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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天管委、西站管委、各区县市政市容委:为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护群众切身利益,保障城市正常运行。

根据国家和本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户外广告工作实际,现将《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规定》印发各有关单位,请认真组织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和国家、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工作,保证户外广告设施的规范设置、安全运行和维护,现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和《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地方标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的通知》等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种形式的户外广告设施(包括落地式、附着式户外广告)和各类牌匾标识。

凡在本市从事户外广告设施和牌匾标识设计、制作、施工、运行、维护以及广告发布等管理、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设置、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保障措施,确保本地区或管辖范围内各种形式的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安全运行。

第二章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第四条本市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和《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和职责划分,市市政市容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工作,区、县市政市容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工作。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住宅采暖室内空气温度检测服务管理的意见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住宅采暖室内空气温度检测服务管理的意见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住宅采暖室内空气温度检测服务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2.20•【字号】京政容发[2010]135号•【施行日期】2010.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住宅采暖室内空气温度检测服务管理的意见(京政容发〔2010〕135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本市住宅采暖室内空气温度(以下简称采暖室温)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的检测服务行为,维护采暖用户、供热单位和检测机构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采暖室温质量管理机制,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现就规范对本市检测机构的采暖室温检测服务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从事采暖室温检测活动以及供热主管部门实施采暖室温检测监督管理,适用本意见。

二、从事采暖室温检测业务的机构应取得国家或本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和对采暖室温检测能力的审核。

未取得计量认证和采暖室温检测能力审核的,不得承接采暖室内温度检测业务。

检测机构名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向社会公告。

三、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供热单位、采暖用户存在利益关系,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对检测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不得与检测委托人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

检测机构、检测人员与委托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检测公正的,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应当主动回避,并及时向委托方说明情况;委托方发现检测人员与委托方有利害关系时,有权要求检测机构更换检测人员。

四、检测机构应当接受采暖用户、供热单位或有关部门委托,依照《住宅采暖室内空气温度测量方法》(DB11/T745-2010)的规定以及委托合同的约定,在供热期间对采暖室内温度进行检测,出具采暖室温检测报告,并对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五、采暖室温检测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挖掘工程地下管线安全防护机制工作意见(试行)的通告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挖掘工程地下管线安全防护机制工作意见(试行)的通告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挖掘工程地下管线安全防护机制工作意见(试行)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6.27•【字号】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通告2011年第3号•【施行日期】201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挖掘工程地下管线安全防护机制工作意见(试行)的通告(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通告2011年第3号)依据《北京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京政办发〔2005〕9号)、《关于加强施工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破坏地下管线事故的通知》(京政办发〔2010〕47号),为进一步加强挖掘工程地下管线安全防护工作,我委制定了《关于建立挖掘工程地下管线安全防护机制的工作意见(试行)》,现予发布,并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挖掘工程地下管线安全防护机制的工作意见(试行)为进一步做好房屋拆迁及建设、道路新建及改扩建、桥梁及地下通道建设、地下管线铺设、地下构筑物建设,以及勘察、钻探、打桩、打井、挖坑、取土、埋杆、爆破等各类需挖掘路面、土体的工程(以下简称:挖掘工程)施工作业中地下管线安全防护工作,保障工程建设的正常进行和地下管线的运行安全,在严格执行现行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建立挖掘工程地下管线安全防护机制如下:一、挖掘工程地下管线安全防护信息沟通公示机制(一)为实现挖掘工程建设单位与地下管线权属单位间信息畅通,市市政市容委建立北京市挖掘工程地下管线安全防护信息沟通系统(网址:,点击“挖掘工程管线防护”)。

(二)自2011年9月1日起,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施工的各项挖掘工程(应急抢险工程除外),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工程建设单位)须在计划开工30日前在该信息系统发布挖掘工程建设信息。

