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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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苏州股权投资持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苏州股权投资持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苏州股权投资持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4.26•【字号】苏府〔2021〕41号•【施行日期】2021.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市政府印发关于促进苏州股权投资持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关于促进苏州股权投资持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第1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4月26日关于促进苏州股权投资持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苏州市加快推进产业资本中心建设行动计划(2020~2022年)》总体部署,促进股权投资行业在我市特色化、集聚化、规模化发展,进一步构筑资本围绕产业深度融合的资本生态体系,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措施。

一、发展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利用长三角一体化、自贸区苏州片区建设等重大机遇,坚持高质量发展理念,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积极打造股权投资集聚区,促进资本、科技、产业高水平循环,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持续加大对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等关键核心技术的投资力度,充分发挥股权投资在财富管理、价值发现、资源整合等方面的功能,支持本地创新创业企业快速发展,逐步形成具有全国影响力的产业资本中心。

二、鼓励股权投资机构集聚发展(一)支持股权投资机构投资苏州。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当年实际投资苏州区域非上市企业的累计投资额每满人民币1亿元(或等值外币)的,且投资期限一年以上,给予符合本措施条件的股权投资机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万元,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由苏州市政府引导基金、苏州市国有企业及下辖市、区引导基金或国资参与出资的,在计算奖励金额时,应当从投资苏州区域非上市企业的累计投资额中扣除苏州市政府引导基金、苏州市国有企业及下辖市、区引导基金或国资对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出资额)。

天津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办法范文

天津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办法范文

天津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办法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文件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津发改财金〔〕675号关于印发《天津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 ]253号》要求,进一步促进我市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规范健康发展,根据《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津政发[ ]45号》有关规定,经市领导同意,市发展改革委、金融办、工商局、商务委、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天津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请贯彻执行。

附:天津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办法市发改委市金融办市工商局市商务委市财政局二О一一年七月十一日主题词:经济管理投资办法通知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各功能区管委会、各区县发改委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7月11日印打字:王金玲校对:胡齐艺(共印400份)天津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规范健康发展,严格防范金融风险和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规范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登记、托管、备案、运作等,保护投资者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53号)(简称《通知》)和《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津政发〔〕45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企业(包括内资、外商投资)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募集的、用于投资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的企业。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股权投资业发展的补充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股权投资业发展的补充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股权投资业发展的补充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02•【字号】杭政办函[2012]134号•【施行日期】2012.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股权投资业发展的补充意见(杭政办函[2012]13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浙政发[2011]33号)精神,完善我市股权投资业鼓励政策,进一步促进股权投资业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在《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我市股权投资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10]11号)基础上,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促进我市股权投资业发展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新设立或已设立但尚未取得营业税应税收入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取得营业税应税收入当年起,可按其营业税形成地方财政贡献的60%予以奖励;新设立或已设立但尚未获利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可按其企业所得税形成地方财政贡献的60%予以奖励。

奖励期限不超过5年。

已设立且有营业税应税收入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按其营业税形成地方财政贡献的40%予以奖励;已设立且有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按其所得税形成地方财政贡献的40%予以奖励。

奖励期限不超过5年。

二、新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可按其企业所得税形成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

奖励期限不超过5年。

三、新设立或已设立的自营型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其自上述企业取得的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前3年可予以全额奖励,后两年可予以减半奖励。

自营型股权投资企业资金规模、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受托管理资金规模在2亿元(含)以下的,其高级管理人员奖励人数不超过2人;资金规模在2亿元以上、15亿元以下的,每增加1亿元的资金规模,可相应增加1个奖励名额,奖励名额不超过10人;资金规模在15亿元(含)以上的,可适当增加奖励名额,具体由市报备认定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初审后报市政府批准。

最新津发改财金〔2012〕146号天津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办法补充通知

最新津发改财金〔2012〕146号天津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办法补充通知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文件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津发改财金…2012‟146号关于印发《天津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办法补充通知》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要求,进一步促进我市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规范健康发展,结合《天津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办法》《津发改财金[2011]675号》的有关规定,经市领导同意,市发展改革委、金融办、工商局、商务委、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天津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办法补充通知》,现予发布,请贯彻执行。

附:天津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办法补充通知市发改委市金融办市工商局市商务委市财政局二О一二年三月五日主题词:经济管理投资办法通知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各功能区管委会、各区县发改委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3月5日印打字:王金玲校对:胡齐艺(共印200份)天津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办法补充通知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简称“管理机构”)的规范管理,防范和化解行业风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简称“《通知》”),现对《天津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办法》(津发改财金…2011‟675号)(简称“《管理办法》”)作如下补充。

