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三届人大七次会议书面意见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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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审议《青浦区人民政府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请示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审议《青浦区人民政府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请示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审议《青浦区人民政府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请示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3.03.20
•【字号】青府办发〔2023〕11号
•【施行日期】2023.03.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审议《青浦区人民政府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请示
青府办发〔2023〕11号青浦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上海市关于重大行政决策相关规定,区政府办公室在各部门、各街镇申报的基础上,结合区政府年度重点工作等,编制了《青浦区人民政府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送审稿)》,并征求了目录管理小组意见、报请各分管副区长审核。

根据反馈情况,对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现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特此请示。

附件:《青浦区人民政府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送审稿)
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20日附件
青浦区人民政府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送审稿)。

青浦出实招办理代表书面建议

青浦出实招办理代表书面建议
实施 细 则》 一 步 修 订 完善 , 民 申请 建 进 农 房 审批 流程 更加 简化 、 便 。一 些 群 众 普 方 遍关心 、 表 多次反映的 书面建议 , 区 代 在
研 书 面建 议 “ 办大 户 ” 常委 会 主 任 会 议 承 。
成 员 集 体 调 研 政 府 相 关部 门代 表 书 面 建 议 办理 工作 , 区人 大常 委 会 督 办工 作 的 是
办理 工 作 。
步 提 高 了代 表 书 面 建议 办理 工作 的 质 量 和 效 率 。如 : 源 涵 养 林 涉地 农 民 落 实镇 水
保 的 问题 . 过 市 、 经 区政 府 的 共 同努 力 , 已
来 自基 层 一 线 的 区人 大代 表 与 7家 区政 府承 办部 门就 民生 改 善 等 方 面 的 1 代 4件 表 书 面 建 议 的 办理 答 复 和 落 实情 况进 行 了 沟通 交流 ,这 是 继 20 0 8年 以 来 青 浦 区 人 大 常委 会 连 续 第 三 年 组 织 召 开 的代 表 书面 建议 办理 情 况 交流 会 。 区人 大常 委 会
研 。
人大常委会 、 区人 大代表和区政府及相 关
部 门的 合 力推 进 下得 到 了解 决 , 届 青 浦 本 区人 大代 表 提 出 的 54件 书 面 建 议 解 决 1
大 、需要 相 关 单位 合 力 办理 的 书 面建 议 ,
三是 可 以以 点 带 面 、 体 推 进 办理 工 作 的 整
率达到了5. % o 65。 4
区人 大 常 委 会 通 过 采 取 代 表 面 对 面
28 上海人大
21 0 0年第 1 2期
根 据 代 表 意 见 建议 , 针 对 性 地 将 三 类 书 有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制定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青府办发[2014]20号【发布部门】80903F00280903F028【发布日期】2014.04.01【实施日期】2014.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制定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的通知(青府办发〔2014〕20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为了规范本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和《青浦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办法》,现就各单位提请区政府制定或批转的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区政府同意由区政府办公室制定或转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作出如下规定:一、规范性文件含义本通知所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或者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制定的涉及本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的下列文件:(一)区政府相关工作部门起草的需区政府发布的决定;(二)区政府制定或批转相关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三)经区政府同意由区政府办公室制定或转发相关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二、名称和体例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细则”、“决定”、“通告”等。

凡内容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其名称前一般冠以“实施”两字。

规范性文件一般用条文形式表述。

除内容复杂的外,一般不分章、节。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6年度区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6年度区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6年度区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6.02.21•【字号】•【施行日期】2006.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6年度区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为认真做好2006年度区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遵守程序规范,认真开展"一次答复"2006年,区二届人大五次会议期间收到代表书面意见123件,议案转书面意见3件,共126件,其中125件交由区政府办理;区政协二届四次会议立提案201件,其中189件交由区政府办理。

办理工作共涉及区政府52个承办单位和部门。

各承办单位在办理区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时,要强化程序和规范,扎实、有序地推进办理工作,提高落实和解决率。

