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首例网络著作权犯罪宣判 思路网7人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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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

2021年度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

2021年度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25•【分类】其他正文2021年度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一、腾讯公司诉畅游云端公司、英雄互娱公司等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初559号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民终763号【案情及裁判】《穿越火线》是由韩国游戏公司开发的FPS(第一人称射击)游戏,在中国大陆地区由腾讯公司独家代理运营和维权。

腾讯公司起诉畅游云端公司、英雄互娱公司等七被告,认为其开发、运营的《全民枪战》“运输船”“边贸城”“火车工厂”“魔都废街”“巷战”“新年广场”共6幅游戏地图及多个游戏枪械道具“换皮”抄袭了《穿越火线》相应游戏地图和道具,并模仿《穿越火线》游戏地图和枪械道具的命名方式,各被告在推广《全民枪战》时进行引人误认其为《穿越火线》手游版的虚假宣传,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获利巨大,请求法院判令各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9800万元等。

法院认为,对于射击类游戏而言,游戏场景地图处于美术表皮之下的空间布局结构是其创作关键和核心表达,可以作为图形作品予以保护。

应着眼于游戏地图空间布局结构,排除通用设计、在先设计要素或无独创性内容进行比对,《全民枪战》4幅地图构成著作权侵权。

赔偿数额按照“游戏整体月平均盈利×每幅侵权游戏地图在线时长×游戏地图贡献率×侵权游戏地图使用率”的方法计算,最终判赔2500万余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全国首例游戏地图“换皮”著作权侵权诉讼,对类案审理有重要参考价值。

游戏地图是利用计算机图形技术构建的虚拟空间,也是各大互联网公司抢滩布局“元宇宙”虚拟现实产业的重要入口,近年来成为被抄袭“重灾区”,仅按美术作品保护力有不逮。

本案开创性认定射击类游戏地图为图形作品,判定游戏地图“换皮”构成侵权,保护了游戏地图空间布局结构;充分考虑在先作品,排除非原创要素,厘清借鉴与抄袭边界;客观评估游戏地图贡献,精细计算侵权获利;既严格保护权利,又注重激励产业创新和维护公共利益。

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9.25•【分类】其他正文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典型案例目录一、吴某某诽谤案二、常某一等侮辱案三、王某某诉李某某侮辱案四、刘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五、汤某某、何某网上“骂战”被行政处罚案六、李某某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案七、王某某等诉龚某名誉权纠纷案一、吴某某诽谤案——网上随意诽谤他人,社会影响恶劣的,依法应当适用公诉程序【基本案情】被告人吴某某在网络平台上以个人账号“飞哥在东莞”编发故事,为开展地产销售吸引粉丝、增加流量。

2021年11月19日,吴某某在网上浏览到被害人沈某某发布的“与外公的日常”贴文,遂下载并利用贴文图片在上述网络账号上发布贴文,捏造“73岁东莞清溪企业家豪娶29岁广西大美女,赠送礼金、公寓、豪车”。

上述贴文信息在网络上被大量转载、讨论,引起网民对沈某某肆意谩骂、诋毁,相关网络平台上对上述贴文信息的讨论量为75608条、转发量为31485次、阅读量为4.7亿余次,造成极恶劣社会影响。

此外,被告人吴某某还针对闵某捏造并在网上发布诽谤信息。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诽谤罪对吴某某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信息网络上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且严重危害社会秩序。

综合被告人犯罪情节和认罪认罚情况,以诽谤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传统侮辱、诽谤多发生在熟人之间。

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最大限度修复社会关系,刑法将此类案件规定为告诉才处理,并设置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例外情形。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侮辱、诽谤的行为对象发生重大变化。

以网络暴力为例,所涉侮辱、诽谤行为往往针对素不相识的陌生人实施,受害人在确认侵害人、收集证据等方面存在现实困难,维权成本极高。

对此,要准确把握侮辱罪、诽谤罪的公诉条件,依法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网络侮辱、诽谤案件提起公诉。

陈某某等人侵犯著作权案

陈某某等人侵犯著作权案

陈某某等人侵犯著作权案陈某某等人侵犯著作权案摘要计算机软件源代码是体现软件开发者劳动成果原创性、独创性的核心技术。

不法行为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软件开发者所开发软件的源代码后,在仅对上述源代码进行简单修改,未对软件功能进行实质性改进的情况下销售并复制相关软件的行为实际上侵犯了原软件开发者的著作权、商业秘密,同时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和侵犯著作权罪,应当按照想像竞合犯处理原则,从一重罪论处。

