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政府纠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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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规章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1993]30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规章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1993]30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规章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
规章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
(鲁政办发〔1993〕30号1993年4月30日)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行政法规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3〕1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省政府规章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属于省政府规章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补充规定的问题,由省政府作出解释。

这类解释,由省政府法制局按照规章制定程序提出解释意见,报省政府同意后,根据不同情况,由省政府发布或者由省政府授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二、凡属于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省政府规章的问题,由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解释有困难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其作出的解释有不同意见,需提请省政府解释的,由省政府法制局提出答复意见,报省政府同意后,直接答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其他有关部门。

三、凡属于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的解释问题,由省政府办公厅承办。

涉及省政府规章的问题,省政府办公厅可征求省政府法制局的意见。

——结束——。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公室等三部门关于调整中小学教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公室等三部门关于调整中小学教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鲁政办发〔2011〕4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公室等三部门关于调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编委办公室、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县(市、区)要按照调整后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程序,抓紧组织开展中小学核编工作,于2011年12月底前完成。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关于调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 为加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推动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调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提出以下意见:一、教职工编制标准中小学教职工实行城乡统一的编制标准,其中:高中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2.5,初中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3.5,小学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9。

中小学校的管理工作一般由教师兼职,后勤服务工作应逐步实行社会化。

确需配备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其占教职工的比例,高中一般不超过15%、初中一般不超过12%、小学一般不超过9%。

承担示范、实验、双语教学任务的中小学,举办民族教学班或寄宿制的中小学,安排教师脱产进修、现代化教学设备达到一定规模的中小学,承担教学点管理任务的乡镇中心小学,偏远山区、湖区、滩区、海岛等人口稀少且教学点较多地区的中小学,可本着从严从紧的原则适当增加教师编制,一般按不超过教师总量的5%掌握。

各地要结合实际,切实保障编制紧张学校特别是农村寄宿制学校、教学点分散地区教师的基本需求。

二、教职工编制核定程序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以县(市、区)为单位核定,具292011年第17期体程序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提出本县(市、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县级机构编制部门按照编制标准会同财政部门核定本县(市、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由县(市、区)政府报市政府核准;核准后的方案由市政府下达到各县(市、区),并报省政府备案,同时抄送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6]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6]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6]4号
佚名
【期刊名称】《山东政报》
【年(卷),期】2016(0)6
【摘要】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入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5]687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省行政许可和行
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以下简称“双公示”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总页数】3页(P46-4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4
【相关文献】
1.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山东省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关于做好乡镇村志编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137号 [J], ;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地区供暖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6]208号 [J], ;
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J], ;
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实施意见 [J],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5.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J],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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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中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强节约型机关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中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强节约型机关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中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强节约型机关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21•【字号】鲁厅字[2008]10号•【施行日期】2008.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中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强节约型机关建设的意见》的通知(鲁厅字〔2008〕10号)各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强节约型机关建设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8年8月21日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强节约型机关建设的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一系列文件精神,推动机关节约工作,带动全民节能行动,结合我省实际,就加强节约型机关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节约型机关建设的重要意义节约资源是一项基本国策,建设节约型社会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战略部署。

各级机关是资源消费的重要部门,也是国家各种资源的管理者。

建设节约型机关,是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内因容,不仅对控制和降低资源消费增长有着直接的重要作用,而且对引导和推进全社会的资源能够起到良好的示范和带头作用。

各级各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节约机关建设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明确任务,加强领导,采取措施,扎实有效地做好节约型机关建设各项工作;要进一步明确节约型机关建设的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和方法措施,做好日常节约,注重源头控制,建立机关节约的长效机制;要落实节能减排任务,降低行政成本,提高机关效能,树立机关良好形象。

通过机关节约的示范和带头作用,促进全社会节约,进一步形成艰苦奋斗、厉行节约的良好风气,为建设经济文化强省作出贡献。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31•【字号】鲁厅字[2005]42号•【施行日期】2005.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鲁厅字[2005]42号)各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省人事厅制定的《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试行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行因事设岗、按岗聘用,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目标和要求,是推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前提和基础。