办理工作的答复率、走访率、代表委员对办理态度的满意率均要达到100%,代表委员对办理结果的满意率要争取达到100%。

1、交办接收。

今年上半年的"一次答复"工作从2月22日开始。

各承办单位收到意见和提案后,应仔细核对,及时研究,七日内也即3月1日前接收、确认,并逐一登记,落实承办科室和人员。

如认为不属本单位职责范围的,要在3月1日前向交办单位说明,经同意后退回,不得自行转送其他单位。

要在收件后十日内,也即3月4日前向交办单位上报办理工作分管领导和主管办理工作科室(一般为办公室或秘书科)负责人名单,并按件上报所落实的办理科室和具体责任人名单。

2、调查研究。

承办单位要开展多种形式的调研,在调研分析的基础上,拟出办理结果,拟写办理意见。

主办单位要在征求协办单位处理意见的基础上,于3月22日前向交办单位上报拟写的办理结果。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政府信息公开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政府信息公开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布部门】80903F002【发布日期】2004.09.09【实施日期】2004.09.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意见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青浦工业园区,区政府各委、办、局:区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四年九月九日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由于政府各部门、各镇、街道、工业园区以及市直单位的共同努力和积极工作,我区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起步较稳,进展顺利,社会反响良好,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但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还须继续努力,有待不断完善。

就我区实施《规定》的情况来看,目前还存在信息内容不够全面、更新维护不够及时、网上公布不够规范、办理申请宣传不够广泛等问题。

为了进一步实施好《规定》,继续完善我区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更好地为社会公众服务。

根据市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对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就进一步做好我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扩大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体要求,各政府部门、各镇、街道、工业园区从公众的需求出发,进一步扩大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

对尚未公开的信息要组织力量进行认真分类、整理、界定;对定密。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请审议2023年度青浦区代表团国内学习考察方案的请示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请审议2023年度青浦区代表团国内学习考察方案的请示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请审议2023年度青浦区代表团国内学习考察方案的请示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3.08•【字号】青府办发〔2023〕13号•【施行日期】2023.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请审议2023年度青浦区代表团国内学习考察方案的请示青府办发〔2023〕13号青浦区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助力对口帮扶地区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21〕1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新时代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22〕10号)等文件精神,及时赴对口地区对接工作,助力对口地区全面振兴发展,同时兼顾人才援疆的合作交流情况,2023年度计划安排区代表团国内学习考察5批次。

本次安排主要考虑以下情况:一、根据《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助力对口帮扶地区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及上级对各区的考核指标,要求各区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必须率队到东西部协作地区(云南省德宏州芒市、梁河县、盈江县、陇川县)、建议区党政主要领导赴对口支援地区(青海省果洛州班玛县)调研对接东西部协作和对口支援工作,检查指导工作落实,并与结对县召开联席会议,签订东西部协作、对口支援协议。

年内拟安排1个考察团赴云南,拟安排1个考察团赴青海。

二、按照《上海市与六安市对口合作实施方案(2023-2025年)》相关工作要求,拟安排1个考察团赴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霍山县、舒城县)。

三、综合考虑人才援疆方面的合作交流情况,拟安排1个考察团赴新疆克拉玛依。

四、市代表团在出访时,可能会邀请我区领导随行考察。

综合市代表团出访情况,拟安排机动团外出考察1批次。

结合近年来学习考察情况,综合考虑各地海拔、气候等因素,拟具体安排如下:附件:近三年区领导国内学习考察情况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3月8日附件近三年区领导国内学习考察情况一、东西部协作地区(德宏州)2020:赵惠琴、蒋仁辉、陶夏芳、顾骏、彭一浩、饶斐文2021:徐建、李方明、陈汇青2022:杨小菁、陈汇青二、对口支援地区(班玛县)2020:朱明福、董永元2021:杨小菁、顾骏。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今年区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区政协提案“二次答复”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今年区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区政协提案“二次答复”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今年区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区政协提案“二次答复”工作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今年区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区政协提案“二次答复”工作的通知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区级公司:2007年区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书面意见和区政协三届一次会议提案的"一次答复"工作已基本结束。

