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白任意性规则在我国的确立与适用
2016年上半年新疆法律职业资格证考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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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上半年新疆法律职业资格证考试题本卷共分为2大题50小题,作答时间为180分钟,总分100分,60分及格。
一、单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
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1.按照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 B )国务院的违宪决定A. 改变B. 撤销C. 改变或撤销D. 发回重议2.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规定,在必要的时候,下列哪一机构有权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秘密举行?A.十个以上代表团联名B.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C.全国人大主席团和各代表团团长会议D.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主席团3.宪法结构指宪法内容的组织和排列形式。
关于我国宪法结构,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宪法序言规定了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B.现行宪法正文的排列顺序是: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以及国旗、国歌、国徽、首都C.宪法附则没有法律效力D.宪法没有附则4.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将被害人衣服点燃,被害人跳河灭火而溺亡。
甲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B.乙在被害人住宅放火,被害人为救婴儿冲入宅内被烧死。
乙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C.丙在高速路将被害人推下车,被害人被后面车辆轧死。
丙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D.丁毁坏被害人面容,被害人感觉无法见人而自杀。
丁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5.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有权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机关是( )A.公安机关B.人民检察院C.人民法院D.监狱6. 关于民事诉讼的裁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裁定可以适用于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诉讼请求B.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法院应当裁定延期审理C.裁定的拘束力通常只及于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和审判人员D.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作出的裁定,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7. 赵洪诉陈海返还借款100元,法院决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关于该案的审理,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应在开庭审理时先行调解B.应开庭审理,但经过赵洪和陈海的书面同意后,可书面审理C.应当庭宣判D.应一审终审8. 关于公平正义,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人类一切法律都维护公平正义B.不同的时代秉持相同的正义观C.公平正义是一个特定的历史范畴D.严格执法等于实现了公平正义9. 甲因走私武器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5年;因组织他人偷越国境被判处14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因骗取出口退税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万元。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真题练习试卷A卷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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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真题练习试卷A卷附答案单选题(共40题)1、某地电缆受到破坏,大面积停电3小时,后查知为邢某偷割电缆所致。
邢某被控犯“危害公共安全罪”,处以5年有期徒刑。
邢某不服上诉,理由是自己偷割电缆变卖所得仅50元钱,顶多属于“小偷小摸”行为。
二审法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维持原判。
对此,下列哪一种理解是错误的?()A.法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对邢某行为所作出的判断是一种事实判断B.《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司法解释C.在这个案件中,法官主要运用了“演绎推理”D.邢某对自己行为的辩解是对法律的认识错误【答案】 A2、根据行政程序法理论,()属于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
A.先予执行制度B.公示催告制度C.听证制度D.公示制度【答案】 C3、关于中央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中央行政机关即国务院B.国务院组成部门是国务院领导下主持特定国家行政事务的行政机构,依法分别履行国务院的专门行政管理职能C.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包括普通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机关D.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和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和合并还必须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答案】 D4、县法院以黄某扰乱法庭秩序为由决定对其拘留5日。
黄某被移交给县公安局执行拘留。
黄某被释放后,向市中级法院申请复议。
市中级法院撤销拘留。
黄某请求赔偿。
