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独立-
浅析中国的司法独立
浅析中国的司法独立一、司法独立的涵义以及中国的司法体制(一)司法独立的涵义1.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涉法性问题的专门活动[1]。
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在运用司法权的活动中,为了解决和处理案件争议时应当根据法律的要求,在法律赋予的职责范围内,充分而且是义不容辞的承担起这种神圣而又不可推卸的义务,并且这种运用司法权的权利非因具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资格不得享有,其他人均不得干涉司法权的行使。
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2]。
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也对司法独立原则作了专门规定。
该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上述种种规定为司法独立原则在我国的确立和贯彻实施提供了宪法和法律依据。
2.司法独立体现的是特定社会司法实体的法律自主性,它应该是由两部分构成:(1)是国家权力架构中法院的独立地位,即法院单独享有全部司法裁判权力而不依附于任何其他机构;(2)是司法程序上法官的独立地位,即法官只依法律、自身的学识和道德裁判,不服从任何外部命令和利益。
它应该有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法院和法官独立于社会其他政权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二是一个法院独立于其他法院(不论上下级或同级)和一个法官独立于其他法官(同样不论级别);三是法官不受自身的私欲、偏见等非理性因素的影响。
只要真正实现上述意义的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就有保障,社会就能走入长久法治。
(二)中国的司法独立体制而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各级人大行使的是一项集合性的国家权力,是其它性质国家权力的来源,通称人大所具有的“四权”即“立法权”“任免权”、“决定权”、“监督权”实际上涉及到立法、司法行政的全过程,但是,由于我国宪法并没有对国家权力性质做立法、司法、行政三个方面的横向划分,因此,以司法权为基础的司法制度实际上并不存在。
论司法独立的保障机制
薪水相差无几 ,而 国外普遍的做法 是实行高薪制 ,薪水甚至和 总统一样 高 ,就 目前我国法官队伍庞大 , 素质参差不齐的情况下 ,应实行有 限的 高薪 ,即和其他行政公务员相 比较 ,司法人员 的薪资水 平应稍微高 些 , 并不得随意的下调工资且应当考虑各省的物价水平等因素而作相应 的调
论 司法 独 立 的保 障机 制
张
摘
俊
要 : 司 法独 立一 直是 社 会 争 论 的 焦点 ,而 美 国等 发 达 国家 早 已建 立 了比较 完善 的 司 法 独 立 保 障机 制 , 我 国 司法 并 不独 立 已成 为 不
争的事实,相 关配套 的保 障机制也 不完善 ,因此本文将 围绕 司法独立的基 本 内涵进行分析 并最后提 出要 完善 我国的 司法独 立保 障机制 ,以 期为我 国以后 立法提供参考 。
机关 可 以监 督 经 费 的使 用 情 况 。
司法机关独立是指司法机关 具体 审判案件 时不受任何外 界因素 的干 扰 ,司法机关为了作出被人接受的裁判 ,必须远离尘 世的干扰 。而且这 种干扰也包括不受上级法院的干涉 ,上级法 院对下级法 院只能根据法定 的上诉和审监程序改变原判决 ,上级 法院不 能对下级 法院的审判 活动进 行直接的干预。 ( 三) 法官个人 独立 法官个人独立是司法独立最为关键的一环 ,因为司法裁判过程决 定 它是一种个性化活动 ,只能依赖法官个 人独立 判断 ,司法 公正才可能 实 现。 所 以笔者认 为 ,法 官个人独立首先要保 障法官地位 的稳定性 ,即法 官享有司法豁免权 ,不得因法官在庭审活动的言行而遭受免职或 者刑事 追究 ,除非查明法官确实存在徇私枉法或者重大过失 ,也必须依法定 程 序追究法官的责任 ;另外 ,法官在具体审判案件时不允许任何人施加 压 力或者想法影响法 官对案 件形成 自由心 证 ,法 官有 权排 除任何 干扰 因 索 ,似 保证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 、完善我 国司法独立的保障机制 对于 司法独立基本 内涵的把握 ,有利于概括分析我国司法独 立进程 所 面临的困境 :一是行政权对司法权 的强制干预 ;二是权力机关 通过个 案监督干预司法独立 ;三是新 闻媒体的不当监督影响司法独立 。这三个 主要 困境鉴于不是本文讨论的重点 ,在此不赘述。针对上述我 国司法独 立运行 中所面 临的困境 ,若没有相应 的机制突破困境 ,我 国司法 独立也 不可能真正实现 ,鉴于此 ,笔者提出一些不成熟的建议与咨探讨 ,以期 更好 的保 障司法独立 的运行 。 ( 一)改革现有的 司法体制 ,保障 司法独立 ( 1 )改革 司法人事管理 、保障体制。 