各地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

要注意组织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不断总结经验,确保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5年12月31日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试行办法(山东省人事厅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鲁发[2004]15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为指导,按照因事设岗、按岗聘用、优化结构、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工作任务、编制员额和事业发展需要等因素,科学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及任职条件,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和要求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编制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实施机关事业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实施机关事业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鲁政办发〔2009〕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若干问题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带薪年休假是国家以法规的形式确立的一项重要福利制度,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干部职工生活的关心。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工作与休假的关系,统筹安排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休假,保证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到位。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一月十六日关于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若干问题的意见山东省人事厅 山东省财政厅(二★★九年一月九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已颁布施行。

为认真贯彻执行上述法规规定,切实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组织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28 2009年第3期一、建立和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关心职工生活、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举措,是国家以法规的形式确立的一项重要福利制度,体现了以人为本和保护劳动者的精神。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要正确认识建立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深远意义,从依法落实制度、关心职工生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对本单位职工年休假作出统筹安排,制定好年休假计划,保证职工年休假制度落实到位。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达到规定的工作年限的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等工作任务的单位以及确因特殊情况需跨年度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的单位,可跨1个年度安排。

三、机关事业单位要在每年年初制定出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经部门、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23•【字号】鲁政办发[2006]71号•【施行日期】2006.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71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教育厅、财政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八月二十三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自国家助学贷款新机制(以下简称新机制)实施以来,我省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各高等院校、各基层农村信用社及各国有商业银行通力合作,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以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为主要方式,银校自主协议贷款为重要补充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开展的扎实有效,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新机制以来,我省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人数达6万多人、贷款金额3亿多元,超过我省开办国家助学贷款以来历年的总和,国家助学贷款真正成为解决贫困家庭学生上学难问题的主渠道。

为促进我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开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领导党中央、国务院提出利用金融手段开展国家助学贷款,是帮助贫困家庭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完善高校资助政策体系的重大举措。

在我国现阶段,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保障高等教育健康协调发展,是贯彻以人为本执政理念,建立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把高等教育工作重点放在提高教育质量上的具体实践。

山东省人民政府研究室关于表彰2013年度全省政府系统优秀调研成果的通报

山东省人民政府研究室关于表彰2013年度全省政府系统优秀调研成果的通报

山东省人民政府研究室关于表彰2013年度全省政府系
统优秀调研成果的通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5.27
•【字号】
•【施行日期】2014.05.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研究室关于表彰2013年度全省政府系统优秀
调研成果的通报
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研究室),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0〕54号)的要求,省政府研究室组织开展了2013年度全省政府系统优秀调研成果评选。

在初评选的基础上,邀请部分市及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家学者组成专家评选会进行认真评选,共选出一等奖51篇、二等奖83篇、三等奖205篇。

现对获奖调研成果予以通报。

附件:2013年度全省政府系统优秀调研成果获奖名单
山东省人民政府研究室
2014年5月27日附件
2013年度全省政府系统优秀调研成果获奖名单
一等奖(51篇)
市县(17篇)
省直部门及中央驻鲁单位(34篇)
二等奖(83篇)
三等奖(205篇)(略)。

山东省政府纠风办关于印发2013年度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纠办发[2013]4号

山东省政府纠风办关于印发2013年度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纠办发[2013]4号

山东省政府纠风办关于印发2013年度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政府纠风办关于印发2013年度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纠办发[2013]4号)各市政府纠风办,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现将《2013年度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政府纠风办2013年8月15日2013年度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进一步深化和规范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纠办发〔2006〕8 号)和省政府第6 次常务会议精神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政府纠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3 年全省纠风工作要点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13 号),现就2013 年度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2013 年度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的指导思想是: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以加强政风行风建设为核心,以解决基层站所和服务窗口存在的不正之风为重点,以社会各界广泛参与为基础,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以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密切同人民群众联系为目的,通过认真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推进政风行风建设,促进依法行政,优化发展环境,为加快建设经济文化强省、谱写山东人民美好生活新篇章提供有力支持。

