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部分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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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继承人的继承案例分析(3篇)

法律继承人的继承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男,56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

被告:李某某,女,45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

案由:继承纠纷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系兄妹关系。

其父李某某于2018年3月去世,留有房产一处。

原告张某某在父亲生前一直照顾其生活,而被告李某某则在外地工作。

父亲去世后,原告张某某发现被告李某某擅自将房产出售,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某返还房产。

二、争议焦点1. 原告张某某是否具有继承权?2. 被告李某某是否构成侵权?三、案例分析一、原告张某某是否具有继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继承人继承遗产,应当依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

”在本案中,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均为其父亲的子女,属于法定继承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法定继承顺序为:子女、父母、配偶。

因此,原告张某某具有继承权。

二、被告李某某是否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本案中,被告李某某擅自将房产出售,侵犯了原告张某某的物权。

具体分析如下:1. 被告李某某未取得房产所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

”在本案中,被告李某某未经原告张某某同意,擅自将房产出售,未取得房产所有权。

2. 被告李某某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张某某的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权利人对其物权的行使,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被告李某某擅自出售房产,侵犯了原告张某某的物权,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3. 被告李某某的行为构成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的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李某某擅自出售房产,侵犯了原告张某某的物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某作为法定继承人,具有继承权。

继承案例八则

继承案例八则

继承案例八则1、亲子为何无权继承遗产[案情被法院驳回起诉的罗某始终想不通,自己怎么就无权继承亲生父亲的遗产。

罗某和其哥李某出生在一个贫困家庭,罗某3岁时,其母亲病逝,由于家庭生活困难,罗父无力扶养罗某两兄弟,就将罗某送与他人收养,并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登记。

之后,罗某随其养父母去了外地生活,与其生父一直没有联系。

直到3个月前,已经19岁的罗某得知其生父已死亡、且遗留了4万元存款后,便找到了李某要求继承其生父遗留的2万元存款,但遭到李某的拒绝。

于是罗某将李某告上法院,要求继承其生父遗产而法院却依法驳回了罗某的起诉。

[点评]我国《婚姻法》第26条、《收养法》第22条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即当养子与其养父母间的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与其亲生父母间原有的父子、母子关系及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随之消除,养子不再享有生父母抚养教育的权利,也不负有赡养扶助生父母的义务。

同时,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财产继承关系是基于一定身份关系包括婚姻关系、血缘关系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的,随着养子与其生父母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消除,他们间的财产继承关系自然也不存在了。

当然,这也不是绝对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养子如果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也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

本案中,罗某生父母因无力扶养罗某而将罗某送与他们,而且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登记,根据《收养法》的规定,罗某与其养父母的收养关系已有效成立,罗某与其生父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随之消除,同时由于罗某对其生父未尽任何赡养义务,因此罗某不享有继承其生父遗产的权利。

2、父女登报解除关系是否放弃继承权利案例:宋丽不顾老爸老宋反对,与男友租房成了婚。

老宋一气之下在报纸上登了个声明,与老伴一起断绝了和宋丽的父(母)女关系,从此不再往来。

五年后宋丽因公死亡,老两口和女婿商量想把外孙女接回家以及财产分割事宜。

房屋继承法律法规案例(3篇)

房屋继承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某,男,65岁,退休工人,无子女。

张某的妻子于五年前去世,张某一直独自居住在位于我国某市的房产一套。

张某的哥哥和姐姐均已去世,张某的侄子小王是他的侄子,从小由张某抚养长大。

张某一直想将自己的房产留给小王,但由于对房屋继承法律法规的不了解,担心自己去世后房产无法顺利传承给小王。

二、法律问题张某在处理房屋继承问题时,主要面临以下法律问题:1. 房屋继承的方式有哪些?2. 房屋继承的顺序是怎样的?3. 房屋继承中存在哪些特殊情况?三、法律分析1. 房屋继承的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房屋继承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法定继承:即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将遗产分配给法定继承人。

(2)遗嘱继承:即遗嘱人通过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其遗产。

(3)遗赠:即遗嘱人将遗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2. 房屋继承的顺序房屋继承的顺序如下:(1)配偶、子女、父母;(2)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3)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 房屋继承中的特殊情况(1)转继承: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尚未分割,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2)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四、案例分析张某在处理房屋继承问题时,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1. 法定继承:张某的侄子小王作为张某的侄子,不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因此不能通过法定继承方式继承张某的房产。

2. 遗嘱继承:张某可以立遗嘱,将房产赠与侄子小王。

在遗嘱中,张某可以明确表示将房产赠与小王,并指定遗嘱执行人。

3. 遗赠:张某可以立遗赠,将房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如侄子小王。

五、法律建议针对张某的情况,以下是法律建议:1. 张某可以咨询专业律师,了解房屋继承法律法规,确保自己去世后房产能够顺利传承给侄子小王。

2. 张某可以立遗嘱,将房产赠与侄子小王。

继承权案例7篇

继承权案例7篇

继承权案例7篇以下是网友分享的关于继承权案例的资料7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就爱阅读感谢您的支持。

第一篇1、自动赡养孤家寡人的,可以分得老人的遗产吗?案例:我街居民柳孟氏无儿无女,丈夫早逝,仅靠自己卖冰棍挣钱度日。

柳孟氏今年春节突然患了重病,生活不能自理。

邻居王玲平素与她关系较好。

柳孟氏患病后,王更是日夜看护,服侍照料。

老人去世后,留有一间半私房和一些衣物、家具等遗产。

柳孟氏的娘家侄子前来主张继承。

居民委员会认为柳孟氏的遗产应分给王玲一部分。

但孟某说王玲不是柳孟氏的亲属,不能继承遗产。

请问王玲自动赡养非亲属老人,可否分得一些财产?评析: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4条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财产。

所以,居委会提出分给王玲一部分遗产的主张是合理合法的。

而孟某是柳孟氏的娘家侄子,不在法定继承人之内,又没有柳孟氏的遗嘱指定,对柳孟氏又未尽过什么义务,因而他没有任何权利对柳孟氏的遗产主张继承。

柳孟氏的遗产除分给王玲一部分外,其余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部分,应归国家事集体所有。