第一章对《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补充规定第一条为促进我市股权投资企业的规范健康发展,本着“尊重历史、立足发展、依法规范、防范风险”的原则,对我市存量股权投资企业进行备案和规范管理。

第二条本通知所称存量股权投资企业和管理机构,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于2011年9月1日之前在我市工商登记,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股权投资企业和管理机构。

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委2011年286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委2011年286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为规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从事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投资业务的股权投资企业(含以股权投资企业为投资对象的股权投资母基金)的运作和备案管理,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股权投资企业的设立、资本募集与投资领域(一)设立与管理模式。

股权投资企业应当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设立。

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可以通过组建内部管理团队实行自我管理,也可采取委托管理方式将资产委托其他股权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

(二)资本募集。

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只能以私募方式,向特定的具有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募集,不得通过在媒体(包括各类网站)发布公告、在社区张贴布告、向社会散发传单、向公众发送手机短信或通过举办研讨会、讲座及其他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包括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的柜台投放招募说明书等),直接或间接向不特定或非合格投资者进行推介。

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募集人须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及可能的投资损失,不得向投资者承诺确保收回投资本金或获得固定回报。

(三)资本认缴。

股权投资企业的所有投资者只能以合法的自有货币资金认缴出资。

资本缴付可以采取承诺制,即投资者在股权投资企业资本募集阶段签署认缴承诺书,在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运作实施阶段,根据股权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期缴付出资。

(四)投资者人数限制。

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投资者为集合资金信托、合伙企业等非法人机构的,应打通核查最终的自然人和法人机构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打通计算投资者总数,但投资者为股权投资母基金的除外。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促进股权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促进股权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促进股权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4.23•【字号】泰政办发〔2023〕15号•【施行日期】2023.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促进股权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泰州市关于促进股权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4月23日泰州市关于促进股权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为加快集聚、发展优质股权投资机构,充分发挥资本市场推动科技创新和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枢纽作用,更好服务“致力民生、聚力转型”两大主题,助力打造“一个产业体系、四个特色产业集群”,促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发展目标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重大决策部署,突出金融供给侧精准发力,更好发挥股权投资在价值发现、产业发展、科技创新、资源整合等方面功能,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投入,推动“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

力争到2025年末,全市集聚股权投资机构超过50家,管理基金规模超过600亿元,注册基金规模超过1000亿元,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募、投、管、退”股权投资市场体系,着力打造全省有影响的股权投资高地。

二、具体措施(一)拓宽市场化募资路径1.支持新设股权投资机构。

对在本市新设立的股权投资机构(不含母基金),按照实际募集到位资金规模分别给予奖励。

实际募集到位资金规模在1000万元—2亿元(不含2亿元)的,按照实际募集到位资金的0.2%给予奖励;规模在2亿元—10亿元(不含10亿元)的,按照实际募集到位资金的0.3%给予奖励;规模在10亿元—30亿元(不含30亿元)的,按照实际募集到位资金的0.5%给予奖励;规模在30亿元以上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研究确定奖励额度。

发改委时期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标准文本

发改委时期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标准文本

附件二: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文件指引/标准文本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标准文本股权投资企业资本招募说明书指引3.1、股权投资企业公司章程指引3.2、股权投资企业合伙协议指引4、股权投资企业资本认缴承诺书标准文本5、股权投资企业资本募集合法合规情况说明书标准文本6、股权投资企业委托管理协议指引7、股权投资企业托管协议指引8.1、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公司章程指引8.2、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合伙协议指引9、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法律意见书指引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文件指引/标准文本1X X 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标准文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 号)有关规定,本企业作为股权投资企业,现报上申请备案的有关文件,请予审查。

我企业对所报以下文件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一、营业执照复印件(股权投资企业实行委托管理的,还应提交受托管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合伙型股权投资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为机构的,还应提交普通合伙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资本招募说明书。

三、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合伙型股权投资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为机构的,还应提交普通合伙人的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四、委托管理协议(股权投资企业实行自我管理的,不必提交委托管理协议)。

