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自习学生规章制度 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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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自习学生规章制度篇1

第一条学生管理

1、晚自习是学生学习时间的重要组成部分,每位学生都应充分利用晚自习进行预习复习、完成作业等学习活动。不允许学生看与学习无关的报刊杂志,不准传递与学习无关的任何物品。

2、晚自习期间,学生必须保持安静,不允许大声交谈、喧嚷,不准出声朗读

3、晚自习期间,全体学生一律在教室上自习课。不准离开座位随意走动,更不准擅自离开教室,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外出,则应向辅导教师请假并说明原因,经辅导教师同意后方可离开。

4、住校生在上课期间每天必须上晚自习,遇重大活动由德育处另行安排。住校生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回家或离校,须持有写明理由的请假条到德育处申请,得到德育处主任批准(签字)后才能离校。返校后同样要销假。

5、各班必须安排专人在晚自习结束后整理教室(关灯、关门窗、锁门等)

6、晚自习作息时间:每周星期日~星期五,每晚两节课。

第一节7:00—8:25

第二节8:35—10:00

第二条教师管理

晚自习作为教学辅导课,辅导教师应严格按照作息时间上下课。班主任要提供本班上晚自习的学生名单。

1、晚自习铃声一响,辅导教师就进入教室,负责清点班级人数,作好记录。同时,负责维持班级纪律,保持教室的安静,自习期间不允许学生在教室随意走动,没有特殊情况不允许学生走出教室。辅导教师中途不能离开班级。

2、晚自习第一节课由辅导教师集体答疑,讲卷等,但决不允许讲新课,应把时间还给学生自主学习。

3、一个月可用星期天晚自习统一考试2次,但必须报经年级组长和教务处同意,由年级组长统一安排,其它时间不允许用晚自习组织考试。考试也必须严格按作息时间执行;未到课间休息时间,不允许学生因考试而提前出教室。

4、晚自习辅导教师一律在讲台前坐班,除备课、批改作业外,不准在教室接听手机或发短信或上网聊天。

第三条检查与管理

教务处负责安排行政领导值班。值班的行政领导负责各班晚自习辅导教师到位情况、迟到、早退现象的登记,做到准确无误;经常巡查各班晚自习情况,处理晚自习期间的突发性事件。

晚自习学生规章制度篇2

第一条各班晚自习的时间为:每个周日至周四晚上的18:30-20:30。各班学委应在自习开始前将本班总人数、当日出席人数、缺席人数、缺席学生姓名、原因及学号,全部记录于白纸和黑板上,并在学习部检查自习期间将写好的白纸上交,供学习部核对检查。如有班级未写,则视情节给予班级扣(1~3)分处理。第二条严禁无故缺席晚自习,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自习,须在当天晚自习检查前向本班级辅导员老师请假,各班学委负责收齐本班全部假条,于当晚自习检查时统一交于学习部。如有极特殊情况来不及在当日自习检查前向辅导员老师开出假条,可于第二天补开假条并最迟于第二天晚自习结束前上交学习部。

第三条如有实训、上课、参与活动等集体不能出席晚自习的情况,应提前告知学习部及到辅导员老师处办理相关证明并立即上交学习部。

第四条逾期迟交或不交假条者,即视为无故旷自习一次,给予个人通报批评一次,并对班级进行扣2分处理。

第五条晚自习期间无故迟到或早退的同学,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个人通报批评或扣(1~3)分处理,并对班级进行扣1分处理。

第六条班级每周累计出现一人次通报批评,班级扣1分,出现三人次通报批评及以上班级扣3分。

第七条晚自习期间,严禁在教室和教学楼内吸烟、饮酒,如发现一律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个人警告以上处分,并对班级进行扣3分处理。

第八条晚自习期间,班级整体应保持安静,并具有良

好的学习气氛。严禁出现打闹、大声喧哗、交头接耳、集体讨论等扰乱自习纪律的行为,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个人通报批评或扣(1~3)分处理,并给予班级扣2分处理。

第九条晚自习期间严禁在自习室和教学楼内进行各种娱乐活动和体育活动,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个人通报批评或扣(1~3)分处理,并给予班级扣2分处理。第十条晚自习期间,严禁在自习室和教学楼内打电话、玩手机、听音乐、聊天、吃东西等违反自习纪律行为。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个人通报批评或扣(1~3)分处理,并给予班级扣2分处理。

第十一条无故在自习期间锁门或未写出勤表的班级视为拒检,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扣(1~3)分处理。

第十二条晚自习期间,严禁破坏教室内公共设施,如发现,按《学生须知》相应管理条例处理。

第十三条晚自习期间,环境应保持整洁,每天学委安排值日生保持自习室卫生,对检查当天卫生情况较好的自习室,班级及当天值日生各加1分;对情况不好的教室,班级及当天值日生各扣1分。

第十四条晚自习期间,自习室内桌椅应排列整齐,学生应自觉按学号做好。对检查当天学生就做座整齐的自习室,班级加1分。对情况不好的自习室,班级扣1分。

第十五条班级纪律情况良好给予当天加1分。

第十六条经发现有同学无故旷自习,由院学习部对个人给予通报。

第十七条晚自习期间,在自习室内动用明火,违规使用用电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个人警告处理。

第十八条晚自习期间,不允许出现攀爬栏杆、窗台等

教室内外危险设施现象,如若发现对个人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所有在校一年级、二年级及三年级学生均要实行晚自习。如三年级班级根据专业需要,需变换晚自习形式,须由班级提出申请,系(部)认定并制定考勤方案,经系主管导员批准后方可执行。第二十条各部门(社团)未经批准不准组织学生利用晚自习召开会议或开展活动,因比赛或其它原因确实需在晚自习期间召开会议或开展活动,须由主办部门提出申请,经院主管导员及分管副主席同意后方可,并由相关管理部门签发假条。否则一律按旷晚自习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自习期间无故顶撞检查人员的个人及班级,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扣(1~3)分处理,并上报辅导员老师。

第二十二条对于学习部召开的会议或举办的活动,视其表现情况给予个人或班级加、扣(1~3)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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