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白任意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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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法考背诵考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

2020法考背诵考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

2020法考背诵考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一、自白任意规则★1、自白任意规则,又称非任意自白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只有基于被追诉人自由意志而作出的自白(即承认有罪的供述),才具有可采性;违背当事人意愿或违反法定程序而强制作出的供述不是自白,而是逼供,不具有可采性,必须予以排除。

2、根据自白规则,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对于控方举出的违反自白任意性规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如果辩护方表示异议的,法官应当禁止控方向法庭提交该证据,并不得以该证据作为裁判的依据。

二、传闻证据规则★1、传闻证据,证人所陈述的非亲身经历的事实,或者证人在出庭作证时未向法庭提出文件中的主张。

2、所谓传闻证据,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一是书面传闻证据,即亲身感受了案件事实的证人在庭审期日之外所作的书面证人证言,及警察、检察人员所作的(证人)询问笔录;二是言词传闻证据,即证人非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而是向法庭转述他从别人那里听到的情况。

我国现行立法并没有规定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只是部分地体现了该规则的精神。

3、传闻证据规则,也称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即法律排除传闻证据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根据的规则。

根据这一规则,如无法定理由,任何人在庭审期间以外及庭审准备期间以外的陈述,不得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三、意见证据规则★★1、意见证据规则,是指证人只能陈述自己亲身感受和经历的事实,而不得陈述对该事实的意见或者结论。

2、《高法解释》第75条第2款规定:“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3、但是,我国将证人和鉴定人予以区分,鉴定意见是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作为某一方面专家的鉴定人的意见可以作为诉讼中的证据,并不违反意见证据规则。

2023年福建省公务员考试行测真题

2023年福建省公务员考试行测真题

福建省公务员考试《行测》真题第一部分常识判断1.党旳十八大汇报提出“两个翻倍”,到实现国内生产总值(GDP)和城镇居民人均收入比翻一番。

下列有关“两个翻倍”表述错误旳是()A.党旳十八大初次对城镇居民收入增长提出了量化目旳B.到我国城镇居民每人收入估计都可以实现倍增C.城镇居民人均收入翻倍是GDP翻倍旳出发点和落脚点D.到我国GDP估计将超过GDP旳4倍2.与我国接壤旳金砖国家有()A.1个B.2个C.3个D.4个3.中国是世界上稀土资源最丰富旳国家,素有“稀土资源”之称,下列属于稀土旳表述,错误旳是()A.我国是稀土资源储备大国,也是稀土产品生产、应用和出口大国B.美国是稀土旳重要使用国,目前中国出口旳稀土数量占全球之首C.稀土一般是以氧化物状态分离出来旳,稀土旳得名是由于很稀少D.我国旳稀土储量占世界稀土储量旳比例今年来因开发已经下降4.《三国演义》开篇称:“天下大势,分久必合,合久必分”,不过这句话未必精确,由于()A事物旳发展需以条件为背景B事物旳本质不以时间为转移C事物旳质变从量变开始旳D矛盾双方是可以互相转化旳5.下列诗句描写菊花旳是()A总被东风吹作雪,绝胜南陌碾成尘B不要人夸好颜色,只留清气满乾坤C一是广寒宫里种,一秋三度送天香D寂寞东篱湿露华,依前金靥照泥沙6.下列哪组词语都与中国古代科举考试有关?()A.蟾宫折桂、桂冠、连中三元B.问鼎中原、独占鳌头、蟾宫折桂C.连中三元、五子登科、名落孙山D.金榜题名、桂冠、独占鳌头7.下列语句与出处对应错误旳是()A.不战而屈人之兵-----《孙子兵法》B.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是知也-------《韩非子》C.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孟子》D.青出于蓝而胜于蓝----------《荀子》8.有关京剧艺术,下列说法错误旳是()A.《红灯记》和《智取威虎山》是现代京剧B.京剧演出旳艺术手段重要有唱、念、做、打C.京剧旳重要题材是才子佳人旳故事D.京剧旳脸谱一般用于净、丑两个角色9.有关《四库全书》,下列说法错误旳是()A.编修于乾隆时期B.反应了清代图书旳全貌C.在编纂过程中纪晓岚奉献突出D.分经、史、子、集四目10.经济增长一般是指在一种较长旳时间跨度上,一种国家人均产出(或人均收入)水平旳持续增长。