评议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靠人民群众,把政风行风建设置于全社会监督之下。

(二)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既要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问题,又要注重制度建设和体制机制创新。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

号 , 提 出以
一 、 进 一步 强 化做好 离校 未就 业 高校毕 业生 就 业工 作 的责任 意 识 做 好离 校 未就业 高校 毕业 生就 业工 作 , 对于
时化解 不利 因素 , 确保 毕业 生 就业 形势 稳 定 。 要
继 续强 化各 级政 府促进 离校 未 就业 毕业 生 就业 的
山 和豺娜 期解灌 城 ,“ “年 第“ 期
设 立毕业 生 报 到 、 登 记 、 咨询 的 网上 办理 窗 口 ,
在 全省 范 围 内逐 步 建立统 一 的离校 未就业 高校 毕 业 生实 名制 数据 台账 , 依 托全 省高校 毕业 生就 业
信息服务平 台 , 统一信息 内容 和格式 , 逐级 报
送 , 由省级 毕业 生 就业 主管部 门汇 总 , 形 成人 员
务平台
一步完善考核内容和指标 , 重点强化促进离校未 就业 高校毕 业 生就 业创业 成效 、 政 策落实 、 专项 资金到位及使用效益等指标的考核 。
二 、 做 好 离校 未就业 高校 毕业 生实名 制登 记
和 实 名 制就业 服务 工作
离校 未就业 高 校毕业 生实 名制 台账是 开展 好
各 项 就业 服务 工作 的基础 , 也 是检验 离校 未就 业
动 离校 未就业 毕业 生实 现就 业 。 要 建立工 作 目标
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
生 就业 工作 的通 知 》 国发 〔 力 资 源社 会 保 障 部关 于做 好 就业 服 务 工 作 的 通 知 》 号 〕 号 、 《人 〕 〕 年 高 校 毕业 生
人社部发 〔
和 《山东省 人 民政 府 关 于 贯 彻 国 发 〔 鲁政发 〔 〕
责 任 意识 , 坚持将 离 校未 就业 毕业生 就业 情况作 为约 束性 指标 , 列人 对市 、 县 市 、区 政府 的 年度 工作综 合考 核 体 系 , 围绕 实名制 就业 制度进

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公室关于省属事业单位分类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公室关于省属事业单位分类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公室关于省属事业单位分类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31•【字号】鲁厅字[2005]40号•【施行日期】2005.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公室关于省属事业单位分类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厅字[2005]40号)各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省编委办公室制定的《关于省属事业单位分类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对现有事业单位进行科学合理分类是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基础性工作,是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各地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要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及时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不断总结经验,确保事业单位分类工作的顺利实施。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5年12月31日关于省属事业单位分类实施意见(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鲁发〔2004〕15号)及有关规定,结合省属事业单位的实际,现就事业单位分类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分类的原则事业单位分类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政事、事企、事社分开的原则。

合理划分党政机关与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与企业及社团组织的职能,通过机构分类、职能界定与调整,促进机关、事业、企业和社团按照各自功能和特点规范运行。

(二)按功能确定类别的原则。

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属性、职能特征、经费来源及发展方向准确认定事业单位类别,力求界限清晰,归类科学,便于分类工作的操作实施。

(三)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结合机构分类,清理、整合和规范现有机构,合理调整结构布局,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事业单位整体效能。

二、分类的范围、类型与标准省属事业单位分类的范围包括省直属事业单位、省直各部门或各单位所属事业单位及省级垂直管理部门所属事业单位。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监局等部门山东省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监局等部门山东省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监局等部门山东省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15•【字号】鲁政办发[2010]4号•【施行日期】2010.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监局等部门山东省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4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安监局、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监察厅《山东省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工作意见 (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年一月十五日山东省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工作意见(试行)(省安监局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监察厅二0-0年一月十一日)为规范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

