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新建扩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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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

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

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为加强全省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提升城镇公共服务水平,创造宜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如下意见。

第一条本意见所指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规定,明确要求新建住宅小区必须配套建设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消防安全、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以及其他设施。

第二条新建住宅小区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按本意见建设和移交新建住宅小区项目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

新建住宅小区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住宅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三条各市县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产管理、教育、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卫生计生、商务等部门根据本意见和职责分工,监督管理新建住宅小区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

各市县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市县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完善水、电、路、气、光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

各市县人民政府进行新区开发、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等公共服务设施。

居住区户数在1500户及以上的,应规划建设幼儿园;居住区户数在4000户及以上的,应规划建设小学;居住区户数在9000户及以上的,应规划建设初中。

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居住区常住人口规模、开发区域功能定位、已有学校和幼儿园等情况适当调整中小学和幼儿园规模和数量。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意见组织实施新建住宅小区不具备单独配建条件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并组织相关部门做好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接收和投入使用工作。

第四条新建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前,其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住宅小区生活用水应按照供水部门方案,纳入城乡自来水管网,供水企业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昆明市规范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工作

昆明市规范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工作

龙源期刊网 昆明市规范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工作作者:来源:《云南教育·视界》2016年第10期本刊讯近期,昆明市人民政府制定出台《昆明市新建扩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从实施范围、项目管理、建设及移交、监督管理等四个方面对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工作进行了规范。

《管理规定》的实施范围主要是全市范围内的新建改扩建的住宅区、住宅小区(包括商品住宅、保障性住房、城中村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教育设施(即中小学、幼儿园)。

要求每0.5万人区域内,设9个班规模的幼儿园,每增加600人,增设一个班的建设规模;每1万人区域内,设立18个班规模的完全小学,每增加600人,增设一个班建设规模;每2万人区域内,设18个班规模的初级中学,每增加1 100人,增设一个班的建设规模;每4万人区域内,设30个班规模的高中阶段学校,每增加1 300人,增设一个班的建设规模。

新建幼儿园生均占地面积13平方米、小学生均占地面积20.2平方米、中学生均占地面积25.2平方米、九年一贯制学校生均占地面积23.1平方米。

《管理规定》明确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原则上采用划拨方式供地,划拨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划拨土地成本和校舍建筑成本要纳入居住区开发公建成本,由开发单位负责建设,建成后移交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办学;达不到配套建设教育设施标准的新建扩建居住区,须服从政府(管委会)教育整合方案和履行教育代建须承担的资金等。

配套教育设施原则上应与第一期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若未能同步,须取得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的书面意见。

竣工验收后90天内,开发建设单位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办理设施和档案资料移交手续。

未按照建设计划完成教育设施配套建设或缴纳教育代建资金,住建部门不予办理验收备案手续。

拒不整改的,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项目移交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保修规定承担保修义务。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加强城市静态交通设施建设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加强城市静态交通设施建设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加强城市静态交通设施建设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17•【字号】昆政办[2009]2号•【施行日期】2009.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加强城市静态交通设施建设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昆政办〔2009〕2号)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区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昆明市加强城市静态交通设施建设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十七日昆明市加强城市静态交通设施建设管理工作实施方案随着我市机动车的快速增加,我市主城区停车难的矛盾日益凸显;为逐步改善主城区“停车难”问题,适应城市的机动化发展趋势,促进城市交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及任务(一)近期工作任务编制完成《昆明市静态交通系统专项规划》,并与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在主城四区政府和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对辖区进行详细调查的基础上,各区牵头完成停车泊位供求矛盾突出的部分老旧小区、公共场所停车场的建设改造工作;创新静态交通设施建设机制,吸引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投资静态交通设施建设,实现逐步缓解市民静态停车供求矛盾紧张的目标。

(二)中远期目标制定出台《昆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试行办法》,明确管理主体,强化管理职责,细化机动车停车场配建指标,完善静态交通规划、建设、管理规范;形成以配建停车场为主,路外专业停车设施为辅,路内停车泊位为补充的合理城市停车结构;构筑设施布局优化、动静态交通协调的区域差别化停车系统,适应城市的机动化发展趋势,促进城市交通健康发展。