目前 ,我国的司法人员 ( 指法 官 和检察 官) 的产生 ,首先 由地方的党政机关提出推荐 人选 ,然 后经权 力 机关选举通过并任命 。因此 为了更好的保障司法的独立性 ,我 国应 当 改革司法人事 管理体制 ,即由司法机关 内部讨论产生推荐人 选 ,将推荐 名单报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由其差额选举并对本省的司法人员 进行统 任命 。此外还应完善 司法人员保 障机制 ,即法官应享 有司法豁 免权 、 职务的终 身制 、高薪制 :法 官在庭 审活 动 中的言行 不受 法律 追究 的制 度 ,当然对法官 的司法豁 免权必 须受 到一定 限 制 ,仅 限于一 般过失 行 为, 不包 括故 意和重大过失行 为。然而我 国法律并没有 明确规 定法官享 有司法豁免权 。应在 未来立法 时加 以明确 ,以保障法 官地位 的稳 定性 ; 当然就我国的现状 而言 ,并不适合普遍实行法官终身制 ,由于当前我 国 各级法院仍充斥 着许 多业务 能力差或职业道德低下 的法 官 , 若 完全实行 法官职务终身制 , 将 不利于我国法 官的淘汰更新 。所 以我 国应 循序渐进 的实行法官终 身制 , 待 我国的法官遴选机制更为科学 、合理的时候 ,我 国应全面实行终身制 ;就 目 前 我国法官 的薪水而言 ,和行 政公 务人员 的
论司法独立
论司法独立摘要:司法独立是司法权摆脱侵扰专司裁判并进而实现司法公正的制度基础。
本文从我国现阶段的司法特征以及与司法相连的各方面的因素,探索如何进一步促进我国司法改革和完善司法独立。
关键词:司法独立;法官素质;党的领导一、司法独立的理念司法主要是指司法权的配置与运行、司法机关的设置与活动、司法主体的地位与意志的独立。
司法独立的理念是由孟德斯鸠奠定的。
他将国家最高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种,它们彼此应该是分立的,由不同的国家机关来行使。
司法权由于其被动性,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应该独立,以防立法权与行政权侵犯。
二、司法独立的内容。
通过对各种观点的分析,司法独立的标准可以概括为:法官的实质独立、法官的身份独立、法院的整体独立和法院的内部独立。
第一、法官的实质独立,即法官在执行职务时,除法律和良知外,不受任何干预。
这可以被看做是司法独立的最高境界,“司法独立本身并不具有终极价值;它本身并不是一种目的,而只是一种工具性价值,它的最终目的是保证法官无私的审理案件。
”在我国,对法律绝对服从的理念得到了一致的认同,强调审判必须“以法律为准绳”。
其实,“良知“对于法官断案是必不可少的,司法独立不仅要求司法者惟法是崇,而且应该使良知上升为制约司法独立的力量,是对法官提出的更高要求。
所以,司法不能独立于良知,否则,就不能称其为真正意义上的司法独立。
第二,法官身份的独立,保障法官的职位及任期,以确保法官不受行政干涉。
身份独立是法官能够在实质上独立的基础。
汉密尔顿曾说,对某人的生活有控制权就等于对某人的意志有控制权,这里的“意志”便是一种对法律和良知的理解。
因此,不实行法官终身制和最低工资制,不可能实现司法独立。
“身份独立”作为一项制度性要求,其具体内容应当包括:法官不可随意更换、免职和调离,法官的薪俸应有充分的保障,法官原则上的终身制,以及法官的专职制等。
这两项是保证法官身份独立的最关键要求,如果继续任由相关部门钳制,司法独立永远都只是镜花水月。
司法独立原则的基本含义
司法独立原则的基本含义1. 司法独立原则意味着法院能自己说了算呀!就像比赛中的裁判,能公正地做出裁决而不受其他干扰。
比如在一个案件中,法官依据法律和证据来判定,而不是听从外界的压力或影响,这就是司法独立在起作用呢!2. 司法独立原则就是要让司法系统有自己的一片天地呀!好比一艘在大海中航行的船,船长能自主决定航向。
像处理经济纠纷时,司法机关可以独立地进行审理和判决,不受其他因素左右,这多重要啊!3. 司法独立原则就是要保证司法不被随便干涉啊!就好像一个安静的书房,能让人安心阅读思考。
比如在涉及人权的案件中,司法能独立地保障公平公正,这不是应该的吗!4. 司法独立原则就是让法官能挺起腰板判案呀!如同一个勇敢的卫士守护公正。
像在复杂的刑事案件中,法官依据法律独立判断,不被外界的声音所影响,这多关键呀!5. 司法独立原则意味着司法有自己的底气呀!恰似一座坚固的城堡能抵御外敌。
比如在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里,司法可以独立地做出有利于大众的判决,这就是司法独立的魅力呀!6. 司法独立原则就是要司法能自由自在地运行呀!好像一只自由飞翔的鸟儿。
比如在处理民事纠纷时,司法机关能独立行使权力,保证双方的权益,这是必须的呀!7. 司法独立原则就是给司法一片纯净的天空呀!宛如一朵洁白的云彩。
像在选举争议案件中,司法能独立地进行审查和裁决,不受政治的影响,这难道不重要吗!8. 司法独立原则就是要让司法拥有自己的力量呀!好比一头威猛的狮子。
比如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司法能独立地维护创新和创造,这多有意义呀!9. 司法独立原则就是要司法能坚定地走自己的路呀!如同一个执着的行者。
像在涉及环境保护的案件里,司法可以独立地推动可持续发展,这是多么值得称赞呀!10. 司法独立原则意味着司法能昂起头做自己该做的事呀!好像一位骄傲的将军。
比如在社会热点案件中,司法能独立地依据事实和法律判决,这才是我们需要的司法呀!我的观点结论是:司法独立原则是法治社会的基石,只有保障司法独立,才能让司法真正发挥维护公平正义的作用,我们应该坚决支持和维护司法独立。