2、继父有权继承养父的遗产吗?案例:崔某出生不久,就被养父母收为养女,并一直随养父母共同生活。

养父病故后,养母再婚,崔某又随养母与继父一起共同生活。

养母与继父生育子女后,对崔某另眼相看,崔某无奈搬到工作单位居住。

最近养母一家搬到继父的原住处,并决定把养父的遗产全部带走,卖掉房屋,崔某则要求继承养父的遗产,双方争执不下。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1款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

”第四条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据此,崔某出生后,不久,即被养父母收为养女并长期随其共同生活,互尽扶养和赡养的义务,崔某与养父母的关系,犹如父母子女的关系一样。

因此,崔某对其父亲的遗产是有继承权的。

同时,崔某的养母与崔某同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她也有权继承遗产。

法律遗产案例分析(3篇)

法律遗产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男,1960年出生,生前无配偶、子女,父母均已去世。

李某生前在我国某市拥有房产一套,价值约100万元。

李某去世后,其胞妹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以及李某的侄子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等亲属均主张对李某遗产有继承权。

李某的亲属之间就遗产的继承问题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李某的遗产范围2.李某的继承人范围3.李某遗产的分配三、法院判决1.李某的遗产范围法院认为,李某的遗产包括其房产一套,价值约100万元。

2.李某的继承人范围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李某的继承人包括其胞妹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以及李某的侄子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等亲属。

但李某的侄子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不属于李某的法定继承人,其主张继承李某遗产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3.李某遗产的分配法院认为,李某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分配。

李某的胞妹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作为李某的法定继承人,应共同继承李某的遗产。

李某的遗产价值约100万元,由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三人平均分割。

四、案例分析1.遗产的范围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在本案中,李某的遗产仅包括其房产一套,价值约100万元。

遗产的范围应以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为限,不包括被继承人死亡后产生的财产。

2.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的范围包括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

法定继承人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有继承权的人。

在本案中,李某的法定继承人包括其胞妹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

李某的侄子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不属于李某的法定继承人,其主张继承李某遗产缺乏法律依据。

3.遗产的分配遗产的分配应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

在本案中,李某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由其胞妹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三人平均分割。

遗产的分配应遵循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确保继承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五、启示1.明确遗产的范围,确保遗产的准确性。

2.了解继承人的范围,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法律继承法案例分析(3篇)

法律继承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老汉,男,75岁,退休工人,无子女,妻子已故。

张老汉一生勤劳节俭,将毕生积蓄用于购置了一套房产和一辆小汽车。

随着年事已高,张老汉意识到自己需要对自己的遗产进行规划,以保障自己的晚年生活。

张老汉的侄子李明,30岁,未婚,一直照顾张老汉的生活起居。

李明深知张老汉对自己的好,也渴望能够继承张老汉的遗产。

然而,张老汉的其他亲戚,如姐姐张老太、妹妹张阿姨等,也对张老汉的遗产表现出浓厚的兴趣。

2019年,张老汉因病去世。

李明发现,张老汉的遗产并未留下明确的遗嘱。

于是,李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自己继承张老汉的全部遗产。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张老汉的遗产范围;2. 张老汉的继承人资格;3. 遗产的分配原则。

三、案件分析(一)张老汉的遗产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在本案中,张老汉的遗产包括其房产和汽车。

根据相关证据,这两项财产均属于张老汉的个人合法财产,因此应纳入遗产范围。

(二)张老汉的继承人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在本案中,张老汉的妻子已故,无子女,因此第一顺序继承人不存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在本案中,李明作为张老汉的侄子,虽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但根据法律规定,其不属于法定继承人。

因此,在本案中,张老汉的法定继承人只有姐姐张老太和妹妹张阿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三)遗产的分配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法律遗产继承案例分析(3篇)

法律遗产继承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王某,男,60岁,生前在一家国有企业担任工程师。

王某与妻子李某育有一子一女,儿子小王,女儿小李。

王某于2021年去世,留有房产一套、存款若干及一辆私家车。

王某去世后,李某、小王、小李三人因遗产继承问题产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1. 遗产的范围和性质;2. 遗嘱的有效性;3. 遗产继承份额的分配。

三、案例分析(一)遗产的范围和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在本案中,王某的遗产包括房产、存款和私家车。

这些财产均属于王某个人合法财产,因此应纳入遗产范围。

(二)遗嘱的有效性王某生前曾立下一份遗嘱,将房产留给了小王,存款留给了小李。

李某认为该遗嘱无效,理由如下:1. 遗嘱缺乏见证人;2. 遗嘱内容违反了公序良俗。

针对李某的质疑,法院经审理认为:1. 虽然该遗嘱缺乏见证人,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自行立遗嘱。

王某年事已高,且遗嘱内容明确,不存在误解或欺诈,因此该遗嘱有效;2. 遗嘱内容未违反公序良俗,王某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处分遗产。

(三)遗产继承份额的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应当由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

在本案中,王某的遗产应当由李某、小王、小李三人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

1. 房产:王某在遗嘱中已明确将房产留给了小王,因此小王享有该房产的全部份额;2. 存款:李某、小王、小李三人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王某的存款,每人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3. 私家车:王某去世后,私家车已由李某占有使用,李某有权继承该车辆。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小王、小李三人对王某遗产的继承无争议,遗嘱有效,遗产继承份额分配合理。

因此,判决如下:1. 房产归小王所有;2. 存款由李某、小王、小李三人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每人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3. 私家车归李某所有。

五、案例分析总结本案涉及遗产继承纠纷,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遗产的范围、遗嘱的有效性以及遗产继承份额的分配等问题。

关于继承遗产法律案例(3篇)

关于继承遗产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王某,男,45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

被告张某,男,70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王某之父。

被告李某,女,68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王某之母。

被告张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共有四个子女,原告王某为长子,其余三子分别为被告甲、乙、丙。