本案的赔偿金由下列哪个机关负责支付给黄某?()A.县法院B.县公安局C.市中级法院D.县财政局【答案】 D5、在2013年的广交会上,李奇于4月6日展示了其新发明的产品,4月15日,李奇在中国就其产品申请发明专利(后获得批准)。
自白任意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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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
(1)自白的主体仅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自白只能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作出。
(3)自白的内容 首先是承认犯罪的事实。其次是承 认对自己不利的事实。第三是有关承担刑事责任的 陈述。
自白的特征
• (1)诉讼性质的特有性 • (2)主体的特定性 • (3)证明的直接性 • (4)内容的易变性 • (5)供述时间、地点、形式的随意性
自白任意性规则包括以下含义
• (1) 不是出于自由意志的自白系通过违法或不当 的方法所取得 • (2)违法或不当方法同自白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3)对缺乏任意性或任意性有疑问的自由加以绝 对的排除
自白任意性规则是刑诉中重要的证据规则之一,任 意性的自白只要经查证属实且与案件事实相符,就 可以成为法官定案的根据;而非任意性的自白不管 其是否与案件事实相符,也不管其是否具有证明力 ,因其不具有证据能力,一般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
自白含义
1、自白依据其字面含义解释为: 自己说明自己的 意思,自我表白。 2、在刑事诉讼法中自白则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自白指被告人在法庭审判中对犯罪事实的自 认; 广义的自白则还包括被告人在法庭审判外所作的关 于犯罪的承认。 (附: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并没有“自白”的概念, 与之相类似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即 通常所说的口供。)
自白任意性规则的辩证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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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明 程度 三 证
但是当两种价值都 建立起来之后 , 其问的矛盾也 凸现 出来 。 毕竟保证实体真实虽是设置 自白任意性规则的原初 目的, 但是 自白任意性和实体真实之间并不具有 必然 的因 果关 系 ; 而过分强调 自白任意性 的程 序价值 , 虽然会给犯
2控 方 的证 明 程 度 、
题 的形象说明。典 型案例 如 1 7 9 8年美 国人 民诉瑞德尔案
( epe . id ) 18 Po lV Rd l 、9 4年纽 约诉 科那尔斯案 ( e ok e N wY r
V Q a s。不过 , . ud ) 刑事诉讼 中一切价值 的冲突和矛盾都可
的无辜者被定罪处罚 。
权 的刑事诉讼理念 , 自白任意性的证明问题 上当如下安 在
排 :1基 于无 罪推定和人权 保障原则 , () 由控方就 “ 不存在 某非法取证行 为” 承担证 明责任 , 否则 承担不利的诉讼后 果 ;2 在被告方 提出“ () 存在某非法取证行 为” 主张时 , 仅承
非法 自白的 自动排除 , 以被告方提出异议为前提。 不
( ) 明 内容 二 证
承认被告人的诉讼 主体 地位 就意味着意思 自治 , 即根据 自
己的意志行动的权利 。 如果在诉讼中个体无法按照 自身利
益 所决 定的意志去采取行动 , 么 , 那 他就称 不上一个真正
的诉讼主体。 第二 、 对公权机关取证活动的制约与影响。 对 程序违法行为最好 的惩罚是宣告违法行为无效 。 即确定刑 讯逼供等取得的证据不会被 采用 , 才会促使 警察对正 当程 序 的追求。
除 了对实体公正的追求 , 程序公正是 自白任意性规则 的重要价值 。 尤其当 自白任意性在美国转 向“ 程序正 当性”
2022年下半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二)押题练习试卷C卷 含答案
![2022年下半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二)押题练习试卷C卷 含答案](https://img.taocdn.com/s3/m/c622fc0fc4da50e2524de518964bcf84b9d52dd7.png)
2022年下半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二)押题练习试卷C卷含答案考试须知:1、考试时间:180分钟,本卷满分为150分。
2、请首先按要求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您的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
3、请仔细阅读各种题目的回答要求,在密封线内答题,否则不予评分。
姓名:______考号:______一、单选题(本大题共50题,每题1分,共50分)1、关于行政诉讼中的证据保全申请,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应当在第一次开庭前以书面形式提出B、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C、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口头形式提出D、应当在第一次开庭前以口头形式提出2、下列关于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含义的表述哪一项不正确?()A、诉讼参与人对诉讼能充分有效地参与B、程序违法能得到救济C、刑事诉讼程序能得到遵守D、刑事诉讼判决结果符合事实真相3、甲乙二人涉嫌猥亵儿童,甲被批准逮捕,乙被取保候审。
案件起诉到法院后,乙被法院决定逮捕。
关于本案羁押必要性审查,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在审查起诉阶段对甲进行审查,由检察院公诉部门办理B、对甲可进行公开审查并听取被害儿童法定代理人的意见C、检察院可依职权对乙进行审查D、经审查发现乙系从犯、具有悔罪表现且可能宣告缓刑,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检察院应要求法院变更强制措施4、下列哪一情形不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A、国家工作人员甲,将公款借给其弟炒股B、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原工作过的国有企业使用C、某县工商局长甲,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某公司使用D、某国有公司总经理甲,擅自决定以本公司名义将公款借给某国有事业单位使用,以安排其子在该单位就业5、甲给机场打电话谎称“3架飞机上有炸弹”,机场立即紧急疏散乘客,对飞机进行地毯式安检,3小时后才恢复正常航班秩序。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为维护社会稳定,无论甲的行为是否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都应追究甲的刑事责任B、为防范危害航空安全行为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相关犯罪判处甲死刑C、从事实和法律出发,甲的行为符合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犯罪构成,应追究其刑事责任D、对于散布虚假信息,危及航空安全,造成国内国际重大影响的案件,可突破司法程序规定,以高效办案取信社会6、公安局以田某等人哄抢一货车上的财物为由,对田某处以15日行政拘留处罚,田某不服申请复议。