五、委托托管协议(经所有投资者一致同意可以免于托管的,不必提交委托托管协议)。

六、所有投资者签署的资本认缴承诺书[①]。

资者出资决策有重大影响或有助于其作出决策的信息,无论本指引是否有明确规定,招募说明书中均应当载明。

资本招募说明书应当具备以下内容:一、招募说明书封面、扉页招募说明书封面应标有“XX 资本招募说明书”字样,并载明股权投资企业的名称、发起人机构的名称及其法律责任人(公司型机构为其法定代表人,合伙型机构为其普通合伙人或相关法律责任人)姓名、办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邮政编码、招募说明书的编制日期。

招募说明书应在扉页说明: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对本股权投资企业和/或受托管理机构的备案,不表明其对本股权投资企业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股权投资企业不存在风险。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登记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登记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登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4.27•【字号】浙工商企[2010]3号•【施行日期】2010.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登记办法的通知(浙工商企〔2010〕3号)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规范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登记行为,促进其健康发展,扩大直接融资渠道,根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若干意见》,省局制定了《浙江省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登记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浙江省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登记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登记行为,促进其健康发展,扩大直接融资渠道,根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接受股权投资企业的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设立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第四条股权投资企业应当采取公司、合伙企业的形式。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当采取公司的形式。

第五条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设立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以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东、合伙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

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发起人和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第六条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名称中的行业可以分别表述为“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

股权投资的监管机构是什么 股权投资的监管机构有哪些

股权投资的监管机构是什么 股权投资的监管机构有哪些

金斧子财富: 私募基金的运行是需要在一定的机构机关监管之下才能够运行的,尤其在中国,私募基金的发展仍处于开始阶段。

那么,在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是由那些棘手负责的呢?下面,金斧子小编就为大家带来:股权投资的监管机构是什么,股权投资的监管机构有哪些?私募基金监管机构有哪几个对私募基金进行监管的部门有:发改委、证监会、商务部和银监会。

1、发改委国家发改委等十部门于2006年发布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对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方式、投资方向、备案条件、经营范围、投资限制、企业监管等方面作了原则性规定。

《暂行办法》对创投企业的监管体现在发改委的备案上,通过发改部门备案的创投企业应当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国家发改委2009年又发布了《关于加强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严格规范创业投资企业募资行为的通知》,对备案创投企业的经营范围、最低实收资本和承诺资本、投资者人数、单个投资者最低出资、高管资质作了要求;规范了创投企业的“代理”投资业务,并在创投企业的信息披露、不定期抽查方面做了强化。

2011年1月,发改委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试点地区设立的、募集规模达到5亿元人民币的股权投资企业接受强制备案管理、运作规范管理并按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紧接着3月份,发改委又在其网站上公布了《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文件指引/标准文本/表格下载》,进一步细化了股权投资企业(即“基金”)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即“管理机构”)的备案工作。

2011年11月,发改委办公厅又下发了《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PE强制备案制度由试点地区推广至全国。

这份《通知》也成为国内第一个全国性的股权投资企业规范条例。

不过,全国范围内无法满足备案条件的存量PE可能还为数不少,他们下一步该如何调整,还待进一步观察。

2、证监会金斧子财富: 证监会认为,我国应该借鉴成熟市场的监管实践,效仿美英做法,由证监会为主要负责机关进行日常监管,其他部门就相关领域提出建议,如美国明确规定,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一定规模以上的私募股权基金进行监管,美国财政部和联邦储备银行对私募基金进行国内金融风险评估和质询;英国从2001年开始就由金融服务局统一负责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工作。

关于规范安徽省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规范安徽省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省发展改革委在收到市级发展改革部门转报的股权投资企
业备案 申请和初步审查意见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对经复核无 0 异议的股权投资企业,通过省发展 改革委门户网站公告其名单
及基本情况 的方 式备案 .
股权投资企业申请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 1 股权投资企业备案 申请书. 2 股权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 ) () 3 股权投资企业资本招募说明书. 4 股权投资企业公 司章 () 程或者合伙协议.( ) 5 所有投资者签署的资本认缴承诺书.( ) 6
其是 否遵 守本 通知 有关规定 ,进 行年度检查 .在 必要 时,可 以
通过信 函、电话询 问、走访、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等方式, 了解其运作管理情况.对运作管理不符合本通知规定 的,督促 其在 6 个月内改正;逾期没有改正的,将其作为“ 运作管理不合
规股 权投 资企 业和 受托 管理机构” ,通过 省发 展 改革委 门户 网 站,向社 会公 告.
模 ( 含投资者 已实际出资及 虽未 实际出资但 已承诺出资的资本 规模 ) 不足 5亿元人 民币或者等值外币.( )由单个机构或者 3 单个 自然人全额 出资设 立,或者虽然 由两个及 以上投资者 出资
设立,但这些投资者均系某一个机构的全资子机构.
股权投资企业采取委托管理方式,将资产委托其他股权投 资企业或者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的,其 受托管理机构应 当申 请附带备案并接受相应的备案管理.股权投资企业通过组建 内 部管理团队,对其资产采取 自我管理方式的,由股权投资企业
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4个月内,向省发展改革委及所在地市
级发展改革部门提交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和年度资产托管报告. 股权投资企业在投资运作过程 中发生下列重大事件 的,应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0]103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0]103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0〕10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二○一○年七月九日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准的《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和《深圳市综合配套改革总体方案》,加快我市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巩固提升深圳区域金融中心城市地位,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的适用对象(一)本规定所指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包括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

