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官之调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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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第一什么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对法官自由裁量权,无论学术界还是实务界都存在许多不同的认识。

从概念上来看,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酌情作出决定的权力,这种权力在案件处理时是符合正义、公正、正确的要求的,它是法官职业的基本属性和本质要求,正确行使法官自由裁量权,对于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是,由于我国法律制度的不完备、法官队伍职业化水平不高和司法环境的不佳等主客观原因,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现象还不能完全避免,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公正的形象,降低了司法保障发展,维护群众利益,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效果,从根本上影响了我国的法制建设。

因此,规范并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几种学说1、戴维•M•沃克把法官自由裁量权界定为:“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决定或裁定的权限,其作出的决定应是正义、公平、公正、平等和合理的。

法律规则通常授予法官在某些情况下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权力和责任,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有时需要满足某些条件,有时则仅能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进行。

”2、利益法学的创始人赫克认为,任何一种法律制度都是有缺陷的,单纯依靠逻辑推理并不总能从现存法律规范中得出令人满意的结论,法官仅仅依靠逻辑结构不能令人满意地处理生活的需要。

只有法官不只是一个按照逻辑力学的定律运转的法律自动售货机,立法者才能实现他的意图和满足生活的需要。

因此利益法学主张法官应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将立法者没有能明确清晰表达出来的利益分割原则明确化,创造法律也就成了法官的功能之一。

尽管如此,赫克仍然没有滑向实体理性的深渊,他给了法官一个弱势定位——立法者的助手。

也就是说,在司法过程中,法官应在法律规则的结构内体会立法者希望保护的利益,仅仅在法律空白之处创设新的规则。

3、自由法学运动强调审判过程中的直觉和情感因素,并要求法官根据正义与公平去发现法律。

当实在法不清楚或不明确的时候,或者在当代立法者也不可能按制定法的要求审判某案件的时候,那么法官应当根据占支配地位的正义观念来审判案件。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法官和检察官的权利和义务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法官和检察官的权利和义务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法官和检察官的权利和义务司法部工作人员扮演着维护法律权威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角色。

作为司法机关的核心成员,法官和检察官不仅拥有广泛的权力,还肩负着相应的义务。

本文将探讨司法部工作人员即法官和检察官的权利和义务。

一、法官的权利和义务1. 权利作为司法机关的主导决策者,法官拥有一系列的权利,其中包括但不限于:(1)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法官有权根据法律和事实独立、公正地进行审判,不受任何他人的干预或压力。

(2)对案件进行裁决:法官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在审理案件后做出裁决,对争议进行解决,并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3)采纳证据和调查:法官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并对证据鉴定、勘验、突击检查等行为进行调查。

(4)授予其他司法行为人权利和义务:法官有权对法院工作人员、法庭秘书等进行组织管理,确保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2. 义务法官也有一系列的义务,以确保司法公正和法律的正确实施:(1)尊重和保护人权:法官要尊重当事人的权益,保护人权,确保审判过程和判决结果合法、公正。

(2)依法保密:法官负有保守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义务,确保相关信息的安全。

(3)保持公正和廉洁:法官应当保持中立,不为个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严禁受贿、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

(4)继续学习和提高专业素养:法官应当不断学习法律知识,提高审判能力和专业素养,以更好地履行自己的义务。

二、检察官的权利和义务1. 权利作为法律的监护人和公益诉讼的代表,检察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享有一定的权利,主要包括:(1)独立行使检察权:检察官有权根据法律规定,独立、公正地履行检察职责,监督司法活动,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

(2)提起公益诉讼:检察官可以代表国家或社会提起公益诉讼,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3)行使预防职能:检察官有权进行犯罪预防工作,监督调查活动,防止刑事犯罪的发生。

(4)指派、督促代理人:检察官有权指派律师等代理人代表国家进行诉讼,确保国家利益和法律的正当实施。

最新刑事诉讼法论文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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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刑事诉讼法论文题目1、论刑事诉讼中的代理2、论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3、论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4、论刑事诉讼立案管辖5、论刑事诉讼审判管辖6、论刑事诉讼强制措施7、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8、论我国刑事证据制度9、论证据的审查和判断10、论我国的公诉制度11、论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12、论审判组织13、论刑事简易程序14、论刑事上诉制度15、论审判监督程序16、论死刑复核制度17、论抗诉18、论辩护19、论辩护律师的权利保障20、论检察官的社会角色21、诉讼效率与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之间的关系22、论简易程序23、论证据的法律性24、我国刑事诉讼中口供的证明问题25、论证人制度之完善26、论羁押制度之改革27、论“自由心证”原则28、试论当代中国判断刑事证据的标准29、论“上诉不加刑”原则30、论“上诉不加刑”31、论二审程序中的审理方式32、对刑事再审制度之思考33、论不起诉制度之理论基础34、论控审分离原则35、论无罪推定原则36、沉默权研究37、论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38、论法官的社会角色39、论刑事诉讼中法官之调查权40、国际刑事司法准则与我国的刑事诉讼41、论犯罪控制和人权保护42、论刑事诉讼职能43、论被害人44、论附带民事诉讼的作用45、论刑事诉讼目的46、论刑事诉讼的实体正义47、论刑事诉讼的程序正义48、论论刑事诉讼的基本要素49、论刑事诉讼的构造50、论中国刑事诉讼模式改革51、刑事诉讼中的“毒树之果”相关问题探析52、从社会心理学角度看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5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之构建54、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多发性侵财案件侦审对策研究55、论新《刑事诉讼法》施行中警察刑事执法面对的挑战与思考56、新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实施情况的观察与分析57、刑事再审启动机制调查研究58、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侦查到案制度实施问题研究59、论庭前会议制度的适用60、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的控制下交付研究61、关于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探究62、证据能力制度研究63、由上海复旦大学投毒案来谈刑事和解制度64、论我国刑事诉讼人权保障65、论我国刑事二审程序与《两权公约》的距离66、刑事司法国际准则视野下的非法证据排除范围67、论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的配置和保障68、刑事被告人知悉权的比较研究69、应对外逃贪官进行刑事缺席审判70、论刑讯逼供产生与存续的原因71、刑事被追诉人财产权救济问题研究72、我国近亲属出庭作证豁免制度评析73、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刍议74、审查批准逮捕环节翻供问题初探75、刑事冤错案件的成因分析76、刑事审判中辩护律师责任研究77、刑事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探讨78、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检察监督79、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构建80、刑事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探讨81、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检察监督82、试述讯问技巧与刑讯逼供、指供、诱供的边界83、刑事诉讼鉴定人出庭作证之困境分析84、关于新刑事诉讼法下的刑事和解制度研究85、建构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86、浅析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难的原因及其对策。

