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司法独立的论文
论司法独立及其实现
论司法独立及其实现【摘要】司法独立是一个国家法治体系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本文从司法独立的重要性、内涵、实现途径、现状和面临的挑战等方面进行了探讨。
司法独立的实现,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和保障体系,保障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在现实中,司法独立常常受到政治、经济等因素的干扰和影响,面临着很多挑战。
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司法独立的法律保障和监督机制,实现司法独立的目标。
维护司法独立,不仅是为了保障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更是为了建设一个公正、公平的社会秩序。
司法独立的实现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各方共同努力,为构建一个法治社会而奋斗。
【关键词】司法独立、重要性、内涵、途径、现状、挑战、引言、结论1. 引言1.1 引言司法独立是现代社会中一个至关重要的议题,它涉及到司法公正、政府权力制衡和人权保障等多个方面。
在一个拥有司法独立的社会,法院和法官应当独立于政府或其他行政机构的干涉,其判决应当只受法律的约束,而不受外部势力的干扰。
司法独立的保障不仅是司法制度本身的要求,更是保障公民权利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
随着全球化和信息化的发展,司法独立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只有在一个具有真正司法独立的国家,民众才能获得公正的审判,政府才能得到有效的监督,社会才能实现公平和正义。
实现司法独立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关键一环。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深入探讨司法独立的内涵和实现途径,同时了解司法独立面临的挑战和现状,为建设一个更加公正和法治的社会做出贡献。
2. 正文2.1 司法独立的重要性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石,其重要性不可忽视。
司法独立的确立,保障了司法机关能够独立于其他政治力量的干预,维护了法律权威和公正性,确保了人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司法独立保证了公民的司法平等权利,避免了司法权力的滥用和歧视。
司法独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保障,只有司法独立才能保证判决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司法独立有助于打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法治和稳定。
浅谈司法独立的若干问题_ (4)
第五部分还要解决的几个问题一、司法独立的实现,重要的是要在实践中具体落实我国的现行宪法虽然在法律条文上规定允许司法独立的存在,但在宪法上有司法独立之名,并不等于在实践中有司法独立之实。
我们讲法治讲了这么多年,在实践中要真正实现依法治国还有许多事情要做,道路还很漫长。
目前,对司法独立问题仅限于在理论层面的探讨,不进入实践程序,也仅仅是“漂亮的宣言”。
因此,大家要齐心协力推进司法独立的进程。
法学家们要联名上书向国家进行呼吁,学者们要抓住干预司法公正的重大、典型案件在媒体上广泛论证和宣传司法独立重要性。
另一方面,国家要成立专门机构对有关专家关于司法独立的构想进行研究、整合,吸收合理成分,丰富宪法中规定的关于司法独立的内容,在专门法里细化具体条款,并尽快付诸实际应用。
二、鼓励大众传媒加强对司法典型案件的报道有人反对媒体对司法进行监督,认为媒体的评价是具有很大的主观性的,有时是正确的,有时却是错误的,这就可能出现“媒体审判”的恶果。
司法机关迫于媒体和大众的压力就有可能不依照法律和案件的事实去审判。
媒体监督和司法独立之间的冲突和衡平已经引起了学者和司法界的关注。
应该承认,不少传媒热衷于对一些法院未审理的案件的报道,在报道时丝毫不顾及所使用的语言,无所顾及地使用煽情的和各种带有倾向性的话语,等等。
对这种情况,笔者不认为这就是“法官不得不以民愤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如果以此为据导致法官趋利倾向的话,那就说明法官的“法律精神”的图腾还没有建立起来,法的权威意识还没有形成,法官本身的素质与司法的需要还有距离。
鼓励大众媒体对司法典型案件进行报道,符合我国宪法的要求,亦即“法院审理案件……一律公开进行”的精神(宪法第三章第七节第一百二十五条)。
大众传媒可以增强公众的法律知识和法治观念,构成对司法的有效监督。
从国际情况看,任何国家的司法独立都不能摆脱新闻监督。
我国的司法机关目前还不具备张志铭教授所说的足够的“自我净化”能力和“社会认同”,笔者反倒认为,在相对封闭、神秘的司法审判领域,加强新闻监督确是减少司法腐败的一个有效途径。
论司法权的独立与制约独
论司法权的独立与制约论文摘要:本文主要分析了司法权的独立和司法权的制约的基本内容。
通过考查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情况,笔者详细分析了确保司法权独立的意义和措施、制约司法权的意义和措施以及二者之间的关系。
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在法律指导下的司法权独立与制约并不矛盾,司法权的独立旨在防止立法权、行政权和不当人情关系影响司法权公正行使;司法权的制约旨在防止司法权被恣意行使,二者有机结合是司法公正的坚实基础。
关键词:司法权的独立司法权的制约法律作为社会和国家普遍遵从的规范,调整着社会关系和人的行为。
法律发挥这一作用的方式通常有两种:一种是公民自觉遵守法律,适用法律解决相互之间的纠纷,包括协商、调解和仲裁;另一种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适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即司法权的行使。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社会关系也呈现出多样性的特征,司法权的行使在解决社会矛盾中的作用曰益突出。
