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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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部166号令) 2008年1月8日建设部讨论通过,予以发布, 自2008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制定背景、过程、原则 二、主要内容 三、贯彻落实几点要求
制定背景

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 范的需要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相关的标准规范
正式实施
围绕一个工作目标 明确两个主体责任 制定思路 建立三项管理制度 Conclusion 强化四个监管环节
制定思路

一个目标
贯彻落实法律法规,防止和减少建筑起 重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 全
两个主体
市场主体: 包括建设单位、 租赁单位、施工 总承包单位、安 装单位、使用单 位、监理单位等



4、1月14日,纽约市TrumpSoHo大厦工地 上一座起重机倒塌,造成1死3伤的事故。 5、3月25日,佛罗里达州一台塔式起重机 在爬升作业过程中,一节桁架塔柱节脱落, 造成2死4伤。 6、5月30日,纽约91大街一台动臂塔式起 重机倒塌,造成2名工人死亡。
如果管理不到位,起重机械事故可 能在同一地点重复发生!!!
2008年5月30日凌晨零时25分,上海沪东造船厂两 台600吨龙门吊正在吊运一个重达800吨的风盘到11万 吨船上时,先是一台龙门吊出现异常,接着,东侧的 龙门吊先倒塌,引起另一个龙门吊一同倒塌。龙门吊 上的3个操作员当场摔死。地面上有30名作业人员幸 好逃避及时,没有伤亡。
2001年7月17日,该 厂由国家电力公司所 属上海电力建筑工程 公司承担的3100吨龙 门吊正在吊装时,发 生龙门吊倒塌事故。 死亡人数为36人。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一、总则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机械安全管理责任1.施工单位负责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安全管理,并配备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2.施工单位应及时对机械进行定期检查、保养和维修,确保机械设备的安全运行;3.施工单位应制定机械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及相关管理制度,并确保施工人员严格按照规程操作。

三、机械设备检查与保养1.定期检查机械设备的结构和功能是否完好,并及时修复、更换存在问题的部件;2.保养机械设备的润滑系统,确保各部位均得到充分润滑和防锈;3.定期清洁机械设备,清除积尘和杂物,确保机械设备表面的清洁;4.机械设备停用期间,应进行防护和包装,防止对机械设备造成碰撞和损害。

四、机械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1.施工单位应制定详细的机械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包括机械设备的正确操作方法、安全注意事项等内容;2.机械操作人员应接受专业培训,掌握机械设备的操作技能和安全知识;3.机械操作人员应熟悉机械设备的结构和功能,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不得擅自改变机械设备的操作方式;4.机械操作人员在操作机械设备时应戴好相关的安全装备,如安全帽、安全带等。

五、机械设备使用许可证管理1.施工单位应向相关部门办理机械设备使用许可证,并按期进行年检;2.机械设备使用许可证应张贴在机械设备上,以供监管部门查验。

六、安全教育和培训1.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机械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2.施工单位应向机械操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并确保其正确佩戴和使用;3.施工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演练和应急演练,提高机械操作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七、事故报告和处理1.施工单位应及时报告机械设备事故,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事故处理;2.对发生事故的机械设备,应及时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其安全运行;3.对因机械设备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情况,施工单位应及时赔偿或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文

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文

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检验、维修和报废等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范为先”的原则,确保起重机械的安全运行和使用。

第四条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检验、维修和报废等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资质,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应当依法实施,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管理,并做好与其他监管部门的配合。

第二章使用管理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证明文件,并按照法定程序申请使用许可。

第七条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责任,确保人员配备合理,并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起重机械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其安全可靠,超载预警和限位保护功能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使用手册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禁止超载和超速等违规行为。

第十条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落实机械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及时处理设备故障,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一条建筑起重机械的运行过程中,应当严禁非操作人员进入操作区域,确保施工现场的人员安全。

第十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操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保证其具备相应的技能和操作经验。

第三章检验管理第十三条建筑起重机械的检验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确保起重机械的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第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的检验周期应当根据起重机械的具体型号和使用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建筑起重机械的年度检验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结果应当及时反馈给使用单位,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随着建筑行业的发展,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已经成为现代建筑工地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