台湾省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绩效考核管理试题
![台湾省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绩效考核管理试题](https://img.taocdn.com/s3/m/60dbe8c250e2524de5187ed8.png)
台湾省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绩效考核管理试题本卷共分为2大题50小题,作答时间为180分钟,总分100分,60分及格。
一、单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
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1.下列哪一选项表明我国基本确立了自白任意性规则?A.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B.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C.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交看守所羁押D.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2.甲公司对乙公司负有交付葡萄酒的合同义务。
丙公司和乙公司约定,由丙公司代甲公司履行,甲公司对此全不知情。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虽然甲公司不知情,丙公司的履行仍然有法律效力B.因甲公司不知情,故丙公司代为履行后对甲公司不得追偿代为履行的必要费用C.虽然甲公司不知情,但如丙公司履行有瑕疵的,甲公司需就此对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D.虽然甲公司不知情,但如丙公司履行有瑕疵从而承担违约责任的,丙公司可就该违约赔偿金向甲公司追偿3.海牛贸易有限公司、金铭造纸有限公司等5家发起人拟共同发起设立一家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应认缴的注册资本数至少应为人民币()A.3万元B.10万C.175万元D.500万元4.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A.查阅与本案有关材料B.申请财产保全C.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D.申请回避5. 法院在审理一起抢夺案时,发现被告人朱某可能有自首情节,但起诉书和移送材料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
关于法院应当如何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运用庭外调查权调查核实B.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C.裁定驳回起诉D.根据已有证据定罪量刑6. 关于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八议”制度自曹魏《魏律》正式入律,其思想渊源为《周礼·秋官》的“八辟丽邦法”之说B.“秋冬行刑”制度自唐代始,其理论渊源为《礼记·月令》关于秋冬季节“戮有罪,严断刑”之述C.“大诰”是明初的一种特别刑事法规,其法律形式源自《尚书·大诰》周公对臣民之训诫D.“明刑弼教”作为明清推行重典治国政策的思想基础,其理论依据源自《尚书·大禹谟》“明于五刑,以弼五教”之语7. 不计数额,下列哪一选项构成侵占罪?A.甲是个体干洗店老板,洗衣时发现衣袋内有钱,将钱藏匿B.乙受公司委托外出收取货款,隐匿收取的部分货款C.丙下飞机时发现乘客钱包掉在座位底下,捡起钱包离去D.丁是宾馆前台服务员,客人将礼品存于前台让朋友自取。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 单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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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2.关于《刑事诉讼法》“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体现了以人为本、保障和维护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理念B.体现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至上的理念C.体现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理念D.体现了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理念【答案】A【考点】刑事诉讼法的任务【解析】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加入“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体现了以人为本、保障和维护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理念。
23.甲发现自家优质甜瓜常被人夜里偷走,怀疑乙所为。
某夜,甲带上荧光恐怖面具,在乙偷瓜时突然怪叫,乙受到惊吓精神失常。
甲后悔不已,主动承担乙的治疗费用。
公安机关以涉嫌过失致人重伤将甲拘留,乙父母向公安机关表示已谅解甲,希望不追究甲的责任。
在公安机关主持下,乙父母与甲签订和解协议,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并提出从宽处理建议。
下列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刑事诉讼理念的概括,哪一选项与本案处理相一致?()A.既要充分发挥司法功能,又要构建多元化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B.既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又要考虑对特殊群体区别对待C.既要追求公平正义,又要兼顾诉讼效率D.既要高度重视程序的约束作用,又不应忽略实体公正【答案】A【考点】刑事诉讼法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念竞合【解析】刑事和解的意义在于有效化解矛盾、提高纠纷解决的满意程度,符合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社会背景。
此外,严格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同时理性地权衡案件所关涉的各种社会利益,妥善把握和处理好案件所关涉的各种关系,对各类案件作出正确处理,对各种纠纷予以有效化解。
