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度营改增政策要点解读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主要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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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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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5年09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一、公告下发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6号)规定,纳税人在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时,须提交销售不动产发票,否则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上述规定在执行中遇到一些契税纳税人确实无法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情形,对于这些情形下,税务机关应否以及如何受理契税纳税人申报等问题有待明确。

二、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明确了不再要求契税纳税人在申报时必须提供销售不动产发票的两类情形,并就不同情形下纳税人申报时应提供的材料及税务机关的受理条件提出了要求。

具体如下:
第一类情形是,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契税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情形,比如原产权人已失踪、死亡或者拒不执行等。

对此类情形,公告规定,纳税人可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予受理。

第二类情形是,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纳税人在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时,由于销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被税务机关列。

2015年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答

2015年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答

2015年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答发布时间:2015-07-13 来源:大学生创业网现代企业的税务筹划有利于最大限度实现财务目标,在不违反政策、法规的前提下对企业筹资、投资、经营等方面活动,乃至生产经营、利润分配等环节的业务进行事先策划,制定一整套最优纳税操作方案,尽可能为企业减轻税负,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

成功企业不仅懂得如何利用筹划赢取利润,更懂得如何利用筹划合理避税,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不仅懂得如何利用信息化工具筹划企业经营活动、更懂得筹划企业成长未来,不同纬度的筹划对企业经济效益增长、财务管理规范、市场竞争力和纳税意识的增强等多方面产生重要影响。

什么是小型微利企业?答: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所说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小型”和“微利”上。

除了要求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以外,还包括三个标准:一是资产总额,工业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的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二是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三是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减低税率减半征收][一档是应纳所得额是低于30万的,按照20%计提所得税。

一档是应纳所得额是低于20万的,按照10%计提所得税。

]新政策的主要内容及变化是什么?答:财税〔2015〕34号文件的主要内容是: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文件明确: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中的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财税2015-119号文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解读

财税2015-119号文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解读

导读:企业必须高度重视研发支出新政后期的税务风险,而企业要防范风险最好的办法就是强化企业内部控制。

10月21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11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就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文(以下简称“119号文”或“新政”)。

新政一公布,立即在微信朋友圈处于刷屏的状态,可见新政的受欢迎程度。

但是,大家在欢迎与高兴之余,一定认真阅读全文,不要只看到了“红包”,而还要看到可能的税务风险。

119号文明确规定,“税务部门应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定期开展核查,年度核查面不得低于20%”。

换句话说,就是5年内企业必须接受一次研发加计扣除的后续核查——秋后算账。

税务部门简政放权以后,研发支出加计扣除不再需要事前审批。

这虽然是把主动权交到了企业手上,但是如果企业内部控制不好,用不好这些优惠政策或对优惠政策理解有误,在税务部门的后续核查中可能就面临税务风险:政策“红包”可能就变成了滞纳金、罚款等处罚的“陷阱”——弄不好,你就是在给企业挖坑!因此,企业必须高度重视研发支出新政后期的税务风险,而企业要防范风险最好的办法就是强化企业内部控制。

一、建立健全企业研发活动的内控制度可为税务核查提供必要保证税务部门对研发支出加计扣除的后续核查,第一要核查的就是企业研发项目的真实性,而企业要证明自己研发项目的真实性就是研发活动留下的各种文件。

一个规范的企业,建立一套规范的内控制度,必然会留下规范的活动轨迹,自然容易取得税务局核查的认可。

企业可以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0号——研究与开发》等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一系列涉及到研发活动的内控制度。

二、规范研发项目的立项管理企业研发不能是盲目的,应与企业战略紧密结合,与企业战略保持高度一致,以达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实现公司发展战略。

(一)企业的研发项目来源一般有以下几种来源:1.企业战略发展规划或企业创新战略发展规划确立研发主题或方向;2.企业市场营销部门的市场调研,包含竞争对手的产品及研发情况和客户的需求等;3.政府或其他单位的委托;4.技术研发的技术情报研究等。

