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照明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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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令(2010)第4号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住建部令(2010)第4号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法规标题】城市照明管理规定【颁布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文字号】住建部令(2010)第4号【颁布时间】2010-5-27【施行时间】2010-7-1【法规来源】/zcfg/jsbgz/201006/t20100612_201310.htm 【全文】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已经第5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七日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能源节约,改善城市照明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照明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照明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美化环境的原则,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全国的城市照明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对在城市照明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城市自然地理环境、人文条件,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功能分区,对不同区域的照明效果提出要求。

第八条从事城市照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第九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组织制定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新建、改建城市照明设施,应当根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确定各类区域照明的亮度、能耗标准,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

北京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

北京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

北京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在繁华的北京市,每当夜幕降临,璀璨的灯光便会将这座城市装点得如梦如幻。

然而,要确保这美丽的夜景照明有序、高效、节能且安全,就需要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办法。

一、目的与适用范围制定北京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的首要目的是为了提升城市形象,营造良好的夜间环境,同时也是为了保障市民的生活质量和出行安全。

该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广场、公园、绿地等场所的夜景照明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

二、规划与建设夜景照明的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充分考虑城市的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功能分区。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夜景照明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在规划过程中,要充分听取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对于重要的景观区域和标志性建筑,应当进行专项规划设计,突出其独特的风貌和特色。

建设夜景照明设施应当选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的灯具和设备,避免光污染和能源浪费。

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三、维护与管理夜景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应当明确。

对于公共区域的夜景照明设施,由相关管理部门负责;对于建筑物、构筑物等的夜景照明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

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定期对夜景照明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发现设施损坏、故障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采取措施排除隐患。

在特殊天气或者重大活动期间,应当加强对夜景照明设施的巡查和维护,保障照明效果和安全。

四、节能与环保夜景照明应当遵循节能、环保的原则,采用智能控制技术,根据不同时段和需求合理调整照明亮度和开启时间。

鼓励使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节能灯具和节能控制设备,降低能源消耗。

同时,要严格控制光污染,避免对周边居民的生活和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夜景照明设施的亮度、颜色和照射方向等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不得影响天文观测、交通信号和居民的正常生活。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2.04•【字号】京政管函[2009]46号•【施行日期】2009.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京政管函〔2009〕46号)市城管执法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08〕47号)的精神和具体要求,我委对2007年12月31日前我委制定和公布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我委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59件,废止83件,宣布失效10件,修改4件。