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经过各级政府、各部门的共同努力,我省道路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逐年下降,安全形势总体平稳。

但是,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较大事故多发,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大事故也时有发生。

加强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者,对于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建立事故预防推动工作机制、进一步落实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促进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交通安全监管责任、防范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鲁政办发〔2010〕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一月十九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意见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省监察厅 省审计厅(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近年来,全省各级政府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精神,结合实际健全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政策措施,为促进我省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从审计和检查情况看,个别地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土地出让收支未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已经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未通过非税收入征管系统及时足额缴入国库;越权减免缓缴或以“先征后返”等方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未补缴土地出让收入等。

针对存在的问题,结合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精神,现就强化土地出让收支管理、规范土地出让收支行为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不折不扣地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是各级政府收支管理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是推进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的必然要求,是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一项重要举措。

各级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不折不扣地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土412010年第5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的政策规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等部门关于开展城乡住户调查一体化改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等部门关于开展城乡住户调查一体化改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等部门关于开展城乡住户调查一体化改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05•【字号】鲁政办字[2013]24号•【施行日期】2013.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等部门关于开展城乡住户调查一体化改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字〔2013〕24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省统计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农业厅、总工会《关于开展城乡住户调查一体化改革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2月5日关于开展城乡住户调查一体化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总工会)为贯彻落实经国务院同意国家统计局开展城乡住户调查一体化改革总体方案,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城乡住户调查一体化改革的目标任务(一)改革目标。

建立指标统一规范、抽样科学严谨、手段高效便捷、调查扎实可靠、发布公开透明的住户调查新体系,统一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收支指标,发布标准统一、城乡可比的居民收支等相关数据,提供全体居民及分城乡居民收入、支出以及家庭就业、消费、住房等有关信息,客观揭示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和不同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及其变化。

(二)主要内容1.统一调查组织,明确职责分工。

全国城乡住户调查一体化改革总体方案规定,由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以下简称“山东调查总队”)会同省统计局统一设计、统一管理、统一组织实施山东城乡住户调查一体化改革工作。

国家样本住户调查由山东调查总队组织实施,分市、县住户调查工作由山东调查总队牵头并会同省级统计局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政府纠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08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政府纠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08

目前肠内营养配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摘要】近年来,肠内营养因其诸多功能与优势,被广泛地应用于临床,越来越受重视。

它不但有助于维持肠道粘膜结构与功能的完整性,维护肠粘膜屏障,明显减少肠源性感染的发生,而且价廉,更符合患者的生理需求。

本文通过对目前肠内营养配制存在的问题进行阐述,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对各级医疗机构在肠内营养配制方面的实际工作中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肠内营养;价廉;肠内营养配制;生理需求肠内营养因其诸多功能与优势,被广泛地应用于临床。

随着应用范围的扩大,肠内营养配制水平也越来越被重视。

它的好坏不仅直接影响到患者的身体康复状况,还制约着医疗机构的整体医疗水平。

1 肠内营养配制存在的问题目前,在肠内营养配制中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有如下方面:1.1 专业水平有限肠内营养配制的专业水平有限,主要指普通临床医生对营养制剂的认知水平有限、肠内营养配制缺乏专业人员。