被告张某与李某于2018年去世,留有遗产包括一处房产、一辆汽车、存款及股票等。

在遗产分配过程中,原告王某与被告甲、乙、丙因遗产分配问题产生纠纷,原告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被告甲、乙、丙是否有权继承遗产?2. 遗产如何分配?三、案件事实1. 被告张某与李某于2018年去世,留有遗产包括一处房产、一辆汽车、存款及股票等。

2. 原告王某与被告甲、乙、丙均认可遗产的存在。

3. 原告王某主张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分配遗产,即各继承人平均分配。

4. 被告甲、乙、丙主张按照协议分配遗产,即由被告张某生前指定的继承方案分配。

四、法院判决1. 被告甲、乙、丙有权继承遗产。

2. 遗产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分配,即各继承人平均分配。

五、案例分析1. 被告甲、乙、丙有权继承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产应当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在本案中,被告甲、乙、丙均为张某与李某的子女,属于法定继承人范畴,因此有权继承遗产。

2. 遗产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分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产应当由法定继承人按照继承份额平均分配。

在本案中,原告王某与被告甲、乙、丙均为张某与李某的子女,属于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因此应按照继承份额平均分配遗产。

3. 关于被告甲、乙、丙主张按照协议分配遗产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产的分配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在本案中,被告张某生前指定的继承方案并未得到其他继承人的认可,且未对遗产分配进行公证或见证,因此该方案不具备法律效力。

同时,原告王某与被告甲、乙、丙均认可遗产的存在,因此法院最终判决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分配遗产。

六、启示1. 遗产分配问题在我国现实生活中较为常见,因此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遗产继承案例大全

遗产继承案例大全

遗产继承案例大全案例一:无血缘关系也可以代位继承?单身的Z女士收养了养子小Z。

多年后,小Z不幸病逝,留下了妻子小W和女儿小小Z。

又过了几年,Z女士也因意外事故身亡,留下一处房产与现金十多万元,并没有设立遗嘱。

已知Z女士的父母早已不在,除了养孙女小小Z外,就只有弟弟一个亲人了。

那么这种情况下,该由谁来继承Z女士的遗产呢?金库解读:想必大家都知道,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遗产继承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而继承是有先后顺序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在这个案例中,Z女士的第一顺位继承人都已不在了,要是简单地从继承顺序来看,理应是由弟弟继承Z女士的遗产。

如果你真这么想,那就大错特错了!继承法中还有一条关键的条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也就是说,小Z虽然不在了,但是他的亲生女儿小小Z还是有继承权的。

小小Z是Z女士的养孙女,她的亲生父亲小Z与Z女士有拟制的血亲关系,所以,小小Z可以代位继承奶奶Z女士的遗产。

这里,金库君再插一句,如果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也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所以,在继承法这一块,可不是简单地按继承顺序进行,大家不要太想当然了,很多情况都是有相关法律依据的。

案例二:有多份遗嘱,应该以哪份为准?H大爷丧妻后再婚了,再婚时有婚前房产一套。

婚后,H大爷中风,老伴一直尽心照顾,为了感谢老伴,他写了一份自书遗嘱(注意,第一份遗嘱出现了),声明自己去世后房子和存款都归老伴所有。

此后,由于H大爷久病在床,老伴变了态度。

H大爷的儿子得知后,便把他接到自己家里照顾。

为了感谢儿子,H大爷又决定把财产都留给儿子,便做了公证遗嘱(第二份遗嘱出现了)。

好景不长,H大爷因不喜儿媳的态度,又给女儿打电话要求住到医院疗养。

住院期间,女儿每日看望照顾。

弥留之际,H大爷在两个医生面前做了口头遗嘱(第三份遗嘱出现),将财产全部留给女儿。

法律继承人的继承案例(3篇)

法律继承人的继承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居民王某,生前无配偶、子女,仅有父母和兄弟姐妹。

王某生前有一套位于市中心的价值300万元的房产。

王某于2021年1月1日去世,留下遗嘱,将房产由其父母和兄弟姐妹均分。

王某去世后,其父母、兄弟姐妹因房产继承问题产生纠纷,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事实1.王某父母陈述:王某生前有意愿将房产由我们两人均分,并立下遗嘱,但我们并未见证遗嘱的订立过程,对遗嘱的真实性存在质疑。

2.王某兄弟姐妹陈述:我们知晓王某生前有遗嘱,遗嘱内容是将房产由父母和兄弟姐妹均分。

但我们认为遗嘱内容不公平,应按照法定继承分配房产。

3.王某生前好友陈述:王某生前曾表示过愿意将房产由父母和兄弟姐妹均分,并曾将遗嘱草稿交给我,但后来并未再次提及。

三、法院审理1.法院查明:王某生前确实有意愿将房产由父母和兄弟姐妹均分,并立下遗嘱。

遗嘱中载明:“我去世后,我的房产由我的父母和兄弟姐妹均分。

”遗嘱上有王某的签名,但无见证人签名。

2.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由遗嘱人签名。

”王某的遗嘱虽有两个见证人,但见证人未在遗嘱上签名,不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王某的遗嘱无效。

3.法院进一步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王某无配偶、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均为法定继承人。

4.法院判决:王某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分配,由其父母和兄弟姐妹均分。

四、案例分析1.遗嘱的效力问题:王某的遗嘱因见证人未签名,不符合法律规定,故遗嘱无效。

遗嘱作为继承的重要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将无法产生法律效力。

2.法定继承的顺序:在本案中,王某无配偶、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均为法定继承人。

法院根据法定继承顺序,判决王某的遗产由父母和兄弟姐妹均分。

3.遗产分配的公平性:在本案中,王某的遗嘱因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无效,法院根据法定继承分配遗产,旨在保障各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确保遗产分配的公平性。

思修法律继承法案例分析(3篇)

思修法律继承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老汉,男,75岁,一生勤劳俭朴,育有四个子女:大儿子张大、次子张二、三女儿张花和小女儿张兰。

