于2016年9月联合下发《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电子数据规定》),对于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审查、认定等行为予以规范。
这是三机关首次以司法解释方式对某一特定种类的刑事证据进行规范,是我国刑事证据制度发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
在当今信息社会时代,人们的生活、工作和学习越来越离不开手机、电脑等现代通讯设备,而微信、微博、电子邮件、短信、电子交易记录、电子签名等电子数据也成为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
三机关以司法解释单独对电子数据这一证据种类进行规范,本身彰显了电子数据在当代刑事司法中的重要地位。
我国2012年修订后刑事诉讼法第48条虽明确将电子数据纳入法定证据种类,但却并未对电子数据的收集、审查、认定等予以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虽然分别在《刑诉法解释》和《刑事诉讼规则》中对电子数据的收集、审查、认定予以规范,但均仅有寥寥数条,且都和视听资料一并固定,无法凸显电子数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自身特性,也不能有效解决司法机关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对电子数据使用中的诸多困境。
而三机关此次出台的《电子数据规定》用三十个条文对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使用予以规范,这对于司法实务部门规范电子数据使用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也为电子数据理论研究提供了很好的素材。
下文将主要结合《电子数据规定》对电子数据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的相关问题予以分析和探讨。
一、电子数据的内涵与外延《电子数据规定》第1条对电子数据的概念予以界定,并列举了其具体表现形式。
《电子数据规定》第1条第1款规定:“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根据该条之规定,电子数据具有以下要求:第一、时间性要求它要求电子数据形成于案件发生过程中。
电子数据问题新规定的核心内容及律师质证注意事项
电子数据问题新规定的核心内容及律师质证注意事项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梁栩境2016年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颁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简称《规定》),对证据种类之一的电子数据的范围、提取、审查等进行了归纳总结,有效地填补了刑事诉讼领域了一些空白之处,现笔者将根据《规定》制定的大环境以及办案过程中涉及电子数据问题的经验及理解,对《规定》的核心条款及创新之处进行剖析。
一、《规定》中的创新之处及核心条文(一)《规定》较大程度地囊括现阶段刑事实务存在的各类电子数据《规定》第一条,电子数据包括到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部分,已较大程度地将电子数据的四大要件——注册信息、渠道、载体内容囊括进来。
以现阶段使用覆盖率较广的微信为例,通过实名制电话号码注册的账号、以私信或朋友圈对外交流的私人及公开传播渠道、储存信息的手机端及供应商云端以及最后的内容部分,均系《规定》所包括的电子数据的范围。
在《规定》出台前,《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电子数据的概念十分模糊,实务中,在对各项证据进行分类时,电子数据部分常以“排除法”进行分类,即不属于其他类别证据而又与电子方面沾上边的,多归类于电子数据。
规定第一条的说明,对办案部门进行证据分类审查以及对辩护律师质证、辩论时所适用法律的选择,均有极大的指导意义。
除此之外,《规定》第一条也考虑到现阶段跨地区、跨国犯罪较多的情况下,电子数据外延范围的问题。
第一条第二款(二)部分说明:“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均属于电子数据。
尽管对于大陆地区网民而言,微信系即时通讯的第一选择;但对于日本、韩国、台湾地区而言,LINE(韩国企业研发的即时通讯软件)则是较多人选择的应用软件;同样,在欧美地区,whatsapp(美国企业研发的即时通讯软件)则拥有最多用户。
《规定》对各类通讯软件采取进行囊括,显然系考虑到涉外犯罪案件中行为人使用软件各异的情况。