二、实施原则区域差别化。

根据不同地区的城市布局和交通特征,推行区域差别的停车政策,通过差别化的停车设施供给、停车收费及管理,实现合理分布交通流,改善交通方式结构。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31•【字号】昆政办[2011]118号•【施行日期】2011.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昆政办〔2011〕1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昆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昆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行为,做到程序严谨、尺度统一、应收尽收,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昆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云发改价格〔2009〕550号)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09〕65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配套费作为政府强制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专项基金,由市规划局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时,代行征收。

第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许可证(含副本)前,必须一次性将配套费缴入财政专户后,方可领取许可证(含副本)。

符合免收范围的项目,可先行发放许可证副本,按程序申报并完成免收手续后,再换发许可证正本。

因特殊情况缓缴配套费的,须明确缓缴时限并经市政府批准。

第四条配套费的征收标准严格按照《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昆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云发改价格〔2009〕550号)执行。

地下建筑面积配套费的征收标准以市政府报省级部门批准的意见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06•【字号】昆政发[2007]5号•【施行日期】2007.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昆政发〔200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昆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二月六日昆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云南省省级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试行)》(云政发〔2004〕22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审批或审核后报昆明市人民政府审批,使用市级政府投资和上报国家、省争取补助资金进行的新建、改扩建和维修改造的投资活动。

本规定中所指的政府投资,是指纳入市级财政预算资金、市级财政支出管理的专项资金、中央补助、国债专项资金和由市级财政承诺还款的借款资金,以及以国有资产和资源进行融资的资金。

第三条市发改委是本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和监督;市财政局对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务管理和监督;建设、审计、监察等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政府投资活动进行监督。

第四条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规范、效率、监管、透明原则,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和区域布局的相关政策,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和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5.12•【字号】昆政发〔2020〕19号•【施行日期】2020.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昆明市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昆明市人民政府2020年5月12日昆明市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决策部署,大力推动我市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夯实数字经济发展基础,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迅速落实省委、省政府“数字云南”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数字昆明”的战略部署,以新技术新理念为驱动,以加快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为主线,加强统筹协调,加快建设新一代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加快推动区域性国际通信枢纽建设,积极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传统基础设施广泛深度融合,创新基础设施发展形态,不断提升基础设施发展水平,筑牢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发展基础。

(二)基本原则统筹规划,系统推进。

统筹存量和增量、传统和新型基础设施发展,强化部门协同和市、县(区)联动,实现跨部门、跨行业的统筹衔接,科学谋划一批关键性重大工程。

技术引领,前瞻布局。

鼓励人工智能等新兴信息技术引入和创新,前瞻性布局以新一代信息技术为核心的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加快补齐传统基础设施短板。

政策支持,分类施策。

理顺政府、企业在新型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方面的关系,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主体相统一,充分发挥民间资本力量,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昆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昆政发)2009 65号

昆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昆政发)2009 65号

昆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昆政发〔2009〕65号二○○九年九月十一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根据国家、省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城市人民政府强制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基金。

第二条凡在以滇池流域为核心的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县,以及滇池流域所涉及的晋宁县昆阳镇、晋城镇、宝峰镇、新街乡、上蒜乡、六街乡,嵩明县清源镇、阿子营乡的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含临时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其他城镇规划区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为执收主体代政府征收。

其中,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县及三个开发(度假)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上缴市级财政专户,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同意安排。

其他县(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缴入同级财政专户,纳入县(市)、区级财政预算同意安排。

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执收部门应当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公开收费项目和征收标准。

第六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一次性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未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

原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经批准改变使用性质后,其使用性质不属于免收范围的,应当在建设项目使用单位按本办法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有关部门方可办理有关使用性质变更手续。