关键词计算机软件源代码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著作权罪作者简介:胡晓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少年检察处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067-02一、基本案情陈某某原系北京宇信网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信网景公司)销售人员,负责销售宇信网景公司具有著作权的“网景社区卫生服务综合管理信息系统”,2010年3月间离职。

同期,因中国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科技开发公司)中标河南省偃师市卫生局“数字健康系统”建设合同,该公司经理耿俊强委托被告人陈某某在偃师市卫生局及下属卫生院安装“数字健康系统”。

2010年9月至2011年4月间,陈某某指使宇信网景公司技术人员叶浦亮、胡雷、刘松窃取该公司开发并享有著作权的“网景社区卫生服务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及源代码。

后陈某某将以“网景社区卫生服务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软件为基础简单修改而成的“数字健康系统”销售给偃师市卫生局。

其中,胡雷负责窃取该软件客户端源代码并进行相应修改、叶浦亮负责窃取该软件平台程序及其源代码并在偃师市卫生局进行安装、刘松负责在该市邙岭卫生站安装客户端软件及运行维护。

期间,陈某某收取耿俊强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4万元,与叶浦亮、胡雷、刘松分赃。

经鉴定,偃师市卫生局及邙岭卫生站安装的上述软件与宇信网景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社区卫生管理系统软件源程序文件、目标程序文件、文档文件等整体相似。

经宇信网景公司员工报案,公安机关于2011年8月21日将被告人陈某某、叶浦亮、胡雷、刘松等人抓获归案。

检察机关知识产权综合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检察机关知识产权综合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检察机关知识产权综合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2.03.01•【分类】其他正文检察机关知识产权综合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案例一大某视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张某等四人侵犯著作权案【关键词】网络侵犯著作权平等保护行刑衔接企业合规【要旨】信息化时代,检察机关要加大对网络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惩治力度,依法平等保护境内外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

推动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积极发挥法律监督在“行刑衔接”中的作用。

结合办案推动行业治理,促进企业合规经营。

一、案件事实2017年5月,大某视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某视界公司)成立,张某和李某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刘某、马某绿为该公司内容制作部主管。

2018年5月,大某视界公司开发了名为“大某视界”的视频播放App上线运行。

该程序上线后,大某视界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由刘某、马某绿组织部门人员下载、编辑大量境内外影片,通过视频App提供给用户观看,并以收取会员费的方式牟利。

2020年1月10日,公安机关将张某等四人抓获。

经对后台数据进行提取和鉴定:“大某视界”App编辑、上传的侵权影片中,包括美国电影协会成员公司享有版权的作品302部,用户观看42万余次,下载1.9万余次;腾讯公司享有版权的作品70部,用户观看8.1万余次,下载4千余次。

“大某视界”App共有注册用户83万余个,充值支付订单9万余个,支付金额人民币140余万元。

二、检察机关履职情况2019年12月,广东省深圳市市场稽查局执法中发现“大某视界”App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南山区检察院)通报相关情况,南山区检察院启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

2020年1月,深圳市市场稽查局将该线索移送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南山区检察院及时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取证。

2020年2月13日,南山区检察院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对张某等四人批准逮捕,并提出继续侦查意见。

网络文学:规制侵权之思

网络文学:规制侵权之思

检察风云 PROSECUTORIAL VIEW2023年第16期网络文学作品具有“创作成本高、传播成本低”的特点,作者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构建故事情节、塑造角色形象,还需要具备一定的写作技巧以迎合读者的偏好。

然而,一旦作品公开发表,任何人都能够以较低的成本对其进行传播或改编,由此易导致著作权侵权问题。

2023年4月,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2022中国网络文学发展研究报告》显示,2022年网络文学市场规模高达389.3亿元,同比增长8.8%,而盗版是制约网络文学发展质量和发展效益的一大障碍。

如何规制著作权侵权现象,保障网络文学产业健康发展,成为立法、司法、学术、实务等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

网络文学面临的侵权问题网络文学面临着侵权易、保护难的问题。

从作品类型来看,网络文学主要为文字作品,属于较易被复制、传播的作品类型。

具有玄幻、探险、解谜等特色题材的网络文学作品,则成为许多电影、电视剧、游戏、动画等作品的源头素材。

网络文学作品侵权不仅对作者的创作积极性和经济利益造成损害,也影响了整个产业生态的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规定了十七项具体的权利,对于其中任何一项权利的侵害都构成著作权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则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对严重的侵权行为给予刑事制裁。

在作品侵权方面,早期对网络文学的侵权手段主要有三种:盗版传播、抄袭桥段、擅自改编,主要侵害了作者的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署名权或改编权等权利。