张老汉和老伴王老太共同居住在一所自建房屋内,房屋及周围土地均属于张老汉个人财产。

张老汉和老伴王老太在2018年相继去世,留下了一笔遗产。

在张老汉和老伴去世后,四个子女对如何处理遗产产生了分歧。

张大认为,作为长子,他应该继承更多的财产;张二认为,自己一直照顾父母,应该得到更多的补偿;张花和小女儿张兰则认为,作为女儿,她们也有权平分遗产。

由于意见不合,四个子女未能达成一致,遂将此事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张老汉的遗产范围;2. 遗产继承人的继承顺序;3. 遗产分配的原则和方法。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四、案例分析(一)关于遗产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在本案中,张老汉的遗产应包括其个人所有的房屋、土地以及存款等合法财产。

(二)关于遗产继承人的继承顺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在本案中,张老汉的遗产应由其配偶王老太和四个子女继承。

由于王老太已经去世,故其遗产应由四个子女继承。

(三)关于遗产分配的原则和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法律讲堂继承案例(3篇)

法律讲堂继承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县居民张某,今年70岁,老伴去世多年,育有一子一女。

张某早年在外地打工,辛苦了一辈子,终于在家乡购置了一套房产。

近年来,张某的身体状况每况愈下,生活难以自理。

然而,张某的儿子和女儿在赡养问题上产生了分歧,导致张某的生活陷入困境。

无奈之下,张某寻求法律援助,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赡养与继承纠纷。

二、案情简介1. 赡养纠纷张某的儿子认为,自己一直在外地工作,承担了家庭的大部分经济负担,而女儿则未尽到赡养义务。

因此,儿子主张女儿应该承担更多的赡养责任。

张某的女儿则认为,自己平时照顾张某较多,而儿子工作繁忙,难以兼顾家庭。

女儿表示,自己愿意承担一定的赡养责任,但不应全部由自己承担。

2. 继承纠纷张某的房产原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老伴去世后,张某作为继承人,依法继承了该房产。

现在,张某的儿子和女儿都要求继承张某的房产。

三、法律分析1. 赡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在本案中,张某的儿子和女儿都应承担赡养义务。

然而,由于两人平时对张某的照顾程度不同,法院在判决赡养问题时,应综合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赡养人应当合理分担赡养义务。

在本案中,法院可酌情判决张某的儿子承担更多的赡养责任,女儿承担相应的赡养责任。

2. 继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遗产继承应当遵循男女平等、养老育幼、和睦团结、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在本案中,张某的儿子和女儿都享有继承权。

然而,由于张某的儿子在赡养问题上承担了更多的责任,法院在判决继承问题时,可适当考虑这一因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因此,在本案中,法院可判决张某的儿子继承房产的一部分,女儿继承房产的另一部分。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的儿子和女儿都应承担赡养义务,且张某的儿子在赡养问题上承担了更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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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经典案例篇一:继承法案例案例一:刘惠良遗产继承案刘惠良于2000年5月去世,生前留有遗产房屋11间,现金17万元。

刘惠良有长子刘伯潇,妻子夏桂兰,儿子刘明川和刘明月;长子刘伯潇于2000年6月因悲痛过度去世。

次子刘仲湘,妻子张秀兰,儿子刘明山和刘明秀。

三子刘叔湖,妻子任好君。

女儿刘季南,丈夫马行空,女儿马玉花。

刘季南于1998年去世。

刘惠良于1997年立有一份遗嘱:女儿刘季南生活困难,可分得现金3万元,房屋3间。

三子刘叔湖未尽到赡养义务,不能继承遗产。

邻居张阳曾在自己困难的时候给国帮助,可分得现金1万元。

多年好友赵玉山与自己感情很好,现在生活困难可以分得现金3万元。

赵玉山于2000年初去世,有妻子张桂花,儿子赵大海。

赵玉山时候,刘惠良曾多次对周围的人表示,留给赵玉山的遗产分给赵玉山的妻儿。

问题:(1)本案中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哪些?哪些人是受遗赠人?(2)本案中的遗产应该如何分配?案例二:四川泸州遗赠纠纷案1963年,蒋伦芳(女)与黄永彬(男)结婚。

婚后未生育,收养一子黄勇(31岁)。

1990年7月,蒋伦芳继承父母遗产取得原四川省泸州市市中区顺城街67号房屋所有权。

1995年,该房因城市建设被拆迁,由拆迁单位将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2-8-2号的772平方米住房一套作为还房安置给蒋伦芳。

1996年,黄永彬与张学英相识并在外租房同居生活。

2000年9月,黄永彬与蒋伦芳夫妇将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2-8-2号房产以8万元的价格出售。

2001年春节,黄永彬、蒋伦芳夫妇将前述售房款中的3万元赠与养子黄勇用于购买商品房。

2001年初,黄永彬因患肝癌(晚期)住院治疗。

2001年4月18日黄永彬立下书面遗嘱,将其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出卖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2-8-2号住房所获得的房款的一半4万元及自己所用手机一部遗赠给张学英。

2001年4月20日,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对该遗嘱出具了(2001)泸纳证字第148号公证书。

法律继承法案例(3篇)

法律继承法案例(3篇)

第1篇案由:继承纠纷案情简介:张某,男,50岁,某市居民。

李某,女,45岁,张某的妻子。

二人育有一子,名为张小某,25岁,在某知名企业工作。

张某的父亲,张老某,今年80岁,患有老年痴呆症,居住在张某家中。

张某的母亲,李老太太,今年75岁,身体健康,居住在李某家中。

张老某和李老太太共生有四个子女,张某和李某为长子长媳。

张老某和李老太太在生前曾立有遗嘱,将大部分财产留给张某和李某。

然而,张老某去世后,李某发现张老某的遗嘱中有一项财产未明确分配,即一处价值300万元的房产。

李某认为,这处房产应属于她和张某的共同财产,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该房产。

张某则认为,张老某和李老太太的遗嘱是真实有效的,且该房产的继承应遵循遗嘱的规定。

张某还提出,李某在张老某生前并未尽到赡养义务,因此无权要求分割该房产。

争议焦点:1. 张老某和李老太太的遗嘱是否有效?2. 遗嘱中未明确分配的房产应如何处理?3. 李某是否尽到了赡养义务?审理过程:一、证据交换张某和李某双方提交了以下证据:1. 张老某和李老太太的遗嘱;2. 张老某和李老太太的死亡证明;3. 张某和李某的婚姻证明;4. 张小某的出生证明;5. 张某和李某的财产证明;6. 李某的赡养证明。