因为司法权的行使必须遵循严密的程序制度,有公开明确的法律作依据,司法权的行使结果能充分体现正义的价值,使得司法成为各种社会纠纷普遍的解决方式,是整个权利救济的最后保障。
然而,在现实中,我国的司法权的行使并不能完全按照理论上所设计的或法律上所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行使。
由于认识和体制上的原因,司法权的行使受到来自国家、社会各个行业包括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方方面面的干涉和阻挠,这些干涉者为自身利益随意插手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严重违背宪法规定,阻挠案件的公正处理,歪曲社会正义,破坏了司法机关的公正形象。
因此,在法治进程中,维护司法权的公正行使是使社会行为规则最终确立并被普遍遵守的关键。
维护司法权的公正行使当首先保证司法权的独立行使。
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
司法权独立是指司法机关独立于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司法机关行使其职权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指出:“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实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浅论司法独立
浅论司法独立【摘要】树立司法独立的观念,确立司法独立的原则在我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把司法独立作为追求的价值目标,是我们从现在开始就应当努力做的工作。
司法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的重要手段。
司法独立更多地是一种价值观,是一种价值目标。
【关键词】司法司法独立司法独立价值一、司法的涵义“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类似的法谚在最近的十几年间已逐渐为人们所耳熟能详。
依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司法有别于立法及行政,是“处罚犯罪或裁决私人争讼”的权力,性质上属于纯粹的法律作用,而非政治作用。
但是,随着时代的变迁和历史的发展,现代意义上的司法已经发生变化。
在很多国家,普遍的观点认为:司法、司法权和司法机关既不同于立法、立法权和立法机关,也不同于行政、行政权和行政机关。
司法机关就是审判机关或法院,司法权即审判权或法院的职权,司法即审判。
在我国,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我认为司法即法的适用,是法律实施的一种方式,是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
司法的本质是对争议双方的裁断,这就意味着,司法应当在争议双方之间保持一种中立的、超然的第三方立场。
德沃金在《法律帝国》一书中说过的“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的论断是极其精炼的表达。
司法是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实施法律的专门活动,具有国家权威性: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国家强制性;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及合法性;同时司法还必须有表明法的运用结果的法律文书。
因此,司法对实现立法目的,发挥法律的功能有着重要意义。
二、司法独立的理解自然法学派追求的是一种自然的理性。
司法的过程也是一种追求理性的过程,它追求的理性就是“公平”,“正义”。
虽然永恒的正义,永恒的公平是不存在的,但是具体的正义,公平标准的实现,可以通过一个大家公认的机关给予定位和确认,并被大家所接受。
浅谈对我国司法独立问题的几点思考
浅谈对我国司法独立问题的几点思考[论文关键词]法院司法制度司法改革[论文摘要]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条件,这不仅是法律本身的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基本要求。
本文分析、探讨了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对实行司法独立提出了几点思考。
党的十六大进一步明确了“依法制国”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基本方略。
使我们更清醒认识到,实现社会公正,保证法律得以正确实施,这不仅是法律本身的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基本要求。
为此,为了加快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推进司法独立原则的实施和制度落实,必须尽快打破、建立在“一府二院”基本模式中的四级法院体制,理顺现行司法体制,完善各种制约,监督机制,以此推动司法改革。
一、我国司法独立存在的问题(一)司法机关不能独立行使司法权在我国现行宪政体制中,一府二院是职能不同、地位平等的国家机构,宪法对法院的职责规定为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但在现实中并非如此。
中国司法机关在很大程度上形成了对行政机关的依附关系。
法院在人、财、物方面一直由行政机关管理和支配,它的组织关系、福利待遇、物质准备、办案经费都要由地方政府负责。
在许多地方司法机关常要把实际行政目标、保障行政权放在首位,有权的部门直接干预案件审判,耍求法院照顾本地的当事人,实行地方保护主义,长此以往,法院动员可能胜诉的原告撤诉案件的现象不是罕事。
同时,滥用审判权、徇私枉法的现象时有发生。
(二)人大对法院的监督缺乏规范性人大作为国家的权力机关对法院进行监督是有宪法依据的。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接受人大监督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前提。
但在强调人大监督作用的同时也应看到它不完善的监督方式所带来的弊端。
目前人大对法院实施的个案监督,针对的是当前司法机关司法不公正和司法腐败。
由于没有明确的监督范围、内容和程序,使人大对司法的监督处于无序状态,无形中一种不稳定的因素影响着司法制度的实施,致使个别本来在最高法院已败诉的案件,通过人大组织再度翻案,法院不得不反复审理,最高法院的判决长时间得不到执行。