现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并在我委网站上发布。

特此通知。

附件:1.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二OO九年二月四日附件1: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京政管函〔2009〕46号序号文件号颁布日期颁布单位文件标题1 京政管字[2007]448号 2007-10-15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的通知2 京政发[2007]16号 2007-7-26 市政府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卫生责任追究暂行办法3 京政管字[2007]282号 2007-6-25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实施在城市道路上空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架设管线设施许可的程序及文书规定的通知4 京政管字[2007]259号 2007-6-18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垃圾密闭化建设标准的通知5 京政管字[2007]191号 2007-4-30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实施渣土消纳许可等八项行政许可事项程序文书的通知6 京政管字[2007]194号 2007-4-30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实施《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燃气供应单位对管道燃气居民用户实施安全巡检工作的规定》的通知7 通告[2007]1号 2007-4-4 市市政管委、市建委、市环保局、市交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运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渣土管理工作的通告8 京政管字[2007]135号 2007-3-29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实施《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9 京政管字[2007]12号 2007-1-11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北京市街巷环境卫生质量标准(试行)的通知10 京政管字[2007]14号 2007-1-11 市市政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规委、市交通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道路环境卫生交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11 京政管字[2006]517号 2006-12-28 市市政管委、市卫生局关于切实加强环卫行业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12 京政管字[2006]406号 2006-10-30 市市政管委关于发布《北京市市政行业推广应用新技术实施办法(试行)》的通告13 京政管字[2006]380号 2006-10-25 市市政管委关于在城市住宅建设中有关供热问题的通知14 通告[2006]6号 2006-8-21 市市政管委关于加强北京市公厕管理的通告15 京政管字[2006]254号 2006-7-24 市市政管委关于做好城市公用设施非法小广告清除工作的意见16 京政管字[2006]133号 2006-4-13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公厕服务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17 京政管字[2006]36号 2006-2-6 市市政管委关于启用行政许可专用章(3)的通知18 京政管字[2006]22号 2006-1-11 市市政管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委、市国资委、市地税局、市环保局、市老干部局、市住房改革办关于发布《北京市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19 京政管字[2005]426号 2005-11-21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北京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专业规划的通知20 京政管字[2005]347号 2005-10-11 市市政管委关于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使用非金属井盖有关规定的通知21 京政管字[2005]133号 2005-4-29 市市政管委关于加强燃气安全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22 京政办发[2005]9号 2005-2-23 市政府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23 京政管字[2004]425号 2004-12-7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实施国务院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程序文书的通知24 京政办发[2004]59 2004-12-1 市政府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困难群众冬季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25 京政管字[2004]359号 2004-10-27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范的通知26 京政管字[2004]266号 2004-7-20 市市政管委关于对公共场所设置标语和宣传品许可程序规定进行补充说明的通知27 京政管字[2004]247号 2004-7-1 市市政管委关于启用行政许可专用章的通知28 京政管字[2004]241号 2004-6-30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实施行政许可程序文书和管理规定的通知29 京政管字[2004]242号 2004-6-30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设施配套建设标准的通知30 京政管字[2004]153号 2004-4-29 市市政管委关于禁止医疗垃圾进入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系统的紧急通知31 京政管字[2004]68号 2004-3-3 市市政管委、市发改委、市规委、市建委、市国资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32 京政管字[2004]38号 2004-2-17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天然气区域供气管网与市政输配管网并网技术要求的通知33 京政管字[2004]35号 2004-2-12 市市政管委、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开展清缴单位拖欠职工采暖费工作的通知34 京政管字[2003]510号 2003-12-29 市市政管委关于更换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的通知35 京政管字[2003]482号 2003-12-10 市市政管委关于加强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36 京政管字[2003]433号 2003-11-12 市市政管委关于用户室温检测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37 京政办发[2003]38 2003-7-25 市政府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燃煤联片供热锅炉改用清洁能源有关工作的通知38 京政管字[2003]68号 2003-2-24 市市政管委关于修改《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39 京政管字[2002]454号 2002-12-17 市市政管委关于实施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告之书制度的通知40 京政管字[2002]326号 2002-9-19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清除非法张贴宣传品广告作业质量标准(试行)的通知41 京政管字[2002]294号 2002-8-13 市市政管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执行《北京市二类以上公共厕所服务管理质量标准(试行)》的通知42 京政管字[2002]209号 2002-6-21 市市政管委关于加强对厨余垃圾生化处理设备和菌种使用管理的通知43 (京政办发[2002]21号) 2002-4-9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的通知44 京政管字[2002]38号 2002-2-25 市市政管委关于加强市区道路范围内检查井井盖抢修电话值班管理的通知45 京政管字[2002]37号 2002-2-21 市市政管委关于严格控制使用大扫帚减少清扫作业扬尘的通知46 京政办发[2001]3 号 2001-1-18 市政府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市政管委关于加强本市民用供热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47 京政管字[2001]6号 2001-1-4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试行)有关“按户收费”问题解释的通知48 京政管字[2000]138号 2000-8-31 市市政管委、市规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消防局关于在新建液化气加气站内不设卸车泵的通知49 京政管字[2000]146号 2000-8-28 