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货币的权利客体属性及其法律规制——以“一般等价物”理论为核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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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权力论

货币权力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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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价值完全互补与匹配 ,导致交易成 本很 高。因此这种情况能 够顺利发生的概率比较小 ,效率也非常低。 随着 社会 和技术 的发展 ,交 换 中的 “ 等价 物” 慢慢 出现 了。这时一个完整的交换过程变为 “ 商品一等价物一商品” ,这 个 “ 等价 物”就是货币 的前身 ,它使商 品的价值有 了统一 的贮 存和表达方式以及 可比性 ,它也是所 有权 “ 价值 ”与 “ 成本 ” 双方沟通 的 “ 共 同语言 ” 。它使双方所有权 价格预期 ( 价值或 成本 )得 以较充分体现 ,使 用价值也在很大程度上得到 匹配与 满足 ,从 而使交易得 以更加公平 、顺 利地 进行 。但这种 “ 等价 物 ”不同于交换过程两端的任何 一种 商品,它只能作为 中介传 递价格 ,却无法传递使用价值。也就是说 ,它对于用它作为媒 介 的交易双方都不具有使用价值。既然两端商 品的持有者都不 把它 当作使用价值 ( 商 品 )看待 ,因此,这个 “ 等价物”对两 端的商品持有者来 说都不能算作商品。它是用它本身 固有的 自 然特性和所有权量来衡量两端商品所 有权量 的工具 ,它 的主要 作用是对所有权的度量和交换中介,它本身所有权 的固有 自然 特性就成为商品所有权价格 的单位及载体。这 也可以说 明,有 “ 等价物”或 “ 货币”参加的商品交换也只是等价格交换 。 “ 有使用价值的物品不一定有价值 ,没有使用价值 的物 品 就一定没有价值 。 ”由于完全作为等价物的货币本身除体现了其 它商 品都具有的交换功能 以外 ,并 不能体现 出普通商 品除交换 功能外还具有的不 同的使用 、消耗和消费用途 ,而且交换功能 恰恰意味着货币或 等价物本身与人们 的生 活并不直接相关 ,因 而交换功能不能算作货 币或等价物的使用价值。所 以,完全作 为等价物 的货币只需通过社会授信能代表所有权 ,能够代表商 品价格和价值而本身不需要有使用价值和价值。就连黄金也不 例外。 在 黄金成 为货 币的社会 里 ,人们 对黄 金广 泛 、积极 的持 有使 它具 有了所有权 ,它也因此成为一种交易信 物 ( 钱 ) ,而 “ 钱 ”是货币社会里唯一用来表达商品价值的东西。所有商 品 都用对黄金所有权 ( 重量 )的预期 ( 多少钱 )来衡量和代表 自 身所有权 ,以便顺利进行交换 ,黄金也 因此代表 和表达 了所有 商品的货 币价格 和价 值 ( ( 商品 )值 多少钱 ) 。只能作 为交 易 信物的黄金只需用其 自然属性 ( 重量 ) 代 表和表达 自身所有权 ( 多少 钱 )就 可 完成 交 换 ,无 需 和无 法 体 现 自身 的价 格 和价 值 ( ( 钱 ) 值 多少钱 ) 。也就是说就像任何商 品的 自然属性 ( 所有 权) 都不能代表其价值 和价格一样 ,黄金 的重 量不 能代表其本 身的价格 和价值。作为货币 的黄金只代表 自身所有权或商 品的 价格 和价值 ,本身没有价格和价值属性 ,本结论对 于其他 币材 也依 然成 立 。 由于黄金被限定为货币或 “ 等价物”,它本身作 为商品的使 用价值也就发挥不 出来而变得多余 ,只用作代 表其 它商品价格 而没有 了 自身 的使用价值。黄金只以适合 商品交换量 的 自身重 量的多少代表着其它商品所有权 的价格 ,并 不是以 自身的价值 或使用价值参与交换。因而作为交换媒介的黄金体现的不是其 本身的价值 ,也不是交 易双方都真正需要消费 的商 品所有权 , 而是社会用来表达商品价格 的工具。它具有的所有权仅仅是一 种交易中的人们需要持有 的 “ 社会信用” 。它表现为一种纯粹 的、没有使用价值和价值的 “ 自然物 品”及 “ 单位”和 “ 代权 利” ,与它本身的使用价值和价值 ( 或成本 ) 无关 。任何商品成 为货 币之 后都 会存在这种情况 ,其它币材 ( 羽毛、贝、石头 、 铸币、纸币 )也都和此类似 ,它们也都包含一定的劳动和资源 耗费等价值或成本 ,只是无需 和无法体现而 已。由于无论何种 材料成 为货 币之 后都会 失去使用 价值 ,所 以货 币本 身 的价 值 ( 或成本 ) 就可 以是零 ,它已经失去 了作为商 品的身份 ,只用 自然特性及 “ 社会授权 ( 信用 ) ”来代表商品价格 ,是一种 “ 特 殊媒介”或者纯粹的 “ 权利单位” 。 人们对它的狂热和价值感 ( 信用 )源 自于它能交换到 的

有关金钱货币的物权性质的法律检索

有关金钱货币的物权性质的法律检索

有关金钱货币物权性质的法律检索一、学界观点1.王利明:《物权法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7页“所有和占有一致原则'只是一般的民法规则,但是不完全适用于各种复杂的交易关系,尤其是一些特殊的商事关系”2.杨立新:“论货币的权利客体属性及其法律规制”,载《中州学刊》,2008年7月第4期“货币是作为法定支付手段的一般等价物,具有法定唯一性、国家信用性和高度流通性三大特点。

货币电子化并未产生新的法定货币形式。

《物权法》颁布后应该对货币的“占有即所有”规则进行全面审视。

货币不能直接适用绝大多数动产物权制度,在物的分类中也表现出极强的特殊性,应将之作为一般等价物,从传统民法对一般物的分类中抽离出来,适用特殊物格的法律规则。

”3.张庆麟(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副教授,法学博士):“论货币的物权特征”,载《法学评论》2004年第5期“货币的通常含义是指充作交换媒介使用的硬币和其他物质,它最早是从物物交换中脱离出来的一种特殊商品,自产生以来,已由实物货币发展到金属货币再到纸币或信用货币,但这主要体现在货币材料的变化上,它们皆为动产。

