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行养老保险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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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全国联网实施意见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全国联网实施意见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全国联网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2.10•【文号】劳社厅函[2003]73号•【施行日期】2003.02.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全国联网实施意见的通知(劳社厅函[2003]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落实我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劳动保障信息系统建设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22号),推动金保工程建设,逐步实现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全国联网,现将《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全国联网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与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和信息中心联系。

联系人: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赵宏电话:(010)84222730电子邮件:******************.cn劳动保障部信息中心李永亮电话:(010)84201275电子邮件:*********************.cn二00三年二月十日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全国联网实施意见为了提高养老保险决策、监管和服务水平,加快全国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根据我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劳动保障信息系统建设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22号)要求,现对全国养老保险信息网络建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全国养老保险信息网络建设总体目标在进一步完善城市养老保险信息系统的基础上,用两年时间,基本建立起全国养老保险信息网络,实现市—省—中央三级联网构架,具备业务经办、公共服务、基金监管和决策支持等功能。

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建网初期,首先在全国范围内实现网上数据传输、信息采集,支持宏观分析与决策。

二、全国养老保险信息网络建设进度总体安排1.2003年初,拟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相关政策规定及工作方案,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全民参保信息采集工作方案

全民参保信息采集工作方案

全民参保信息采集工作方案“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是人社部在今年中提出的一项专项行动。

过去,由于各地的社保系统没有建立互通的网络和数据库,常常出现一人多地参保,重复领取待遇,或漏保的状况。

“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启动后,将以目前覆盖人数最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和个人进行参加城乡五项社会保险的登记,建立以全国统一的社会确保号码为每个参保人唯一的参保标识和全面覆盖的社保基础数据库,并实现全国联网、实时更新、跨地区参保信息确认。

也就是说,今后将实现每人有唯一的社保标识,建立一人一号,避免重复。

“目前我们还在做前期的数据收集和筛查,下一步将上门普查。

〞防城港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征缴科副科长黄燕清表示,社保部门将对既有信息完整、准确的参保单位和人员,直接确认参保登记,无必需重新申报、重新采集信息;对信息缺失、错误的单位和人员,以基层社保经办机构和街道、乡镇、社区劳作就业社保平台为主,通过逐个单位排查、重点入户调查等方式,进行基本信息采集和补录,确认参保登记。

为了群众在办理社保时环节更简化方便,防城港市还推出了社保经办集中受理、集中审核、集中审批、集中支付的“四位一体〞机制,实现“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办结。

据悉,目前广西的“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先在防城港市、玉林市等2个试点进行,到2021年将逐步向全区铺开,以实现人人享有社保的目标。

首先以目前覆盖人数最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整合城乡各项社会保险参保信息,进行筛查比对。

对既有信息完整、准确的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直接确认参保登记。

其次,对信息缺失、错误的单位和人员,通过逐个单位排查、重点入户调查以及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等方式,对其进行基本信息采集和补录,完成后确认参保登记;对依照自愿原则参保的项目,对相关人员是否参保进行标注。

最后,在前两步完成后建立以全国统一的社会确保号码为每个参保人唯一的参保标识和全面覆盖的社会保险基础数据库。

养老保险基本信息采集要求

养老保险基本信息采集要求

养老保险基本信息采集要求1.单位、工号:该项目信息由人事处提供,对于2016年新入职人员但是信息采集名单上缺少的人员,请各单位确定16年新入职人数报送社保中心,社保中心会对数据进行修改后重新发送给单位信息填报员。

2.姓名、证件号码、出生时间:按照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件上的相关信息填写,在职人员证件号码必须为18位(二代身份证号),如果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与身份证上出生时间不一致的,按档案记载时间录入(对于出生日期档案记载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应当以干部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早形成材料记载的出生日期)。

3.参加工作时间:需要与档案记载时间一致,若详细日期记不清楚则具体到月(比如1996年2月参加工作的可登记为19960201)。

4.最后一次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的时间:(若详细日期记不清楚则具体到月比如1996年2月为最后一次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的时间可登记为19960201)是指参保个人最近一次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时间。