论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职权调查事项

论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职权调查事项
第 2 卷第 1 7 期
21 02年 2月
平顶 山学院学报
Ju a fPn dn s a iest o r l ig ig h nUnv ri n o y
Vo . 7 No 1 I2 . Fe 201 b. 2
论 民事 诉讼 中的法 院职 权 调 查 事 项
段 贞锋
( 项 山学 院 , 南 平顶 山 4 7 0 ) 平 河 600
关系的总和。在民事诉讼过程 中 , 案件事实 主要通过
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 自己主张的方式 予 以查 明。 但也存在一些特殊的案件事实 , 需要 由法 官依职权予
以调查查 明, 而非 由当事 人进行 调查 , 以保障诉讼 程
序 的连续 、 流畅进行 , 保护国家利益 或第三人利益 , 实
些特殊 案件事 实 , 如果 判断缺 少某一项 诉讼要 件 , 则
应当驳 回诉讼 , 使诉讼 本身不 能成立 ; 特定 的案 件事 实出现 , 院应 当依据这些事实相应的作 出诉讼程序 法 停止或者继续进行 的决定 。法 院依职 权对这些 事项 进行调查并作 出判 断 , 当事人双方对于这些事项并不 享有处分权。 另外 , 此特定种类 的事 实之所 以必须 由法 院依 职 权进行调查 , 是因为诉讼 中涉及 的这些事实都具 有较 强 的公益性 , 大多 涉及 国家利 益或第 三人利 益 , 院 法
第 1 期
段贞锋 : 民事诉讼 中的法院职权调查事项 论
・5 7・
时机 的限制 。 2 法 院职权调查 与法 院职权探 知的区别 .
体公正为代价的 。 民事诉讼 目的, 是 以观念形 态表 达 的, 就 国家进 行 民事诉讼所期 望达 到 的 目标或结 果。 民事诉讼 目的的主体是 国家 , 其实 现 以国家强制 力作 为后盾 , 具有公益性 。诉讼 程序 中法 院代 表 国家对一些 特定

浅析我国法官调查取证权制度所遇到的挑战及完善

浅析我国法官调查取证权制度所遇到的挑战及完善

浅析我国法官调查取证权制度所遇到的挑战及完善[摘要]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作为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法官取证权有其存在的必要,亟需做的是合理配置法官取证权,将其配置在一个合理的空间,达到法院与当事人的和谐,当事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和谐,彻底地解决私益纠纷。

[关键词]诉讼证据;程序正义;法官调查取证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作为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加强当事人举证、调整法院的调查取证权,是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改革的突破口,本文从法官调查取证权在现实中存在的挑战以及如何完善提出个人见解。

一、法官调查取证权和程序正义之间的冲突程序公正是诉讼制度的内在价值之一,是诉讼制度的基础。

“程序是现代法治的醒目标志。

没有法治依然有实体问题,但没有程序,就没有法治可言。

法治在一定意义上说,就是程序治。

”①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和法院分担了调查取证权。

而法院拥有的调查取证权,却受到了质疑。

主要是与程序正义之间的冲突。

一方面,“任何人都不能充当自己的法官”。

而法院调查取证,打破了法院与诉讼当事人之间等腰三角形的基本诉讼结构,破坏了当事人之间的平等地位。

另一方面,法院参与民事诉讼调查取证会对案件先入为主地形成成见,使得案件审理失去公正的基础,造成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忽视和对民事权益的侵害,并使得法官未审先判,这显然违背了程序正义的。

二、法官调查取证的的障碍及职业风险(一)法官调查取证中的现实障碍分析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作证。

因此,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应当配合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向法庭陈述自己耳闻目睹的事实或者间接了解的情况。

但是在实践中,受中国“熟人社会”的影响,大多数人基于趋利避害的思量,往往会拒绝提供证据材料。

我国《证据规定》第37、38、39、40、75条虽然设置了证据交换制度以及当事人妨碍举证的推定制度,但这些规定原则性较强,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

(二)法官调查取证的职业风险分析近年来,我国各地相继发生了不少针对法官的暴力事件:2000年10月11日,河南籍李某夫妇不满判决,强行冲入法院并殴打司法工作人员;2002年4月21日,吉林省柳河县刘某拿刀刺向了该案审判长;2005年7月5日,两名河南法官在山西送达时,遭遇被告方疯狂堵截。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法官和检察官的权利和义务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法官和检察官的权利和义务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法官和检察官的权利和义务司法部是国家的司法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国家的司法工作。

司法部工作人员包括法官和检察官,他们是履行司法职责的重要角色。

法官和检察官在执法过程中具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这是为了保障司法公正和维护社会秩序。

下面将就法官和检察官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探讨。

一、法官的权利和义务1. 法官的权利法官作为司法部门的核心人员,享有一定的权利,以便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首先,法官有权独立行使司法权,根据法律和法规判决案件。

其次,法官有权利保障庭审的公开、公正和公平,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最后,法官有权利拒绝接受贿赂和其他非法利益,确保司法部门的廉洁。

2. 法官的义务法官担负着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的重要责任,因此有一系列的义务需要履行。

首先,法官有义务遵守宪法和法律,正确行使司法权,保证判决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其次,法官有义务保持独立和中立的立场,不受任何外部势力的干扰,做到绝对公正。

最后,法官有义务提高自身业务能力,不断学习和研究法律知识,以应对复杂的案件和司法难题,正确判断和裁决案件。

二、检察官的权利和义务1. 检察官的权利检察官作为司法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享有一定的权利。

首先,检察官有权调查犯罪行为,收集证据并起诉犯罪嫌疑人,确保犯罪活动得到惩治。

其次,检察官有权对刑事案件进行监督,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和司法公正。

最后,检察官有权提起上诉,对不公正的判决进行申诉,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尊严。

2. 检察官的义务检察官所担负的责任也很重大,他们有一系列的义务需要履行。

首先,检察官有义务依法保护国家的利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严厉打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其次,检察官有义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司法过程中受到公正对待。

最后,检察官有义务加强自身的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提高法律水平,为正义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结论司法部工作人员,包括法官和检察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具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法官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法定职责和义务

法官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法定职责和义务

法官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法定职
责和义务
法官作为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其法定职责和义务之一。

法官的职责包括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为了确保法官行使权力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官的工作进行监督,可以起到监督权力行使的作用。

法官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

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对法官进行监督和调查,法官应主动配合并接受其监督。

2. 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和指示。

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就司法工作作出决定和指示,法官应及时贯彻执行。

3. 主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

法官应当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有关司法工作的情况,如司法实践中的重大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等。

4. 提供资料和协助调查。

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法官的监察,有权要求法官提供相关资料并协助其进行调查。

法官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有助于提高司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确保司法权力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同时,这也是法官履行职责和义务的重要方面之一,有助于建立健全法治国家的制度框架。

试论证明责任承担和法官裁判的不同原理——以刑事诉讼中法官庭外调查权为视角

试论证明责任承担和法官裁判的不同原理——以刑事诉讼中法官庭外调查权为视角
收 稿 日期 :0 8 1 - 1 2 0 — 1O
任 ” 将后 者译 为“ , 说服 责 任” 即现 代 意 义上 的证 明 ,
责任 。从 比较 法 的 角度 进 行 分 析 , 美 法 中提供 英
证据 的责 任 和德 国法 中主 观性 的证 明责 任 相 近 , 而
英 美法 中 的说 服责 任与德 国法 中的客观性 的证 明责 任 相 同。如果 说法 官 有 证 明责 任 , 证 明 责任 的主 是
第 2 第 5期 4卷
( 0 9 20)
内 江师 范 学 院 学 报
J OuRNAI OF NEII J ANG N0RM AL U NI VERS TY I
No 5 Vo . 4 . 12
I0 9 20 }
试 论 证 明责 任 承 担 和 法 官裁 判 的不 同原 理
— —
质 问题作 一些 探讨 。


