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地

合集下载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7〕2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7〕2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7〕2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0〕38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3〕31号)同时废止。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做好相关政策的衔接工作,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北京市人民政府2017年10月26日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全民医保体系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基本原则:(一)立足基本,全面覆盖。

按照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多方筹资,合理负担。

坚持多渠道筹资,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

符合规定的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予以补贴。

(三)全市统筹,动态平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实行全市统筹,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确定筹资标准和保障待遇,并建立筹资及待遇动态调整机制,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


晰 权 能 明 确 权益 保 障 流转顺 畅 分 配 合 理 的 农 村 集 体 土 地 产 权 制 度 建 设 城 乡 统

的 土 地 市 场 促 进 农村 经 济社会发 展 和 实 现城 乡 统 筹发 展


当前 本 市 正 在 加 快 发

展 都 市 型 现代 农业 需要 依 法 依 规流 转农 村集 体 土地 提 髙 土 地 利 用 的 效率 和 效益
、 、 、


现 状 解 决 土 地权属 争议 维 护 农 民 权 益 促 进 农 村社 会 和 谐稳 定


加 快推 进农 村 集 体 土 地 确 权 登记 发证 工 作 是 夯 实农 业 农 村 发 展 基 础 促 进
、 。
城 乡 统筹 发 展 的 迫 切 需 要
、 、 、
积极 推进 农 村集 体 土 地确 权 登记 发证 有 利 于形 成 产 权 明



发 证工 作 的 通 知

国 土 资发 〔


号 以 下 简称 通 知



要 求 加 快 推 进 农村集 体

土 地 确 权 登 记发 证 工 作 结 合本市 实 际 特提 出 以 下 意见




深 刻 领会 加 快推 进 农 村集 体 土 地 确 权 登 记 发 证 工 作 的 重要 意 义

情 况 本 着有利 于保 护 土地 权利 人 特 别 是 农 民 合 法 权 益 的 原则 依 法 合 理 确 定权 属



积 极 调解 处 理 权 属 争 议 化 解社会矛盾 保 障社 会 和 谐 稳定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密闭式清洁站环境卫生管理标准(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密闭式清洁站环境卫生管理标准(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密闭式清洁站环境卫生管理标
准(试行)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8(000)016
【摘要】天安门地区管委会、西站地区管委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局,各区县市政管委,市垃圾渣土管理处:为提高本市密闭式清洁站环境卫生管理水平,更好地为市民和社会单位服务,我委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特制定《密闭式清洁站环境卫生管理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总页数】2页(P42-4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993
【相关文献】
1.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地区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标准(试行)的通知 [J],
2.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河湖环境卫生责任标准的通知 [J],
3.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路政局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消夏露天餐饮经营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4.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轨道环境卫生责任标准的通知 [J],
5.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地环境卫生责任标准的通知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二)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主体组织作用。社区居民委员会是新型社区管理服务体系的主体组织。要进一步理顺与社区内其他组织的关系,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在动员居民参与、服务居民群众、协调利益关系和维护基层稳定等方面的主体作用。动员社区居民、驻区单位依法有序参与基层社会管理,提高社区自我治理能力;组织开展公共服务、公益服务和便利服务,满足居民群众多元化服务需求,提高社区自我服务能力;统筹协调社区居民、社区社会组织和驻区单位之间的利益关系,提高社区自我协调能力;掌握社区人、地、物、事、组织的状态,及时化解潜在社会矛盾,提高社区自我应对能力,促进社区和谐稳定。
(一)发挥社区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社区党组织是社区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社区居民委员会要自觉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社区党组织要依法支持和保障社区居民委员会充分行使职权,及时帮助解决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领导、支持和保证社区社会组织依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帮助培养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号召力;协调驻区单位党组织开展区域化党建工作,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以“三有一化”(即有人有钱有场所、构建城市区域化党建格局)为重点,推进社区党组织建设,为和谐社区建设提供坚强组织保证。全面推行社区党务公开,推广社区党员或党员代表议事制度,引导党员参与民主实践,积极探索扩大党内基层民主实现形式,带动和促进居民民主自治。做好社区党员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坚持和完善党员设岗定责、依岗承诺、志愿服务和帮扶结对等制度,进一步落实在职党员到社区报到的要求,拓宽党员服务群众渠道,充分发挥党员在和谐社区建设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共同参与。发挥各级党委和政府在政策制定、工作部署、设施建设、财力投入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尊重居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形成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强大合力。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0]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0]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0〕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已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