在法律上货币就属于物的一种,具备物所具有的基本法律特征。

但因其性质与功能的特殊性使得它与其他的动产物又有着大不相同的特征。

”4.周显志(暨南大学法学院常务副院长,法律学系主任,博士,教授):“论货币所有权”,载《河北法学》2005年第9期“货币是代表一定财产权的凭证,是民法上一种特殊的物。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货币既可担当物权的客体,又可充当债权的客体。

货币是特殊的种类物,在交易上可以互相替代。

货币所有权,即以货币为标的物成立的所有权。

货币所有人凭借其所有权,可对货币为自由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

同时,货币因为属于法律上的特殊动产,所以也能成为占有之标的物而成立占有。

货币所有权的法律性质:所有与占有一致。

其特征有以下几点:1.货币的占有的取得,即货币所有权的取得,货币占有的丧失,即货币所有权丧失。

货币理论知识点总结

货币理论知识点总结

货币理论知识点总结货币理论是经济学的一个重要分支,涉及货币供给、货币政策、货币的功能等内容。

对于货币理论的深入理解,有助于我们更好地把握货币的运行规律,理解货币对经济的影响,以及货币政策对宏观经济稳定的作用。

本文将对货币理论的相关知识点进行总结,帮助读者对货币理论有一个系统全面的认识。

一、货币的概念和功能货币是在市场经济中流通的一种特殊商品,是一种被广泛接受并用来交换商品和服务的工具。

货币的主要功能包括:价值尺度、流通手段、支付手段和价值储藏手段。

货币的基本属性是流通性、一般等价物属性和价值尺度属性。

1. 基本概念货币是在市场经济中充当一种广泛接受的支付手段的商品。

货币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纸币、硬币和电子货币等。

货币的价值是由政府或中央银行来保障的,货币具有强制流通的特征。

2. 主要功能(1)价值尺度:货币的价值可以用作衡量商品和服务价值的尺度,方便进行商品交换。

(2)流通手段:货币作为一种广泛接受的支付手段,方便人们进行商品和服务的交换。

(3)支付手段:货币方便人们进行债务的偿还和交易的结算,可以作为一种法定的支付手段。

(4)价值储藏手段:货币还可以作为一种价值储藏工具,方便人们储存财富和进行投资。

3. 货币的属性(1)流通性:货币的流通性是指货币易于在市场上进行交换和流通的特性,能够方便快捷地用来进行商品和服务的交易。

(2)一般等价物属性:货币具有不同种类和单位的商品和服务可以用货币来进行等价交换的基本属性。

(3)价值尺度属性:货币可以作为一种价值尺度用来衡量不同商品和服务的价值大小。

二、货币供给与需求货币供给和需求是货币市场的核心内容,货币供给是中央银行通过货币政策决定的,而货币需求是由市场主体的行为决定的。

货币供给与需求的平衡决定了货币市场的利率水平和货币数量。

1. 货币供给货币供给是由中央银行通过货币政策来进行调控的。

中央银行可以通过开展公开市场操作、调整存款准备金率、改变基础利率等手段来影响货币供给量和货币市场的流动性。

论货币所有权及其流转规则(一)

论货币所有权及其流转规则(一)

论货币所有权及其流转规则(一)现代社会,无论是个人的生存还是企业的经营、发展,都须臾离不开货币,离不开“钱”。

正所谓“钱虽不是万能的,但没有钱却是万万不能的”。

在我国目前的社会生活实践中,因货币现金及银行存款等的权属问题引起的纷争时有发生,而处理的依据及其理由的寻觅却颇为困难,以致各种意见常常争论不休。

在学界,货币及其所有权的特性等问题,似乎常为经济学界所关注,而经济学上的研究,又多限于货币的经济属性和功能;民商法学界对此问题的重视程度则明显不够。

例如,民法学上通常只在总论部分“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中将其作为一种特殊的物简作介绍;物权法原理中也只在动产所有权部分对其流转的特殊规则稍加提示;商事法上,通常也只关注货币作为资本金在企业财务制度、资产界定或投资中的问题,以及票据(一种所谓信用货币)制度及其流转规则问题,而对于更为基本和重要的货币及银行帐户中资金的所有权问题,则鲜有论及。

在笔者思考、研究本文论体题时,竟连一篇专题文章也未检索到(当然,这不排除在检索方面可能存在的不周全问题),在民商法学中如此重要的问题却受到如此的冷遇,着实令人不解。

本文试图对货币所有权及其流转规则问题作一初步的讨论,冀能抛砖引玉,引起学界的重视和立法的关注。

一、货币及其经济功能与法律属性(一)货币的起源与种类“货币是从商品中分离出来,固定的充当一般等价物的商品。

”1]货币的出现与交换的需求和发展密不可分。

为了克服物物交换的不便和局限,人们在进行商品交换的早期即开始寻觅衡量商品价值、媒介交易的等价物,历经简单或偶然的价值形式、扩大的价值形式及一般的价值形式,作为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即货币逐渐形成。

