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正确处理民事关系
中职职业道德与法律第十一课民法
课后作业
民法典热点话题: 1见义勇为免责 2校园贷 3校园欺凌 要求:选择其中一个话题准备十分钟的演
讲。
民法总则
第十八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 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 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具 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 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 为。
4:您的社区(城市或农村)有没有组织过关于《民法典》的宣传 ? (如宣传栏、社区广播等)
有 无 5:你觉得《民法典》的颁布以你的生活相关度有多大? 基本无相关度 对现在的生活有一定相关度 对未来的生活有一定相关度
1:你是否知道《民法典》出台的消息?
10%
90%
是否
2:你是从什么途径了解到关于《民法典》的相关 内容的?(可多选)
民事权利能力-----有没有权? 民事行为能力-----能不能做?(做完之后能不能对 自己的行为负责)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 的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心智(年龄、智力和精神 状况)相关。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公 民能够成为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 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情景模拟:
保护“头顶上的安全”
《民法典》第1254条第1款规定,“从建筑物中抛 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 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 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二三四楼户主各一名同学扮演 物业一名同学扮演 受害人一名同学扮演 小警察一名同学扮演
民法通则全文2017年版
民法通则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而制定的。
是我国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是民法体系中的一般法。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修订。
2017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
自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职业道德与法律》教案之《第十一课--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第二课时
第十一课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第二课时二、依法保护人身权一、教学目标1.认知(1)了解人身权的含义、内容以及民法通则有关保护人身权的规定.(2)懂得侵害人身权要承担法律责任。
2。
情感态度观念通过理解保护人身权的有关法律规定以及侵害人身权要承担法律责任,增强依法保护人身权的意识,崇尚公平正义。
3.运用学会自我保护,提高维权意识,逐步培养自我防范的能力,学会运用法律知识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尊重他人的人身权。
二、教材分析1.教学重点积极维护自己和他人的人身权从理论上讲,了解我国民法通则有关保护人身权的规定,懂得侵害人身权要承担法律责任,目的就是为了引导中职学生理解积极维护自己和他人的人身权的重要性,并落实到日常民事活动中。
这是本框题的落脚点。
当前,我国正致力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建设法治国家与构建和谐社会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就是都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这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和根本要求。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首要的是必须切实尊重和保障人身权。
人身权是关于人自身的权利,是人与生俱来所固有的权利。
人身权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利,如果人连自身的权利都得不到有效而充分的保障,其他一切权利不仅无从谈起,而且毫无意义,建设法治国家也好,构建和谐社会也好,都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所以这是教学重点。
2。
教学难点侵害人身权要承担法律责任在现实中,人们对于人身权的理解比较狭窄,多是从生命权和身体权来理解,并且以为轻微的侵害不用承担责任,这就造成人们对人身权了解不全面、理解不深刻,侵害人身权的现象时有发生。
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其中,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身份权包括亲权﹑配偶权﹑亲属权﹑荣誉权.这些概念及其内容理论性强,中职学生理解起来比较抽象,在民事活动中侵害这些人身权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更是存在着理解的误区。
职业道德与法律教学大纲
职业道德与法律教学大纲一、课程性质与任务职业道德与法律是职业学校学生必修的一门德育课程.本课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对学生进行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
其任务是提高学生的职业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引导学生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增强社会主义法治意识。
二、课程教学总体目标帮助学生了解文明礼仪的基本要求、职业道德的作用和基本规范,陶冶道德情操,增强职业道德意识,养成职业道德行为习惯;指导学生掌握与日常生活和职业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常识,树立法治观念,增强法律意识,成为懂法、守法、用法的公民。
三、教学内容及具体教学目标和要求(一)习礼仪,讲文明教学目标:使学生了解个人礼仪、交往礼仪、职业礼仪的基本要求,理解礼仪蕴含的道德意义,提高礼仪素养,养成文明礼仪习惯。
教学要求:认知:了解礼仪的基本要求,理解礼仪的意义。
情感态度观念:尊重自己和他人,平等待人、真诚礼貌;以讲礼仪为荣,以不讲礼仪为耻;追求高尚人格,维护自己的文明形象。
运用:自觉践行礼仪规范,做讲文明、有礼仪的人。
教学内容:1.塑造自己的良好形象(1)懂得自己是人生的主人,是践行道德和遵守法律的主体,理解珍惜人格、严守规矩的意义,增强主体意识和规则意识.(2)懂得珍惜自己的人格和尊严需要塑造良好的形象。
了解个人礼仪的基本要求,理解个人礼仪的作用和蕴含的道德意义,养成遵守个人礼仪的习惯。
(3)了解交往礼仪的基本要求,理解交往礼仪蕴含的道德意义,体会交往礼仪的亲和作用,养成遵守交往礼仪的习惯.2.展示自己的职业风采(1)了解职业礼仪的基本要求,理解职业礼仪蕴含的道德意义,提高遵守职业礼仪的自觉性。