现将市政府机构设置通知如下:一、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参事室并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保留北京市人民政府参事室的牌子二、市政府组成部门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委员会(挂北京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牌子)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挂北京市宗教事务局牌子)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北京市监察局(与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列入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入政府机构个数)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挂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挂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牌子)北京市交通局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保留北京市山区建设办公室名义)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保留北京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牌子)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审计局三、市政府直属机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水利局北京市农业局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北京市新闻出版局(挂北京市版权局牌子)北京市文物局北京市旅游局北京市体育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挂北京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牌子)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北京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研究室四、部门管理机构北京市物价局(由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管理)北京市粮食局(由北京市商业委员会管理)北京市乡镇企业局(由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管理)北京市监狱管理局(由北京市司法局管理)北京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由北京市司法局管理)北京市中医管理局(由北京市卫生局管理)五、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与北京市林业局合署办公)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附件: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表北京市人民政府二000年一月二十一日——结束——。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京政发〔2020〕15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京政发〔2020〕15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京政发〔2020〕15号各相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加快美丽乡村建设,根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坚持规划引领管控,落实村民户有所居(一)依法编制村庄规划。

各相关区要依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指导乡镇编制村庄规划,为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提供依据。

在编制村庄规划时,应当本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保护耕地的原则,统筹考虑生态控制线、城市开发边界和城乡建设用地总量(分区)控制目标,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

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村庄规划应当对村民住宅建设布局,建筑风貌,房屋间距、层数和高度以及基底面积和高度等作出规范。

(二)严格执行村庄规划。

村民建设住宅应当符合村庄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建设用地,要按程序申报,获得批准后方可建设。

宅基地涉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其他各类建设控制地带的,要按照有关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批。

宅基地上建房应当本着安全、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原则,遵守村规民约,方便村民生活,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区特色和乡村风貌。

(三)分区分类落实村民户有所居。

各相关区可结合本区实际,在尊重村民意愿的基础上,通过以下四种途径并重点通过前三种途径落实村民户有所居。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农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建设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农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建设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农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建设和利用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京政农发[2017]28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农业局【发布日期】2017.07.24【实施日期】2017.07.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农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建设和利用的通知(京政农发〔2017〕28号)郊区各区农委、农业局、种植业(农业)服务中心:为提高我市农用地和水资源的利用水平,更好地保障鲜活农产品的有效供给和富裕农民,促进北京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2008年市政府印发了《关于促进设施农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08〕30号),我市设施农业得到快速发展。

根据2015年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耕〔2015〕72号,以下简称“72号文”)规定,为促进我市设施农业规范发展,防止以设施农业名义违法违规建设,防止设施农业低效利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1.摸清设施农业底数。

由各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乡镇政府,对设施农业建设和利用现状进行调查,填写《设施农业利用现状调查表》(见附件),于8月8日前报送市农业局蔬菜处。

2.强化属地责任。

设施农业建设和利用监管实行属地负责制,责任主体是区、镇(乡)政府。

各区农业部门要督促镇(乡)政府严格执行72号文相关规定,将设施农业建设和利用纳入日常管理,建立台账、完善制度,禁止设施农业建设和利用存在违法违规用地行为,杜绝设施农业非正常闲置。

3.建立健全日常巡查机制。

各区农业部门要加强对设施农业生产利用情况的检查,建立设施农业日常巡查机制,对巡查中发现的设施农业非农利用情况和趋向,及时通报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并于每年5月30日、11月30日前向市农业局蔬菜处报送巡查情况。

附件:区设施农业利用现状调查表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农业局2017年7月24日附件区设施农业利用现状调查表填报单位:填报时间:。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1.22•【字号】京政办发〔2019〕24号•【施行日期】2020.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19〕2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1年5月5日经市政府同意、由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北京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月22日北京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全面实施《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健全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相关区政府对市政府《关于调整下达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有关指标的通知》(京政字〔2017〕17号)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区长为第一责任人。

市政府每年与各相关区政府签订耕地保护目标管理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第三条市政府对各相关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农业农村局、市统计局(以下称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作为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督察的重要内容,与例行督察和专项督察结合实施。

第四条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考核、期中考核、期末考核(评估)相结合的方法。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委员会等关于推进北京市农村劳动力培训与就业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委员会等关于推进北京市农村劳动力培训与就业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委员会等关于推进北京市农村劳动力培训与就业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3.16•【字号】京政农发[2006]8号•【施行日期】2006.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建设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妇女联合会关于推进北京市农村劳动力培训与就业工作的意见(京政农发〔2006〕8号)郊区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全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要求,全面提高农民的现代化素质,培养社会主义新型农民,促进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就业,加快农村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步伐,特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劳动力培训与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为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三农”工作指明了方向。