论司法独立与司法监督
▲ 制 缸金
◆ 学 术前 沿
论 司 法 独立 与司 法监 督
的框 架下 , 应该对立 法 、 司法 、 行政 等各种 权力 的行 使进行 明确 的 法 定条件 、 法 定程序 对 司法 运行 过程来 进行 监督 。 司法 的独 立行
界定 , 让权 力时刻 处于监 督和相 互制约 的状态 , 才 能防止 权力 的 使之 所 以可 以“ 忍受” 所谓 的司法 监督 , 是 司法独 立 的一种 妥协 ,
司法 独立 与 司法监 督两 者 的根 本本 质 都是为 了实 现司法 公
刺 史制度 ; 此后, 中 国各朝代 都建有相 应 的权力监 督制度 。 由此 正 , 从本质 上来 看两者 又是 统一 的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司法权 在行 使过程 中依据 既 可见, 对权 力进 行监督 自古到今 就一直 存在 。在现 代的法 律制 度 定 的制度 设置和程 序规则 来进行运 行 , 司法 监督 也是按照 一定的
( 二) 司法监 督
按照 自身程序 来进行 运作 。 而监 督 必然要对 司法独 立作 出干预 , 对 司法人 员在司法 过程 中的行为进行 干预 , 若认为 司法行为 是不 妥 当的 , 那 么司 法监 督在此 刻必将 产生 作用 , 甚 至改变 原有 的司
为 了防止过度 的司法 独立 最终导致 司法 正义无法 实现 , 对 司 法 结果 。因此 , 司法独 立与 司法监 督从 这样看 来是 对立 的, 矛盾
论司法独立原则
一
但有一点要说明的是 ,随着现代社会生活的日 益复杂化,有 时需要行政机 关具有一定的司法性质 的职权,由此不可避免地 出现 了司法权 向行政权让 渡 的现 象。 如行政机关有权判定特定案件 中有无违法现象 并依照程序处理违法者;有权罚款,决定金钱债务 的判决。更典型的如行政仲裁,其程序与法庭 内的 对抗程序很相似,具有司法化的特点。但要注意, 虽然法院和行政机关都可以实施经济处罚,但监禁 等作为针对犯罪行为的刑罚出现时却只能由法院通 过刑事诉 讼程 序定 罪 宣判后 才 能实施 。 ( )法院的独立。法院独立主要是指在一国 二 的法院体 系中上下级法院间互不隶属,独立行使对 案件 的管辖权,特别强调的是下级法院对上级法院 的独立 。 在各 国的司法体 制 中,一般都建 立 了审级制 度,即根据地域将法院 自 上而下划分为若干等级, 不同的审级有不同的审判区域和级别管辖权。表面 看这种 “ 金字塔形”的体系结构与行政机关相同, 但 两者有本质的差别 。审级的本质是为 已 经进行的 审理活动和作 出的判决设置纠错机制,下级法院并 非上级法院对下的延伸。当一个案件审结后,如果 控辩双方或其 中一方对判决提 出异议,则可能意味 着判决存在错误或诉讼过程缺乏公正性,这时就需 要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结果和审理过程进行 审查,这种审查并非对下级法院判决的简单随意的 肯定 或 否定 , 同样需 要依据 一定 的程 序和 规则 对案 件 事实 和证据 进行 重新 审查 ,在 此基 础上作 出新 的 判决。这个判决既有可能维持原判也有可能推翻原 判 ,但 只 能是 在 原判作 出后 的 “ 事后 干 预” 。在下 级 法院 审理期 间不 能 以任何形 式进 行 干预 。这 就不 同于行政机关可以以行政命令的方 式随时对 下级正 在办理的事务进行干预。造成这种差异的原活动 中确立的一项重要原 则,包含 司法权独立 、法院独立和法官独 立。 目 ,我 国在 前 司法独立原则 的贯彻 上尚有缺 失和 不足 。这是 由于我国长期处 于一种 “ 人情社会” 、 “ 系社会 ”之 中,并且长久的封 关
论联邦党人的司法独立思想——兼对我国司法改革的借鉴意义
L e ga l Sys t emA nd So c i et yf叁垒』查塾垒型!竺!里型震圆圈翟雹圈论联邦党人的司法独立思想——兼对我国司法改革的借鉴意义朱楠摘要司法独立问题不但是一个司法制度范围内的问题,也是诉讼法制领域的研究对象,它还是涉及完政关于国家权力如何配置的根本问题。
本丈通过对《联邦党人丈集》的研习,分析了联邦党人对司法独立的阐述,探求了近现代意义上的西方独立的司法系统之构建要素,并在此基础上,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对我国司法独立改革建设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司法独立联邦党人司法系统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287.0l~、联邦党人的司法独立思想《联邦党人文集》一书一直谈论分权制衡制度,在分权的基础上坚持司法权独立。
作者强调了司法独立的重要性,并由此提出保障司法独立的条件:“是故除使司法人员任职固定以外,别无他法以增强其坚定性与独立性:故可将此项规定视为宪法的不可或缺的条款,在很大程度上并可视为人民维护公正与安全的支柱。
”作者为保证司法权独立,提出了以下几个主张:第一,主张司法审查。
作者提出:“法院必须有宣布违反宪法明文规定的立法为无效之权。
”此为司法审查权。
“法院的完全独立在限权宪法中尤为重要”,“可以说明:尽管法院有时有压制个别人的情况发生,但人民的普遍自由权利却不会受到出自司法部门的损害。
这种提法是以司法机关确与立法、行政分离之假定为条件的。