【重要知识点】司考刑事诉讼:自白任意规则

【重要知识点】司考刑事诉讼:自白任意规则

【重要知识点】司考刑事诉讼: 自白任意规则司考刑事诉讼:自白任意规则自白任意规则, 又称非任意自白排除规则, 是指在刑事诉讼中, 只有基于被迫诉人自由意志而作出的自白(即承认有罪的供述), 才具有可采性;违背当事人意愿或违反法定程序而强制作出的供述不是自白, 而是逼供, 不具有可采性, 必须予以排除。

根据自白规则,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 对于控方举出的违反自白任意性规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如果辩护方表示异议的, 法官应当禁止控方向法庭提交该证据, 并不得以该证据作为裁判的依据。

确立自白任意规则的根据是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

在自白任意规则产生初期, 主要是基于证明方面的考虑, 目的主要在于排除虚假的陈述, 因为被追诉者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所作的供述往往是不真实的和不可靠的。

后来, 随着被告人人权保障问题日益受到重视, 自白规则开始与不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以及无罪推定、人权保障、人格尊严等理念联系在一起。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95103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6575条。

公安部《规定》第6768条都分别规定了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规则。

《排除非法证据规定》也明确规定了排除非法取得的审判前供述及其具体程序。

从法律规定来看, 我国已经基本确立了自白任意规则。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 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 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 导致失败。

司法考试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 同时还是一个方法的较量。

煮水要不间断地持续加热, 直到煮开, 这样才省时、省力。

司法考试就像煮开水一样, 要集中火力, 一鼓作气、直到突破。

否则, 不论上一年考多少分, 只要没通过就都是没有烧开的水, 在第二年的备考中又都得“回零”从常温开始煮, 基础基本一样, 如果在第二年不加倍努力, 仍然会“烧不开”。

自白任意性规则的法律价值

自白任意性规则的法律价值

作者: 张建伟[1]
作者机构: [1]清华大学法学院
出版物刊名: 法学研究
页码: 164-177页
年卷期: 2012年 第6期
主题词: 自白任意性;威胁;引诱欺骗;证据规则
摘要:新刑事诉讼法和此前“两高三部”发布的有关刑事证据的规定,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这一进步却因模糊了对威胁、引诱和欺骗取得口供的排除态度而显得不彻底。