本题中被害人亲属向公安机关表示已谅解行为人,希望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后在公安机关主持下,双方和解协议,及时解决了纠纷。
24.关于诉讼代理人参加刑事诉讼,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诉讼代理人的权限依据法律规定而设定B.除非法律有明文规定,诉讼代理人也享有被代理人享有的诉讼权利C.诉讼代理人应当承担被代理人依法负有的义务D.诉讼代理人的职责是帮助被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答案】D【考点】诉讼代理人的权利义务【解析】选项A错误。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高分题库附精品答案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高分题库附精品答案](https://img.taocdn.com/s3/m/6b394ce1a0c7aa00b52acfc789eb172ded639925.png)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高分题库附精品答案单选题(共40题)1、中国甲公司向西班牙乙公司出售一批成套设备,该设备将安装在葡萄牙。
合同约定有关的纠纷将由被告一方法院管辖但未约定合同的准据法。
后双方因履约发生争议,乙公司在中国法院起诉甲公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我国法院在该案中应推定适用的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应当适用中国法,因甲公司为设备供应方B.应当适用西班牙法,因乙公司为该批设备的买方C.应当适用葡萄牙法,因葡萄牙为该批设备的安装地D.应当适用《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因该通则确定的规则具有更广泛的国际性【答案】 C2、下列关于试用期的表述,符合法律规定的是:A.张某与甲公司签订了一年期劳动合同,则只要试用期不超过2个月即符合法律规定B.一年后,张某与甲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双方一致同意继续适用前一合同关于合同期限、试用期和劳动报酬的约定C.张某与甲公司签订了一年期试用期合同,则该试用期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D.张某与甲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2个月内按照当地最近工资标准的80%支付张某的基本餐费、交通费和通讯费;试用期满继续录用,甲公司将按照正常工资水平补发试用期内的工资【答案】 A3、甲、乙共谋行抢。
甲在偏僻巷道的出口望风,乙将路人丙的书包(内有现金一万元)一把夺下转身奔逃,丙随后追赶,欲夺回书包。
甲在丙跑过巷道口时突然伸腿将丙绊倒,丙倒地后摔成轻伤,甲、乙乘机逃脱。
甲、乙的行为构成何罪?A.甲、乙均构成抢夺罪B.甲、乙均构成抢劫罪C.甲构成抢劫罪,乙构成抢夺罪D.甲构成故意伤害罪,乙构成抢夺罪【答案】 C4、农民甲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拖拉机,其认为拖拉机不属于《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的机动车。
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未能正确评价自身的行为,存在事实认识错误B.甲欠缺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其行为不构成犯罪C.甲对危险驾驶事实有认识,具有危险驾驶的故意D.甲受认识水平所限,不能要求其对自身行为负责【答案】 C5、下列哪一事项不属于当事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应包括的内容?()A.申请人的联系方式B.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C.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D.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理由【答案】 D6、王某,女,1990年出生,于2012年2月1日入职某公司,从事后勤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每月工资为人民币3000元,试用期1个月。
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全文对刑事诉讼中口供证据规则的思考
![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全文对刑事诉讼中口供证据规则的思考](https://img.taocdn.com/s3/m/d949c03e28ea81c759f578bd.png)
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全文对刑事诉讼中口供证据规则的思考一、刑事诉讼口供证据规则概述(一)刑事诉讼口供证据概念释疑刑事诉讼口供证据规则在词义分析上看是一个复合名词,要对其进行概念上的理解和分析,必然要对“口供”和“证据规则”这两个词分别进行阐释。
那么,在刑事诉讼证据理论中什么是口供呢?口供又称之为自白,即自我表白心迹或自己表白自己的意思。
详细地说,口供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向公安机关、检查机关或人民法院就案件事实所作的口头或书面陈述。
显然,根据这一定义,口供包含了两个部分:一是供述,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事实犯罪行为的坦白、自首和供认,并对犯罪的具体过程、情节、动机和目的及结果进行叙述;二是辩解,即否认自己被控告的犯罪事实,或者虽然承认了犯罪。
但提出有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的理由。
应该注意的是,无论哪个部分强调的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内心自愿性。
而什么是证据规则呢?其实,证据规则简言之,就是什么样的证据可以被采纳,什么样的证据得以被排除。
考察各国法律,我们不难发现,证据规则往往是从消极的角度对证据的可采性加以规定,即规定什么样的证据材料不能被采纳为证据。
翻开人类的诉讼史,人类递次经历了完全无证据规则限制的“神示证据制度时代”,完全依证据规则认定证据的“法定证据时代”,直至以证据规则限制证据可采性的“自由心证证据时代”。
证据规则是人类对诉讼证明活动进行总结得出的经验性法则。
(二)刑事诉讼口供证据规则确立的法律目的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禁止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但是刑讯逼供等野蛮、粗暴或奸诈的非法取供现象至今在我国各地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着。
因此,国家为了预防此种现象之发生,设置了一定的程序来约束国家司法人员收集口供的随意性。
随着社会发展和人类社会的进步,刑事司法早已从过去单一的打击犯罪的目的过渡到了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相统一的双重目的,保护人权已相继成为各国刑事立法的基本价值选择之一。
自白任意性规则