(三)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须在挖掘工程信息发布5个工作日内,在该信息系统发布与挖掘工程对应的地下管线防护配合信息。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3.11•【字号】京政容函〔2011〕220号•【施行日期】2011.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意见机关各相关处室: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综合考核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要求,细化《城市公共设施安全运行保障纲要(试行)》的工作内容,进一步明确市市政市容委在本市燃气、供热、环境卫生、户外广告、城市照明行业和市政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综合协调管理方面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全面做好市政市容领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现就加强市市政市容委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责任(一)市政市容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逐步落实"全覆盖、全要素"管理,并依法实施监管、管理。

(二)市市政市容委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包括:1、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工作部署;2、承担本市燃气、供热、市容环境卫生、户外广告、城市照明等市政公用设施运行方面的政府部门安全监管责任;3、负责相关重要公用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4、综合协调管理本市市政管线及其附属设施;5、督促相关行业重点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和应急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6、积极推动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三)市市政市容委主任对市政市容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市市政市容委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协助主任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市市政市容委分管各行业的领导对所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

(四)安全应急工作处具体负责贯彻落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要求,综合协调组织市政市容领域依法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会同委内相关处室组织、指导、督促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开展安全生产行业管理工作,督促行业重点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全市供热单位实行备案登记制度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全市供热单位实行备案登记制度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全市供热单位实行备案登记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5.05•【字号】京政容发[2010]37号•【施行日期】2010.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全市供热单位实行备案登记制度的通知(京政容发〔2010〕37号)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城乡供热市场监管,规范供热企业(单位)的服务行为,依据《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全市供热企业(单位)实行备案登记制度。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备案登记的范围本市行政区域依靠稳定热源(包括:自产或外购),通过管道系统有偿为采暖用户提供采暖用热以及相关服务的供热单位(含向社会有偿提供采暖供热服务的各类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部门,以下统称供热单位),均须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到锅炉房等供热设施所在地的区县市政市容委办理备案登记。

(一)市热力集团自管、托管的各热力交换站符合上述要求的,到其办理税务登记的区县市政市容委办理备案登记。

(二)供热单位管辖有多处供暖锅炉房、热交换站的,除供热单位到所在区县市政市容委备案外,所管辖的锅炉房、热交换站应当分别到所在区县市政市容委备案。

二、办理备案登记需提交的材料目录(一)市市政市容委统一格式的《北京市供热单位备案登记表》(文字版一式三份、电子版一份)。

(二)单位基本情况材料,包括。

1.单位介绍信。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委托书。

3.有效期内的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当年度的《北京市供热信息统计报表制度》。

(三)供热设施及其折旧管理基本情况,包括。

1.对锅炉房等供热设施权属关系的说明(应提交相关部门、单位的证明);供热设施权属单位委托供热单位经营的,应提交载明委托经营时间的协议书。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检查考评办法的通知(2010年修订)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检查考评办法的通知(2010年修订)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检查考评办法的通知(201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9.17•【字号】京政容发[2010]96号•【施行日期】201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检查考评办法的通知(京政容发〔2010〕96号)各相关区县市政市容委,北京环卫集团、国中公司:为贯彻落实《关于建立生活垃圾处理调控核算平台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0〕6号)精神,加强我市垃圾粪便处理设施的监管工作,进一步提高全市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水平,我委对原有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检查考核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新修订的《北京市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检查考评办法》(以下简称考评办法),同时《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市属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检查考评办法的通知》(京政管函〔2008〕471号)、《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区县垃圾粪便处理设施监管工作的通知》(京政管字〔2008〕250号)、《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垃圾粪便处理设施监督检查考评工作的通知》(京政管函〔2008〕637号)、《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垃圾处理设施检查考评工作的通知》(京政管函〔2009〕45号)4个文件同时废止。

二、市垃圾渣土管理处依据新修订的《考评办法》开展全市垃圾粪便处理设施管理运行情况的检查考评工作,按考核周期编制考评报告,并将考评报告发送各相关区县市政市容委、北京环卫集团、国中公司等单位。