然而,由于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风险和安全隐患,因此需要加强对其安全监督管理。

本文将探讨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旨在提高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性能,保障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建筑起重机械的分类与标准根据《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建筑起重机械主要分为塔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桥式起重机和流动式起重机等几类。

每类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前都需要经过严格的检测和验收,以确保其达到相关的安全标准。

二、建筑起重机械的操作人员资质要求建筑起重机械的操作是一项具有一定风险的工作,因此对操作人员的资质要求非常严格。

根据实施细则,建筑起重机械的操作人员需要拥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并接受专业的技术培训和考核。

同时,操作人员还应具备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并熟悉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

三、建筑起重机械的日常维护与检修为确保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运行,定期的维护和检修工作是必不可少的。

实施细则规定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的维护保养制度,定期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护,并记录下维护情况。

同时,对于出现故障或损坏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及时修复或更换,并进行相应的安全测试和试运行。

四、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是保障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的重要工具。

根据实施细则,使用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操作人员在使用建筑起重机械前应仔细阅读和理解相关的安全规程,掌握起重机械的操作要领和安全注意事项。

同时,使用单位还应加强对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五、建筑起重机械的事故应急处理尽管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要求,但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仍然存在一定的事故风险。

因此,事故应急处理显得尤为重要。

实施细则要求使用单位应制定完善的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级责任和应急措施。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和架设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和架设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和架设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6.04•【字号】津建设材〔2016〕298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和架设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津建设材〔2016〕298号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海河教育园经建局、各功能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和架设设施的安全使用和监督管理,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经市建委办公会研究,决定出台天津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和架设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6月4日天津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和架设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和架设设施的安全使用和监督管理,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和架设设施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保养、安装质量检验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起重机械是指在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使用的塔式起重机、履带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架桥机、高处作业吊篮等。

本规定所称架设设施是指在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使用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和整体提升模板等。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使用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和架设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承担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使用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和架设设施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使用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和架设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天津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天津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号)《天津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9月29日天津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8年9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

特种设备的具体范围依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第三条本市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负责、政府依法监管、检验机构技术支撑、行业协会自律服务、公众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人民政府确定的权限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市和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职,推行信息化方式,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技术检查和行政执法。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以下是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一般规定:
1. 起重机械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及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技术标准和安全规范。

2.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对起重机械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和修理,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性。

3. 装载起重机械设备时,必须按照设备的额定载荷和工作范围进行操作,严禁超过额定载荷和工作范围。

4. 起重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操作证书和经验,严禁未经培训和考核的人员操作起重机械设备。

5. 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设备的主要部件和系统的正常工作,如制动、升降、转动等。

6. 施工单位必须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环境,如平稳坚实的地基、充足的作业空间、避免与其他设备和人员相碰等。

7. 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中,严禁在夜间或者恶劣天气条件下操作,如大风、雨雪等。

8. 施工单位必须对起重机械设备进行定期的动态和静态负载试验,确保设备的稳定性和承载能力。

9. 起重机械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必须由经过培训和授权的专业人员进行,禁止非专业人员进行维修和保养。

10.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起重机械设备事故报告和记录制度,及时记录和整理设备的使用情况和维修维护情况。

以上是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一般规定,具体还需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具体细则和操作规程。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发布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发布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发布近年来,随着建筑行业的迅速发展,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越来越广泛。

然而,由于建筑起重机械的操作复杂性和潜在的安全风险,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确保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相关部门近期发布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以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不断提升,旨在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和管理,并减少因机械故障导致的事故发生。

该细则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进行规范:一、建筑起重机械的选型和检测要求。

细则要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在使用前必须经过专业机构的检测,并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同时,针对不同的工程环境和工程需求,要求合理选择搭设起重机械,以确保起重机械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二、建筑起重机械的操作规范。

明确规定了建筑起重机械操作人员的培训要求和操作规范,要求操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关技术资质,并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考核。