联邦党人提出的司法审查权思想对于完善宪法以及使三权构成合理的制约平衡关系,有重要的法律与实践意义。
第二,主张法官的独立。
要做到司法独立.法官的薪俸就必须由法律规定:就要保证法官任职的固定,必须实行法官终身制。
他认为,在司法人员的薪俸靠立法机构“施舍”的制度下,司法权与立法权的分立将永远无法实现。
并且,法官的薪俸还应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提高。
作者还认为,坚定地一贯尊重宪法与人权是司法官员必备的品质,但如果实行短期任职制,无论如何任命和由谁任命,都会对其的独立精神有所影响。
论我国宪政体制下的司法独立
论我国宪政体制下的司法独立司法制度是宪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而有效的司法运行机制是实现司法公正和保障民主宪政的必然要求。
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是在计划经济的特定历史条件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其弊端日益凸现,与司法公正和司法现代化的要求尚有差距司法制度是宪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而有效的司法运行机制是实现司法公正和保障民主宪政的必然要求。
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是在计划经济的特定历史条件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其弊端日益凸现,与司法公正和司法现代化的要求尚有差距。
建立统一高效和公正廉洁的司法制度成为国家当前面临的首要任务之一,司法独立⑴则是核心的内容,它是其它制度改革的基础和前提,对整个司法制度的改革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一、司法独立及其在我国实现的必要性司法独立作为一项宪法原则是在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时期确立的,是指司法权由司法机关排它性行使,司法组织和司法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它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司法权独立,司法权从立法权和行政权中分离出来,不依赖与也不受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干预;司法机关独立,司法机关在组织机构上独立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司法人员独立,即司法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只对法律负责,服从于法律,而不受各方意见,包括检察官,上级法官和同级法官的影响。
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同样确立了司法独立原则,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干涉。
”表明我国宪法确认司法独立为一项宪法原则。
由于和西方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的不同,对司法独立原则的理解也不相同,一般认为我国的司法独立为相对独立,与西方国家三权分力体制下的司法独立有所不同,其内容包括四个方面:1、司法权由专门机关行使。
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依法行使司法权,其它国家机关不具有司法权,不具备司法主体的资格;2、司法独立为技术性独立。
司法权、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独立都是技术性的,是为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实现司法公正提供条件,而非出于政治需要或或者政治目的;3、司法组织独立而不指司法人员独立。
论司法独立的有限性——以法官选任为视角
法院, 作 为 维 护社 会公 正 的最 后 一 道 防 线 , 如果“ 不 能 以某 种 方 式 摆 脱 社 会 中行 政 机 构 或 其 他 当权 者 的摆 布 , 一 切 现 代 法律 制 度 都 不 能实 现 它 的法 定 职 能 , 也无 法 促 成 所 期 望 的 必 要 的 安 全 与稳 定 ” 。 因此 , 司 法 的独 立 性 与受 制 性 之 相 互 关 系就 影 响 着 一 个 国家 的 司 法 公 正 能 否 有 效 达
司 法 独 立 与 法 官 选任 之 间 的这 种 微 妙 互 动 关 系就 仍 然是 可 欲 的 。 中 国 法 官 选 任 机 制 的
缺 陷 对 审判 的独 立性 产 生 了一 定 的抑 制 作 用 , 应 当加 以 改进 。
关键词 : 司法 独 立 法 官 选任 有 限性 政 治性
了研 究 者 的极 大 重 视 , 并 被 视 为 中 国 向现 代 国家 转 型 过 程 中 的 一 项 基 本 价 值 追 求 与 基 本 度 建
