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白任意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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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白任意性规则包括以下含义
• (1) 不是出于自由意志的自白系通过违法或不当 的方法所取得 • (2)违法或不当方法同自白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3)对缺乏任意性或任意性有疑问的自由加以绝 对的排除
自白任意性规则是刑诉中重要的证据规则之一,任 意性的自白只要经查证属实且与案件事实相符,就 可以成为法官定案的根据;而非任意性的自白不管 其是否与案件事实相符,也不管其是否具有证明力 ,因其不具有证据能力,一般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
理论依据的不同学说介绍
(3) 混合说 是兼采以上两种学说而形成的自白排 (1)虚伪排除说(实体真实说)。这是自白排除 除法则的理论依据。 该学说认为只要有诱发虚伪自白 法则最初的理论依据。该说认为在施加强制等情况 之情事或破坏供述自由之违法压迫情事存在,即认定 下,供述人有可能作出虚假自白。钱钟书:“能忍 该自白欠缺任意性 痛者不吐实,不能忍痛者吐不实”。 (4)违法排除说(正当程序说)该说认为以违法方 (2)人权保障说。该说认为非任意性自白是为了担 保被告的人权保障。即非任意性自白往往以刑事被 式取得的自白侵犯了宪政之下的人权保护条款,国家 告合法利益的牺牲为代价,践踏刑事被告的人权。 机关违法取证侵害了法秩序的纯洁性。

重要价值
(1)自白任意性规则的确立符合刑诉领域树立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主体地位的理念。 (2)自白任意性规则的确立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 要求 (3)自白任意性规则的确立可以威慑警察的非法 行为 (4)自白任意性规则的确立是与国际接轨的必然 要求
我国此规则的现状
• (1)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自白问题 的规定主要集中在几个条文中,如刑诉法第43条, 第93条等 • (2)我国对于非任意性自白也持否定态度,但是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除了上述几 个几乎是同意反复的条文之外,再难觅其他保障自 白任意性规则实施的条文。所以我国这一规则存在 很多缺陷
自白任意性规则的定义
所谓自白任意性规则,又称非任意性自白排除规 自白任意性规则是指出刑事被告有权在刑事诉讼中 则,即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 决定是否陈述,侦查主体不得出于强制、拷问、胁迫等 只有基于被追诉人自由意志而做出的自白(有罪供 暴力方式而损害刑事被告意志获取自白。凡是承认自己 述),才具有证明能力。 犯罪的自白必须出于自愿,否则不能成为定罪依据。
wk.baidu.com 举证责任
英美法系国 大陆法系国 家则认为,对自 家认为,自自的 白任意性的证明 证据能力属于程 虽然属于程序事 序事实,由法院 实,但由于自白 一般情况下,对于自白是否具有任意性,原则 依职权主动调查 往往是被告人对 上要求由检察官来承担证明责任,但检察官证 即可,当事人并 犯罪事实的自认, 明标准只要达到“证明优势”便可。 不负担举证责任。 而且一般也与宪 法上的人权保障 条款挂钩.
案例三
警方为了侦破一起连环杀人案,派出 警员在一酒吧中“蹲点”。一日,在 与一男子搭讪后无意听到该男子说: “要是我有把散弹枪,我一定会酒吧 老板脑袋打个开花。”秘密探员告知 该男子其可以搞到散弹枪,并问最近 连环杀人案其是否知情,该男子在酒 醉情况下说出该案线索。问题:该自 白是否具有容许性?
分析
案例分析一
警察在嫌疑人拒绝陈述后,给了其一 耳光,而且未给嫌疑人晚饭,讯问从 下午六点一直持续到凌晨5点,如果该 嫌疑人最终作出有罪自白。问题:该 案中警察是否侵犯了嫌疑人自白任意 性?
案例二
警方为了获取嫌疑人甲口供,说服与 甲同羁押之“室友”乙,让乙仔细注 意甲有如何异常表现及话语,乙通过 骗取甲好感的方式从甲口中了解有关 案情,乙于是将甲相关陈述告知警方 。问题:该“秘密线人”所作传闻证 据是否侵犯了甲自白任意性?
• 1 以严重暴力刑讯(未必要求致刑事被告伤残)方 式所获得自白属非任意性自白 • 2 出于诡计的自白。如果侦查主体假装承诺“不起 诉”、“尽快释放”、“给大麻过过瘾”、“即使 自白也不作为证据”等,则要考量手段与自白间的 因果关系。如果侦查主体上述“欺诈”行为并未实 质上影响刑事被告意志自由,即被告仍然可以自由 选择是否自白,则具有容许性。 • 3 “合理的隐私权期待说”该说认为如果刑事被告对 某些特定场所、物品拥有合理的隐私权期待,则侦 查主体不得非经司法审查而获取其自白。例如:警 察在公共电话厅安装窃听设备所获取的自白
自白含义
1、自白依据其字面含义解释为: 自己说明自己的 意思,自我表白。 2、在刑事诉讼法中自白则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自白指被告人在法庭审判中对犯罪事实的自 认; 广义的自白则还包括被告人在法庭审判外所作的关 于犯罪的承认。 (附: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并没有“自白”的概念, 与之相类似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即 通常所说的口供。)
构成
(1)自白的主体仅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自白只能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作出。
(3)自白的内容 首先是承认犯罪的事实。其次是承 认对自己不利的事实。第三是有关承担刑事责任的 陈述。
自白的特征
• (1)诉讼性质的特有性 • (2)主体的特定性 • (3)证明的直接性 • (4)内容的易变性 • (5)供述时间、地点、形式的随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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