![自白任意性规则](https://img.taocdn.com/s3/m/2e579cef941ea76e58fa04c0.png)
(二)美国相关制度简介
• 霍普特诉犹他州案(1884) Hopt v. Utah 联邦最高法院首次将普通法中任意性要求的规 则确立为联邦证据法规则 布朗诉密西西比州案(1936) Brown V.Mississippi 使自愿性作为第十四修正案所要求的一项正当 程序要求。最高法院裁定:完全以野蛮性的强 迫所获供述为依据的有罪判决不能成立。
(3)非法自白排除的例外
• 应当强调和重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保护民众 整体利益方面的价值 • 重视和强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促使侦查人员提 高侦查技能 • 不宜夸大和依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人权保护等 方面的积极作用,应平衡发展其他措施 • 应当重视非任意性自白的虚假性 • 应当全面落实刑事诉讼中的各项制度、原则
事诉讼法还规定了犯罪嫌疑人承担供述义务。当犯
罪嫌疑人没有按照侦查人员的讯问供认犯罪和回答 问题时,侦查人员便可以没有“如实回答”为由, 采取种种手段强迫犯罪嫌疑人按其意图回答问题, 其中难免发生刑讯逼供。这种以自白为“证据之王”
的心理定势,容易造成冤假错案,侵犯犯罪嫌疑人
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损害司法机关的执法形象
第三,对自己行为的辩解事实;
第四,有关承担刑事责任的陈述。
(3)自白的形式
3.“任意性”的解说
所谓任意性,有两方面的基本内容,一是无 来自外部的肉体强迫,二是不形成内在的精神 强制。 换言之,即既要有“外在的自由”,又 要有“内在的自由”,方能实现任意性要求。
(二)自白任意性规则的概念
自白任意性规则,又称非任意性自白排除规 则,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只有基于被追诉人自 由意志而作出的自白,才具有证据能力;缺乏 自愿性或具有非自愿性怀疑的自白,不具有可
,破坏国家的法治基础。同时,我国侦查机关在行
新刑事诉讼法:自白任意规则.doc
![新刑事诉讼法:自白任意规则.doc](https://img.taocdn.com/s3/m/65de50a1ba0d4a7302763a82.png)
新刑事诉讼法:自白任意规则
自白任意规则,又称非任意自白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只有基于被追诉人自由意志而作出的自白(即承认有罪的供述),才具有可采性;违背当事人意愿或违反法定程序而强制作出的供述不是自白,而是逼供。
不具有可采性,必须予以排除。
(二)要求
根据自自规则、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对于控方举出的违反自白任意性规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如果辩护方表示异议的,法官应当禁止控方向法庭提交该证据,并不得以该证据作为裁判的依据。
(三)我国现行规定
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等条文的规定来考察,我国已经基本确立了自白任意规则。
刑事诉讼法中的程序正义
![刑事诉讼法中的程序正义](https://img.taocdn.com/s3/m/8788b0dce2bd960591c67753.png)
刑事诉讼法中的程序正义刑事诉讼法中的程序正义【1】摘要:正义作为一种理想和价值观念,始终是以一种抽象的形式存在于人们的观念之中的。
这也就是要求它必须借助于一种外在的载体方式才能实现,而法律的正当程序则是最好的选择。
程序公正本身就是正义的一部分,程序公正着眼于机会的公平、平等,侧重于通过规范的程序性操作把正义从理论形态转化为现实形态的过程。
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正义本身就有自己的独特价值,那么对刑事诉讼中的程序就应该予以保障,比如程序及时、程序公开、法官中立、当事人参与等等。
我国传统上倾向于结果正义有关,从而使得程序正义的观念和意识缺乏产生的土壤、根基与契机。
所以,在我国以后的法治建设进程中,一定要逐步完善程序正义。
关键词:程序正义;正当程序;价值一、程序正义的价值正当程序溯及英国的“自然正义”,后又在美国发展成为“正当法律程序”,盛行于英美普通法系。
正当法律程序,是指剥夺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之前,必须给予适当的呼唤,听取针对自己的指控、质证和辩护的机会。
即正当的、合理的、合法的、适当的、正常的、必经的法律程序。
具体可理解为:正当性,是指大家对程序的制定能够接受,对遵循程序所产生的结果可以坦然承受,而不会引起不必要的骚动。
合理性,即合乎常理,符合人们最自然的理性思维。
合法性有两层含义:一是合乎既定法律,在形式上遵循法律预先设定好的程序,不能超越或凌驾于法律之上,且不得随意更改;二是为大众所认可并予以接受。
适当即指有一定的限度,在公认的范围之内,而不应当过分涉及不必要的内容。
当人们的利益遭受损失,为维护自身正当权益,从而参与到种种程序中,其所求的也无非是给予自己一个合理的结果,期待公平的对待。
首先,正当程序是宪政制度的核心,有利于实现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对人权保障有重要作用。
现代法治的核心是宪政,它最为成功的是将政府的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置于法律的程序之中,通过政府内部合理的权力分工,达到相互制约,保障人权的目的。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刑诉法精讲:自白任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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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刑诉法精讲: 自白任意规则司法考试刑诉法复习指导:自白任意规则。
2017-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征程已经出发, 我们的小编深知考生的艰辛, 特意为大家整理了自白任意规则的内容, 希冀对大家备战2017-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有所帮助, 祝广大考生2017-2018年司考金榜题名。
自白任意规则, 又称非任意自白排除规则, 是指在刑事诉讼中, 只有基于被迫诉人自由意志而作出的自白(即承认有罪的供述), 才具有可采性;违背当事人意愿或违反法定程序而强制作出的供述不是自白, 而是逼供, 不具有可采性, 必须予以排除。
根据自白规则,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 对于控方举出的违反自白任意性规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如果辩护方表示异议的, 法官应当禁止控方向法庭提交该证据, 并不得以该证据作为裁判的依据。
确立自白任意规则的根据是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
在自白任意规则产生初期, 主要是基于证明方面的考虑, 目的主要在于排除虚假的陈述, 因为被追诉者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所作的供述往往是不真实的和不可靠的。
后来, 随着被告人人权保障问题日益受到重视, 自白规则开始与不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以及无罪推定、人权保障、人格尊严等理念联系在一起。