三、市环卫科研所按照垃圾处理设施环境监测工作相关要求,开展全市垃圾处理设施环境监测工作。

四、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照相关要求对所属粪便处理设施进行环境监测,并及时向我委报送环境监测报告。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供热单位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供热单位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供热单位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1.16•【字号】京政容发[2011]68号•【施行日期】201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供热单位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容发〔2011〕68号)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各供热单位:现将《北京市供热单位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北京市供热单位评价标准表2全面评价表3创优服务评价表4综合评价表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北京市供热单位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供热行业整体服务水平,推进供热节能减排和供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供热管理法规、规章、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依靠稳定热源通过管道系统有偿为用户提供采暖用热以及相关服务的供热单位进行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供热单位评价,是指从供热质量、供热服务、供热运行、供热设施、经营管理、基础管理等方面对供热单位进行评价。

第四条开展供热单位评价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政府主导、标准统一、社会参与、分类统筹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根据评价结果对供热单位划分等级,实行分级管理。

第六条市和区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供热单位评价活动。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配合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供热单位的评价工作。

第二章评价方法第七条供热单位的评价包括以下内容:(一)供热质量(ZL)。

包括按时供热,达标供热,保低控高;(二)供热服务(FW)。

包括主动服务,及时服务,文明服务;(三)供热运行(YN)。

包括安全运行,稳定运行,节能运行;(四)供热设施(SS)。

包括热源(热力站)、管网、室内采暖系统供热设备设施的状况及节能计量装置的安装状况;(五)供热经营管理(JY)。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燃气行政许可下放有关工作的通知-京政容发[2014]10号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燃气行政许可下放有关工作的通知-京政容发[2014]10号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燃气行政许可下放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燃气行政许可下放有关工作的通知(京政容发〔2014〕10号)各区县市政市容委: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246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京政发〔2013〕26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京政发〔2013〕36号)的有关要求,本市燃气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主体下放至区县市政市容委实施,为做好行政许可办理工作的衔接和做好行政许可后的后期监管,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燃气行政许可下放的项目(一)自2014年3月1日起,市政市容委将“燃气经营许可”、“燃气设施改动审批”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许可”的审批职能下放至各区县市政市容委统一办理并做出许可决定,市政市容委不再办理。

(二)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要求,自2014年3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对于原符合许可条件的燃气供应企业,由区县市政市容委审核后换发全国统一格式的《燃气经营许可证》。

原《北京市燃气经营许可证》自2015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

(三)自2014年3月1日起,对新受理且符合许可条件的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人,由区县市政市容委核发燃气经营许可决定书及全国统一格式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许可申请人,由区县市政市容委核发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许可决定书及全国统一格式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样式见附件3);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燃气设施改动许可申请人,由区县市政市容委核发燃气设施改动许可决定书。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停车场内充电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停车场内充电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停车场内充电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正文:----------------------------------------------------------------------------------------------------------------------------------------------------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停车场内充电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各区城市管理委(市政市容委)、城六区交通委、房山区交通局、延庆区交通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局,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停车场产权单位(经营管理单位):停车场是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依托,充电基础设施是停车场建设的必要内容。

根据《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和管理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7〕3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统筹加快推进停车场与充电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的通知》(发改基础〔2016〕2826号)等法规、政策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停车场内充电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促进本市电动汽车的推广使用。

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有序推进停车场内充电设施建设(一)严格落实新建停车场充电设施配建指标。

自2018年4月1日起,本市新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以及新建城市公共停车场要严格按照《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设计标准》(DB11/T 1455-2017)规定的充电车位配建指标建设充电设施。