论司法独立
封面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司法的独立成为了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的突破口。
司法的独立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是我国司法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由之路。
随着我国司法制度的完善,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司法独立终会实现。
本文分析了我国司法独立的现状、影响司法独立的因素、司法不独立带来的负面影响,从理论上对司法独立工作提出自己的相关思考。
关键词:司法独立;影响因素;司法不独立;负面影响IAbstract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market economy, the quickening of the legal process, the deepening of judicial reform, judicial independence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breakthrough of the judicial reform, judicial independence is the core of the separation of powers, is an important principle to realize judicial justice. Judicial independence is the development trend of China's judicial system, is to realize the route one must take justice, is the key link of the rule of law, with the improvement of our judicial system, the process of rule by law is speeding up, the independence of the judiciary will be realized in the end.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China's judicial independence, judicial independence, the influence factors of judicial independence brought negative effect, put forward the related thinking about judicial independence from theory.Keywords: The independence of the judiciary; influencing factors; judicial independence; negative effectsII目录1.绪论 (1)1.1 从三权分立看司法独立 (1)1.2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 (1)1.3我国司法独立的背景 (2)1.4本文的研究内容、思路及方法 (3)2.司法独立的内涵 (3)2.1司法独立的含义及内容 (3)2.2司法独立的意义 (4)3.影响司法独立的因素 (4)3.1影响司法独立的外部因素 (4)3.1.1司法独立与党的领导 (5)3.1.2司法独立与地方政府 (5)3.1.3司法独立与其他外部因素 (5)3.2影响司法独立的内部因素 (6)3.2.1上下级司法机关之间的影响 (6)3.2.2法院内部审委会对合议庭的影响 (6)3.2.3法官自身的影响 (7)4.司法不独立的负面影响 (7)4.1个案监督,司法受制 (7)4.2地方保护主义盛行 (7)4.3司法的不公正 (8)4.4民间冤情得不到救济 (8)4.5司法权的外部依赖性 (8)5.对司法独立的思考 (9)5.1加强完善党的领导,促进司法独立 (9)5.2改革司法的人事、财政制度,杜绝地方保护主义 (9)5.3提高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素质与操守,切实保证司法公正 (10)5.4完善司法机关内部独立机制 (10)5.5加强法制的宣传与推广力度,从思想上保证司法独立 (11)5.6加强司法独立的监督,成立一个司法独立委员会 (11)6.结论 (12)谢辞 (13)参考文献 (14)III论司法独立1绪论1.1从三权分立看司法独立司法独立原则是建立在资本主义“三权分立”的国家学说之上的,它是西方国家政治体制的一项宪政原则。
浅谈我国的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
浅谈我国的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1. 引言1.1 我国司法独立的重要性我国司法独立的重要性体现在保障公民权利和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促进法治政府和社会稳定等方面。
司法独立是保障公民权利和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司法独立意味着法官可以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政治干预和非法干涉,能够依法公正裁判,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司法独立是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保证。
只有在司法独立的环境下,法院才能公正、独立、权威地行使审判权,确保司法不受其他权力的操纵和干涉,保障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司法独立是促进法治政府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司法独立能够有效地制约和监督政府的权力行使,防止政府滥用权力或侵犯公民权利,推动政府依法行政和维护社会稳定。
我国司法独立的建设对于促进法治建设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1.2 司法监督的必要性司法监督是维护司法公正、确保司法权力行使符合法律规定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障人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必要措施。