同时,要求操作人员必须熟悉机械设备的使用说明书,严格按照操作规范进行操作,杜绝不当操作和操作错误。

三、建筑起重机械的日常检查和维护要求。

该细则要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定期对机械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机械设备的正常运行。

同时,对于发现的故障和隐患要及时处理,确保机械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四、建筑起重机械的事故处理和应急预案。

明确规定了建筑起重机械事故的处理程序和相关责任人的职责,要求安全责任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事故救援和处理工作。

细则的发布对于建筑行业的发展和安全生产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可以有效减少因机械故障引发的事故,确保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然而,仅仅发布细则还不足以解决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需要相关部门、建筑企业和机械设备生产商之间的合作,共同努力,不断完善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随着社会的发展,建筑行业越来越重要,建筑起重机械在施工中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建筑起重机械的特殊性,其操作和使用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需要建立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以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本文将探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必要性、要素及其实施效果。

一、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必要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建筑起重机械的操作需要专业技能和经验,一旦操作人员不慎,就会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甚至生命危险。

通过建立安全监督管理细则,可以确保操作人员拥有必要的技能和资质,并且按照规定进行操作,从而保障劳动者的安全。

1.2 防止财产损失建筑起重机械意外事故往往导致严重的财产损失,不仅影响施工进度,还会增加企业的经济负担。

通过合理的安全管理,可以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减少因起重机械事故而导致的财产损失。

1.3 保护环境和资源在建筑过程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会产生大量的噪音、污染和资源浪费。

通过安全监督管理,可以规范机械的使用和维护,减少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确保施工过程对环境的影响最小化。

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要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包括以下几个要素。

2.1 制定合理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是建筑施工过程中确保安全的基础。

制度要明确规定操作人员的资质要求、机械的定期检修和维护、机械操作的安全规范等内容,确保操作人员和机械的安全。

2.2 建立完善的安全培训制度针对不同级别和类型的建筑起重机械,建立相应的培训制度,确保操作人员拥有必要的技能和知识。

安全培训应包括理论知识、实际操作、应急处理等内容,全面提高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

2.3 加强监督和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和检查是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

监管部门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违规操作和设备故障进行及时整改和处理,确保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运行。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文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文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人员和财产的安全,保障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筑领域中的各类起重机械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建筑单位应建立健全工作安全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安全管理措施,确保起重机械的安全和使用效果。

第四条起重机械的管理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力量,负责起重机械的运营和维护工作。

第五条起重机械使用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证书和工作经验,且经过相关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总监理单位应加强对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和质量。

第七条建筑企业和其他相关单位应加强对起重机械使用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二章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第八条起重机械的选用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并且具备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九条起重机械应定期进行检测和维修,确保其工作状态良好,并及时消除隐患。

第十条起重机械使用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落实相关安全措施,保护现场人员和设备安全。

第十一条起重机械使用人员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禁超载、超高和超速等不安全行为。

第十二条起重机械在作业过程中应保持良好的通讯联络,及时掌握工作情况,做好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起重机械使用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确保身体健康状况符合从业标准。

第三章安全监督管理第十四条政府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机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标准。

第十五条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和整改。

第十六条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起重机械管理单位的资格审查和监督,减少事故和隐患。

第十七条政府相关部门应建立起重机械事故统计和分析系统,及时总结经验和教训,提出相应的改进意见和措施。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建筑工地的安全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起重机械的安全问题。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范和减少因机械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建筑施工现场及相关单位、个人使用建筑起重机械时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1、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厂家、经销商、安装、维修和保养单位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

2、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相关企业的安全检查,依法惩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个人。

3、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对工人进行安全培训并定期组织进行安全技能培训和操作规程考试。

第四章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1、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标准》执行标准,使用前应经过备案、鉴定、验收、注册等程序。

2、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不得随意更改机械结构、钢丝绳、钢丝绳连接、制动器等、也不得更换符合规定的配件。

3、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保持机械的完好性,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每次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和试运行,避免可能存在的隐患。

4、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为机械制定操作规程,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并确保全员能够熟练掌握机械的操作方法。