据史料记载和考古发现,在历史上,家畜、贝壳、钻石、丝帛、布匹、铜、铁、银、金等许多商品在不同时期都承担过作为交换媒介的货币之功能。

我国在殷商时代即已出现货币,最初是牲畜,后来是贝壳类。

司马迁于《史记?平淮书》中记载:“农工商交易之路通,而兔贝刃布之币兴焉”,“贝”即为我国早期普遍采用的货币。

431金融学综合知识点梳理

431金融学综合知识点梳理

第1 讲货币与货币制度•货币•货币制度•国际货币制度一、货币:起源、形态、职能、本质〔一〕货币的起源1.古代货币起源学说–亚里士多德“中介货物”观–中国古代《管子》“先王定币”和司马迁“交换过程”起源观2.马克思货币起源学说–历史线索–规律线索〔二〕货币形态1.货币形态的观看角度•货币材料:贝、金银铜铁〔称量货币〕、纸币•存在形式:有形货币与无形货币•价值预备:商品货币与信用货币2.货币形态的演化〔历史唯物主义角度〕•一般等价物转化为货币形态:实物货币占主导•公元前1500 年左右,实物货币向金属货币转化•20 世纪30 年月后,金属货币向信用货币转化货币形态的演化3.与货币形态有关的概念•币材:充当货币的材料或物品,不具有完全排他性,商品交换对币材四个根本要求•铸币:由国家的印记证明其重量和成色,有肯定外形的金属货币,经受从足值到缺乏值的过程•银行券:由银行发行的信用工具,经受了由兑现到不兑现,分散发行到集中发行的过程•纸币:流通中的纸质货币符号,通常由政府发行•存款通货:可以签发支票进展转账结算和提取现金的活期存款•电子货币:存在银行电子计算机系统内,可利用银行卡随时提取现金和进展支付结算的存款货币4.纸币与银行券的区分–产生的职能根底不同:纸币——流通手段职能;银行券——支付手段–发行方式不同:纸币是国家依靠政治权力发行的,银行券是由银行通过信用渠道发行的–兑现程度不同:纸币不能兑现,而银行券可以随时兑换成金属货币5.货币形态的进展–依托计算机与互联网的进展–消灭无纸化趋势,银行卡–交易过程观念化〔三〕货币的职能1.赐予交易对象以价格形态:价值尺度–货币表现和衡量其他一切商品价值的职能–货币单位–价格的倒数是货币购置力–执行价值尺度职能可以是观念或想象的货币。

2.交易媒介或流通手段–货币在商品流通中充当交换的媒介–执行流通手段职能必需是现实的货币–给出价格和媒介交易构成货币的核心3.支付手段–完毕流通过程的货币发挥支付手段职能–作为价值的独立运动形式进展单方面转移–必需是现实的货币4.积存和贮藏价值–货币被人们当作社会财宝的一般代表保存起来–贮藏金银是典型形态–银行存款储蓄,直接储存纸币1.职能视角的界定–货币是在交换中被普遍承受的东西–价值尺度与流通手段的统一是货币2.一般等价物–从商品世界分别出来特地充当其他商品统一价值表现的特别商品:贵金属–市场经济中的一般等价形态:纸币3.货币与流淌性–流淌性是相对商品或金融资产交易的概念–流淌性在交易过程中专指货币4.社会计算工具与社会选票–社会需要就是社会计算,货币是工具–消费者用货币购置商品打算了社会生产,相当于用货币投票二、货币制度〔一〕货币制度构成1.货币制度指国家以法律形式确定的货币流通构造和组织形式,包括:–币材确实定–货币单位确实定:货币单位名称和单位“值”–流通中货币种类确实定:主币与辅币–对不同种类货币铸造发行的治理–对不同种类货币的支付力量的规定2.与货币制度有关的概念•本位币,也称主币,是一国的根本通货,一般作为该国法定的价格标准。

论货币财产的法律属性

论货币财产的法律属性

论货币财产的法律属性摘要:货币是商品交换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货币的本质就是一般等价物,具有价值尺度、流通手段、支付手段、贮藏手段、世界货币的职能,信用货币(credit money)则是由国家法律规定,强制流通不以任何贵金属为基础的独立发挥货币职能的货币。

目前世界各国发行的货币,基本都属于信用货币。

现代信用货币是一种财产,但既非物权亦非债权,而是一种独立的财产类型。

关键词:财产;物;货币民法将货币视为一种特殊的动产。

随着个体经济逐渐发展为整体经济,货币需求量的不断增大,以及货币金属拥有量与供应量的限制,世界各国都相继放弃了各种形式的金本位制度,确立了信用货币本位制度,货币的真正属性逐渐显现——信用,它应该是一种独立类型的财产。

一、财产与物的概念辨析从法学的角度,笔者反对将货币作为一种物,认为货币是一种特殊类型的财产。

在古罗马立国之初,私人财产权的客体只包含动产,随着私有制和奴隶制经济的发展,不动产诸如土地、森林等重要的生产资料也逐渐被纳入私权的客体范围,罗马财产法体系的建构,即以“物”为基础的[1]3-4。

古罗马的物主要指有体物,同时也包括了无体物,无体物表现为各种权利。

在这种概念体系下,有体物所有权即等同于有体物,而所有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则被视为无体物,没有“权利”的概念,而是以“物”的概念囊括之。

《法国民法典》继承了罗马法关于财产分类的立法原则与技术传统。

它分为总则和三编,总则是法律的公布、效力及其适用,第一编是人,第二编是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各种限制,第三编是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

法典并未形成“物权”的概念,而是以“财产”的概念统领整个财产立法体系,另外也使用了“动产”、“不动产”等概念。

从第516、529条的规定来看,《法国民法典》里的动产的内涵包括了权利。

然而在法典第二编第二、三、四章关于所有权、用益权、地役权等部分又使用了“物”的概念。

在德国民法中,根据《德国民法典》五编制体例,财产主要是指物权或者债权。

第一章货币基本理论货币信用学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第一章货币基本理论货币信用学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代表人物。早、晚期重商主义的代表人物 分别是威廉·斯塔福德、托马斯·孟。liam Stafford,1554—1612),其重 商主义思想集中体现在他于1581年发表 的《对本国同胞若干不平意见之评述》 一书中。他疾呼:不要向外国人购买超 过我们向他们卖出的东西,不然就会使 他人致富而使自己破产。同时,他反对 当时因物价上涨而使部分贵族持有的名 目主义。
本身就是一种符号或称号,由它派生出的货币本体只能
是相应于符号之物。既如此,货币就不可能具有实质价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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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货币”的概念是国定货币论的 基础,他认为既然货币只是一种便利 交换的计算单位,那么国家可以凭借 权力去创造和更改它,货币只是国家 的创造物。
综合其货币本质观和国定货币论,凯 恩斯提出了“管理通货”和“干预主 义”的思想,即国家可以通过创造货 币并使其成为经济的外生变量,在有 效需求不足的情况下,运用管理通货 来增加有效需求,克服经济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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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要观点和代表人物
货币不是财富,不具有商品性,没有实质 价值;它只是便利交换的技术工具,是换 取财富的要素,是一种价值符号,是名目 上的存在。货币虽是贵金属铸造的,但货 币的价值不是货币本身所具有的,而是由 国家的权威规定的。
名目主义早期的代表人物主要有巴本、贝 克莱、孟德斯鸠、休谟及斯图亚特。现代 名目主义的代表人物有克拉卜、彭迪生、 艾思德等人。凯恩斯的理论体系也是建立 在名目主义观点之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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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马斯·孟
(Thomas Mun,1571—1641),是英国 晚期重商主义最主要的代表,曾任英国 东印度公司董事和政府贸易委员会委员。 他在1630年撰写、1664年刊行的《英国 得自对外贸易的财富》一书中,系统批 判了早期重商主义者的货币差额论,倡 导贸易差额论。