市市政管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进一步贯彻落实和推进《北京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试行)》的实施意见的通知50 2000年通告第 3 号 2000-8-28 市市政管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告51 京政管字[2000]004号 2000-1-19 市市政管委关于制发《北京市“门前三包”责任书》的通知52 京政办发[1999]71 1999-10-23 市政府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长安街及其延长线市容环境管理规定的通知53 京政办发[1999]68 1999-9-29 市政府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环卫局等部门制定的北京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54 通告[1999] 第3号 1999-9-15 市市政管委、市交管局关于禁止在城市桥梁交通护栏等设施上设置广告标语宣传品的通告55 京政管字[1999]018号 1999-3-3 市市政管委关于重新发布《北京市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56 京政管字[1997]27号 1997-3-12 市市政管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容貌标准》和《北京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通知57 京政管字[1996]112号 1996-12-12 市市政管委、市建委关于安装及使用燃气锅炉和直燃机有关问题的通知58 京政管字[1995]110号 1995-11-28 市市政管委关于加强城市市政管线抢修工程管理的通知59 1993-6-12 市市政管委关于颁发《关于电信线路与电力线路同杆架设等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附件2: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号颁布日期颁布单位文件标题废止/失效1 京政管字[2007]545号 2007-12-5 市市政管委关于继续推进本市营业场所内公共厕所对社会公众开放使用的通知废止2 京政管字[2006]201号 2006-6-14 市市政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废止3 京政管字[2006]90号 2006-3-20 市市政管委关于调整公共场所设置标语和宣传品行政许可程序的通知废止4 京政管字[2006]85号 2006-3-14 市市政管委关于调整规范渣土许可证件的通知废止5 京政管字[2005]146号 2005-5-16 市市政管委关于实施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废止6 京政管字[2005]102号 2005-3-29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北京市燃气供应企业安全评价导则的通知废止7 京政管字[2005]52号 2005-2-22 市市政管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废止8 京政管字[2004]386号 2004-11-9 市市政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燃气用户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废止9 2004年通告第 3 号 2004-7-12 市市政管委关于本市营业场所内厕所对社会公众开放使用的通告废止10 京政管字[2004]250号 2004-7-9 市市政管委关于夜景照明方案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废止11 京政管字[2004]249号 2004-7-6 市市政管委关于在道路上空和建筑物之间架设管线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废止12 2004年通告第 2 号 2004-4-13 市市政管委、市国土房管局、市农委、市环保局关于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通告废止13 京政管字[2004]36号 2004-3-10 市市政管委、市公安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液化石油气储灌厂(站)建设运行安全要求和北京市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安全要求的通知废止14 京政管字[2003]493号 2003-12-17 市市政管委关于加强张挂标语张贴宣传品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废止15 京政管字[2003]267号 2003-8-8 市市政管委、市公安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餐饮服务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要求的通知废止16 京政管字[2003]250号 2003-7-11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调整《北京市渣土沙石运输车辆准运证核准程序》的通知废止17 通告2003年第 2 号 2003-5-1 市市政管委、市建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委、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关于调整全密闭渣土砂石运输车辆运输区域范围的通告废止18 京政管字[2002]393号 2002-11-4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废止19 京政管字[2002]314号 2002-9-11 市市政管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全市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管理工作的意见废止20 京政管字[2002]313号 2002-9-11 市市政管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严格控制液化石油气储灌厂(站)建设的通知废止21 京政管字[2002]298号 2002-9-2 市市政管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市管道路桥梁等市政设施验收接管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废止22 京政管字[2002]241号 2002-7-16 市市政管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车辆清洗站资质核准程序的通知废止23 京政管字[2002]202号 2002-6-13 市市政管委关于加强燃气自管单位安全管理的通知废止24 京政管字[2002]187号 2002-5-24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市市政管委有关行政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废止25 京政管字[2002]161号 2002-5-13 市市政管委关于执行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等行政审批程序的通知废止26 通告2002年第 3 号 2002-5-10 市市政管委关于对本市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进行核准工作的通告废止27 通告2002年第 2 号 2002-5-10 市市政管委关于对本市机动车超过桥梁限制吨位过桥进行核准工作的通告废止28 京政管字[2002]159号 2002-5-9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北京市户外广告行政审批程序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废止29 通告2002年第 1 号 2002-4-11 市市政管委关于对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经营企业进行登记备案的通告废止30 京政管字[2002]79号 2002-3-22 市市政管委关于加强本市城市桥梁通道安全管理的通知废止31 京政管字[2002]35号 2002-2-20 市市政管委关于实行自行车凭证存取车的通知废止32 京政管字[2002]7号 2002-1-10 市市政管委关于远郊区县开展城市车辆清洗站审批工作的通知废止33 京政管字[2001]270号 2001-10-8 市市政管委关于整顿和加强自行车存车管理的通知废止34 京政管字[2001]267号 2001-9-25 市市政管委、市教委、市国土房管局关于禁止在居住小区内学校幼儿园门口停放机动车的通知废止35 京政管字[2001]235号 2001-8-29 市市政管委、市经委关于在本市规划市区实行《北京市城市部分行业用水定额(试行)》标准的通知废止36 京政管字[2001]228号 2001-8-24 市市政管委、市工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的管理规定的通知废止37 京政管字[2001]224号 2001-8-20 市市政管委关于家用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及销售单位在京设立售后服务机构须办理资质证书的通知废止38 2001年通告第 3 号 2001-8-9 市市政管委、市规委、市建委、市经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管理的通告废止39 2001年通告第1 号 2001-7-2 市市政管委、市规委、市建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用水器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告废止40 2001年通告第 2号 2001-6-29 市市政管委、市规委、市建委关于加强中水设施建设管理的通告废止41 京政管字[2001]139号 2001-5-23 市市政管委关于建设民用压缩天然气供应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废止42 京政管字[2001]134号 2001-5-18 市市政管委关于办理临时占道手续的通知废止43 京政管字[2001]46号 