5、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设立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机械存在的隐患。

第五章机械事故的处置1、一旦发生机械事故,使用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救援,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

2、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事故,配合相关人员开展调查,查明事故原因,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3、机械事故后,使用单位应当及时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查,确保机械符合使用要求,消除事故隐患。

第六章法律责任1、机械使用单位违反本规定规定,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2、机械使用单位违反本规定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
全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建质安[2007]1502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7.12.06
【实施日期】2007.12.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
(建质安[2007]1502号)
各集团(总)公司,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
11月21日,我市河东区第一香料厂还迁房工程8号楼施工现场发生一起死亡3人的较大安全事故。

该工程建设单位为天津市东美安居公司、监理单位为天津市成套设备工程监理公司、总承包单位为天津市宁河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事故发生现场在使用一台高架龙门架时,三名作业人员在未使用停靠装置的情况下就进入吊篮,当龙门吊篮运行高度到17层与18层之间时,钢丝绳突然卡在龙门架地轮轴端支架缝隙处并被卷扬机拉断,同时坠落安全器失效,导致3名作业人员随吊篮坠落。

事故发生后,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安全防护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发生,市建委
立即组成8个专项检查组,开展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隐患排查。

检查组在检查过程中。

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起重机械和建筑材料质量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起重机械和建筑材料质量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起重机械和建筑材料质量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9.02•【字号】津建设材〔2015〕347号•【施行日期】2015.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原材料工业正文市建委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起重机械和建筑材料质量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津建设材〔2015〕347号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各区(县)质安监管支队、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住建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2015年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百日大检查的工作部署,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建设工程起重机械备案、租赁、安拆、使用等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督促设备租赁企业、安拆企业、施工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及时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

加强对进入工地内建筑材料质量监督管理,防止不合格建材产品和假冒伪劣产品用于工程建设,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我委定于2015年9月至11月开展全市建设工程起重机械和建筑材料专项检查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全市在施工程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高处作业吊篮等建筑起重机械和影响建设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钢材、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建筑构件、砌块、门窗、电线电缆、墙体保温、防水材料等建筑材料。

二、检查组织本次专项检查由我委设备材料安全管理处、质量安全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建材协会、工程机械协会等部门及相关专家组成2个检查组,分别对建筑起重机械和建筑材料进行专项检查。

本次专项检查采取随机抽查的形式,各区县建委和质量安全支队组织好在施项目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前准备好工程相关资料,做好检查准备。

三、检查内容1.资料检查。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告知、检验验收、使用登记、维修保养、淘汰报废、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制度执行情况。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3.04•【字号】建质安[2008]184号•【施行日期】2008.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安[2008]184号)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建设部印发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附件),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管理规定》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和租赁单位必须购买和使用有国家技术监督局或市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产品生产制造许可证的合格产品。

凡国家和我市已明令规定淘汰的起重机械设备,一律不得进入建筑施工现场;进入我市建筑施工现场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产权所有单位,应按照《天津市建设工程机械设备管理规定》(建质安[2006]1314号)要求,在设备投入使用前到市安全站进行备案,未登记备案的产品严禁使用。

二、起重设备租赁单位要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三、起重机械安(拆)单位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起重机械设备安(拆)活动。

并派专业技术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技术状况进行安全检查和评定,认真做好起重机械设备重要、关键部位和安全保护装置的日常检查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起重机械设备不“带病运转”。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严格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和架设设施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严格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和架设设施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严格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和架设设施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2.09•【字号】津建设材〔2016〕635号•【施行日期】2016.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严格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和架设设施管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近年来全国施工安全形势仍很严峻,建筑起重机械事故不断发生,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和架设设施作为高危风险作业,始终是社会关注和安全管理的重点。

为了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切实加强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以及习总书记在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的重要指示精神,细化我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特通知如下:1、严格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及附着升降设备设施的安装管理,施工起重机械及附着升降设备设施安装单位应结合实际,按照规范要求认真编写专项施工方案,内容齐全,科学合理,审批严格。