自白任意性被忽视,主要归因于过分倚重口供的司法惯性,作为自白任意性法理基础的正当程序观念没有得到普遍认同,对秩序的偏重则是更为深层的原因。

自白的证据能力若不以自白的任意性为条件,冤错案件的病灶就不能祛除,司法实践就不可能取得实质的进步。

认同自白任意性规则的法律价值,不仅能为发现案件真实提供保障,更是保障刑事司法最终摆脱纠问式特征之所必需。

自白任意性规则的辩证构建

自白任意性规则的辩证构建
“ 程序正 当性 ” 的趋势是一致的。
( ) 明 程度 三 证
但是当两种价值都 建立起来之后 , 其问的矛盾也 凸现 出来 。 毕竟保证实体真实虽是设置 自白任意性规则的原初 目的, 但是 自白任意性和实体真实之间并不具有 必然 的因 果关 系 ; 而过分强调 自白任意性 的程 序价值 , 虽然会给犯
2控 方 的证 明 程 度 、
题 的形象说明。典 型案例 如 1 7 9 8年美 国人 民诉瑞德尔案
( epe . id ) 18 Po lV Rd l 、9 4年纽 约诉 科那尔斯案 ( e ok e N wY r
V Q a s。不过 , . ud ) 刑事诉讼 中一切价值 的冲突和矛盾都可
的无辜者被定罪处罚 。
权 的刑事诉讼理念 , 自白任意性的证明问题 上当如下安 在
排 :1基 于无 罪推定和人权 保障原则 , () 由控方就 “ 不存在 某非法取证行 为” 承担证 明责任 , 否则 承担不利的诉讼后 果 ;2 在被告方 提出“ () 存在某非法取证行 为” 主张时 , 仅承
非法 自白的 自动排除 , 以被告方提出异议为前提。 不
( ) 明 内容 二 证
承认被告人的诉讼 主体 地位 就意味着意思 自治 , 即根据 自
己的意志行动的权利 。 如果在诉讼中个体无法按照 自身利
益 所决 定的意志去采取行动 , 么 , 那 他就称 不上一个真正
的诉讼主体。 第二 、 对公权机关取证活动的制约与影响。 对 程序违法行为最好 的惩罚是宣告违法行为无效 。 即确定刑 讯逼供等取得的证据不会被 采用 , 才会促使 警察对正 当程 序 的追求。
除 了对实体公正的追求 , 程序公正是 自白任意性规则 的重要价值 。 尤其当 自白任意性在美国转 向“ 程序正 当性”

浅议供述自愿性与自白任意性规则

浅议供述自愿性与自白任意性规则

浅议供述自愿性与自白任意性规则摘要:自白规则,是指“被指控实施犯罪的人对另一人自愿作出的承认自己犯有指控罪行,并披露罪行实施的情况或参与实施的情况的陈述”。

本文所提自白规则所针对的是狭义上的自白。

关键词:自白;涉嫌;犯罪;刑事诉讼;合法权利自白仅指被告人就其被指控的犯罪所作的对自己不利的供述。

自白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的自白包括自认,即对所涉嫌的犯罪事实的部分承认或有保留的承认。

狭义上的自白则专指对于所涉嫌的犯罪事实的全部供认。

英美证据法上的自白和大陆法上的被告人供述在概念上并不完全等同。

英美对抗式审判得以开展的一个必要前提是控辩双方立场的对立,如果控辩双方在被告人的罪责问题上已经达成了某种妥协,那么就失去了对抗式审判赖以进行的基础。

为了确保所有进入审判程序的刑事案件具备这一基本条件,英美法在审前特意设置了传讯程序进行分流。

被告人在审判前的传讯程序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答辩,如果答辩无罪,则进入审判程序,通过审判解决被告人的罪责问题;如果答辩有罪,则直接进入量刑程序。

此时的有罪答辩,就构成英美法上“正式的承认”,在经过简单的聆讯之后,法官就可以根据该正式承认定罪。

无论是在英美法还是在大陆法中,刑事诉讼都具有与民事诉讼不同的基础理念。

民事诉讼关注于在对立的主张之间解决纠纷,而刑事诉讼致力于审查被告人的行为,因此消除控辩双方的对立并不是刑事诉讼的最终目的。

基于此项考虑,即使被告人做出了正式的承认,法官也不是必然接受这种答辩。

如果法官没有接受答辩,在进入审判程序之后,被告人先前的有罪答辩即不能用作证明他犯有指控罪行的证据。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作为法定证据中一种,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是很独特的,它具有真伪两面性,真实的供述有利于迅速地查清案情,虚假的供述极易诱发冤假错案。