法 官不具 有承 担证 明责任 的理 论基础
评议 的证据 行为 , 履行 提 供 证 据 责任 的案 件不 得 未
关 于人 民法 院是 否 承 担证 明责 任 , 讼 理论 界 诉

交与 陪审 团评议 , 由法 官通 过示 评议 进行裁 判 ; 二
是指 当事 人对交 与 陪 审 团进 行 事 实认 定 的 案件 , 在
和裁 判 职责 的履 行 在 前 提 、 场 、 因和 结 果 上 都 有 较 大 的 不 同 。因 此 , 官 不 是 证 明 责 任 的 主体 , 官 进 行 立 动 法 法 庭 外 调 查 是 在 履 行 其 裁判 职责 。 关键 词 : 外 调 查 ; 明责 任 ; 判 职 责 庭 证 裁
以刑 事 诉讼 中法 官庭 外调 查权 为视 角

刑事诉讼中的法官庭外调查权

刑事诉讼中的法官庭外调查权

二、 我国法官的庭外调查权确立之基础
确信。而 当某些证据的来源、 形式遭到合议庭的质疑 ( ) 国历 代控 、 侦 一体化 立 法模 式 影响 一 我 审、 时候 , 就需要对其进行调查核实。需要说 明的是法官 我 国古代一直是政 审不分 , 审侦一体化 , 控 一个 的庭 外调 查 , 在 控辩 双方 举 证 质 证后 , 是 对证 据 的进 县最高行政长官县令又是裁判官 , 主理 司法事务 , 同 步认 证 , 目的不 是 为 了帮一 方 调查 取 证 。法 官 的 时还负责侦查 和起诉 。审判机关承担着侦查 、 其 起诉 、 庭 外 调查 过 程 是对 证 据 的认 证 过 程 。认 证 也 即是 认 审判 的职 能 ,法 庭 审 理其 实 是 法官 追究 犯 罪 事 实 的
( ) 二 职权 主 义诉讼 模 式 的影响
我 国不 管 是 在 清朝 末 年还 是 北 洋政 府 时期 以及
结 论 是正 确 可 以成 立 的 ,其 主体 就 是 事 实作 出认 定 国 民党 执 政 时期 一 直 都深 受 职权 主 义诉 讼 模 式 的影 或 者裁 断 的人 ; 一种 是 他 向证 明 , 主 体一 般 是 提 响 。建 国以后 , 国一 直 沿 引苏联 的法 律 , 苏联 的 另 其 我 而 出某 种 事实 主张 的人 。 自向证 明 , 于 主体 的职责 行 审 判 模 式仍 然 属 于 大 陆法 系诉 讼 制度 的一 部 分 。我 属 为, 目的是满 足 自己行 使 某 种 职权 的需 要 , 法 庭 的 国 17 年 的刑事诉讼 法就因其 赋予 了法 官较大庭 在 99 审 理 阶段 ,法 官作 为 诉讼 裁 断者 即为 自向证 明 的主 外 调 查 权 .强 调 法 官 积极 主 动 审理 案件 被认 为是 具 体。 自向证 明是行使司法裁判权的需要 , 目的是为 了 有 强 职权 特征 的法律 。 三、 我国法官庭外调查权所存在的弊端 让 自己明 白 , 以便 作 出某 种判 决 或裁 断 。②

法官自由裁量权在诉讼中的适用及限制

法官自由裁量权在诉讼中的适用及限制

法官自由裁量权在诉讼中的适用及限制摘要:法官自由裁量权作为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概念,深受广大法律人士和学者的关注和研究。

该权力在诉讼中的适用和限制,关系到司法公正和司法效力的同时也面临着一定的困境。

本文通过对法国、英国、美国等国家的法律制度及相关案例的分析,探讨了法官自由裁量权在诉讼中的适用与限制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法官自由裁量权、诉讼、限制、适用、案例一、前言在司法实践中,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法官为了维护法律公正、实现司法效力而具有的一种自由裁判权。

然而,如何恰当地使用该权力,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

在一些案件中,通过恰当适用裁量权,可以解决繁琐的诉讼问题,从而达到司法效力的最大化;但在一些情况下,如果法官滥用裁量权,则会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甚至会对司法公正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本文通过分析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适用与限制,来探讨这一问题。

二、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范围,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 证据制度。

在面对证据不足、证明责任存在矛盾等复杂的情况下,法官可以依据自己的认识和经验,进行合理的推测和判断,从而恰当地使用自由裁量权。

(二) 刑事司法。

刑事诉讼中,法官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疑点认定、量刑和罚金决定等,从而对被告进行相应的处罚和制裁。

(三) 民事司法。

在民事案件中,法官可以合理地适用法律制度,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进行损害赔偿等的判断和计算,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 行政审判。

在行政审判中,法官可以依据实际情况,对行政权力行使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进行评估和决策,从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适用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此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设定相应的限制。

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 法律规定。

法官自由裁量权需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否则就存在违反法律的可能性。

因此,法官在进行判决时必须结合法律规定,遵循法治精神。

(二) 公正原则。

析行政公诉制度中检察机关的调查权

析行政公诉制度中检察机关的调查权

规 定保 密 。” 然 《 虽 民事 诉讼 法 》 行政 诉 讼法 》 和《 规定 律
师有 调 查 收集 证 据 的权 利 。 令 人 遗憾 的是 . 但 法律 并 未
对 当事人 及 其 代理 人 在 调查 过 程 中 可 以行 使 哪些 具 体 权 利 , 以使用 哪些 方 法和 手 段 . 可 如何 排 除妨 碍 等程 序 问题作 具 体 规定 , 是原 则 性 地规 定 当事 人有 权 收集 、 只 提 供证 据 , 有权 委 托代 理 人 . 代理 律 师 和 其他 诉 讼代 理
当 事人 、 结 诉 讼 、 终 中止 诉 讼 、 回避 等 与 实 体 争 议无 关 的程 序事 项 ” 是 对 法 院调 查权 最 为 详 细 的规 定 . 这 但
Hale Waihona Puke 是 仍 然存 在 一些 弊 端 。我 们 再 看 一下 行 政诉 讼 ,行 政 《 诉 讼法 》 3 条 规定 :人 民 法 院有 权要 求 当事 人提 供 第 4 “
事人 和律 师 的调 查 取证 工 作难 上加 难 。 在行 政公 诉 中 。 如 果 检 察 机 关 的调 查 手 段 也 如 当 事 人 和 律 师 那 般 受
不能 自行 收集 的证 据 .或者 人 民法 院认 为 审理 案 件需
要 的证 据 . 民 法 院应 当调 查 收 集 。 … …” 0 1年 《 人 20 证 据 规 定 》 5条 规 定 :《 事诉 讼 法 》 6 1 “民 第 4条 规 定 的“ 证 据 ” 指 以下 情 形: 1 及 可 能有 损 国家 利 益 、 会 公 是 r 涉 一 社
行 政 学 院第 十 期 青年 干 部 培训 班 课 题研 究 的结 项 成 果之 一 。 } {国 家检 察 官 学 院 河 南分 院 副 院长 [500 4 00 ] } }郑 州 大 学法 学 院 2 0 09级 法 律 硕 士研 究 生 [50 0 40 0 ]

