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国资委直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国资委机关考勤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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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国资委机关考勤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皖国资人教[2009]3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国资委机关考勤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皖国资人教〔2009〕3号)各处室局:为进一步规范机关工作秩序,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现将《省国资委机关考勤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省国资委机关考勤工作暂行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机关工作秩序,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委机关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工作纪律(一)机关工作人员应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不无故缺勤。
(二)上班时间应坚守岗位,专心工作。
因事需暂离岗位,应报告处室负责人。
(三)委机关召开的会议和组织的集体活动,应按要求准时参加。
二、考勤(一)委机关考勤工作由人事教育处负责组织实施。
各处室局确定一名兼职考勤员负责考勤登记,考勤员须认真填写考勤登记表,每月对考勤情况进行一次汇总。
(二)处室局当月考勤登记表由处室局领导签字后,于次月3日前(遇节假日顺延)送人事教育处。
(三)人事教育处与相关处室局将不定期对工作人员出勤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请(休)假审批工作人员请(休)假,须填写《请(休)假审批表》并履行相关报批手续。
(一)病、事假科以下工作人员事假3天以上、病假7天以内的,由处室局主要负责人审批,报人事教育处备案;事假5天以上、病假14天以内的,经处室局主要负责人同意,由人事教育处审批;事假6天、病假15天以上的,经处室局主要负责人同意,由人事教育处报分管领导或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审批。
病假应提供医院病休证明。
处级干部事假1天以上、病假3天以上的,须报分管领导或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批准,并报人事教育处备案。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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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2.28•【字号】•【施行日期】2012.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经营机制转换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属企业、委直属企业:为加强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发挥内部审计在促进企业加强内部管理、防范经营风险、提高经济效益方面的作用,根据《安徽省内部审计条例》、《省属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制订了《省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已经省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2年12月28日省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省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发挥内部审计在促进单位加强内部管理、防范经营风险、提高经济效益方面的作用,根据《安徽省内部审计条例》、《省属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考核评比范围(一)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
(二)省属企业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有关人员。
第三条考核评比方法(一)省国资委统一组织省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年度考核评比,以日常考核与年终考评相结合的原则评选出省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二)对省属企业考核评比采用计分制,总分100分。
省国资委依据单位考核评分标准,对省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打分,按得分高低排序,排名前6名的单位确定为省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先进单位。
(三)对个人考核评比采用评议与单位评分相结合方式。
省国资委依据个人考核评议标准,结合单位考核评分结果,评选出内部审计工作先进个人。
(四)内部审计制度执行混乱,造成重大影响的或造成重大资产损失的,取消评比资格。
第四条单位考核评比内容主要包括省属企业内部审计的组织机构、基础建设、工作质量,以及执行省国资委安排的各项审计工作情况四个方面。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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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属企业:《安徽省省属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9月18日省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00八年十月八日安徽省省属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促进省属企业规范财务会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有效防范经营风险,依据《会计法》、《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比照《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属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总会计师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在省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分工负责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工作,并按照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通过一定程序被任命(或者聘任)为总会计师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应当按规定建立和完善总会计师管理制度,明确总会计师的工作权限与责任,加强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国资委依法对省属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职位设置第六条省属企业及其符合条件的各级子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配备符合条件的总会计师有效履行工作职责。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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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6.29•【字号】皖国资评价[2006]109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国资评价〔2006〕109号)各省属企业:《安徽省省属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5月25日安徽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九日安徽省省属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监管的省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规范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保障企业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安徽省内部审计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内部审计,是指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本企业及子企业(单位)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建设项目或者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工作。
