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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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规定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了离婚三⼤救济制度之⼀的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即“夫妻⼀⽅因抚育⼦⼥、照顾⽼年⼈、协助另⼀⽅⼯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请求补偿,另⼀⽅应当给予补偿。

具体办法由双⽅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民法院判决。

”离婚经济补偿的功能主要是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基础上,对承担家庭义务较多的⼀⽅的权利给予救济和平衡。

在确定经济补偿时应当注意,经济补偿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确定为基础,补偿⾦应当从承担⽀付义务⼀⽅的个⼈财产或者分得的共同财产中⽀付;不能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前扣除经济补偿,再对共同财产进⾏分割,这样会导致离婚经济补偿的救济功能失去意义。

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是取得离婚经济补偿的前提,不限于法律条⽂中列举的抚养⼦⼥、照顾⽼⼈、协助另⼀⽅⼯作,只要是为家庭利益负担的义务均属于离婚经济补偿的范畴,包括做饭、打扫卫⽣、购物等⽆报酬家务劳动以及对家庭成员以外的⼈⽆偿照料和帮助活动等。

离婚经济补偿需负担较多家庭义务⼀⽅主动提起补偿请求,法院⽆权在当事⼈未提经济补偿请求的情况下,就经济补偿作出判决。

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补偿请求,只能在协议离婚或者离婚案件诉讼过程中提出,根据“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请求补偿”的规定,协议离婚或者判决离婚后,⼀⽅提出救济补偿请求的,法院不予受理。

在确定离婚经济补偿时,应全⾯综合的考察,尽量使付出较多家庭劳务的⼀⽅所获得的经济补偿与其所付出的劳务价值相符。

离婚经济补偿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
(1)家庭劳务的时间。

包括⽇常投⼊家庭劳务的时间和婚姻关系持续的时间,婚姻持续时间越长,投⼊的时间越多,相应的获得的经济补偿数额越多。

(2)投⼊家庭劳务的精⼒。

在家庭劳务中照顾⼦⼥和⽼⼈等相关事项,在投⼊⼤量体⼒劳动的同时,还需要付出巨⼤的精神关怀,相⽐于洗⾐做饭等不需要付出太多精⼒等劳务相⽐,应获得更多的经济补偿。

(3)劳务的效益。

如良好的家庭⽣活环境,或者由此带来的家庭积极财产的增多或者消极财产的减少等。

(4)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信赖利益。

在婚姻关系中,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出于对婚姻前景的信赖,在付出较多精⼒从事家庭义务的同时带来的是⾃我发展空间的压缩,付出了个⼈⼯作选择、收⼊能⼒等⽅⾯的机会成本。

⽽另⼀⽅因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付出获得了有形的财产利益、⽆形的财产利益和可期待的财产利益,如⼀⽅在婚姻关系期间获得的学历学位、⼯作前景、执业资格、专业职称、知识产权等,都是经济补偿数额确定时考虑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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