对多数人来讲,最近一次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时间就是本人参加工作时间,从企业调入的人员,按调入机关事业单位时间填报。

军转干部和复退军人按本人到地方机关事业单位起薪时间填报。

举例说明如下,若某位教职工:①a机关事业单位+b机关事业单位+陕西师范大学,则其最后一次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的时间为“进入a机关事业单位的时间”。

②A企业+B机关事业单位+陕西师范大学,则其最后一次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的时间为“进入B机关事业单位的时间”。

5.户口性质:从数据采集表中下拉菜单中的选项中选择填写。

包括:本地非农业户口(本地城镇)、外地非农业户口(外地城镇)、本地农业户口(本地农村)、外地农业户口(外地农村)、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未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本地居民户口、外地居民户口。

6.户籍地:精确到区县。

7.学历、固定电话、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地址:根据个人实际情况填写,地址填写本人通讯地址。

合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合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合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正文:----------------------------------------------------------------------------------------------------------------------------------------------------合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2010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全面实施以来,通过扎实有效的开展前期工作,目前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已实现全覆盖,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在保障民生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目前仍然存在信息采集不准确、基础数据不完善、经办程序不规范、政策宣传不到位、工作队伍不稳定、经办人员责任心不强和统计报表报送不及时等问题。

为切实保障民生,促进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健康有序开展,现就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通知如下:一、认真完善参保人员基础信息当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存在历年参保基础信息不全、底数不清,存在参保人员历年缴费信息和系统数据库信息不一致以及各经办人员没有严格按经办流程开展工作的突出问题,一些经办人员工作不细不实,导致部分参保人员因身份证信息缺失无法录入信息系统,有些参保人员缴费后记录不详,无花名册,信息系统没有录入或者录入不及时,导致部分年度存在缴费断档(未缴费)等问题。

各乡镇、街道经办人员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逐一逐年核实完善参保人员基础信息和未上系统人员,并登记造册。

参保人员历年缴费信息核对核实工作要立即启动,并于6月25日前完成核实工作。

同时,认真做好缴费信息维护工作,杜绝数据库信息与报表数据、银行进账数据不一致现象发生。

严格按照收费后先录入信息系统,在与纸质版花名册核对无误后,按照经办流程办理养老保险业务,确保报表数据和系统数据一致。

人社部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信息核实工作方案(一)

人社部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信息核实工作方案(一)

人社部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信息核实工作方案(一)人社部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信息核实工作方案1. 背景•养老保险是我国基本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确保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及社会稳定提供了保障。

•为保证养老保险待遇的公平发放,需要对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信息进行核实,以防止欺诈、重复领取等问题的发生。

2. 目标确保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到精确核实、依法发放。

3. 方案信息采集与核实•设立信息采集点,要求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提供必要的身份证明、劳动关系证明、缴费证明等材料。

•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信息登记系统,将采集到的信息进行输入并进行核实比对。

•成立信息核实小组,由专业人员进行核实工作。

核实比对•信息核实小组依法权威调取相关数据,如社保缴费记录、工作单位信息等,与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提供的信息进行比对核实。

•对于存在疑点或异常的情况,进行更加严格的核实和排查。

•通过比对核实,及时发现和排除伪造、冒名顶替等行为,确保待遇发放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风险管控•建立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信息异动监测机制,定期对已核实的信息进行盘点核对,发现问题及时采取修复和调整措施。

•建立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监督,加强风险管控和问题反馈机制。

•加强信息安全管理,确保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信息的保密和防泄露。

4. 实施步骤1.制定工作计划和时间节点,明确各项工作任务及责任人员。

2.设立信息采集点,并公布相关采集要求和时间。

3.启动信息核实小组,组织成员培训和工作分工,并建立信息核实流程和标准。

4.开展信息采集和核实工作,及时更新登记系统。

5.定期评估工作进展情况和改进措施,及时对方案进行调整和优化。

6.持续推进风险管控工作,加强信息安全和问题排查机制。

5. 预期效果•提高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信息核实的准确性和效率。

•减少和阻止欺诈、重复领取等违规行为。

•提升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社会认可度。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3.01•【字号】京人社居发[2012]44号•【施行日期】201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京人社居发﹝2012﹞44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规范和统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京政发[2008]49号)、《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京劳社农发[2009]13号)和《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61号),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附件: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京政发[2008]49号)、《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京劳社农发[2009]13号)和《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61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由市、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乡镇(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等(以下简称“社保所”)具体经办,村(居)委员会协助办理。