股权投资基金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指管理运作股权投资基金的企业。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指借助信托公司发行理财产品,在监管机构备案,资金实现第三方银行托管,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的投资管理机构。

(二)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注册的内资、外资、中外合资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并且满足以下条件: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

股东或合伙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以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形式成立的,股东(合伙人)人数应不多于50人;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成立的,股东人数应不多于200人。

全国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会议纪要

全国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会议纪要

全国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会议纪要(2012 年6 月14 日)5 月29 日下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司副司长冯中圣同志主持召开会议,就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 号,以下简称2864 号文)进行工作部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建设兵团的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领导和业务处室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经过讨论,议定以下意见:一、抓紧组建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队伍发展股权投资,对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推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提高企业资本充足率、促进实体经济发展,也有助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但是,如果监管不善,股权投资本身也会带来风险。

因此,各地均应高度重视规范发展股权投资工作。

未明确省级备案管理部门的两个自治区,应当尽快以自治区政府函形式确定省级备案管理部门;各省级备案管理部门要抓紧组建备案管理工作班子,每个省级备案管理部门应当确定一名专职人员具体负责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一名处级领导分管该项工作。

人员确定后,尽快将名单、电话、电子邮箱告中国投资协会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由其汇总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司。

二、尽快研究制定地方性股权投资企业管理规则264(一)各省级备案管理部门应当在10 月底以前,完成本地区股权投资企业管理规则的立法程序。

已印发管理办法的,应及时修订完善;没有出台管理办法的,抓紧制定和出台管理办法。

为使地方性股权投资企业管理规则具有较高的权威性,要以尽可能高的法律层次(如地方政府规章)发布。

在制定本地区管理规则时,要防止两个倾向:一是防止脱离2864 号文及与之配套的11 个文件指引所明确的基本原则和各项要求;二是照搬照抄2864 号文。

(二)各地制定地方性股权投资企业管理规则要遵守六项原则:(1)坚持2864 号文“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理念,避免管理规则成为促进发展的政策性文件。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25•【字号】渝府发[2008]110号•【施行日期】2008.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11月17日,实施日期:2012年11月17日)停止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08〕11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创业风险投资公司、产业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股权类投资机构不断发展,已成为现代金融市场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股权投资方式对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助于企业实现价值创造,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助于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推动地方资本市场建设;有助于完善资金资产管理功能,形成要素市场辐射,推动金融中心建设。

为形成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来渝发展的良好环境,吸引更多民间资本、外来投资参与我市经济建设,优化资本市场资源配置,活跃我市金融市场,进一步完善金融体系,推进长江上游地区金融中心建设,特提出如下意见:一、鼓励设立股权投资类企业本意见所指股权投资类企业包括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一)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并限于货币出资,首期到位不低于5000万元。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实收资本应不低于100万元。

(二)允许股权投资类企业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合伙形式设立。

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名称中的行业可以分别表述为“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其经营范围可以表述为“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无锡股权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无锡股权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无锡股权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07•【字号】锡政发〔2021〕25号•【施行日期】2021.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无锡股权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锡政发〔2021〕2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股权投资业发展环境,加快集聚各类优质股权投资机构聚焦科技创新、聚力产业强市,促进太湖湾科创带建设,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枢纽作用和资源配置功能,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产业投资发展高地,助力我市走在率先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最前列,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发展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省、市第十四次党代会决策部署,充分利用长三角一体化重大机遇,坚持高质量发展理念,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积极打造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引领区、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示范区、股权投资资源集聚区,努力把无锡建设成为金融与产业融合发展的典范城市。

力争到“十四五”末,全市聚集约500家股权投资机构,管理基金规模超过4000亿元,注册基金规模超过8000亿元,规模超10亿元的基金达百家,形成较为完善的股权投资市场体系。