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照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认真做好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规行为,检查内部控制程序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8846a0311a6f524ccbff121dd36a32d7375c7d8.png)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7.29•【字号】皖国资考核[2008]105号•【施行日期】2008.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国资考核〔2008〕105号)各省属企业:《安徽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已经修订并经省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安徽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皖国资考核〔2005〕152号)同时作废。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九日安徽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省属企业负责人(以下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由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
第三条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法考核原则。
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二)分类考核原则。
按照企业所处的行业、资产经营的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三)考核与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原则。
按照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属国有独资控股公司外部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属国有独资控股公司外部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f9005f3112de2bd960590c69ec3d5bbfd0ada95.png)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属国有独资控股公司外部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5.07•【字号】皖国资企干[2012]87号•【施行日期】2012.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属国有独资控股公司外部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国资企干〔2012〕87号)各省属企业:《安徽省属国有独资(控股)公司外部董事管理暂行办法》业经省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安徽省属国有独资(控股)公司外部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防止内部人控制,促进省属企业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省属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外部董事是指省国资委依法聘用的、由非任职公司员工担任的董事。
第四条外部董事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出资人认可;(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三)权利义务和责任统一,激励与约束并重;(四)依法规范管理。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五条外部董事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好,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了解任职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知识,具有较强的决策能力、风险防范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
(三)具有5年以上大型企业高级管理岗位任职经历,或有大中型企业工作经历且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法律、经济(金融、资本运营)等某一方面的专长,且履职记录良好。
(四)一般应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五)初次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3周岁,最高任职年龄为66周岁。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6018238492fb4daa58da0116c175f0e7cd11927.png)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1.09•【字号】皖国资预算[2006]201号•【施行日期】2006.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财务制度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国资预算[2006]201号)各省属企业:《安徽省省属企业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国资委主任办公会第14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九日安徽省省属企业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加强企业经营预算管理,提高企业国有资本运行效率,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监管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的省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年度经营预算的编制、报告、执行与监督管理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营预算是指企业在科学预测和决策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省经济发展规划和结构调整的要求,依据企业的发展规划,以拥有的企业法人财产权为依托,对其可支配的资产进行运营、调整、收益管理的年度计划安排。
第四条省国资委负责企业经营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企业经营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六条企业经营预算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经营预算组织与职责第七条省国资委设立企业经营预算咨询审查委员会,该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对企业经营预算的年度安排提出政策导向及其建议;(二)审查企业经营预算和决算的具体内容;(三)对企业经营预算的制度建设提出意见;(四)负责企业经营预算其他有关事项的咨询和审查。
第八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设立相应的经营预算管理组织,明确职责权限,开展经营预算工作。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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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6.29•【字号】皖国资评价[2006]108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国资评价〔2006〕108号)各省属企业:《安徽省省属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5月25日安徽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九日安徽省省属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监管的省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客观评判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及经营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及其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依据国家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及重大经营决策等有关经济活动,以及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的监督和评价的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省国资委按照企业负责人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对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审计工作组织第六条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按照企业负责人管理权限和企业产权关系,依据“统一要求、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安徽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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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0.23•【字号】皖国资预算[2013]116号•【施行日期】2013.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安徽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国资预算〔2013〕116号)各省属企业,有关直属单位:《安徽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省国资委2013年第30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国资委2013年10月23日安徽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管理,维护和落实国有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以及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企业。