总包及监理单位要对方案的完整性、内容的符合性、针对性等方面严格审查,做到谁编写,谁负责,谁审批(核),谁负责。

2、安装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各相关单位要做好安装拆卸作业监控,强化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要强化顶升(提升)、附着作业的技术、安装各项管理工作,按照施工方案要求作业,零部件应完好合格,安装验收不走过场,日常检查不留死角。

3、大力推动安全生产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的应用,推广应用塔式起重机运行记录装置,强化企业主体管理责任。

鼓励施工企业、租赁企业建立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运行监控系统,应用现代网络技术,建立新型的起重机械自主监管模式。

从2018年起凡市重点工程及超百米建筑等工程的群塔作业,应安装群塔防碰撞控制系统。

4、全面推广全金属附着升降式脚手架,提高高层施工消防保障能力,淘汰老旧产品,从2018年开始,附着升降式脚手架的架体、外防护、底部封闭及各层作业平台不得使用可燃材料。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机械管理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机械管理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机械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2.03•【字号】建筑[2012]77号•【施行日期】2012.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机械管理工作的通知(建筑〔2012〕77号)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了规范我市建筑施工机械管理,保障建筑施工机械的安全运行,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按照《天津市建筑施工机械管理办法》(建筑〔2011〕1309号)的有关规定,对全市建筑施工机械实行登记和IC卡管理。

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凡进入我市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和公路工程的建筑起重机械、掘进机械、桩工机械等设备,产权单位应办理申报登记手续。

经登记的建筑施工机械,发放天津市建筑施工机械信息卡(IC卡)。

起重机械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门式起重机、履带式起重机、吊篮、物料提升机(龙门架)、架桥机、附着升降式脚手架等;掘进机械是指隧道掘进机(包括盾构机)等;桩工机械包括钻孔机、打桩机、压桩机等。

二、建筑施工机械申报登记由市建交委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负责具体实施。

产权单位办理申报登记时,需提交以下资料:(一)企业营业执照;(二)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三)《外地进津建筑业备案通知书》(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提供);(四)建筑施工机械产权单位登记表(附件1);(五)建筑施工机械登记表及汇总表(附件2、3);(六)建筑施工机械的制造(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监督检验证明;(七)建筑施工机械购置发票或其他权属证明。

上述资料采用A4纸复印装订成册,原件经审验后退还机械产权单位。

三、建筑施工机械使用管理实行市、区县两级管理,建筑起重机械仍按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施工现场掘进机械、桩工机械安装验收合格后30日内,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到市或区县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办理使用登记手续,领取使用登记标牌,悬挂在设备明显处。

天津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天津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天津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天津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天津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监督管理,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机械设备的安全正常运行,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在本市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地、公路工程的建筑起重机械,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高处作业吊兰、履带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附着升降式脚手架、架桥机等。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租赁、安装(拆卸)、维修、检验检测及监理单位,应当遵照本细则并依法接受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管职责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的综合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建设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区县建设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起重机械管理工作进行督查。

区县建设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向市建设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送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有关情况。

第六条天津市工程机械行业协会受市建设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委托,负责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行业确认;建立产品推广、淘汰及限制使用目录和建筑起重机械有关单位的信用档案等工作。

第三章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第七条凡进入本市施工现场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必须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的合格产品,其生产厂家须到天津市建设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产品登记手续。

整机及部件应取得国家制造许可、型式试验报告,随产品配有制造许可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合格证书、使用说明书和安装说明书等(进口设备应参照本细则执行)。

未办理登记的厂家及产品,不得进入建筑施工现场。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前应由产权单位提交制造许可证、监督检验证明、合格证书、购买发票、合同或相应有效凭证等资料,到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备案,取得天津市建筑起重机械统一编号(IC卡、设备标牌),建筑起重机械发生产权变更时应办理变更手续。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机械设备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安[2006]1314号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机械设备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安[2006]1314号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机械设备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机械设备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安[2006]1314号)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机械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机械使用各相关主体的责任和行为,现将《天津市建设工程机械设备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天津市建设工程机械设备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机械设备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机械设备使用各相关主体的责任和行为,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建设工程机械设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机械设备是指进入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