随着网络爬虫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尽管三种侵权手段的本质并未发生变化,但技术门槛进一步降低,复制、传播、改编的外在表现形式也发生了变化,为法院在认定侵权事实和法律适用方面造成了障碍。

在著作权保护方面,只要作品以可视化的形式公开,即使作者和正版网络文学平台采用了技术手段(如反爬虫、禁止复制)保护作品的著作权,也不可能做到绝对的禁止复制与禁止传播。

刑法修正案(十一)逐条详细解读(20、21条)之侵犯著作权类犯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逐条详细解读(20、21条)之侵犯著作权类犯罪

二十、修改侵犯著作权罪 2.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本条规定的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 本条对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具体规定为以下六种情形∶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 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的其他作品。
二十、修改侵犯著作权罪 "著作权人",是指著作权的主体,即著作权权利义务的承受者。根据 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可以是作者本人,也可以是其他依照著作 权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指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或者伪造、涂改 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情形。
二十、修改侵犯著作权罪 根据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 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的规定,除销售 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 (一)以在他人作品中刊登收费广告、捆绑第三方作品等方式直接或 者间接收取费用的;
二十、修改侵犯著作权罪 (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 在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 (三)以会员制方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收取会员注册费或 者其他费用的; (四)其他利用他人作品牟利的情形。
二十、修改侵犯著作权罪 "复制",是指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 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行为。 "发行"是指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 行为。 "复制发行",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
二十、修改侵犯著作权罪 随着侵权行为网络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也成为侵犯著作 权的重要途径和方式。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行为未得 到著作权人的许可,是构成犯罪的必备条件。

3Q大战终审判决书——(2013)民三终字第5号

3Q大战终审判决书——(2013)民三终字第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民三终字第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D座112室(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齐向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谢冠斌,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鹏,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4号兆维大厦4层东侧单元。

法定代表人:曹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翼鹏,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孙喜,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赛格科技园2栋东403号。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良城,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张亚洲,北京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高新南一道飞亚达大厦5-10楼。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迎春,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周丹丹,北京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虎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计算机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粤高法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奚晓明任审判长、审判员孔祥俊、审判员王闯、审判员王艳芳、代理审判员朱理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书记员刘海珠、曹佳音担任法庭记录。

上诉人奇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冠斌、蔡鹏,上诉人奇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喜、朱翼鹏,被上诉人腾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亚洲、邹良城,被上诉人腾讯计算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丹丹、胡迎春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使用盗版软件侵犯著作权的案例

使用盗版软件侵犯著作权的案例

使用盗版软件侵犯著作权的案例1. 背景介绍在当今数字化信息时代,软件已成为人们生活和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盗版软件的泛滥,给软件开发商和版权所有者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盗版软件不仅侵犯了著作权,还可能对用户的计算机安全造成威胁,对于盗版软件的使用和传播必须严肃对待。

2. 案例分析2.1 2013年,某公司卖淘宝店铺的三个卖家被指控销售盗版Windows操作系统和Office办公软件,共侵权价值达到6.1亿元人民币。

2.2 2015年,杭州一家公司被发现使用盗版AutoCAD软件,被判赔偿1000万元。

2.3 2018年,深圳一名个人在信信公众号上出售盗版Adobe软件,涉案价值超过200万元,被判刑一年。

3. 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发行、传播计算机软件等作品的行为均构成侵权行为。

盗版软件不仅侵犯了著作权,还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涉及更为严重的法律后果。

4. 危害分析4.1 对软件开发商和版权所有者的经济损失;4.2 对用户的计算机安全构成威胁,可能导致个人和企业的数据泄露和损失;4.3 侵犯著作权,违背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知识产权的国际形象。

5. 解决办法5.1 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盗版软件的生产、销售和使用;5.2 提高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推动通过正规渠道获取和使用正版软件;5.3 深入开展相关法律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对侵权行为的警惕和防范意识。

6. 结论盗版软件侵犯了著作权,损害了软件开发商和版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更给用户和整个社会带来了安全隐患和经济损失。

需要加大力度打击盗版软件的非法行为,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市场秩序,建设健康的数字化环境。

7. 鼓励创新和正版软件需求7.1 政府在软件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应该加强督促,鼓励和促进软件行业创新,提高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

通过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使侵权成本增加,维护正版软件市场环境,提供正版软件的环境。

搬运国外视频被告案例

搬运国外视频被告案例

搬运国外视频被告案例
《创造营2021》《怦然再心动》《小舍得》……最近,这些热门综艺、影视颇受网友的欢迎,不法分子也从中嗅到了“商机”——“搬运”视频到自己经营的网站上牟利。

