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德育工作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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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学校德育工作奖惩制度
为了加强德育工作增强德育工作的实效性逐步实现学校德育工作的制度化,开创德育工作的新局面,特定此规定:
1.学校要制定德育工作年度和学期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年终和期末要及时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并写出德育工作总结。
2.德育工作能量化的尽量,量化,做到量化内容系统完备,量化过程坚持始终量化结果,有评比,有奖惩。
3.严格执行《国旗法》按照国家较为的要求升降国旗,做到升旗设施符合规定,升旗程序准确完备,能够对学生有效地进行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教育。
4.定期召开德育工作研讨会,认真学习和掌握教育理论,结合本单位德育工作实际确定研究课题。
5.落实班主任工作暂行规定,建有班主任工作档案,每学期组织培训班主任至少一次,期始、期中、期末三次班主任工作会议。
6.学校每年评选德育先进工作班级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1.1.2中学工会参与劳动争议调解制度
根据《工会法》、《劳动法》和《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1995年8月17日全国总工会颁发),制定本制度。
一、工会参与劳动争议调解适用范围:
1、因单位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
的争议;
2、因履行、变更、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签订或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4、因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应遵循的原则:
1、依据事实和法律,及时公正处理;
2、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3、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
4、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5、坚持劳动争议处理的三方原则。
三、工会参与劳动争议调解的组织机构:
1、依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2、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的人数不得少于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2/3;还应当有女职工代表;
3、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
4、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工会。
四、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的职责:
1、依法调解本单位劳动争议;
2、保证当事人实现自愿调解、申请回避和申请仲裁的权利;
3、自争议发生之日起30日内结束调解,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
4、督促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5、及时做好调解文书及案卷的整理归档工作;
6、做好劳动争议预防工作。
五、工会应当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委员、劳动争议调解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法律水平和工作能力。
六、劳动争议调解委员调离本单位或需要调整时,由本单位或组织在30日内依法推举或指定人员补齐。调解委员调离或调整超过半数以上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组建。
七、下级工会接受上级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指导。
八、发生集体劳动争议,工会应当及时向上级工会报告,依法参与处理。工会参与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应积极反映职工的正当要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1.1.3学校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为了切实做好学校安全用电工作,防止用电事故的发生,使电力更好地为师生学习和生活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1、安全用电,人人有责。自觉遵守安全用电规章制度,维护学校的用电设施,是每一个师生的权利和义务。
2、安装、维修应找电工,严禁在办公室、教室、宿舍等场所私接电线及用电器。
3、学生宿舍使用灯泡不能大于40瓦。
4、晒衣服的铁丝、线绳要和电线保持足够的距离(不少于3米),不准在电线上晒衣物。
5、禁止在吊灯的导线上悬挂任何物品。
6、电线断落不要靠近,要派人看守,并及时找电工处理。
7、不准用手触摸灯头、插座及其他家用电器金属外壳,有损坏、老化、漏电的现象要及时找电工修理或更换。
8、发现电线短路起火时,要先切断附近的总电源,不准用水泼。
9、学生劳动需开挖地面时,必须先找电工联系,经批准后方可动工。
10、教职工、学生离开办公室、教室前要注意关闭电源,以防发生事故。
11、禁止非专业人员,私自开启配电箱、私自进入配电室。
12.用电单位及用电人必须掌握用电专业常识。
13.用电单位及用电人必须掌握用电安全常识。
14.用电单位及用电人在用电时如发现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处理或及时上报主管领导。
15.用电单位及用电人在用电时如发生用电事故必须及时处理或及时上报主管领导,用电单位及用电人视事故情节负有相关责任。
16.学校用电重要部位必须有专人负责,专人承包。
17.学校用电重要部位的用电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允许用电单位或用电人使用。
18、本制度之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