第四条市和区(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按照分工,负责施工现场建设工程机械设备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凡在本市施工现场使用的建设工程机械设备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标准及相关规范。

1、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产品,必须符合其相应标准要求。

2、尚无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产品,可以执行本市地方标准。

3、尚无国家或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的本市建设工程机械设备生产企业,可执行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的企业标准。

4、执行企业标准的外埠建设工程机械设备生产企业,应提供在当地备案的企业标准和地级以上建设工程机械设备管理部门出具的产品鉴定证书,并需经本市工程机械行业协会组织专家评审,符合本市建设工程需要的方可使用。

5、国外进口的建设工程机械设备,应执行国家或行业相对应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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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发文号:建质安〔2010〕793号发布单位: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0-08-23实施日期:2010-08-23点击数:935更新日期:2010年08月2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监督管理,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机械设备的安全正常运行,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在本市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地、公路工程的建筑起重机械,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高处作业吊兰、履带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附着升降式脚手架、架桥机等。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租赁、安装(拆卸)、维修、检验检测及监理单位,应当遵照本细则并依法接受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管职责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的综合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建设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区县建设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起重机械管理工作进行督查。

区县建设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向市建设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送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有关情况。

第六条天津市工程机械行业协会受市建设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委托,负责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行业确认;建立产品推广、淘汰及限制使用目录和建筑起重机械有关单位的信用档案等工作。

第三章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第七条凡进入本市施工现场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必须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的合格产品,其生产厂家须到天津市建设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产品登记手续。

整机及部件应取得国家制造许可、型式试验报告,随产品配有制造许可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合格证书、使用说明书和安装说明书等(进口设备应参照本细则执行)。

未办理登记的厂家及产品,不得进入建筑施工现场。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前应由产权单位提交制造许可证、监督检验证明、合格证书、购买发票、合同或相应有效凭证等资料,到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备案,取得天津市建筑起重机械统一编号(IC卡、设备标牌),建筑起重机械发生产权变更时应办理变更手续。

外埠进津施工、租赁企业自带建筑起重机械,必须办理天津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统一编号。

第九条、凡属下面情况之一的起重机械设备,不予备案:(一)属国家明令淘汰产品或禁止使用的;(二)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家规定使用年限的。

(五)本市规定禁止使用的种类及规格型号的。

第十条、起重机械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应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标准》JGJ/T189-2009的规定,及时进行安全评估。

超过设计规定相应荷载状态允许工作循环次数的,应作报废处理。

第四章建筑起重机械租赁第十一条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应当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符合本市规定的租赁条件取得“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确认证书”后,方可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活动,对所出租的机械设备要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应按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设备管理、维修保养制度,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维修、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出租设备时,应与承租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同时签订安全使用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职责。

第十四条劳务分包队伍严禁自带或租赁建筑起重机械。

第五章建筑起重机械安装第十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制定综合应急预案,编制安装拆卸技术工艺文件。

第十六条、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应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后,并在资质证书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含顶升附着、拆卸)活动;外地安装单位须办理进津备案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安装活动。

第十七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的作业人员,包括起重机械司机、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和考核,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未取得资格的作业人员,不得从事建筑起重机械拆装作业。

第十八条安装作业人员应注册在有资质的安装单位,报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作业人员发生变更时应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安装单位应根据机械设备安装工艺、施工现场环境、设备状况以及辅助起重机械设备性能和有关技术标准,编制安装施工方案、技术安全措施、专项应急预案,由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并经总承包、使用、监理单位审核。

第二十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在安装(拆卸)前,应填写安装(拆卸)告知表,将相关资料报送总承包、监理单位审核,并报市、区(县)建设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方可安装(拆卸)施工。

第二十一条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应与委托安装单位签订安装合同,并与总包单位签定安全协议,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责任。