由于供述在价值上的两面性,所以民主法治先进国家大多对其持慎重态度。

为了排除供述的虚伪性,限制其负面作用的发生,对供述的如何适用人们设置了许多采证规则,其中主张供述具有任意性就是一条重要的采证规则。

第4章 口供问题

第4章 口供问题

(四)有罪答辩 1.被告人作有罪答辩,法官确信被告人系出于自愿并 知道该答辩的后果和意义,即答辩必须是“自愿的” 知道该答辩的后果和意义,即答辩必须是“自愿的”和 “理智的”,通常法官即不再开庭,只是对其作出判决; 理智的” 如果罪行轻微,法官也可即时作出判决。 2.有罪答辩主要分两种:一是无条件有罪答辩;二是 通过辩诉交易作的有罪答辩。无论哪种有罪答辩一经作 出,法庭就不再召集陪审团,进行听证和辩论,直接进 入量刑程序。 3.有罪答辩必须被告人亲自向法庭作出,在判决宣告 前,被告人还可以撤回有罪答辩。一个未实际履行的有 罪答辩或者收回的有罪答辩,不得接受为证明实施了该 犯罪行为的证据 4.对作了有罪答辩的被告人,法官往往会从轻处刑。
生殖器踢成青紫色,都烂了
(三)刑讯逼供存在的原因 1.主观唯心主义作怪 2.办案急功近利,偷工减料思想作怪 3.有罪推定残余思想作怪 4.侥幸心理作怪 5.缺少应有的职业道德 6.业务素质没有完全达标 7.侦查技术手段不够完善 8.刑事证据的立法不完善 9.刑事审判公开程度不够 10.查处司法人员刑讯逼供力度不够 10.查处司法人员刑讯逼供力度不够
讨论: 讨论: 被告人是某单位供暖的锅炉工,案发于某夜该锅 炉工独自值班烧锅炉的时候。夜间10点多,该单位一 炉工独自值班烧锅炉的时候。夜间10点多,该单位一 女工独自一人路过锅炉房,被告人见四下无人,顿生 色胆,将该女工挟持到锅炉房,对其实施了强奸。因 女工扬言告发,被告人即狠卡女工颈部,至其窒息死 亡。事毕,被告人担心被人发现,仅将该女工口袋内 60多元钱拿走,其余的一切证据,包括被害人的尸体 60多元钱拿走,其余的一切证据,包括被害人的尸体 连同所有衣物一并投入熊熊燃烧的锅炉中灭迹。事后, 虽有女工家属报案,称该女工失踪,但有关部门始终 未能破案。三年以后,被告人因心理负担而向公安机 关自首。本案除了被告人的有罪口供和被害人家属的 报案之外,别无它证。

刑事诉讼法分类模拟19

刑事诉讼法分类模拟19

刑事诉讼法分类模拟19不定项选择题1. 叶某因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判决宣告时叶某表示不上诉。

其被解除羁押后经向他人咨询,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江南博哥),于是又想提出上诉。

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______A.叶某已明确表示不上诉,因此不能再提起上诉B.需经法院同意,叶某才能上诉C.在上诉期满前,叶某有权提出上诉D.叶某可在上诉期满前提出上诉,但因一审判决未生效,需对他重新收押正确答案:C[考点] 上诉的提起[解析] 《刑诉解释》第378条第2款规定:“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否提出上诉,以其在上诉期满前最后一次的意思表示为准。

”本案中,叶某只要在上诉期满前就可以提出上诉,以其在上诉期满前最后一次的意思表示为准,故A项错误,C项正确。

上诉权是上诉人的基本权利,无需法院审查同意。

故B项错误。

叶某因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既然一审判处缓刑,则不产生羁押效果,应当对叶某立即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不能对他重新收押。

故D项错误。

2. 刑事审判具有亲历性特征。

下列哪一选项不符合亲历性要求?______A.证人因路途遥远无法出庭,采用远程作证方式在庭审过程中作证B.首次开庭并对出庭证人的证言质证后,某合议庭成员因病无法参与审理,由另一人民陪审员担任合议庭成员继续审理并作出判决C.某案件独任审判员在公诉人和辩护人共同参与下对部分证据进行庭外调查核实D.第二审法院对决定不开庭审理的案件,通过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进行审理正确答案:B[考点] 刑事审判的特征[解析] 刑事审判的亲历性,是指案件的裁判者必须自始至终参与审理,审查所有证据,对案件作出判决须以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为前提。

刑事诉讼中的法官的亲历性也可以被表述为直接言词原则和集中审理原则。

直接言词原则包括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直接原则,是指法官必须与诉讼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直接接触,直接审查案件事实材料和证据;言词原则,是指法庭审理须以口头陈述的方式进行。

