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V3-第二章物权法一
物权法全部课件
物权法
Real Right Law
第一章>>思考题
【思考题】
1. 什么是物权法? 2. 物权法的发展趋势是什么? 3.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物权法
Real Right Law
第一章>>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李某家的1只母羊领着3只小羊跑进王某的菜地里。 王某以李某损坏了自己的菜苗为由,将该母羊牵回 自己家中“扣留”。后经村干部调解,王某愿意将 该母羊送回,但要求李某先赔偿损失。李某向人民 法院起诉,请求王某返还该母羊。 问:李某和王某之间的争议是否属于《物权法》的 调整对象?
物权法
Real Right Law
第二章 物权的意义
教学目的和要求 主要内容:
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和本质 第二节 物权的特征 第三节 物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的关系
重点难点 思考题 参考文献 相关法律
物权法
Real Right Law
第二章>>教学目的和要求
【教学目的和要求】
充分理解,把握物权的基本观念,分清物权与债权 的区别。
公法限制主要表现在宪法、行政法等公法为公共利益的 目的,而对个人物权的行使甚至是个人物权的享有的限 制。
物权法
Real Right Law
第一章>>第四节
三、物权绝对原则
私法限制有约定限制和法定限制两种。
约定限制是指民事主体之间依据自己的约定,限制物权人行使权 利的任意性,如地役权的设定。 法定限制是指由法律之间规定的对物权人的限制。这种限制的典 型,是不动产相邻关系中的限制。
物权法
Real Right Law
第一章>>相关法律
【相关法律规定】
《物权法》课程笔记
《物权法》课程笔记第一章物权和物权法概述一、物权概述1. 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具有以下特征:a. 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权利,即权利人可以直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b. 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即同一物上不得存在两个内容相冲突的物权。
c. 物权是依法设立的权利,其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规定。
2. 物权的性质a. 物权具有绝对性,即物权人对物的支配权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人。
b. 物权具有对世性,即物权的义务人是除物权人以外的所有人。
c. 物权具有追及力,即物权人对物的支配权可以追及到物的所在地。
3. 物权与债权的区别a. 主体范围:物权主体是特定的,债权主体可以是特定的也可以是不特定的。
b. 内容: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
c. 效力:物权具有绝对效力,债权具有相对效力。
d. 存续期限:物权通常没有期限限制,而债权一般有期限。
二、物权的分类1. 全体物权与限制物权a. 全体物权:指所有权,权利人对物享有全面支配的权利。
b. 限制物权:指在所有权之外,对物的某一方面或某一部分享有支配权的物权,如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 主物权与从物权a. 主物权:可以独立存在的物权,如所有权。
b. 从物权: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如担保物权。
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 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
2.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规定,禁止当事人创设法律未规定的物权。
3. 公示公信原则: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法公示,未经公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 诚实信用原则:物权行使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权利损害他人利益。
四、物权的变动1. 物权变动的类型a. 物权的设立:如新购房屋办理产权登记。
b. 物权的变更:如房屋扩建。
c. 物权的转让:如买卖、赠与。
d. 物权的消灭:如房屋拆除。
物权法 ppt课件
物,是指人们能够支配并且能满足人们某种需
要的物质实体。
C 可支配性
客观物质性 B
通俗地说,你有一头牛,牛
存在于人身之外
A
属于物,这个物(牛)可以 耕田、拉车,可以租给他人 使用,你对于物有支配权利15 。
【例题•多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 能够成为物的有( )。
A.月球表面 B.药品 C.土地 D.存有计算机程序的光盘 【答案】BCD
物权和物权法
16
物的分类
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
动产与不动产
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
种
消耗物与非消耗物
仅限动产
类
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主物与从物
特种物与种类物
原物与孳息物
物的分类
动产和不动产。以物能否移动并且是否因移动 而损害其价值为标准,可以将物分为动产与不 动产。
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致损害价值的物,如 桌子、电视机等。 不动产是指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 动则会损害价值的物,如土地、房屋。 《民 通意见》第186条规定,土地、附着于土地 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 设备为不动产。 如:校园里生长的树木、花坛里的花草在分离以 前都是属于不动产,属于土地上的附着物。 18
(3)主物与从物同属于一人。
法律或合同没有相反规定时,主物所有权转移时, 从物所有权也随之移转。
判断他们的主从物关系:A.房屋与窗户、房屋与
门;B.鞋子与袜子、C.茶杯和杯盖、D保温瓶和塞子、
E.羽毛拍与球、f.小木船和船桨
物权和物权法
20
【例题】属于主物与从物关系的有( )。 a、房屋和窗户 b、鞋子和袜子 c、甲的电视机和遥控器 d、甲的拖拉机和乙的拖犁 e、汽车和备用轮胎 f、锁与钥匙
《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规范