在我国,司法监督的实施对于确保司法独立、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监督可以有效防止司法人员滥用职权、保障司法公正,同时能够提高司法机关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增强社会对司法的信任。
通过建立健全的司法监督机制、加强对司法行为的监督和评估,可以有效减少司法腐败、提高司法效率,进一步推动司法改革,保障公民的司法权利。
司法监督的必要性不仅体现在维护国家法制和司法公正的角度,同时也体现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国家发展的战略高度。
要加强司法监督,建立健全的监督体系,促进司法公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目标。
2. 正文2.1 司法独立的实践困境司法独立是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和裁判权的重要保障,但在现实中却面临着诸多困境。
一些地方性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能受到地方政府的影响,导致司法独立受到侵犯。
司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有些法官和检察官可能受到腐败或其他非法因素的影响,影响了司法独立的实践。
一些法院可能在审理案件时存在不公正的现象,导致司法独立的权威受到质疑。
浅谈我国的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
浅谈我国的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摘要】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在我国司法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在维护司法公正和保障公民权利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文章从引言部分介绍了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的概念和重要性。
接着在正文部分分析了我国司法独立的现状和挑战,以及司法监督的形式、作用和不足之处。
最后在结论部分提出了加强司法独立措施、完善司法监督机制和提高司法公正性的建议。
通过本文的论述,可以更加深入了解我国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的现状和问题,并为未来的司法改革提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司法独立、司法监督、现状、挑战、形式、作用、不足、加强措施、完善机制、司法公正性。
1. 引言1.1 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的重要性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在我国的司法体系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司法独立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不受其他行政机关、个人或组织的干涉和影响,只根据法律和事实作出裁决的独立性。
而司法监督则是指通过一定的机制和程序对司法机关的权力行使进行监督和制约,确保司法公正和合法。
这两者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是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途径。
只有司法机关独立自主的行使审判权,才能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通过司法监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可以防止司法机关滥用职权,确保司法机关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和妥善性。
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司法独立的实现可以有效减少司法不公和腐败现象的发生,提高司法判决的公信力和可信度。
而司法监督则可以监督司法机关是否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司法机关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在我国司法体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只有通过加强司法独立,完善司法监督机制,提高司法公正性,才能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正义。
1.2 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的定义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是保障司法公正、促进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立法机关或者社会团体的干涉。
论司法独立及其实现
论司法独立及其实现第一篇:论司法独立及其实现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余松林【内容提要】建立法治社会,实现依法治国的伟大目标,离不开司法机关的独立执法。
如何实现司法独立已成为社会关注的一大热点问题。
本文从影响司法独立的外部关系、内部关系以及法官的身份、经济地位、素质等方面入手。
着重分析了各种关系的内在联系及现行司法体制的弊端,同时也结合我国的司法体制现状提出了笔者个人建议,以期引起大家的思考。
【关键词】司法独立实现司法是维护个人权利的最后一道屏障,它不仅关系到人的权利能否实现,而且更是人们的理念的保障。
自然法学派追求的是一种自然的理性,而司法过程也是一种追求理性的过程,它追求的理性就是“公平”、“正义”。
虽然永恒的正义是不存在的,但是具体正义的标准的实现,只有通过一个大家公认的机关给予定位,才能为大家能接受。
而这个机关就是司法机关。