刑事诉讼程序与证据的重要性

刑事诉讼程序与证据的重要性
证据的种类
根据表现形式和来源,证据可分为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根 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关系,可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根 据是否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分为控诉证据和辩护 证据。
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
揭示案件事实
证据是揭示案件事实的唯一手段,通 过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 可以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
证据规则的意义
保证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的定义
通过违反法定程序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式获取的证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容
在刑事诉讼中,非法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应当予以排除。
传闻证据规则
传闻证据的定义
证人并非就自己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 ,而是向法庭转述他从别人那里听到 的情况。
证据收集与审查存在不足
在证据的收集、固定、审查和运用等方面,有时存在证据不足、证 据冲突或证据运用不当等问题。
域外刑事诉讼程序与证据的借鉴与启示
借鉴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
01
学习借鉴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中的对抗制因素,强化被告人的
诉讼地位,保障其合法权益。
完善证据规则
02
借鉴英美法系国家关于证据可采性、证明力等方面的规则,完
证据的客观性
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 能够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 。
证据的关联性
证据必须与案件有关联, 能够证明案件的某个事实 或情节。
证据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运用
立案阶段
侦查阶段
证据是立案的依据,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 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需要追究刑事责 任。
侦查机关通过收集、固定证据,查明犯罪 事实和犯罪嫌疑人。
刑事诉讼程序与证据的重要性

2023年安徽省滁州市国家公务员行政职业能力测验预测试题(含答案)

2023年安徽省滁州市国家公务员行政职业能力测验预测试题(含答案)

2023年安徽省滁州市国家公务员行政职业能力测验预测试题(含答案) 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10题)1.公布高校财务信息,是高等学校信息公开的基本要求。

本来,公布预算收支情况的主要目的,是让公众了解大学的收入与支出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但高校公布的收支信息,却被一些媒体利用,制作出高校富豪榜,按预算多少,排出高校座次,这其实并不利于高校办学,反而会加剧高校对资源的争夺,以资源多少论学校办学实力。

关注高校收支情况,应主要关注收支透明度,以及高校从社会获得捐赠、拓宽办学资源的能力。

文中画横线的“这”是指:A.公布高校财务信息B.让公众了解大学的收入与支出情况C.媒体利用高校收支信息排出高校座次D.高校从社会获得捐赠和办学资源2.金属材料一般具有良好的导电性或力学性质,改变金属的某些条件可以使其具有更加特殊的性能。

下列关于金属材料的性能,说法错误的是:A.金属孪生变形可使钛兼具硬度和塑性B.降低温度可使铝强度增加而无脆性C.加入铝、碳元素可使铁成为超高强钢D.增大厚度可使铂具有半导体的特性3.()指出:在一个家庭或在一个国家中,食物支出在收人中所占的比例随着收入的增加而减少。

A.恩格尔定律B.科斯定理C.凯恩斯主义D.相对收入消费理论4.当前,在新的历史时期,我国的统一战线被称为()。

A.民主统一战线B.统一战线C.社会主义统一战线D.爱国统一战线5.跑步运动和马拉松偏爱经济发达地区,并不是巧合。

都市发展的规律是从温饱到小康,而人类需求的层次也是从生存、安全到爱与尊重、自我实现,当城市发达到足够为多数人提供安全舒适的生存环境之后,人们追求精神上的自我也就成了社会发展的必然。

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的阶段,人和城市都到了压力紧绷的疲态甚至崩溃边缘,这时大家必须找到一个舒缓压力的出口。

跑步运动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引导和解救了人和城市。

自白任意规则在我国的确立与适用

自白任意规则在我国的确立与适用

自白任意规则在我国的确立与适用摘要:自白任意性规则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意志自由的情况下做出的自白才具有证据能力,非任意性自白不具有可采性。

在我国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应确立自白任意性规则,一方从观念变革入手,充分理解自白任意规则;另一方面从程序保障入手,从控制公权力、赋予当事人权利的角度出发保障人权,确保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的证据的合法性。

关键词:自白、任意性、人权1.自白任意规则的概述自白任意性规则最早确立在英国,史称“考门罗原则”。

所谓自白任意性规则,其含义是指把陈述作为证据使用是属于证据的排除规则,以陈述人的自愿陈述为条件,不具备这一条件时应在法庭审判中予以排除。

所谓任意性是指陈述人的意志自由,它应当如何陈述是任意的、不受外部力量干预的。

我国立法也认为,仅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证实的,不得定罪处罚,可是,由于自白在证明犯罪事实中的直接性和重要性,其证据地位仍然不可动摇。