《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规范《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规范第一章前言物业管理是指按照法律法规,通过对土地、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管理、维护、修缮等工作,保护和维护业主或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物权法》对物业管理提出了一系列的规范和要求。
本文将详细介绍《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规范。
第二章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目的和原则1. 目的:保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物权交易和物业管理的规范化。
2. 原则:权利平等、自愿交易、公平竞争、依法保护、利益最大化。
2.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主体1. 物业权利人:以合法方式取得对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人。
2. 物业管理人:负责对不动产进行管理、维护和修缮的组织或个人。
3.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权限1. 物业权利人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
2. 物业管理人的权利:包括管理、维护、修缮和收取管理费用等权利。
4.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义务1. 物业权利人的义务:保护物业的安全、维护物业的价值、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等。
2. 物业管理人的义务:保护物业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按时履行管理职责、确保物业安全等。
第三章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具体规定1.物权的设立1. 土地使用权的设立: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后,方可设立物业权利。
2. 房屋所有权的设立: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后,方可设立物业权利。
2.物权的转让1. 物业权利人转让物业权利的要求和程序。
2. 物业权利人转让物业权利的权利与限制。
3.物业管理的内容和范围1. 物业管理的内容:包括物业的管理、维修和保养等。
2. 物业管理的范围:包括住宅小区的管理、商业物业的管理等。
4.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与使用1. 物业管理费用的确定和支付方式。
2. 物业管理费用的使用和监督。
5.物权纠纷的解决1. 物业权利纠纷的解决途径:协商、调解、诉讼等。
2. 物业权利纠纷的仲裁和司法救济。
附件:1.《物权法》全文2.相关法律法规的解读和案例分析3.物业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法律名词及注释:1.物权:指人们对物体享有的根据法律规定所赋予的权利。
物权法一精讲
三、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概念 (二)特征
三、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概念 指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所支配和控制,能够满 足人们某种需要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三、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二)特征 1.是单一物。形态上能单独、个别地存在。 2.是独立物。在物理上、观念上或法律上能够与其他 物相区别而独立存在的属性。 3.是有体物。有一定的物质形体、能够为人们所感受 到。 4.必须特定。具有单独的特征,不能以其他物代替。
物权优先于债权
1.所有权优先于债权 2.用益物权优先于债权 3.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
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例外
1.买卖不破租赁。 2.纳入预告登记的债权优先于物权。 3.基于法律规定,某些债权优先于物权。
四、物权的追及效力
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不论辗转流于何人之手,权利 人均可追及标的物的所在,而直接支配该物 。 遇到善意取得和时效取得,则追及效力将被切断。
第二节 物权法的性质和特征
一、物权法的性质 二、物权法的特征
一、物权法的性质
物权法是私法 1.物权法的私法性质是基于民法的性质产生的 2.物权法所调整的基本内容仍然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 的民事法律关系
二、物权法的特征
1.物权法为财产法 2.物权法为强行性因素较多之私法 3.物权法为普通法 4.物权法为固有法因素较多之法
三、一物一权原则
(一)一物一权原则的概念 (二)一物一权原则的内容 (三)一物一权原则的理由 (四)一物一权的的确认
(一)一物一权原则的概念
一物一权原则是指在一个物上仅能成立一个所有权, 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物
(二)一物一权原则的内容
1. 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 2.一物的某一部分不能成立独立的所有权 3.一物之上可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不相矛盾的物权 4.一个物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物,集合物原则上不能成立 所有权(成为独立物时例外)
物权法第二章
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 一、物权法的概念 物权法是指调整物权关系即人对于物的支配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物权法调整的对象即《物权法》第2条第1款 规定:“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物的归属,就是确定特定的物究竟归谁所有,谁享有绝对的 支配权;物的利用,就是对一个具体的物,究竟谁有权对其 进行利用,既包括所有权人对自己所有的物的利用,也包括 他人对所有权人所有的物的合法利用。 物权法律关系就是人基于对于物的支配所产生的人与人 之间的关系,这种支配关系具体表现为物的归属关系和物的 利用关系。
四、物权公示原则 (一)公示原则 1、公示原则的概念 所谓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