根据年初工作部署,下半年将对由区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各镇、街道、区级公司承办的书面意见、提案进行"二次答复"。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答复范围在2007年"一次答复"中列为2007年内需"二次答复"的区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书面意见和区政协三届一次会议提案(具体目录附后)。

二、时间安排1、各承办单位根据区政府办公室的梳理目录,落实办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分析研究意见、提案,9月17日前提出拟办结果,通过办理网络报区政府办公室。

2、10月15日前,各承办单位书面答复代表、委员,并向区政府办公室上报正式答复意见和纸质复印件(各单位主要领导签发,盖公章)。

3、10月22日前,区政府办公室对各承办单位的二次办理和答复工作进行检查。

4、11月底前,各承办单位进行工作总结,向区政府办公室提交办理工作书面总结,区政府办公室对全年度办理工作进行抽查验收。

5、12月底前,区政府办公室对各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进行考核。

三、具体办法"二次答复"工作,主要程序和要求与"一次答复"基本相同:1、按照主办单位负责制的原则,由原主办单位在主动征询协办单位意见的基础上负责进行答复。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浦区2024年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浦区2024年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浦区2024年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2.08•【字号】青府办发〔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浦区2024年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青浦区2024年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2月8日青浦区2024年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要求,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对标国际国内先进标准和最佳实践,优化创新制度供给和服务模式,推进营商环境重点领域改革攻坚,支持重点区域创新发展,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努力将青浦打造成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的区域典范,为推动区域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现提出如下工作要点。

一、突出对标改革,提升企业办事“便利度”对标世界银行最新评价体系,加快落实十大领域改革提升任务,进一步破除市场壁垒,优化审批流程,提升营商环境竞争力。

(一)优化市场准入退出1.依托“上海企业登记在线”服务平台,推行企业开办、变更、注销全周期全程网办。

(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2.加快推进企业住所标准化登记信息库建设,实现企业住所资源从信息录入、审核到企业服务、监管的全流程、全周期精细化管理。

(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政务办、规划资源局)3.结合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为居民服务业个体工商户提供集中登记地。

(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4.规范集中登记地认定和管理,引导集中登记地企业守法经营。

(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5.全面推广电子营业执照和经营主体身份码(“企业码”)在企业年报等数字化场景的应用,探索推出更多前瞻性、引领性、普惠性创新应用场景。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浦区巩固国家卫生区工作实施方案(2022-2024)》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浦区巩固国家卫生区工作实施方案(2022-2024)》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浦区巩固国家卫生区工作实施方案(2022-2024)》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4.28•【字号】青府办发〔2023〕26号•【施行日期】2023.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浦区巩固国家卫生区工作实施方案(2022-2024)》的通知青府办发〔2023〕2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青浦区巩固国家卫生区工作实施方案(2022-2024)》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附件:1.青浦区国家卫生区复审工作责任分解表2.国家卫生区数据评价指标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4月28日青浦区巩固国家卫生区工作实施方案(2022-2024年)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爱国卫生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意见》要求,进一步提高我区国家卫生区创建管理精细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服务疫情防控常态化工作,助力健康青浦建设,现根据《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县标准》(全爱卫发〔2021〕6 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爱国卫生运动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21﹞6 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国家卫生区巩固管理办(2022 年版)的通知》(沪爱卫会﹝2022﹞9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如下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践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的重要理念,推动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把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理念贯穿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各环节。

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预防为主、群防群控,丰富工作内涵,创新方式方法,推动爱国卫生从环境卫生治理向全面社会健康管理转变,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的水平和质量,推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全面落实,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沪府办发[2007]20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从建设"绿色青浦"以及"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效能政府"的高度出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围绕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和当前的重点工作,对行政执法部门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以及时总结经验和做法,研究并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制度和机制建设,促进依法行政意识和行政执法水平的提高,为本区的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保障。

二、组织检查部门由区政府法制办组织实施,并邀请区县人大、区政协的有关部门参加。

三、检查对象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

四、检查内容区政府重点检查《上海市中小学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5件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的执行情况(具体目录附后)。