2015年最新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方法

2015年最新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方法

2015年最新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方法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根据所得金额,依法向国家支付的一种直接税。

税率的计算方法是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与相应税率相乘,从而得出具体的纳税金额。

2015年,我国对企业所得税税率有所调整,下面将详细介绍2015年最新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政策,2015年我国企业所得税税率如下:1. 一般企业税率:对于一般企业,其应纳税所得额在15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适用税率为25%;超过150万元的部分,适用税率为25%~20%之间,具体税率根据中间所得额划分的税率表来确定。

2. 小型微利企业税优惠政策:对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的企业,其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为20%。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税务部门规定的条件,纳税人在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额不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企业。

根据上述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具体步骤如下:1. 确定企业所得额:企业所得款项是指企业从各种经营活动中获得的收入减去合法支出和捐赠等,即经过合法扣除后的净收入。

企业应在财务报表中明确列出企业所得款项。

2.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所得款项减去各种扣除后的金额。

扣除项目包括生产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税金和附加、财务费用等。

3. 根据所得额确定税率:根据企业实际所得额确定应纳税率。

如企业所得额在150万元以下,则适用25%的税率;而如果企业所得额超过150万元,则根据中间所得额在20%~25%之间的划分来确定具体的税率。

4. 计算最终缴税金额:将应纳税额乘以相应的税率得出最终缴税金额。

应纳税额是应纳税所得额减去减免税额,减免税额包括税法规定的各种减免。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计算税率时,应严格遵守国家的税法规定,并咨询专业税务机构的意见,确保税率的准确计算,以避免出现税收违法行为。

除了基本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015年还出台了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税率为20%。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5.12.02•【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施行日期】2015.12.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本篇法规中第三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项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自2020年11月1日起废止。

本篇法规中第六条第(十)项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

本法规中第四条第(二)项已被新规替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近期各地在实际操作中反映的问题,现将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公告如下:一、关于《信用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信用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

查账征收是指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二、关于纳税信用信息采集根据《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税务内部信息从税务管理系统中采集,采集的信息记录截止时间为评价年度12月31日(含本日,下同)。

主管税务机关遵循“无记录不评价,何时(年)记录、何时(年)评价”的原则,使用税务管理系统中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按照规定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确定纳税信用级别。

三、关于起评分评价年度内,纳税人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

2015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015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当前国家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有什么优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查账征收和定率征收(核定征收方式的其中一种)企业,年所得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可按20%的税率减半征收,即可适用1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较25%的法定税率减免60%;年所得在1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的,减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较25%的法定税率减免20%。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都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小型微利企业具体需要符合哪些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与其他的企业规模划型标准有所不同。

三、如何确定优惠条件中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的规定,符合小型微利条件中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资产总额是指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总额。

四、什么是应纳税所得?应纳税所得,即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税率),企业应根据税法的规定计算确定应纳税所得。

2015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2015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为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管理水平,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2.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3.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11月12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以下简称优惠事项)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优惠,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税法授权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优惠事项。

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民族自治地方分享部分减免等。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

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

留存备查资料参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1)。

税务总局编制并根据需要适时更新《目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见附件2),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的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证书、文件、会计账册等资料。

具体按照《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对《目录》列示的部分优惠事项,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联合补充规定其他留存备查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5.12.29•【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施行日期】2015.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二)项、第二条第(四)项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同时废止。

本篇法规的第五条中“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和第六条第一项、附件6《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废止。

本篇法规中第二条第(三)项“其他相关费用的归集与限额计算”的规定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自2021年度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现就落实完善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研究开发人员范围企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

企业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北京国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辅导

北京国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辅导

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
• (五)固定资产折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 1.会计折旧年限短于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的税务
处理
• 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短于税法规定的最 低折旧年限,其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按 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部分,应调增 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已 期满且会计折旧已提足,但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 限尚未到期且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其未足额扣 除的部分准予在剩余的税收折旧年限继续按规定扣 除。
北京国税2015年1月第一部分新出台企业所得税政策解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加速折旧的税务处理财税20147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第二部分汇算清缴应关注的重点内容第三部分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一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下同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
• 1.六大行业新购进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