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 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否则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 效力。例如,房屋转让、不动产抵押权设立等,就 要进行登记,不登记就不且法律效力,就不得对抗 第三人。《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 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 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效力。”
《物权法》共五篇,十九章,249条条文。
第一编 总则规定了物权的基本原则,物权变动和物权保护。 第二编 是用所有权部分。包括一般规定,所有权,业主的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共有关系和所有权的取得。 第三编 是用益物权。规定用益物权的一般规定,土地承包 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第四编 规定是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债权和留置权。 第五编 规定占有制度。
2、公示原则的理由
物权的变动之所以要公示也是由物权的性质
本身所决定的。因为物权具有排他的、优先 的效力。如果物权的变动不采用一定的公示 方法,某人享有某种物权,第三人并不知道, 而该人要向第三人主张优先权时,必须会使 第三人遭受损害。 物权公示制度的建立极大 地减少了产权变动中的纠纷,从而维护了交 易的安全和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六章抵押权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一条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第一百八十二条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三条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四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一百八十五条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完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制定物权法最直接的目的是可以明确物的归属,充分发挥物的效用。
主要体现在两方面:(1)定纷止争。
依靠物权法确定的规则能够明确归属,定纷止争,稳定经济秩序。
(2)物尽其用。
物权法不仅有物的所有权人占有、使用、收益权利的规定,也有他人利用物的权利的规定,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同时,从基本法的层面作出明确规定,切实保护权利人的物权,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激发人们创造财富的活力,促进社会和谐也是物权法的目的之一。
[参见]《民法通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合同法》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担保法》第一条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
第二条【调整范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和排他(对世权)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物权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物的归属是指物的所有人是谁,这是对物进行利用的前提。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都适用物权法。
但是,物权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也就是“民事关系”。
而在经济社会管理活动中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纵向关系,虽然也涉及财产的归属和利用问题,但此类关系主要是由行政法、经济法调整,不属于物权法调整的范围。
物权法重点整理
物权法整理目录第一章:物权概述第二章:物权的特征第三章:物权的效力第四章:物权法的原则第五章:物权变动理论第六章:所有权概说第七章:不动产所有权第八章:动产所有权第九章:共有第十章:用益物权第十一章:担保物权第十二章:占有第一章物权概述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对物的权利,即法律将某物归属于某特定主体,由其直接支配,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对此支配领域侵害或干预的权利。
二、物权的性质(一)归属性物权的归属性是指特定物归属于特定的权利主体,物权归根结底是反映人与人之间对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的权利(二)支配性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2、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三)排他性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而享受其利益的绝对性权利(绝对性、对世性);2、物权是权利人排他性地享受特定物的利益的权利(独占性、排他性);3、物权是具有物上请求性、追及性及公示性的权利.三、物权的体系(一)《物权法》(2007年)1、所有权: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2、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3、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4、占有第二章物权的特征一、物权与债权相区别的特征1.物权--支配权: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有其利益的权利。
物权人无须借助他人的意思即可行使权利、实现自己的利益。
债权--请求权:权利人请求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权利人利益须借助义务人行为--履行间接实现。
如买受人与出卖人相互借助取得标的物或价款的权利。
2.物权--绝对权:物权义务主体为不特定的一切人。
(对世权)权利人实现其目的时就可排斥任何第三人。
因此,物权生效须:(1)以登记或交付公示让第三人知晓为要件;(2)标的物特定化;(3)行为人有处分权。
债权--相对权:权利人只能向特定的相对人请求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对人权)“特定债权人得向特定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法律关系.”对第三人不产生排他性效力。
物权法
(三)可支配性 (四)独立性:
1
-2-
例外: 1、一个物上成立多个物权——建筑物区分所有 2、多个物上成立一个物权——财团抵押