电子数据证据取证与质证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电子数据证据取证与质证应注意的法律问题作者:张潍民来源:《新生代·下半月》2018年第10期【摘要】: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电子商务的日益频繁,互联网以及计算机技术已经对我们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产生了重大影响。
在互联网时代,电子数据证据为我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对传统证据体系产生了冲击也引发诸多纠纷。
区块链作为新时代的计算机技术,投资者们正期待其对司法程序产生影响,但其去中心、不可篡改等特性并非完美,其更成熟的系统发展还有待观察。
【关键词】:电子数据证据取证质证区块链一、前言电子数据证据是我们通俗上的叫法,而法律上的名称为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英文名为“electronic data”,是指以计算机应用、网络应用、电子应用和电子通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包括文字、图片、符号、音频数字、视频数字等的客观资料,包括 E-mail、上网记录、微博、微信、手机短信、IP 地址、域名等。
由于电子技术发展速度过快,各种新型的电子数据不断涌出,而法律的滞后性注定了无法及时应对这些日新月异的与电子信息相关的案件。
从原则上来说,电子数据证据的取证至少需要满足合法性、及时性、保密性、整体性四个大原则。
而实际工作中,取证难与质证难的问题也是来源于这四个方面。
区块链技术经过10年的发展,现已经进入了区块链3.0时代,其不断增长的“野心”也将其从一个为了解决金融问题的程序慢慢的变为了一种可以渗透到互联网相关的各个领域的革命性技术。
区块链技术天生就与司法有着解不开的缘分,这得益于它的价值取向和技术特性,不可篡改、去中心、去信用,这些都是追求真实的法律最渴望得到的辅助技术。
现区块链已经开始进军法律界,广东仲裁委员会也于2018年首次认可了区块链技术得到的电子数据证据,并做出了有利裁决。
但实际上区块链对于电子数据证据取证质证的作用是否如各大新闻所述那么完美,甚至无懈可击,还需要对该技术持有更为谨慎的态度。
二、电子数据证据取证与质证存在的问题围绕电子证据收集的四个原则,当下在实务中形成的电子数据证据取证存在如下几种问题:1.收集主体技术不成熟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收集证据主体的法条规定可知,电子证据的收集主体一般有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侦查机关、人民法院、技术专家、网络服务提供商和其他一些专门机构。
收集电子证据的几个基本问题分析
6 )利用专门技术工具取证原则。传统取证技术工具在收集电子证据 中已不适用。电子证据和传统 的证据不 同,它是依托于计 算机技术 、微存储技术 、网络技术而存在的,是以数字化的信 息编成 的形式出现的。它的产生、储存和传输的每一步过程,都必须
借助于高新技术,离开了高新技术 ,电子证据就根本无法保存 和传输。在没有外界蓄意篡改或差错影响的情况下'电子证据一般是
通 过网上监控取证 时,除了需要 数据获取 和数据分析技术外,
还要用到扫描监 控技术。 数据获取技术的关键是如何保证在获取数据的同时不破坏
原 始 介 质 ,一 般 不 推 荐 使 用 原 始 介 质 进 行 取证 分 析 。常 用 的数
图表等 ,都可能存在证据 ,要特别注意纸张上证 据的收集 。 2 )硬盘及软盘 、光盘等存储介质。必须帝慎对待硬盘的内
机专业人士的见证 下进行,专业 见证人起 到传统 见证人见证的作用。 3全面 原则。即既收集存在于计算机软硬件上电子证据 , ) 也收集其他相关 外围设备中的电子证据 ; 既收集文本, 也收集图形 、
图像 、动画、音频 、视频等媒体信息 ; 既收集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证据 ,也收集对其有利的证据。 4 专业人士取证 原则。要求收集 电子证 据人 员必须掌握计算机与网络 的知识和技能。遇 到高难度 的取证 问题时,应聘请计 )
算 机 网络 专 家协 助 。
5 潜在证人协助原则。电子证据的潜在证人是指虽然对案件事 实不能起到证明作用 ,但是可以对 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及其 内 ) 容起 到一定 的证明作用 的人。潜 在证 人一般包括 :用计算机及外设记 录其营业管理活动状况的人 ,监视数据输入 的管理人 ,对 计 算机及外设的硬件和程序编制的负责人 。在收集电子证据的过程 中,办案人员必须取得这些潜在证人的协助 。
电子证据的采集与合法性问题