设 。而 长 期 实 践 中所 形 成 的 极 浓 厚 的 司 法 从 属 于 政 治 的 传 统 氛 匍 , 尤 其 是 政 治 领 导 机 构 和 决 策 者 对 司法 人 事 安 排 以服 从 政 治 需 要 为直 接 目的 的 集 中 操 控 , 通 常 都 被 视 为妨 碍 我 国落 实 司法 机 关 独 立 审 判 权 的一 大 障 碍 。故 而 法 官 选 任 制 度 改 革 早 已被 学 界 视 为 打 造 中 国 司法 独 立 机 制 的 第
致, 而 法 官 选 任 机 制 则 首 当 其 冲 。基 于控 制 法 官 人 选 与 保 障 独 立 审 判 之 二 元 关 系 所 产 生 的 冲 突
法理学专题:司法独立
法理学专题:司法独立题解:司法独立,即司法权独立,是权力分立理论的一部分。
要解决这一问题,应当处理好几个关系:1.与党(执政党)的关系;2.与舆论监督的关系;3.与行政机关的关系;4.司法机关内部关系(这里涉及一个热点问题:审判委员会的存废之争); 5.人大领导司法独立是法治的基本要求。
由于法治意义上的司法独立是欧美的产物,因此在中国研究司法独立就天然地应具有世界的眼光与比较的视角。
基于下述理由,司法独立理念必须肯定:1、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自然要求。
司法公正既包括实体公正(结果公正),也包括程序公正。
司法公正与否是当事人是否选择、社会是否认同法院制度的关键所在。
显然,一个独立的不受外界干预影响的法院与法官,更可能作出公正的裁判。
而在一个存在外界干预和影响的环境下工作的法官,不当司法极易发生。
因此,实际上的不公正与人们感觉上的不公正是司法不独立的当然后果,而独立司法以保障司法公正则是当事人与社会的强烈要求,甚至可以说是制度产生的初始要求。
司法独立超越于时代条件具有普遍意义,它有意识形态不能抹杀的价值。
实际上,此一技术意义上的独立在近代民主政治乃至孟德斯鸠理论形成并产生影响之前,就已存在。
如同一位德国法官所说,在德国还是君主制国家时,法官的独立性就已达到很高程度1。
2、这也是防止权力滥用与专断的要求。
一方面,独立本身可以避免权力一体行使带来的专断弊端。
另一方面,也可杜绝其他国家权力对司法的干预,保证司法功能特别是其现代功能——权力制约的有效实现。
因而,司法独立也有其政治意义。
汉密尔顿曾经说过,“司法机关为分立的三权中最弱的一个,与其他二者不可比拟。
司法部门绝对无从成功地反对其他两个部门;故应要求使它能以自保,免受其他两方面的侵犯。
”2汉密尔顿还进一步指出,从法院限制立法机关越权出发,从保障人权出发,法院独立实为必须具备的条件3。
一、权力分立理论的提出和确立政治学角度:权力分立理论提得相当晚。
在整个古代社会,国家统治权之不可分是主流思想,是无需证明的“公理”。
论司法独立原则
司法 独 立 产 生 于 三权 分立 的 学 说 , 其 蕴 涵 的 分 权 与 制 衡 的 但
原 理 则 适 用 于 所 有 社 会 形 态 和 所 有 国 家 权 力 。 国 家 权 力 应
场 , 诉 讼 中保 证 司 法 公 正 的 全 部 程 序 设 置 发 挥 效 用 , 制 使 抵
,
则 将 对 公 民 的 生 命 和 自 由 施 行 专 断 的 权 力 , 为 法 官 就 因
是 立 法 者 。如 果 司 法 权 同行 政 权 合 二 为 一 , 官 便 将 握 有 压 法 迫 者 的 力 量 。 由 此 可 见 , 是 鉴 于人 们 对 历史 的 反 思 和 人 ” 正 类 对 自由 、 全 、 序 的 期 望 , 有 了 司法 独 立 原 则 。 从 此 意 安 秩 才 义上 讲 , 司法 独立 是对 自由 、 全 、 序 的 保 障 。 安 秩 第 三 , 法独 立 原 则 是 诉讼 公 正 理 念 的 必 然 要 求 。这 是 司
第 8卷
第 6期
漯 河 职 业 技 术 学 院学 报
J u na fL h c to lTe hn lg le e o r lo uo e Vo aina c oo y Colg
V0 . No 6 18 . No . 0O v2 9
20 0 9年 1 1月
论 司 法 独 立 原 则
识 到 集 权 往 往 产 生 专 制 、 迫 、 政 和 社 会 动 荡 , 力 集 中 的 压 暴 权 刑 事 诉 讼 程 序 往 往 产 生 偏 见 和 预 断 、 抑 、 力 、 视 生 命 与 压 暴 蔑 自由 。正 如孟 德 斯 鸠 所 言 : 如 果 司 法 权 不 同 立 法 权 和 行 政 “
试论我国宪政制度下的司法独立
于法院对案件实行的是不告不理的原则 ,这使得司法活动 处于被动地位。 二是 受传统的 蠡实体、 轻程序 的司法理念 f. l 一些法官在 具体运用法律的过程中. l 司 只追求最后裁决 结果的公正 . 而忽视 了程帛的蠡塑性。 三是一些法官忽栅法
再次. 人民法院组织法》 实战 中的制约问题 《 在 由于审
判姜员会或合议庭均由法院行政领 导和 少数庭长组成 . 他 们大多数担任法院行政工作 .无法深入到审 判的实际过程 中. 对案件的了解 只能从案卷记录和审判员的汇报中取得 . 但对判决却起着至荚重要的作用。 上级法院作出的决定 , 下 级法院必须墁照执行 . 违背了。 二审终审’ 的审判制度。 最后。 涪官的琳台素质有持提高 从法官的专业知识和 个人的实践经验 , 以及道镪素质和自身修 养方面 , 有些法官 的法律意识淡薄 , 职业道德水平不 高. 业纪律性较强 . 职 在 巨大的利 赫诱怒面前容易; 鼹意断案、 贪赃枉法. 落也是莲成
的普遍和厂泛的公正性 。 而突显个人本位意识和单位意识 .