然而,这背后却是一场侵犯著作权的犯罪活动。

长宁区检察院就办理了这样一批侵犯著作权案。

刘某某等18名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租用服务器建立个人网站,利用非法运营的“平民解析”网站,在未经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盗用大量视听资源加载至自己开设的视频网站上,供他人浏览点击播放,并以在网页上刊登收费广告的方式获取巨额利润。

日前,法院对这批侵犯著作权案作出判决,1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拘役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至一万元不等。

其实,像这种影视作品被盗播的情况并不少见,那么,这些盗版视频网站打着免费在线观看的旗号吸引用户,难道真的是为了让人民群众共享文化发展成果吗?
当然不是,他们与广告商合作投放广告,按照点击量收取广告费,这才是他们的真正目的。

“这些盗版网站中,视频点击最多的达1800多万次,最少的也有5万多次,违法所得累计数百万元。

未经授权擅自播放影
视作品,严重侵害了影视版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给影视制作方及其投资商造成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

”长宁区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朱林琳说。

案件审查过程中,检察官通过全面审查被告人的行为模式、危害后果等方面证据,认定被告人明知“平民解析”网站搭建者王某(另案处理)的片源系非法获取,仍将上述影视作品加载至自己网站进行播放,从而通过广告点击量赚取广告费用,具有营利目的。

邱某某诉孙某某、加某某(中国)饮料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案

邱某某诉孙某某、加某某(中国)饮料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案

邱某某诉孙某某、加某某(中国)饮料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一般人格权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规则网络名人在微博等社交工具上对民族英雄进行恶意丑化、侮辱,商业公司借助网络名人不法言论恶意炒作获得商业推广效果,严重侵害民族英雄的名誉权,应根据不法言论发布者的语境及不法言论的传播和舆论反应、主观恶意及损害结果确定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正文邱某某诉孙某某、加某某(中国)饮料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案(一)基本案情2013年5月22日,被告孙某某在新浪微博通过用户名为“作业本”的账号发文称:“由于邱少云趴在火堆里一动不动最终食客们拒绝为半面熟买单,他们纷纷表示还是赖宁的烤肉较好”。

作为新浪微博知名博主,孙某某当时已有603万余个“粉丝”。

该文发布后不久就被转发即达662次,点赞78次,评论884次。

2013年5月23日凌晨,该篇微博博文被删除。

2015年4月,加某某(中国)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某某公司)在其举办的“加某某凉茶2014年再次销量夺金”的“多谢”活动中,通过“加某某活动”微博发布了近300条“多谢”海报,感谢对象包括新闻媒体、合作伙伴、消费者及部分知名人士。

被告孙某某作为新浪微博知名博主也是加某某公司感谢对象之一。

加某某公司于2015年4月16日以该公司新浪微博账号“加某某活动”发博文称:“多谢@作业本,恭喜你与烧烤齐名。

作为凉茶,我们力挺你成为烧烤摊CEO,开店十万罐,说到做到^_^#多谢行动#”,并配了一张与文字内容一致的图片。

孙某某用“作业本”账号于2015年4月16日转发并公开回应:“多谢你这十万罐,我一定会开烧烤店,只是没定哪天,反正在此留言者,进店就是免费喝”。

该互动微博在短时间内被大量转发并受到广大网友的批评,在网络上引起了较大反响。

烈士邱少云之弟邱某某以孙某某的前述博文对邱少云烈士进行侮辱、丑化,加某某公司以违背社会公德的方式贬损烈士形象,用于市场营销的低俗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为由,起诉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

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

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

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目录一、内容概述 (2)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3)1.2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4)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5)二、网络短视频著作权概述 (6)2.1 网络短视频的定义与特点 (8)2.2 网络短视频著作权的内容 (9)2.3 网络短视频著作权的归属 (10)三、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现状分析 (11)3.1 侵权现象的普遍性 (12)3.2 侵权形式多样化 (13)3.3 侵权行为的影响 (14)四、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的原因探析 (16)4.1 法律规制不足 (17)4.2 技术保护措施落后 (18)4.3 用户版权意识淡薄 (19)4.4 市场竞争压力巨大 (19)五、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的法律救济途径 (20)5.1 诉讼救济 (21)5.2 行政救济 (22)5.3 调解与仲裁 (23)六、完善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保护的建议 (25)6.1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26)6.2 加强技术保护措施 (27)6.3 提升用户版权意识 (28)6.4 优化市场竞争环境 (29)七、结论与展望 (30)7.1 研究成果总结 (30)7.2 研究不足与局限 (31)7.3 对未来研究的展望 (32)一、内容概述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短视频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享受短视频带来的娱乐与信息的同时,著作权侵权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论文旨在深入探讨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问题的现状、成因及应对策略,以期为相关领域的法律实践提供有益参考。