电子证据的采集与合法性问题在当今数字化时代,电子证据在各类法律纠纷和案件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从电子邮件、短信到社交媒体的聊天记录,从电子支付凭证到网络视频,这些电子形式存储的信息都有可能成为关键的证据。
然而,电子证据的采集并非易事,其合法性更是备受关注的焦点问题。
电子证据的采集需要遵循特定的程序和方法。
首先,采集人员必须明确采集的目标和范围。
不能盲目地收集大量电子数据,而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与案件相关的电子证据类型和可能的存储位置。
比如,在一宗网络诈骗案件中,可能需要获取嫌疑人的交易记录、聊天记录以及相关的网页浏览历史等。
在采集过程中,技术手段的选择至关重要。
常用的采集工具包括数据恢复软件、取证分析工具等。
但这些工具的使用必须合法合规,且具备可靠的技术性能,以确保采集到的电子证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例如,如果使用的数据恢复软件可能会对原始数据造成破坏或修改,那么采集到的证据就可能失去法律效力。
同时,采集人员还需要注意保持证据的原始状态。
这意味着不能对原始电子数据进行任何篡改、删除或添加操作。
为了达到这一目的,通常会采用哈希值计算等技术手段,对原始数据进行校验和固定,以便在后续的司法程序中能够证明证据的原始性和未被篡改。
电子证据的合法性是其能够被法庭采纳的关键。
合法性主要包括采集主体的合法性、采集程序的合法性以及证据形式的合法性等方面。
采集主体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权限。
一般来说,只有执法机关或经过合法授权的专业人员才能进行电子证据的采集。
如果是个人自行采集的电子证据,其合法性往往会受到质疑,除非是在特定的情况下,如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进行的必要采集。
采集程序的合法性要求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司法程序。
比如,在进行搜查和扣押电子设备时,必须要有合法的搜查令;在获取网络服务提供商保存的用户数据时,必须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程序。
任何违反法定程序采集到的电子证据都可能被视为非法证据而被排除。
电子证据技术在法律取证中的使用技巧与溯源分析
电子证据技术在法律取证中的使用技巧与溯源分析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电子证据已经成为法律取证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电子证据的应用使得取证工作更高效、更准确,同时也提出了新的技术挑战。
本文将探讨电子证据技术在法律取证中的使用技巧以及相关的溯源分析方法。
一、电子证据技术的使用技巧1. 硬件设备的保全在处理涉及电子证据的案件中,首先要确保涉案的电子设备和存储介质得到有效的保全。
这包括采取适当的措施,如封存设备、制作镜像等,以防止证据的丢失或篡改。
2. 数据提取和分析电子证据的好处之一是大量的数据能够被提取和分析。
因此,取证人员需要掌握一些基本的数据提取和分析技术。
这可能包括恢复删除文件、查找隐藏文件、提取元数据等。
同时还需要运用数据分析工具,例如数据可视化软件和关联分析技术,以识别关键信息和模式。
3. 数字签名和加密技术在电子证据中对数字签名和加密技术的理解至关重要。
数字签名可以验证文件的完整性和来源,确保证据在传输和存储过程中不被篡改。
加密技术可以保护敏感信息,在存储和传输过程中起到保密作用。
4. 社交媒体和互联网调查现代社会几乎每个人都与社交媒体和互联网有关联。
因此,在取证工作中,获取和分析与案件相关的社交媒体和互联网数据是必不可少的。
取证人员需要熟悉如何获取这些信息,并注意到社交媒体平台的隐私政策和法律要求。
二、电子证据的溯源分析电子证据的溯源分析是确保其真实性和可信度的重要过程。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溯源分析方法:1. 数字鉴定数字鉴定是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进行评估和确认的过程。
这可以包括分析文件的元数据、访问日志或编写日期等信息,以确定文件被创建、修改或访问的时间和人员。
2. 网络追踪在网络环境中,追踪电子证据的来源和路径是至关重要的。
取证人员应该学习如何追踪网络IP地址、检测匿名代理和虚拟专用网络(VPN)以及分析电子邮件和其他通信的标头。
3. 数据恢复在某些情况下,电子证据可能被删除或损坏。
数据恢复技术可以帮助人们从已经删除或受损的存储介质中恢复数据。
电子取证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
一、电子取证工作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电子取证是执法办案中的一项新型工作,是基础性工作。