2001-2-27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垃圾处理设施检查考核标准》的通知废止44 京政管字[2001]24号 2001-2-15 市市政管委关于执行《北京市汽车用燃气加气站企业进行资质标准(试行)》废止45 京政管字[2000]206号 2000-10-16 市市政管委关于施行《北京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标准(试行)》的通知废止46 京政管字[2000]202号 2000-10-12 市市政管委关于整顿和加强自行车存车管理的通知废止47 京政管字[2000]192号 2000-10-8 市市政管委、市旅游局关于实施旅游区(点)厕所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的通知废止48 2000年通告第 5 号 2000-9-28 市市政管委关于禁止在公共场所设置条幅标语宣传品及各类户外广告的通告废止49 京政管字[2000]113号 2000-7-19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废止50 2000年通告第 1 号 2000-5-8 市市政管委、市环保局关于加强渣土砂石运输车辆尾气排放管理的通告废止51 通告[1999] 第1号 1999-6-17 市市政管委、市商委、市工商局关于禁止在商场、市场、餐馆设置条幅等各类户外广告的通告废止52 1999-1-4 市市政管委、市交管局关于加强养路费征收管理的通告废止53 京政管字[1998]116号 1998-10-7 市市政管委、市规划局、市劳动局、市公用局、市消防局关于发布《北京市车用燃气加气站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废止54 市政管委通告1997年1号 1997-7-30 市市政管委北京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管理若干规定废止55 京政管字[1997]8号 1997-1-16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市政管理各行业关键技术、管理岗位实行任职资格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废止56 京政管字[1997]3号 1997-1-8 市市政管委关于对园林系统公园园长、绿化队长实施任职资格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的批复废止57 京广管字[1996]01号 1996-4-25 市户外广告审批管理领导小组关于暂停审批在建筑屋顶设置单位字号和企业自设广告的紧急通知废止58 京政管委1995年通告第3号 1995-11-13 市市政管委北京市物业管理单位经营资质审批规定废止59 京政管字[1995]17号 1995-8-22 市市政管委、市规委、市建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小区接管综合验收办法》的通知废止60 京政管字[1995]67号 1995-6-9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国家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绿地和绿化种植保护的规定》的通知废止61 京政管字[1995]5号 1995-5-4 市市政管委、市工商局关于对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进行资质审查的通知废止62 京政管委1995年通告第2号 1995-4-26 市市政管委关于加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规定废止63 京政管委1995年通告第1号 1995-2-9 市市政管委新建住宅区绿化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废止64 京政管委94年通告第4号 1994-10-7 市市政管委关于《北京市住宅电梯使用管理规定》的通告废止65 京政管委94年通告第3号 1994-7-4 市市政管委关于《无人售票公共汽车电车管理规定》的通告废止66 [1993]京政管字80号 1993-9-11 市市政管委、市工商局、市公用局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废止67 1993-6-30 市政管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环卫局关于加强擦洗车辆经营活动管理的通告废止68 [1993]京政管字67号 1993-3-1 市市政管委关于贯彻建设部第26号令《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废止69 京政管字[1992]26号 1992-4-7 市市政管委关于出租汽车“临时包租、暂停载客”标志和标志灯使用管理的通知废止70 京政管字[1992]13号 1992-2-22 市市政管委对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送审〈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复议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文书的请示》的批复废止71 京政管字[1992]8号 1992-2-10 市市政管委关于同意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发布《北京市卫生监督员管理规定》的批复废止72 [1991]京政管字117号 1991-10-25 市市政管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关于整顿旅游客运汽车发车场地的通告废止73 [1990]京政管字106号 1990-10-12 市市政管委对《关于下发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城镇房地产管理行政处罚程序的暂行规定〉的请示》的批复废止74 [1990]京政管字57号 1990-6-20 市市政管委关于夜间使用出租汽车标志灯的规定废止75 [1989]京政管字72号 1989-8-12 市市政管委关于统一出租汽车车身装饰的通知废止76 [1989]京政管字12号 1989-3-1 市市政管委关于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北京市城镇居民房屋交换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废止77 [1988]京政管字85号 1988-12-5 市市政管委关于颁发《关于房屋修缮工程提前竣工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废止78 [1987]京政管字009号 1987-2-9 市市政管委关于整顿出租小汽车空车显示标志灯的通知废止79 [1987]京政管字002号 1987-1-10 市市政管委关于解决乘客节、假日、月末和雪天在出租汽车营业站点“租车难”问题的通知废止80 [1986]京政管字81号 1986-10-27 市市政管委关于北京市出租汽车长期包车使用“包车证”的通知废止81 [1985]京政管字62号[1985]京经交字753号 1985-12-23 市市政管委关于加强广安门火车站货场集散运输管理的通知废止82 [1985]京政管字12号[1985]京建字056号 1985-4-8 市市政管委、市建委关于发布《加强城市住宅楼房信报箱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废止83 [1985]京政管字33号市市政管委关于新建工程或购置设备使用液化气必须事先办理报批手续的通知废止84 京政管字[2006]102号 2006-3-27 市市政管委关于办理燃气经营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失效85 2004年通告第4号 2004-12-8 市市政管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治理整顿利用灯杆等设施设置灯杆、灯箱等户外广告的通告失效86 京政管字[2003]494号 2003-12-18 市市政管委关于暂停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的补充通知失效87 京政管字[2003]389号 2003-10-9 市市政管委关于暂停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的通知失效88 京政管字[2002]33号 2002-2-21 市市政管委关于加强对本市城市道路步道砖管理的通知失效89 京政管字[2001]227号 2001-8-23 市市政管委关于加强车用燃气加气站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失效90 京政管字[2000]286号 2000-12-26 市市政管委关于严禁使用劣质彩色步道砖的通知失效91 1998-12-23 市市政管委、首都整治办关于清理占路无照经营活动的通告失效92 京政管字[1997]114号 1997-10-29 市市政管委、市财政局关于下发《天然气置换人工煤气工程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93 [1989]京政管字112号 1989-12-1 市市政管委关于颁发《北京市市政管理系统优秀科技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失效附件3: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号颁布日期颁布单位文件标题1 2005年通告第5号 2005-11-24 市市政管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实施《北京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管理办法》的通告2 京政管字[2005]53号 2005-2-22 市市政管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标语和宣传品设置规范(试行)的通知3 京政管字[2004]338号 2004-10-19 市市政管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暂行办法的通知4 通告1993年第3号 1993-12-20 市市政管委关于实施《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规定》细则的通告。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天管委、西站管委、各区县市政市容委:为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护群众切身利益,保障城市正常运行。