为了追求个 人的 、单位的利益 ,不惜牺牲法律的整体公正 性。四是有些法官在 司法过程中 , 基于眼前的、 珊实的利益 诱惑 , 或缺乏深入的 、 扎实的法理精神 , 往往忽视个案造成 的社会影响 . 对法的最终作用或终极目的不积极追求 。 使法 的公正性无法全 面而恒久地体现
立行使职权 . 不受行 政机关 、 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但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蜘定
正确适用法律。
一
、
我圈现阶段影响 司法独立的因素
随鼍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 ,司法独立也有 了一定的进 程和基础 . 但在司法实践的运作过程中 . 仍然存在着诸多影
浅谈当代中国司法之独立
客 观 的 态 度 . 审 理 案 件 时 . 官 只对 法 律 负 责 , 外 界 的批 评 经 从 业 的 司法 ] 作 人 员进 行 深 度 的 培 圳 . 强 个 人 的学 习 , 而 仵 法 对 _ 加 从 提 升 自身 素 质 :二是 在 司法 机 关 招 收 新 的 E作 人 员 时 ,严 格 把 意 见柯 采纳 和 拒 绝 的 自南 存 在 人 情 与 法理 . 可兼 得 。 而 普通 公 众 却 不 以为 然 , 是 以 不 然 总 舆 论 临督 的 过分 行 使 . 于 司法 的独 市性 . 一 种 反 作 用 的 关 . 用 高素 质 的法 律 人 才 对 是 录 四、 结语
审 判 权 , 受 行 政 机 关 、 会 团 体 和个 人 的十 涉 。第 1 0条 规 定 不 社 3 违 背 了 自身 的道 德 观 念 时 , 会 群 起 而 攻 之 . 论 造 势 . 即所 谓 便 舆 也 人 民检 察 院依 照 法 律 规 定 独 立 行 使 检 察 权 . 受 行 政 机 关 、 会 的 民愤 . 方 司 法 机 关 有 时 会 迫 于 形 势 . 得 不 违 法 更 j 裁 判 结 不 社 地 不 E 团体 和 个 人 的 1 涉 . - . 果 。这 时 , 众 是满 意 了 . 是法 律 的权 威 与 法 律存 在 的价 值 . 公 但 却 司 法独 立 的 内涵 受 到 了严 重 的 打击 闲为 众 所 周 知 . 谓 民 愤不 过是 民众 基 于 自 所
6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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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王 广 义 《 批 判 》 列 作 品 中 的 中 国政 治 大 系
殷 晓松
( 西南民族大 学 中图分类号 : GO 文献标识码 : A
四川 成都
论中国的司法独立
司法存在的题目是一个逐步显露的过程。
自从十一届三中以来国家的法制建设步伐加大,更多的法律,法出台赋予公民,法人更多的民事权利。
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也在如火如荼地进行,树立现代司法理念不断被提及,但收效甚微。
其根本原因是现代司法理念最核心的部分“司法独立”从根本上未得到确立。
一、从三权分立探析司法独立的涵义以及中国的司法体制(一)司法独立的涵义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涉法性题目的专门活动。
不同的政体有不同的司法主体.在实行“三权分立”政体体制的国家,司法主体主要是指拥有司法权的法院。
孟德斯鸠以为司法权力是指“惩罚犯罪和裁决私人诉争”的权力。
“假如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开自由就不存在了。
司法权同立法权和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只有实行专断的权力,由于法官就是立法者.假如司法权同行政权和而为一,法官则具有压迫者的气力。
”这是孟德斯鸠关于“三权分立”的经典论述。
“假如司法过程不能以某种方式避开社会中的行政机构或者其它当权者的摆布,一切法律都不能实现它的法定职能,也就无法实现所期看的必要的安全与稳定.这种要求通常被概括为司法独立原则,除非赤裸裸的极权主义,所有政权都不能不放弃这个原则而不冒巨大的风险”。
1、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活动的独立。
司法活动独立有三层涵义:一是司法机关不受司法机关以外的任何因素干预,若有干预司法活动不可能是独立的;二是司法活动有司法机关自主进行,即不用向谁请示,也不受谁的指令,完全自主,高度自治。
“司法权只接受监视,而不接受命令”;三是这种高度自治的司法活动只对法律负责,只服从法律。
2、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权的独立。
司法权是法律赋予司法机关及其司法机关的专属权力。
司法权的专属性表明,它只能有司法机关及其司法职员行使其它任何机关、单位不得行使。
3、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的独立。
司法机关是司法独立的主体。
司法活动是独立,行使司法权的机关必须独立。
司法机关的独立,深层涵义就是司法机关既不依附于也不听命于其它任何机关,具有独立完整的人格。
论当代中国之司法独立
论当代中国之司法独立论当代中国的司法独立12013001697 法律硕士段豆豆摘要: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确立的宪法原则和司法原则,是社会公正正义的底线。
由于各个国家的发展状况不同,司法独立在各个国家的实现状况也各有不同,我国现有的法律观念、法律文化、法律制度妨碍了司法独立。
因此关键的问题是要更新观念、完善法律制度。
关键词:司法独立;审判独立;法院独立;法官独立一、司法独立的涵义何谓司法独立?即非经司法机关,非经正当司法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财产。
换言之,司法权独立行使,不受立法权与行政权之干预。
源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分权学说的这一理念,如今已然成为现代社会的普遍共识。
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保障。
司法独立的主体在于司法资源的独立, 司法独立的客体应包含一切与司法权力行使有关的组织与个人, 司法独立的内容核心在于构建独立的司法体系。
司法独立是一项宪法原则和国际私法准则,是实现法治的要求。
根据其包含的内容,司法独立应该划分为三个层次:首先是司法权独立,这是司法独立的前提。
其次是法院独立,这是司法独立的基础和保障。
再者是法官独立,这是司法独立的核心内涵。
二、当代中国司法独立体制的现状2.1 司法权独立的局限当今中国的司法体系面临司法地方化与司法行政化两大拦路虎。
司法机关仅仅拥有名义上的独立的审判权和检察权,实际运行过程中,司法机关的人事权和财政权属于地方、受制于地方,当事法官的最大干扰源来自地方保护主义和地方本位主义。
如果地方行政机关干预,而无法指望法院独立判案时,司法公正就无以保障。
2.4 舆论监督越位我国司法古来就有“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提法,尽管有人不断在质疑,但其依然在不小的范围内被适用。