司法机关只有独立才能行使这项职权,那么究竟什么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司法独立呢?一、司法独立的涵义司法独立一词通常在两种意义上使用:一是结构意义上,是指司法机关独立于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因此司法独立是一种“国家权力的结构原则”;二是程序意义上,司法独立的意旨是在司法过程中保障法官司法以维护程序正当性和结果正确性,因此也被称为“技术性的司法规则。
”由此,我们可以用一个较为概括的概念——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依据法律事实,依照法律的规定对案件作出公正的判决。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建立在计划经济基础上的司法体制早已无法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
对此,国家最高层领导也有了相当认识,提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而笔者以为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在于司法独立,要实现司法独立,就必须对影响司法独立的种种关系有清醒的认识。
二、影响司法独立的外部关系(一)司法独立与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
论当代中国政体下的司法独立
论当代中国政体下的司法独立论当代中国政体下的司法独立摘要: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公民自由的保证,在迈向法治的中国,实现司法独立,是建立民主宪政不可回避的历史任务。
关键词:宪政体制;司法独立;法官独立—个国家的司法是否独立以及独立程度如何,是一个国家法治状况和司法现代化的重要标志。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建立在计划经济基础上的司法体制早已无法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
中国要实现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民主宪政,必须推进以实现司法独立为重点的司法体制改革。
一、为何要实现司法独立经过改革开放二十多年的努力,我国司法工作取得了巨大成绩。
但目前各种司法不公、腐败的现象仍存在,正如江泽民同志所说“官吏的腐败、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是滋生和助长其他腐败的重要原因”。
究其原因,有社会风气和法官素质的因素,但主要在于司法没有真正独立。
在此,笔者结合司法独立的实质,具体探讨建立社会主义民主宪政国家为什么要实现司法独立。
第一,是市场经济的呼唤和要求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当地位平等的市场主体间发生纠纷诉诸司法裁判时,必然要求裁判者以中立的立场,对纠纷做出公正的处理,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规则和秩序。
若司法不能保持公正,裁判难免不公平;要实现司法公正,就必须司法独立。
故要公正司法,就须居中裁判;要居中裁判,就意味着得独立司法,不受法外各种社会因素所左右或干扰。
司法手段的这种地位和使命决定了司法制度的本质应是公正的。
公正司法是秩序的保障,也是我们建立和改革司法制度的初衷和最高目标。
第二,是法官的强烈呼声现行司法体制受制于人的因素太多,难以实现真正的独立审判。
虽然大多数机关、团体和个人并不能直接影响法官,但法院内部的各审判庭与审判委员会、院长、庭长与审判人员的行政、业务关系不分泾渭,且法院外部势力也可通过影响院长或庭长间接影响法官,使法官们常处于要么秉公办案而被“合法地”报复,要么违心办案而保住“乌纱帽'的两难境地。
论司法独立
论司法独立摘要:司法独立,是司法机关在运用司法权的活动中,为了解决和处理案件争议时应当根据法律的要求,在法律赋予的职责范围内,充分而且是义不容辞的承担起这种神圣而又不可推卸的义务。
司法独立的必要性可由其性质和特点体现,并且其实现有着极其深远的意义。
关键字:司法权特点公正意义司法独立是西方国家司法制度的第一大特点,主张司法权必须同行政权和立法权分立,非经司法机关,非经正当司法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司法独立理念与启蒙思想家的权力分立理论和司法职能的中立地位直接相关,与民主政治的内涵密不可分。
因此,尽管我国宪法确立了“独立审判”的原则,绝大多数人也不会反对司法独立理念,但司法独立原则在我国的实现程度并不理想,干扰司法独立的情况还时有发生。
这并非完全因为干扰独立审判者素质不高,也不能简单以“司法环境不佳”以蔽之。
关于司法权的性质,法国学者托克维尔在论述的美国司法权时,指出司法权有三个特征:第一特征,表现在所有国家都是对案件进行裁判。
要使法院发挥作用,就得有争讼的案件。
要使法官进行裁判,就得有提交审理的诉讼案件。
因此,只要没有依法提出诉讼的案件,司法权便没有用武之地。
司法权存在那里,但可能不被行使。
在法官审理一个案件而指责与此案件有关的法律时,他只是扩大了自己的职权范围,而不是越出了这个范围,因为在审理案件之前,他一定要对该项法律进行一定的判断。
但在法官开始审理案件之前就对法律说三道四,那他就完全是越权,侵犯了立法权。
第二个特征,是审理私人案件,而不能对全国的一般原则进行宣判。
在法官判决某一私人案件,由于他坚信某一一般原则的一切推论都有毛病而认为它无效并加以破坏时,他并没有越出应有的职权范围。
但是,在法官直接指责一般原则或没有待审的私人案件而破坏一般原则时,他就越出了所有国家都同意应予限制的法官的职权范围,因为他擅自取得了比一般官员更重要而且或许是更有用的权限,但他却因此不再是司法权的代表。
论司法独立[1]法学理论论文(1)
论司法独立[1]法学理论论文(1)内容提要:司法独立是法治社会的内在要求,对保证司法裁判的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满足社会成员对效益的需求具有重要的意义。
司法独立是司法改革的中心环节,要求围绕这一中心进行必要的制度重构。
司法独立和对司法的监督不存在根本性的对立,两者的出发点都是要实现司法程序和实体的公正,在坚持司法独立的前提下完善对司法的监督是处理好两者关系必须遵循的原则。
论文关键词:司法独立制度构建司法监督随着当代中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司法改革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
在这一项庞大而又复杂的司法工程当中,司法独立无疑是能够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突破口。