法律教育网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95103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6575条。
公安部《规定》第6768条都分别规定了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规则。
《排除非法证据规定》也明确规定了排除非法取得的审判前供述及其具体程序。
从法律规定来看,我国已经基本确立了自白任意规则。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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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供述自愿性与自白任意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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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供述自愿性与自白任意性规则摘要:自白规则,是指“被指控实施犯罪的人对另一人自愿作出的承认自己犯有指控罪行,并披露罪行实施的情况或参与实施的情况的陈述”。
本文所提自白规则所针对的是狭义上的自白。
关键词:自白;涉嫌;犯罪;刑事诉讼;合法权利自白仅指被告人就其被指控的犯罪所作的对自己不利的供述。
自白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的自白包括自认,即对所涉嫌的犯罪事实的部分承认或有保留的承认。
狭义上的自白则专指对于所涉嫌的犯罪事实的全部供认。
英美证据法上的自白和大陆法上的被告人供述在概念上并不完全等同。
英美对抗式审判得以开展的一个必要前提是控辩双方立场的对立,如果控辩双方在被告人的罪责问题上已经达成了某种妥协,那么就失去了对抗式审判赖以进行的基础。
为了确保所有进入审判程序的刑事案件具备这一基本条件,英美法在审前特意设置了传讯程序进行分流。
被告人在审判前的传讯程序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答辩,如果答辩无罪,则进入审判程序,通过审判解决被告人的罪责问题;如果答辩有罪,则直接进入量刑程序。
此时的有罪答辩,就构成英美法上“正式的承认”,在经过简单的聆讯之后,法官就可以根据该正式承认定罪。
无论是在英美法还是在大陆法中,刑事诉讼都具有与民事诉讼不同的基础理念。
民事诉讼关注于在对立的主张之间解决纠纷,而刑事诉讼致力于审查被告人的行为,因此消除控辩双方的对立并不是刑事诉讼的最终目的。
基于此项考虑,即使被告人做出了正式的承认,法官也不是必然接受这种答辩。
如果法官没有接受答辩,在进入审判程序之后,被告人先前的有罪答辩即不能用作证明他犯有指控罪行的证据。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作为法定证据中一种,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是很独特的,它具有真伪两面性,真实的供述有利于迅速地查清案情,虚假的供述极易诱发冤假错案。
由于供述在价值上的两面性,所以民主法治先进国家大多对其持慎重态度。
为了排除供述的虚伪性,限制其负面作用的发生,对供述的如何适用人们设置了许多采证规则,其中主张供述具有任意性就是一条重要的采证规则。
国外立法中的主要证据规则
![国外立法中的主要证据规则](https://img.taocdn.com/s3/m/06e1f3eae009581b6bd9eba2.png)
国外立法中的证据规则,从体例上来说,主要有英美法系的证据规则、自由心证的证据规则和有关国际公约中对证据规则的规定。
这些规则中的基本内容都是在长期的诉讼中积累而成的,就其技术性而言,已经达到较高的程度,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予以借鉴。
(一)相关性规则相关性是实质性和证明性的结合,也就是说,如果所提出的证据对案件中的某个实质性争议问题具有证明性,那它就具有相关性。
在英美诉讼实践中,对相关性的确认受到较为严格的限制,例如,证人、被告人或被害人的品格原则上被视为不具有相关性,但排除品格证据的要求也有一些例外,如对于证明被告作案目的和动机却有证明作用的品格证据可能纳入诉讼。
(二)传闻证据规则传闻证据包括两种证据资料:一是证人在审判日以外对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二是证人在审判日以他人感知的事实向法庭所作的转述。
传闻证据规则即传闻法则,是指原则上排斥传闻证据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根据的证据规则。
根据这一规则,如无法定理由,在庭审或庭审准备期日以外所作的陈述不得作为证据使用,记载检察官或司法警察勘验结果的笔录、鉴定人制作的鉴定结论都不具有当然的证据能力。
之所以确立传闻证据规则,主要是因为传闻证据在诉讼中的使用剥夺了诉讼双方对原始证人的询问和反询问的权利,违背了对抗制诉讼的基本精神。
而且传闻证据的使用也违反了刑事诉讼的直接审理原则,由于法官未能直接听取原始证人的陈述,未能从陈述的环境和条件、陈述的内容和陈述时的态度、表情、姿势等各方面情况对陈述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因而不利于法官获得正确的心证。
当然传闻证据规则也有例外。
因为在许多情况下,如果绝对排除传闻证据,实际上做不到。
英美证据理论认为在具有“可信性的情况保障”和具有“必要性”的情况下,可以适用传闻证据。
一是具有“可信性的情况保障”,即传闻证据从多种情况看具有高度的可信性,即使不经过当事人反询问,也不至于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二是具有“必要性”,即存在无法对原始人证进行反询问的客观情形。
刑事诉讼法分类模拟19
![刑事诉讼法分类模拟19](https://img.taocdn.com/s3/m/3fbdbf99ba4cf7ec4afe04a1b0717fd5360cb2bd.png)
刑事诉讼法分类模拟19不定项选择题1. 叶某因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判决宣告时叶某表示不上诉。
其被解除羁押后经向他人咨询,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江南博哥),于是又想提出上诉。
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______A.叶某已明确表示不上诉,因此不能再提起上诉B.需经法院同意,叶某才能上诉C.在上诉期满前,叶某有权提出上诉D.叶某可在上诉期满前提出上诉,但因一审判决未生效,需对他重新收押正确答案:C[考点] 上诉的提起[解析] 《刑诉解释》第378条第2款规定:“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否提出上诉,以其在上诉期满前最后一次的意思表示为准。
”本案中,叶某只要在上诉期满前就可以提出上诉,以其在上诉期满前最后一次的意思表示为准,故A项错误,C项正确。
上诉权是上诉人的基本权利,无需法院审查同意。
故B项错误。
叶某因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既然一审判处缓刑,则不产生羁押效果,应当对叶某立即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不能对他重新收押。
故D项错误。
2. 刑事审判具有亲历性特征。