1.1.1 临床医生认知有限在实际临床中,很多患者的营养制剂由临床医生推荐。

普通临床医生缺乏肠内营养制剂的专业知识,难以一一辨别市场上出现的种类繁多的营养制剂。

目前,商品制剂越来越多,为临床医生提供多种选择余地。

但由于临床医生对肠内营养制剂认知有限,仅靠产品说明书难以作为选用商品制剂的依据;而患者因生理差异或患病差异对营养制剂的要求也各不相同。

因而,盲目地选择商品制剂会影响患者的康复水平,是临床医生对患者不负责任的一种行为。

1.1.2 缺乏专业配制人员目前,在多数医院与康复机构,都缺乏肠内营养配制的专业人才。

很多医院通过对护士进行短期培训,就允许护士上岗进行制剂的配制。

而制剂的重要性,要求整个配制过程,从方案配方到配制程序都不得出现丝毫问题。

非专业的人员进行操作,难以完成高水平的制剂配制工作。

1.2 配制环境与卫生条件差医院与康复中心,一般很少配置专门的制剂配制中心,肠内营养的配制环境与实际卫生条件都偏差。

配制器材没有专人保管,很难做到严格的灭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院校与教职员工【发文字号】鲁政办发[2013]11号【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13.04.16【实施日期】2013.04.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11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教育厅、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4月16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为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现提出以下意见:一、高度重视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

各级、各部门要以农村中小学为重点,以全面提高教师的师德素养和教育教学能力为核心,以实现城乡教师资源均衡配置为目标,统筹规划、深化改革、创新机制、加强管理,促进全省中小学教师队伍结构进一步优化,教师综合素质明显提高,专家型教师、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队伍进一步壮大,城乡中小学协调发展,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提供有力保障。

二、认真落实中小学教师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

按照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中小学实行按需设岗、竞争上岗、按岗聘用,要完善以合同管理为基础的用人制度,实行聘期管理,促进教师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的有机结合,引导广大教师竞聘农村中小学相关岗位。

优化学校内部人员配置,严格执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办理领导同志批示事项工作规则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办理领导同志批示事项工作规则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办理领导同志批示事项工作规则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办理领导同志批示事项工作规则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领导同志批示事项的办理工作,现将修订后的《办理领导同志批示事项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办理领导同志批示事项重要性的认识。

批示是领导同志作决策和部署工作的重要方式之一,涉及到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各个方面,对做好各项工作具有重要的作用。

办理落实好领导批示事项,既是各级、各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的要求,也是建设目标决策、执行责任、考核监督“三个体系”的需要。

各级、各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办理好领导批示事项重要性的认识,认真学习批示精神,深刻领会领导意图,积极做好落实工作。

省政府办公厅督查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确保政令畅通,确保领导批示事项的贯彻落实。

二、进一步提高办理领导同志批示事项的质量。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领会批示精神,准确把握问题实质,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出发,提出科学有效的办理意见和措施。

领导批示涉及多个部门的,牵头部门要主动与会办单位协商并负责起草和报送办理情况报告,会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领导批示事项的办理工作。

办理报告反映的情况要准确真实,内容要完整清楚,格式要规范严谨。

省政府办公厅督查机构要严格审核各单位的办理情况报告,发现办理质量不高、不符合领导批示要求的,要退回有关单位重新办理。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有关处理程序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01]66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有关处理程序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01]66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有关处理程序问题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有关处理程序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01〕6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全面贯彻实施,促进政府行为规范化、法制化,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政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有关处理程序通知如下:一、省政府授权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外以省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的名义,依法办理直接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责令下级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在复议期间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中止和终止行政复议、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对申请人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决定等事宜。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的对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审查申请,以及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省政府有权审查处理的,授权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外以省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的名义依法处理,有关的省政府部门和直属机构应当积极配合。

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依法应当认定有关规定和依据不合法的,经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和有关行政机关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有关行政机关同意自行改正的,一般不再报请省政府审批;经协商意见仍不一致,有关行政机关不同意改正的,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报请省政府审批。

三、省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外以省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名义)拟订,经审查拟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授权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签发。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15•【字号】鲁政办发[2007]12号•【施行日期】2007.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12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二月十五日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方案(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国资委、省政府法制办、省物价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2号)和全国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机关工作作风,切实减轻基层、企业和群众负担。

针对当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切实际、过多、过滥,甚至演变成为一些干部谋取政绩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社会反映突出的问题,按照“边清、边停、边抓制度建设”的工作方针全面进行部署,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建设责任政府、阳光政府、服务政府和法治政府。