虽然我国早已确立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有人称之为“中国特色的司法独立”,但日渐加快的社会民主化、国家法治化进程使这司法独立的种种不足暴露无遗。
建立完备的制度来保障司法真正独立已经迫在眉睫。
一司法独立的含义概述对司法独立含义的理解,关系着司法独立原则的贯彻,而要全面正确地理解司法独立,必须知道什么是司法。
在其他国家,普遍的观点认为,司法、司法权和司法机关既不同于立法、立法权和立法机关,也有别于行政、行政权和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即审判机关或法院,司法权即审判权或法院的职权,司法即审判。
例如,美国《联邦宪法》第3条第1款规定:“合众国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国会随时制定与设立的下级法院。
” 日本《宪法》第76条第1款规定:“一切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由法律设置的下级法院。
” 正因为如此,司法独立也称为审判独立。
我国学术界一般认为,司法机关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司法机关指法院或国家审判机关,但对广义的司法机关的范围认识却不统一,主要有三种不同的理解:第一种认为除法院外,还包括检察机关;第二种认为行使国家审判权、检察权和管理司法行政工作的机关都是司法机关;第三种认为除了第二种观点以外,还包括公安机关。
综观我国高等院校中的所有法学教材,一致认为中国法中的司法权既包括审判权,也包括检察权,我国的司法体制也体现了这一点,称法院、检察院为司法机关,这在中国是约定俗成的。
浅谈司法独立相关论文
浅谈司法独立相关论文法独立,虽然在西方世界是一个比较成熟的理论和法治原则,也被许多西方国家所确认和践行,甚至今天也已经被一些社会主义国家所认可和遵从。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司法独立相关论文,供大家参考。
司法独立相关论文范文一:浅谈我国的司法独立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越来越注重通过要求司法的公正和现代化,以期实现社会治理方式的合理化和科学化,其中司法独立是一个不容回避的课题,对此,国家也提出要“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的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随着人们追求法治社会意识的不断增强,进而推进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创新,制约司法独立的各种问题必将最终解决,真正的司法独立体制必将确立。
一、司法独立的涵义和我对司法独立现状的认识及如何实现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一词通常在两种意义上使用,一是结构意义上,是指司法机关独立于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因此,司法独立是一种“国家权力的结构原则”;二是程序意义上,司法独立的意旨是在司法程序中保障法官司法权以维护程序正当性和结果正确性,因此也系“技术性的司法规则”。
不过这两种意义联系紧密:前者是后者的保障,而后者乃前者的意义和价值之所在。
由此出发,采用一个较为概括性的概念;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独立于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司法机关行使其职权时,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虽然司法独立作为一项宪政原则与司法原则,为现代法治国家普遍承认和确立,但鉴于各个国家的政治、历史、文化和社会背景不同,很难给出一个可以普遍使用的标准。
即使是我国学者,对于司法独立的涵义,从不同的角度出发也会得出不同的理解。
有人理解为:司法独立指结构上的独立与程序上的独立。
有人理解为,司法独立是审判权独立与法官独立,有人理解为:司法独立指对当事人独立,职能独立,机构独立和内部独立。
也有人理解为:司法独立指司法权的独立,司法主体的独立,司法行为的独立和司法责任的独立。
还有人理解为:司法独立指司法机关的外部独立与内部独立,尽管各家的理解角度不同,但其基本点是一致的:即司法独立不仅包括法院的独立,还包括法官的独立和法院内部的独立。
浅谈司法独立的若干问题_ (3)
第四部分司法独立的主体及对策司法独立的主体问题是司法独立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有的学者从权力的角度提出司法权的独立,有的学者从实施主体的角度提出司法机关的独立,其实,仅仅强调任何单一的因素是无法包容整个司法独立的,也是无法支撑司法独立这个制度构架的。
笔者认为仅仅强调“司法机关独立”的“一元说”也好,强调“司法权和司法机关独立”的“二元说”也好,强调“司法权、司法机关、法官独立”的“三元说”也好,都没有真正找准司法独立的支点。
因为司法要独立,必须有人,有机关去独立地行使这个司法权,必须有司法财政和司法人才选用的独立做基础(否则司法机关、法官怎么去独立行使司法权,能独立行使得通吗)。
因此,笔者的观点是:只有构成“司法资源”的司法机关、司法权、司法官员、司法财政,司法人才“五个要素”实现独立后,才会真正实现司法独立①。
其中司法权是支柱、法官是关键、司法财政,司法人才选用是基础,司法机关是载体。
一、司法权的独立(一)现状在我国,由于建国以来对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长期没有予以重视,否定法律,轻视法制,以党代政,以言代法,有法不依的做法,在很多同志身上已经成为习惯;认为政策就是法律,有了政策可以不要法律等思想,在一些人中曾经相当流行。
二十年前,针对某电视剧描写一个地方官员气急败坏地质问司法机关“我大还是法大”的一句台词,曾经流行过一个热门话题就出“到底是权大还是法大”的问题,可见当时社会确实较为普遍地存在“权比法大”或“官比法大”的认识。
即使是现在,这方面的问题也不是绝无仅有。
到一些偏远地区或落后地区问问群众,到广大的农村去问问群众,可能为数相当多的人会说“权大”或“官大”。
正因为较普遍地存在这种现象,所以很多案件被当事人争取到有利于自己一方的本地法院审理。
如湖南1999年“北京5青年购买彩票商家拒不兑奖案”,这样一个事实简单,责任清楚,结果明显有利于中奖者的纠纷,中奖者却没敢到湖南起诉,而是在律师的指点下把管辖法院选在了北京,很是耐人寻味。
论我国司法独立保障机制的构建论文