论货币的权利客体属性及其法律规制——以“一般等价物”理论为核心(一)

论货币的权利客体属性及其法律规制——以“一般等价物”理论为核心(一)

论货币的权利客体属性及其法律规制——以“一般等价物”理论为核心(一)内容提要:货币是作为法定支付手段的一般等价物,具有法定唯一性、国家信用性和高度流通性三大特点。

货币电子化并未产生新的法定货币形式。

《物权法》颁布后应该对货币的“占有即所有”规则进行全面审视。

货币不能直接适用绝大多数动产物权制度,在物的分类中也表现出极强的特殊性,建议将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从传统民法对一般物的分类中抽离出来,适用特殊物格的法律规则。

关键词:货币一般等价物电子化占有即所有特殊物格一、货币的概念与特征(一)经济学上货币理论及其民法学意义货币首先是一个经济学概念,几乎现代社会进行的所有市场交易都涉及到货币,因此货币与语言并称为人类最伟大的发明。

不同的经济学分支对货币的研究有不同的视角,但对于产生具有历史必然性的认识是相同的。

西方经济学上,货币是一种直接起到交换手段或支付媒介作用的东西。

1]货币产生的最初和最基本的动机是经济方面的考虑,因为通过一般等价物能够有效克服“需求的双重巧合”和“时间的双重巧合”,降低交易成本。

2]而且根据雷德福(Radford)1945年对一个德国战俘营的研究,即使人为的在一定范围内消灭一种货币,也会创造出某种形式的货币。

3]政治经济学有关货币的基本理论中,对于法学研究带来最大启示的莫过于对一般等价物的深入思考。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曾经详细的论述过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的产生过程,其主要观点是,商品的价值形式是简单的和共同的,因而是一般的。

4]在某一社会中,通过不断的商品交换,逐渐酝酿出了一般等价物。

而当等价形式同某种特殊商品的自然形式社会的结合在一起,这种特殊商品便成了货币商品,或者执行货币的职能。

在商品世界一般等价物的作用就成了它特有的社会职能,从而成了它的社会独占权。

5]于是,货币便产生了。

人类社会历史上出现过的货币种类很多,只不过“金银天然不是货币,但货币天然是金银”,6]早期货币以贵金属为主,后来逐渐为纸币所取代,近年来又出现了货币电子化现象,但“货币是交换和商品生产发展的最高产物”7]这一判断仍然具有重要的启示。

货币权力论

货币权力论

货币权力论通过对货币概念的深入研究,得出了货币就是量化了的权利的结论,并且货币有权力属性。

在此基础之上,对一些社会现象作出了简要分析,并对社会的经济发展提出了新的看法。

标签:商品;货币;权力;权利1 现代货币理论中对货币认识的缺陷对货币的认识正确与否决定于人们对商品及商品交换认识的正确性。

那么,我们对商品是否真正了解,或者说,我们对商品的认识及管理正确、合适吗?商品究竟是什么东西呢?它又是怎么来的呢?这似乎已经不是问题了,众所周知: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

既然货币可以用来交换劳动产品,那么,货币是什么东西似乎已经非常清楚了:货币也应该是一种劳动产品,它是一种等价物,用来与劳动产品等价交换。

但是如果这种交换的东西就是劳动产品本身,“货币是劳动产品”就是正确的,如果交换的东西不是产品本身,就不能简单得出“货币是劳动产品”的结论!其实,所谓的交换,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交换双方要对交换的产品具有所有权,也就是说,人们对产品的处置权和使用权都是由所有权衍生而来的,如果对产品没有所有权,产品交换就是没有意义的,甚至是非法的!因此人们交换的目的,首先就应该是要交换这种所有权,而不是产品本身!所以,货币应该和所有权对等,而不是产品本身,人们进行商品交换的进程,就是对所有权量化(货币化)的过程。

这样,把货币仅仅当作产品来认识和管理,就是有缺陷的!2 货币是权利单位,有权力属性要弄清货币的真实面目,应该从商品交换说起。

2.1 商品交换的实质商品其实是由社会创造的,除了他的自然属性,社会使它具有了社会属性(所有权),大家通常讨论的商品交换目的是“交换拥有”,商品的交换实质是在交换商品的“所有权”。

比如说不动产之间的买卖,并不需要卖方把商品直接交给买方手中,交换的只是货币与“房契”、“地契”等证明所有权的东西。

因此,商品交换的实质是所有权(权利)的交换,而不是产品本身。

2.2 所有权的来源是社会商品所有权需要其他社会成员认可与维护,商品交换行为也需要社会秩序作保障。

对货币的理解

对货币的理解

对货币的理解货币是指在一定的经济范围内作为交换媒介、计量单位和价值储藏手段的一种特殊商品。

它具有流通性、广泛接受性和价值稳定性等特点,是现代经济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货币作为交换媒介,它方便了商品和服务的交换。

在没有货币的时候,人们只能通过物物交换来满足需求,这种方式十分繁琐且效率低下。

而货币的出现,使得交换变得更加便捷。

人们可以通过用货币购买自己所需的商品和服务,而不必再依赖于找到互惠的交换对象。

货币的流通性使得交换更加灵活和高效。

货币作为计量单位,方便了人们对商品和服务进行评估和比较。

货币具有普遍接受性,可以用来衡量不同商品和服务的价值。

通过货币的单位,人们可以清晰地了解到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从而进行合理的购买和消费决策。

货币作为计量单位的功能使得经济活动更加规范和有序。

货币还作为价值储藏手段,可以帮助人们保值和增值。

相比于其他形式的财富储藏,如实物资产或金融产品,货币的流动性更高,可以在需要时随时使用。

人们可以将财富转化为货币,将其储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中,以便日后使用或投资。