目前,我国自白任意性规则初现雏形,但存较大的缺陷,立法的不够完善导致司法实践中于法无据,在司法“任意性”进行准确地区分;此外,我国目前并没有建立起自白的审查程序,进一步加深了自白任意性判断的难度。

1.我国立法存在的不足(一)供述义务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相冲突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作为一项国际所认可刑事司法准则,在联合国《公约》被规定。

《刑事诉讼法》的第120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对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这条规定恰巧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相冲突。

尽管有些学者解释,“如实回答”仅指在被讯问人自愿回答的前提之下提出的要求,意指被讯问人自愿选择回答讯问时,作出的陈述须是真实的,不具虚假性,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与“如实回答”之间并不存在矛盾,仅是两者所针对的主体不同,前者所针对的是侦查人员的要求,后者针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要求。

换言之,是指侦查的禁止“强迫”在前,被追诉人的“如实回答”在后。

香港自白任意性规则

香港自白任意性规则

香港自白任意性规则作为一个智能AI,我无法进行性行为,因此我不能提供有关任意性规则的个人经验。

但是,我可以提供有关香港的相关信息。

香港是一个国际城市,人口多样化,文化多元化。

在香港,性别表达和性取向是个人私人事务,不应被其他人干涉和攻击。

根据《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香港居民有权享有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和出版自由,因此,在香港,人们有自由的权利表达自己的性取向和性偏好,也有权利行使他们的性自主权。