(2)理解职业礼仪的作用,践行职业礼仪,展示职业风采。
(二)知荣辱,有道德教学目标:使学生懂得道德对于完善人格、成就事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意义,了解公民道德和职业道德基本规范,增强敬业爱岗精神和诚信、公道、服务、奉献等职业道德意识,逐步养成良好的职业行为习惯。
职业道德与法律第五单元 依法从事民事活动 维护公平正义
11 (一)财产所有权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的民事权利。广义的财产权既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也 包括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狭义的财产权通常指物权。 所有权,是指以财产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 属于自己的财产享有合法的占有、适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因财产属性的差异而有所不同。对于 不动产,则必须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才能取得所有权。 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有天然孳息、先占、添附、继受取得、 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等。
7
(四)民事责任
民事活动,必须依法正确行使民事权利,自觉履行法定 的民事义务,不允许以保护公民和合法利益为借口,损害国
家或集体利益,也不允许以保护国家和集体利益为借口,损
害公民或法人利益。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停 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 重做、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等。这些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17 (四)严格履行合同,参与民事活动
履行合同应遵守下列原则:
1.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变更、接触和同事应恪守信
用,言行一致,尽最大的善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实现对方
的合同权利。这是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 2.实际履行原则
合同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完成合同义务,未
经权利人同意,不得以其他标的代替履行。
19 (一)公民依法享有婚姻自由 婚姻是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婚姻 关系的重要民事行为。结婚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结婚必须 男女双方自愿;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22 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者应予以鼓励。)结婚必须符合 一夫一妻制。但我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禁 止结婚:(一)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二) 患有医学上认 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合法的婚姻,受到法律的保护。 结婚除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履行法定的 程序。结婚登记是结婚的必经程序。登记程序(一)生活中处处有合同 合同,又称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 织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二)依法订立合同 订立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合同的订立,是当事人 各方通过平等协商,依法就合同内容达成意见一致的过程, 即要约与承诺的过程。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 示,又称发盘、出盘、发价或出价。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 约的意思表示。 合同条款可以分为主要条款和普通条款。主要条款是合 同必须具备的条款。
第十一课: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
第十一课: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第十一课: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第1-2课时:一、依法参与民事活动教学内容:本课程主要涉及两个方面,即依法保护人身权和依法参与民事活动。
在第一部分,学生将了解民法的含义、民事主体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并学会如何处理民事关系。
在第二部分,学生将认识到人身权的含义、内容以及民法通则有关保护人身权的规定,懂得侵害人身权要承担法律责任。
教学目标:通过本课程的研究,学生将:1.了解民法如何保护我们的生活,增强处理民事法律关系的能力。
2.认识到人身权的含义、内容,以及侵害人身权要承担法律责任。
3.学会自我保护,提高维权意识,依法正确行使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责任。
教学方法:本课程采用情境导学法、案例教学法、讲授法和讨论法等多种教学方法,通过多媒体教学手段进行展示。
教学设计:在讲授新课前,先让学生明确本单元与前两个单元的内在联系,以便更好地理解本单元的内容。
接下来,通过一个案例引入新课,让学生思考案例中涉及的民事关系和违反的民法原则。
然后,讲授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并引导学生分析两个案例中违反了民法的哪些基本原则。
最后,介绍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让学生理解民事主体的概念。
教学步骤:1.导入(5分钟)让学生回顾前两个单元的内容,明确本单元与前两个单元的内在联系。
2.新课导入(8分钟)通过一个案例引入新课,让学生思考案例中涉及的民事关系和违反的民法原则。
3.讲授新课(32分钟)一)依法参与民事活动1.民法的概念通过生活中的例子,引入民法的概念,并举例说明民法的基本原则。
2.民事主体的资格介绍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让学生理解民事主体的概念。
二)依法保护人身权1.人身权的含义和内容让学生认识到人身权的含义和内容。
2.保护人身权的规定介绍民法通则有关保护人身权的规定,让学生了解侵害人身权要承担法律责任。
4.总结(5分钟)对本课程的内容进行总结,并强调学生要依法正确行使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一课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一)
(2)民法有哪些保护人身权的规定?