论我国司法独立保障机制的构建论文作为一个追求司法的公正和现代化以实现依法治国方略的国家,司法独立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司法独立是克服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前提条件,建立和完善独立的司法体制,是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
本文拟就如何构建我国司法独立的保障机制作一探讨。
以下是店铺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论我国司法独立保障机制的构建相关论文。
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论我国司法独立保障机制的构建全文如下:【摘要】司法独立,是司法正义之本,是形成三权制衡的关键,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趋势。
但是,我国司法独立存在瑕疵,导致司法的公信力、认可度与权威性都逐渐弱化,阻碍了依法治国的步伐。
为了实现依法办案、杜绝司法权地方化,必须建立完善的司法独立保障机制,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保证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关键词】司法独立依法治国司法地方化法官独立司法垂直自治司法独立的涵义与价值剖析司法独立起源于三权分立理论。
三权分立理论认为,立法、行政、司法都是组成国家机器的根本要素,为了保障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与社会的长治久安,立法权力、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必须相互分立,并且三者之间应该建立起相互制约、相互制衡的国家权力体系。
从国家的角度来说,三权分立的本质就是权力的制约与平衡,即权力只能以权力加以约束。
因为“权力过分集中,权力不受制约,权力必然腐败,这是一条历史的铁的规律。
”①司法权作为审查判断之权,是三权分立的核心,司法独立是保障司法权审查判断之责公平公正的基础与前提。
因为只有司法独立,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终端评价兼具合法性、合理性与公正性,同时限制行政权的过度扩张,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与财产安全;同时,也只有司法独立,司法权才能在审理案件时展开违宪审查,以便保证宪法的权威性、至上性以及立法的公正性。
简言之,司法是法律生命之所系,司法权是维护法的价值、排除法运行障碍的“终极武器”,司法独立是司法权公正公平的前提与基础,是行政权与立法权正当行使的保障,是实行依法治国的先决条件。
浅谈我国的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
浅谈我国的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我国的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独立于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职权的权力和职责。
司法独立是维护公正和公正司法制度的基石,是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司法独立保障了公民权利的实现。
司法独立确保了法律的平等适用和公平正义的实现。
只有司法机关独立于政府部门和其他利益集团,才能保证司法决策不受政治影响,决策公正公平,对于维护公民利益和权益尤为重要。
司法独立保障了法律的正确执行。
司法独立意味着法官独立行使审判职权,不受干扰和指令。
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法律和事实,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独立的判决。
司法独立的存在可以避免法律的滥用和不当执行,保证法律的正确执行。
司法独立保障了法治社会的建设。
司法独立是法治社会的重要基石。
只有当司法机关独立于政府和其他利益集团,司法才能成为法律的守护者,才能成为有效的社会调节机制。
司法独立不仅增加了法治社会的合法性和稳定性,也提高了公众对司法制度的信任度。
司法监督是司法独立的重要保障和补充。
司法监督既包括对司法机关的内部监督,也包括对司法机关的外部监督。
司法监督旨在保证司法机关的公正、公平和高效运行,防止滥用权力、违法行为和错误判决的发生。
内部监督主要是指对司法机关内部的自我监督,包括对法官和其他司法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纪律检查,以及案例质量的检查和评估等。
内部监督可以通过建立严格的法官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考核,增加对案件审理过程的监督和质量控制,来保证司法机关的高质量和高效率运作。
外部监督主要是指对司法机关的独立审查和监督,包括对法官和其他司法工作人员的举报和投诉,以及对司法判决和裁决的复核、上诉和申诉等。
外部监督可以通过建立独立的监察机构,加强公民参与和监督机制,提高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来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的实现。
我国的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是法治社会的重要基础和保障。
司法独立保障了公民权利的实现,保障了法律的正确执行,维护了法治社会的建设。
论司法独立—杨刚
论司法独立杨刚引言近些年来司法独立在国际社会受到普遍关注,我国司法改革也在火热进行中,司法独立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建立与社会主义制度相适应的司法制度,尤其是建立中国特色的司法独立机制,真正实现司法公正成为大家翘首期待的话题。
关键词司法独立审判权独立法院独立法官独立司法独立现状及改进一、资本主义国家的司法独立司法独立作为现代司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在启蒙运动时期的思想家洛克首创的权力分立,孟德斯鸠完善的“三权分立”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