除上述列入重点检查范围的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外,其他行政执法部门检查各自市级行政执法部门确定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执行情况。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检查《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执行情况。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浦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试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浦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试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浦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6.25•【字号】青府办发〔2018〕52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关于印发《青浦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试行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青浦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8年6月25日青浦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青浦区政府系统办理区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与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以下简称“办理结果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更好地回应社会关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试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按照“积极稳妥、逐步深化”的原则,做好办理结果公开工作。

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回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群众等关注关切,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

第三条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室、区政协提案委牵头协调推进办理结果公开工作,对承办单位办理结果公开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考核等。

承办单位应当加强对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办理结果公开同步审查等工作机制,建立和落实办理结果公开工作责任制,制定完善相关制度,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公开实效。

第四条公开范围主要包括区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代表建议”)与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的内容、主办件办理复文、办理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总体情况。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3.03•【字号】青府办发〔2015〕15号•【施行日期】2015.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管理的通知青府办发〔2015〕1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为进一步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上海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即时清理规定》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管理的通知》的要求,现就做好本区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管理作如下通知:一、责任主体根据“谁起草、谁负责”的原则,各镇(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对由其起草或实施的区政府(区府办)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负责。

二、工作要求(一)对在2010年5月1日前制定并且仍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详见附件1、2及附件3中的部分),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原则上其有效期于2015年4月30日届满,并自动失效,请各部门及时开展梳理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并根据评估情况相应提出延长有效期、修改相关内容后重新发布、废止文件等处理建议。

1.对经评估拟延长有效期或拟修改后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经区法制办进行法律审核后报区政府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发布。

发布的格式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后重新发布的参考格式的通知》(沪府法[2012]14号)执行。

2.一件文件涉及多个部门的,由规范性文件起草时的牵头部门汇总处理意见。

制定机关撤并的,由承接其职能的部门负责梳理评估。

3.对经评估后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后不再实施的,宣布失效或废止(二)对2010年5月1日后至2014年底前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详见附件3),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第二十八条和《上海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即时清理规定》,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梳理:1.文件调整对象已经消失或者实际上已经失效的,应当宣布失效。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区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区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区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6.03.07•【字号】•【施行日期】2006.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区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现将《青浦区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对照考核办法认真做好今年度的办理工作。

特此通知。

二○○六年三月七日青浦区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为加强对青浦区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切实规范办理程序和行文格式,提高办理质量,增进办理实效,根据有关规定,特制订青浦区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一、考核对象接受区政府交办任务,参加年度区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包括"二次答复")的有关镇、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和部门。

二、考核原则责任分工明确,注重领导尊重代表委员,注重程序严谨扎实到位,注重实效答复行文规范,注重质量三、考核方法由区政府办公室邀请区人大代表工作室和区政协专委会办公室组成考核小组,对办理程序、答复件格式、办理效果,以百分制进行逐项评分,必要时到承办单位实地考核。

年终,区府办将通报考核结果,并对优秀承办单位给予表彰。

四、考核内容1、领导重视,处理措施实,办理效果好。

12分2、答复件由主要领导签发,加盖公章。

6分3、分管领导带队走访代表、委员。

6分4、认真开展区领导督办件的督办和"不满意"件的复查。

10分5、按时上报分管领导、责任人、责任科室和拟办结果的表格。

10分6、按时拟写处理意见,按时完成答复工作,并上交电子文档。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青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已经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特此通知。

二○○五年十月九日青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青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综合管理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主管全区统计、物价工作,指导经济体制改革的职能部门。

挂青浦区统计局、青浦区物价局牌子。

一、职能转变(一)加强和完善区域经济调控,衔接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大思路、大平衡、大政策和综合研究、综合协调"的职能要求,加强对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综合研究,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经济、社会、环境、资源的协调发展。

(二)加强全区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承担组织领导政府统计机构和指导业务主管部门统计工作。