本论文首先分析了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现象的普遍性及其原因。

短视频内容的创作与传播往往涉及大量的原创作品,如音乐、图片、文字等,这些作品的权利人可能并未明确授权给短视频制作者。

短视频平台的普及使得侵权行为更加容易实施,且侵权成本相对较低,进一步助长了侵权行为的发生。

针对这一问题,本论文提出了一系列应对策略。

应加强短视频平台的版权监管责任,建立完善的版权审核机制。

珠海仟游科技有限公司、珠海鹏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策略一二三网络有限公司、上海南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珠海仟游科技有限公司、珠海鹏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策略一二三网络有限公司、上海南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珠海仟游科技有限公司、珠海鹏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策略一二三网络有限公司、上海南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徐某某、肖某某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号】(2019)粤知民终457号•【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20.09.10裁判规则网络游戏经营者主张保护的游戏软件源代码属于商业秘密。

经营者为其投入了大量人力财力,对其将来产生巨大经济利益抱有期待,在此种情况下,该行业人员包括游戏软件源代码接触者,均负有遵守商业道德的义务,不应不正当地获取或者使用该游戏软件源代码商业秘密。

正文珠海仟游科技有限公司、珠海鹏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策略一二三网络有限公司、上海南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徐某某、肖某某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粤知民终4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仟游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前山明珠南路2021号第2栋第3层303号房屋-2。

法定代表人:王振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长青,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鹏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前山明珠南路2021号第2栋第3层303号房屋-3。

法定代表人:朱成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长青,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某,男,198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鹏,上海市汇业(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危斌,广东富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某某,男,198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鹏,上海市汇业(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危斌,广东富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策略一二三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10128号南山软件园东塔楼2901-2902。

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十起涉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十起涉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十起涉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北京互联网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布日期】2020.04.22•【分类】其他正文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十起涉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01.具有独创性的百科词条属于作品刘某某诉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文字作品署名权纠纷案【典型意义】具有独创性的百科词条属于作品。

在判断网络百科词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时,不应仅以本词条贡献者署名确定,还应充分考量本词条是否包含其历史版本贡献者的创作成果。

确认百科词条可以获得著作权保护,可充分激发词条贡献者的热情,鼓励词条作品的持续创作和广泛传播。

【基本案情】2018年5月9日,原告在参考9篇外国文献的基础上,在百度百科发表了“仓鼠亚科”词条的更新版本,署名贡献者为原告。

该词条分别从形态特征、栖息环境、生活习性等方面对仓鼠进行了描述。

涉案版本相较之前其他网友发表的5个历史版本,篇幅大幅提升,体系更加丰富、细致,内容更加详实、具体。

2018年5月21日,贡献者“藤蔓”在搜狗百科上发表了“仓鼠”词条,其内容与原告发表的词条内容高度一致。

2019年2月2日,原告向被告申诉,要求将词条贡献者改为原告。

协商未果后,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更改词条署名为原告。

被告收到应诉通知后删除了该词条。

【裁判要点】一、百科词条是否构成作品只有具有独创性的词条,才能构成作品。

百科词条的编写在体例上往往呈现固定的模板化,如果贡献者仅仅把各种素材进行了搬运和罗列,未进行创作性活动,则该百科词条不属于作品。

原告在查阅了相关资料后,在自己理解的基础上进行了词条的编写,词条文字部分的个性化表达传递了原告的思想,具备独创性,构成文字作品。

二、百科词条的著作权归属由于百科词条具有版本随时处于变化的特点,后来的贡献者可以在前一版本的基础上进行编辑、修改、删除或者再创作,因此在判断某一词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时,应充分考察该词条的历史版本,考量该词条中是否存在其他贡献者的创作成果,然后进行综合判断。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典型案例」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典型案例」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典型案例一、民间艺术再创作仍受法律保护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运用自己的绘画技巧结合对京剧脸谱艺术的理解以美术作品的形式表现出来,并区别于其他已有作品,这是利用京剧脸谱这一民间艺术进行的再创作,体现的是一种智力创造性劳动,具有独创性,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企业商号搭便车被判变更名称法院审理后认为,恶意将他人商标用作企业名称字号并突出使用造成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混淆,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三、重庆名酒“诗仙太白”遭遇“克隆”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方作为同业竞争者对于对方的知名商品名称、包装非但不主动加以避让,反而全面抄袭克隆,造成了市场混淆,有违诚实信用,依法应予以禁止。

2009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简介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8件)1、正泰诉施耐德“小型断路器”实用新型专利案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宁波保税区斯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浙民三终字第276号民事调解书]【案情摘要】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泰集团)于1999年3月11日获得“一种高分断小型断路器”实用新型专利权。