第七条下列情形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在原建筑面积内翻建的建设项目;(二)市政公共设施,包括公共交通、燃气、自来水、节水、环卫、污水处理等建设项目;(三)托儿所、幼儿园、大中小学和职业技术学校等教育设施、老年公益活动设施(营业性项目除外)、图书馆、博物(科技)馆、文化馆、体育场(馆)、公共卫生等公益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四)荣军疗养院、敬老院、社会福利院及为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福利设施建设项目;(五)军事设施及营房建设项目(不含招待所、家属住宅及经营性建设项目);(六)财政全额拨款的建设项目;(七)列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建设项目;(八)农民利用合法批准的宅基地建盖的用于自己居住的房屋;(九)移民安置、城中村改造的公益性拆迁安置房。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管线建设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昆政发[2009]61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管线建设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昆政发[2009]61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管线建设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管线建设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昆政发〔2009〕6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昆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管线保护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日昆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管线建设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昆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中管线建设﹑迁改与保护的管理,规范城市管线建设秩序,明确管线迁改与保护的责任主体,确保市政基础设施主体工程顺利实施,切实保障城市管线设施的安全运行,根据《昆明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昆明市中心城区(包括主城、呈贡新区、空港经济区)规划区范围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中管线工程的建设、迁改与保护,执行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管线,是指给水、排水、再生水、燃气、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照明、交通设施等管线、综合管沟(廊)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业主负责本工程范围内城市管线建设﹑迁改与保护的总体协调。

第二章管线建设第四条依附于道路的各种地下管线建设应当与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与道路同步实施。

确无条件同步实施的,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缓建地下管线工程,但道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地下管线管位。

年度道路建设计划应当提前公布。

道路建设计划调整的,应当及时公告,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地下管线建设计划进行相应调整。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主干道路时,符合技术安全标准和相关条件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优先采用综合管沟方式建设。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昆明市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公告-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39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昆明市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公告-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39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昆明市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公告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39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昆明市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公告》已经2008年12月9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昆明市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公告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对我市市级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新一轮的清理,并对行政审批办理时限再次进行了压缩。

经认真研究,市政府决定保留26个市级行政部门的96项行政审批项目,现予公布。

市级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公告公布的项目目录和办理时限,做好对本部门行政审批项目的规范细化和对外公布工作。

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昆明市行政审批项目和管理服务项目的公告》(市政府公告2008年第20号)同时废止。

