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申请实施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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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申请实施
管理制度
一、使用登记
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向负责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部门申报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手续。
2、使用登记包括新增设备注册登记、设备档案信息变更登记、设备移装登记、设备停用登记和设备报废注销。
3、新增特种设备,应在投用前或投用后30天内到负责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部门申报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手续。
4、在设备档案信息变更、设备停用前向负责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设备移装、报废前应向负责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部门办理申报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移装、报废。
6、在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如实向负责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部门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申报应提交的材料:
新增登记应提交以下资料:
(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
(3)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车用气瓶安装合格
证明);
(4)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使用前首次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提交使用前的首次检验报告);
(5)机动车行驶证(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机动车登记证书(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车用气瓶);
(6)锅炉能效证明文件。
锅炉房内的分汽(水)缸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锅炉与用热设备之间的连接管道总长小于或者等于1000米时,压力管道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包含压力容器的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或者机械设备系统中的压力管道可以随其压力容器一同办理使用登记。登记时另提交分汽(水)缸、压力管道元件的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但是不需要单独领取使用登记证。
7、起重机械改造、移装、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申领新的使用登记证。
8、停用和重新启用:拟停用一年以上的,本单位应封存设备,30日内向原注册登记机关办理停用手续。重新启用时需持定期检验合格报告向原注册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
9、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申报办理各项工作。
二、定期检验
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
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在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报办理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手续。
按期申报定期检验应提交如下资料:
(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或《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2)特种设备竣工验收资料;
(3)上一个周期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报告;
(4)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合同;
(5)《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申报表》。
2、积极配合负责安全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
3、对定期检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按要求进行整改。
4、对定期检验工作存在的争议及时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请仲裁。
5、及时到特种设备检验机构领取《特种设备安全定期检验报告》和《特种设备使用标志》。
6、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申报办理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