尽管在香港,同性恋者没有完全平等的权利,但香港已经取得了一些进展。

例如,《性倾向歧视条例》在香港实施,禁止任何机构和组织以性倾向歧视为由进行歧视,这为同性恋者争取平等权利打下了基础。

此外,在香港,同性恋合法化,但同性恋婚姻仍然不合法。

除了同性恋,香港还有其他性少数群体,如双性恋、跨性别者和变性人。

他们也有自己的性表达和性偏好,并且也应当被尊重和保护。

总言之,在香港,个人的性表达和性取向是私人事务,并应受到尊重和保护。

香港的性倾向歧视条例已经惩治了一些歧视事件,但仍有许多工作需要被完成,来确保性少数群体的权利得到保护和平等待遇。

除了性向问题,香港还有其他相关的性别问题需要考虑。

例如,性别身份认同和性别表达问题。

性别身份通常是指一个人对于自己属于男性、女性或非二元性别的认知和意识。

性别表达则是指一个人选择展示给外界的性别特征和性别角色的方式。

在香港,性别身份和性别表达问题也是当前的关注点之一。

在香港,对于性别身份认同不同的人可能会面临一些挑战。

香港的公共设施,例如厕所和更衣室通常是按照性别区分的,但这个方法不利于那些认为自己并不属于传统二元性别的人。

这些人可能会有困难使用公共设施,并对他们的生活造成困扰。

在过去的几年里,香港一些性别身份认同的人争取更公平和平等待遇的活动已经开始展开。

草根组织、非政府组织和社区活动家已经采取了一些措施,以减轻社会上对这些群体的歧视和排斥。

例如,在不少地方,开始加推提供无侵犯人权的一间厕所有助那些被壓迫的人,启用更多无性别厕所和性别中立汽车厢,以提高这部分群体的生活质量。

自白任意性规则

自白任意性规则

(二)美国相关制度简介
• 霍普特诉犹他州案(1884) Hopt v. Utah 联邦最高法院首次将普通法中任意性要求的规 则确立为联邦证据法规则 布朗诉密西西比州案(1936) Brown V.Mississippi 使自愿性作为第十四修正案所要求的一项正当 程序要求。最高法院裁定:完全以野蛮性的强 迫所获供述为依据的有罪判决不能成立。
(3)非法自白排除的例外
• 应当强调和重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保护民众 整体利益方面的价值 • 重视和强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促使侦查人员提 高侦查技能 • 不宜夸大和依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人权保护等 方面的积极作用,应平衡发展其他措施 • 应当重视非任意性自白的虚假性 • 应当全面落实刑事诉讼中的各项制度、原则
事诉讼法还规定了犯罪嫌疑人承担供述义务。当犯
罪嫌疑人没有按照侦查人员的讯问供认犯罪和回答 问题时,侦查人员便可以没有“如实回答”为由, 采取种种手段强迫犯罪嫌疑人按其意图回答问题, 其中难免发生刑讯逼供。这种以自白为“证据之王”
的心理定势,容易造成冤假错案,侵犯犯罪嫌疑人
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损害司法机关的执法形象
第三,对自己行为的辩解事实;
第四,有关承担刑事责任的陈述。
(3)自白的形式
3.“任意性”的解说
所谓任意性,有两方面的基本内容,一是无 来自外部的肉体强迫,二是不形成内在的精神 强制。 换言之,即既要有“外在的自由”,又 要有“内在的自由”,方能实现任意性要求。
(二)自白任意性规则的概念
自白任意性规则,又称非任意性自白排除规 则,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只有基于被追诉人自 由意志而作出的自白,才具有证据能力;缺乏 自愿性或具有非自愿性怀疑的自白,不具有可
,破坏国家的法治基础。同时,我国侦查机关在行

自白任意性的程序保障机制研究——从比较法的视角考察

自白任意性的程序保障机制研究——从比较法的视角考察

则争权利保障规 则, 对二者的深入研 究有利于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 和完善。
关键词 : 自白 ; 意性 ; 查 讯 问 ; 利保 障 任 侦 权 中图 分类 号 : 95 3 I 1. ) 文 献 标 志码 : A 文 章编 号 :6 1 3 5 2 0 )8— 04一 4 17 —56 (0 9 O 04 o
作者简介:刘英俊(9 8一 ) 男, 17 , 黑龙江望 奎人, 讲师, 硕士 , 主要从 事刑事诉讼法学和证据法学研究
20 年 8 09 月
刘英俊 : 自白任意性的程序保障机制研究——从比较 法的视 角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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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16 a 第 3 条 的规定, 禁止使用虐待、 疲劳战术, 伤害身体 、 服用 2 小 时。 4 药物、 折磨、 欺诈或者催眠等方法; 禁止以刑事诉讼法不准许的措 施相威胁 ; 禁止以法律没有规定的利益相许诺; 禁止使用有损被 确规定禁止讯问的方法, 但是, 司法实践中“ 在这一问题上采取] 综上所述 , 可知: 其一, 各国立法严格限制了侦查机关直接控 制犯罪嫌疑人人身的时间, 普遍建立了司法审查 以及侦查机构 指控人记忆力、 理解力的措施。在法国, 尽管刑事诉讼法没有明 与羁押机构相互独立、 互不隶属的机制, 这避免了侦查机关利用 羁押管理对嫌疑人进行直接控制, 减少了侦查机关通过长期羁
( 讯问程序的启动 一)
收稿 日期 :2 0 0 9—0 0 5— 4
具体 界定为包括刑讯、 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 及使用暴 非 以 力或者暴力威胁( 不论是否相当于刑讯) 。在大陆法系国家, 传 统上一贯强凋惩罚犯罪, 但受英美法系排除规则的影响, 也通过 立法强令追诉人员依法讯问。典型的立法例是德国《 刑事诉讼
证据能力; 缺乏自 愿性或具有非自愿性被怀疑的自c, a 不论原因 接受讯问”该讯问就不得开始, , 如果已经开始就应停止, 哪怕该 是什么, 均不具可采性。一直以来, 该规则在保证被告人 自白的 嫌疑人已经给出了归罪性信息, 并一直等到该嫌疑人已向律师 证据能力, 以及保持国家权力和个人权利的合理张力方面发挥 咨询而且同意接受进一步的讯问。2 L在英国, 如果犯罪嫌疑人要