昆明市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单位序号单位名称项目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办理时限(工作日)1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1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及驾驶员服务资格证核发《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经营资格证、营运证2;服务证即办2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昆明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52房产管局行政许可项目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2城市房屋拆迁资质证书及拆迁许可证(市级保留部分)核发《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拆迁许可10;拆迁资质5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房屋权属、房产抵押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昆明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权属7;抵押23公安局行政许可项目1本市居民往来港、澳、台证件签发及签注《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52台湾居民出入境证件审核及签注《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33机动车驾驶证核发、换证、补发、注销、审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核发、增驾、申领、换发、补证2;其余即办4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防火审核及验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75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和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56占用、挖掘道路或其他妨碍道路交通的活动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37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单位和焰火燃放许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单位序号单位名称项目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办理时限(工作日)3公安局8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通行证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3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52机动车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即办3《云南省社会消防安全岗位资格证》核发《云南省消防条例》34户口登记、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云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发〔2001〕6号文件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云政发〔2001〕141号),《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公安局的通知》(昆政发〔2002〕37号),《昆明市公安局办理户口、证件的工作程序和规定》(昆公户发〔1999〕第30号,《昆明市公安局贯彻实施实施细则的通知》(昆公治发〔2002〕418号)25城区或禁行区车辆通行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汽车年度通行证新增、过户5;其余即办4规划局行政许可项目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0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0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0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费用减免审核《关于昆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有关问题的批复》(云计价格〔2003〕1410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有关费用缴交管理的通知》(昆政办〔2006〕23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昆政发〔2006〕28号)102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核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0单位序号单位名称项目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办理时限(工作日)5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项目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审批及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和云南省节能减排工作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07〕113号)报告书20;报告表10;登记表5;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102危险废物收集、转移及医疗废物经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5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排污费征收核定及减免、缓缴审批《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4部门令第31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3〕38号)106滇池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1滇池流域开发建设项目审查《滇池保护条例》72《排水许可证(含临时)》核发《昆明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73滇池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即办4滇池水域通航安全、船舶污染防治、船舶准入审批及在滇池水域从事港口经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滇池保护条例》57市政公用局行政许可项目1计划用水及临时计划用水指标核定《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计划3;临时即办2燃气许可证核发《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63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审查《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6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建设项目节约用水措施方案审查《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28民政局行政许可项目1社会团体筹备组织审批和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52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53殡葬设施建设审核及审批《殡葬管理条例》34地名命名、更名审核及审批《地名管理条例》6单位序号单位名称项目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办理时限(工作日)8民政局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的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02遗体异地运输审批《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即办9商务局行政许可项目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审核及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5;变更32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立审核《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昆明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510体育局行政许可项目1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511统计局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部门统计、民间统计调查项目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云南省民间统计调查暂行办法》512卫生局行政许可项目1食品卫生许可证核发(市级保留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52城市集中式供水(城市自来水厂)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53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许可证、放射诊疗许可证核发《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54工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设计施工的职业病防治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5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的审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即办13园林绿化局行政许可项目1新、改、扩建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6单位序号单位名称项目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办理时限(工作日)14水利局行政许可项目1取水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水利部水资源〔2003〕311号)15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验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6号)715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许可项目1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及防空地下室拆除、改造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建设5;拆除、改造、减免费用2;缴费即办2防空警报设施拆除审批《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16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项目1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试行)》(云政发〔2004〕224号),《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云南省2004年本)企业投资项目3;其余52《云南省收费许可证》核发及审验《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昆明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5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云南省定价目录》(云计法规〔2003〕891号)517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项目1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72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73职业培训机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单位序号单位名称项目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办理时限(工作日)17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20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资格认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份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1018农业局行政许可项目1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及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52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及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53动物防疫、出县境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及植物检疫证书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植物检疫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动物防疫5;产地3;调运2;其余即办19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项目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62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含再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入股、转让审查及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转让6;其余83开发国有或集体荒山、荒地、荒滩用于林业、种植、渔业、畜牧生产的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74因抢险救灾或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临时用地审查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75《采矿许可证》报批及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云南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2单位序号单位名称项目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办理时限(工作日)19国土资源局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项权利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云南省土地登记条例》,《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02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查《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1020建局行政许可项目1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5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103建筑业企业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核及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10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521交通局行政许可项目1从事国内水路运输及增减运力(变更经营范围)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02在内河通航水域或岸线进行影响航行安全活动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9年第4号)自收到书面申请次日起至申请的拟开始施工作业次日10日前3机动车维修企业开业、变更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5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跨县营运线路及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站场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云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6号),《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6单位序号单位名称项目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办理时限(工作日)21交通局5超限运输及危害公路的车辆行驶公路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36在公路路产范围内设置非交通广告、宣传标志审批及建筑红线控制区埋设管线或建盖临时构筑物、设施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57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含危险品运输操作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38穿越、跨越、挖掘、利用、占用市管公路及在市管公路上开设平面交叉道口和更新采伐行道树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5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船舶登记及最低安全配员核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交通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拆解船舶监督管理规则〉的通知》(〔1989〕交安监字7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交通部令2004年第7号)222教育局行政许可项目1民办普通高中及职业中专、职业高中学历教育设立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152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教师资格条例》52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1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审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5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审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103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10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524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市本级国有产权转让和产权无偿划转审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2003年第3号),《昆明市市本级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管理办法》(昆政发〔2003〕4号)7单位序号单位名称项目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办理时限(工作日)25震减灾局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建设工程选址避开活断层审查《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国标50011-2001)22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与地震安全性评价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安全性评价2;设防要求43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审验《云南省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226无线电管理办公室行政许可项目1无线电频率、台站及呼号使用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云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6——结束——。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昆明市新建住宅小区实行综合开发配套建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昆明市新建住宅小区实行综合开发配套建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昆明市新建住宅小区实行综合开
发配套建设的请示》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1]153号
【发布部门】昆明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1.09.04
【实施日期】1991.09.0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1日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执行国家新的法律法规)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昆明市新建
住宅小区实行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请示》的通知
(1991年9月4日昆政发〔1991〕15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国家行政机关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市城市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上报的《昆明市新建住宅小区实行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请示》,请各有关部门和房地产开发公司认真遵照实施。