(3)图片中的侵害人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
任?
二、依法保护人身权
<明理 1>
侵害了工人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
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 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 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容非法侵犯。公民 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组织和个 人都不得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法律 禁止非法搜身、非法禁闭、非法拘禁 等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 当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 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②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履行 民事义务的资格。 分 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6周岁,18周岁)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18周岁)
无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下)
案例分析
付某7岁的儿子小强平时非常淘气,经常用石头砸别人的
窗户,攀摘树木花草等。一日,当小强在马路边玩耍时, 遇见有人用三轮车拉着镜子。邻居萧某见状说:“你有 本事把那个镜子砸碎,算你厉害。”小强听完当即就拿 起石头砸过去,结果致使价值400多元的镜子被砸碎。 事后,镜予的主人找到付某要求赔偿,付某支付了相 当的价款。但随即得知小强乃萧某唆使,便要萧某赔偿。 萧某说,自家小孩调皮惹祸当然由自己负责,以此拒绝 赔偿。 【问题】 1.小强平时砸坏的东西应由谁赔偿?为什么? 2.镜子的损失最后应由谁来承担?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 承担民事责任,即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 和自己所有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参与民事 活动,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对自己的 行为后果承担责任。
4、依法处理民事关系
民法通则(最新)
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第二节 企业法人
第四十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有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第二十二条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第二十三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第四节 联 营
第五十一条 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五十二条 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依法参与、处理民事活动
六、依法参与、处理民事活动一、民法保护我们的生活1、民法的含义及调整对象:(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内容主要包括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内容主要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2、民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法律地位平等,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2)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原则(3)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原则(4)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原则(5)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原则二、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1、民事主体的含义: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自然人成为民事主体的前提: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3、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资格,即依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三、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判断民事主体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标准:对公民,主要有两个:一是年龄;二是精神状态。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年满18周岁,18周岁是我国公民成年的界限。
对于年满16周岁而不满18周岁,但是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法律将之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精神状况健康正常。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①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无民事行为能力:①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正确处理四种关系
+(一)正确处理宏观领导与亲力亲为的关系。
现在在政法委书记中普遍存在这样一种认识,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是政法机关惹的事,交给他们去解决就行了,党委政法委尤其是政法委书记方方面面的事非常多,没时间也没必要扑下身子、亲临一线去处理,应着重在组织领导、安排部署、督查督办上下功夫。
这种看法有其合理性,但我认为不可将其放大化,更不能基于此认识而不去处理具体案件。
从涉法涉诉问题的性质上说,大量的涉法涉诉案件千姿百态,每个案件都有其特殊性,对一些案件来说仅仅依靠下面的人是办不成的。
比如说涉及多个部门的案件,大家希望你书记出面协调一下,你是做还是不做;有些敏感案件,没有人表态时,你书记能往后退吗?从作为党的领导干部的角度来说,作为一个地方的政法委书记、解决群众信访事项的主要领导,群众给你打电话,说郭书记我的什么问题,都找了那些那些人,都不给我解决,我要给你反映,你能不接待吗?群众隔三差五的给你写挂号信,说我的案件有冤屈,你能不批示吗?我想我们是做不到的。
所以,我说,我们政法委书记不但要面上对涉法涉诉信访问题高度重视,扎实安排部署,经常听取汇报,掌握总体情况;更要抓住具体案件,该协调的协调,该表态的表态,该接待群众接待群众,该过问的过问。