推进新农村建设,解决“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坚持以人为本,解决好农民问题,特别是农民的素质提高、转移就业和收入增长。

近些年,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城乡统筹,实施了一系列支农惠农的改革措施和重大政策,使“三农”问题特别是农民问题的解决呈现出良好局面。

但是,必须看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目标的提出,对解决这一问题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三农”发展依然是最薄弱的环节,“三农”发展中,解决农民素质的提高问题、就业问题、增收问题,仍然是首都现代化进程中面临的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坚持城乡统筹,切实加强农村劳动力的培训与就业工作是解决新时期京郊“三农”问题,特别是农民问题,实现农村现代化的有效途径。

全市各级政府必须清醒地看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社会主义新型农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2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2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2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北京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为严格土地管理,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全面落实区县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国办发〔2005〕52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内容各相关区县政府对《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区县长为第一责任人。

根据《规划》和后备资源状况及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市政府将确定的年度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整治新增耕地面积及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和当年涉及耕地、基本农田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查处、拆除情况作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每年与各相关区县政府签订耕地保护目标管理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

区县、乡镇、村也应逐级签订相应的年度责任书。

二、考核标准按照客观、公开、公正原则,市政府对各相关区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具体标准是:(一)各相关区县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责任书确定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各相关区县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责任书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中共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30•【字号】•【施行日期】2018.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中共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的通知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现将《北京市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2018年12月30日北京市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引言党的十九大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党和国家事业全局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大历史任务,是新时代做好“三农”工作的总抓手,在我国“三农”发展进程中具有划时代的里程碑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论述是新时代做好“三农”工作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北京作为首都,要深入学习、率先贯彻、认真落实、科学推进。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的通知》精神,按照《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的通知》《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措施〉的通知》要求,编制本规划。

第一章规划背景第一节振兴基础党的十八大以来,本市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对北京重要讲话精神为根本遵循,不断加大统筹城乡改革发展力度,出台一系列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举措,全市农业农村呈现良好发展局面,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奠定了坚实基础。

农业绿色发展水平明显提升。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地区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标准(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地区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标准(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地区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2.01•【字号】京政管发[2008]49号•【施行日期】2008.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标准正文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地区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标准(试行)的通知(京政管发〔2008〕49号)各相关区县政府,各有关单位: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要求和北京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工作部署,为进一步落实我市农村地区环境卫生责任制,市市政管委、市农委研究并制定了《北京市农村地区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标准》(试行),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切实提高农村地区环境卫生质量水平。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二月一日北京市农村地区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标准(试行)1 总则1.1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十一五时期环卫专业规划》和《北京市“十一五”时期新农村建设发展规划》,规范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地区。

1.3各级农村环境工作行政部门和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1.4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订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地区的环境卫生工作规划,健全区、乡镇、村各级环境卫生管理体系。

区县农村工作行政部门、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订相应的环境卫生工作计划,制定管理规范,建立监督管理机制。

1.5按照各级财政统筹安排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农村地区环境卫生建设和管理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证农村地区环境卫生日常维护管理需要,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促进环境卫生事业发展。

2 环境卫生责任制2.1农村地区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都市型现代农业(高效农业)示范乡镇创建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都市型现代农业(高效农业)示范乡镇创建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都市型现代农业(高效农业)示范乡镇创建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4.22•【字号】京政农发〔2016〕7号•【施行日期】2016.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都市型现代农业(高效农业)示范乡镇创建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农发〔2016〕7号郊区各区农委:2015年,我市制定了《北京市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2015-2020年)》,构建了现代农业示范区、现代农业示范乡镇、现代农业示范基地(特色产业村)、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四级横向体系。

目前,在现代农业示范乡镇层面我市已有53个示范乡镇参与创建工作。

为了进一步推动北京市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提升全市示范乡镇的创建水平,科学评价示范镇,我们修订、完善了《北京都市型现代农业(高效农业)示范乡镇创建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下发到区内各示范乡镇并参照《管理办法》组织示范乡镇参加创建工作。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2016年4月22日北京都市型现代农业(高效农业)示范乡镇创建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北京市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落实《关于开展北京都市型现代农业(高效农业)示范镇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京政农函〔2012〕101号),推进北京都市型现代农业(高效农业)示范乡镇(以下简称“示范乡镇”)的创建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都市型现代农业(高效农业)示范乡镇的申报、考核、验收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三条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农委”)负责示范乡镇的申报、考核、验收的组织工作。