下列哪一选项不符合亲历性要求?______A.证人因路途遥远无法出庭,采用远程作证方式在庭审过程中作证B.首次开庭并对出庭证人的证言质证后,某合议庭成员因病无法参与审理,由另一人民陪审员担任合议庭成员继续审理并作出判决C.某案件独任审判员在公诉人和辩护人共同参与下对部分证据进行庭外调查核实D.第二审法院对决定不开庭审理的案件,通过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进行审理正确答案:B[考点] 刑事审判的特征[解析] 刑事审判的亲历性,是指案件的裁判者必须自始至终参与审理,审查所有证据,对案件作出判决须以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为前提。
刑事诉讼中的法官的亲历性也可以被表述为直接言词原则和集中审理原则。
直接言词原则包括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直接原则,是指法官必须与诉讼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直接接触,直接审查案件事实材料和证据;言词原则,是指法庭审理须以口头陈述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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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白任意性规则在我国的确立与适用摘要:自白任意性规则的确立及适用,在实体和程序的价值选择有所不同,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即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两种价值不断平衡的结果。
该规则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面临着诸多问题。
若希望自白任意性规则的功能最大限度的发挥,就需要从人员观念、立法、司法等多方面进行变革,确立该规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地位。
关键词:自白任意性;价值功能自白任意性规则作为各国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规则,在刑事诉讼过程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
在域外各国的刑事诉讼法律规范中,均有着相应的规定,之所以这一规则能够影响深远,是由其自身所具有的重要价值决定的。
我国目前的法律条文中虽没有明确使用“自白任意性规则”的字眼,但相关条文也体现着该原则的内涵,可以认为自白任意性规则在我国已经初步确立。
但是任何一项原则或者规则,都不可能从一出现就完美适应该国的法律制度和实践,自白任意性规则也不例外。
该原则在我国法律条文以及司法实践中虽均有涉及,但由于我国特定的法律背景,司法实践的习惯等因素,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仍存在许多的问题亟待解决。
一、自白任意性规则的含义1、“自白”的含义在美国,自白是指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承认,针对的是被指控的事实全部和主要部分,我国台湾地区和日本与此相似;在英国,自白是指对于己不利的犯罪事实的陈述,无论主次,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的解释与此相似。
①而我国目前对此尚未得出统一的观点,部分学者认为,从实体上,自白带有自首的意义,程序上,自白即不利于己的陈述,自白与口供意思相同,本质上是认罪。
②还有部分学者认为,自白仅指自己供述,不论是有罪的供述还是无罪的辩解,均为被追诉人的自白。
综合域外以及我国各学者的观点,笔者认为,自白的含义更偏向于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即重点强调的是陈述内容中不利于己的部分,不包括辩解的内容,准确地说,自白是指“受到国家刑事指控之人向追诉机关及其工组人员或其他有权主体作出的,承认自己犯罪并阐述自己犯罪具体情况的陈述。
”③2、“任意性”的含义任意性的含义就容易理解得多,虽然目前也没有定论,但从字面意思来看,任意性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方面是没有来自外部的肉体强迫,这一点在各国的刑事诉讼法中都有相关的规定,即不得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刑讯逼供,因刑讯逼供所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另外一个方面就是指未对被追诉人心理上或精神上形成强制,是处于自由意志的状态而做出的于己不利的陈述。
二、自白任意性规则的价值1、实体价值自白任意性规则作为刑事诉法中的一项重要规则,有利于实现刑事诉讼法的目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包括惩罚犯罪,保障人权两方面。
而我国之所以直到近年来才逐渐意识到这一规则的重要性,也是和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价值取向有关。
我国长期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偏向,刑事诉讼法更多的是作为工具性规定服务于刑法而存在。
而在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之外,我国长期以来都更偏向于将惩罚犯罪作为刑事法律规定的根本目的,而忽视了刑事法律中保障人权的要求。
自白任意性规则的价值导向,则要求在发现事实真相,惩罚犯罪的同时,最大限度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人权,全面实现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目的。
2、程序价值同上一段所叙述内容原因相同,自白任意性规则还有利于遏制侦察机关的违法行为。
自白任意性规则强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的自愿性、任意性,而侦察机关为了快速有效获得供述而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的情况,就会因所得供述的非任意性而被排除,其自身还可能受到处罚。
在如此明显的利弊对比面前,侦查人员的违法行为必然会大大减少,促使讯问过程合法化。
自白任意性规则有其自身的价值,但其自身所具备的功能在我国能否充分发挥,还需要结合我国自身的法律制度以及司法现状来看。
该规则在我国已经初步确立,但其实施效果如何,还需要从多个角度综合考察。
三、自白任意性规则在我国的现状我国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中仅规定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并未明确规定“自白任意性规则”,但其二者本质,都是强调被追诉人的坦白自由,即被追诉人对于自己是否有罪所作出的陈述,是处于自由意志的情况下,这与“任意性”的要求在本质上是相同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在其本质上的内涵是一致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必需得具有任意性,需自愿作出,而基于刑讯逼供等暴力手段等非法方式获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因其具有非任意性,应当作为非法证据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证据。