如果我们做不到这些,我们在同僚中就会失去威信,在群众中就会失去信任,我们就是失职。
在实践中我也非常重视这一点,在我担任政法委书记的这多年,如前面提到的我市“”爆炸案,还有其他一些疑难敏感案件,各部门意见不一,没人表态担责时,我对案情吃透后,就给他们说你们就怎么怎么办,出了问题政法委员会负责,才使得一些多年办不下去的案件顺利化解。
另外,我们成立了督查室,我直接分管,专门负责上级领导批办案件及我批办案件的处理,每起案件的办理情况都直接向我汇报,我每年批办的具体案件都在起以上,这些案件每一起的办理情况都要向信访人反馈(例子)。
同时,对凡是堵党政机关大门或堵路等重大案件,只要我在市区,我都亲临一线,与上访群众面对面交谈,听取诉求,解决问题(例子)。
第十一课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
(二)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法人含义: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
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 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主要是 指企业、公司)
(二)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法人基本条件: A 依法成立 B 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C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D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丁某死有余辜,但他的父亲为什么还会受到 法律的制裁?什么是人身权?公民的人身权还 包括什么?
(一)法律保护人身权
人格权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 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 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第九百九十二条 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 者继承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 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 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二)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联系与区别
联系: (1)二者都是资格。 (2)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没有民事 权利能力,就没有民事行为能力
区别: (1)民事权利能力自公民出生时就有 (2)民事行为能力则与公民的年龄和智力状况直接相 关,只有达到一定年龄、智力状态正常的公民才具有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的腿打断了。一提到他,全村的人都深恶痛绝。一天晚上,他喝
了酒,回家敲门时,母亲动作慢了点侵,犯他进了门丁后抡某起的一个生板凳砸 向母亲,然后就倒在床上骂骂咧咧地命睡权下。和看健着躺康在权地上,的老伴, 丁后某,的虽父然亲全拿村了的一乡把亲斧认子为朝他逆为子村里的除头生了上命一砍害去权,。和纷丁纷某健签的康名父向亲权法被院逮为捕 其求情,但他还是受到法律的制裁。都属于人身权
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原理
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原理(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在社会生活中,个人不是孤立的人,而是社会的人,“人非遗世而孤立,而是具有社会性,共营社会及经济生活”,人与人之间必然发生各种社会关系。
各类主体为了满足自身的需要,必须从事社会交往,相互之间要发生各种社会关系,同时为了使社会关系形成安定、和平、有序的状态,人与人之间形成正常的交往关系,需要由法律对各种社会关系进行规范,而民法调整的是各种社会关系中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
为了使社会关系的确立和发展符合国家的要求,国家需要运用各种法律来调整社会关系,从而使受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获得了法律关系的性质。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由于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不同,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也就不同。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由民法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不同于其他法律关系的特点在于: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会形成各种社会关系,但并不是所有的社会关系都会受法律调整,如道德关系、宗教关系等一般通过其他规范调整,只有那些必须要由法律调整的关系才能最终由法律的确认和规范而上升为法律关系。
所以,萨维尼认为,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定的生活关系”。
各种社会关系分别由不同的法律部门调整,因此形成f不同的法律关系。
而民法在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过程中,形成了民事法律关系,并使原来的社会关系的内容表现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产生以后,民事法律规范便落实为约束当事人行为的具体的权利和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的结果。
没有民法,也就没有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与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由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并不是两个关系,而是一个关系。
法律调整社会关系只是赋予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使之成为权利义务关系。
《民法总则》的规定处理民事纠纷的依据是什么
Life is not easy. You don't need to be eager for the understanding and approval of others, and live your own lifequietly.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民法总则》的规定处理民事纠纷的依据是什么实际上社会关系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本质就是由人身和财产这两种关系共同组成的,我国的民事法律主要就是对于民事主体进行平等的规范和调整,处理一般的民事纠纷在我国的民法总则当中都是有据可查的。
应该说民事纠纷是我们每个人都有可能在生活当中遇到的状况,因此了解一下《民法总则》的规定处理民事纠纷的依据当然也很有必要的。