北京都市型现代农业(高效农业)示范乡镇建设管理办公室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章申报受理第四条全市范围内以种植业、养殖业为农业主导产业的乡镇均可申报。

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关于印发《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市规发[2010]1137号)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市规发[2010]1137号 2010年12月6日各相关单位:为了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从建设具有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的高度,实施“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发展构想,落实市委、市政府统筹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的总体要求,市规划委、市国土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农委(以下简称“四部门”)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简化、便民、规范、服务”的原则,制定了《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从村庄规划制定,乡村建设工程管理,村庄规划建设监督检查以及加强服务保障等方面,明确了有关部门和区县、乡镇政府的职责。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指导意见》印发试行。

请相关区县、乡镇政府认真贯彻执行,并按照《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进一步制订具体的工作落实措施。

对于执行过程中有关情况和建议,请及时向四部门进行反馈。

特此通知。

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近年来,随着北京奥运会和新中国成立六十周年庆祝活动的成功筹备举办,城乡经济综合实力显著增强,农村产业结构和发展方式发生了新的变化,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首都城市发展已经进入新的阶段。

为了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从建设具有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的高度,加快实施“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战略构想,落实市委、市政府统筹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的总体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一、推进村庄规划的制定工作按照新形势下首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加快村庄规划制定工作。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乡镇职责规定》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乡镇职责规定》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乡镇职责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1.10•【字号】•【施行日期】202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乡镇职责规定》的通知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国家机关,各人民团体: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乡镇职责规定》(以下简称《乡镇职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乡镇职责规定》是本市各乡镇履职的底单,是划分条块事权、理顺职责关系的依据。

各区要以此为基础,结合本区实际,进一步细化乡镇职能任务,推进乡镇依规依法履职。

各部门要做好《乡镇职责规定》与部门权力清单之间的衔接,未列入《乡镇职责规定》的事项,不得擅自向乡镇委托、授权、下放。

《乡镇职责规定》要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情况、机构和职能调整情况等,定期集中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经市委、市政府授权,市委编办负责《乡镇职责规定》的调整工作。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月10日北京市乡镇职责规定第一章主要职责第一条乡镇党委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乡镇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的决议。

(二)讨论和决定本乡镇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以及乡村振兴中的重大问题。

需由乡镇政权机关或者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重要事项,经乡镇党委研究讨论后,由乡镇政权机关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三)领导乡镇政权机关、群团组织和其他各类组织,加强指导和规范,支持和保证这些机关和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四)加强乡镇党委自身建设和村(社区)党组织建设,以及其他隶属乡镇党委的党组织建设,抓好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党员队伍建设。

中共北京市委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若干意见

中共北京市委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若干意见

中共北京市委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北京市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4.29•【字号】京农函[2010]6号•【施行日期】2010.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中共北京市委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若干意见(京农函〔2010〕6号)郊区各区县委、政府:多年来,全市各级党委和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不断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从全市情况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及流转工作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稳定、健康的,但在完善管理、规范流转和加强服务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第47号令)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现就规范本市依法确权到户的农村农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的规范管理(一)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各区(县)要认真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

依法应确权的土地都要纳入确权范围并确权到户。

确权确地的,要全部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严格做到承包地块、面积、合同和证书“四到户”;确权确利的,要签订确利合同并将土地确权证书发放到户;确权确股的,要将土地确权证书发放到户。

(二)农村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的性质和用途。

农村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要妥善处理好近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严格遵守农地农用原则,严禁从事非农建设,严禁破坏耕作层,有效防止破坏耕地等侵害农民长远利益的行为发生。

(三)合理确定农村土地流转期限。

农村土地流转期限应当尊重流转双方的意愿,根据流转土地的使用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原承包合同的剩余期限。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调整变更后的行政执法职权和依据》的通知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调整变更后的行政执法职权和依据》的通知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调整变更后的行政执法职权和依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2.08•【字号】京政农发[2010]1号•【施行日期】2010.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调整变更后的行政执法职权和依据》的通知(京政农发〔2010〕1号)市农委各处室、所属有关单位:由于2009年新颁布有关涉农法律法规规章设定职权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中共北京市委农工委、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之后,市农委职能、机构进行了调整,市农委执行的行政执法职权和依据发生了变化。