二、政策措施(一)加快股权投资机构集聚发展1.规划建设股权投资集聚区。

全市统筹布局股权投资集聚区建设,推动国内外头部机构“走进来”、优质本土创投机构“走出去”,重点打造“尚贤湖基金PARK”示范性综合性股权投资集聚区,集聚国内外高端创新资源。

支持有条件的市(县)、区根据区域特点、产业优势,差异化规划发展股权投资集聚区。

支持各市(县)、区制定股权投资集聚区专项扶持政策,鼓励股权投资机构及相关的法律、会计师、评估、财务咨询、专业投资顾问企业等中介机构入驻;鼓励股权投资机构将其生态圈企业吸引落户本地,可结合基金项目落地情况,研究超额收益让渡优惠政策,按照基金设立的规模给予一定奖励;对于基金在本地投资企业的资金比例达到基金规模70%及以上的可给予一定奖励。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股权投资行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市政办发〔2022〕7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股权投资行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市政办发〔2022〕7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股权投资行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股权投资行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促进股权投资行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2月28日关于促进股权投资行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发〔2021〕13号)要求,提高政府资金撬动社会资本能力,吸引一批知名投资机构在我市聚集,服务我市科创企业发展,推动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西部投资高地,结合西安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适用范围(一)本措施所指的股权投资机构,是指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以公司制、合伙制等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

其中,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是指依法发起设立、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的企业。

(二)享受本措施的股权投资基金实缴出资(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享受本措施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实缴出资(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300万元。

二、奖励措施(一)对注册地、税收征管地在西安市的股权投资机构的奖励措施1.鼓励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落户。

(1)对于在我市新设立或新迁入我市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规范运作满一年后,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给予实缴出资(实缴注册资本)2%的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_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_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

公开交 易 ) 资 ( 五 投 领 域。股 权投 资 企业 的投 资 领 域 限于非 崮定收 益 类投 置资 的股权 , 闲 金只能存 放银行 或用 于购 买 国债等 政策和 宏观调控政 、 资 资产 品; 投 方 向应 当符合 国家产 业政策 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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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各 案管理部 门在 收 业 申请 向所在地省 级备 案 管 理部 门各案 , 省 经复 ⒛ 工 日内, 对 核 无异议 的 到股权投 资企 业各案 申请 后的 个 作 门户 网站公告 其名 单 及 过该 股权投资企 业 , 通 省 级各案 管理部 门 手续 。 股权 基本情况的方 式, 为 投资企 业 办结各案 当提 交的 文件 和 材料 。 请 十 ( 二 一 ) 申 股权 投 资 企 业 备 案 应 )股 文件 和材 料 : ( 1权投 资 当提 股权投资企 业 申请 各 案 , 应 交下 列 权 业执 照复 印件 。( 3 ) 股 权投 企业各案 申请 书 。( 2 ) 股 资 企 业营 权投资企 业公 司章 程 或者合 伙 投 资企 业资本招募 说 明书 。( 4 ) 股 资机 承诺 书 。( 6 ) 验 构 关 有投 协议 。( 5 ) 所 资者 签署 的资本 认缴 起 人关 于股 权投 资企 于所 有投资者 实 际 出资 的验资报 告 。 ( 7 ) 发 权投资 企 业 高 级 业资本募集是否合 法合 规的情况说 明书。 ( 8 ) 股 一 托托 证 明材料 。 ( 9 ) 委 管协议 。所 有投 资者 致 管理人员的简 历 当提供 所有投资者 联名 签署 的同意免 于 同意可 以免于托管 的 , 应 文件 与材 料 的法律 意 )律 托管 函。( 1 0 师事 务 所 出具 的各案 所涉 应 当提 交股权 投资 企 业 见书。股权投资企 业采 取 委托管理 的, 还 与受托管理机构 签订 的委托管理协议 。 理 构 附 带各案 应 当提 请 十 ( 二 二 ) 申 股杈投 资企 业 受托 管 机 附带各案 , 交的文件 和材料 。股 权投资企 业的受托 管理机构 申请 的营 业执 照复 印件 。 )受 应 当提 交下列文件 和材料 : ( 1托管理机构 托管 议。( 3 ) 受 理机构 托管 ( 2 ) 受 理机构 的公 司章程 或者合 伙 协 理人员的简历证 有高 单 伙 股东( 合 人 ) 名 及 情况介 绍 。 ( 4 ) 所 级管 业绩 。 展股 明材料 。( 5 ) 开 权技资 管理业务情况及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加快基金业集聚促进股权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加快基金业集聚促进股权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加快基金业集聚促进股权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6.02•【字号】温政办〔2023〕64号•【施行日期】2023.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加快基金业集聚促进股权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温政办〔2023〕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温州市加快基金业集聚促进股权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6月2日温州市加快基金业集聚促进股权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基金业发展环境,促进股权投资行业在我市规模化、集聚化发展,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助力新兴产业培育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实现创新驱动下的新一轮经济高质量发展。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措施。