论我国法官刑事庭外调查权的完善

论我国法官刑事庭外调查权的完善

论我 国法官 刑事庭 外调 查权的 完善
金 晶
( 南京财经大 学 法 学院 , 江苏 南京 2 ) 1 0 0 4 6
摘 要� 法官行使庭外调查权有利于澄清案件事实 , 提 高诉讼效率 , 平 衡控辩双方诉讼地 位, 进而促进司 法的公 正 . 但是我国目前刑事诉讼中的庭外调查制度随意性过大 , 需要予以完善. 关键词 � 刑事庭外调查制度� 制约� 完善 中图分类号 � 文献标识码 � D 9 2 5 . 2 A 文章编号 � ( ) 1 6 7 1 9 2 4 7 2 0 0 6件的侦破又 负责 案件的 审判 , 因之 , 法官 的庭 外调 查权 是封 建 时 代 司 法体 制 正 常 运 转 的 支柱 . 直 至 2 0 世纪 4 解放 区出 现了著 名的 " 马 锡五审 判 方式 " 0 年代 , 即" 就 地审判 , 不拘形 式 � 深入调查 研究 , 联系群众 , 解决 问题 " . 这种审判 方式要 求法 官进 行大 量的 庭外 调 查 . 这使 得庭外调查 在我国 刑事 诉讼 中的 地位 和作 用得到 了进 一步的强化 . 受我国法治 的历史 底蕴 以及 马锡 五审 判方 式的影 响, 新 中国成 立 后 , 在 刑 事 审 判中 , 刑 事 诉讼 法 赋 予了 法官 广泛的调查 权 . 庭 外调 查权 成为 了审 判权 的重要 组成 部分 , 其目的 在于 追求 审判 公 正 . 根 据 1 9 7 9 年刑 事诉 讼法的规定 , 法官不 仅是 法庭 审判 的主 导者 , 而且 是刑 事案件事实 的积 极调 查者 . 法官 有权 收集 能够证 实被 告人有罪或 无罪 , 犯 罪情 节轻 重的 各种 证据 , 有权 向有 关国家机关 , 公民收 集调 取证 据 , 必 要时 可以 进行 勘验 , 检查 , 搜查 , 扣 押 和鉴 定 . 修 订后 的 刑 事 诉 讼法 在时 间上对法官 庭外调 查权 的行 使从 原先 的庭 审前后 限定 为 庭 审 后 . �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 " 合议 庭 在 庭 审 过 程 中 对 证 据 有疑 问 的 , 可以宣布休 庭, 对 证据进行调 查核实 , 并可进 行勘验 , 检查 , 扣 押, 鉴 定和 查询 , 冻 洁等 调 查 活动 " , 第一 百 七 十一 条 就 自诉 案件 中法官的庭 外调 查权 也作 了相 同的 规定 . 通过这 种庭 外调查 , 法官 可 以收 集 到 一些 为 控 辩双 方 所 忽略 或无 法在法 庭上 提 出的 新 证 据 , 或 者 对 一些 在 法 庭上 无法 核实的 证据 进 行详 细 的 审查 , 或 者 对一 些 可 能会 流失 的证 予 以保 全 ." 相 对 于以 审 查 核实 控 辩 双

法官庭外调查权:绝对化倾向及其消解

法官庭外调查权:绝对化倾向及其消解
诉讼 的法 理 , 方面违 背 了正 当程 序理论 , 一 侵犯 了被
告 人 的权 利 , 另一方 面又 放大 国家 的公权 力 , 表现 出
超 职权 主义 的绝对化倾 向 。

其 随 意性 , 与法官 在庭 审活动 中的被动 性 相矛盾 , 都
体 现 出职 权 主义甚 至超 职权 主义 的浓厚 色彩 。 2 法 官庭 外调 查权 的的进 行方 式有 违 裁判 者庭 . 审 活动 的公 开性 和透 明性 。法官 庭审 活动 的公 开性 从 内容 上 是指庭 审 过 程 的公 开 和 判 决 结 果 的 公 开 ,
现代 的刑事 审判 活动 , 一方 面是 为被 告人 提 供
获得 听审 的机 会 , 另一 方 面 是 对警 察 和 检察 机 构 的 追诉 结论 实施 的独 立 审 查 , 而构 成 对 警 察权 和检 从
查 的 主 动 性 上 。 根 据 法 律 的 规 定 和 有 关 的 司 法 解
释, 庭外 调查 权既 可 以由控 辩双 方 申请启 动 , 可以 也 由法官 自行 启动 , 是控 辩 双 方 的 申请 对 法 官 没 有 但 直 接 的约束 力 , 是否 实 施庭 外 调 查 的最 终 决 定 权 在
察权 的司法 控制 ¨ ¨ 。而 我 国刑 事 诉讼 法 1 8条 规 5 定 : 在法 庭 审 理 过 程 中, 议 庭 对 证 据 有 疑 问 的 , “ 合
可 以宣 布休庭 , 证据 进 行 调 查核 实。人 民法 院 调 对
合 议庭 的法官 手 中 , 辩 双方 只能 消极 等 待 合 } 控 义庭 法 官的裁 决 。其 次是 庭 外 调查 权 启 动 的 随意 性 上 。 法官 启 动庭 外调查 权 的立法理 由是 合议 庭对证 据 有 疑问 : 种 “ 问” 这 疑 所指 向 的 内容 相 当宽 泛 , 既 可 它 以指控 方指 控 书 中没有 列 出的事 实 , 可 以是 公 诉 也 机关应 该 提 出补充 侦查 建议 而 没 有 提 出 的事 实 ; 既 可 以是影 响定 罪 的事实 , 可 以是影 响量 刑 的事实 。 也

略论法官庭外证据调查权

略论法官庭外证据调查权

成立 的职 责 , 通过 以 自身 为主体 的调 查 活动 , 当 对
庭 控辩双方 所 出示 的证据材料 进行评 价 和取 舍的
认证 过程 ” 1 。 [ ]
“ 了保 全 或 审 核 证 据 , 保 法 庭 审判 活 动 为 确 的正 常和顺 利进 行 , 大陆法系 国家在庭 审时 , 不 也
前 司法 资源 较 为有 限 的情 况 下 , 以期 达 到兼顾 公 正和效 率 的 目的。在法庭 审理 中, 法官 主持 庭审 , 通过控辩 双 方 的积极 举 证 对 全 部证 据 进 行 审桉 , 以求案情 明 晰 , 在有 确实 、 分 的证 据基础上 来认 充 定案件事 实 和性 质 。囡 此 , 庭 审理 是 迅 速 实现 法 审判功能 的最 基 本 而 又最 重 要 的 程序 。但是 。 在
收 藕 日期 :0 1 52 20 - ・1 0
样, 在《日本 刑事诉 讼法 》 第二 百 九 十九 条 中作 了
作者筒介 : 马德鸿 (9 3 ) 男 , 17 一 . 四川省梓潼县人 , 四川 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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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簿鸿
略 论 法 官 庭 外证 据调 查 权
又该如何 得到保 障就成 为一个重 要 的问题。本文
拟就此 问题 作一探 析 , 以期对 司法 实践有所 裨益 。
主导权 , 《 在 日本刑事 诉 讼法 》 第二 百 九 十八 条第