(三)加强发展与改革的紧密结合和综合配套,从整体上、宏观上更有效地指导和推进改革和体制创新,使改革更好地为促进发展服务。

二、职能调整(一)承担全区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职能。

(二)承担全区经济体制改革指导职能。

三、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及上海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方针和政策,研究提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发展战略及相应的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研究提出结构调整、发展速度和总量平衡的预期目标及调控政策;衔接、平衡各主要行业的发展规划。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区政府常务会议制度》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区政府常务会议制度》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区政府常务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1.14•【字号】青府办发〔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区政府常务会议制度》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区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已经区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

请结合实际,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月14日区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区政府常务会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明确的法定会议之一,是区政府集体决策的主要形式。

一、会议组成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

区政府办公室、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列席相关议题。

区政府常务会议一般安排在每周三召开,区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要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

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得请假。

区政府领导不能出席的,要事先向区长请假。

其他人员请假,须书面说明原因,由区政府办公室向区长报告,经同意后方可请假。

二、会议主要任务(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研究本区落实国家、市重大战略部署和重要任务等情况,以及报请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等;(二)根据区委部署,研究需要区政府推进落实的重点工作、重大问题、重大改革措施;(三)研究讨论需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提请审议或报告的重大事项;(四)研究、审议有关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五)研究确定区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区政府实事项目,分析研究本区经济、社会运行情况,研究审议关系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计划及预算、重大规划、重大政策措施、重大工程项目、重要民生和社会管理事务,分析研究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亟需解决的突出矛盾和问题,通报或研究重大突发事件的有关情况及其应急处置措施;(六)研究讨论有关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措施规定,研究确定有关政府工作体系建设、机制建设、制度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七)通报由区政府主办、承办,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会议、活动筹备情况;(八)通报、讨论或审议其他重要事项。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浦区人民政府办理区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浦区人民政府办理区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浦区人民政府办理区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8.02.25•【字号】•【施行日期】2008.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浦区人民政府办理区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现将《青浦区人民政府办理区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五日青浦区人民政府办理区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区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区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区人大代表书面意见,是指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需由本区政府部门办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书面意见")。

本办法所称区政协提案,是指区政协委员和参加区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以及政协专门委员会等向区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需由本区政府部门办理的建议和意见(以下简称"政协提案")。

第三条办理书面意见、政协提案,应以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为依据,尊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第二章办理机构和职责第四条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区政府各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书面意见、政协提案工作进行协调、督促、检查,建立健全办理工作网络。

对需要重点办理的书面意见、政协提案,报送区政府领导阅批。

对涉及全局性、前瞻性的问题和办理工作重要情况,可建议列入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讨论。

第五条各承办单位应加强对书面意见、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明确分管办理工作的领导;落实主管办理工作的科室,配备承办人员,配置必要的办公设备;按件确定办理的业务科室和责任人;建立办理工作责任制,制定办理工作制度;主动征求代表、委员对办理工作的意见,负责书面意见、政协提案办理的复查和跟踪落实;向区政府报告办理情况。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7年度区人大代表书面意见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7年度区人大代表书面意见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7年度区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布部门】80903F002【发布日期】2007.03.12【实施日期】2007.03.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7年度区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今年区"两会"期间,区政府共收到区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书面意见134件(含议案转书面意见),收到区政协三届一次会议提案167件。

为认真做好2007年度区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办理任务今年的办理工作,以3月13日为交办日期,并按以下五个时间节点进行:1、接收确认时限。

各承办单位收到交办的书面意见和提案后,应仔细核对,七日内(即3月20日前)接收、确认,并逐一登记(由各单位办公室责任人员登录青浦区人大/政协业务信息平台,网址为:12.110.250.8,用户帐号和密码同区政务公共信息平台)。

2、分工落实时限。

各承办单位在收件后的十日内(即3月23日前),通过办理网络向区政府办公室上报单位内部按件对应的办理科室和具体责任人名单。

3、协办意见提交时限。

各协办单位要在收件后的二十日内(即4月2日前),向主办单位提交协办意见,并通过办理网络抄送区政府办公室。

4、初步结果上报时限。

各主办单位要在收件后的一个月内(即4月13日前),向区政府办公室上报初步的办理结果。

5、正式答复时限。

主办单位必须在交办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即5月13日前),办。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区三届人大八次会议和区政协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区三届人大八次会议和区政协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区三届人大八次会议和区政协三届五次会议有关准备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会议差旅【发布部门】80903F002【发布日期】2010.12.20【实施日期】2010.12.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区三届人大八次会议和区政协三届五次会议有关准备工作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和区级公司:区三届人大八次会议和区政协三届五次会议(以下分别简称“区人代会”、“区政协会”和“两会”)将于明年一月上旬召开。