第三条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下简称资本预算)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资本性支出为主,费用性支出为辅。
资本预算体现资本属性,逐步扩大资本性支出在整个预算支出中的比重,适度安排费用性支出。
(二)注重整体效益,讲求回报。
资本预算资金投入,以项目为载体,以企业整体效益为导向,体现质量和效率优先。
(三)维护和落实国有股东权益。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预算资金管理,确保国有股东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省属企业资本预算资金分年安排,年度支持重点和方向由省国资委根据省属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国资监管中心任务和国企改革发展需要确定。
第五条列入资本预算支持的项目,由省国资委根据资本预算收入缴库进度,适时下达年度资本预算支出项目计划。
年度资本预算支出项目计划,是省属企业办理资金拨付和进行会计处理的重要依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12年国资监管重点工作及责任分解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12年国资监管重点工作及责任分解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5f11570571252d380eb6294dd88d0d233d43c63.png)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12年国资监管重点工作及责任分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2.16•【字号】皖国资综合[2012]30号•【施行日期】2012.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域经济开发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12年国资监管重点工作及责任分解的通知(皖国资综合〔2012〕30号)各处室局:现将《2012年国资监管重点工作及责任分解》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按照重点工作及责任分解的要求,进一步细化工作目标和任务,精心组织,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2012年国资监管重点工作及责任分解一、促进省属企业平稳较快发展1、进一步加强企业经营风险的管控根据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及时研判对全省国有企业发展的影响。
加快建立省属企业财务风险预警体系,提升国资监管水平和能力,重点监测企业在境内外投融资、对外担保、负债比率、资金保障、资产收益等方面的异常变动情况。
加强日常经济运行分析,帮助协调解决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加快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推进全面风险管理,促进省属企业稳健经营和科学发展。
牵头负责领导:许崇信、楚建平、江燕牵头责任处室:财务监督与评价处协同配合处室:办公室、综合法规处、业绩考核处、资本经营预算处、企业分配处、产权管理局、企业发展规划处、监事会工作处、纪委、各监事会办事处、信息中心2、进一步加强企业管理以降本增效为中心,推进精细化管理,向管理要效益。
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引导企业切实加强成本和风险管控,提高管理标准,规范管理制度,优化管理流程,堵塞管理漏洞。
积极开展物资集中采购,降低采购成本。
建立全员目标责任体系,推进全员业绩考核,加快企业人事、用工、分配三项制度改革,促进企业经营机制转换。
牵头负责领导:朱少春牵头责任处室:企业改革重组处协同配合处室:财务监督与评价处、业绩考核处、资本经营预算处、产权管理局、各监事会办事处3、进一步加强投资管理促进企业建立科学的投资决策机制,切实做好投资的可行性分析,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提升投资决策水平。
安徽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国资委工作规则》的通知(2014年修订)
![安徽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国资委工作规则》的通知(2014年修订)](https://img.taocdn.com/s3/m/c8923ec480c758f5f61fb7360b4c2e3f57272524.png)
安徽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国资委工作规则》的通知(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1.07•【字号】皖国资办[2014]5号•【施行日期】2014.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国资委工作规则》的通知(皖国资办〔2014〕5号)各处室局、直属单位:重新修订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国资委工作规则》业经省国资委2013年第39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此前制定的有关委机关工作规则、管理制度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省国资委2014年1月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国资委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为切实履行省委、省政府赋予的职责,推进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各项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立规范、廉洁、高效的工作机制,依据《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国务院国资委工作规则》,结合省国资委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省国资委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创建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公众满意的政府部门。
三、省国资委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按照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发展壮大国有经济。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四、省国资委主要职责:(一)根据省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省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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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皖国资考核[2009]72号【发布部门】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05.15【实施日期】2009.05.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国资考核〔2009〕72号)各省属企业:《安徽省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五日安徽省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督促省属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省属企业职工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18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在皖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4〕7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徽省省属企业,是指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省属企业应当依法接受国家、省和所在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省国资委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对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指导督促省属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二)督促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对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业绩考核;(三)参与对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的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四)参与企业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五)督促企业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和安全,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共安徽省国资委委员会巡视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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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共安徽省国资委委员会巡视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2.20•【字号】皖国资党发[2007]56号•【施行日期】2007.