款规定 了 。 察 官 、 告 人 或 辩 护 人可 以请 求 检 被
法官庭 外证据 调查 权指 “ 为刑 事 诉 讼裁 判 作 者的法官 , 为了履 行适 用 法 律确 认指 控 犯 罪是 否
两个规定 : 一是 在 请 求法 院 调 查证 据文 书或 证 物

法官庭外调查权的理解与适用

法官庭外调查权的理解与适用

法官庭外调查权的理解与适用关于《法官庭外调查权的理解与适用》,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摘要】刑事诉讼法赋予了法官庭外调查权,但由于法律规定的过于笼统,使人们对法官庭外调查权的理解和适用产生了分歧。

本文在贯彻法官中立原则和有利于被告人原则的前提下,对法官庭外调查权进行定位并从程序上对该项权利进行完善,从而防止审判权的异化并维护司法公正。

【关键词】庭外调查;诉讼模式;法官中立;证据保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吸收了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一些合理因素,但仍保留了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一些特点,如法官仍拥有庭外调查权,但与原刑事诉讼法相比,法官的庭外调查权发生了显著的变化。

根据1979年《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官不仅可以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对于证据不充分或发现新的需要调查的事实进行调查,而且可以在开庭前的审查公诉活动中展开证据调查活动。

这种庭外调查是为了收集、补充证据,带有追诉的性质,违背了控审分离原则,使法官的中立裁判地位发生动摇,更不利于保障被告人的利益和实现诉讼公正。

而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58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现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庭外调查是为了核实证据,是法官为履行裁判职能所行使的一种补充、辅助手段,这使得法官的“侦查角色”得以扭转,从而较好地保证其中立地位。

从上述的比较中可以看出,现行的法官庭外调查权必须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在对证据有疑问的时候方可用上述的方法调查核实证据,而不允许补充证据,法官应将庭外调查的目的限定在保全证据、审核证据的证明力上,而不得以追诉或协助追诉为目标。

{1}(P221)虽然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法官拥有庭外调查权,但无论是刑事诉讼法还是相关的司法解释对法官庭外调查权的规定都很模糊和笼统,使人们对法官庭外调查权的理解与适用产生了分歧。

论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的自行调查权

论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的自行调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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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的 自行调查权
孙应征’ 赵 慧 一
内容摘 要 : 罗马规 约》赋 予 了检 察 官 自行调 查权 的规 定在 国际社会 引发 了激 烈的争议 , 正 确理 解 国际刑 事法 《 要
院检 察 官的 自行调 查权 ,必须在 多元 的 文化背景 、法律 背景 以及 产 生该条 约的 国际政 治背 景下合 理 审视检 察 官侦 查
法 院检 察官 的 自行调 查权 ,必须 在 多元 的文化背 景下合
于不同法律文化传统以及政治体制选择 的结果。
《 马规 约》 关 于检 察官 自 调 查权 的规定 是 总结 罗 行
世 界各 国刑 事立法 经验 的产物 , 不 同法律 文化 在 国际 是
刑 事立 法 层面 的折射 。根 据 《 马规约 》 罗 的规 定 , 检察 官 “ 以 自行根 据有 关本 法 院管辖 权 内犯罪 的 资料 进行 调 可
查 。”这一 规定 赋予检 察 官 自行 启动 犯罪 事实 调查 的权
理 审视检察 官侦查权 的配 置 , 惟有 如此 , 能扩 大 《 才 罗马
规 约》 可适应性 , 的 促成 国 际和平 与正义 的实现 。

力, 是典 型 “ 检警一 体化 ” 国际立 法层 面 的反映 。国 际 在
刑 事 法 院 为 什 么没 有 采 纳世 界 各 国 普遍 通 行 的侦 查 和
追诉 机制 的一 个环节 ,刑事 追诉 的成 功与否 ,最 终还 是
十 湖北省人 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 武汉大学兼职教授 十十湖北省人 民检察院公诉处 【3 0 3 407 】
【 30 3 407 】
要取 决于检察 机关 能否成 功说服 法庭作 出有 罪判决 。” 】 【 4

法官的职责和权力

法官的职责和权力

法官的职责和权力法官作为司法机关的核心人员,承担着维护法律正义和司法公平的重要职责。

他们既是法律的执行者,也是法律的守护者。

在司法过程中,法官拥有一定的权力,以行使他们的职责和维护司法公正。

本文将探讨法官的职责和权力,并介绍他们在司法系统中的作用。

一、法官的职责1. 法律解释与适用:法官有义务解释和适用法律。

当案件遇到法律条文不明确或有争议时,法官需根据法律的实质和目的进行解释,并依法运用解释结果裁决案件。

法官的准确解释和适用法律是司法公正的基石。

2. 审理案件:法官负责审理各类案件,包括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

他们根据当事人的陈述、证据以及法律规定,进行案件的调查、审理和判决。

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应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并确保审判过程的公正和透明。

3. 制定判决书:法官在审理案件后需要制定判决书,明确法庭对案件的裁决结果和理由。

判决书应准确、清晰地表达法官的判断和思路,并具备法律的严谨性和公正性。

4. 维护司法独立:法官应秉持司法独立的原则,独立行使审判权力,不受其他权力的干涉。

他们应以法律和事实为基准,客观公正地对待案件,不受外界利益和压力的影响。

二、法官的权力1. 裁决权:法官有权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决,以解决争议和纠纷。

他们的判决对当事人具有强制执行力,保障了法律的权威和社会的稳定。

2. 裁量权: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享有一定的裁量权。

他们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社会实际,判断适用的法律和判决结果。

裁量权的行使需遵循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制约,以确保裁判结果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3. 补充调查权:在审理案件时,法官有权要求补充调查以获取更多的证据和背景信息。