我国虽然理论上已经确立自白任意性规则,但其目前仍存在许多问题和缺陷,这些问题如果不能有效解决,自白任意性规则的价值意义将难以得到最大的发挥。
1、规则范围不明确自白任意性规则虽然贯穿于刑事诉讼的过程之中,但其缺乏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
正如《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明确要求排除的情况,只有刑讯逼供获取的供述,至于威胁、引诱、欺骗等手段所获取的供述是否也需要排除,法条并未规定,相关的司法解释对此问题也是选择避而不谈。
而侦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讯问的过程中,必然会存在类似于威胁、引诱的话,有时出于讯问技巧的需要,还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欺骗,在这些情况下,是否违反了自白任意性规则的规定?必要的侦查技巧和违反自白任意性规则的威胁、引诱、欺骗行为的界限如何确定?对此,现有法律规定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均未给出明确解释。
2、口供与讯问之间的矛盾口供作为“证据之王”,在刑事诉讼中,具有其他证据所无法相比的直接性和全面性,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的承认自己犯罪事实的口供,在最终定罪时相较于其他证据具有更大的证明力度。
正是基于口供在证明案件事实上具有的重要性,其一直以来都被侦察机关重视。
由此必然会产生矛盾,即一方面要确保口供的自愿性,排除非任意性自白,但另一方面,刑事诉讼对于口供又有着强烈的需求,而讯问作为获取口供的有效手段,天然的带有一种强迫性,二者之间的关系紧张且矛盾。
④对于此二者的关系应该如何平衡,也是自白任意性规则不可避免的问题。
3、控方证明合法性有失公允当自白非任意时,即可能存在非法取证的情况时,对于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问题,按照我国现有法律的规定,辩护方对证据合法性提出疑问时,由控方承担证明责任。
主要方式有以下几种:出示讯问笔录,播放讯问时的录音录像等。
众所周知,讯问笔录是由侦查人员自己制作,录音录像也是有侦察机关自行保存,而在讯问过程中,多数情况下是没有其他无关人员在场的。
⑤由此可以看出,控方承担取证合法性的证明责任,基本上属于自己证明自己的合法性,必然会产生诸多问题,最常见的如录音录像被剪接,或者特定时间段的录音录像设备刚好损坏等。
这样一来,自白的任意性就无法有效证明,无疑是对这一规则有效实施的阻碍。
4、配套制度不完善任何原则或者规则的有效落实,不仅需要足够的理论支撑,还需要与之相配套的制度支持。
我国目前既不存在域外的“沉默权”,又没有确立保障被告人自由陈述的制度,不仅如此,我国刑事诉讼法还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如实陈述的义务,这些规定本身就存在矛盾。
既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陈述,又不存在“沉默权”,而且还需要履行如实陈述的义务,换句话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有一项选择,即自愿的说出案件事实,并且所陈述的事实必须为真。
显然这是不现实的,如果所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能如此配合,也就不需要规定这么多的制度规范来控制他们了。
因此,我们亟须一项行之有效的制度来协调各种规范,在他们之间寻找到一个平衡点。
四、自白任意性规则在我国适用的完善建议针对上文提到的我国目前关于适用自白任意性规则所面临的问题,需要我们从多个角度解决,这不仅需要立法上的完善,还需要司法的健全以及相关工作人员观念上的根本转变。
1、完善立法规定完善立法或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明确非任意性自白的排除范围及例外规定。
我国目前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一定要被排除的非任意性自白主要是通过刑讯逼供获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这种严重违反宪法规定,危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健康和心理健康所得到的供述,被排除是必然的,这一点在各国法律中都没有争议。
但是,对于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获取的供述,法律规定得过于笼统,且相关的司法解释对这一问题也采回避态度。
因此,立法上对于侦察机关的取证行为界限就需要有一个较为明确的规定,以便于侦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除此之外,还需要对非任意性自白排除范围的例外情况有一个较为清晰地规定。
刑讯逼供这种明显违反宪法取得的,一定需要排除,但是一般违法取得的供述,就不必然要排除了,而是需要根据具体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后果危害程度综合考量,做出结论,考量的根本标准就是:这些行为是否影响了自白的任意性,这种情况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比法律规定更容易适应,但也需要法律事先加以规定,让法官们有一定的参照标准来决定这些例外情况。
2、健全司法制度在立法得以完善的基础上,健全相关司法制度才能使这些预想真正的落到现实。
我国之前有学者提出建立律师在场制度,这一项制度在域外早已确立,但我国迟迟未有一个明确规定。
在侦察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过程中,如果能够有律师在场,定能监督侦查行为更加合法合规,同时,上文中提到的,在证明取证合法性时,其他在场人员证明这一途径,也就更容易操作且更加公正。
我国一直以来的法律援助制度,以及近来实施的值班律师制度,都说明我国已经认识到律师存在的重要性,如果真的要确立律师在场制度,也有一定的实施基础,操作起来也较为容易。
在取证合法性证明这个方面,我国是由控方证明,但难免存在上文提到的问题,因此,我们可以尝试采取多方监督的方式。
一方面在控方内部,可以将录音录像的案件范围扩大,同时将录音录像设备交由案件负责人员以外的工组人员,即录音录像的人员和讯问人员分开,互相监督,以促进证明的公正性。
另一方面,可以引入外部监督,也就是上文提到的律师在场制度,通过外部人员的监督,提高证明的力度也有利于避免非任意性自白的出现。
3、转变相关工作人员观念重视口供的观念在我国根深蒂固,再加上口供本身具有的独特作用,就使得侦查人员在侦查讯问过程中,常以获取口供为终极目标,这样一来,逼供的情况就时有发生。
对此,需要改变司法人员“口供至上”的观念,定期开展学习活动,培育其错案危机意识,倡导将公正讯问作为首要目的,降低司法工作人员对口供的重视程度,减轻讯问过程中对被讯问人造成的心理压迫。
减少压迫感的同时也就会增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任意性,提高供述的真实性。
这样一来,不仅有利于发现案件真相,同时也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
自白任意性规则在我国的确立已经历了不短的时间,但要想使它的作用发挥到最大,还需要更多地探索,结合我国的司法现状和国情,逐渐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