现就做好“两会”有关准备工作通知如下:一、认真总结区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一年来,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积极参政议政,提出书面意见和提案,有效地推动了政府工作。

在“两会”召开之前,各承办单位要对一年来书面意见和提案办理情况再次进行梳理,对能够在“两会”召开之前解决落实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并落实措施,争取尽快解决落实;要认真总结办理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查找薄弱环节,进一步做好书面意见和提案的办理工作;要及时将办理资料立卷归档,保持办理工作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二、努力解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两会”前,各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代表、委员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认真梳理代表、委员和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对涉及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化解,防止矛盾激化。

三、抓紧相关材料的起草区人代会将审议政府工作报告、青浦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草案)、青浦区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与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青浦区2010年预算执行情况及2011年预算草案的报告。

区政府还将提供若干份专题参阅材料,请各有关单位抓紧组织起草相关材料,并按规定程序报送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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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三届人大七次会议书面意见办理工作及2010年区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
“二次答复”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大议事
【发布部门】80903F002
【发布日期】2010.09.06
【实施日期】2010.09.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三届人大七次会议书面意见办理工作及2010年区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二次答复”的通知
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区级公司:
2010年区三届人大六次会议代表书面意见和区政协三届四次会议提案上半年的办理工作已基本结束。

为认真做好三届人大七次会议代表书面意见的办理工作,同时对需要在今年“二次答复”的书面意见和提案进行再次办理答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答复范围
(一)区三届人大七次会议期间的代表书面意见。

区政府办公室将于近期经办理平台分发到各承办单位。

(二)区三届人大五次、六次会议代表书面意见中需要在2010年进行“二次答复”的
书面意见,代表高度关注的部分书面意见。

(三)区政协三届二次、三次、四次会议提案中需要在2010年进行“二次答复”的提案,政协委员高度关注的部分提案。

二、要求及时间安排
(一)各承办单位要在2010年9月10日前接收三届人大七次会议代表书面意见,9月13日前落实办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通过办理网络上报表格。

各协办单位要在9月23日前对三届人大七次会议代表书面意见和需要“二次答复”的代表书面意见、政协提案向主办单位提供协办意见,主办单位要在10月8日前提出拟办结果,并通过办理网络报区政府办公室。

(二)2010年11月8日前,各承办单位经走访代表、委员,听取意见建议,完善答复意见后,书面答复代表、委员,并向区政府办公室上报正式答复意见的书面复印件(各单位主要领导签发,加盖公章)。

(三)2010年11月底前,区政府办公室对各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进行检查。

(四)2010年12月15日前,各承办单位进行工作总结,向区政府办公室提交办理工作书面总结,区政府办公室对全年度办理工作进行抽查验收,并于12月底前对各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进行考核。

附件:1.区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书面意见“二次答复”目录
2.区三届人大六次会议代表书面意见“二次答复”目录
3.区政协三届二次会议提案“二次答复”目录
4.区政协三届三次会议提案“二次答复”目录
5.区政协三届四次会议提案“二次答复”目录
二〇一〇年九月六日
附件1:
区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书面意见“二次答复”目录
编号提出人标题主办协办




3袁连英关于允许失地镇保人员参加
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建议
卫生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研究室




5胡佳辉高静英关于拓宽朱枫公路(蒸淀
段)的建议
建设和
交通委
员会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6陆伟龙关于对失地农民(渔民)实
施镇保中当时未满十六周岁
现实行统一补贴政策的建议
劳动和
社会保
障局
研究室