根据市政府相关规定,本委对原公XXX执行的行政执法职权和依据重新进行了梳理和认定,现将《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调整变更后的行政执法职权和依据》印发给你们,并在市农委网站(页)上向社会公布。

请遵照本委相关部署,将调整变更后涉及到相关处室和单位职能工作的行政执法职权重新分解到位,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接受社会监督,依法履行职权,深入推进本委依法行政。

二O一O年二月八日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调整变更后的行政执法职权和依据结合2009年新颁布有关涉农法律法规规章设定职权和《中共北京市委农工委、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下发后,市农委职能、机构调整情况,本委对原公XXX执行的行政执法职权和依据进行了调整变更。

调整变更后,本委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共3个,其中法定行政机关1个,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2个;本单位行政执法主体执行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共计22部;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共22项,其中行政确认1项,其他具体行政执法职权21项。

具体内容如下:一、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行政执法主体调整变更后的行政执法主体3个。

其中法定行政机关1个: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2个:北京市农村建设办公室、北京市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等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等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等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北京市档案局•【公布日期】2013.09.29•【字号】京政农发[2013]22号•【施行日期】2013.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北京市档案局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京政农发〔2013〕22号)郊区各区(县)农工委、农委、财政局、国土局、法制办、档案局、经管站:为进一步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有效保护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促进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规范、有序流转,根据农业部等国家部委有关文件和本市《关于加快城乡发展一体化进程推进土地流转起来、资产经营起来、农民组织起来的意见》(京新农发〔2013〕1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现就开展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试点范围和工作目标1.试点范围。

本次试点工作的范围是农户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不包括其他方式的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凡是应当依法纳入农户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的土地都要进行确权登记,包括确权确地、确权确利、确权确股三种方式确权的土地。

2.工作目标。

从2013年起,平谷区继续扩大试点,其他区县要各选一个乡镇进行试点。

在此基础上,稳步扩大试点,力争用5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全市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二、主要任务和基本原则1.主要任务。

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试点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主要是以现有土地承包合同、权属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查清承包地块的面积、地类、四至和空间位置,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承包权益不落实、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

北京农村占地补偿标准

北京农村占地补偿标准

北京农村占地补偿标准
北京市农村占地补偿标准是指政府对农村土地征收后给予农民的经济补偿标准。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征收与补偿问题备受关注。

北京作为中国的首都,农村占地补偿标准更是备受瞩目。

下面将就北京农村占地补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北京市农村占地补偿标准一般由政府部门根据土地征收的具体情况制定。

补偿标准一般包括土地补偿费、搬迁补助费、安置补助费等内容。

具体的补偿标准还包括对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补偿、就业安置等方面的政策。

这些补偿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民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其次,北京市农村占地补偿标准的具体执行情况也备受关注。

政府部门在执行
补偿标准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进行,保证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同时,政府部门还应当加强对补偿资金的监管,防止出现挪用、滞留等情况,确保补偿资金的及时发放和有效使用。

再次,北京市农村占地补偿标准的调整和完善也是一个持续的过程。

随着城市
化进程的推进,土地征收与补偿问题也在不断变化。

政府部门应当及时调整和完善补偿标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调整,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和经济环境。

总的来说,北京市农村占地补偿标准是一个关乎农民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府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加强对补偿标准的制定、执行和调整,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大力度,做好相关工作,为农民的利益发声,推动农村占地补偿标准的进一步完善和落实。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地区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标准(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境标准
【发文字号】京政管发[2008]49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02.01
【实施日期】2008.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地区环境卫生责任区
责任标准(试行)的通知
(京政管发〔2008〕49号)
各相关区县政府,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要求和北京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工作部署,为进一步落实我市农村地区环境卫生责任制,市市政管委、市农委研究并制定了《北京市农村地区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标准》(试行),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切实提高农村地区环境卫生质量水平。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二月一日
北京市农村地区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标准
(试行)
1.1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十一五时期环卫专业规划》和《北京市“十一五”时期新农村建设发展规划》,规范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地区。

1.3 各级农村环境工作行政部门和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1.4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订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地区的环境卫生工作规划,健全区、乡镇、村各级环境卫生管理体系。

区县农村工作行政部门、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订相应的环境卫生工作计划,制定管理规范,建立监督管理机制。

1.5 按照各级财政统筹安排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农村地区环境卫生建设和管理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证农村地区环境卫生日常维护管理需要,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促进环境卫生事业发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