一、发展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利用长三角一体化等重大机遇,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市场运作、防范风险”原则,以“基金+基地+产业”模式打造“基金丛林”,促进资本、科技、产业高水平循环,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持续加大对我市“5+5+N”产业体系的投资力度,支持本土创新创业企业快速发展,着力构建“立足浙江、面向长三角、辐射全国、对接国际”的股权投资集聚高地。

力争到2025年末,全市集聚约100家股权投资机构,管理基金规模超过500亿元,注册基金规模超过1000亿元。

二、政策措施(一)鼓励股权投资机构集聚发展。

1.规划建设股权投资集聚区。

进一步优化股权投资集聚区空间布局,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根据区域特点、产业优势,差异化规划发展股权投资集聚区。

支持各县(市、区)制定股权投资集聚区专项扶持政策,完善集聚区功能,提供全方位“一站式”服务,吸引优质股权投资机构入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1.20•【文号】国办发〔2017〕11号•【施行日期】2017.01.2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国办发〔2017〕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是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举措,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降低企业杠杆率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支持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区域性股权市场是主要服务于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的私募股权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地方人民政府扶持中小微企业政策措施的综合运用平台。

要处理好监管与发展的关系,按照既有利于规范、又有利于发展的要求,积极稳妥推进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发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有序扩大和更加便利中小微企业融资。

二、区域性股权市场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按规定实施监管,并承担相应风险处置责任。

证监会要依法依规履职尽责,加强对省级人民政府开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管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省级人民政府要根据相关金融政策法规,在职责范围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建立健全监管机制,指定具体部门承担日常监管职责,不断提升监管能力,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证监会负责制定统一的区域性股权市场业务及监管规则,对市场规范运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进行预警提示和处置督导。

证监会要对省级人民政府的监管能力和条件进行审慎评估,加强监管培训,采取有效措施,促使地方监管能力与市场发展状况相适应。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集美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集美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集美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2.20•【字号】集府办〔2017〕14号•【施行日期】2017.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股份制改革正文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集美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集府办〔2017〕14号各镇、街,各管委会,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厦门市集美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2月20日厦门市集美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集美区股权投资类企业健康发展,推进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厦府〔2013〕355号)、《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办法》(厦府办〔2015〕114号)、《厦门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厦门市财政局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厦金融办〔2016〕20号)、《集美区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办法》(厦集委〔2015〕4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符合《厦门市股权投资类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厦府办〔2015〕182号)的认定标准,并按照中国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第105号令)、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中基协发〔2016〕4号)等文件精神,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与备案的我区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下合称“股权类投资企业”)。

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以从事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含以股权投资企业为投资对象的股权投资母基金)。

[经济管理]加快股权投资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经济管理]加快股权投资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股权投资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1〕21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辽宁沿海经济带发展战略和《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等文件精神,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加快我市股权投资业发展,多渠道筹措发展资金,推动我市发展方式转变、经济结构调整和企业上市,促进大连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股权投资业发展的重要意义(一)加快股权投资业发展是多渠道筹措发展资金的重要举措。

股权投资是组织各类社会资金直接投资于经济建设和企业发展的十分有效的融资途径。

发展股权投资业有利于改变目前单纯依赖银行间接融资方式的局面,多渠道为推动重点产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筹措资金来源,特别是在当前我市全域城市化需要大量建设资金、而信贷政策明显收紧的背景下,大力发展股权投资业尤其重要和必要。

(二)加快股权投资业发展是推进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手段。

股权投资尤其是风险投资和创业投资是一种新兴的高端服务业,济发展的重要引擎。

通过风险投资,促进高新技术成果市场化、产业化,有利于提高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通过创业投资,扶持创业期、成长期企业发展,有利于拓宽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形成企业上市的源动力,对促进城市创新体系形成和创业型城市建设,进而促进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加快股权投资业发展是我市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的客观要求。