城市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在新建住宅小区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中,要认真总结经验,逐步健全、完善管理规定;各房地产开发公司,要认真按规划建设,严格执行商品房价
格,及时上缴政府有关费用。

昆明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一年九月四日
昆明市新建住宅小区实。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11•【字号】昆政发[2009]65号•【施行日期】2009.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09〕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昆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十一日昆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根据国家、省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城市人民政府强制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专项基金。

第三条凡在以滇池流域为核心的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县,以及滇池流域所涉及的晋宁县昆阳镇、晋城镇、宝峰镇、新街乡、上蒜乡、六街乡,嵩明县滇源镇、阿子营乡的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含临时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其他城镇规划区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为执收主体代政府征收。

其中,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县及三个开发(度假)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上缴市级财政专户,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统一安排。

其他县(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缴入同级财政专户,纳入县(市)、区级财政预算统一安排。

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执收部门应当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公开收费项目和征收标准。

第六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一次性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未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5.22•【字号】昆政发〔2018〕30号•【施行日期】2018.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昆政发〔2018〕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社会力量兴办教育是指各种社会力量以捐赠、出资、投资、合作等方式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法律法规允许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作为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主要形式的民办教育不断发展壮大,形成了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从学历教育到非学历教育,层次类型多样、充满生机活力的发展局面,有效增加了教育服务供给,为推动教育现代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已经成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7〕81号)精神,进一步贯彻落实《昆明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支持和规范昆明市社会力量办学,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展素质教育,推进教育公平,促进教育现代化;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以实施民办学校分类管理为突破口,不断完善符合昆明市实际的民办教育政策体系,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积极性,促进昆明市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主动服务和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加快实现云南“三个定位”发展目标,奋力开创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建设新局面提供人才保障。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8.03•【字号】云政办函〔2019〕120号•【施行日期】2019.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函〔2019〕120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8月3日云南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精神,切实做好全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及分工重点对居住人口规模达5000人或住宅达1500套及以上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未规划或规划不足以及建设、移交和使用不到位等情况进行治理。

(一)对城镇小区未规划配套幼儿园或规划不足的治理。

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城镇小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应将配建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予以建设。

对未规划幼儿园已建成的城镇小区,县级政府要采取补建、改建、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提出已建成城镇小区需配套幼儿园学位及建设规模需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项目按照程序及时办理有关规划许可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划拨建设用地。

对正在建设的城镇小区,其建设规模达到规定配建标准但未规划幼儿园的,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责任倒查机制,查明问题原因,制定补救措施,从规划、土地、建设等方面着手,明确责任主体,责令限期整改,未整改到位的,不予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10•【字号】昆政发[2010]88号•【施行日期】2010.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10〕8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昆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7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昆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居住区的公共区域等建设工程(以下统称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居住区的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范围,按照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和《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两者以下简称《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的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在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主要包括:(一)坡道、缘石坡道、盲道;(二)无障碍垂直电梯、升降台等升降装置;(三)警示信号、提示音响、指示装置;(四)低位电话、低位坐便器、低位洗手池等低位装置;(五)专用停车位、专用观众席、安全扶手;(六)无障碍厕所、厕位;(七)无障碍标志;(八)其他便于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使用的设施。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负有领导和监督责任。

市、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中学教育设施配套补助费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中学教育设施配套补助费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中学教育设施配套补助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8.06.27•【字号】昆政发[1988]153号•【施行日期】1988.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中学教育设施配套补助费的通知(1988年6月27日昆政发〔1988〕15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委办局(公司):大力发展基础教育,是关系子孙后代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大事。

目前我市中学办学经费短缺,教育设施简陋陈旧,中学少,入学难的问题十分突出。

为了加强中学教育设施的建设,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除国家逐年增加对中学教育基本建设和教育事业经费的投资外,还必须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7〕47号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七年第三十三次常务会议决定,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收取中学教育设施配套补助费(以下简称配套补助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昆明城市总体规划区范围内(即指东起石坝,西至碧鸡关,南至海埂、小板桥,北至蒋茨坝、花渔沟范围)新建和改建住宅的,除有自办中学的单位外,均必须交纳配套补助费。

