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企业合资章程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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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企业合资章程范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章程
200*年**月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章程
甲方:***************有限公司
乙方:***************有限公司
丙方:***************有限公司
合资经营***************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规,中国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国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和中国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于二零零五年十月三日在******签订建立合资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资企业])的合资合同。现依照该合资合同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合资企业]的中文名称为[***************有限公司]。[合资企业]的法定地址为:***********************************************************。
第三条投资者各方的名称、法定地址为:(以下将投资三方统称[投资各方])甲方:***************有限公司
乙方:***************有限公司
丙方:***************有限公司
第四条[合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合资企业]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爱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第六条定义
本章程中的用语,表示以下意思:
1、[合资企业]是指本合同中各方投资者合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2、[产品]:是指*******。
3、[区域]: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本章程第三章规定的区域。
第二章经营目的、经营范畴和经营目标
第七条[合资企业]的经营目的是;为了促进和进展**市经济振兴与中*两国的经济合作关系,通过引进国际先进的经营治理手段,销售令顾客中
意的[产品],以获得令[投资各方]中意的投资收益。
第八条[合资企业]的经营范畴:在[区域]中从事的业务。
***************************************。
第九条[合资企业]的经营目标为:*****************。
第三章销售区域和市场治理
第十条 [合资企业]的销售范畴为;********************。
第十一条 [合资企业]在[产品]的市场运作中应建立完善的市场治理机制并予以有效管制,以免在市场上显现不必要的冲突和纷乱。[合资企业]应严守区域规定,当市场上显现跨过区域的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时,应积极介入和和谐解决该矛盾。[投资各方]对此积极配合。
第十二条 [产品]的出口以直截了当贸易方式进行,不做间接贸易。出口时[合资企业]应事先得到[乙方]的书面确认。另外,原则上禁止[合资企业]的中国境内顾客出口[产品],为此,[合资企业]应严格进行顾客治理。
第四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十三条[合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万元。
[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合资企业]的年营业额约为****万人民币。
第十四条投资方的出资额为人民币***万元,以此作为[[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其中:
甲方:认缴出资额人民币***万元,占注册资本**%。
乙方:认缴出资额人民币***万元,占注册资本**%。
丙方:认缴出资额人民币***万元,占注册资本**%。
其中,甲方、丙方以人民币的现金方式出资,乙方以外币现金方式出资。
乙方以外币出资时,其出资额按汇入外汇到[合资企业]帐上的当天**市外汇治理局公布当日此外币兑换人民币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运算其投入注册资本的数额。
第十五条投资各方应按于20**年**月**日签署的合资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出资额。
第十六条投资各方缴付出资额后,[合资企业]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合资企业]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
第十七条出资额的转让
1、[投资各方]的任何一方将自已的出资额的全部或一部分转让给第三者时,在得到投资各方同意的同时,并须报原审批机构批准,一方转让时,原各投资方有优先购买权。转让价额应以转让日为止的最后一次董事会认定的[合资
企业]的净资产为基准,或以[投资各方]一致认定的具有法律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评估的价值为参考,由[投资各方]协商确定。而[投资各方]任一方,不以优于转让给[投资各方]他方的条件向第三方转让自已的出资额。
2、投资各方的任何一方,将自已的出资额的全部或一部分转让给原投资各方或第三者时,本合同投资各方的权益、义务也随之转移给了被转让方,并适用于本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在有必要增设[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时,投资各方按照第十四条约定的出资比例,有同意增投注册资本的权益。当投资者中的某一方因自身缘故无力增投注册资本时,出资者的他方有增投相应注册资本的权益。[合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应由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向原登记治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董事会
第十九条[合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合资企业]及其董事会成立之日。
第二十条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名,[乙方]委派*名,[丙方]委派*名。董事长由[乙方]委派,副董事长由[甲方]委派。另外,投资各方委派董事的人数依照出资比例还可作变更。董事、董事长、副董事长任期二年,如委派方连续委派能够连任。
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他职责时,由副董事长代理,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经董事长、副董事长双方同意的董事代行其职。
[投资各方]任一方如要在任期中调换其董事时,必须在调换60日前将包含后任董事的履历在内的书面通知递交给各董事,后任董事的任期仅为前任董事的未满期限。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董事出席,方能成立。董事能够以授权书托付代理人代行职权出席董事会议。董事会可实行此代理人在授权书的权限范畴内提出的议案。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主持。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通知召开董事会的通知必须在召开前的15天向全体董事发出,并须同时附送议案。
董事会的备忘录由中*两国文字写成,经出席董事或授权代表者签名后保管至[合资企业]解散为止,并将影印件送交各方。
第二十三条下列事项须有董事会(出席董事会的董事或授权代表)全体一致决定方能通过。
1、[合资企业]章程的修改。
2、[合资企业]的终止、解散。
3、[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