【重点法条】:《物权法》
第 70 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 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3、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五)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错误的真正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登记机关将有关登记事项予以更
正是为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关进行更正登记的前提是:申请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登记错误的;或者
登记名义人同意进行更正登记的。有这两种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予以更正。
受人(因此有可能会产生买受人虽然还不拥有买卖物的所有权,但已经拥有 了买卖物所产生孳息的所有权。)
收益和孳息的区别:收益是孳息的上位概念,收益包括孳息,但不限于孳息――孳息是 不需要人付出额外劳动的。
【历年真题】:2005-3-52 下列各选项中,哪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
A.出租柜台所得租金 B.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 C.动物腹中的胎儿 D.彩票中奖所得奖金
第 80 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2)主物、从物: 主物与从物是指两个特定物的关系 主物与从物必须是互相独立的物 主物与从物在使用价值上有主从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07.03.16•【文号】主席令第62号•【施行日期】2007.10.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物权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节动产交付第三节其他规定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二编所有权第四章一般规定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章共有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十章一般规定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四章地役权第四编担保物权第十五章一般规定第十六章抵押权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第十七章质权第一节动产质权第二节权利质权第十八章留置权第五编占有第十九章占有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调整范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三条【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经济法课件第二章 物权法(80页)精选全文
– 在法律或合同没有相反规定时,主物所有权转移时,从物所有权 也随之移转。
–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买卖合同中,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 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 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 认定标准
– 二者在物理上互相独立 – 二者在经济用途上存在主、从关系:A物脱离B物,不损A物的独立用途,
•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 【相关链接】
• 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 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 标的物提存后,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二)物权的类型
• 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 《物权法》规定的占有制度,是以事实上的管领为规 范对象的,不以有权利来源为前提。
– 对于占有制度的适用,只有在其他法律没有规定的情 形下,才能适用《物权法》的规定。
• (一)占有制度
– 1、事实推定
• 首先推定占有人是以所有的意思为自己占有,而且 是善意、和平及公然占有;其次在占有前后的两个 时期,有占有证据的,推定其为继续占有。
– 2)若当事人在享有、变动物权时依法进行了公示,则其物权足 以对抗第三人。
– 3)若当事人在享有、变动物权时未依法进行公示,则其物权不 得对抗第三人。
• 【案例1】甲、乙为夫妻,共有一处房产无人居住,但房产证上及房 产局的登记簿上均只记载甲一人的名字。现甲、乙闹离婚。一日,甲 背着乙而与第三人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丙将房款交与甲,并 与甲一起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过一段时间后乙才得知此事,诉至人 民法院,要求丙返还房屋。问:法院应如何处理?
第二章 物权法
(二)物权的变动
物权的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根据《物权法》 规定,物权因法律行为发生变动时,当事人之间除了有债权合意之外, 还需践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方式。我国物权变动包括不动产物权登记和 动产交付。
四、物权的保护
(一)物权保护途径
根据《物权法》第32条规定,物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通过和 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1.权利内容的完整性; 2.权利主体的特定性; 3.义务主体的不特定性; 4.强烈的排他性。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二、所有权的取得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包括生产、先占、添附、发现埋藏物和隐藏物、 拾得遗失物、善意取得等。其中,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不法占 有他人动产的人将其无权处分的动产转让给第三人时,如果该受让人取 得财产是出于善意,则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包括:① 让与人无权处分财产;② 受让人须 通过合法途径以合理的价格取得该财产;③ 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必须为善 意;④ 转让的财产应已完成过户登记或交付。