根据国家和本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户外广告工作实际,现将《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规定》印发各有关单位,请认真组织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和国家、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工作,保证户外广告设施的规范设置、安全运行和维护,现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和《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地方标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的通知》等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种形式的户外广告设施(包括落地式、附着式户外广告)和各类牌匾标识。

凡在本市从事户外广告设施和牌匾标识设计、制作、施工、运行、维护以及广告发布等管理、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设置、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保障措施,确保本地区或管辖范围内各种形式的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安全运行。

第二章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第四条本市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和《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和职责划分,市市政市容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工作,区、县市政市容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工作。

城市道路照明标准

城市道路照明标准

ICS93.080.40P 31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DB 11/ T XXXX—2012城市道路照明技术规范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urban road lighting(征求意见稿)2012-XX-XX发布2012-XX-XX实施目次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规划总则 (1)3.1 规划阶段 (1)3.2 规划内容 (1)3.3 规划对象 (1)3.4 规划期限 (1)4 照明标准 (1)4.1 道路照明分类、分级和评价指标 (1)4.2 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标准值 (2)4.3 交会区照明标准值 (2)4.4 人行道路照明标准值 (3)5 光源和灯具的选择 (3)5.1 光源选择 (3)5.2 灯具及其附属装置选择 (4)6 照明方式 (4)6.1 机动车道路照明 (4)6.2 人行道路照明 (5)7 特殊道路及与道路相关的特殊场所照明要求 (5)7.1 平面交叉路口的照明要求 (5)7.2 曲线路段道路的照明要求 (6)7.4 立体交叉的照明要求: (7)7.5 城市桥梁的照明要求 (7)7.6 人行地道的照明要求 (7)7.7 人行天桥的照明要求 (7)7.8 植树道路的照明要求 (8)7.9 人行横道的照明要求 (8)7.10 露天停车场的照明要求 (8)7.11 建设工地周边临时道路的照明要求 (8)7.12 河湖周边道路的照明要求 (8)7.13 位于郊区的城市化道路的照明要求 (9)7.14 农村道路照明要求 (9)7.15 居住区人车混行道路的照明要求 (9)7.16 居住区院内道路的照明要求 (9)7.17 胡同道路的照明要求 (9)7.18 快速路外辅路的照明要求 (10)7.19 长安街的照明要求 (10)8 照明供配电和控制 (10)8.1 供配电系统 (10)8.2 电气安全 (10)8.3 供配电线路 (10)8.4 防雷接地 (11)8.5 照明控制 (11)9 节能标准与措施 (11)9.1 节能标准 (11)9.2 节能措施 (12)10 电气设备施工与安装 (12)10.1 一般规定 (12)10.2 变压器、箱式变电站安装 (12)10.3 配电柜(箱、盘)及安装 (13)10.4 二次回路结线工程 (14)10.5 路灯控制系统安装 (14)11 低压线路施工 (14)11.1 一般规定 (14)11.2 电缆敷设 (15)11.3 灯具安装 (16)12 接地与防雷安装 (16)图1 常规照明灯具布置的四种基本方式 (4)(a)单侧布置(b)双侧交错布置(c)双侧对称布置(d)中心对称布置 (4)图2 T型交叉路口灯具设置 (6)图3 环形交叉路口灯具设置 (6)图4 曲线路段上的灯具设置 (6)图5 反向曲线路段上的灯具设置 (6)图6 转弯处的灯具设置 (a)不正确 (b)正确 (6)表1 道路照明分类、分级和评价指标 (2)表2 机动车交通道路的照明标准值 (2)表3 交会区照明标准值 (2)表4 人行道路照明标准值 (3)表5 灯具的配光类型、布置方式与灯具的安装高度、间距的关系 (5)表6 停车场内各区域的照度标准值 (8)表7 机动车交通道路的照明功率密度值 (11)表8 基础型钢安装的允许偏差 (13)表9 配电柜(箱、盘)安装的允许偏差 (13)表10 配电箱、柜的金属部件及可接近裸露导体的接地线最小截面积 (13)表11 允许最小电气间隙及爬电距离(mm) (14)表12 电缆弯曲半径尺寸 (15)表13 电力电线最大允许牵引强度 (15)表14 电缆与电缆、管道、道路、建筑物等之间的允许最小距离 (15)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3.26•【字号】京政容发[2012]8号•【施行日期】2012.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容发〔2012〕8号)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市照明服务水平,根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0〕第4号令)、《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京政办发〔2008〕2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北京城市照明实际,市政市容委编制了《北京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同时,要注意总结经验,创新方法,不断提高我市城市照明管理规范化、法制化水平。

特此通知。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北京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0〕第4号令)的各项规定,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照明的管理,提升首都城市照明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京政办发〔2008〕27号)和《北京城市道路照明发展指导意见(试行)》(京政容发〔2010〕136号),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遵循“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发展理念,以保障道路照明、适度完善景观照明为基础,以提升城市照明安全、节能、高效运行、服务及管理能力和水平为目标,注重城市照明规划、建设、运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结合目前城市照明面临的重点难点问题,明确相关要求和法律职责,规范建设、运行和管理秩序,推动北京城市照明科学、有序、规范发展。

二、主要工作(一)提高规划控制能力。

1.市级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市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并根据专项规划编制区域城市照明控制规划及重点地区城市照明详细规划,根据工作实际组织实施。

城巿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城巿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城巿道路照明设计标准1.概述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道路照明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城市道路照明不仅可以提供安全和便利,还可以美化城市环境,提高城市的形象和品质。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的制定显得尤为必要。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道路、广场及其周边环境等公共场所的照明设计。

本标准规定了照明设计的基本要求、技术参数、设计原则和照明设备的选择等方面的内容,旨在提高城市道路照明的质量和效益。

2.基本要求2.1.安全性要求:城市道路照明设计应保证行人和车辆的安全。

道路照明应具备足够的亮度和均匀度,以确保人员和车辆行驶时能够清楚地辨识道路状况和障碍物。

照明设计还应考虑到照明设备的安全和稳定性,以免设备故障或损坏导致意外事故发生。

2.2.环保要求:城市道路照明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环保标准,尽量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在照明设计中应优先考虑使用节能环保型灯具,减少能源的消耗和二氧化碳的排放,达到资源利用的最大化。

2.3.舒适度要求:城市道路照明设计不仅需要满足基本的视觉需求,还应考虑到市民夜间出行的视觉舒适度。

合理设置灯具的亮度和色温,确保其在夜间的使用对行人和车辆不产生视觉疲劳和不适,从而提高行驶安全性。

2.4.经济性要求:城市道路照明设计应具有经济性,能够实现节能减排、降低使用成本等目的。

在灯具的选择和布局上应根据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进行合理配置,同时考虑到维护和管理的成本,规划设计灯具的使用寿命和更换周期。

3.技术参数3.1.照度:照度是指被照明物体表面上所受到的光线的平均照射强度,用单位面积上所接收到的光通量来表示,通常用勒克斯(lx)来表示。

在城市道路照明设计中,不同的照明环境和道路等级需要不同的照度,如下表所示:道路等级照度(lx)高速公路 30-50快速路 20-30主干道 10-15次干道 5-10支路、背街小巷 3-53.2.均匀度:均匀度是指照度在同一照明区域内各处的差异程度。