第三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缴费、个人账户管理、保险金支付、基金管理、保险关系转移衔接、统计管理、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稽核与内控管理、生存认证及举报受理等环节。

第四条经办机构的职责(一)市、区(县)级经办机构设置收缴岗、支付岗、审核岗、财务岗、统计岗、档案管理岗、信息系统管理岗、稽核内控岗及需要设立的相关岗位。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统计调查工作的督办通知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统计调查工作的督办通知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统计调查工作的督办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10.16•【字号】•【施行日期】2014.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统计调查工作的督办通知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绥芬河市、抚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统计调查上报工作,结合近期各市(地)密钥领取以及数据上报存在的相关问题,现通知如下:一、加快密钥领取推进工作,确保工作按时完成从10月11日统计数据上报情况看,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参差不齐且进展缓慢。

各地人社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指导,积极组织各机关事业单位与省数字CA证书中心联系,完成密钥领取发放工作。

督促统计调查数据申报。

省厅将适时通报各市(地)工作进展情况。

二、建立工作责任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分工为加强工作力度,落实相关责任,省厅成立综合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对各市(地)人社局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

综合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人社厅副厅长黄耀辉担任,综合、协调联络组组长由养老保险处副处长董景彪担任。

各市(地)人社局要对应省厅综合工作领导小组,成立由人社局主管局长为组长的综合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所辖县(市、区)的政策指导、业务咨询和数据采集督导工作,真正建立起省厅对市(地),市(地)对县(市、区)的工作责任机制。

县(市、区)如遇问题,由各市(地)人社局负责解释或汇总后统一报省厅综合工作领导小组,由厅综合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进行答复。

(一)省厅综合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各市(地)、农垦总局、森工总局,省直主管单位的政策指导、业务咨询和督促检查相关数据的填报工作。

省厅综合工作领导小组分工如下:1、养老保险处负责统计调查综合协调及养老保险政策解释。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2.08•【字号】苏人社发[2010]60号•【施行日期】2010.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意见(苏人社发[2010]60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规范全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信息化建设,提升新农保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46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9]155号)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现就全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指导意见》精神,以“统一、规范、集中、简便”为建设原则,以部统一应用软件为基础,结合我省实际,按“最少必须”原则实现全省集中本地化,建设全省应用软件统一、业务流程规范、数据管理集中的新农保管理信息系统,并以此为契机加快全省新农保信息化建设步伐,实现新农保业务规范化和现代化,提升经办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推动我省统筹城乡事业快速、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根据全省新农保的参保规模和业务需求,以建设标准全省统一、数据全省集中、网络全省覆盖的业务信息系统为目标,统一规划全省新农保信息系统建设。

在信息系统统一建设中,建立与之相适应统一管理体系,在业务上,建立全省“自上而下”的需求管理体系,规范业务经办流程和需求;在数据上,建立全省标准统一的集中式生产数据库;在网络上,建立省-市-县(区)-镇(乡)业务专网体系;在对外接口上,统一实现与省级财政、公安、银行、邮政等系统对接,充分利用省级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系统完成业务代办和数据交换,与市级企业社会保险系统对接,实现省市一体化经办协同;在社会保障卡上,全省统一发行管理社会保障卡,在缴费、查询、领取等方面为参保农民提供便捷服务,并使之成为农村参保居民享有社会保障权益的重要标志。

榆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榆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榆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榆树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09•【字号】•【施行日期】2012.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榆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区街道办事处,开发区、集中区,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榆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榆树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榆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发〔2009〕31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吉政发〔2011〕42号)文件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为全面做好这项工作,完善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有效保障我市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要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从城乡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坚持筹资标准、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个人(家庭)、政府合理分担责任与权利、义务相对应;坚持政府主导、居民自愿与正确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相结合。