作为外部并不专业的力量,舆论极容易以自己的声势和不专业形成“民意骚扰”。
不少传媒热衷于对一些法院未审理的案件加以报道,在报道时丝毫不顾及所使用的语言,表达的感情足以造成法院不得不听命于传媒的舆论环境。
论司法独立的含义
中图分 类号 : D9 2 0 . 0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 1 0 0 8 — 4 4 2 8 ( 2 0 1 3 ) 0 9 — 1 2 1— 0 2
是 从法 院 的 内部 结构 还是 从 审判方 式来 看 , 包 括上 下级 法 院 的关 系及法 官个 人 和法 院的关 系 , 中 国的 司法 制度 基本 上建
国早 已确 立 了人 民法 院依 法独 立行 使 审判 权 的原 则 , 有 人称
之为“ 中国 特 色 的司 法 独立 ” , 但 日渐 加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的社 会 民 主化 、 国 家 法治 化进 程使 司法 独立 的种 种不 足暴露 无遗 。建立完 备 的 制 度来 保 障司法 真正 独立 已经 迫在 眉睫 。
和 立制 为特 征 ; 行 政 以命令 、 统筹 和执 行 为特征 ; 司法 以 中立
裁判 为 特征 。这 些不 同 的特 点 既是 不 同事 物 的本质 特点 , 又
使 这一 事 物 不 同于 其他 事 物 , 而 司法 活 动不 同于立 法 、 行 政
活 动的本 质 就在 于裁判 。为保 证 司法裁 判 的公 正性 , 要 求行
是行 政权力 乃至 立法 权力 的“ 宪法裁 决人 ” 。司 法 真 正 独 立 能
所 以, 笔 者 这样 表 述 司法 独 立 的 含 义 : 经 国家 确 权 的 中
立 机关 及 其 工 作 人员 在 按 照 法 定程 序 和方 法 对 冲 突事 实适
用 法律 的过程 中排 除任 何非 理性 干 预的法 律 自主性 。 我 国 宪法 规 定 : “ 人 民法 院依 照 法 律 规定 独 立 行使 审判 权, 不 受 行政 机关 , 社 会 团体 和个 人 的干 涉 。” 司法 独 立 可 以 分 为 三个 层 次 , 第 一层 含 义 就 政治 层 面 而 言 , 司 法 独立 指 司
论孙中山的司法独立观及其对现在的启示
准构建新 的司法 体制 ,改 刑部 为法 部 ,
主 管 全 国司 法行 政 ;同时 变 大 理 寺 为 大
直致力 于使 中国资本 主义化 的思 想。
在 1 8 9 4年 .孙 中山就 上 书李鸿 章 ,主 张 “ 人能尽其才 ,地能尽其利 ,物能尽 其用 ,货能畅其流 ” 。但上 书失败 以后 , 积极 要求 社会变 革 的孙 中山开 始革命 。 1 9 8 5年 1 1月 。孙 中山领导的广州起 义 因事泄而未及 爆发 就被清 政府 镇压 了。 孙中 山也因此被清政府通缉 ,不得不东
三权分立和司法独立思想的传播作 出了
很大贡献 ,并将 传 统 的民本 思想 与之 相结合 ,上书变法强烈要求实行三权分 立。清政府也认识到其与中国传统 司法 与行政不分体制相较之优越性 ,而将实 行司法独立作 为修律 中变革司法制度 的
一
是 以其 所创 制 的 “ 五 权分 立 ”或 “ 五 权宪政” 理论 为基础 的。 “ 五权 分立 ”
早在 2 0世纪 8 O年代 ,孙 中山就在
英 国伦 敦 的 《 东 亚季 刊 》 杂 志上 发表
法修律 。
孙 中 山作 为 资 产 阶 级 革 命 民 主 派 ,
一
了一篇题 为 《 中国之 司法改革》 ( J u d i —
c i a l R e f o r m i n C h i n a ) 的论 文 。 在 文 中 , 孙 中 山 开 门见 山地 指 出 : “ 在 今 日中 国 的 社会 生 活部 门 中 ,也 许 没 有 什 么部 门 比司 法 制 度一 如果 能称 之 为 制 度 的 话 一
政 机 关 、立 法机 关 和 任 何个 人 的 干涉 。 司法 独 立 思 想 源 于 1 8世 纪 法 国 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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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独立-摘要司法独立是西方国家乃至世界大多数国家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
我国现行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1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但其在司法实践中,真正意义上的司法独立或者审判独立在世界任何一个角落都未实现。
本文将从司法独立的历史渊源入手,论述了司法独立的渊源、发展、司法独立的内涵,以及我国目前司法独立的状况,最后将从给出对策落笔。
关键字:司法,司法独立,审判独立,法院,法官On Judicial independenceWei Xiang-mingAbstractThe judicial independence is one of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the judicial system of most countries in western countries and even world. Judicial independence is the guarantee of just judicial system. Ar ticle 126 of current constitution of our country stipulates: “the people’s court administers justice independently according to the legal provisions,is free from any inference by administrative organ,public organization and individual ”,article 131 stip ulates: “ 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 exercises the right of procuratorial work independently according to the legal provisions,is free from any inference by administrative organ,public organization and individual ”. But the fact is not like this . This text will proceed with historical origin of the judicial independence,describe the intension of the origin,development,judicial independence of the judicial independence,and the state of the judicial independence at present of our country,will start to write or draw from the countermeasure of providing finally.Key Words: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Judicial Independence,Independence of Adjudication,court,Judge目录一司法独立的历史渊源....................................................................................... 