(二)合理规划布局既有停车场内充电设施建设。

各区城市管理委(市政市容委)会同区交通委(交通局)、区规划国土分局、区供电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对辖区内尚未建设充电设施且向社会开放使用的既有停车场(含限时开放停车场)进行摸底梳理,结合本辖区现有社会公用充电场站分布情况和停车场的电源条件及停车场周边发展规划,综合考虑新能源小客车、物流车、旅游车等电动车辆的停放需求,在2018年底前制定完成本辖区停车场建设社会公用充电设施工作计划,确定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既有停车场,在具备条件的物流园、产业园、工业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货运枢纽和旅游景点等物流集散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并组织、协调、督促停车场的产权(经营)单位落实充电设施建设主体责任。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供热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供热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供热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8.10•【字号】京政容发[2010]77号•【施行日期】2010.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供热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容发〔2010〕77号)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各供热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生产、供热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的要求,市市政市容委组织制定了《北京市市政市容委供热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北京市城市公共设施安全运行保障纲要》(京政容函〔2009〕810号)的精神,切实做好本地区、本单位本市供热安全生产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市政市容委供热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二〇一〇年八月十日附件: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供热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供热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防止和减少供热安全生产事故,保障本市城乡居民冬季采暖,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北京市城市公共设施安全运行保障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供热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供热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行业监管、属地监管职责,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锅炉、压力管道、公安消防、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安全监督管理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区县市政市容委是供热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供热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负责本地区供热安全生产属地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供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保证全市稳定供热为目标,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预防和应急相结合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容发[2012]8号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容发[2012]8号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容发〔2012〕8号)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市照明服务水平,根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0〕第4号令)、《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京政办发〔2008〕2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北京城市照明实际,市政市容委编制了《北京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同时,要注意总结经验,创新方法,不断提高我市城市照明管理规范化、法制化水平。

特此通知。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北京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0〕第4号令)的各项规定,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照明的管理,提升首都城市照明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京政办发〔2008〕27号)和《北京城市道路照明发展指导意见(试行)》(京政容发〔2010〕136号),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遵循“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发展理念,以保障道路照明、适度完善景观照明为基础,以提升城市照明安全、节能、高效运行、服务及管理能力和水平为目标,注重城市照明规划、建设、运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结合目前城市照明面临的重点难点问题,明确相关要求和法律职责,规范建设、运行和管理秩序,推动北京城市照明科学、有序、规范发展。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主要行业公厕管理服务工作标准的函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主要行业公厕管理服务工作标准的函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主要行业公厕管理服务工作标准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5.14•【字号】•【施行日期】2012.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主要行业公厕管理服务工作标准的函市交通委、市商务委、市旅游委、市园林绿化局、市卫生局,北京铁路局:为做好我市主要行业公厕管理服务工作,现将《北京市主要行业公厕管理服务工作标准》印发给你们,请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为广大市民群众提供整洁、舒适的如厕环境。

特此函达。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北京市主要行业公厕管理服务工作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北京市公厕管理服务的规范化、标准化,提高公厕的管理服务水平,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2003)、《城市公共厕所建设标准》(CJJ14-2005)和《北京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08号),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为北京市主要行业公厕管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性标准。

适用范围包括园林、旅游、交通、铁路、卫生、商务等行业,涉及公园、旅游区(点)、旅游线路中及旅游接待场所及各种旅游饭店、长途汽车首末站、轨道交通站、飞机场、火车站、医院、商场、超市等人员集散场所的公厕。

第三条公厕的服务和管理,应做到清洁、卫生、文明和有序,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对市民生活活动的影响。

第二章卫生保洁工作标准第四条公厕卫生保洁应达到清洁卫生、整洁有序的要求。

(一)按照行业场所开放时间开放公厕,及时保洁、清理污物;(二)屋顶、墙壁、门、窗、纱、地面蹲台、便器、座圈、盖板、隔断板、门、管理间、洗手(盆)池、洗手台、墩布池、挂衣钩、标牌灯具等设施设备清洁卫生,无积尿、积水、积灰、结冰、杂物;(三)公厕整洁有序,废纸容器不溢满,无臭味、无尿碱污物、无乱写乱画、无蚊蝇、无乱堆物品、无暴露的保洁工具和废纸;(四)公厕每天消毒;(五)清扫保洁时应设置提示标识,地面保洁时应设置防滑标识,文字清晰。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供热单位建立住宅用户供热采暖设施巡检制度有关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供热单位建立住宅用户供热采暖设施巡检制度有关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供热单位建立住宅用户供热采暖设施巡检制度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9.01•【字号】京政容发[2010]89号•【施行日期】201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供热单位建立住宅用户供热采暖设施巡检制度有关规定的通知(京政容发〔2010〕89号)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各供热单位:为了保证供热采暖设施的安全运行,维护采暖用户利益和公共安全,规范供热单位对住宅用户供热采暖设施巡检工作,在总结供热单位用户服务实践的基础上,根据《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市政市容委制定了《供热单位建立住宅用户供热采暖设施巡检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供热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办法》中有关住宅用户供热采暖设施巡检的规定,充分发挥主动性和积极性,明确责任,狠抓落实,按本《规定》要求,对住宅用户供热采暖设施巡检工作进一步分解和细化,制定具体措施。