货币的价值稳定性和流通性使得它成为人们储存财富的首选手段之一。

然而,货币并非没有问题。

货币的价值会受到通货膨胀和通货紧缩的影响,从而导致货币的购买力发生变化。

通货膨胀是指货币供应量增加,导致物价上涨,而通货紧缩则是指货币供应量减少,导致物价下降。

这种波动会对经济产生一定的影响,对于个人来说也可能导致财富的贬值或增值。

因此,货币政策的稳定和货币供应的把控非常重要。

货币的使用还存在一些风险和挑战。

例如,虚拟货币的出现,如比特币,带来了新的支付方式和财富管理方式。

虚拟货币的特点是去中心化和匿名性,使得交易更加便捷和隐私。

然而,虚拟货币也面临着监管和安全的问题,如黑客攻击和价格波动等。

这需要相关的监管机构和法律法规的制定,以保护用户的权益和维护市场的稳定。

总的来说,货币在现代经济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作为交换媒介、计量单位和价值储藏手段,方便了经济活动的进行。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学专业复习指导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学专业复习指导

民商法学专业复习指导1 复习资料的使用方法说明对于复习资料的使用把握一个原则就是“以教材构筑知识体系,以辅助资料完善答题”。

建议考生可以先分析历年真题,初步了解人大法学院民商法专业的考试特点(如只考主观题),然后有针对性的利用上述提供资料,以教材为主把握各个制度和原理的基础框架,然后利用专著和论文深化理解各个制度和原理,最后回到真题,认真做做近几年的真题,锻炼下写作和答题能力,千万不要等到最后考试了才来动笔。

2 阶段性复习方法指导所谓方法,最适合自己的就是最好的方法,然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参考下别人的方法或多或少有些收获。

对于专业课来说,可以把民法先分成总论,物权,侵权与合同商法(商法主要是公司法)四大块,因为人大民商考的书目极多,所以我把继承,人格,公司法以外的商法部门法(虽然要考,但是相对出题比较少的一些科目)归为“单独一块”,前四大块和最后一块的复习方法是不一样的。

前四块为重点,后一块为基本了解点,复习时基本是按顺序依次看五大块,从总则开始到最后的“单独一块”。

这样下来既保证了复习的全面性,又体现了复习的侧重性。

对于综合课来说,人大的综合课内容也比较多,有五门,民商专业实际有六门(因为诉讼法有两门,分为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

而且关键在于没有范围,整本书的知识点都有可能成为考察对象,并且有些科目还总会考察书外的内容,因此复习起来也很吃力。

宪法学、法理学、民诉我都是以人大本科生教材即21世纪那套教材为主,没有看其他的书。

刑诉除了21世纪教材外还补充一本陈卫东的绿皮《刑事诉讼法》,也是人大出版社的。

至于法制史,从以前的试题来看,经常考察课外的,因此我以人大教材为主参考了我所能找到的所有的笔记。

也就是说,我不建议综合课看太多书,毕竟不是专业课,出的偏题也是少数,看好教材就可以拿下大部分的分数。

3 核心导师介绍与近期发表论文1 王利明,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副书记兼副校长。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兼召集人,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九届、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九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六届学科评议组成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学特邀咨询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员,公安部特邀监督员,建设部法律顾问,北京市政府专家顾问团成员,北京市公安局专家咨询员,福建省政府顾问,北京市仲裁委员会副主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副主任。

货币的本质和职能的基础知识

货币的本质和职能的基础知识

货币的本质和职能的基础知识一、货币的本质货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它不是为了满足人们的消费需求或者生产需求而产生的,而是为了作为一种交换媒介而产生的。

货币具有以下的本质特征:1. 一般等价物:货币是一种具有一般等价物属性的商品,它可以用来衡量和比较其他商品的价值。

因此货币也是商品的一种。

2. 交换媒介:货币是一种通用的交换媒介,它可以方便的用于交换。

货币的使用大大简化了商品交换的过程,促进了商品流通和经济发展。

3. 价值尺度:货币具有价值尺度的功能,它可以用来衡量其他商品的价值。

货币的存在使得商品的价值可以用一个统一的尺度来表示,方便了商品交换和商品价值的比较。

4. 贮藏手段:货币还是一种贮藏手段,它可以保存价值并在需要的时候进行使用。

货币的存在使得人们可以将财富转化为货币形式,并在需要的时候进行使用。

这种货币的贮藏功能有助于推动储蓄和投资的发展。

由于货币具有上述的本质特征,它成为了现代经济中最重要的产品和资源之一,也是经济运行中不可或缺的基础。

二、货币的职能货币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它具有以下的职能:1. 交换手段:货币作为一种通用的交换媒介,它可以方便的用于商品交换。

货币的出现大大简化了商品交换的过程,促进了商品交换的便利和经济的流通。

2. 价值尺度:货币可以作为衡量和比较其他商品价值的尺度,它可以把各种不同的商品价值用同一种尺度来衡量。

因此货币可以帮助人们更准确的了解商品的价值,从而方便进行合理的交换。

3. 贮藏手段:货币可以用来存储价值,并在需要的时候进行使用。

货币的存在使得人们可以将财富转化为货币形式,然后进行储蓄和投资,这有助于促进储蓄和投资的发展。

4. 支付手段:货币可以作为一种支付手段,用来进行交易和结算。

货币的存在使得人们可以进行各种形式的交易和支付,促进了经济的交流和发展。

上述的货币的职能,使得货币成为了现代经济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货币的流通和使用,是现代经济运行的基础,也是促进商品交换和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

论货币所有权之认定与救济

论货币所有权之认定与救济

论货币所有权之认定与救济李垚【摘要】所有权客体价值化之极端即为货币,囿于货币的高度替代性和消耗性,为了维护交易秩序,"占有即所有"是对货币价值占有中主体的权利义务做了强制性配置.丧失的货币一旦被替代或者消费,货币占有丧失人就无从追索原货币,因此当事人只能请求不当得利或者侵权请求权.如此并不能完全地保护货币占有丧失人的利益,为此可以借鉴英美法衡平规则的适用,赋予受损人对代位物的追及权或优先权.由此,丧失的货币就可以被作为拟制信托的财产,而货币占有人就是受托人,货币占有丧失人就是受益人,同时对于所丧失的金钱代位物,原货币占有丧失人也享有法定的优先权,可以选择适用.【期刊名称】《绵阳师范学院学报》【年(卷),期】2016(035)004【总页数】7页(P14-19,23)【关键词】货币;所有权;占有;认定;救济【作者】李垚【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 43007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3.2“货币”这个词为我们所熟悉经济学用义是指,在市场交换中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其本质是商品价值观的物质附属物和符号化的价值载体。