二、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的组织协调,成立由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编办)、省国资委、省政府法制办、省物价局等部门组成的山东省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政府纠风办,具体负责全省清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调度协调、督促检查、汇总报告等工作。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监察厅关于在全省政府机关实行佩证上岗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监察厅关于在全省政府机关实行佩证上岗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监察厅关于在全省政府机关实行佩证上岗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3.27•【字号】鲁政办发[2006]19号•【施行日期】2006.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监察厅关于在全省政府机关实行佩证上岗制度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19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事厅、监察厅《关于在全省政府机关实行佩证上岗制度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关于在全省政府机关实行佩证上岗制度的意见(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监察厅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为加强政府机关作风建设,确定自2006年5月1日起,在全省各级政府机关实行佩证上岗制度,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实行佩证上岗制度的重要性在全省政府机关实行佩证上岗制度,是促进机关转变工作作风,加快阳光政府、责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重要措施。

实行这一制度,对于促进政务公开,使全省政府机关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增强公务员公仆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质量,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这项工作抓实抓好。

二、佩证样式和佩戴要求岗位佩证分为胸牌和桌牌2种。

省直机关胸牌样式,按《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政府机关工作名牌样式的通知》(鲁人〔1999〕34号)执行;桌牌样式附后。

省以下政府机关可参照执行。

各级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佩证上岗制度,桌牌放在办公桌醒目位置,胸牌佩在左胸前上方,在办公室及接待群众来访时均应佩带胸牌。

佩证上岗人员要认真学习和模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严格执行省政府关于实行政务公开、转变机关作风和加强公务员行政行为考核等有关规定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行政,模范遵纪守法,做到行为规范、举止端庄、文明礼貌、热情服务,努力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质量,树立和维护政府机关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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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 决 纠正 医药 购 销 和 医疗 服 务 中 的不 正 之
的问题 。重点加强对 中央保障和改善民生 、 做好
“三农 ” 工作等政策落实情况和涉及 民生的政府
风 。督促 主管部门深人推进药品 、 医疗器械生产 经营单位 和医疗机构 收费票据使用情 况专 项检 查 , 重点整治医药购销中虚开 、 假造发票等违法
大精神 , 以邓小平理论 、 “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 、 科学发展观 为指导 , 坚持 围绕中心 、 服务大局 ,
标本 兼 治 、 纠建 并举 , 督促 落 实 中央关 于改进 工
作作风 、 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我省实施办
法 , 着 力解 决发 生 在 群 众 身 边 的 不正 之 风 问 题 ,
紧完善制度 。
三 强化 案 件 查 处 , 严 格 责 任 追 究 。 建立
疗用药行为进行实时监督 。 二 继续深化其他 专项治理 。 督促有关部
健全司法 、 审计 、 信访 、 监察 、 纠风等机关和部 门之间的联动机制 , 集中力量重点查处群众反映
门继续纠正和查处公务员考录和 国有企事业单位
招聘 中 “因人设 岗 ”、 暗箱操作 、 弄虚作假等违 反规程的行为 , 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分配中存在的 “关系户 ”、 “人情房 ” 等现象 , 政府部 门中 “公
二 、 工作 要求

加强组织领导 , ` 落实工作责任 。 各级 、
各部 门要认真落实纠风工作责任制 , 坚持 “谁主 管谁负责 ” 和 “管行业必须管行风 ” 的原则 , 细 化工作任务 , 严格 目 标考核 , 确保任务落实 。 各 级纠风办要加强组织协调 , 强化工作指导 , 督促 有关部门和下级纠风办认真履行职责 。健全专项 治理协调机制 , 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况 , 确保工作扎实推进 。
二 强化 监 督检 查 , 及 时发 现 和 纠 正存 在