机构整合后,总局高度重视电子取证工作,2019年在厦门举办了“市场监管执法电子取证技能大比武”,全国13个省区市和副省级城市市场监管部门的18支队伍参加。
这项工作,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都进行了有益探索,做了大量工作,但与总局要求和外省先进地区相比还有较大差距,概括地讲,一是资金,二是人才,三是制度保障。
(一)资金方面。
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执法装备资金投入方面,还存在不同程度的差距,达不到总局的要求。
据测算,建立一个电子数据取证实验室需要200万左右,但从目前看,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受财政资金限制,很难解决或解决有困难,这也是很多执法新装备新要求迟迟没有落实到位的症结所在。
在这个方面,有的地方就做得非常好,先从执法记录仪、摄像机、取证大师等一件一件地购置,有条件的地方还可利用罚没款返还项目经费购置执法电子装备。
(二)人才队伍方面。
机构整合后,执法领域大大拓宽,市县两级执法囊括了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物价、知识产权等多个领域,以往各个部门的执法电子信息化水平不同,执法人员电子取证水平不一,有的同志还是执法战线上的新兵。
电子数据容易被修改,也容易因为人为删改、病毒感染、物理破坏等原因导致证据内容灭失,目前大部分执法人员不具备独立进行电子取证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另外,缺乏计算机和信息技术方面的专门人才,缺乏电子取证的人员培训、培养计划。
(三)制度保障方面。
装备、人才有了,怎么干是个大问题,规范电子取证流程制度,也是规避执法风险的重要方面。
缺乏有效地流程监管,缺乏全省统一的制度规范,是制约电子取证的重要瓶颈。
主要表现在:没有将电子取证纳入稽查执法责任制,没有规定电子取证的责任人、责任边界、履职免责;没有建立电子取证工作制度,未对电子证据的提取、固定、保存、恢复及破解等实体程序作出全面细致的规定;没有具备可操作性的电子取证流程方法等。
辩护律师试谈对电子证据的质证技巧
辩护律师试谈对电子证据的质证技巧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梁栩境电子证据自2012年《刑事诉讼法》施行后,成为新的一类证据类型。
与物证、书证、鉴定意见依附于实物所不同,电子证据由于其依附的平台多样、形式各异,其具有容易改变、复制且数量极大等特点,且现阶段我国对于涉及电子证据审查问题的立法较少,对于电子证据的审查模式尚未达到如其他类型证据质证般的细致与严谨,故电子证据的审查问题系刑事诉讼活动中面临的新难题。
现笔者根据所办理的相关案例,综合现行法律规定,对电子证据的审查与质证作简单介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解释》)第四章第七节对电子证据的审查与认定做了概括性规定。
该规定涵盖了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证据,主要涉及的是网络的通信及自媒体展示平台。
条文中对于电子证据的审查重点进行了归纳,主要有电子证据的提取、复制、移送等程序、电子证据的收集方式、确认以及其真实性和关联性问题。
在具体办理案件的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侦查机关在收集电子证据时往往会存在一定的纰漏,此时,辩护律师应着重关注电子证据的相关审查原则,对该证据的三性进行质证。
1.电子证据是否随原始介质进行移送除了纯粹通过网络传播的电子数据外,大多电子证据均存储于具体的介质之中,如移动硬盘、U盘、固态硬盘等。
对于此类证据,应优先查阅其介质有无随案移送;如未随案移送的,应要求侦查机关具体说明无法封存或者不便移送的理由,同时考虑该电子证据因介质无法移送而需提取、复制时,是否由两人以上进行,并根据相关证据规定的要求对提取、复制所作的笔录进行质证。
笔者在办理案件时,侦查机关以相关电脑主机“不便移送”为由,并未随案移送介质,笔者据此对其未就介质进行情况说明等方面提出意见,认为此时该电子证据的证据资格存疑,应予不被采纳。
2.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及技术规范的要求电子证据作为一种相对特殊的证据形式,其收集的程序、方法亦有具体的要求。
电子证据质证的重点问题及其法律规范(谢宜峰)
电子证据质证的重点问题及其法律规范谢宜峰电子证据质证,是网络犯罪辩护的重中之重。