二、法庭调查1. 遗嘱的有效性张某提交了张老某和李老太太的遗嘱,李某对其真实性无异议。

但李某提出,遗嘱中未明确分配的房产应属于她和张某的共同财产。

法院经审查,认为张老某和李老太太的遗嘱符合法律规定,且李某无证据证明遗嘱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故认定遗嘱有效。

2. 遗嘱中未明确分配的房产处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中未明确分配的财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张某和李某作为张老某和李老太太的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3. 李某的赡养义务李某提交了赡养证明,证明她在张老某生前尽到了赡养义务。

张某则认为李某未尽到赡养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张老某生前确实尽到了赡养义务,故李某的要求应予以支持。

《继承法》案例分析

《继承法》案例分析

《继承法》案例分析《继承法》是我国的一项法律制度,用于规定遗产的继承方式和相关权利义务。

根据这项法律,当一个人去世时,他的财产将由他的继承人继承。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还是会出现一些案例,这些案例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继承法》。

案例一:李先生的财产继承问题李先生去世时,留下了一套房产和一些存款。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李先生的财产应该由他的家人继承。

然而,李先生没有立下遗嘱,也没有在存款或房产上注明继承人。

于是,他的家人开始争夺继承权。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李先生的财产将由他的配偶和子女继承,按照法定继承顺序,配偶和子女享有继承权。

如果李先生的配偶已经去世,他的财产将继承给子女。

如果子女都已经去世,财产将由孙子女继承。

如果没有配偶、子女或孙子女,则财产将由父母继承。

如果没有父母,则财产将由兄弟姐妹继承。

案例二:杨女士的继承纠纷杨女士在去世前立下了一份遗嘱,明确指定了继承人和他们的继承份额。

然而,继承人不满意她的遗嘱,提出了继承纠纷。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是一种有效的继承方式,在遗嘱有效的情况下,继承人不能随意改变继承份额。

只有在遗嘱无效或有其他合法的理由时,才能进行继承份额的调整。

法院将会根据相关证据和事实来判断遗嘱的有效性,并作出相应的判决。

案例三:公司股份的继承问题在公司法中,也涉及到继承问题,尤其是在民营企业的所有权转移时。

一家民营企业的老板去世后,他的股份将由他的继承人继承。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继承人可能面临诸如股份过多导致公司无法经营、缺少资金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继承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将股权以其他方式进行分配,如赠与、合伙或股票转让等。

这样既可以保障继承人的利益,也可以保证企业的正常经营。

综上所述,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继承法》。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应该遵循《继承法》的规定,合理确定继承人和继承份额,避免出现继承纠纷。

同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灵活运用相关规定,采取其他方式来解决继承问题,保障各方的利益。

继承法律制度案例(3篇)

继承法律制度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老太,今年85岁,一生勤俭持家,育有一儿一女。

近年来,张老太身体多病,生活不能自理,女儿主动承担起照顾母亲的责任。

然而,随着张老太的离世,关于其遗产的继承问题引发了一场纠纷。

张老太去世前,留有房产一套、存款50万元及价值5万元的黄金首饰。

张老太在生前立有遗嘱,将房产和存款的一半留给儿子,另一半留给女儿。

然而,女儿在得知母亲遗嘱内容后,认为母亲偏心,拒绝履行遗嘱,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分割遗产。

二、案件争议焦点1. 遗嘱的效力问题2. 法定继承的份额问题三、案例分析1. 遗嘱的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遗嘱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遗嘱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遗嘱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三)遗嘱形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在本案中,张老太在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内容真实、合法,遗嘱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张老太的遗嘱有效。

2. 法定继承的份额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应当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

在本案中,张老太的遗产应由儿子和女儿共同继承。

然而,张老太在生前立有遗嘱,将房产和存款的一半留给儿子,另一半留给女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遗嘱应当优先于法定继承。

因此,在本案中,儿子和女儿应当按照遗嘱的约定分割遗产。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认为,张老太的遗嘱符合法律规定,遗嘱有效。

根据遗嘱的约定,房产和存款的一半应由儿子继承,另一半由女儿继承。

至于价值5万元的黄金首饰,法院认为应当由儿子和女儿共同继承,每人继承2.5万元。

五、案例启示1. 遗嘱是处理遗产继承的重要法律手段,遗嘱人应当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

2. 继承人应当尊重遗嘱,按照遗嘱的约定分割遗产。

3. 当遗嘱与法定继承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考虑遗嘱的效力。

4. 在处理遗产继承问题时,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法律继承权的案例(3篇)

法律继承权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老太,1925年出生,一生勤劳节俭,晚年独自居住在一座位于城市的房产内。

张老太共有三个子女,长子张大,次子张二,女儿张三。

2018年,张老太因病去世,留有房产一套及存款若干。

张老太去世后,三个子女对遗产的继承问题产生了分歧。

长子张大认为,母亲生前曾表示过房产由他继承,且其他子女均已独立生活,应将房产归他所有。

次子张二和女儿张三则认为,母亲生前并未明确表示过房产的继承问题,且房产系张老太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张大是否能够根据母亲生前的口头承诺获得房产的继承权?2. 如何确定房产的继承顺序和份额?三、法律分析1. 关于张大是否能够根据母亲生前的口头承诺获得房产的继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继承应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

在本案中,张老太去世后,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

关于张大主张的口头承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口头承诺应当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

在本案中,张大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母亲生前的口头承诺,因此张大不能仅凭口头承诺获得房产的继承权。

2. 关于房产的继承顺序和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继承应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