参与补课 乱收 费行 为
实施高校 招生 “阳光工
强工作情况调度 , 总结经验成 果 , 定期 上报情
程 ” , 禁 止 “点招 ” , 纠正 自主招 生 和特殊 类 型招
生中的违规行为 , 大力查处高校违规办班 、 滥发 文凭及其乱收费行 为 。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以及教育 、 涉农等领域政府专
项 资金 的监 管 , 坚决 纠正 截留 、 挤 占 、 挪 用 、 虚 报 、 冒领 、 套取 资金 等 问题 , 严 肃查 处 贪污 、 私 分 、 挥 霍资 金 以及权 钱交 易 、 优 亲 厚友 等腐败 行
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放到位
加大对农村集体土地征
土地承包 、 流转等环节发生的违背群众意愿 、 与 民争利等问题 , 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权益 。
坚决 纠正违 法违 规征地 拆迁 行 为 。 督 促 主管

着力解决群 众反 映强烈 的突 出问题 。
坚决 纠正涉 及 民生 的政 府专项 资金 管理 和使 用 中
的突出问题 。督促主管部门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
医疗 、 城镇 医疗 保 险 、 新 型 农 村 社会 养 老保 险 、
部门规范房屋征收行 为 , 认 真履行 征求 公众意
见 、 论 证 、 听证 、 社 会稳 定风 险评 估 等程 序 , 保 证群 众 的知情权 和参 与权 , 切 实规 范 房屋 征 收程 序 。 推进 信息公 开 , 严 禁采取 暴 力 、 威胁 等 非法
请结合实际 , 认真贯彻执行 。
山东省人 民政府办公厅
年 月 日
年全 省纠风工作要点
省政府纠风工作领 导小组 办公 室
年全 省 纠 风 工 作 要 全 面 贯 彻 党 的 十八
资金 、 救灾救助 资金监 管和电子业 务建设 的同
时 , 加大 电子监 察建 设力 度 , 建立 健 全长效 管理 机制 。 坚决 纠 正 涉 农 领 域 侵 害 群 众 利 益 的 不 正 之
职 ” 人 员 “占编 制 、 不 上 班 、 吃 空 晌 ” 等 问题 继续 纠正 和 查处食 品药品领 域 以及金 融 、 电信 等 公 共服务 行业 直接 侵 害群众 利益 的不 正之 风 和突 出问题 。 各级 、 各 部 门要结 合实 际 , 针对 存在 的
风 。 督促主管部门深化减轻农民负担工作 , 加强
涉 农收 费管理 , 纠正各 种乱 收 费 、 乱 罚 款 、 乱摊
为加快建设经济文化强省 、 提前全面建成小康社
会 提供 坚强 保证 。
一 、 主 要任 务
派行为 。规范筹资筹劳行为和 “一事一议 ” 财政
奖 补工 作 , 防止 变相增 加农 民负担 纠 正 在农 村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省政府纠风工作领导 小组办公室 年全省纠风工作 要点 的 通 知
鲁政 办发 〔
各市人民政府 , 各县


市 、 区 人民政府 , 省政府各部门 、 各直属机构 , 各大企业 , 各高等院校 年全省纠风工作要点 》 已经省政府同意 , 现转发给你们 ,
省政府纠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收征 用 的监管 力度 , 确保 征地 补偿 款按 时足 额发
为 。在督促主管部门继续加强对社保基金和扶贫
建立健全征地拆迁补偿机制 , 保障被征
山东省人 民政府公报
年第

地 拆迁 人 的合法 权益 。
模式 , 加 大解 决 问题力 度 , 不主管部 门清 理教育收费文件 , 纠正越权设立收费项 目和擅 自 提高收费标准行为 重点治理城市义务教育 阶段 政策 建立 择校乱收费问题 , 严格执行公办 普通高 中招 生 “三限 ” 限人数 、 限钱数 、 限分数 完善中小学教辅材料 “一教一辅 ” 管理机制 , 严 肃处理违反规定强制或变相强制学校或学生购买 教辅材料 的单位和个人 认真开展中小学补课乱 收费专项治理 , 坚决查处学校及其教职工组织或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坚持 日 常
监管与集中检查相结合 、 明察与暗访相结合 , 把 监督检查贯穿始终 , 确保工作落实 。对检查中发
现 的问题要 及 时整改 , 对 具有 普遍性 的问题 要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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