市政市容委将会同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对各供热单位落实住宅用户供热采暖设施巡检制度,适时开展督促检查。

此外,北京市供热协会制定了《供热单位对居民用户供热采暖设施巡检作业规范》,现一并印发给你们,推荐各供热单位使用。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供热协会关于发布作业规范供热单位对居民用户供热采暖设施巡检作业规范的通知(略)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供热单位建立住宅用户供热采暖设施巡检制度的有关规定第一条为了保证供热采暖设施的安全运行,维护采暖用户利益和公共安全,规范供热单位对住宅用户供热采暖设施的巡检工作,根据《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供热单位建立住宅用户供热采暖设施巡检制度,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巡检是指供热单位依据《办法》、本市供热采暖运行维修管理技术标准(规范)以及供热采暖合同的约定,对所管理的住宅用户共用供热设施、自用采暖设施的运行状况进行检查,发现共用供热设施存在隐患的,予以消除;发现用户自用采暖设施存在隐患的,书面告知用户及时消除的作业。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奖励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奖励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12.22•【字号】京政容函[2009]896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奖励办法的通知(京政容函〔2009〕896号)各区县市政市容委:为推动全市垃圾管理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京发〔2009〕14号)文件精神,根据市政府在《北京市2009年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折子工程》中提出的相关工作要求,我委制定了《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奖励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奖励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调动本市各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处理工作的积极性,全面推进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在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取得优异成绩的市级部门、区县政府、乡镇政府、街道、社区、村庄、社会单位和个人的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设立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优秀奖,奖励在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综合考评结果优秀的区县政府,以及在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工作中,组织得力、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政府部门、乡镇、社区、街道、村庄、社会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设立生活垃圾减量化管理优秀奖,奖励在生活垃圾减量化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生活垃圾减量化考评结果优秀的区县政府。

第五条设立生活垃圾资源化管理优秀奖,奖励在生活垃圾资源化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生活垃圾资源化考评结果优秀的区县政府。

第六条设立生活垃圾无害化管理优秀奖,奖励在生活垃圾无害化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生活垃圾无害化考评结果优秀的区县政府。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施工工地渣土消纳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施工工地渣土消纳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施工工地渣土消纳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9.20•【字号】•【施行日期】2011.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施工工地渣土消纳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工作,有效防止扬尘遗撒、乱倒乱卸渣土等违法行为,规范渣土消纳处置,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关于全面推进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循环利用工作的意见》,我们决定自2011年10月10日至11月8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施工工地渣土消纳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宣传阶段(10月10日至10月19日)全面推进建筑垃圾综合管理改善首都市容环境,是推进“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发展战略和建设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的重要举措。

规范渣土消纳工作是加强建筑垃圾综合管理的重要环节。

各区县要组织建设、施工(拆迁)单位、运输企业召开规范渣土消纳工作动员部署大会,印制、发放“致建设、施工(拆迁)单位的一封信”等宣传材料,对渣土消纳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广泛深入宣传,明确建设、施工(拆迁)单位及运输企业的责任,动员帮助建设、施工(拆迁)单位办理渣土消纳许可证。

二、检查阶段(10月20日至10月29日)区县市政市容管理部门联合住房城乡建设、城管、环保、公安、交管等部门对辖区施工(拆迁)工地进行专项检查,检查建设、施工(拆迁)单位渣土消纳许可证办理情况、运输企业车辆使用情况等。