具体到法学领域,货币是指财产流转的价值尺度之内在秩序以及使得这种内在秩序得以保障的流通手段①。

在有限的货币所有权的研究中,都是在通说“占有即所有”原则[1]156上进行修正以及对例外情况实用性的检讨。

诸如刘保玉立足于分析货币自身的特性,进而讨论货币客体上所有与占有具有内在的共同性,同时在货币所有权变动的基本规则上又探讨了例外情形[2];夏尊文在质疑“占有即所有”传统理论的基础上,认为存款的所有权人当为存款人[3];李锡鹤则从民法哲学的方法论出发,论述了货币“占有即所有”的例外,以及对这种例外情况的界限进行了区分,并细致地分析了货币所有权在归属和流转中如何进行判定的机理[4]。

毫无疑问的是,在上述民法学者的视角中,货币所有权问题的研究本身就是对一般的动产物权规则的一种突破,因此这种理论更注重动产物权制度自身对货币所有权问题解决的方式和规则,但问题在于“占有即所有”理论本身是否和现行物权制度具有相当的张力,换句话说,引入“占有即所有”理论以及在何种程度上适用该理论却没有被纳入深入分析的轨道。

论货币财产的属性问题

论货币财产的属性问题

论货币财产的属性问题货币是固定充当交易媒介的通用财产。

对它的属性问题,学术界有不同看法。

笔者针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货币财产权是一种独立的财产权。

关键词:物权债权货币财产权特殊性独立性货币是固定充当交易媒介的通用财产。

它是市场经济社会的重要构成要素,是市场经济的媒介体和调控工具。

同时,货币财产是金融财产的最终来源,任何金融财产都是以货币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它们是世界上最庞大的财产体系。

对货币财产的属性问题学术界有不同看法,货币财产是物权还是财产权的一种?货币财产如果是财产权的一种,那么它是独立的财产权吗?关于货币财产权属性的争论货币的财产属性似乎早有共识,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我国学界都认为货币是物权的客体。

如梁慧星教授认为:“货币在法律上属于物的一种……货币属于不动产”,货币虽然是物,但其性质很特殊。

他还认为:“货币没有个性,极容易被替代。

而且,所有权和占有不能分离,对货币有占有的人即为货币的所有人。

”梁教授随即进行了更详细地阐述,指出货币与一般物的差别:“首先,货币丧失占有后,不存在作为物上请求权的返还请求权,仅存在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其次,货币所有权的让与,是事实行为,因此不论让与人有无行为能力,该让与行为均有效。

第三,货币进行借贷时,借用人即时取得对货币的所有权,因此贷与人并不间接占有该货币,仅对借用人有债权。

第四,对货币进行占有,不发生因实效而取得所有权的情形,因此不适用关于取得实效的规定。

”甚至在英美法系也认为货币“是在发行国境内充当普遍的交易手段,由法定机构发行并以记账单位的基准对其定值的所有动产。

”事实上,以上看法是实物经济时代的财产理论,它不仅为物权法的价值和现代财产理论所不容,也与各国的现实法律规定不一致。

如刘绍军等教授认为货币财产属于广义财产权范围。

他们将货币财产权的属性与物权的属性进行了详细对比,指出差异:物权的客体必须是有体物,虽然金属货币是有体物,但现代货币已转化为信用货币,它们不再是有体物。

货币财产权的法律性质辩析

货币财产权的法律性质辩析

货币所有权的法律性质辩析——兼议货币所有权与物权的联系与区别在当前的社会生活实践中,因货币现金及信用货币等的权属问题引起的纷争时有发生,但实务中对该问题的处理却莫衷一是,没有定论。

造成这一现状的原因一方面在于我国目前相关的民事法律对此没有相应的规定;另一方面在于我国民法基础理论对货币财产权研究不够深入。

因此,对货币财产权的法律性质进行厘清和界定在理论和实务上均有重大意义。

本文试从货币的法律性质入手,对货币所有权法律性质进行辩析,并比较货币所有权与物权的之间的共性与个性,进一步廓清货币所有权的法律性质,以期抛砖引玉。

一、货币的法律属性---作为民法上的特殊之物要弄清货币所有权的概念,必须先了解它的客体即货币的概念。

货币在不同的历史发展时期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最初,货币表现为实物货币,它是从商品中分离出来,固定的充当一般等价物的实物;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出现了由国家统一制作并强制推行的铸币和纸币;现今,银行系统和信用关系进一步发达,电子货币在一定程度上取代了纸币的地位。

本文所指的货币是指由国家法定机构发行充的、作为法定支付手段的、具有强制通用力的铸币和纸币。

(对于国家法定机构认可作为法定支付手段的电子货币等信用货币,其表现形式和流转形式与纸币、票据等又有所不同,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内)从经济学角度看,货币因其有着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功能,而被认为是流动性资产的代表。

所谓流动性,是指一种资产兑换为大家所普遍接受的通用交换媒介的容易程度。

由于货币本身就是法定的、公认的交换媒介,所以是最具流动性或者说是具有完全流动性的资产。

正是货币的这一特性,使得货币在法律上具有了特殊的属性。

依我国目前民法学界通说,货币具有如下法律属性:首先,货币为法律意义上的物之一种。

抽象的货币虽为交易之媒介和价值之尺度,但具体的货币,则是独立、有体、能为人力所支配而满足人们生产或生活需要的得为权利客体的物,完全符合法律上的“物”之构成要件。

论货币宪法的规范基础

论货币宪法的规范基础

第16卷 第6期郑州轻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Vol.16 No.6 2015年12月JOURNALOFZHENGZHOUUNIVERSITYOFLIGHTINDUSTRY(SocialScience)Dec.2015[收稿日期]2015-10-05[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3CFX021);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基金项目(12YJC820109)[作者简介]吴礼宁(1981—),男,河南省民权县人,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副教授,博士,郑州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货币宪法、财政宪法。