6.抵押权的清偿顺序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 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① 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② 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③ 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7.特殊类型的抵押权
特殊类型的抵押权是指浮动抵押和最高额抵押。 浮动抵押是指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 营者可以将吸纳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 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的动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 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 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 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最高额抵押权具有以下特征:① 主要面向将来 的债权;② 抵押权实现时,所担保的债权数额才确定;③ 有期限限制。
第二章 物权法《经济法概论》PPT课件
第四节 所有权
三、所有权的种类
(三)私人所有权 1.私人所有权的概念 私人所有权,是指私人对其所有的财产依法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 权利。 2.私人所有权的保护 (四)企业出资人权利、法人财产权、社会团体财产权
第四节 所有权
四、相邻关系 (一)相邻关系的概念 相邻关系,是指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者 其他物权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的不动产 权利人,不仅包括不动产所有人,而且包括不动产用 益物权人或者占有人。 (二)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
第四节 所有权
二、所有权的内容 1.占有
占有,是指对于所Leabharlann 物事实上的管领和控制。2.使用
使用,是指对于所有物的事实上的支配和运用。
3.收益
收益,是指收取标的物的孳息。
4.处分
处分,是指依法对标的物进行处置、决定标的物命运的权能。
第四节 所有权
三、所有权的种类 (一)国家所有权
1.国家所有权的概念 国家所有权,是指国家对国有财产即全民所有财产的占有、使 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五节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一、用益物权 (二)用益物权的种类
1.土地承包经营权。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宅基地使用权。 4.地役权。
第五节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担保物权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 担保物权,是指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担保债权人在债务人不 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 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具有以下法律特 征:
第五节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一、用益物权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占有、 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其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用益物权是由所有权派生的物权,属于他物权、定限物权、 有期限物权。 2.用益物权以对物的实际占有为前提,没有占有则无法实现用 益目的。 3.用益物权以对物的使用、收益为内容,用益性是用益物权的 基本属性,也是用益物权区别于担保物权的基本标志。 4.用益物权一般以不动产为客体。
物权法知识点总结(一-六章)
名词解释第一编物权法总论第一章物权与物权法自物权: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物进行全面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即所有权。
他物权:指所有权人以外的人对所有权人的财产进行有限支配的权利。
法定物权:指因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的物权。
意定物权:指必须有当事人明确意思表示方可设立的物权形态。
主物权:又称独立物权,指不从属于其他权利而能独立存在的物权。
从物权:指从属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
登记物权:指物权变动非经登记不生效或无对抗力的物权。
不登记物权:物权变动只需交付而无需登记即生效或产生对抗的物权。
基础性物权:指那些可以作为其他物权产生基础的物权类型。
功能性物权:指利用物的基础性权利来担保债权实现的物权形式。
本权:相对于占有对物拥有的权利。
占有:是对标的物的事实上的管理和控制。
物权的效力:指基于物权支配权的性质而由法律赋予的特殊作用力。
物权的追及效力: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达到何人的手中,物权人均有权对其物行使追及的权利,以恢复对物的支配。
公示原则: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公信原则:指当物权的变动已履行了相应的公示程序,而他人依据对该物权公示的信赖而进行交易时,即使公示的事实存在某种瑕疵或者公示反映的物权状态根本不存在,法律仍认许公示所反映的物权状态,并保护信赖公示而为法律行为之人的合法利益。
物权确定原则:又称物权确定原则,指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的。
物权绝对原则:指物权是一种不需他人协助即可实现的权利,物权人以外的所有人都是物权的义务主体,都负有尊重物权人权利的义务。
任何人不得非法干预和侵害物权人对物权的行使。
第二章物权的变动物权变动:指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物权行为:指在交易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以物权变动为目的、以独立的物权变动意思表示为基础、以公示为必要条件的法律行为。