正泰集团认为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耐德公司)生产、销售的型号为C65N的小型断路器侵犯了其专利权,诉至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施耐德公司等立即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并赔偿损失3.348亿元。

一审法院认为,施耐德公司侵犯了正泰集团的涉案专利权,并根据施耐德公司提供的数据确定其自2004年8月2日至2006年7月31日期间销售侵权产品所获得的营业利润为3.559亿元。

一审法院于2007年9月26日判决施耐德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正泰集团损失3.348亿元。

施耐德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经多次主持调解并于2009年4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基于施耐德公司及其母公司法国施耐德电气公司与正泰集团达成全球和解,本案中施耐德公司在尊重涉案专利基础上与正泰集团当庭达成调解协议,施耐德公司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天内向正泰集团支付补偿金人民币1.575亿元,如施耐德公司未能按期限和数额付款,正泰集团有权申请执行一审判决。

全国首例涉“小猪佩奇”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宣判

全国首例涉“小猪佩奇”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宣判

龙源期刊网
全国首例涉“小猪佩奇”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宣判
作者: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8年第10期
8月20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开宣判一例涉“小猪佩奇”著作权侵权纠纷判决案件。

本案是著作权人艾贝戴公司、娱乐壹公司针对被授权商提起的著作权侵权首例判决案件。

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嘉乐公司未经合法授权生产侵犯“佩奇、乔治、猪爸爸、猪妈妈”美术作品著作权的玩具,同时将涉案被控侵权产品销售给聚凡公司,分别侵犯涉案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聚凡公司销售侵犯“佩奇美术作品”著作權的玩具并在网络上展示涉案被控侵权产品图片一张,侵犯了作品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据此,杭州互联网法院判令嘉乐公司、聚凡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艾贝戴公司、娱乐壹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5万元。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案(杭文综罚字〔2021〕21号)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案(杭文综罚字〔2021〕21号)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案(杭文综罚字〔2021〕21号)【主题分类】文化和旅游互联网【发文案号】杭文综罚字〔2021〕21号【处罚日期】2021.07.05【处罚机关类型】文化和旅游部/厅/局【处罚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杭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市级【执法地域】杭州市【处罚对象】李栋梁【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09.18 18:05:432021年4月25日,杭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收到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投诉材料(含相应公证书),同时收到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撤销案件决定书》及相关资料。

经查看材料及公证书中相关内容,执法人员发现李栋梁涉嫌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或相关游戏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情况下,擅自破解并复制了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网络游戏的游戏客户端中的美术资源,并打包放置在其架设的网站(www.unityasset.store)中售卖。

李栋梁存在破解游戏客户端美术资源以及复制并向公众传播侵权作品的行为,不仅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并且损害了市场经济秩序,属于侵犯公共利益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4月25日,杭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批准对李栋梁涉嫌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5月8日,执法人员对李栋梁进行了调查询问,进一步确认了违法事实的基本情况。

2021年6月17日,本案经批准调查终结,依法查明相关事实、情节如下:李栋梁,公民身份号码:4110XXXXXXXXXXXXXX,于2020年5月份架设网站www.unityasset.store,2020年6月份到11月份,从互联网上下载了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的5款游戏客户端,通过一款名为“NPK ”的软件对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的5款游戏客户端进行解压,获取美术素材,打包放置在其架设的网站www.unityasset.store中分享。

北京互联网法院通报涉短视频著作权案件审理情况

北京互联网法院通报涉短视频著作权案件审理情况

北京互联网法院通报涉短视频著作权案件审理情况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北京互联网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20•【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北京互联网法院通报涉短视频著作权案件审理情况直播带货的短视频有著作权吗?二次创作怎么使用短视频能避免侵权?为什么使用正版动漫玩具拍摄短视频也可能侵权?为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4月2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涉短视频著作权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向社会通报自建院以来涉短视频著作权案件审理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

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姜颖,知识产权专业法官会议副主任张连勇、朱阁参与通报,通报会由审管办(研究室)负责人李威娜主持。

涉短视频著作权案件审理情况自2018年9月9日至2022年2月28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受理涉网著作权纠纷案件107982件。