这有助于全面、客观地审理案件,并防止因证据不完备而造成的误判。

4. 管辖权:法官根据法律规定,对不同类型和程度的案件有管辖权。

他们可以决定是否受理案件,并将案件分配给适当的法庭和法官。

管辖权的行使有助于司法系统的高效运行和资源的合理配置。

总结起来,法官的职责和权力旨在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社会的稳定。

电大法学专科毕业论文参考

电大法学专科毕业论文参考

电大法学专科毕业论文选题指导法理学部分1. 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对法学的指导意义2. 邓小平法制思想研究3. 论廉政建设4. 论市场经济与法治5. 关于人权与法治6. 法律在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作用7. 论法律在国家宏观调控经济中的作用8. 论法律与道德9. 对现代资本主义法治的研究10. 法律与科学技术11. 论改革中的"合理"与"合法"的矛盾12. 法律与政策13. 法律与自由14. 论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15. 论市场经济与法观念16. 论法律标准与生产力标准17. 论法律意识18. 论法律实施的监督机制19. 论法律文化20. 论法律与改革21. 论法律职业道德22. 法律解释在法治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23. 论权利与义务24. 论法治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25. 论法律责任26. 论法律监督27. 论法律效力与法律实效28. 法律与行为29. 法律与秩序30. 法律与利益31. 法律与权利32. 法律和公平、正义33. 评析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34. 评"法不责众"35. 论民主与法治36. 论立法的国际化37. 论法律手段与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的关系38. 论法律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39. 论社会主义法律和资本主义法制的区别和联系40. 论依法治国41. 论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42. 论司法公正43. 论司法公开44. 论立法学学科建设的几个问题45. 论马克思主义立法观46. 论立法产生的标志47. 论当代中国立法改革的几个问题48. 论立法过程49. 论立法权50. 论中国立法权限划分体制51. 论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的立法权限范围52. 论行政法规立法53. 论中国地方立法的权限范围54. 论立法主体55. 论立法者的素质和其他条件56. 论立法专家57. 论立法预测58. 论立法规划论立法的准备59. 论立法的准备60. 论法案起草61. 论立法方略民法学部分:1. 论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2. 论民法对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意义3. 论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4. 论民法对财产权的保护5. 论我国人身权制度的完善6. 论我国物权法制定的原则7. 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8. 论民法与商法的关系9. 论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10. 论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意义11. 论我国的民事主体制度12. 论法人制度对于我国企业改革的理论与制度意义13. 论合伙的法律地位14. 论合伙财产的法律性质15. 论法人内部治理制度16. 论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17. 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18. 论意思表示19. 论法律行为的分类及其意义20. 论物权行为30. 论代理制度对于市场交易的意义31. 论表见代理32. 论代理中的连带责任33. 论代理权的取得与行使34. 论无权代理35. 论民事权利体系36. 论人身权体系37. 论民法中的物权体系38.论诉讼时效制度的意义39.论诉讼时效制届满的效力40.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41.论民法中的归责原则42.论过错责任原则43.论无过错责任原则44.论民事责任的特征与功能45.论所有权在物权体系中的地位与功能46.论所有权与所有制的联系与区别47.论所有权的取得方式48.论所有权的限制49.论用益物权体系50.论我国的不动产物权体系51.论我国的土地物权制度52.论我国农业土地物权制度的完善53.论地役权54.论典权55.论担保物权体系56.论抵押权的设定与效力57.论质押的客体58.论权利质押的特征59.论留置权的特征的意义60.论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61.论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比较62.论共有63.论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比较64.论占有制度的意义65.论物权的效力66.论物权的支配效力67.论物权的追及效力68.论物上请求权69.论物权与债权的区别70.论物权法定原则71.论一物一权原则72.论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与交易安全保障的关系73.论债的特性74.论债权的相对性75.论债权的效力76.论债权的履行原则77.论债的分类及其意义78.论多人数之债79.论债的转移制度80.论债权人的代位权81.论债权人的撤销权82.论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83.论《合同法》制定的意义84.论合同自由原则85.论合同法中的鼓励交易原则86.论合同的解除87.论缔约过失责任88.论违约责任制度的特征与功能89.论继续履行90.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91.论情势变更原则92.论合同中的第三人93.论第三人侵害债权94.论不当得利95.论无因管理96.论民法的老实信用原则97.论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98.论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比较99.论监护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100.论民法的私法属性101.论法人分类的意义102.论动产与不动产分类的意义103.论财团法人104.论取得时效制度105.论动产的善意取得106.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107.论格式合同〔标准合同〕108.论合同解释原则109.论有限合伙110.论隐名合伙111.论买卖合同的特征与意义112.论隐私权113.论名誉权114.论精神损害赔偿115.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116.论无效民事行为117.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婚姻家庭法与继承法1.论婚姻家庭法与民法的关系2.论当代夫妻财产制发展的趋势及原因3.论违反婚姻家庭法的法律责任4.论保护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作为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5.大陆法系亲权制度与英美法系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制度之比较6.非婚生子女保护制度评析7.人工生殖法律问题研究8.论修改继承法的指导思想9.论代位继承的性质和特点10.论遗产种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11.论遗产的法律特征12.论被继承人债务确实定和清偿13.论债权、债务的继承14.论知识产权的继承15.论财产法律地位的继承16.论遗嘱自由的限制刑法部分1.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研究2.论刑法的机能3.论刑罚权的根据4.罪刑法定原则研究5.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6.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7.刑法溯及力问题研究8.刑法立法方法研究9.刑法解释研究10.刑事司法解释研究11.刑事判例研究12.犯罪论体系研究13.论犯罪的特征14.中外犯罪构成理论比较研究15.刑事法律关系研究16.刑事责任研究17.论犯罪化与非犯罪化18.犯罪课题研究19.论刑法上的行为20.论不作为21.持有型犯罪研究22.刑法因果关系研究23.西方国家刑法因果关系理论评介24.刑事责任能力研究25.精神障碍与刑事责任能力26.法人犯罪研究27.论犯罪故意28.论犯罪过失29.论业务过失犯罪30.论犯罪目的31.论犯罪动机32.论刑法上的认识错误33.严格责任犯罪研究34.论犯罪既遂35.论犯罪预备36.论犯罪未遂37.论犯罪中止38.论共同犯罪39.论有组织犯罪40.实行犯及其刑事责任研究41.帮助犯及其刑事责任研究42.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研究43.论共同犯罪人的分类44.论主犯的处罚45.论从犯的处罚46.论胁从犯的处罚47.论一罪与数罪的区分标准48.论想象竞合犯49.论法条竞合50.论结果加重犯51.牵连犯及其处罚原则研究52.正当防卫的条件研究53.论无限防卫权54.紧急避险问题研究55.安乐死问题研究56.刑罚目的研究57.刑罚功能研究58.刑罚机制研究59.重刑主义与传统法律文化60.刑罚威慑机制研究61.死刑威慑效果的实证研究62.罚金刑制度研究63.自由刑发展趋势研究64.刑罚裁量的原则研究65.刑罚裁量情节研究66.论我国刑法中的自首制度67.中外刑法自首制度比较研究68.论立功69.累犯制度比较研究70.数罪并罚原则研究71.减刑制度比较研究72.假释制度比较研究73.危害国家安全罪比较研究74.玩忽职守罪研究75.滥用职权罪研究76.交通肇事罪研究77.走私罪研究78.论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79.内幕交易罪研究80.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研究81.洗钱罪研究82.集资诈骗罪研究83.贷款诈骗罪研究84.信用卡诈骗罪研究85.保险诈骗罪研究86.偷税罪研究87.骗取出口退税罪研究88.侵犯著作权犯罪研究89.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研究90.合同诈骗罪研究91.故意杀人罪研究92.强奸罪研究93.绑架罪研究94.抢劫罪研究95.侵占罪比较研究96.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比较研究97.电脑犯罪研究98.网络犯罪研究99.毒品犯罪研究100.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研究101.妨害司法犯罪研究102.环境犯罪研究103.贪污罪研究104.受贿罪研究民事诉讼法部分1.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2. 诉和诉权的理论与实践3. 试论当事人的举证责任4. 民事证据制度的理论与实践5. 论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裁判的抗诉6. 关于民事诉讼主体制度的研究7. 关于我国民事上诉制度的研究8. 对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研究9. 对我国破产制度的探讨10. 对我国仲裁制度的探讨11. 我国开展司法协助的现状展望12. 关于人民调解制度的研究13. 如何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程序制度14. 试论法院调解15. 催促程序之研究16. 公示催告程序之研究17. 论民事诉讼的管辖制度18. 论普通程序的基础性19. 怎样认识民事强制执行措施20. 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刑事诉讼法部分1. 论辩护律师的权利保障2. 论检察官的社会角色3. 诉讼效率与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之间的关系4. 论简易程序5. 论证据的法律性6. 我国刑事诉讼中口供的证明问题7. 论证人制度之完善8. 论羁押制度之改革9. 论"自由心证"原则10. 试论当代中国判断刑事证据的标准11. 论"上诉不加刑" 原则12. 论二审程序中的审理方式13. 对刑事再审制度之思考14. 论不起诉制度之理论基础15. 论控审别离原则16. 论无罪推定原则17. 沉默权研究18. 论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19. 论法官的社会角色20. 论刑事诉讼中法官之调查权21. 国际刑事司法准则与我国的刑事诉讼22. 论犯罪控制和人权保护23. 论刑事诉讼职能24. 论被害人25. 论附带民事诉讼的作用企业法/公司法题目1. 企业法律形式与企业立法的完善2. 独资企业的假设干法律问题探讨3. 企业注册资本的假设干问题的法律探讨4. 有限责任制度研究5. 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研究6. 法定资本制的几个问题7. 授权资本制的假设干问题研究8. 私人诊所、私立学校的企业性质问题研究9. 公司企业设立人的责任问题研究10. 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探讨11. 中国证券法律制度假设干问题研究12. 公司债的假设干问题探讨13. 风险投资企业的假设干问题研究14. 企业联锁经营的法律问题探讨15. 独资企业的业务转让的问题探讨16. 有限合伙的假设干问题17. 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问题研究18. 论国有企业的假设干问题19. 论国有独资公司20. 合伙企业的假设干问题探讨21. 关联企业的假设干问题研究22. 有限责任公司的假设干法律问题探讨23. 论公司代表制度24. 授权代表与法定代表的比较研究25. 国有企业债转股问题研究26. 股份公司的假设干问题研究27. 股票期权制的假设干问题研究28. 论上市公司的监管制度的完善29. 论上市公司的收购30. 论公司合并31. 论股东权32. 论公司募集设立33. 论公司法人财产权34. 论公司人格的否认35. 论代表诉讼36. 论小股东权益的保护37. 企业破产的假设干问题探讨38. 期货市场的假设干法律问题探讨39. 中国公司海外上市的假设干问题研究40. 论我国小企业促进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41. 论外商投资企业立法的完善42. 企业托管的几个问题43. 论非上市公司收购的几个问题44. 母子公司法律问题探讨45. 相互持股法律问题探讨46. 论股利分配的几个问题47. 论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48. 论公司重整49. 企业解散与清算的假设干问题研究50. 论对内幕交易的禁止与处罚青少年法学1.试述青少年法学的研究对象和体系2.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及发展趋势初探3.简论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及对策4.谈谈青少年犯罪的预防5.试论对违法犯罪青少年的教育改造6.少年司法制度的产生及其法理渊源7.青少年立法的发展趋势8.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意义9.少年审判制度原则及其理由10. 中外青少年犯罪比较研究。