[文章编号]1009-3729(2015)06-0067-08论货币宪法的规范基础吴礼宁(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46)[摘 要]作为一种重要的公权力,货币权力具有较强的能动性和侵益性,如何在充分发挥其能动性的同时又能严格控制其侵益性,乃是现代宪法的重要历史使命。

货币宪法作为对货币权力施以最严格约束的宪法性规则体系,是货币关系领域中的元制度和元规则,是终极性的货币规范体系。

货币规范体系包括货币分权规则、金本位制规则、货币政策透明规则、通货膨胀目标制等关于货币的基本规则与要求。

目前,货币立宪的实践在各国均举步维艰,货币宪法学的研究也缺乏立法规范的有力支撑。

美国民间学术团体———美国货币学会起草的《美国货币法案》可为货币立宪实践提供重要的参考。

[关键词]货币宪法;货币分权;金本位制;通货膨胀目标制;货币政策透明规则[中图分类号]D911;F820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9-3729.2015.06.013 作为一种重要的公权力,货币权力一方面具有无可替代的能动性,另一方面又具有巨大的侵益性。

人类社会的实践经验一再表明,缺少了具有刚性约束的宪法规则,任何一种货币都不可能保持长期的稳定,特别是在当局垄断了货币权力之后,他们始终无法降低利用货币权力进行最大化征税的冲动,因此,创设一组能够有效控制货币发行权的宪法规则就显得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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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货币的权利客体属性及其法律规制——以“一般等价物”理论为核心(一)内容提要:货币是作为法定支付手段的一般等价物,具有法定唯一性、国家信用性和高度流通性三大特点。

货币电子化并未产生新的法定货币形式。

《物权法》颁布后应该对货币的“占有即所有”规则进行全面审视。

货币不能直接适用绝大多数动产物权制度,在物的分类中也表现出极强的特殊性,建议将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从传统民法对一般物的分类中抽离出来,适用特殊物格的法律规则。

关键词:货币一般等价物电子化占有即所有特殊物格一、货币的概念与特征(一)经济学上货币理论及其民法学意义货币首先是一个经济学概念,几乎现代社会进行的所有市场交易都涉及到货币,因此货币与语言并称为人类最伟大的发明。

不同的经济学分支对货币的研究有不同的视角,但对于产生具有历史必然性的认识是相同的。

西方经济学上,货币是一种直接起到交换手段或支付媒介作用的东西。

1]货币产生的最初和最基本的动机是经济方面的考虑,因为通过一般等价物能够有效克服“需求的双重巧合”和“时间的双重巧合”,降低交易成本。

2]而且根据雷德福(Radford)1945年对一个德国战俘营的研究,即使人为的在一定范围内消灭一种货币,也会创造出某种形式的货币。

3]政治经济学有关货币的基本理论中,对于法学研究带来最大启示的莫过于对一般等价物的深入思考。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曾经详细的论述过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的产生过程,其主要观点是,商品的价值形式是简单的和共同的,因而是一般的。

4]在某一社会中,通过不断的商品交换,逐渐酝酿出了一般等价物。

而当等价形式同某种特殊商品的自然形式社会的结合在一起,这种特殊商品便成了货币商品,或者执行货币的职能。

在商品世界一般等价物的作用就成了它特有的社会职能,从而成了它的社会独占权。

5]于是,货币便产生了。

人类社会历史上出现过的货币种类很多,只不过“金银天然不是货币,但货币天然是金银”,6]早期货币以贵金属为主,后来逐渐为纸币所取代,近年来又出现了货币电子化现象,但“货币是交换和商品生产发展的最高产物”7]这一判断仍然具有重要的启示。

民法上适用于货币的法律规则,实际上是经济学上货币理论的法律化,因此应该从货币的职能中去探求其应有的内涵。

货币的职能是指货币在经济生活中所起的作用,主要是价值尺度、流通手段、贮藏手段、支付手段和世界货币五大职能。

由于事实上世界货币和执行贮藏手段只有黄金或白银才能承担,因此不是以纸币和非足值铸币为代表的现代货币的职能。

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是货币的基本职能,其中价值尺度职能实际上就是货币以自己为尺度来表现和衡量其他一切商品的价值,而不是真正用商品与货币相交换,即马克思所说的“货币在它的价值尺度功能上,本来也只是作为观念的或想象的货币”。

8]流通手段即是货币充当商品交换的媒介,由物物交换过渡到商品流通,纸币也是从货币作为流通手段的职能中产生的。

在民法上,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功能相辅相成,成就了货币的一般等价物特点。

支付手段在民法上体现为货币的所有权移转和货币债权债务关系的发生与消灭。

(二)货币的法学概念及其特征我国民法学界对货币的一般等价物本质认识一直较为清晰,9]应该坚持从这个角度对货币进行定义。

我们认为,货币是作为法定支付手段的一般等价物,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法定唯一性,包括唯一性和法定性两个方面,是货币的基本特征。

所谓唯一性,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随着商品交换的频繁出现,社会对于一般等价物的要求逐步趋同,最终必然会出现唯一的一般等价物,这是货币的社会特征。

即使出现了某些地域性的、临时性的一般等价物,并与货币保持稳定的兑换比例,由于其价值仍然依赖于与货币的挂钩,两者是评价与被评价的关系,货币仍然是唯一的一般等价物。

所谓的法定性,即货币种类的确定并不必然决定于社会的自发形成而倚赖法律的规定,这是货币的法律特征。

《中国人民银行法》(以下简称“《银行法》”,并区别于《商业银行法》)第16条前段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

”即使货币贬值或者极端不稳定,并因此出现了新的具有一定交换功能的社会性等价物,如我国民国时期的大米,货币仍然是唯一的法定一般等价物。

法律可以规定用新的货币取代旧的货币,如果我国1955年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人民币,同时以1∶10000的新旧币兑换率回收旧人民币。