其中涉短视频著作权纠纷案件2812件,占北京互联网法院全部涉网著作权纠纷案件的约2.6%。

同期,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涉短视频著作权纠纷案件2026件。

涉短视频著作权案件主要特征一是案件数量逐年增加,收案量增长潜力大。

涉短视频著作权案件收案数量逐年增加、增幅明显,2019年至2021年收案量分别为540件、729件、1284件。

二是涉诉主体范围广泛,以长短视频平台为主。

总体看,起诉主体和被诉主体的一方或双方为长短视频平台的案件为1680件,占比59.4%。

三是被诉侵权形式复杂多样,切条、搬运类侵权居多。

案件中,被诉侵权行为仍以复制型侵权为主,共2633件,包括切条长视频、搬运短视频、添加背景音乐等。

四是案件类型化程度较高,争议焦点同质化明显。

一般而言,短视频用户的切条、搬运行为不是偶发行为而是系列行为,容易形成批量案件。

裁判理念面对短视频这一新类型客体带来的新问题、新挑战,北京互联网法院坚持案件审理与规则树立双向发力,发挥司法引领力,努力以司法裁判回应实践疑难问题,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一是明晰短视频的独创性及客体属性,鼓励优质内容的创作和传播。

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著作权侵权判定研究

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著作权侵权判定研究
关键词 :网 络 游 戏 直 播 画 面 作 品 归 属 著 作 权 侵 权 民 事 责 任
引言
随 着 直 播 产 业 的 迅 猛 发 展 ,游 戏 直 播 已 成 为 互 联 网 经 济 新 的 增 长 点 ,对 国 民 经 济 增 长 的 贡 献 日益巨大。网络游戏直播市场的营利是通过控制 游 戏 直 播 画 面 著 作 权 来 实 现 的 ,谁 享 有 游 戏 直 播 画 面 的 著 作 权 ,谁 就 能 够 获 取 游 戏 直 播 市 场 的 收 益。 部分游戏开发者不仅经营线上网络游戏, 还经营游戏直播平台来延伸产业链。网络直播平 台 也 看 重 这 一 商 机 ,培 养 或 者 聘 请 玩 家 进 行 网 络 游 戏 直 播 来 获 取 经 济 利 益 。对 此 ,游 戏 开 发 者 、 网络直播平台以及玩家间就游戏直播画面的版权 控 制 展 开 了 激 烈 的 法 律 博 弈 。这 一 现 象 充 分 说 明 , 追求商业利益是推动权利人积极寻求版权保护的
― 、权 利 属 性 与 作 品 归 属
网络游戏构成作品是著作权保护的逻辑基础, 而开发者对网络游戏作品享有著作权则是其主张 侵 权 的 根 据 ,故 网 络 游 戏 直 播 画 面 著 作 权 侵 权 案 件 中 ,开发者首先要证明其对网络游戏享有著作 权 ,这是权利人主张被诉网络游戏画面直播行为 构成侵权的请求权基础。
世 界 知 识 产 权 组 织 发 布 的 《电子 游 戏 :计算 机软件抑或是创造性作品》 的研 究 报 告 ,将世界 主 要 国 家 的 网 络 游 戏 保 护 模 式 分 为 三 类 :第 一 种 模式为计算机软件作品保护模式,将网络游戏作 为图形用户界面的计算机程序软件进行保护,由 计 算 机 编 写 代 码 ,其 不 能 脱 离 计 算 机 程 序 而 独 立 存 在 ,游戏玩家在操作游戏时需要运行游戏软件。 从 著 作 权 角 度 看 ,这 一 模 式 仅 将 网 络 游 戏 软 件 登 记 为 计 算 机 程 序 从 而 确 认 游 戏 开 发 者 权 利 ,意大 利 、俄 罗 斯 、加 拿 大 、新 加 坡 、西班牙等国采纳 这一保护模式;第二种模式为将网络游戏区分作 品 类 别 进 行 综 合 保 护 ,权 利 人 有 权 按 照 作 品 客 体 的 表 现 形 式 选 择 保 护 类 别 ,游 戏 中 每 一 种 创 造 性 元素均可根据各自类型分别获得保护,此种模式 不仅对游戏资源库内的素材给予著作权保护,还 赋予网络游戏运行画面以整体著作权保护,美 国 、 法 国 、德 国 、 日本、瑞 典 等 国 采 用 这 一 模 式 ;第 三种模式为视听作品或者类电作品保护模式,这 一模式将网络游戏运行画面作为视听作品从整体 上加以保护,韩 国 、肯尼亚等国采用这一保护模

崔英杰法律案件(3篇)

崔英杰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崔英杰,男,1985年出生于我国某省,2010年毕业于某知名大学法学院。

毕业后,崔英杰进入一家知名律师事务所工作,成为一名执业律师。

2016年,崔英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警方逮捕,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二、案件经过2016年某日,崔英杰在参加朋友聚会时,因与一男子发生争执,持刀将其刺伤。