二、收费标准及办法1、配套补助费按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收取5元。

2、新建住宅按新建总面积计划;改扩建按增加建筑面积计收。

3、配套补助费由市教育局统一征收。

商品住宅在售房时单独收取,统一上交市教育局。

4、市规划处在办理住宅建设项目选址定点手续时,必须凭教育部门开具的配套补助费缴讫或收证明核发施工执照。

三、管理使用1、配套补助费由市教育局负责统收统管。

安排使用时,由教育局提出用款计划,经市计委、财政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2、配套补助费因特殊情况申请减免的,由市教育局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3、财政部门对配套补助费的收费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市教育局要制订具体实施办法,严格管理制度,收好、用好配套补助费。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23•【字号】昆政办[2013]48号•【施行日期】2013.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昆政办〔2013〕4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投资项目实行集中审批的通知》(云政办发〔2012〕232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昆明市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5月23日昆明市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有效解决投资项目审批难、落地难问题,切实提高投资项目审批效率,改善投资软环境,推动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投资项目实行集中审批的通知》(云政办发〔2012〕232号)精神,结合昆明市政务服务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坚持以党的十八大、省第九次党代会及市委十届三次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提高行政效率、加快投资项目审批进度为宗旨,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采取“就近申报、一窗受理、同步审批、三级联动、限时办结、全程监督”的运行模式,通过审批资料电子化、审批方式网络化、审批过程智能化、审批功能一体化,构建网上和实体联合审批平台,实现省、市、县三级联动审批,逐步形成行政成本降低、审批时限缩短、审批效率提高、监督管理到位的投资项目集中审批机制。

二、组织领导为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成立昆明市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组长:王春燕副市长副组长:赵学锋市政府秘书长李肇圣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务局局长成员:戴惠明市发改委副主任汪敏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周红玉市监察局副局长王月明市工信委副主任周子龙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郝玉昆市环保局副局长何毅刚市住建局副局长江滨市规划局副局长任有贵市交运局副局长杨国荣市林业局副局长耿宏伟市水务局副局长徐艳波市文广体局副局长宋安东市安监局机关党总支书记靳树才市防震减灾局副局长韩小艳市移民开发局副局长李文祥市气象局局长姚燕梅市政务局副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务局。

城镇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的实施方案(最新)

城镇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的实施方案(最新)

城镇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的实施方案》(X政办字〔X〕189号)精神,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要求,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优化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加强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商品住宅、保障性住房、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项目等(以下简称居住区)配套非营利性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使用工作,满足适龄儿童就近入学入园需求,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完善建设规划1.编制城乡教育设施专项规划。

吸收市教育局进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区县教育(教体)局进入区县城乡规划委员会。

市、区县规划主管部门牵头,教育、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共同参与,依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边界,以及国家人口政策调整和X市城镇化进程,编制X-X年的城乡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并确定近期、中期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布局规划。

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将城乡教育设施专项规划的相关内容纳入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每所配套教育设施的具体位置、四至范围。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教育局牵头,各区县政府(含X区、经济开发区、X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下同)负责〕2.确定配套教育设施建设规划标准。

配套教育设施建设规划,应统筹考虑城镇化进程、学龄人口变动趋势等因素,由市、区县政府组织教育、卫生健康、统计等部门科学测算本行政区域内每千人口的入学、入园人数,作为编制配套教育设施建设规划的依据。

配套幼儿园服务半径原则上不大于300米;配套小学服务半径原则上不大于500米;配套中学服务半径原则上不大于1000米。

符合教育设施配建要求的居住区,应独立设置规模适宜的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规模较小、无法独立配建教育设施的居住区,应统筹在各居住区就近位置设置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