在城市道路照明设计中,应根据不同的道路等级和照明环境确定均匀度要求,如下表:表2.城市道路照明均匀度标准照明环境色温(K)广场、大型商业区、公园≥4000次干道、背街小巷 3000-4000高速公路、快速路≤30004.设计原则4.1.全面考虑城市形象:城市道路照明设计应全面考虑城市形象、道路等级和照明环境,既要满足照明功能需求,又要造就城市特色,提高城市品位和形象。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1999]72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八日北京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北京城市夜景照明是展示首都城市风貌的重要方式,是城市现代化、国际化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城市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城市夜景照明工作,规范夜景照明设施管理,使城市夜景照明逐步规范化、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城市夜景照明,是指本市城区、近郊区和远郊区(县)的建制镇、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建设和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照明、道路照明(包括路灯、步道灯和桥梁照明等)、营造景观照明、市政设施照明、广告和牌匾照明。

商业照明(包括商业橱窗、店、堂、亭门前灯饰等)、广场照明、绿化照明、雕塑照明、喷泉照明,以及一些临时性的营造景观照明等。

二、本市夜景照明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市、区(县)、街道(单位)三级负责,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各地区、有关部门及单位要把城市夜景照明纳入到城市日常管理工作中,并按规定开闭夜景照明设施。

对位于本市重点地区、重点大街两侧的建(构)筑物,或位于其他地区的高大建(构)筑物,均应按要求设置夜景照明设施。

三、市市政管委是本市城市夜景照明工作的统筹、组织、协调和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重点抓好长安街及其延长线(即公主坟至大北窑,包括天安门地区,下同)、南北中轴线等重点地区的夜景照明工作,并对各区、县及有关单位的夜景照明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凡在长安街及其延长线两侧的建(构)筑物和在长安街及其延长线视野范围内较明显的高大建(构)筑物和路段的夜景照明,均纳入夜景照明工作的统一管理范围。

四、市政府天安门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长安街及其延长线各有关单位开阔夜景照明设施的通知和督促工作,并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天安门地区各项夜景照明工作的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发文字号】京政办发[2008]27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04.30【实施日期】2008.04.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8]2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在对《北京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修改完善基础上,形成了《北京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四月三十日北京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夜景照明管理工作,创造优美和谐的夜间环境,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夜景照明,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和投入使用的道路照明与夜景景观照明,以及一些临时性的营造景观照明等。

第三条本市夜景照明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区管理,独立运行。

第四条市市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夜景照明的统筹、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各区县市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城内夜景照明的规划、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区县市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负责落实本辖区内夜景照明的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天安门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长安街及其延长线(即五棵松桥至四惠桥,包括天安门地区,下同)夜景照明设施运行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规划、建设、园林绿化、文物、公安、路政、电力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保。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城市道路照明是城市建设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不仅能够提供夜间行车的必要照明,还能够美化城市夜景,提升城市形象。

因此,城市道路照明的设计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在进行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时,需要考虑到多种因素,包括照明的亮度、色温、照明范围、照明设备的选择等。

以下将对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城市道路照明的设计标准需要考虑照明的亮度。

根据不同的道路类型和用途,照明的亮度要求也不同。

一般来说,城市主干道和次干道需要较高的照明亮度,以确保行车安全和行人的视觉舒适度。

而小区内的道路和人行道则可以适当降低照明亮度,以减少能耗和光污染。

其次,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还需要考虑色温的选择。

色温对于道路照明来说至关重要,不同的色温会影响人们对于道路环境的感知。

一般来说,城市道路照明应选择较为自然的色温,既能够提供良好的照明效果,又能够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干扰。

此外,照明范围也是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

不同的道路类型和宽度需要不同的照明范围来保证行车和行人的安全。

因此,在进行道路照明设计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照明范围,并选择合适的照明设备来实现。

最后,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还需要考虑照明设备的选择。

随着LED照明技术的不断发展,LED路灯已经成为城市道路照明的首选。

LED路灯具有节能、寿命长、光效高等优点,能够满足城市道路照明的各项要求。

在进行照明设备选择时,还需要考虑设备的防水防尘等性能,以确保设备在户外环境下能够稳定可靠地工作。

综上所述,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涉及多个方面,包括照明亮度、色温、照明范围和照明设备的选择等。

在进行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时,需要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设计和选择,以确保道路照明能够满足行车和行人的需求,同时也能够节能环保,美化城市夜景。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道路照明发展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道路照明发展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道路照明发展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佚名【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11(000)002【摘要】京政容发[2010]136号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市路灯管理中心,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我市道路照明服务水平,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0]第4号令)、《北京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京政办发[2008]2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北京道路照明实际,编制了《北京道路照明发展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同时,要注意总结经验,创新方法,不断提高我市道路照明管理规范化、法制化水平。

特此通知。

【总页数】5页(P95-99)【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299.27【相关文献】1.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地下管线自身结构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J], ;;2.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J],3.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铁路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行业环境卫生监督检查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J],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关于发展热泵系统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J],5.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住宅试点项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市容貌标准》和《北京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市容貌标准》和《北京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市容貌标准》和《北京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1997.03.12•【字号】京政管字[1997]27号•【施行日期】1997.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容貌标准》和《北京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通知(京政管字[1997]2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属各大专院校:为提高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质量,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城市容貌标准》和《北京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各部门在落实环境卫生责任制的过程中,认真执行这两个标准。