按照有关规定应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

第二十二条塔吊等起重机械基础应按说明书及有关规范,由总承包单位进行基础施工,基础变更设计应有计算书和附图;塔吊附着应符合规范及说明书规定。

当基础、附着遇特殊安装方式,应进行技术方案论证。

总包、监理、使用、安装单位应联合对基础、附墙部位等隐蔽工程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设备安装。

第二十三条起重机械安装前,安装单位应对机械设备进行检查,填写检查记录,安装的零部件应合格完好。

安装单位应按照施工方案和操作规程对施工人员进行技术安全交底后方可作业。

第二十四条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在安装过程中,严格按照施工方案、施工工艺及工序要求施工,定岗定人定责,安装单位技术、安全管理人员应现场监督。

总承包、使用和监理单位应对安装施工过程进行监控,填写监控记录表。

第二十五条起重机械设备安装结束后,安装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起重机械设备进行调试,填写有关调试验收表格,出具自检合格证明。

报检验检测单位进行安装检验,出具检验合格证明后,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安装、使用、监理、租赁等有关单位进行联合验收,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条起重设备检测检验时,应到市建设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检测检验申请,填写有关表格、提交被检起重机械IC卡,经审核后办理检测检验。

第二十七条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将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工程资料移交使用单位。

第二十八条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到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办理使用登记手续,领取《建设工程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标牌,并将此牌悬挂在设备明显处。

第二十九条使用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登记时,应向登记部门提交如下资料:1、起重机械登记表;2、设备IC卡;3、安装(拆卸)告知表;4、安装作业人员证书单位资质证书;5、安装验收检验报告;6、安装验收表;7、委托安装(拆卸)合同;8、安全协议;9、起重机械操作人员、信号司索人员上岗证书;10、维修保养、使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管理制度;11、安全生产应急预案;12、起重设备租赁合同;13、租赁使用安全协议;14、租赁行业确认证书;15、其他资料。

第三十条、登记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在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登记资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要求的核发使用登记证明。

第六章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第三十一条使用单位、租赁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对设备购置、租赁、安装、使用、维修保养、安全等方面进行全面管理,配备机械、安全管理人员,编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做好使用安全交底和日常安全检查。

第三十二条起重机械设备进入施工现场时,使用单位应进行进场验收,总承包、监理单位应对机械设备进行审核把关,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使用规定和技术规范;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落实各项设备维修保养项目,保持设备完好状态。

在作业范围内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做好安全防护及夜间作业照明;多塔作业时应制定专项作业方案;第三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严禁设备带病运转,按时填写设备运转记录、维修保养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第三十五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年检、延期复核等工作,按照《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建质(2008)75号文件要求执行。

第七章档案管理第三十六条租赁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使用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产品档案:购销合同、发票、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二)、技术档案:安装使用说明书、维修手册、零部件目录;(三)使用维修档案:维护保养、修理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转及交接班记录、累计运转记录;定期检查记录;运行故障和设备安全事故记录;(四)安装档案:历次安装方案、验收资料、检验报告、安全作业交底等;(五)人员档案: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书;(六)安全档案:安全培训记录、安全会议记录、安全技术交底纪录。

第三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档案,包括产品、安装、验收、使用等有关安全保证资料。

第八章检验检测机构第三十八条凡进入本市施工现场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的单位,符合检验检测资质条件的应到建设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接受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应提交资料如下:1、检验检测机构的营业执照、企业(事业)单位编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2、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证书复印件;3、检验检测机构从事建筑起重机械检验的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4、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制度、内容和方法;5、各类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格式;6、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用仪器、设备清单;7、检验检测、审核、批准程序等。

第四十条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健全检验检测管理制度、检验检测报告审批制度和检测统计报表制度,按照委托开展对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工作。

第四十一条检验检测单位接到检验检测任务单后,应将检验检测日程报送市建设安全管理部门,按时派员到被检工地进行检验检测。

检验检测完毕后,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检测报告。

第四十三条市和区(县)建设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安装、使用和检验检测实施安全监督管理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相关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被检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纠正违反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四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发生事故,市区(县)建设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四十五条对建设、施工、监理、监督、租赁、安装、使用、检验检测等单位和个人,发生违规行为的,依据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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