法律也可以规定特定版别的人民币的停止流通,并按照《人民币管理条例》第21条的规定办理收兑手续。

理论上讲,法律可以规定两种甚至两种以上的货币同时作为一般等价物,并明确二者之间的比例关系,如我国古代的金银与铸币之间的关系,但从法定货币的社会属性和金融稳定性需要出发,现代各国一般都只规定一种法定货币。

因此在现代社会,贵重金属尽管具有较为稳定的价值,但不是法定货币。

第二,国家信用性。

货币是信用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统一体。

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体现的是其工具理性的一面。

而货币的信用价值理性,体现的是其价值性的一面。

货币的工具性特征是实现价值职能的前提所在。

10]货币一般由国家授权中央银行发行,如我国《银行法》第18条第1款规定:“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

”也有部分国家和地区授权商业银行发行和直接由政府发行,较为独特的是我国香港地区,纸币由渣打银行、汇丰银行和中国银行三家银行发行,而硬币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发行。

货币的发行权由国家授予,并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终止授权。

可见,货币之购买力,并非基于作为货币之物质素材的价值,实因国家的强制通用力及社会信赖。

11]因此,货币的信用性不同于股票的公司信用性,具有国家属性,是国家信用性,具有法律强制性。

第三,高度流通性。

《银行法》第16条后段规定“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这是对货币高度流通性的法律规定。

德国著名古典社会学家西美尔在其《货币哲学》中对此有深刻认识:“再没有比货币更明确的象征世界绝对的动态特征的记号了。

货币的意义就在于被花掉;当货币静止不动时,根据其特有的价值与意义,就不再成其为货币了。

……货币可以说是纯粹的行动,它的存在就是不断使自我摆脱任一既定的地点,因此货币构成了所有独立存在的对等物,以及对其的直接否定。

”12]无怪乎各国劳动法,如我国《劳动法》第50条,都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这恰恰是通过保证劳动者所得的高度流通性来保护劳动者的利益,避免实物工资给劳动者带来的利益损失。

二、货币电子化的法律属性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催生了货币电子化现象,其法律性质成为理论上的争议点。

我们认为,这些货币电子化现象总体来说可以分为虚拟货币和电子货币两大类型。

所谓虚拟货币,一般是由非金融公司,如门户网站或即时通讯工具服务商发行的以“币”命名的某种服务。

用户购买虚拟货币的基本用途是交换该网站提供的服务,实际上起到的是为网站特定服务进行计量的功能。

我国目前出现的虚拟货币种类主要有Q币、泡币、U币、百度币等。

耐人寻味的是,手机充值卡中的金额同样可以用于支付各种电信增殖服务,但因为未以“币”命名,便未引起巨大争议。

由此可见,引起争议的不是货币电子化的形式,而是因为商家为便于用户理解、促销服务而选用“币”来命名。

可以说,除电子化的形式外,虚拟货币与食堂的饭票没有本质区别。

所谓电子货币,一般是由金融公司发行,代表法定货币进行商业支付的服务。

该类服务实质上是通过电子数据交换(IDE)调用银行帐户资金进行购买,(一)并实际发生了资金的转移交付,国际上较为常见的电子货币种类包括Paypal、E-gold等。

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虚拟货币之所以近年来引起关注,主要是网络游戏和互联网增殖服务的兴起。

虚拟货币的交易出现的前提是网络服务系统为这种交易提供了机制上的可能。

部分游戏内部出现了用户对某些特定服务的需求,如增强用户在游戏中的表现性能、增加游戏功能等。

用户可以通过向服务商支付一定数量法定货币获得一定数量的虚拟货币,进而用虚拟货币换取特定服务功能,这种模式为虚拟货币的存在提供了可能。

换言之,如果用户向服务商支付法定货币后是直接获得某种特定服务,那么就不可能存在所谓的虚拟货币,虚拟货币充当游戏内部服务的计量单位功能十分清晰。

而由于系统支持用户之间通过某种方式相互支付虚拟货币,这才为虚拟货币的交易提供了可能。

质言之,如果系统不支持任何意义上的虚拟货币交易,只允许用户向网络服务商购买虚拟货币,那么用户之间的交易也就成了空谈。

例如中国移动的用户之间不可能移转话费,也就不会出现这样的问题。

而个人之间可以买卖邮票,因此出现了邮票交易。

可见,虚拟货币交易发展出了如此巨大的市场,则显然是网络服务经营者在模式上提供了可能,即用户可能通过支付法定货币购买之外的方式从游戏中获得虚拟货币,如所谓的“打金币”。

否则,用户之间都是通过支付相同比例的法定货币而获得相同数量的虚拟货币,根本不可能出现利润差,也就不会出现所谓的市场了。

综上所述,出现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的兑换市场,从本质上是网络服务商在机制上提供了一种可能,而提供这种机制上可能的原因当然是经济利益的驱动。

当前全球虚拟货币产业发展迅速,并出现了大量的专业服务公司,如美国的GameUSD、、韩国的itembay公司和我国的我有网和等等,其主要业务就是提供游戏币与货币兑换业务并从中获利。

近年来我国内地银行更是涉足虚拟世界的商品支付市场,如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与腾讯公司达成合作,推出了国内首张“虚实合一”的信用卡——QQ秀信用卡,将面向腾讯QQ秀一族提供包括虚拟卡支付、财付通还款、在线申请、电子账单通知、即时消息提醒等多种网络服务。

13]国内搜索引擎公司百度更希望通过百度币来统一各种不同的虚拟货币,实现进一步的流通。

但2007年2月25日,文化部、公安部、信息产业部等14个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无异于对中国互联网虚拟货币交易进行了定性:“中国人民银行要加强对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货币的规范和管理,严格限制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虚拟货币的总量以及单个网络游戏消费者的购买额;严格区分虚拟交易和电子商务的实物交易,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的虚拟货币不能用于购买实物产品,只能用于购买自身提供的网络游戏等虚拟产品和服务;消费者如需将虚拟货币赎回为法定货币,其金额不得超过原购买金额;严禁倒卖虚拟货币。

违反以上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这也迅速引起学术界和产业界的激烈争论。

我们认为,以普通公司信用为基础发行各种虚拟货币,即使这些被称作“币”的虚拟货币与人民币形成了一定的比例,仍然不是货币,其本质是无记名债权关系。

14]《银行法》第20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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