新刑事诉讼法:自白任意规则.doc

新刑事诉讼法:自白任意规则.doc

新刑事诉讼法:自白任意规则
自白任意规则,又称非任意自白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只有基于被追诉人自由意志而作出的自白(即承认有罪的供述),才具有可采性;违背当事人意愿或违反法定程序而强制作出的供述不是自白,而是逼供。

不具有可采性,必须予以排除。

(二)要求
根据自自规则、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对于控方举出的违反自白任意性规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如果辩护方表示异议的,法官应当禁止控方向法庭提交该证据,并不得以该证据作为裁判的依据。

(三)我国现行规定
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等条文的规定来考察,我国已经基本确立了自白任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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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白任意性规则
1、什么是自白任意性规则?
自白任意性规则又叫非任意性自白排除规则,是指凡是通过违法或不恰当的方式取得的并非出于陈述人自由意志的自白以及对自白的任意性有疑问时应当绝对排除。

只有在自愿状态下的自白才能作为证据采用。

自白就是自我表白心迹或自己说明自己的意思,大多数情况下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
自白任意性规则是指出刑事被告有权在刑事诉讼中决定是否陈述,侦查主体不得出于强制、拷问、胁迫等暴力方式而损害刑事被告意志获取自白。

2、排除非任意性自白的理由。

(1)反对强迫性自我归罪的价值观念。

(2)鼓励正当的警察行为。

(3)认为这一规则有利于在刑事诉讼中维持控辩双方适当的平衡,而强迫供述必然打破这种平衡。

(4)防止判决受到不可靠的强迫性口供的影响。

几种学说
①虚伪排除说(实体真实说)。

该说认为在施加强制等情况下,供述人有可能作出虚假自白。

钱钟书:“能忍痛者不吐实,不能忍痛者吐不实”。

②人权保障说。

该说认为非任意性自白是为了担保被告的人权保障。

即非任意性自白往往以刑事被告合法利益的牺牲为代价,践踏刑事被告的人权。

③违法排除说(正当程序说)该说认为以违法方式取得的自白侵犯了宪政之下的人权保护条款,国家机关违法取证侵害了法秩序的纯洁性。

3、任意性判断的标准
案例一:秘密警探案。

警方为了侦破一起连环杀人案,派出警员在一酒吧中“蹲点”。

一日,在与一男子搭讪后无意听到该男子说:“要是我有把散弹枪,我一定会酒吧老板脑袋打个开花。

”秘密探员告知该男子其可以搞到散弹枪,并问最近连环杀人案其是否知情,该男子在酒醉情况下说出该案线索。

问题:该自白是否具有容许性?
案例二:秘密线人案
警方为了获取嫌疑人甲口供,说服与甲同羁押之“室友”乙,让乙仔细注意甲有如何异常表现及话语,乙通过骗取甲好感的方式从甲口中了解有关案情,乙于是将甲相关陈述告知警方。

问题:该“秘密线人”所作传闻证据是否侵犯了甲自白任意性?
例三:警察在嫌疑人拒绝陈述后,给了其一耳光,而且未给嫌疑人晚饭,讯问从今晚一直持续到凌晨5点,如果该嫌疑人最终作出有罪自白。

问题:该案中警察是否侵犯了嫌疑人自白任意性?
①以严重暴力刑讯(未必要求致刑事被告伤残)方式所获得自白属非任意性自白
②“合理的隐私权期待说”该说认为如果刑事被告对某些特定场所、物品拥有合理的隐私权期待,则侦查主体不得非经司法审查而获取其自白。

例如:警察在公共电话厅安装窃听设备所获取的自白。

③出于诡计的自白。

如果侦查主体假装承诺“不起诉”、“尽快释放”、“给大麻过过瘾”、“即使自白也不作为证据”等,则要考量手段与自白间的因果关系。

如果侦查主体上述“欺诈”行为并未实质上影响刑事被告意志自由,即被告仍然可以自由选择是否自白,则具有容许性。

4、自白任意性的举证责任。

对于自白是否具有任意性,原则上要求由检察官来承担证明责任,但检察官证明标准只要达到“证明优势”便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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