在本案中,张老太的遗产应首先由其子女继承。

由于张老太有三个子女,因此房产的继承顺序为:长子张大、次子张二、女儿张三。

关于房产的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根据各继承人的应继承份额确定。

在本案中,由于长子张大、次子张二、女儿张三均为张老太的子女,且没有证据表明三人之间存在特殊情况,因此应按照等份原则分割房产。

四、判决结果根据以上分析,法院判决如下:1. 长子张大、次子张二、女儿张三均为张老太的法定继承人,应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张老太的遗产。

2. 房产由长子张大、次子张二、女儿张三三人共同继承,每人享有三分之一的所有权。

转继承法律案例(3篇)

转继承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李某,男,1980年出生,生前居住在某市A区。

李某于2022年3月因交通事故不幸去世,留有妻子陈某和儿子小李某。

李某生前未立遗嘱,且其父母均已去世。

李某去世后,陈某和小李某开始处理李某的遗产。

在遗产分配过程中,陈某和小李某发现李某生前曾与同事王某有过经济往来,王某曾向李某借款10万元,但李某去世后,王某并未提及此事。

陈某和小李某认为王某应当返还这笔借款,否则不应参与遗产分配。

王某则认为,这笔借款应当视为李某的债务,不应从遗产中扣除。

二、争议焦点1. 王某与李某之间的10万元借款是否属于李某的债务?2. 如果王某的借款属于李某的债务,这笔债务是否应当从遗产中扣除?3. 陈某和小李某作为李某的法定继承人,是否有权要求王某返还借款?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继承人可以按照法定继承或者遗嘱继承的方式继承遗产。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继承人应当依法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

”四、案例分析1. 王某与李某之间的10万元借款是否属于李某的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继承人应当依法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

在本案中,王某与李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且李某在生前未偿还该笔借款,因此,这笔借款应当视为李某的债务。

2. 如果王某的借款属于李某的债务,这笔债务是否应当从遗产中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继承人应当依法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

在本案中,王某的借款属于李某的债务,且陈某和小李某作为李某的法定继承人,有权要求王某返还借款。

因此,这笔债务应当从遗产中扣除。

3. 陈某和小李某作为李某的法定继承人,是否有权要求王某返还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陈某和小李某作为李某的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李某的遗产。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陈某和小李某也有权要求王某返还李某的债务。

财富继承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财富继承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45岁,企业家,拥有多家公司。

张某的妻子李某,女,40岁,全职太太。

张某与李某育有一子一女,分别为12岁的儿子小张和8岁的女儿小红。

张某的父亲老张,男,70岁,退休工人,与张某母亲相依为命。

张某的母亲王女士,女,68岁,退休教师,与老张同住。

张某生前立有遗嘱,将所有财产分配给儿子小张和女儿小红,遗嘱内容如下:1. 所有公司股权归儿子小张所有;2. 所有的房产、现金、股票等财产归女儿小红所有;3. 父亲老张和母亲王女士享有居住权,但不享有财产继承权。

张某去世后,张某的妻子李某、儿子小张和女儿小红对遗嘱产生争议。

李某认为,张某在生前已经将财产分配给了小张和小红,自己没有财产可继承;小张和小红则认为,母亲李某有赡养义务,应该享有一定的财产继承权。

二、案件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有:1. 遗嘱的有效性;2. 遗嘱的执行;3. 赡养义务与财产继承权的关系。

(一)遗嘱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本案中,张某生前立有遗嘱,符合法律规定,遗嘱有效。

(二)遗嘱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应当明确遗产的范围、分配方式和继承人。

遗嘱未明确或者不明确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本案中,张某的遗嘱明确了遗产的范围、分配方式和继承人,遗嘱内容合法有效。

(三)赡养义务与财产继承权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应当履行赡养义务。

”本案中,李某作为张某的妻子,有赡养义务。

然而,李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了赡养义务。

因此,李某的财产继承权不能得到支持。

三、案件判决根据以上分析,法院判决如下:1. 张某的遗嘱有效,遗产分配方式按照遗嘱执行;2. 李某作为张某的妻子,有赡养义务,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了赡养义务,因此李某的财产继承权不予支持;3. 父亲老张和母亲王女士享有居住权,但不享有财产继承权。

法律继承人案例(3篇)

法律继承人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某,男,1960年出生,生前居住在A市。

李某某生前有妻子王某某和两个儿子小李和小张。

李某某于2020年因病去世,留有房产、存款、股票等遗产。

在李某某去世后,其妻子王某某、两个儿子小李和小张对遗产的继承产生了纠纷。

二、案情简介李某某去世后,其妻子王某某、两个儿子小李和小张对遗产的继承产生了分歧。

王某某认为,作为李某某的妻子,她有权利继承部分遗产;小李和小张则认为,作为李某某的儿子,他们有权利继承全部遗产。

双方协商未果,遂将此事诉至法院。

三、法院审理1.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2. 法院审理过程中,王某某、小李和小张均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包括李某某的遗嘱、家庭财产清单等。

3.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生前未立遗嘱,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进行继承。

四、法院判决1.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的继承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

2. 李某某去世后,其配偶王某某、两个儿子小李和小张均为法定继承人。

3. 法院根据李某某的家庭财产清单,确定其遗产总额为人民币100万元。

4. 法院判决如下:(1)王某某作为李某某的妻子,继承遗产总额的30%,即人民币30万元;(2)小李和小张作为李某某的儿子,每人继承遗产总额的35%,即每人人民币35万元。

五、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后,王某某、小李和小张均表示接受法院判决,未提出上诉。

六、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1. 遗产继承的法定顺序: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的继承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

在本案中,李某某去世后,其配偶王某某、两个儿子小李和小张均为法定继承人。

2. 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关系:在本案中,李某某生前未立遗嘱,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进行继承。

3. 遗产分配原则: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的分配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在本案中,法院根据李某某的家庭财产清单,确定其遗产总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并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对王某某、小李和小张进行了遗产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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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继承权的丧失某甲因有第三者,要求与其妻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即下毒杀妻,经抢救妻未死,甲被判刑,但甲妻末与之离婚,且又督促甲悔改。