目前,我市金融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步伐加快。

但与东南沿海发达城市相比,股权投资业发展明显滞后,是我市金融业发展的薄弱环节,亟待加强。

加快股权投资业发展是我市完善投融资体系和金融服务体系、加快金融总部聚集、活跃投资市场的重要任务,也是我市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的客观要求。

二、明确我市股权投资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抓住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和辽宁沿海经济带发展双重战略机遇,以大连全域城市化为载体,大力吸引各类社会资本、金融资本、民间资本和境外资本进入我市股权投资领域;通过政策扶持和制度规范,使股权投资业成为推动大连乃至辽宁沿海经济带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和创新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成为大连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的重要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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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为规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从事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投资业务的股权投资企业(含以股权投资企业为投资对象的股权投资母基金)的运作和备案管理,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股权投资企业的设立、资本募集与投资领域(一)设立与管理模式。

股权投资企业应当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设立。

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可以通过组建内部管理团队实行自我管理,也可采取委托管理方式将资产委托其他股权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

(二)资本募集。

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只能以私募方式,向特定的具有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募集,不得通过在媒体(包括各类网站)发布公告、在社区张贴布告、向社会散发传单、向公众发送手机短信或通过举办研讨会、讲座及其他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包括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的柜台投放招募说明书等),直接或间接向不特定或非合格投资者进行推介。

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募集人须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及可能的投资损失,不得向投资者承诺确保收回投资本金或获得固定回报。

(三)资本认缴。

股权投资企业的所有投资者只能以合法的自有货币资金认缴出资。

资本缴付可以采取承诺制,即投资者在股权投资企业资本募集阶段签署认缴承诺书,在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运作实施阶段,根据股权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期缴付出资。

(四)投资者人数限制。

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投资者为集合资金信托、合伙企业等非法人机构的,应打通核查最终的自然人和法人机构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打通计算投资者总数,但投资者为股权投资母基金的除外。

(五)投资领域。

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领域限于非公开交易的股权,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等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投资方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

股权投资企业所投资项目必须履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规管理程序。

外资股权投资企业进行投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投资项目核准手续。

二、健全股权投资企业的风险控制机制(六)投资风险控制。

股权投资企业的资金运用应当依据股权投资企业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合理分散投资,降低投资风险。

股权投资企业不得为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股权投资企业对关联方的投资,其投资决策应当实行关联方回避制度,并在股权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及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协议中约定。

对关联方的认定标准,由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股权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及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协议中约定。

(七)激励和约束机制。

股权投资企业及其受托管理机构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件,应当载明业绩激励机制、风险约束机制,并约定相关投资运作的决策程序。

股权投资企业可以约定存续期限。

(八)对受托管理情况的检查和评估。

股权投资企业可以根据委托管理协议等法律文件的相关约定,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其受托管理机构运用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开展投资运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九)资产托管。

股权投资企业的资产应当委托独立的托管机构托管。

但是,经所有投资者一致同意可以免于托管的除外。

受托管理机构为外商独资或者中外合资的,应当由在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托管机构托管该股权投资企业的资产。

三、明确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基本职责(十)受托管理机构的职责。

股权投资企业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受托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管理协议,履行下列职责:(1)制定和实施投资方案,并对所投资企业进行投资后管理。

(2)积极参与制定所投资企业发展战略,为所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

(3)定期或者不定期向股权投资企业披露股权投资企业经营运作等方面的信息。

定期编制会计报表,经外部审计机构审核后,向股权投资企业报告。

(4)委托管理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十一)利益冲突限制。

股权投资企业的股权投资企业的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公平对待其所管理的不同股权投资企业的财产,不得利用股权投资企业财产为股权投资企业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对不同的股权投资企业应当设置不同的账户,实行分账管理。

(十二)受托管理机构的退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权投资企业的受托管理机构应当退任:(1)受托管理机构解散、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受托管理机构丧失管理能力或者严重损害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者利益的。

(3)按照委托管理协议约定,持有一定比例以上股权投资企业权益的投资者要求受托管理机构退任的。

(4)委托管理协议约定受托管理机构退任的其他情形。

四、建立股权投资企业信息披露制度(十三)提交年度报告。

股权投资企业除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和合伙协议向投资者披露投资运作信息外,还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备案管理部门提交年度业务报告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股权投资企业的受托管理机构和托管机构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备案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和年度资产托管报告。

(十四)重大事件即时报告。

股权投资企业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重大事件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备案管理部门报告:(1)修改股权投资企业或者其受托管理机构的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和委托管理协议等文件。