各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关对两上标准的执行情况要加强监督、检查。

两个标准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1.北京市城市容貌标准2.北京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二日附件一:北京市城市市容貌标准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城市容貌管理,建设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首都,依据《北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八条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凡在城市中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的建筑艺术、风格,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均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美观。

第三条张挂标语、张贴海报、启事、招贴等印刷或书画的各种宣传品和设置宣传牌、车站牌、路标牌等或带有广告性质的各种招牌、旗帜、气球、实物模型等各种宣传标志,应当按照批准的期限、方式、地点张挂张贴和设置,并要书写规范、字迹清晰,保持整洁、美观、完好。

建筑物、构筑的、各种设施以及树干上无涂写、刻画或张贴、张挂的残留物。

第四条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牌匾,以及商店名称字号、楼房幢号、路名牌、门牌等,用字应当规范、工整、醒目,保持整洁、美观、完好,无字迹残缺。

北京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

北京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

北京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在繁华的都市中,夜景照明不仅是城市美丽的外衣,更是展示城市魅力和活力的重要窗口。

为了更好地管理北京市的夜景照明,提升城市形象,保障市民生活,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则(一)制定目的本办法旨在规范北京市夜景照明的规划、建设、运行和维护,提高夜景照明的质量和效益,促进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保障公共安全。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夜景照明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相关管理活动。

(三)管理原则夜景照明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科学设计、节能环保、安全可靠、美观舒适的原则,充分考虑城市功能、历史文化、生态环境等因素,突出重点区域和重要节点,体现北京特色。

二、规划与建设(一)规划编制北京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北京市夜景照明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夜景照明专项规划应当明确夜景照明的总体布局、重点区域、亮度分区、色彩控制等内容。

(二)建设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和公共设施应当按照夜景照明专项规划和相关标准要求,配套建设夜景照明设施。

夜景照明设施的建设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三)设计标准夜景照明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标准规范,采用节能、环保、安全的照明技术和产品,避免光污染和对周边环境的不利影响。

同时,要注重与周边景观的协调,突出建筑特色和文化内涵。

三、运行与维护(一)运行管理夜景照明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开启和关闭照明设施。

在重大节日和活动期间,应当根据相关要求调整运行时间。

(二)维护要求夜景照明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定期对照明设施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发现照明设施损坏、故障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采取相应措施。

(三)节能环保鼓励采用智能控制技术和节能灯具,根据不同时段和场景合理调整照明亮度和功率,降低能源消耗。

四、监督与管理(一)监督检查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夜景照明设施运行和维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移交暂行办法(试行)的通告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移交暂行办法(试行)的通告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移交暂行办法(试行)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2.01•【字号】2011年通告第7号•【施行日期】2011.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移交暂行办法(试行)的通告(2011年通告第7号)根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2010]4号令)、《北京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京政办发[2008]27号)、《北京道路照明发展指导意见(试行)》(京政容发[2010]136号)及《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为规范北京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移交管理工作,保证道路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服务水平,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制定了《北京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移交暂行办法(试行)》,现予公布执行。

本通告自2011年12月15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北京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移交暂行办法(试行)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附件:北京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移交暂行办法(试行)根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2010]4号令)、《北京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京政办发[2008]27号)、《北京道路照明发展指导意见(试行)》(京政容发[2010]136号)及《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为规范北京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移交管理工作,保证道路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服务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北京市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简称中心城区)内除封闭式小区、单位自管区域和收费路以外的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适用本办法。

以上范围内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应在建成后,按规定要求和程序移交市城市照明管理部门统一运行维护管理。

第二条工作职责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作为本市道路照明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移交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

北京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

北京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

北京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随着城市的发展,北京市的夜景照明已经成为城市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不仅为市民的夜间活动提供了便利,也为城市增添了独特的魅力。

然而,为了确保夜景照明的合理、安全、节能和美观,需要制定一套科学有效的管理办法。

一、管理的目标和原则北京市夜景照明管理的首要目标是提供高质量、舒适、安全的夜间照明环境,满足市民的生活需求,同时展现城市的文化特色和现代化风貌。

在管理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1、节能环保原则优先采用节能型照明设备和技术,减少能源消耗,降低对环境的影响。

2、科学规划原则根据城市的功能分区、建筑特点和文化内涵,进行科学合理的照明规划,避免盲目建设和过度照明。

3、安全可靠原则确保照明设施的安装和运行符合相关安全标准,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4、协调统一原则注重照明效果的整体协调性,使不同区域、不同建筑的夜景照明相互融合,形成统一和谐的城市夜景。

二、管理的范围和职责北京市夜景照明管理的范围包括城市道路、广场、公园、建筑物、桥梁、河道等公共场所和重要设施的照明。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夜景照明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夜景照明的具体管理工作。

相关部门如规划、建设、交通、园林等,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夜景照明管理工作。

建筑物的所有者或使用者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所属建筑物夜景照明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三、照明设施的建设夜景照明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夜景照明规划和相关标准规范。

建设项目在规划设计阶段,应当同步考虑夜景照明设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和市政设施,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夜景照明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夜景照明设施的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周边环境和建筑风格,突出特色,避免千篇一律。

同时,要注重照明设施的隐蔽性和美观性,减少对建筑外观的影响。

四、照明设施的运行和维护夜景照明设施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开启和关闭。

在重大节日和活动期间,可以根据需要适当调整开启和关闭时间。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
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10.31
•【字号】
•【施行日期】2013.10.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
果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13〕46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补充通知》(京政办函〔2013〕46号)的要求,我委对以我委和首都城市环境建设委员会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我委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59件,废止24件。