甲刑满释放后又与妻共同生活十几年,后妻死,留下不少遗产。

法院判决:某甲无权继承妻之遗产,因其故意毒杀其妻,虽未遂亦丧失继承权。

【问题]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案例2:遗产的范围原告张某诉称:其母亲生前立有"遗嘱",指定两间房由她继承,并让她陪着一起去房管局办了过户手续,产权证上改成了她的名字。

可是母亲死后, 其母亲曾领养的弟弟在文革中强占了这两间房,其养弟说姐已出嫁,只有他才有权继承养母这两间房。

张某无奈,将养弟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判决:姐弟二人每人继承房屋一间。

张某不服上诉。

二审法院改判:2间房归张某所有。

【问题]哪一审判决是正确的?案例3: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又未分割的,按析产案件处理费X珍与费X臣婚生三女一子,在X市有房产一处,共241.2平方米。

1942年,长女费玉X 与周X结婚后,夫妻住在费家,随费X珍夫妇生活。

次女费秀X,三女费惠X于1950年以前相继出嫁,住在夫家。

1956年,费X珍,费X臣夫妇及其子费X迁居安徽,X市的房产由长女一家管理使用。

1958年私房改造时,改造了78.9平方米,留自住房162.3平方米。

1960年,费X 臣病故,费X珍,费X迁回X市,与费玉X夫妇共同住在自留房内,分开生活。

1962年,费玉X 病故。

1985年12月,费X珍,费X向法院起诉,称此房为费家财产,要求周X及其子女搬出。

周X认为,其妻费玉X有继承父亲费X臣遗产的权利,并且该房产已由其一家占有,使用40多年,不同意搬出。

在原审调查过程中,费秀X,费惠X也表示,房产中应有她们的份额。

【问题】1.本案中,属于费X臣遗产的房产有多少?2.谁有权继承费X臣的遗产?3.本案应如何处理?4.此案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案例4:原告:林X,女,45岁,工人。

被告:袁X,男,70岁,退休职工。

被告:唐X,女,60岁,退休职工。

第三人:姜XX,女,14岁,某中学初中二年级学生。

本案原被告系儿媳与公婆关系。

1967年, 原告林X与二被告之子袁XX结婚,二人婚后感情一般。

1968年,袁XX被诬有现行反革命嫌疑,被离职审查,后下放到某市郊区农村劳动改造。

其间,林x曾多次提出与袁XX离婚,未成。

1971年,袁XX在劳动改造期间与农村姑娘姜X生下一女,取名姜XX。

袁XX将此事告诉了自己的父母袁X,唐X,袁X,唐X夫妇经常背着儿媳林X前往郊区农村探望姜X,姜XX母女,给她们送钱送物,维持生活。

1974年后,因生产任务需要,袁XX调回原单位从事新产品研究开发工作。

因成绩显著,多次受到奖励。

1985年3月,袁XX因积劳成疾死亡,留有个人遗产16000余元。

生前,袁XX立下书面遗嘱,写明:全部遗产由父母袁X,唐X继承。

林X得知后,以袁XX的遗嘱剥夺了其合法继承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继承袁XX的遗产,要求被告交还袁XX 的遗产归自己。

诉讼进行过程中,袁X,唐X将此事通知了姜X,姜X遂代理姜XX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继承袁XX的遗产。

法院经审理查证后判决:姜XX系袁XX与姜X的非婚生子女,袁XX所立遗嘱因剥夺了未成年女儿的继承权而属无效,其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具体分割如下:林X继承1000元,袁X,唐X各继承2500元,姜XX继承1万元。

【问题】本案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案例5:王X与徐甲1983年结婚,次年徐甲继承了父亲楼房3间。

1985年冬,徐甲患病,同年12月故去。

当时王X正怀孕,由于过度劳累悲伤,引起早产,1986年元月12日生一男孩,第二天男孩死亡。

王X也因破伤风于1986年元月31日死亡。

徐甲的哥哥徐乙与王X的母亲金X安葬了王X。

徐乙认为自己安葬了弟弟,弟妹,3间楼房系徐甲的遗产,应该归他所有;金X 认为房产有她女儿王X一份,她有权继承,不应全部归徐乙。

【问题】该楼房3间是否是徐甲的遗产?徐乙有没有继承遗产的权利?金X有没有继承的权利?应当由谁继承?为什么?案例6:乙幼年丧父,由母亲抚养成人,婚后,与妻子共建瓦房12间。

1960年生一子丙。

1970年乙死亡。

乙母自乙婚后一直与乙的哥哥甲同住,直至1974年病故。

1975年乙妻去世。

丙即与甲共同生活,乙家12间房被收作公房。

1981年落实私房政策时,将12间房发还给甲。

现丙要求继承,与甲发生争议。

乙夫妇及乙母均未留遗嘱。

【问题】1、乙死后,房屋应由谁来继承?作为乙的遗产应有几间屋?各继承人应分别继承几间?2.乙母去世后,谁有权继承她的房产?各应得几间?3.乙妻死后,应遗有多少间房产?由谁继承?4.最后,谁对全部房产继承最多?有几间?案例7:李树纲以打渔为生,有两层楼房一幢,共12间房.其女李玲出嫁多年,常有来往。

长子李全喜,用自己经商收入建房4间,自成家庭;李全喜前妻早丧,遗子李山;后妻任平,生子李林。

李山是复员军人,为成立小家庭也用复员费购置新房2间,其妻何慧,生女李洁。

李树纲的次子李全兴已病故,妻子王氏带儿子李明星另嫁。

李树纲有一友宋建曾帮助过李树纲,李树纲想赠与宋建一笔钱,但其未接受。

李树纲即写下字据将自己房屋2间待自己死后赠给宋建的儿子宋明。

今年初,李树纲,李全喜,李山3人出海打渔,遇台风船毁人亡,但各人死亡时间不能确定。

丧事完毕,死者亲属们为房产分割发生纠纷。

李玲认为,其兄已死,她是李树纲推一子女,要求继承李树纲的房屋12间;任平认为,李玲是出嫁女,不能回娘家分房子,她系李树纲的丧偶儿媳,因此房屋应由她和李林继承;另外她还认为,李山也系其子,他也有权继承李山房产。