对未办理渣土消纳许可证的单位,相关部门要明确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三、整改阶段(10月30日至11月8日)建设、施工(拆迁)单位要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要求进行整改,主动到本区县市政市容管理部门办理渣土消纳许可证,并做到渣土运输车辆密闭,行车时间、路线和消纳地点明确等,切实维护市容环境卫生。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市容貌标准》和《北京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市容貌标准》和《北京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市容貌标准》和《北京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1997.03.12•【字号】京政管字[1997]27号•【施行日期】1997.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容貌标准》和《北京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通知(京政管字[1997]2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属各大专院校:为提高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质量,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城市容貌标准》和《北京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各部门在落实环境卫生责任制的过程中,认真执行这两个标准。

各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关对两上标准的执行情况要加强监督、检查。

两个标准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1.北京市城市容貌标准2.北京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二日附件一:北京市城市市容貌标准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城市容貌管理,建设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首都,依据《北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八条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凡在城市中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的建筑艺术、风格,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均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美观。

第三条张挂标语、张贴海报、启事、招贴等印刷或书画的各种宣传品和设置宣传牌、车站牌、路标牌等或带有广告性质的各种招牌、旗帜、气球、实物模型等各种宣传标志,应当按照批准的期限、方式、地点张挂张贴和设置,并要书写规范、字迹清晰,保持整洁、美观、完好。

建筑物、构筑的、各种设施以及树干上无涂写、刻画或张贴、张挂的残留物。

第四条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牌匾,以及商店名称字号、楼房幢号、路名牌、门牌等,用字应当规范、工整、醒目,保持整洁、美观、完好,无字迹残缺。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要求与作业规范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要求与作业规范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要求与作业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8.29•【字号】京政容函[2013]570号•【施行日期】2013.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要求与作业规范的通知(京政容函〔2013〕570号)西客站地区管委会、天安门地区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北京环卫集团、首发集团、公联公司、昊天昊公司:为进一步提升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我委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要求与作业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2013年8月29日北京市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要求与作业规范1.总则1.1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作业,提升本市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根据国家及本市相关法规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道路清扫保洁的质量要求与作业规范,适用于本市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和作业管理工作。

1.3 本市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除应符合本标准外,亦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定义2.1 城市道路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有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2.2 道路清扫保洁对城市道路(含广场、步行街、地下通道、过街天桥)的全面清扫和为维护道路整洁而进行的环境卫生保持工作。

2.3 机械捡拾对道路的平台、护坡、护栏等道路设施及清扫车无法作业的部位或对象,采用机械配合人工方式开展的废弃物清除作业。

2.4 机械清洗运用专用机械车辆对道路进行的“吸、扫、冲、刷”综合清洗作业。

2.5 机械冲刷运用专用机械车辆对道路采用一定水压的水流进行冲洗的清洁作业。

2.6 喷雾压尘运用专用机械车辆对道路采用喷雾方式防止扬尘的清洁作业。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移交暂行办法(试行)的通告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移交暂行办法(试行)的通告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移交暂行办法(试行)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2.01•【字号】2011年通告第7号•【施行日期】2011.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移交暂行办法(试行)的通告(2011年通告第7号)根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2010]4号令)、《北京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京政办发[2008]27号)、《北京道路照明发展指导意见(试行)》(京政容发[2010]136号)及《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为规范北京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移交管理工作,保证道路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服务水平,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制定了《北京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移交暂行办法(试行)》,现予公布执行。

本通告自2011年12月15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北京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移交暂行办法(试行)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附件:北京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移交暂行办法(试行)根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2010]4号令)、《北京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京政办发[2008]27号)、《北京道路照明发展指导意见(试行)》(京政容发[2010]136号)及《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为规范北京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移交管理工作,保证道路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服务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北京市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简称中心城区)内除封闭式小区、单位自管区域和收费路以外的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适用本办法。

以上范围内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应在建成后,按规定要求和程序移交市城市照明管理部门统一运行维护管理。