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共安徽省国资委委员会巡视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皖国资党发〔2007〕56号)各省属企业党委:现将《中共安徽省国资委委员会巡视工作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日中共安徽省国资委委员会巡视工作制度(试行)为加强对省属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进一步健全省国资系统党内监督制约机制,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共安徽省委巡视工作暂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健全和完善省国资系统党内监督机制,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在省属企业的贯彻执行,促进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和企业改革发展稳定。
二、组织领导巡视工作在省国资委党委的领导下进行。
省国资委党委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部署、组织、协调巡视工作。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巡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巡视办)作为巡视工作日常办事机构。
巡视办设在省国资委纪委,负责向省国资委党委提出巡视工作计划和建议,以及巡视工作人员人才库日常管理等工作。
省国资委设立3个巡视组,每组负责巡视若干个省属企业,巡视对象和巡视时间由省国资委党委确定。
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由组长、副组长各一名和2-3名成员组成。
组长由省国资委厅级领导同志担任。
副组长及成员由省国资委纪委会同监事会工作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人事教育处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挑选,并纳入人才库管理。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163ea9bd5d8d15abe23482fb4daa58da0111c2d.png)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10.24•【字号】皖国资评价[2005]179号•【施行日期】2005.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皖国资评价[2005]179号)各省属企业:为加强省属企业财务监督,规范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依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安徽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皖国资评价[2004]63号)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参照《中央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我们制定了《安徽省省属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企业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反馈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督管理委员会二00五年十月二十四日安徽省省属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财务监督,规范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依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安徽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皖国资评价[2004]63号)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参照《中央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清理出来的属于账销案存资产的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账销案存资产是指企业通过清产核资、年终资产清查等经确认核准为资产损失,账务上已经核销,但尚未形成最终事实损失,按规定应当建立专门档案和进行专项管理的债权性、股权性及实物性资产。
(一)债权性资产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短期债权性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委托贷款和未入账的因承担连带责任产生的债权及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款项等;(二)股权性资产包括短期股权性投资及长期股权投资等;(三)实物性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等;第四条本规则所称资产的事实损失是指企业有确凿和合法的证据表明有关账销案存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入。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国资委机关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国资委机关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1f8dee4f605cc1755270722192e453610665b14.png)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国资委机关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7.01•【字号】皖国资人教[2009]95号•【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国资委机关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皖国资人教〔2009〕95号)各处室局、直属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进一步做好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现将《省国资委机关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省国资委机关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制度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全面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委机关退休人员服务管理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紧紧围绕“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的工作目标,开拓创新,切实提高服务管理水平,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中,不断开创委机关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二、组织领导委机关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在委党委领导下,由人事教育处承担日常工作,办公室、直属机关党委等相关处室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一)人事教育处负责委机关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各项工作,并定期向委领导汇报工作开展落实情况,及时报告重大问题。
负责对老干部活动室的管理。
(二)办公室负责委机关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的落实。
(三)直属机关党委负责指导委机关退休人员党支部建设,协助人事教育处做好退休同志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稳定工作。