建设规划配套教育设施,应符合省定中小学、幼儿园办学条件标准。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在原有用地上扩建增容的工程以及零星住宅建设收取市政配套费的补充规定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在原有用地上扩建增容的工程以及零星住宅建设收取市政配套费的补充规定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在原有用地上扩建增容的工程以及零星住宅建设收取市政配套费的补充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88.08.30
•【字号】昆政发[1988]203号
•【施行日期】1988.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在原有用地上扩建增容的工程以及零星住宅建设收取市政配套费的补充规定(1988年8月30日昆政发〔1988〕203
号)
我市自一九八三年开始收取市政设施配套费以来,对促进城市各项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起了积极的作用。

但由于没有对在原有用地上新建、扩建,增加建筑密度的建设工程收取配套费,同时,零星住宅建设配套费收取标准大大低于统征统建,致使无法有效地控制市中区建筑密度的增大,也使按规划进行的统一开发、配套建设难以顺利实施。

为此,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凡经批准在昆明市城市总体规划市中区(即东起规划外环路,西至梁家河,北起金刀营,南至南过境干道)范围内,在原有土地上新建和对原有建筑进行扩建增加建筑容积,一律按新增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收取市政设施配套费三十九元。

二、今后在城市总体规划市中区建设住宅的,原则上必须参加统建。

因特殊情况确需零星建设的,需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时按征地面积每平方米收取市政
设施配套费七十四元。

三、进行成片旧城改造、小区开发凡达到规划要求,免收市政设施配套费;达不到规划要求,由规划部门追缴配套费用。

四、本规定自一九八八年九月一日起实行。

新建扩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建设落实“三同步”实施方案

新建扩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建设落实“三同步”实施方案

新建扩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建设落实“三同步”实施方案为落实新建扩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确保配建及时、足额到位,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需要。

根据《X市新建改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建设管理规定(暂行)》(X府发〔X〕8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市新建改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建设管理规定(暂行)操作流程的通知》(X府办函〔X〕150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X市新建改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建设管理规定(暂行)实施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X府办函〔X〕151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X市新建改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的通知》(X府办函〔X〕23号)、《X市教育局、规划局、住建局关于下发关于新建改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落实“三同步”实施方案等三个文件的通知》(X 教发〔X〕95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进一步明确部门工作职责,制定新建、扩建居住区教育设施配建标准、以资代建资金缴纳标准及学校移交标准,完善落实“三同步”监督机制,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及时、足额配建教育设施;到X年,完成X-X年新建、扩建居住区已规划要求应配建教育设施的建设;调整和优化中小学、幼儿园布局规划,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完成入学矛盾突出区域教育设施的建设,消除大班额现象,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需要,促进教育公平优质。

二、建设主体及实施范围1.建设主体。

在X县辖区内的国有土地上新建、扩建商品住房及配套建设安置房、公租房等开发建设单位。

2.实施范围。

X年5月1日后新取得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或新取得土地手续的开发建设单位,按教育设施配套建设相关标准落实“三同步”。

所有新建扩建小区均需按新规定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具备条件配建教育设施的,建成后产权无偿移交县人民政府;不具备配建条件的,须按标准足额缴纳教育设施以资代建费用。

三、教育设施配建相关标准(一)教育设施配建标准根据城镇人口聚集、流动人口增加等因素,开发新建、扩建住宅区配套建设幼儿园、小学、初中应按下列标准执行(高中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开发建设单位按标准缴纳配套设施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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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新建扩建居住区配套
教育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本建设
【发文字号】昆政办[2016]90号
【发布部门】昆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6.08
【实施日期】2016.06.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新建扩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通

(昆政办〔2016〕9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新建扩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8日
昆明市新建扩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为规范我市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
法》、《昆明市中小学幼儿园场地校舍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有关规定,现对我市新建扩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工作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新建扩建居住区指新建改扩建的住宅区、住宅小区,包括商品住宅、保障性住房、城中村项目等。

配套教育设施是指中小学、幼儿园。

实施范围为全市各县(市)区,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

第二条按照《昆明市中小学幼儿园场地校舍保护条例》规定:每0.5万人区域内,设9个班规模的幼儿园,每增加600人,增设一个班的建设规模;每1万人区域内,设立18个班规模的完全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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