事实: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不具有时间持续性的事实。
状态: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具有时间持续性的事实。
不动产登记:指国家设立的不动产登记机关,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将不动产的状况,特别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事实记载于国家设立的不动产登记簿,并赋予这种登记一定效力的法律制度。
物权法第二章节物权概述
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处分权利,如抵押权人可以处分抵 押财产。
担保物权
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作为供担保 而设定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等。
03 物权的变动与保护
物权的变动
物权的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和 消灭。
物权的变动包括基于法律行为的变动 和基于非法律行为的变动。
物权的变动必须依法进行,否则不发 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是最常见的 物权变动方式,主要包括买卖、赠与、 继承等。
物权的保护
物权保护是指通过法律手段维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
物权人在其物被侵害或妨碍时,可以要求侵害人承担民 事责任,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物权保护的途径包括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等。
物权具有使物上所有权利归于 一人的效力,以确保物权人能 够全面支配标的物的价值。
物权请求权
物权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或者 妨碍时,有权请求恢复其权利
状态。
物权的限制
法律限制
物权受到法律的直接限制,如 土地用途的限制、相邻关系的
限制等。
公法限制
物权受到公法的限制,如土地 所有权受到土地法、城市规划 法等公法的限制。
担保物权
占有权
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以债务人或第 三人的特定财产作为供担保而设定的物权 ,如抵押权、质权等。
是指对物的实际控制和管领的权利,如承 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
物权的内容
占有权
是指对物的实际控制和管领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 权利。
收益权
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收益的权利,如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
物权是支配权,权利人仅凭自 己的意思和行为即可实现其权
第二章物权法课件
3.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 育等设施;
4.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三)私人所有权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 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 权。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 保护。
三、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
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
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
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享有就该动产优
先受偿的权利。
1.动产质权的设立
2.动产质权的效力
3.动产质权的实现
(三)权利质权
1.可以设定质权的权利 2.权利质权的设立与效力
四、留置权
(一)留置权的概念与特征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
(二) 所有权的权能
所有权的权能是指所有人为利用所有物以实现其对 所有物的独占利益,而于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采取的 各种措施与手段。
1.所有权的积极权能 是所有权人积极利用所有物实现所有权而须主动进
行的行为。 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2.所有权的消极权能 是指所有权人有权排斥他人对其所有物的违背其意
1.用水、排水相邻关系
2.通行相邻关系
3.相邻土地的利用关系
4.相邻的损害防免关系
五、共有
共有是指多个权利主体对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 (一)共有的分类 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二)共有的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 1.共有物的管理。 2.共有物的分割。 3.共有份额的转让。 4.共有物债务的承担。
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
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物权法》第一二章
汇报人:日期:目录•物权法概述•物权的种类与性质•物权的设立与变动•物权的保护与救济•物权法中的重点问题•物权法案例分析物权法概述特点物权法具有法定性、排他性、绝对性和支配性等特点。
物权人可以直接支配特定的物,排除他人干涉,享受物权带来的安全感和稳定性。
定义物权法是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主要调整财产关系,保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物权法的定义与特点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维护公共利益原则物权法的制定和实施应当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确保社会公正和谐。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式等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禁止非法创设和变更物权。
