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门头沟区扶持大中型水库农转非移民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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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门头沟区扶持大中型水库农转非移民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3.05.20
•【字号】门政办发〔2013〕23号
•【施行日期】2013.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
正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门头沟区扶持大中型水库农转非移民实施细则的通知
门政办发〔2013〕23号各相关单位:
现将《门头沟区扶持大中型水库农转非移民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申请培训补贴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及声明书附件
2.委托书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20日
门头沟区扶持大中型水库农转非移民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扶持大中型水库农转非移民的意见〉的通知》(京水务办〔2012〕39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因修建大中型水库占地搬迁的水库移民及其后代中,具有本市非农业户口(截止到2012年12月31日)且无固定职业的人员。

第二章指导思想和原则
第三条扶持大中型水库农转非移民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市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要求,以培训促就业,以就业促民生,积极通过多种渠道帮扶,努力改善农转非移民的生活条件,提高农转非移民自力更生、自我创业的能力,促进农转非移民工作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扶持大中型水库农转非移民应坚持的原则:
一是坚持解决当前困难和长远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二是坚持国家帮扶和移民自力更生相结合的原则;
三是坚持移民后期扶持与水源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区政府负总责各级政府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三章扶持范围、标准、期限及方式
第五条扶持范围
因修建大中型水库占地搬迁的水库移民及其后代中,具有本市非农业户口(截止到2012年12月31日)且无固定职业的人员可申请培训补贴。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培训补贴发放对象:
1.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和离退休人员;
2.在核定年度内,已由各类性质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累计满12个月的人员;
3.已享受国家600元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在校大中专学生;
4.2013年1月1日以后因出生、婚姻关系变化、外省市迁入、考入大中专院校转非、农转非、部队转业、退伍等原因增加的人员;
5.正在服刑的人员;
6.已领取社会养老金人员;
第六条扶持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大中型水库农转非移民,按照每人每年56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

第七条扶持期限
补贴自2013年开始,期限暂定5年。

第八条扶持方式
扶持大中型水库农转非移民的方式为发放培训补贴。

由农转非移民本人提出申请,自行参加培训。

第四章核定登记程序
第九条登记
每年度根据市水库移民管理机构的统一部署,开展大中型水库农转非移民培训登记工作。

1.由水库农转非移民本人或委托人如实填写《申请培训补贴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及委托书,同时提供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相关材料,经所在村(居)委会入户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在《登记表》中加盖公章。

2.水库农转非移民本人或委托人持上述材料到所在镇(街)进行登记。

各镇(街)指定工作人员对水库农转非移民提供材料进行初审,情况属实的在《登记表》中签字并加盖政府行政公章。

由各镇(街)汇总本辖区移民信息上报区水库移民管理机构。

3.通过各镇(街)政府初审的水库农转非移民本人或委托人将所有证明材料递交
至区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存档。

区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同时对外省自主迁入我区的大中型水库农转非移民身份进行审核。

4.自主搬迁的水库农转非移民按以上方法进行登记。

我区整建制搬迁村高铺村对本村农转非移民按要求进行统一登记,证明材料整理装订后移交区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存档。

第十条农转非移民的申报材料
1.水库移民身份证明。

水库移民身份按照《北京市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办法》核定,前五年已提交此证明的移民,经核实无误的,无需重复提交。

2.居民户口簿和二代身份证;
3.申请培训补贴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见附件1);由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登记手续的,提交移民本人签字授权的委托书(见附件2),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退回)及复印件。

4.因出生、婚姻关系申请登记的人员需提交出生证明、结婚证。

5.到退(离)休年龄的移民需提供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未领取养老保险金(或离休待遇)的证明;
6.移民属现役军人需提供正在部队服役且属义务兵的证明材料(如士兵证、部队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部门审查
由区水库移民管理机构牵头,会同区财政局、民政局、公安分局、人力社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各镇(街)人民政府报送的初审结果进行审查,对符合享受条件的汇总报区政府审定,对不符合条件的水库农转非移民取消其登记资格。

第十二条辖区公示
水库农转非移民的公示时间由区水库移民管理机构统一确定,公示时间为期7
天。

各镇(街)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公示工作。

对公示后无异议的,由镇、街填写《门头沟区大中型水库农转非移民公示汇总表》(附电子文档)报送区水库移民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结果上报
由区水库移民管理机构汇总区级部门联合审查通过的农转非移民核定结果。

制定《花名册》和《汇总表》经区政府审定后,上报市水库移民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补贴发放
区财政局根据年度核定登记结果将培训补贴下拨各镇(街)。

各镇(街)负责组织水库农转非移民培训补贴的发放工作,自补贴开始发放起定期向区水库移民管理机构通报发放进度,发放结束后,将移民领取补贴的签字表报送区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章管理
第十五条区水库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区农转非移民扶持工作的具体实施,各成员单位应给予大力支持,共同完成好全区水库移民工作。

第十六条大中型水库农转非移民核定登记工作实施动态管理,每年核定一次,移民人口变化按本《细则》第三、四章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区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区财政局、各镇(街)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建立大中型水库农转非移民扶持工作的档案管理制度,分级对大中型水库农转非移民扶持工作资料归类、建档、立卡,并按规定妥善保存。

第六章监督
第十八条管理使用大中型水库农转非移民资金的单位、个人应接受财政、审计、监察和移民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对擅自改变资金使用范围、标准、对象,以及截留、挤占、挪用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在大中型水库农转非移民扶持工作中,相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以及玩忽职守、影响工作开展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移民应如实申报基本情况,对采取虚报、隐瞒真实情况或伪造手续等套取解决移民遗留问题资金的,取消其享受农转非移民培训补贴的申报资格,并按规定追回其套领的资金。

第二十一条对在大中型水库农转非移民扶持工作中无理取闹,干扰、破坏大中型水库农转非移民扶持工作秩序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区水库移民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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