16唐金英关于在新城区建造商业区的
建议
新城公

经济委员会规划
管理局




20关保英关于A9高速路徐泾收费站塞
车排解的建议
建设和
交通委
员会
公安分局




23张明关于解决农村失地镇保人员
医疗保障的问题
卫生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研究室




27蒋柏峰陆飞军关于加大对练塘镇经济社会
发展扶持力度的建议
研究室
财政局区规划土
地局环境保护局
水务局农业委员





31吴跃红关于建立青浦区妇女儿童活
动中心的建议
发展和
改革委
员会
教育局




32沈富麟关于尽快新建青浦区体育中
心的建议
发展和
改革委
员会
规划管理局新城
公司体育局




33孙演照关于加快老集镇“城中厂”
改为公共商业设施的建设
工业园

房屋土地管理局
规划管理局香花
桥街道




34唐金英关于加强物业泵房管理的建

房屋土
地管理

水务局




39蒋海全建议金商公路部份路段架设
路灯
发展和
改革委
员会




编号提出人标题主办协办




42王秀芳加快舜浦大厦的修建,改善
青浦形象
新城公





55姚文华关于加强对老城区市政基础
设施改造的建议
建设和
交通委
员会




57朱士红关于及时更新青浦区2路环
线公交车的建议
区交通
运输局




59杨伟英关于加快城中村动拆迁步伐
的建议
盈浦街

房屋土地管理局
规划管理局新城
公司




60金利平关于对部分小区门卫保安经
费缺额由政府给予财政补贴
的建议
房屋土
地管理

财政局




69沈熙民关于实施对本区特殊学生早
晚餐补贴的建议
教育局财政局




72潘全珍关于提高小城镇医疗保险门
诊报销额度的建议
区人力
资源社
会保障

研究室




73周全英关于解决淀湖新村房产证遗
留问题的建议
朱家角

区住房保障房屋管
理局




74周全英关于解决教苑新村房产证遗
留问题的建议
朱家角

区住房保障房屋管
理局




76殷冬梅要求改善金商道路状况的建

建设和
交通委
员会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安分局




82王雪忠唐永琴关于对香花桥街道4个村降
低公交票价的建议
区交通
运输局




84王雪忠唐永琴顾正泉关于进一步解决青浦垃圾综
合处置厂臭味改造的建议
市政管
理局
区规划土地局




85杨林兴高振华姚惠昌
倪明德陆夏娟陆萍
曹云芳顾建芳杨月芳
关于加快落实历史遗留项目
用地指标问题的建议
区规划
土地局




86顾玉峰蔡春辉陶菊英
胡佳辉曹龙弟
关于要求解决片林涉地人员
镇保的建议
研究室
区财政局区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局
区农委




附件2:
区三届人大六次会议代表书面意见“二次答复”目录
编号提出人标题主办协办
单位
答复
1王雪忠
唐永琴
关于加快落实A16高速动拆迁户
的安置房工作
工业园区
香花桥街道规划土地局建设
和交通委员会住房保障房屋
管理局
正在
解决
9陆火金关于要求进一步完善城区公共交
通的建议
交通运输

正在
解决
12朱晓燕关于扶持农民中心村建设的建议规划土地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研究室
正在
解决
13储惠关于尽快启动青浦大剧院和若干
多功能小影院建设的建议
文广影视

规划土地局新城公司
逐步
解决
14赵富娟关于尽快协调解决重固至香花桥
街道有关道路改造维修养护的建

建设和交
通委员会
重固镇香花桥街道规划土地
局工业园区
正在
解决
19潘全珍关于在农村道路中央的电线杆迁
移的建议
金泽镇供电局
正在
解决
21徐祖林关于A9高速靠近民宅处安装隔
音设备的建议
建设和交
通委员会
正在
解决
22陈阿夏关于金泽镇“公交村村通”6号
线延伸至爱国南洋自然村的建议
交通运输

金泽镇
正在
解决
25唐金英关于加快实施老城区老化水管改
造的建议
住房保障
房屋管理

水务局
逐步
解决
26王坚关于加快老住宅房屋顶水箱改
造,确保居民饮水卫生的意见
住房保障
房屋管理

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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