委机关各处室局要把关爱退休同志工作列入工作范围,心系退休同志,满腔热情地为退休同志们服务,接待他们时要热心,处理涉及他们的事情要细心,帮助他们要有诚心,对有困难的退休同志更要献爱心,积极为他们做好事。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国资委办公文明用语及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国资委办公文明用语及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1640cc8250c844769eae009581b6bd97f19bc4c.png)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国资委办公文明用语及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皖国资人教[2005]50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国资委办公文明用语及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皖国资人教[2005]50号)机关各处室局:《省国资委办公文明用语及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经委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国资委办公文明用语为建设文明、高效机关,树立机关良好形象,特制定省国资委办公文明用语。
一、电话用语(1)您好,省国资委***(处、室、局),请讲(2)请稍候(3)请问您需要留言吗(4)请留下您的电话号码(5)不客气;应该做的(6)谢谢,再见二、接待用语(1)请进(2)您好(3)请坐(4)请喝水(5)请稍候(6)请问有什么事(7)对不起,让您久等了(8)谢谢(9)请多提宝贵意见(10)再见,请走好省国资委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范为推进机关精神文明和效能建设,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作风,结合本机关实际,特制订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如下:一、文明办公(一)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有事外出提前请假,并及时销假。
(二)上班时间集中精力工作,不做任何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三)文件、材料要及时处理,做到分类清楚,完整无缺,便于查找。
(四)办公场所保持清洁,室内物品摆放整齐,不乱贴乱挂,不在会议室等公共场所吸烟,不乱扔烟头、杂物,不乱放报表资料。
(五)爱护公物,节约水电和办公用品。
下班时要关闭电脑,关好门窗。
二、使用电话(一)接听电话要坚持文明用语。
说话态度要和气,声音尽量放低,以防干扰其他同志办公。
(二)工作时间不打私人电话。
三、举止、仪表(一)进入他人办公室前应敲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国资委机关首问负责制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国资委机关首问负责制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771710311a6f524ccbff121dd36a32d7375c7e7.png)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国资委机关首问负责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皖国资人教[2006]61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国资委机关首问负责制的通知(皖国资人教〔2006〕61号)各处室局,委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作风,增强机关工作人员的群众观念;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树立机关良好形象,委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本委实际,制订了《省国资委机关首问负责制》。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国资委机关首问负责制为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树立政府机关良好形象,结合本委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省国资委机关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条首问责任人是指在本机关范围内第一个接待来电、来访、来信、来函或其他有关人员(以下简称办事人)询问的机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实行首问负责制,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本处室工作职能和办事程序,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强化职业道德意识,牢固树立为群众、基层服务的思想;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能力和政策水平,做到内增素质,外树形象。
第四条首问责任人的责任和义务。
办事人来委机关办事,对于有要求办理的事项,首问责任人根据不同的情况应当承担下列责任和义务:1、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应当及时办理或一次性告知有关办事程序、要求等,热情耐心地解答有关询问。
2、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但有关责任人外出开会、出差、公休、病假等暂不在岗位或联系不上的,首问责任人应当将办事人的单位、姓名、联系电话及拟办事项内容、留言等负责转交责任人或本部门负责人。
责任人应尽快与办事人联系。
3、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但属于本机关或系统内责任单位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主动告知办事人联系的职能处、室或单位。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省属企业全员业绩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省属企业全员业绩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c514acb29ea81c758f5f61fb7360b4c2e3f2aa5.png)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省属企业全员业绩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6.12•【字号】皖国资考核[2010]110号•【施行日期】2010.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省属企业全员业绩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皖国资考核〔2010〕110号)各省属企业:《关于加强省属企业全员业绩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省国资委第六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关于加强省属企业全员业绩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为全面推进省属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建设,进一步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广泛调动、充分发挥省属企业各级负责人和广大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省属企业稳健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安徽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现就加强省属企业全员业绩考核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开展全员业绩考核工作的重要性建立经营业绩考核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战略部署,是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促进企业提升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
实施“工作有标准、管理全覆盖、考核无盲区、奖惩有依据”的企业全员业绩考核,是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建设的重要基础,是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落实到各级企业负责人、基层单位、各个工作岗位的重要保障,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调动好、保护好、发挥好广大企业管理者和员工的积极性,实现国有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建立以来,各省属企业积极探索,勇于实践,努力健全考核体系,积极推行全员业绩考核,充分发挥业绩考核的导向作用,较好地落实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促进了省属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国资委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国资委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735d3f74bfe04a1b0717fd5360cba1aa8118cc4.png)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国资委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皖国资人教[2006]145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国资委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国资人教〔2006〕145号)各处室局。
委直属单位:《省国资委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经2006年9月10日第10次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国资委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我委因公出国(境)工作的管理,使之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范围本办法适用委机关、直属单位处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工作。