十七、十八世纪西方国家资产阶级革命运动风起云涌,资产阶级在建立政权的过程中将“三权分立”付诸了政治实践,司法权独立在与立法权、行政权分立的基础上得到了丰富和完善,成为当今的司法独立。
资本主义国家的司法机关一般仅指法院,司法独立指司法权由独立于立法权、行政权之外的法院依法行使,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干涉,也不受其他任何干涉。
德国学者将司法独立具体界定为八个方面:(1)独立于国家和社会的各种势力;(2)独立于上级官署;(3)独立于政府;(4)独立于议会;(5)独立于政党;(6)独立于新闻舆论;(7)独立于国民时尚与时好;(8)独立于自我偏好,偏见与激情。
①在西方国家的200多年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司法独立形成了其丰富的内涵。
(一)司法权独立西方资本主义政治体制下的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彼此分立,审判权由法院依法独立行使,不受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的干涉,法院与行政机关、立法机关鼎足而立。
在国家权力结构中,司法权处于不依赖、不从属,也不受立法权和行政权干涉的独立地位,三种权力不但相互分立,而且互相制约,以达到以权力约束权力。
以美国为典型的三权分立制衡在司法权独立方面表现为:(1)司法权与立法权的制衡关系。
美国司法权属于法院,立法权属于国会。
法院有权宣布国会制定的法律违反联邦宪法。
最高法院法官人数和联邦其他法院的设立,均由国会决定;国会可以通过批准对法官的任命或弹劾法官的办法,来改变法院的组成,国会和各州一起,可以用宪法修正案推翻最高法院的裁决。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论司法独立的论文
内容提要:司法独立与西方法治观念密切相关,其基本内容包括观念层面和制度层面。
司法独立不仅意味着机构与权限的独立,还意味着推理模式与程序的独特。
我国的司法独立是
引言
随着我国改革的持续进行,在我国实现司法独立,已成为社会各界和国家领导人的共识。
《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江泽民总书记在十五大报告中提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司法机关作为公平裁判者,作为“公道人”,若不能独立而不受干涉地居中裁判,何来公正可言?司法独立是
分权的政治体制,也就不可能有司法上真正的独立。
对司法独立进行这样一番历史考证,主要是为了了解这一西方社会核心的司法制度的背后所蕴含的人文背景和知识传统。
而这正是我们探讨司法独立在近代
持怀疑态度,但是可以确信的一点是,法律推理如果失去了应有的中立性,不仅司法独立会成为一句空话,甚至会重蹈人治的老路。
第四是以推理过程的充分公示保证司法活动的可监督性。
司法推理是人类理性能力在司法活动中的体现,自然应当以周密的推理和有力的论证为支撑。
评述并公开判决理由,就是要求法官具体地剖析司法过程矛盾症结之所在,透彻地阐述其据以判断事实和解释法律的基础,清晰地展示其对于法律和正义的理解,从而把具有“私人性”的推理思维公开化。
这既明辨了事理与法理,又避免了“暗箱操作”,使胜诉者倍感法律尊严,败诉者则知法服法,更为重要的是,它给社会团体和普通民众对司法审判过程实施监督提供了依据。
总的来看,法律推理的独特性正是司法独立的内在保障,因而有必要将这种独特的法律推理作为司法独立的一项重要指标。
否则,即使司法获得机构和权限上的独立,其结果也无非是行政部门多了一个分支机构。
三、我国司法独立的现实体现及其局限
(一)我国司法独立之现实体现
司法独立虽然产自资本主义但并非一定姓“资”。
它揭示的是现代法治的共同规律,因而业已成为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理应为我所用。
司法独立也并非只能适用于三权分立。
司法独立的价值主要体现在用司法权来制衡强大且易被滥用的行政权,而这种制约机制同样可适用于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我国,因为我国政体中行政权和司法权也应是彼此独立的。
可见,在
3、在
第一,法官选任的独立。
法官的选任由专门的司法委员会进行。
这个司法委员会应以法官为主,同时也可以包括党委和政府委派的官员,甚至律师界知名人士。
但它的设置和实际操作原则应该是能够保证作为法官的委员会成员发挥绝对的主导作用。
第二,法官的终身任命。
具有必要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学历、经过考核获得司法人员从业资格并具备足够司法实践经验的人,一旦经过司法委员会任命为法官,除非其触犯法律或严重违背法官职业操守,即应享有终身的法官资格。
在这方面,应该考虑使某些高级的资深法官享有和教授一样的从业权利,即可以适当地延长任职的年龄限制,而不是受同行政官员一样的限制。
法律应该明确规定各级法官得以从事司法工作的最高年限或退休年龄。
第三,法官不可任意移调,不可撤职、免职。
法官不可以轻易地被调离其既定职位,更不可以轻易地被调换职位。
如法官通常情况下不应该转换为检察官,同样,通常情况下检察
官也不可以转换为法官。
应该指出的是:从司法活动的基本准则上讲,每个法官都必须以其司法活动独立地对法律负责。
换句话说,一个法官的失职或违法行为,并不构成其他法官,包括其所在司法机构上级法官的失职或辞职的依据。
当然,这个原则的实现必须以司法的完全独立,包括司法的内部独立和外部独立为前提。
第四,法官的稳定的、有法律予以保障的薪俸。
法官的薪水由法律加以确认,任何情况下,法官的薪水都应该予以保障。
否则,法官可以诉诸法律程序请求其应该获得的薪水。
此外,任何级别的法官退休之后,其薪金待遇应原则上不变。
第五,法官依法审判不受任何行政、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这是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我国法官法第八条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其实,这一宪定原则的实质或核心思想就是审判的独立。
可以说,司法独立的核心内容或基点是法官的独立,而法官独立的直接效果就是审判独立,后者则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根本前提。
没有法官的独立,审判独立就无从谈起,而如果审判独立不能独立,司法独立就失去了其根本内容和基本价值。
正因如此,《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才明确要求法官强化审判独立的意识,即能够积极主动地创造条件,争取条件来实现审判独立。
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