物权法对所有物权人一视同仁,以平等的保护方式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公示公信原则物权的设立、变动应当依法公示,并维持权利状态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物权法起源于罗马法,随着社会的发展,各国的物权法律制度不断演进和完善。
中国的物权法在2007年颁布实施,以保护私有财产和维护社会公正为核心。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物权法在实践中不断面临新的问题和挑战。
近年来,中国对物权法进行了一系列的修订和完善,以适应时代的需求和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物权法的起源与发展物权法的修订与完善物权法的历史与发展物权的种类与性质物权的种类所有权对特定物的完全支配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用益物权对他人所有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益的权利。
担保物权为确保债务履行和债权人利益,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物设定的权利。
占有权对物的实际控制和管领力。
绝对性物权人对特定物的支配具有排他性,不受他人干涉。
法定性物权的设定、内容、效力等由法律规定,不得自行设定。
支配性物权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享受其利益。
公示性物权变动时应当公示,使公众了解物权的变动情况。
物权的性质与特征01与债权比较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物权具有排他性,债权具有相容性;物权具有永久性,债权具有期限性。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二章物权法第一节物权法概述一、物权法律关系1.对物关系说,债权对人,物权是人对物的关系,物权是人直接对于物享受一定的利益的权利,至于一般人对于物负有不可侵害的义务,是对物的支配权所产生的结果,并不构成物权本身的内容。
对人关系说,都是人与人的关系,债权对抗特定的人,物权对世权利归属说,直接支配及保护性来源于物权财货归属功能,物之归属,即法律将特定物归属于某权利主体,由其直接支配,享有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对此支配领域之侵害或干预,此为物权本质。
孙宪忠:1.物权的内容就是一个具体的主体只是根据自己的意思对一个具体的物的支配关系,它并不涉及其他人的意思。
2.政治思维,强行把物权关系安排成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政治思维的反映任何社会的物权制度,都是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反映,都不过是一定的历史时期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孤立的个人不能形成对物的权利,只有在一定社会关系中才有可能形成表现在物之上的,对他人的权利,而物只能在它与一定的社会历史阶段的人与人的关系相练习时,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
另一方面,我们看到,只能通过确立主体对客体所享有的权利,来确认和保护主体在财产之上所体现的意志以及实现其利益的法律可能性。
二、物权法的性质和特征1.物权法是私法利益说‛的一般观点是,凡以保护国家公益为目的的法律为公法,凡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的法律为私法。
‚主体说‛认为,凡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或一方为国家或国家所属的公共团体者为公法,凡法律关系主体双方都是私人者为私法。
‚权力说‛(这种观点有人称其为‚意思说‛)认为,凡规定国家与公民之间权力服从关系的是公法,凡规定公民之间权利对等关系的是私法。
2.物权法是实体法物权法为实体法,而非程序法。
如何实现对物权的保护,则有程序法,尤其是民事诉讼法来决定。
《物权法》也包含着某些程序性的或与程序有关的规定。
例如,该法第10条关于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设臵及任务的规定。
第11条关于当事人申请登记时候必须提供有关文件的规定,第12条关于登记机构的职责的规定,第13条关于禁止登记机构的某些行为的规定等,均属于程序性的规范。
13.物权法是财产法自罗马法以来,民法有财产法和身份法的分别,规范经济生活,保护财产秩序的法律,为财产法;规范伦理生活,以保障身份秩序的法律,为身份法。
物权法以规范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为内容,性质上属于财产法。
物权法只是财产法的一部分,因为债法、海商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等也属于财产法。
债法是典型的关于财产流转的法律,重在动态的安全及其保护物权法虽然着力于静态的关系,也规范变化的动态关系。
24.物权法是强行法物权具有排他性,涉及第三人和社会公共利益,所以物权法的规定多具有强行性,不容当事人以合意加以改变或排除。
例如,《物权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第1款)‛。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臵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第2款)。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五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物权,也有任意性的规定。
例如《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处分共1崔建远:物权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2页2崔建远:物权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1页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五条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六条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5.物权法是普通法6.物权法是固有法(本土性)物权法受制并反映一个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乃至基本的政治制度,受历史传统、民族习惯和固有文化影响颇深,因而其本土化特征特别明显。
1经济方面,根本经济制度,经济发展水平制约着物权制度的发展。
公有制,私有制。
2.政治制度,意识形态,历史传统。
3.自然方面,土地多寡,地貌状况。
例如,相比于德国、日本的物权法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物权法。
我国《物权法》上的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制度,具有鲜明的本土特色。
