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自侦案件证人保护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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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自侦案件证人保护工作规定检察院自侦案件证人保护工作规定
为了加强检察院自侦案件的证人保护工作,维护正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健全法治体系,确保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检察院自侦案件的证人保护工作,包括调查、侦查、审查起诉和庭审阶段。

二、证人保护原则
1.保护证人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2.保密证人个人资料和相关证据。

3.防范证人受到恐吓、威胁、打击或报复。

4.尽力保障证人依法作证,并对其所作证言负责。

三、证人保护措施
1.证人隐名作证:对于有特殊关系的证人、生命安全受到
威胁的证人,可按法定程序隐去其姓名、地址等身份信息,保持其隐名作证。

2.证人保护令:对于受到严重威胁的证人,检察机关可以
依法向法院提交证人保护令申请,由法院依法进行裁定,并可以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3.证人出庭保护:对于可能受到严重威胁的证人,检察机
关可以在其到庭作证时,加强安全保卫措施,采取紧急措施,并通知公安机关前来维护秩序。

4.证人储蓄证据:对于证人储存在亲笔签名、指纹,或者
常用的身份证、护照等证件,也可作为储蓄证据进行保护。

5.证人临时居住:对于证人遭受威胁、恐吓或暴力行动等
情况,需要搬离原有居住场所的,检察机关可以协调相关部门,为其提供临时居住场所。

四、证人保护程序
1.检察机关在接到证人保护申请时,应及时安排专人负责
处理,进行初步调查,并制定证人保护方案。

2.若证人受到严重威胁,检察机关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情况,以便及时采取紧急措施,确保证人的人身安全。

3.在证人到庭作证时,检察机关应根据证人需要,作出相
应的保护措施,并通知公安机关加强维护秩序。

4.调查、侦查、审查起诉和庭审阶段,检察机关对于证人
涉及到的重要资料和证据,应进行严格保密,避免信息泄露。

五、相关承诺
1.检察机关应当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确保证人获得相关证明。

2.检察机关对证人的实名举报和提供的证据,应当保密并给予严格保护。

3.检察机关严禁泄漏证人涉及的信息和证据。

4.对于泄漏证人涉及的信息和证据的,检察机关将会予以追究责任。

六、保护效果的评估
1.检察机关在保护证人期间,应对证人的人身安全进行定期评估,及时掌握证人的保护情况。

2.检察机关应当对证人保护工作的取得的效果进行评估,并及时对评估结果进行通报。

七、附则
1.本规定适用于检察机关依法自行调查、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

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3.对于具体案件的证人保护,应根据情况进行具体处理,以保护证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为第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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