法庭调查员的角色与职责

法庭调查员的角色与职责

法庭调查员的角色与职责在司法体系中,法庭调查员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他们是法庭中的核心人员,负责收集、整理和呈现与案件相关的证据。

法庭调查员不仅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调查技巧,还需要保持中立、客观的立场,并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进行。

一、收集证据作为法庭调查员,首要的职责是收集证据。

他们会通过多种途径,如调查、采访、搜集文件等,寻找与案件相关的证据。

这些证据可以是书面文件、物证、录音、录像等形式。

法庭调查员需要充分了解案件背景和相关法律条文,以确保证据的收集合法合规。

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法庭调查员需要保持高度的敏感性和专业性。

他们需要识别出哪些证据是重要的,哪些是无关的,以便在法庭上有效地呈现。

同时,他们还需要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避免虚假证词的出现。

二、整理证据收集到的证据并不总是井然有序的,法庭调查员需要对其进行整理和分类。

他们会将证据按照时间、地点、涉及的人员等因素进行归类,以便更好地理解案件的脉络和关联。

同时,他们还会撰写详细的报告,将整理后的证据呈交给法官和律师。

整理证据的过程中,法庭调查员需要保持绝对的客观性和中立性。

他们不能对证据进行武断的解释或评判,而是应该尽量还原事实的真相,让法官和陪审团能够根据证据做出公正的判断。

三、协助法官和律师法庭调查员还扮演着协助法官和律师的角色。

他们会根据法官和律师的要求,提供相关的法律文件、案例和研究报告,以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案件和制定辩护策略。

在庭审过程中,法庭调查员还会提供技术支持,如播放录音、播放视频等。

除了协助法官和律师,法庭调查员还需要与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合作。

他们可能需要与警察、律师助理、翻译等进行沟通和协调,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

四、保护证人和受害人权益法庭调查员还有责任保护证人和受害人的权益。

他们会与证人和受害人进行面对面的会谈,收集他们的证词和陈述。

在这个过程中,法庭调查员需要保持高度的敏感性和同理心,确保证人和受害人的感受得到尊重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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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1.中文摘要 (2)2. 英文摘要 (3)3. 正文 (9)4.参考文献 (10)5.答谢词 (10)论刑事诉讼中法官之调查权作者:王洪兴人文社科学院2007级法学1班关键字:诉讼模式法官中立调查手段调查权限制摘要为保障人权,实现公平,96年修改后的我国刑事诉讼法事实上确立了一种新的审判方式,这种审判方式更加注重庭审的功能。

不仅法官在开庭前不得进行勘验、检查、搜查、扣押、鉴定等证据调查活动,而且庭审过程中法官的活动也进一步趋向中立、消极。

法官不再像以前一样包揽一切控、辩、审职能。

这些改革对于防止法官“未审先决”,避免法庭审判流于形式,具有十分重要的保障作用。

但是,众所周知,我国新的刑事审判并没有彻底实行对抗制,法官不仅在庭审过程中仍然具有较强的主导作用,而且还可以在“对证据有疑问”时自行决定实施庭外证据调查活动。

这种庭外证据调查活动既不具备基本的诉讼形态,也带有极大随意性和任意性;对于应当通过何种手段进行这种庭外调查和法庭外调查获得的证据如何采信,更是缺乏必要的程序规则,这就难以避免司法实践的混乱和无序。