现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并在我委网站上发布。

特此通知。

附件:1.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2013年10月31日
附件1
附件2。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征求北京市地方标准《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运行维护规范》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征求北京市地方标准《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运行维护规范》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征求北京市地方标准《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运行维护规范》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8.24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8.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征求北京市地方标准《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运行维护规范》意见的通知
根据《2020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起草的北京市地方标准《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运行维护规范》征求意见稿已完成。

根据《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要求,现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提出宝贵意见。

请将意见填入“意见反馈表”中,于2020年9月25日前,以e-mail或传真的方式反馈给我委。

附件:
1. 标准征求意见稿(略)
2. 意见反馈表(略)
(联系人:孙思琦传真:66055921 E-mail:
*********************)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0年8月24日。

北京市城市照明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北京市城市照明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北京市城市照明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1.04•【字号】•【施行日期】2013.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北京市城市照明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第一章总则一、定义本预案所称城市照明分道路照明和城市夜景景观照明,城市照明系统突发事件是指由于道路照明运行管理单位或夜景照明运行单位及第三方影响等原因造成我市路灯部分或全部路灯熄灭等突发事故或夜景景观设施事故及由此引发的次生灾害事故,因其它突发事件,如灾害性天气、地震等以及与城市照明相关突发事件需要配合工作等异常事件亦属于本预案所指的突发事件。

上述事件均有可能对我市局部甚至整个城市照明系统产生不利影响,从而造成交通无法通畅,给整个社会的正常秩序、公共安全带来直接或间接的危害。

二、编制目的为有效、及时、妥善地处置北京市城市照明系统突发事件,避免产生一系列衍生的事故,并确保在处置过程中能够充分、合理地利用各种资源,建立政府、行业及企业间社会分工明确、责任到位、优势互补、常备不懈的应对城市照明系统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保障体系,提高本市城市照明行业防灾、减灾及确保安全稳定照明的综合管理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特制定本预案。

三、工作原则(一)“统一指挥,各负其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为确保本预案的实施,特别是在应对重大以上级别的突发事件的处置中,包括政府各部门、各区县政府、城市照明运行管理单位等在内的所有指挥组成员,都应该在北京市市政府的统一领导指挥下,做到明确职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形成合力。

同时,根据突发事件的地点、影响范围、危害程度,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和响应程序分区、分级进行处置。

在事故发生的初期,由属地政府(或城市照明运行管理单位或路灯产权单位)统一指挥、快速处置,及时将情况上报市市政管委。

当发生重大以上突发事件或属地政府、城市照明运行管理单位或路灯产权单位无法协调解决的,应由市政府统一指挥。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置规范的通知-京政管发[2008]82号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置规范的通知-京政管发[2008]82号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置规范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置规范的通知(京政管发[2008]82号)各区、县市政管委,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本市户外电子显示屏的管理,规范设置行为,保持良好的市容市貌,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北京市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规定》,我委制订了《北京市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置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日北京市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置规范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户外电子显示屏的设置行为,根据本市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的具有发光和动态效果并用于户外广告和公益宣传的电子显示屏、激光投影、冷阴极管显示装置等(以下统称“户外电子显示屏“),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户外电子显示屏应当按照统一规划设置。

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置规划纳入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实行总量控制。

第四条市和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户外电子显示屏的设置进行交通安全评价。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制定户外电子显示屏的交通安全评价标准。

广播电视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对接入并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的户外电子显示屏进行内容审查,对其信号传输、播出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设置户外电子显示屏不得有下列情形:(一)朝向道路来车方向,妨碍城市道路和公路上行车安全、影响道路畅通;(二)形成光污染、噪声污染、电磁辐射污染等影响居民正常生活;(三)《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北京市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规定》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政管委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政管委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政管委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12•【字号】京政办发[2007]1号•【施行日期】2007.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政管委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7〕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市市政管委制订的《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二日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实施意见(市市政管委二〇〇七年一月八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决定》已经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6年12月8日公布实施。

为全面贯彻执行《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贯彻执行《条例》的重要性《条例》作为指导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基本法规,适应了广大市民对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的需求,为解决影响市容环境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加强城乡环境建设和管理,提供了法律支持。

全面贯彻执行《条例》,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首都城乡环境建设和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对于构建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实现“新北京、新奥运”战略构想,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提升首都城乡整体容貌景观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本市各级政府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执行《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监督检查到位、考核评价到位,切实做好各项相关工作。

二、广泛深入开展《条例》宣传和培训活动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和本部门的实际,广泛开展《条例》的宣传教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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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移交暂行办法(试行)的通告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2011年通告第7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12.01
【实施日期】2011.1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移交暂行办法
(试行)的通告
(2011年通告第7号)
根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2010]4号令)、《北京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京政办发[2008]27号)、《北京道路照明发展指导意见(试行)》(京政容发[2010]136号)及《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为规范北京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移交管理工作,保证道路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服务水平,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制定了《北京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移交暂行办法(试行)》,现予公布执行。

本通告自2011年12月15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北京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移交暂行办法(试行)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
北京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移交暂行办法(试行)
根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2010]4号令)、《北京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京政办发[2008]27号)、《北京道路照明发展指导意见(试行)》(京政容发[2010]136号)及《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为规范北京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移交管理工作,保证道路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服务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
北京市东城区、西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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