伤者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崔英杰被警方逮捕,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其提起公诉。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崔英杰的辩护律师提出无罪辩护意见,认为崔英杰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

具体理由如下:1. 事发时,崔英杰与伤者发生争执,伤者言语挑衅,并试图动手殴打崔英杰。

2. 崔英杰在遭受攻击时,出于自卫,持刀反击。

在反击过程中,误伤伤者。

3. 崔英杰的行为并非故意伤害,而是防卫过当。

4. 案发时,崔英杰处于极度紧张和恐慌状态,其行为具有合理性。

然而,检察机关认为,崔英杰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严惩。

一审法院判决崔英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崔英杰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崔英杰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但考虑到其自首、认罪态度良好,依法减轻处罚,改判有期徒刑八年。

三、案件反思崔英杰法律案件引发了社会对防卫过当、律师辩护等问题的关注。

以下是对该案件的一些反思:1. 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崔英杰案件凸显了防卫过当认定标准的模糊性。

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防卫过当,成为了一个难题。

一方面,法律应明确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防止滥用防卫过当;另一方面,应充分考虑当事人的主观意愿、防卫目的、防卫强度等因素,实现公平正义。

2. 律师辩护的重要性崔英杰案件充分体现了律师辩护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

律师作为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应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为当事人提供有力的辩护。

在崔英杰案件中,辩护律师成功地将案件由故意伤害罪改为防卫过当,为崔英杰争取到了较轻的刑罚。

3. 司法公正与舆论监督崔英杰案件引发了社会对司法公正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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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首例网络著作权犯罪宣判思路网7
人被判刑
的域名,被称为思路网的论坛页面,通过注册就可进入其中。

在论坛中,会员必须通过网站管理员的邀请才能进入思路网的第三层核心层,即,这一层即为提供大量的盗版影视剧、音乐及游戏软件的网址。

邀请码需要会员在淘宝等网站花钱购买,用户可以通过支付宝向网站支付现金,每月充值50元即可以成为包月VIP用户,获得免费下载的权限。

同时在该网站的等级可以提升,会员的等级分为冥王星、海王星、天王星、地球、金星、水星、太阳,太阳的等级最高。

据统计,思路网侵权作品共22296件,其中影视剧作品18772部;音乐作品3316个专辑;游戏软件208个。

核心站点每天上线人数达到万余人,每天下载数为6000余次。

在该案查处过程中,警方发现该网站的注册会员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除了中国外,还有英国、日本、韩国等。

另外,由于其他网站也可以轻易地为带有侵权内容的网页设置链接,且网络的互动性使得他人可以随意添加,并以E-mail或其他超链接方式广为传播,所以造成侵权的内容迅速扩展,社会危害性大。

获利广告收入达数百万
该团伙在淘宝网上设立专门的“HDstar官方淘宝店”销售注册邀请码、包月、包年及永久卡,价值98元至3500元不等,并与“北京海纳科技-影音数码专卖淘宝店”合作,将高清影音等硬件设备与网站注册邀请码打包销售。

此外,思路网还在中关村、公益西桥开设实体店,销售电脑硬件、高清播放机、家庭影院等高清影音周边产品,预存数字高清影片。

注册用户可以在淘宝网上花钱购买所谓的设备,而这些设备都是预存了大量高清盗版电影和视频。

思路网不仅提供大量盗版侵权作品,还提供淫秽色情和低俗影片,并通过会员收费、广告等进行非法经营,涉嫌侵权盗版、传播淫秽色情物品和非法经营3类违法行为,违法经营数额巨大。

由于在业内打出了品牌,思路网的广告合同也是源源不断,经初步调查,网站一年的广告收入可达200万-300万元。

影响付费会员140余万
2012年底,北京市文化执法总队接到群众举报,称思路网有大量盗版侵权影视作品。

而该网站极其隐蔽,只有每月交钱成为其会员后,才能下载到盗版蓝光高清电影。

经过前期侦查,执法人员发现,该网站表面上是一个介绍蓝光的普通网站,但是网站背后挂靠的高清之星论坛上却存在大量的盗版电影和电视剧资源,并且都是蓝光高清格式,只要交费就能下载到这些盗版高清大片。

而思路网的会员更为惊人,初步统计,思路网注册付费会员用户达到了140多万,每天同时在线用户超过2万人,侵权作品则超过了2.2余件。

在掌握证据后,2013年4月24日,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联合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警、网监、香山派出所,分成6个小组,分别赶赴周志全、苏立源、“心田一品”公司所在地冠城北园、东亚三环、怡海花园以及提供思路网服务器的运营商“首都在线”开展抓捕工作,周志全等7人先后到案。

文章来源于:/article-1739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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