本文试图从法学历史走向的视角,对我国法官的庭外调查权进行一些观测,以引导读者发现这一制度的主要问题和缺陷,并预测这一制度未来发展方向。

AbstractFor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equity, 96 of the revised criminal procedure law in China and in fact establishes a new trial, this trial more attention to the function of the trial. In shall be carried out before the trial judge not only investigation, inspection, search, seizure, identification evidence and investigative activities, and the activities of judges in the trial process further towards neutral, negative, the judge is no longer as before taking care of all the functions of control, defense, the Tribunal. These reforms to prevent judge "no precedent". It’s a very important protection role. However, as we all know, our new criminal trial procedures did not thoroughly implementing the confrontation system, judges not only in the trial still has a strong leading role in the process, but also in the "verify possession of doubt" to decide when to implement out-of-court evidence investigation activities. The out-of-court evidence investigation activity does not have the basic form of the proceedings. also with a maximum of haphazard and arbitrary, should be this investigation out of court by what means and how the investigation evidence obtained out of court adopting, more is the lack of necessary procedural rules, it would be difficult to avoid confusion and disorder of judicial practice. This article attempts to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historical trend of law, the judge's right ofout-of-court investigation to make some observations in China, to lead readers to discover the problems and defects of the system, and predict future trends of the system.广义上的法官调查权是指人类历史上自职业官产生后,不同诉讼模式下法官享有的,为圆满完成裁判工作而行使的一项权力。

狭义上的法官调查权又称法官庭外调查权,是指法院审判工作中负责审理案件的法官对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有作用的证据,依职权展开收集调查的一项诉讼权力。

庭外调查权由立法明确规定,性质上属于法官的职权。

一、弹劾式诉讼模式下法官之调查权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发展,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之后,国家承担了纠纷裁决者的角色,于是产生了诉讼。

中立第三方主持解决纠纷的方式产生后,弹劾式诉讼模式作为人类刑事诉讼史上第一种诉讼模式登上历史舞台。

(一)弹劾式诉讼模式的主要特征弹劾式诉讼模式又称控告式或控诉式, 弹劾式诉讼模式是人类刑事诉讼制度史上第一种诉讼模式.它盛行于奴隶制国家,古代中国、埃及、印度、罗马、欧洲、日耳曼法前期和英国的奴隶社会时期都实行这一诉讼模式。

当时人类的认识水平还极为有限,社会的生产力十分低下,国家与社会还没有明显分离,原始民主色彩在纠纷解决中还得以保留。

弹劾式诉讼模式主要有以下特征:诉讼目的是一元性,就事论事。

人们没有把犯罪提高到,是对社会整体利益和秩序的侵犯的高度上去认识,所以设立诉讼程序的主要目的在于解决人与人之间的纠纷或冲突,而非实现社会控制,更不是为了实现诉讼公正。

起诉模式遵循不告不理原则。

除了对于诸如亵渎神灵,侵害城邦等某些严重的,对社会整体利益或者是公共秩序的犯罪行为,任何人均可提起诉讼外,对其余犯罪的控诉主要由公民个人承担,而没有专门的国家起诉机关,诉讼的发起实行私人告诉制度。

一般情况下告诉者是被害人或被害人的亲属。

古罗马帝国时期确立的没有原告就没有法官的原则就是弹劾式诉讼模式的特征经典描述。

裁判标准采取神示证据制度。

受人类认识水平低下的影响,对于案件事实存疑时候,人们往往会诉诸神灵的帮助和启示。

证明方式也是非常简陋,都是对神宣誓法、水审、火审、决斗、十字形证明、卜卦、和抽签等一些看似荒诞但在当时合理的方式。

对于双方当事人举证和辩论就能够查明案件事实,就不需要诉诸神明裁判。

诉讼阶段性不明。

纠纷出现后,只要被告提出诉讼,案件就直接进入审判阶段。

从诉讼阶段上考察,就没有明显的审前、审判程序之分。

因此弹劾式诉讼纵向结构与纠问式诉讼模式以及当代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不同。

(二)弹劾式诉讼模式下法官之调查权在此历史阶段,刑事诉讼虽然是利用公权力解决纠纷。

但是,法官只是消极地参与有秩序地解决纠纷。

控、诉、审三种职能分离:原告、被告都是案件的当事人;法官只是消极中立;原被告对垒的双方积极交锋。

所以法官基本上不享有调查权。

二、纠问式诉讼模式下的法官调查权随着社会与国家的进一步分离,社会的安定性逐渐变为国家的安全性;犯罪行为人破坏个人安宁的性质转变为破坏君主或国家的安全性。

它不仅侵犯了直接受害人的利益,而且也是对既存秩序和统治权威的一种破坏和藐视。

不法行为侵害利益的转变导致了犯罪行为范围界定,惩罚方法以及追诉犯罪人的方法的变化。

从实体上看国家逐渐将原来作为侵权处理的行为界定为犯罪,原来对受害人或是其亲属的赔偿变成了交给国家的罚金。

放逐变成了驱逐出境,或者更为严厉的肉刑甚至死刑;在程序上,由于弹劾式诉讼模式受个人能力以及意思自治的限制,往往不能达到有效追究犯罪或惩戒的效果,为了实现此种目的,国家权力就自然而然要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纠问式诉讼模式有以下几个特征:对刑事案件的追究不再取决于被告人的控告,而是司法机关主动追究犯罪。

也就是说,握有司法权力的官员一旦发现犯罪,无论被告人是否提出控告,都可以依职权追究并进行审判。

只要能够揭发和惩治犯罪,权力怎样行使都可以。

由于没有专门的侦察机关,对犯罪的侦查、控诉和审判合一,司法官员权力极度膨胀。

对被告人实行有罪推定,被告人沦为诉讼客体,成为刑讯逼供的对象。

在纠问式诉讼中,某人一旦被指或怀疑犯罪,在没有确切的依据或依诉讼程序证明犯罪之前,先假定其有罪,并将其作为罪犯对待,最后被告人被屈打成招是司空见惯的。

纠问式诉讼的审理不允许当事人在法庭上辩论,法官依职权发现案件真实。

司法与行政不分,合二为一。

司法长官一般由行政长官兼任。

(二)纠问式诉讼模式下法官证据调查权纠问式诉讼模式是为了适应王权不断加强,封建领主对农民的镇压日益残酷的需要而产生的诉讼模式。

在诉讼中表现就是法官享有空前强大的调查权,这也是无可厚非的,也是不可避免的。

纠问式诉讼模式的功绩在于使人们认识到了打击犯罪并非只是被害人的私事,国家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纠问式诉讼模式将追究犯罪的任务交给了法官。

从而使法官与当事人合一体。

在我国表现的是民刑不分,司法与行政不分,行政长官兼任司法长官。

侦查、起诉、审判权力集于一身,自然享有极大调查权。

对被告人实行有罪推定,被告人只是诉讼客体毫无诉讼权利,只是被拷问的对象。

刑讯逼供是司空见惯,这也是法官调查权极其强大的重要表现与真实反映。

三、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法官之调查权当代刑事诉讼审判模式基本可以分为以英美国家为代表的当事人主义对抗制诉讼模式和欧洲大陆法系国家职权主义审判模式,其代表国家有法国德国等。

当事人主义诉讼又称对抗制诉讼,主要强调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使其在诉讼中积极主动、互相争辩对抗,审判机关相对消极,形式上只起居中公断的作用。

著名案例:英国做了十七年的大法官哈利特爵士因在法庭上说话太多,它既向证人提问又向律师提问。

最后他被当事人的律师上诉,最后他只得辞去法官职务,远离他挚爱司法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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