第二条工作职责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作为本市道路照明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移交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贯彻执行住宅采暖室内空气温度测量方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贯彻执行住宅采暖室内空气温度测量方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贯彻执行住宅采暖室内空气温度测量方法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1.25•【字号】京政容发[2010]126号•【施行日期】2010.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贯彻执行住宅采暖室内空气温度测量方法若干规定的通知(京政容发〔2010〕126号)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各供热单位:北京市地方标准《住宅采暖室内空气温度测量方法》(DB11/T745-2010,以下简称《方法》)已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于2010年10月1日实施。

为指导供热单位加强质量管理,规范供热单位对居民用户采暖室内温度抽测,在总结供热单位用户服务实践的基础上,市市政市容委制订了《关于贯彻执行〈住宅采暖室内空气温度测量方法〉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切实做好本地区、本单位供热服务质量管理工作。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关于贯彻执行住宅采暖室内空气温度测量方法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指导供热单位加强质量管理,贯彻执行《住宅采暖室内空气温度测量方法》地方标准(以下简称《方法》),规范供热单位对居民用户采暖室内温度抽测、检测行为,根据《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供热单位对居民用户采暖室温抽测、检测等相关服务活动的管理,以及供热主管部门对供热单位采暖室温质量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供热单位对居民用户采暖室温进行抽测、检测作业,应当执行《方法》中对测量仪器、测量条件和测量方法的规定。

第四条本市居民用户采暖室温质量评判标准为:(一)本市法定采暖期或市人民政府根据气象等实际情况确定的采暖期内(以下统称采暖期),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住宅,居民用户卧室、起居室室温在18℃以上(含18℃)或符合与用户的约定,采暖室温质量为合格;卧室、起居室室温低于18℃或不符合与居民用户的约定,采暖室温质量为不合格。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
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10.31
•【字号】
•【施行日期】2013.10.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
果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13〕46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补充通知》(京政办函〔2013〕46号)的要求,我委对以我委和首都城市环境建设委员会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我委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59件,废止24件。

现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并在我委网站上发布。

特此通知。

附件:1.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2013年10月31日
附件1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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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北京城市管理水平的期望和要求也在不断提
高 。道路 照 明不 仅 为首 都 经济 社会 发 展 和市 民生
活提供保障 ,也是展现首都世界城市形象的重要
内容 之一 。实 现 北京 道 路照 明科 学 发 展 ,对 于 建
2 . 区县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 门应 当根据本市
道路照明专项规划 ,结合城市总体规划中有关不
21 0 1年 第 2期 总第 2 期 9
城 市 亮 化
政 策 法规
北 京市市政 市容 管理 委员会文件
京政 容K [0 016号 2 1 )3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 印发北京道路照 明发展指导意见 ( 试行) 的通知
各 区县市 政 市容 委 ,市 路 灯管 理 中心 ,各相 关 单
位:
以科 学发 展观 为 统领 ,遵 循 “ 文北 京 、科 人 技 北 京 、绿色 北 京” 的发 展理 念 ,在 北 京市 城市
为进 一步 提 高我 市 道路 照 明服务 水 平 ,根 据 《匕 市 市容 环境 卫 生条 例》、 《 :京 j 贼市 照 明管 理 规
总体规划框架下 ,构建与首都城市地位匹配 、与
明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制定 本市 道 路 照 明 规 划 、 标 准及 规 范 ,负责 道路 照 明运 行 维护 及节 能 的协 调 、监 督管 理等 工作 。 ( 区 县市 政 市 容 行 政管 理 部 门负 责本 行 政 三) 区域 内道路 照 明 的建设 、运行 、维护 的监 督 管理 工作。 ( 道路 照 明设 施建 设 、运行 涉及规 划设 计 、 四) 安 全施 工 、掘路 施工 、园林 绿 化 、管 线架 设 等相 关 管理 内容 的 ,应 当符 合道 路 照 明 的标 准 ,保 障 道路 照 明设施 的正 常建设 、运 行 。
维护 工作 。
四 、 严 格 规 划 和 设 计
匕 京市夜
景照明管理办法》 f 京政办发[ 0 ) 2 8 7号) 0 2 及相关
充分 认识 北 京道 路 照 明科
随着 北京 建 设世 界 城 市 步伐 逐 渐加 快 ,各 方
1 市政 市 容 行 政管 理 部 门应 当会 同相 关 管 . 市 理 部 门 ,根 据本 市城 市 总体 规划 ,组 织 编 制本 市 道 路 照 明专 项规 划 ,报市人 民政府批 准后 实施 。
为进 一 步 实 现 北 京 地 区 道 路 照 明科 学 发 展 , 优 化 发 展 环 境 ,完 善发 展 机 制 ,规 范 发 展 秩 序 , 全 面推 进城 市 照 明节 能环 保 工作 ,不 断提 升 首 都 城 市 照 明 质 量 和 服 务 水 平 ,为 首 都 经 济 社 会 发
创 新 方 法 ,不 断 提 高 我市 道 路 照 明管 理 规 范 化 、
法 制化 水平 。 特 此通 知 。 附件
北京 道路 照 明发展 指导 意见 ( 行) 试
( 本市道路照明管 理工作遵循统 一规划 、 一)
分 级负 责 、分 区管理 、独立 运行 的原则 。
( 市市政市容行政管理 部门是本市道路照 二)
路照明运行维护培训宣传工作 ,提升本市道路照
明行业 的运 行 、维护水 平 。
规 章 、规 范 及 《 市 道 路 照 明设 计 标 准》 城
(J4- 20) CJ5 06的相关 要求 。 2道 路 照 明设 计 方案 应 当符 合 不 同 区域 的需 . 求 并 体 现 技术 先 进 、经 济 合 理 和节 约 能 源 的要
人 民生活需 求 和谐 、符 合 绿 色节 能要 求 的道 路 照
明系统 。
三 、 强化管 理
定》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1) 4号令) 2 0 0 第 、
匕 京