现笔者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号:法释[2011]19号)、《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文号:公信安[2005]161号)、《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文号:公通字[2014]10号)、《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文号:公通字[2005]5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归纳出电子证据质证的十个重点问题,并对其法律规范进行汇总。
一、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的组织实施、操作人员、公民见证有关规定如下:1、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2、对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不得少于二人,并遵循办案人员与检查人员分离的原则。
检查工作应由具备电子证据检查技能的专业技术人员实施。
执行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的人员,应佩戴公安部统一制发的《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证》。
3、对计算机犯罪现场的勘验,应邀请一至二名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为见证人,公安司法人员不得作为见证人。
在质证时,辩护人可根据以上规定,对公安机关在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操作人员、公民见证等方面进行审视。
二、现场保护有关规定:1、案发地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迅速派员赶赴现场,进行现场保护,负责保护现场的警察除保护物证等紧急情况外,不得进入现场、不得触动现场痕迹与物品。
处理紧急状况时,也应尽可能避免破坏现场的痕迹、物品。
2、现场保护的时间:从发现刑事案件现场开始,至现场勘验、检查结束。
不能完成现场勘验、检查的,继续对整个或部分现场进行保护。
在质证时,辩护人可根据上述规定,对公安机关的现场保护工作的合法性提出质证意见。
三、电子数据的取证、审查有关规定:1、收集、提取电子数据,能够获取原始储存介质的,应当存封原始储存介质,并应制作笔录,记录其存封状态。
电子数据取证与质证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电子数据取证与质证应注意的法律问题作者:胡靖国来源:《法制博览》2018年第10期摘要:电子数据于2012年被纳入法定证据类型。
电子数据证据因其独特的性质特征而使得其取证、质证过程需要解决较传统类型证据更多的法律问题。
本文从其概念和特征出发,分别分析电子数据证据在取证和质证两个过程中应当注意的法律问题。
关键词:电子数据;取证;质证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9-0202-01一、电子数据证据概述电子数据证据是指所有能够以电子形式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包括通过模拟和数字技术产生的所有证据。
根据学界讨论,电子数据证据有以下特征。
(一)虚拟性。
电子数据证据的存在是虚拟的,其保存和解读都需借助特定的电子设备,其存储环境是网络及电子设备,其以系统性作为其存储的主要方式。
电子数据无法直接被感知。
(二)变动性。
电子数据极易被改动。
此外,无操作指令情况下电子程序本身的运行也可能导致电子数据发生增、删、改。
(三)可追踪性。
电子数据被改动、摧毁,现有技术都能够检测修改痕迹以及对其进行再现。
(四)海量性。
电子数据以字节的形式存在且只占据极小的物理空间,微型的储存设备即可存储海量的电子数据。
(五)多样性。
电子数据是融合文本、图像、声音、视频和其他形式的多媒体证据。
(六)可复制性。
借助现有技术,电子数据可以被简单且精准的复制。
二、电子数据证据在取证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一)取证主体的规范电子数据证据的特殊性要求取证主体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实务中的取证主体在技术上往往缺乏专业性,很可能因取证的操作方式不当而导致收集的电子证据缺乏证据能力。
笔者认为应当对电子数据的取证主体进行关应的专业培训与能力审查或者指派或者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来收集、提取有关电子数据。
(二)电子数据取证程序的规范电子数据取证过程中的细微失误即可使作为证据的电子数据真实性受疑甚至损毁灭失,故电子数据证据证明力发挥的前提是严格而系统的取证程序。
证时对电子证据的采集有何要求?