二、任务目标建立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鼓励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社区)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给予参保人一定数额的缴费补贴,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实现对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全覆盖。

坚持政策解读到位、政策宣传到位、政策执行到位和管理措施到位,确保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启动实施。

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启动基准日2011年7月1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6.29•【字号】大人社发〔2012〕121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关于印发大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大人社发〔2012〕121号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单位:为做好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规范经办管理服务,现将《大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参保登记第三章保险费收缴第四章个人账户管理第五章待遇支付第六章关系转移接续第七章基金管理及稽核内控第八章附则大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规范和统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依据国家及省、市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由市及区市县两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具体经办、村委会(社区)新农保代办人员(以下简称“代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由各区市县行政部门指定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社区协理员或代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三条市级经办机构负责制定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负责全市新农保保险费收缴管理和城居保市内四区参保登记、保险费的收缴、基金管理、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经办工作;负责对全市各级经办机构的业务经办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及业务培训。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9.07•【字号】鄂人社规[2011]5号•【施行日期】2011.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鄂人社规〔2011〕5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确保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1〕40号)的有关规定,依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人社部发〔2009〕161号)和《关于做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4号),省厅制定了《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现印发你们。

请各地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确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报省养老保险局。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一一年九月七日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全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关于做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12.23•【字号】川人社办发〔2020〕125号•【施行日期】2020.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125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为我省城乡居民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服务,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原有的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修订情况,我省对《四川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进行了修订,经与省级相关部门协商一致,并经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第16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12月23日四川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参保登记第三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收缴衔接第四章个人账户管理第五章待遇支付第六章注销登记第七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第八章基金管理第九章信息系统建设与管理应用第十章统计管理第十一章档案管理第十二章稽核内控第十三章宣传、咨询及举报受理第十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精神,确保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顺利实施,实现业务操作规范、方便、快捷,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2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川人社发〔2020〕10号),制定本规程。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10.28•【字号】浙人社发〔2014〕148号•【施行日期】2014.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48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办实施工作,根据《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4〕28号)等文件,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浙江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对于规范经办行为、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准确把握经办规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认真执行各项业务环节的具体操作程序和标准,保证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有章可循;要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必要的工作条件;要切实做好对经办人员特别是基层平台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政策和业务经办水平。

在具体经办过程中,遇有问题,请与我们联系。

联系人:省社保中心王晓波,联系电话:*************。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4年10月28日浙江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4〕28号),制定本规程。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第二批参保登记、征缴发放、数据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第二批参保登记、征缴发放、数据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第二批参保登记、征缴发放、数据采集工作安排安阳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处赵建民按照会议安排,下面我就具体落实第二批参保登记工作及有关要求给大家进行介绍。

我介绍的内容分四部分:一是第二批参保登记范围;二是信息采集(数据采集软件的操作办法);三是参保登记审核程序;四是有关政策解读;五是保险费征缴和养老金发放。

一、第二批参保登记的范围《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第二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及认定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16〕176号)对第二批参保登记的单位范围、人员范围进行明确的规定:(一)单位范围:1.明确四类单位: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尚未确定分类类型且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目前暂未纳入分类范围的事业单位。

2.市驻县(市、区)单位:对于市驻县(市、区)单位,为与经费保障形式相适应,按财政供给渠道确定,由市财政供给的在市直进行参保登记,由县(市、区)财政供给的在各县(市、区)进行参保登记;省驻安单位在市直进行参保登记。

(二)在职人员范围符合第二批参保登记范围的机关事业单位中,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政策规定,经机构编制部门同意,组织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了相关手续的人员。

不论是否超编,只要是符合政策规定、手续规范齐全的在编人员。

(三)退休(职)人员范围符合参保登记范围的机关事业单位中,在职时为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改革前已按机关事业单位退休政策办理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

根据国发〔2015〕2号、豫政〔2015〕68号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的离休人员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范围。

二、信息采集为做好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第二批参保登记及信息采集工作,省社会保障局升级了“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数据采集软件”(以下简称数据采集软件)。