1二司法独立的内涵 (3)(一)司法独立的概念..........................................................................................3(二)司法独立的层次.......................................................................................51.司法权独立.............................................................................................52.法院独立 (53).法官独立.................................................................................... (5)(三)司法独立的因素..........................................................................................61.司法独立的主体........................................................................... (62).司法独立的对象.............................................................................. .........73.司法独立的内容........................................................................... (7)(四)我国的司法独立与资本主义国家的司法独立......................................................7三我国司法独立的现状..........................................................................................9(一)法院独立方面..........................................................................................91. 司法机构的地方化....................................................................................92. 司法的行政化 (10)(二)法官独立方面...................................................... ................................. 111. 法官的权能保障缺乏.................................................................. ............11 2. 法官的职业保障的缺乏....................................... ...... ........................... 11四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独立的模式.................................................................. 12(一)司法机关的外部独立(即法院的独立).........................................................12 1.独立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 ............122.法院系统之间,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 (13)(二)司法机关的内部独立(法官独立)…………………………………………………131.司法人员独立办案与司法机关内部行政人员的关系……………………… ………132.法官独立办案与审判委员会的关系……………………………………………………14(三)司法人员自身素质的提高………………………………………………………………141.对法官职业道德素质的要求…………………………………………………… ……152.专业素质要求方面……………………………………………………………… ……15致谢…………………………………………………………………………………………… ……16参考文献………………………………………………………………………………………… …17一司法独立的历史渊源司法独立机制早在中世纪(12世纪)就开始形成。
司法权逐步摆脱国王的控制,国王把他的司法权逐步转交给各种法庭;此时的司法独立主要是指司法与行政的分离,司法权摆脱行政权的支配而获得相对独立的地位,法官独立于国王以便保持司法的客观公正性。
近代司法独立原则,追本溯源,是西方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提出来的。
17世纪英国著名哲学家哈林顿在其著作《大洋国》中,提出过司法独立的概念,但其没有作系统地论述。
英国著名哲学家和政治家约翰•洛克在其名著《政府论》中,集中地阐述了法治原则和分权原则。
他主张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分别由不同机关行使。
但是,此时还没有人明确地提出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分立。
而第一次系统阐述三权分立原则和明确提出司法独立理论的,是法国著名法学家孟德斯鸠。
孟德斯鸠认为:为了保障人民在法律下的自由,必须对权力进行限制和制衡。
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并由三个机关分别掌握和行使,彼此分立。
因为自由只有在国家权力不被滥用的时候才存在。
”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 他进一步阐述道:“每一个国家都有三种权力:(1)立法权力;(2)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3)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
”“依据第三种权力,他们惩罚犯罪或裁决私人讼争。
我们将称后者为司法权力。
”他说:“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
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
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
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便都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