二、组团办法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组织境外培训、考察团组,须在每年年底前申报下一年度的组团计划。
境外培训、考察团组由各处室局(单位)根据业务工作需要,申报年度境外培训考察方案,包括培训考察内容、国家或地区、培训考察天数和人数、费用解决渠道以及人员组成建议等。
委人事教育处对各处室局(单位)申报的方案进行汇总、审核,拟订委境外培训、考察年度计划,提交委主任办公会研究后,报委主任签发。
委境外培训、考察年度计划下发后,原则上不再审批新的组团计划。
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组团出境的,由组团单位提出书面意见报人事教育处审核,在征求分管主任意见后,报委主任审批。
三、人员的选派出国(境)人员的选派工作由人事教育处负责承办。
因公出因(境)人员的选派,严格执行中央和省有关规定,按照政治条件和业务条件,从工作需要出发,从严控制每年出国(境)人数。
我委自行组织的境外考察培训团组,由人事教育处根据考察培训内容和要求,会同组团处室局(单位)提出初步人选,在征求分管主任意见后,报委主任审批。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国资委涉密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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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国资委涉密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保密【发文字号】皖国资办[2009]98号【发布部门】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07.06【实施日期】2009.07.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国资委涉密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国资办〔2009〕98号)委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单位:现将《省国资委涉密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六日省国资委涉密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办法为了加强省国资委涉密存储介质的管理,确保国家的秘密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一、涉密存储介质是指存储了涉密信息的硬盘、光盘、软盘、移动硬盘及U盘等。
二、有涉密存储介质的部门需填写和保管“涉密存储介质登记表”,并将登记表的复制件报办公室登记、备案并及时报告变动情况。
三、因工作需要向存储介质上拷贝涉密信息时,应填写“涉密存储介质使用情况登记表”,经部门领导批准,同时在介质上按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
四、存有涉密信息的存储介质不得接入或安装在非涉密计算机或低密级的计算机上,不得转借他人,不得带出工作区,下班后存放在本单位指定的柜中。
五、因工作需要必须携带出工作区的,需经部门主要领导批准,返回后及时审查注销。
六、复制涉密存储介质须经部门领导批准,且每份介质各填一份“涉密存储介质使用情况登记表”,并赋予不同编号。
七、需归档的涉密存储介质,应连同“涉密存储介质使用情况登记表”一起及时归档。
八、各部门负责管理其使用的各类涉密存储介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密级及保密期限,并视同纸制文件,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分密级管理,严格借阅、使用、保管及销毁制度。
借阅、复制、传递和清退等必须严格履行手续,不能降低密级使用。
九、涉密存储介质的维修应保证信息不被泄露,需外送维修的要经部门主管领导批准,维修时要有涉密部门人员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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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国资委直属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工作
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精神文明建设
【发文字号】皖国资直文明字[2010]3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11.24
【实施日期】2010.11.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国资委直属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国资直文明字〔2010〕3号)
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直属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水平,直属机关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制订了《安徽省国资委直属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工作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安徽省国资委直属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省国资委直属机关(以下简称直属机关)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入开展,提升精神文明建设整体水平,根据《安徽省直机关文明单位创建和管理办法》、《省直机关文明单位考评细则》、《省直机关“文明处室”考核评分细则》和省直文明委的有关要求,结合直属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直属机关精神文明创建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中心工作,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贴近基层、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着力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全面提升直属机关文明程度和干部职工文明素质,为国资监管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直属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是由直属机关各处室局和直属单位申报或推荐,由直属机关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决定或向上级推荐,授予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成绩突出,能在直属机关发挥示范作用的集体和个人。
第四条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分别授予以下荣誉称号:省国资委直属机关文明单位、省国资委机关文明处室、省国资委直属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
第五条直属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要求,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原则,从严掌握、确保先进的原则;业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原则。
第六条直属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把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工作作为加强本部门、本单位全面建设和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重要抓手,加强领导,制定规划,狠抓落实,不断提高直属机关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水平。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省国资委直属机关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是委党委领导下的直属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组织领导、规划协调、总结指导、监督检查直属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各项工作,评选、表彰直属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直属机关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由委领导及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室、综合法规处、组织宣传处、监事会工作处、人事教育处、纪委(监察室)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直属机关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是直属机关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设在直属机关党委,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各直属单位应当建立精神文明建设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抓好本单位精神文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