申请参保单位通过“采集软件”采集录入相关数据信息,生成上报数据文件,打印相应表格。

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征缴工作的通知-邓政办〔2019〕33号

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征缴工作的通知-邓政办〔2019〕33号

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征缴工作的通知正文:----------------------------------------------------------------------------------------------------------------------------------------------------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征缴工作的通知邓政办〔2019〕3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保”)关系着广大城乡居民的晚年生活质量,影响着千家万户老百姓的家庭幸福和社会的稳定,社会关注度极高。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2019年“居保”征缴,保障城乡居民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健全多缴多得激励机制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豫人社〔2018〕8号)规定,现将征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总体思路继续实施村组(社区)集中征缴与个人自行缴费相结合的征缴方式,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乡级组织、村级参与、双限报解、强化考核”的“居保”征缴工作机制,最大限度方便缴费人、提升参保率,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切实增强城乡居民获得感、安全感。

二、征收范围和标准(一)征收范围。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至59周岁,本地户籍,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

(二)征收标准。

2019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仍然执行2018年的标准,缴费档次分别为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和5000元,共15个缴费档次,缴费人可根据自己的意愿自行选择缴费,鼓励选择较高档次缴费,每人每年缴费一次。

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有关问题答复口径网厅版(一)(1)

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有关问题答复口径网厅版(一)(1)

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有关问题答复口径网厅版(一)(1)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有关问题答复口径网厅版(一)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2017年7月内部资料注意保存目录一、数据采集及登记征缴类 (1)(一)数据采集软件操作问题 (1)(二)数据采集软件暂不支持的情况 (1)(三)关于参加工作日期不能确定到日的问题 (2)(四)关于具有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的“双肩挑”人员数据采集相关问题 (2)(五)人员身份、职务级别(岗位薪级)、工资待遇存在不一致的问题 (3)(六)2014年9月的人员身份、基本工资、职务级别(岗位薪级)对应退休补贴标准问题 (5)(七)退休老人、退休中人的月退休费标准、退休补贴问题 (6)(八)关于地址、手机号码的信息采集问题 (7)(九)人事(编制)关系与工资关系不一致的人员信息采集归属问题 (7)(十)人员参保相关问题 (8)(十一)单位参保相关问题 (10)(十二)缴费工资有关问题 (11)(十三)失联人员信息采集的问题 (12)(十四)信息暂不采集人员情况处理问题 (12)(十五)2016年、2017年退休人员数据采集问题 (13)(十六)关于参保单位数字证书相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 13 (十七)关于单位编制文件有关问题 (14)(十八)关于业务材料盖章的相关问题 (15)(十九)关于纸质材料手动修改问题 (15)(二十)关于纸质材料数据与电子数据信息不一致问题 (16)(二十一)关于准备期期间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调动的人员参保缴费问题 (16)(二十二)关于建国前老工人信息采集相关问题 (16)(二十三)关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文件的问题 (17)二、待遇核定类 (18)(一)退休人员待遇发放问题 (18)(二)女性工聘干人员退休年龄确定问题 (19)(三)编制内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待遇问题 (19)(四)改革前年满70岁仍继续参加工作人员的退休待遇核定问题(20)三、基金结算类 (21)(一)参保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方式及缴费账户的相关问题 (21) (二)选择单账户缴费模式的参保单位与银行签订协议的相关问题 (23)(三)关于单位缴费账户没有银行开户许可证的问题 . 25 (四)关于养老保险基金结算协议书签订错误的问题 . 25 (五)关于第三方签约申请表的相关问题 (26)(六)关于新成立单位无基金结算协议编码的问题 (26)四、其他问题 (27)(一)改革前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人员一次性补贴问题 (27)(二)外派人员的晋级晋档问题 (27)(三)工聘干人员身份的确定问题 (27)(四)制度实施至2015年12月31日去世人员的缴费问题 (28)一、数据采集及登记征缴类(一)数据采集软件操作问题1.一家单位如何安排内设机构分别填报软件并汇总?答复口径:可以通过分发EXCEL模板进行填报。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数据采集指标说明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数据采集指标说明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数据采集指标说明一、系统注册1.填写身份信息栏时,单位名称应与上级主管部门或编制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文件上的单位名称相一致(单位全称),不得填写简称,注册后单位名称不能修改。