何慧不同意他们的意见,她及李洁均请求分割遗产,李明星也要求继承遗产。

宋明得知受遗赠后3个月来一直未表示态度,但在发生纠纷时也提出分割遗产要求。

【问题]1、请指出本案的被继承人和遗产,并说明被继承人死亡的先后顺序及认定理由。

2、本案当事人李玲,任平,李林,何慧,李洁,李明星,宋明能否分割遗产,分别说明理由。

案例8:王某去世,留有遗产若干。

王某有一子一女,儿子已先于王某去世,留有一孙;遗产分割前,女儿表示放弃继承权,但此女之子(王某的外孙)不同意其母亲放弃继承权,要求以外孙身份直接继承外祖父的遗产,遂与王某之孙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一审认定:王某的儿子已死,女儿放弃继承权,第一顺序继承人就没有了,只能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既然孙子有权继承,外孙也理应有份。

于是判决:王某的遗产由其孙子,外孙各继承一半。

【问题]法院的认定和判决是否正确?案例9: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区别赵某,女,孤老太,于1966年死亡。

赵某有一养女,养女有4个子女。

赵某去世时,因其遗产全被抄没,养女未能继承。

1976年,赵某的养女也死亡。

1982年落实政策时,抄没的财产发还,暂由赵某生前所在居委会代管。

赵某的4个养外孙子女要求继承赵某的遗产,法院判决:根据《继承法》第11条的规定,赵某的4个养外孙子女对其养外祖母的遗产有代位继承权,发还的财产由他们继承。

【问题】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案例10: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区别张某,女,孤老太,有弟妹4人。

张某于1966年冬死亡时,因其房产,存款等均已被抄没, 故4个弟妹当时未继承。

1976年,张某的二弟也死亡。

1982年落实政策,查抄的房产,存款均发还。

二弟之独子要求继承一份遗产。

一审法院依据《继承法》第10条,第11条之规定作出判决:甥对姑的遗产无代位继承权,张某的遗产应由其健在的3个弟妹继承,各继承一等份。

【问题]:一审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案例11:李某,女,49岁,间歇性精神病人,北京某报社记者。

李某与其14岁儿子居住在北京市海淀区,其丈夫常年在深圳开公司,每两个月回京探家一次。

2000年3月,李某精神病发作,丈夫不在家。

李某的弟媳得知这一情况后即从天津赶来看护,照顾李某。

一天深夜,李某在弟媳睡着时吞服大量安眠药,经抢救无效死亡。

处理后事时,李某的弟媳出示了一份李某住院时亲笔手书的遗嘱:为感谢弟媳的照顾,将自己的手饰及孩子学琴用的钢琴一架赠与弟媳。

【问题l李某所立遗嘱是否有效?案例12: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甲乙祖孙二人在青岛,父亲丙在北京。

祖父甲去世后,丙认为自己是甲的独子,甲把青岛的祖遗房产的产权证也交给了他,他是该房产的惟一继承人当属无疑。

不料,与祖父同住的其子乙则出示一份代书遗嘱,该遗嘱有护士及亲友等3人作证,遗嘱显示:甲指定祖遗房产由孙乙继承。

后经调查,甲病危时,神志不太清,乙曾请公证处去医院办理公证遗嘱,公证员看到病人的情况后拒绝了.公证员走后,亲友问甲:把房产给孙子行吗?甲点了点头。

于是就请人写了代书遗嘱,指定房产由孙子乙继承。

【问题]:这份代书遗嘱是否有效?案例13:对分家析产的房屋再立遗嘱变更其产权,遗嘱是否有效张XX于1948年对其自有房宅作了如下处理:除自己留住1处外,其余4处均分给4个儿子。

建国后,人民政府依此发了产权证。

1953年,张XX召开有镇政府干部参加的家庭会议,重新调整了各自分得的房产,以便公平清偿分家前的债务,经全家协商一致后,立了经镇政府认可的"分房字据",由各房主签名。

随后,镇政府据此重新向各房主颁发了房屋产权证。

1985年,张XX 将原先调整给二儿媳的房产,又立遗嘱指定由四子张X国继承。

【问题]张XX所立遗嘱是否有效?案例14:某甲父母、妻子早亡,有子女乙、丙;乙有子女A、B,丙有子C。

乙早年去世,由其妻扶育A、B,乙妻与甲住在一起,对甲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某日丙外出因车祸重伤住院,生命垂危。

甲得知后,一急之下,不幸猝死。

甲死后3小时,丙因抢救无效死亡,遗下配偶和子C。

甲、丙均遗有遗产(不包括其配偶的财产)。

问:甲、丙的遗产应如何处理?(二人均未立遗嘱)案例15:甲早年丧妻,有乙、丙二子及女儿丁。

甲的哥哥死时留下五间房,按遗嘱由甲继承。

乙、丙、丁长大后先后参加工作。

甲一直随长子乙生活,1978年,甲亲笔立下遗嘱,谓其死后,五间房由乙继承,并到公证机关办理了公证。

1980年,甲到次子丙家小住期间得了肝炎,因次子丙伺候周到,甲在病中便亲笔立下遗嘱,由次子丙继承五间房中的三间。

甲病愈后,到女儿丁家休养。

1986年的,甲旧病例复发,且转化为肝癌,住院期间,甲当着乙、丙、丁的面又口述立下新遗嘱,由乙记录,丙、丁见证,甲在遗嘱上签字。

谓五间房由乙、丙各继承二间,丁得一间。

事隔不久,甲不治而死,乙、丙、丁料理后事后,商量五间房的处理,因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诉诸法院。

问:五间房应由谁继承?为什么?案例16:85岁的王老太有一子一女,儿子一向不孝顺,女儿出嫁。

自女儿出嫁后,儿子根本不管母亲。

王老太十分生气,时常唠叨,将来要把全部财产遗留给女儿,不给儿子一草一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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