二、物权法的意义(1)物权法确认和保护多种所有制经济,充分发挥公有制的优越性反对物权法《草案》者的关注重点一般有两个:是否背离社会主义方向和是否导致国资流失。
左大培先后在两篇文章中表达他对《草案》的修改意见,内容也几乎都集中在‚保卫公有财产‛上,他没有提出如何保护私有财产。
巩献田3则在他的公开信中泛泛谈到,而参与《草案》起草的学者则一直强调对私产的保护,称《草案》对公产私产平等保护。
在对私产的保护上,他们认为《草案》并3巩献田1944年12月生于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中共党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1967年毕业于北京政法学院,1981年7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获法学硕士学位;1987年4月获南斯拉夫萨拉热窝大学法学博士学位,1990年被授予北京市德育先进工作者称号。
曾任北京大学学生工作部副部长,法律系法理教研室党支部书记、教研室副主任;现任教育部“两课”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老教授协会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法理学会理事,北京市法学会理事,北京市法理学会副会长等。
主要讲授:《法学基础理论》《法学原理》(本科),《法理学专题》《马克思主法学着作选读》《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研究》(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研究生),《法学概论》(全校通选课)。
不只是保护富人的合法财产。
梁慧星研究员就对媒体强调,从现实的情况看,《草案》其实更有助于普通人维权,‚比如房屋拆迁等问题,如果依据《物权法》,公权不能损害私权。
‛第一、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是否违宪。
物权平等保护原则,是指物权法对各类民事主体享有的各种物权提供平等的法律保护,其强调的是各类主体享有的物权遭受侵害之后应当给予平等的救济。
在物权立法过程中,巩献田教授在给有关国家机关的公开信中指出,社会主义宪法同资本主义宪法的一个根本的区别,就是表现在如何对待私有制问题上,‚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已成为宪法的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之一,故在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中明确规定了‚社会主义的公共(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而在物权法中废除该条规定,既是同民法通则的基本精神和规定不一致的,违背立法的连续性原则,同时也是违宪的行为。
对公开信的内容加以概括不难发现,巩献田教授认为对物权实行平等保护违宪,是因为此举违反了《宪法》第12条第1款关于‚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规定。
4《宪法》第12条第1款是对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即所有制)的法律保护的规范,其中并未反映国家、集体和私人享有的物权应区别对待的原则,而在宪法没有规定对私人和国家、集体所享有的物权加以区别保护的情况下,根据民法的平等原则,对各类主体享有的物权进行平等保护并不违宪。
在考察物权平等保护原则是否合宪的过程中,我们不应忽视,‚宪法文本的意义不仅仅是制宪者意图的显示,它也是先于解释而存在于制宪者、宪法文本与社会现实之间的交互关系中的既成之物,制宪者赋予了宪法文本特定的文字结构和形式,形成了它最初的含义,而当下社会不断变化的需求和环境又给它充实了新的内涵,宪法文本作为一个有生命力的文件,其意义的生成总是指向现实与未来,总是处于某种未完成的状态,从而向一切可能接受的可能解释敞开大门。
‛因此,根据宪法实践的当下环境,探寻我国社会现实的需要,可以发现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公有财产权相对于私有财产权应当给予更优越保护的宪法基础已经被摧毁,在4高飞:公有制、物权法和物权平等保护原则——以《宪法》第12条第1款之解释为中心,载《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2期我国物权法中对不同的财产主体实行平等保护既是民法的基本价值观念的正确表达,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同时也为我国宪法在新时代注入了新的精神。
巩献田:草案废除了宪法和民法通则中调整财产关系的最核心条款‚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实质上妄图用‚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精神和原则取而代之,这是违宪的行为。
起草人:在商品流通领域,国家财产、个人财产要神圣就都神圣。
马克思说过,商品交换是天生的平等派,只有对所有财产平等保护,商品交换才能进行,市场经济才得以建立。
第二,加大贫富差距巩献田:‚在这种严峻的形势下5讲平等保护,那么就是乞丐的要饭讨食的棍子和碗与少数人的机器、汽车等都平等保护!就是普通居民的住房,甚至危旧房同那些发了横财而修建的高级别墅一样保护!如果按照目前《草案》的思路,形成的只能是对于资本的平等,不能够保护劳动的平等。
这与资本主义社会又有什么区别?‛首先,物权法保护私有财产,鼓励财富创造,有助于抑制权贵阶层对平民的掠夺,减少不公平的财富分配。
对贫富差距起到抑制的作用。
同时物权法保护私人财产,激发财富创造的热情,也有助于社会底层改变状况,减少贫富差距。
其次,物权法不是财产分配法,是对财产分配结果的确认。
无论富人穷人的财产,只要是合法获得的,物权法都要确认和保护。
至于社会财产如何分配,另有专门的法律加以规定,比如税法。
此外,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对劳动权益的保护,我国有专门的社会保障法和劳动法予以保障,这些不是物权法调整的范围。
(2)物权法能够确定交易的基本规则,从而建立公平、公正、效率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而建立公平、公正、效率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产权清晰是交易的前提发展中国家的穷人;公司国有企业改革5现在贫富差距越来越大的情况下讲平等经济学有一个术语叫做‚公地悲剧‛哈丁在《公地的悲剧》中设臵了这样一个场景:一群牧民一同在一块公共草场放牧。
一个牧民想多养一只羊增加个人收益,虽然他明知草场上羊的数量已经太多了,再增加羊的数目,将使草场的质量下降。
牧民将如何取舍?如果每人都从自己私利出发,肯定会选择多养羊获取收益,因为草场退化的代价由大家负担。
每一位牧民都如此思考时,‚公地悲剧‛就上演了--草场持续退化,直至无法养羊,最终导致所有牧民破产。
公地作为一项资源或财产有许多拥有者,他们中的每一个都有使用权,但没有权利阻止其他人使用,从而造成资源过度使用和枯竭。
过度砍伐的森林、过度捕捞的渔业资源及污染严重的河流和空气,都是‚公地悲剧‛的典型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