2.如果单位有组织机构代码,就填写;如果没有组织机构代码,选择“我没有组织机构代码”,系统会自动给单位生成一个组织机构代码。

3.填写注册信息栏时,联系人电话应填写为11位有效手机号码(号码错误,将无法接收验证码,就不能注册)。

二、信息录入(一)人员范围界定此次数据采集,采集对象为本单位纳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范围的所有人员,按当前的人员状态分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两个模块录入。

区分在职还是退休的时间节点为2014年9月30日。

需要说明的是,2014年10月1日后的退休人员要按在职人员采集。

(二)在职人员参保信息1.姓名、证件号码、性别、出生时间:按照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件上的相关信息填写,在职人员证件号码必须为18位(二代身份证号)2.参保时间:不能早于“20141001”(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改革从2014年10月1日开始);3.最后一次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的时间:是指参保个人最近一次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时间。

对多数人来讲,最后一次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时间就是本人参加工作时间,从企业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按调入时间填报。

军转干部和复退军人按本人到地方机关事业单位起薪时间填报。

A 机关事业单位B 企业单位A B A →AB A A →A4.经费形式:分为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和经费自理三类(在下拉菜单勾选);5.人员类别:填写数据采集当前个人身份类别,分为公务员、机关工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和见习期人员六类;6.人员职务、岗位、技术等级:公务员的职务、级别、级别档次,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档次、技术等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岗位、薪级,均按照数据采集系统相关项目下拉菜单格式填写(公务员职务加括号的,按任免机关确认的职级填报,比如,副处长(正处级),职务填县处级正职,领导职务标识,选是或否;不能填县处级副职,领导职务选是。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7.23•【字号】海府办〔2015〕194号•【施行日期】2015.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海府办〔2015〕19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7月23日海口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统筹城乡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2014〕33号)(以下简称《省暂行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在《海口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海府办〔2010〕352号)和《海口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海府办〔2011〕180号)政策基础上进行整合,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要求,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逐步解决我市城乡无养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

二、基本方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基本方针是“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

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三、目标任务坚持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养老保险联网指标和加强数据上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08]118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养老保险联网指标和加强数据上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08]118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养老保险联网指标和加强数据上报工作的通知正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养老保险联网指标和加强数据上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08〕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2003年以来,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养老保险联网数据上传量和数据质量不断提高,目前数据上传量已接近参保总人数的90%,数据质量大大提高。

联网数据对各地养老金调整测算、个人账户做实测算、基金支撑能力评价等起到了较好的支持作用。

各地在数据上报工作中,部门分工合作、协调配合,建立了良好的工作机制,有力促进了金保工程的建设步伐。

为支持养老保险事业发展对数据精细分析管理的需要,更好地为基金监管和宏观决策提供全面、准确的数据依据,按照前瞻性、规范性和指导性的要求,在广泛征求意见并进行充分论证后,我部决定自2008年4季度起对养老保险联网指标进行调整,由80项增加到180项。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联网指标主要调整内容(一)进一步完善了联网指标。

在参保单位、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信息的基础上,新增了死亡人员、供养亲属、被冒领人员、转移人员、地区参数等五类信息。

补充和细化了缴费类、特殊人群标识类、个人账户做实类、退休人员身份类、退休时养老金和缴费基数、调待金额累计等指标,增加了精算类指标。

调整后的指标见养老保险联网指标库(表)结构及代码。

(二)进一步明确了联网指标内涵、代码。

根据各地反馈意见和分析要求,明确了联网指标的内涵。

根据最新国家标准和业务发展需要,对各联网指标的代码分类给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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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行养老保险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各部门:
按照市机关保险处通知要求,对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信息进行重新采集。

请各部门根据在编工作人员情况和《信息采集表填报说明》(见附件),准确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信息采集表》(见附件),于2015年10月8日下午5点前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信息采集表》电子版报学院组织人事处。

注:1、准确采集每位在编教职工的信息,切忌漏人。

2、严格按照填表说明填写。

3、不要改动表格格式。

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信息采集表》
《信息采集表填报说明》
组织人事处
2015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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