(2)股权投资企业或者其受托管理机构增减资本或者对外进行债务性融资。

(3)股权投资企业或者其受托管理机构分立与合并。

(4)受托管理机构或者托管机构变更,包括受托管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及其他重大变更事项。

(5)股权投资企业解散、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五、加强对股权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和行业自律(十五)备案管理范围。

股权投资企业除下列情形外,均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在完成工商登记后的1个月内,申请到相应管理部门备案:(1)已经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备案为创业投资企业。

(2)由单个机构或单个自然人全额出资设立,或者由同一机构与其全资子机构共同出资设立以及同一机构的若干全资子机构出资设立。

(十六)受托管理机构的附带备案。

股权投资企业采取委托管理方式将资产委托其他股权投资企业或者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的,其受托管理机构应当申请附带备案并接受备案管理。

(十七)备案管理部门。

资本规模(含投资者已实际出资及虽未实际出资但已承诺出资的资本规模)达到5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的股权投资企业,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备案管理部门)备案;资本规模不足5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的股权投资企业,在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备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备案管理部门)备案。

(十八)备案申请主体。

股权投资企业采取自我管理方式的,由股权投资企业负责申请办理备案手续;股权投资企业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由其受托管理机构负责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十九)向国家备案管理部门申请备案的程序。

股权投资企业申请向国家备案管理部门备案,应当由申请主体将有关备案材料送股权投资企业所在地省级备案管理部门进行初审。

省级备案管理部门在收到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对确认申请备案文件材料齐备的股权投资企业,向国家备案管理部门出具初步审查意见。

国家备案管理部门在收到省级备案管理部门转报的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申请和初步审查意见后的20个工作日内,对经复核无异议的股权投资企业,通过国家备案管理部门门户网站公告其名单及基本情况的方式,为股权投资企业办结备案手续。

(二十)向省级备案管理部门申请备案的程序。

股权投资企业申请向所在地省级备案管理部门备案,省级备案管理部门在收到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对经复核无异议的股权投资企业,通过该省级备案管理部门门户网站公告其名单及基本情况的方式,为股权投资企业办结备案手续。

(二十一)申请股权投资企业备案应当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股权投资企业申请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1)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

(2)股权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股权投资企业资本招募说明书。

(4)股权投资企业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5)所有投资者签署的资本认缴承诺书。

(6)验资机构关于所有投资者实际出资的验资报告。

(7)发起人关于股权投资企业资本募集是否合法合规的情况说明书。

(8)股权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证明材料。

(9)委托托管协议。

所有投资者一致同意可以免于托管的,应当提供所有投资者联名签署的同意免于托管函。

(10)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备案所涉文件与材料的法律意见书。

股权投资企业采取委托管理的,还应当提交股权投资企业与受托管理机构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

(二十二)申请股权投资企业受托管理机构附带备案应当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股权投资企业的受托管理机构申请附带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1)受托管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受托管理机构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3)受托管理机构股东(合伙人)名单及情况介绍。

(4)所有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证明材料。

(5)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业务情况及业绩。

(二十三)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界定与要求。

本通知所称高级管理人员,系指公司型企业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人员,以及合伙型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人员。

合伙型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为法人或非法人机构的,则该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一并视为高级管理人员。

股权投资企业及其受托管理机构所有高管人员在最近5年内没有违法记录或尚在处理的重大经济纠纷诉讼案件,至少3名高管人员具备2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

(二十四)申请注销备案。

股权投资企业出现下列情形,可以申请注销备案:(1)解散。

(2)主营业务不再是股权投资业务。

(3)另行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备案为创业投资企业。

(二十五)监督管理。

备案管理部门通过建立健全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信息系统、社会举报、定期与不定期检查、向社会公告等制度,加强对股权投资企业的监督管理。

对已经完成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5个月内,对其是否遵守本通知有关规定,进行年度检查。

在必要时,可以通过信函、电话询问、走访、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等方式,了解其运作管理情况。

(二十六)对规避备案监管的处罚。

备案管理部门发现股权投资企业及其受托管理机构未备案的,应当督促其在20个工作日内向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备案手续;逾期没有备案的,应当将其作为“规避备案监管股权投资企业、规避备案监管受托管理机构”,通过备案管理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

(二十七)对运作不规范的处罚。

对运作管理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应当督促其在6个月内改正;逾期没有改正的,应将其作为“运作管理不合规股权投资企业、运作管理不合规受托管理机构”,通过备案管理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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