證時对电子证据的采集有何要求?一、保护证据完整性的要求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数字化的硬件或软件形式存在,容易受到篡改或损坏的风险。
因此,在采集电子证据时,必须遵循以下要求,以保护证据的完整性。
1.1 尽早确立取证范围在开始电子证据的采集工作前,调查人员应该明确取证的范围和目标。
这一步骤不仅有助于有效收集关键证据,还能减少取证过程中对不相关信息的侵扰。
1.2 采用合适的工具和方法对于不同类型的电子证据,需要采用适当的工具和方法进行采集。
例如,在处理电脑硬盘时,可以使用专业的数字取证软件来保护证据的完整性;而对于网络数据的采集,可以借助网络流量分析器等工具来获取关键信息。
1.3 确保取证过程的可追溯性为了保证电子证据的可信度,取证过程应该具有可追溯性。
调查人员应当详细记录每一步操作,包括取证时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等信息,以便在后续审理中证明证据的真实性。
二、保护证据的可信度的要求除了保护证据的完整性,电子证据的采集还需要满足一定的可信度要求,以确保其能够在司法审判中被接受。
2.1 采集过程的法律合规性调查人员在进行电子证据采集时,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并取得合法授权。
任何非法获取的证据都会被法庭排除,从而失去其证明意义。
2.2 采用可靠的取证工具和方法在电子证据采集中,采用可靠的取证工具和方法是确保证据可信度的关键。
合格的数字取证软件应当能够对被采集的数据进行完整性校验,并且具备防篡改的功能。
2.3 保护证据的安全存储和传输采集到的电子证据应当以安全的方式进行存储和传输,以防止证据被篡改、丢失或泄露。
调查人员可以利用加密技术、数字签名等手段来确保证据的机密性和完整性。
三、保护个人隐私的要求在电子证据的采集过程中,也不能忽视保护个人隐私的要求。
调查人员在收集电子证据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3.1 合法性与合规性在采集电子证据时,调查人员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尊重被采集信息的所有者的隐私权。
3.2 需求最小化原则调查人员应当在采集电子证据时,最大程度地减少对个人隐私的侵扰。
对电子证据进行稽查取证需要注意的问题
对电子证据进行稽查取证需要注意的问题对电子证据进行稽查取证需要注意的问题行政诉讼证据类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只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及现场笔录七种,并没有明确规定电子数据资料作为证据作为证据的形式。
随着现代高新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数据资料已经越来越普遍。
那么,电子数据资料是不是行政诉讼证据?如果是,它属于哪一种行政诉讼证据?对电子证据进行稽查取证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一、行政诉讼电子证据被划入复印件范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以有形载体固定或者显示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以及其他数据资料,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经对方当事人确认,或者以公证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证明的,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
从这条规定我们可以知道,在我国,电子证据已确定了行政诉讼证据的法律地位,它被划入复印件范畴,它的证据效力具有复印件的属性。
电子证据的确认需要注意下列三个问题:1. 当事人自认。
电子资料的制作情况和真实性经对方当事人确认,其效力与原件效力相同。
这里强调电子资料需经过对方对制作情况和真实性进行确认,是因为电子资料极易被非法取得或被修改、伪造,而且不留痕迹。
因此,须经对方当事人确认主要是确认电子资料是否为合法取得,是否是伪造的或者是被修改的。
这就是说,一方提供的电子证据,另一方未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甚至表示认可,则该电子证据属于诉讼当事人双方均认可的证据,法庭可以采纳。
2. 公证部门公证。
电子资料经过公证部门公证的,其效力与原件效力相同。
3. 其他有效方式证明。
电子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经其他有效方式证明的,其效力与原件效力相同。
这里的“有效方式”是指能够证明电子资料真实性、合法性的方式。
如电子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得到计算机专业的专家以合法证人身份向法庭提供书面陈述给予证明的,其效力应当承认。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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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质证的重点问题及其法律规范
谢宜峰
电子证据质证,是网络犯罪辩护的重中之重。
现笔者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号:法释[2011]19号)、《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文号:公信安[2005]161号)、《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文号:公通字[2014]10号)、《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文号:公通字[2005]5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归纳出电子证据质证的十个重点问题,并对其法律规范进行汇总。
一、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的组织实施、操作人员、公民见证有关规定如下:
1、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2、对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员与检查人员分离的原则。
检查工作应由具备电子证据检查技能的专业技术人员实施。
执行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的人员,应佩戴公安部统一制发的《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证》。
3、对计算机犯罪现场的勘验,人,公安司法人员不得作为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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