市夜景 照明管理办法》 ( 政办发[ 0 ) 号) 京 2 8 7 等 0 2
相关规定 ,结合北京道路 照明实际 ,编制了 匕 京道路 照 明发展指导 意见( 行 ,现 印发 给你 试 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 ,要注意总结经验 ,
展 、市 民生活提供优质高效的照明保障 ,根据北 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 、 贼市照 明管理规定》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1) 4 2 0 0 第 号令) 、
规定 ,现 提 出 以下指 导意 见 :

( 道路照 明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运行维护管 五) 理单位应 当按照道路照明安全运行维护相关管理 规定 的要求 ,负责所属道路照明设施的安全运行
求。
( ) 行 维护 管 理 单位 要 加 快 推进 道 路 照 明 二 运
信息化进程 ,完善道路照明设备台账建设 ,努力
实现 道路 照明控 制 的人 性化 、 自动 化 和精细 化 。 f ) 路 照 明应 当 根 据所 在 地 区 的地 理 位 置 三 道 和季节 变 化合理 确 定开关 灯 时 间 ,并 根 据 天空 亮 度 变化 进行 必要 的修正 。开 灯 、关灯 时 的天然 光
同城 市空间布局 的定位及 区域 的划分 和发展策 略 ,组织编制各 区、县道路照明规划 ,经 区、县 政府批准后实施 ,并报市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 门

设以人为本 、和谐发展的宜居城市 ,创建经济繁 荣 、社会安定的首善之区意义重大。
二 、基 本原 则和 主 要 目标
5 — 9
政 策 法规
备案 。
城 市 亮 化
2 1 年 第 2期 总 第 2 01 9期
( 各级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 一)
指导 ,开 展针对 性 强 、内容 丰 富 、形式 多样 的道
f) 二 设计
1 市 道路 照 明设 计 应 当根 据 道路 照 明 规划 . 本 进 行 设计 ,并 符 合 国家 和 本 市 相关 法 律 、法 规 、
3 . 道路照明设施 的外观设计应当把满足人 的
安全 感 、舒适 感 放在 首位 ,造 型 简 洁 ,充 分 体现 首都 道路 照 明亮丽 、大气 、简 洁 的特 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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