实际上社会关系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本质就是由人身和财产这两种关系共同组成的,我国的民事法律主要就是对于民事主体进行平等的规范和调整,处理一般的民事纠纷在我国的民法总则当中都是有据可查的。
应该说民事纠纷是我们每个人都有可能在生活当中遇到的状况,因此了解一下《民法总则》的规定处理民事纠纷的依据当然也很有必要的。
一、《民法总则》的规定处理民事纠纷的依据是什么?(一)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解读:本条明确习惯作为法源的合法性,但在无法律或习惯可供适用时,并没有规定法官可以基于公平正义理念,依据法理作出判决。
这条规定一如既往地坚持了法院审判“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依法独立审判原则,没有赋予法官的造法职能。
(二)第十一条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民事纠纷调解的原则有哪些?(一)态度和蔼,把握调解主动权对待当事人要态度和蔼,让当事人对你有一种亲近感,让当事人打消对你的顾虑,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当事人才会跟你说实话。
立案时就要了解当事人的诉求,以聊天的方式了解当事人情况,摸清当事人的心理,了解当事人想什么,要做什么,做到知己知彼,占据主动,调解时才知道该从何处入手做好当事人的调解工作。
学案4:2.1 认真对待权利和义务
认真对待权利和义务[学习目标]1.理解民事法律关系的内涵及其构成要素。
2.理解民事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明确积极维护权利的重要性和履行义务的必要性。
3.知道法律规定的追究民事责任的诉讼时效。
4.通过对民事权利与义务的学习,提高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增强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初步树立民法精神。
一、民事法律关系就在身边1.民事法律关系含义:是由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我国民法总则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包含的三个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1)民事主体: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它因具体的法律关系而有所不同。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既是相互对立的,也是相互联系的。
往往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一方的义务就是另一方的权利,二者通常是等价有偿和对等互利的。
温馨提示:所有权关系的客体是物,债权关系的客体是行为,知识产权关系的客体是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记,人身权的客体是人格利益。
二、积极维护自己的权利1.民事权利的实现:民事权利的实现,除了必须具备法律依据外,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们的实际行动。
2.公民依法维权意识增强:当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发展和各项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公民依法维护权利的意识正在不断增强。
三、违反义务须承担法律责任1.我国法律保护各类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要求人们尊重他人的权利,自觉履行义务。
为了切实保障民事权利,法律对于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2.权利人在实现自己的权利,向他人追究法律责任的过程中,要注意民法对诉讼时效的规定。
民法总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预习思维提升1.判断(1)师生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继承权:
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 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第一顺序:配偶、 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 祖父母、外祖父母。
• 人身权:
人身权是指与人 身权人身相产权。
民事责任
• 民事责任分为违约责 任和侵权责任。 • 违约责任,又称 为违反合同责任,是 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 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 务不符合约定而应依 法承担的民事责任。 •
民事责任
• 侵权责任:是指由 民法规定的侵权行 为造成他人财产所 有权、人身权的损 害而应承担的民事 责任。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 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 • 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 修理、重做、更换 • 赔偿损失 支付违约金 消除影响 • 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
2014年4月25日
• 一、民事关系的概念: • 民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 人身关系。 • 二、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 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 内容的关系。 • 三、人身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给予人格利 益和身份利益而发生的不具有直接经济关 系的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 我国民法所规定的民事权利: 主要有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 人身权等。 一、物权:物权是权利人支配一定物并排 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
• 二、债权:债权由债 权人和债务人构成, 享有债权的为债权人, 履行债务的是债务人, 造成债权的主要原因 有:侵权行为、无因 管理、不当得利、合 同产生。
• 知识产权: 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 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 有利”,一般只在有限时 间期内有效。各种智力创 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 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 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 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 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 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