财税〔2015〕119号文:研发费加计扣除新政策有五个变化-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财税〔2015〕119号文:研发费加计扣除新政策有五个变化-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财税〔2015〕119号文:研发费加计扣除新政策有五个变化-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2015年11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联合发出《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简称新政策),放宽了研发加计扣除的范围,简化了核算管理要求,归并了资料报送程序。

新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8〕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简称原政策)同时废止。

对照新旧规定,纳税人需关注五个主要变化。

变化一:扣除范围放宽原政策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新政策采取负面清单的方式确定研发活动范围,除规定不宜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和行业外,企业发生的研发支出均可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同时,新政策明确了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还要注意的是,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汇总及解读

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汇总及解读

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汇总及解读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士联邦委员会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关于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号《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关于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关于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号《关于发布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的运输企业及运输工具名单的公告》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号《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1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12、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公告2015年第12号《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补充公告》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3号《关于中日税收协定适用于日本新开征地方法人税的公告》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5号《关于修订《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1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1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6年8月1日第五条、附件1、附件2同时废止)2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1、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公告2015年第21号《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2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2号《关于修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公告》2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3号《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16年6月1日起作废)2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4号《关于公布符合条件的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纳税人名单(第四批)的公告》2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6号《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公告》2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7号《关于发布《营业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的公告》2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8号《关于发布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事项有关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2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3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0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3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3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2号《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3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3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3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5号《关于卷烟消费税政策调整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3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6号《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票软件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3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7号《关于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问题的公告》3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8号《关于明确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3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9号《关于取消两项消费税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4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4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4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2号《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免征增值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4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失效]4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4号《关于逾期未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申报的公告》4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5号《关于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公告》4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4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7号《关于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4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4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9号《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5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0号《关于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公告》5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1号《关于发布《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5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5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3号《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与电子发票系统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5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4号《关于取消乙烯、芳烃生产企业退税资格认定审批事项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5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5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57、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公告2015年第57号《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问题的公告》5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8号《关于公布已取消的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公告》5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6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6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6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2号《关于修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表》的公告》6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3号《关于两项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非行政许可审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6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4号《关于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后库存化肥有关税收管理事项的公告》6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5号《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6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6号《关于修订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的公告》6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6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6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9号《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7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0号《关于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的核准事项取消后有关后续管理问题的公告》7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1号《关于简化契税办理流程取消(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公告》7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2号《关于动物尸体降解处理机蔬菜清洗机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7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3号《关于发布《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的公告》7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4号《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涉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7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5号《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所需证明资料的公告》7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7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7号《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与税控收款机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7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8号《关于公布符合条件的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纳税人名单(第五批)的公告》7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9号《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公告》8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8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8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8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3号《关于发布《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8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8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8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6号《关于明确有机肥产品执行标准的公告》8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7号《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8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8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9号《关于发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9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9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1号《关于取消销货退回消费税退税等两项消费税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9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2号《关于明确若干营业税问题的公告》9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3号《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9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4号《关于发行2015年印花税票的公告》9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5号《关于明确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96、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96号《关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采集的公告》9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9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8号《关于发布《社会保险费及其他基金规费文书式样》的公告》9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问题执行口径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问题执行口径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问题执行口径一、存货因时间价值导致售价严重偏离成本价,是按资产损失进行申报处理,还是直接按差价计入成本费用?针对本问题所述情形,无论企业财务核算如何处理,税收上均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执行,即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应以清单申报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二、网络电商平台给顾客(个人)的促销代金券支出税前扣除的相关税务问题。

(一)网络电商平台支付给顾客的促销代金券支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时可凭相关凭证在税前扣除:1.网络电商平台的促销活动的安排。

2.消费者实际使用该优惠券的消费记录。

3.网络电商平台实际支付优惠金额的资金划拨明细。

(二)顾客使用网络电商平台的代金券消费后又退货的,网络电商平台收到退还的优惠金额应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工信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年度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联软函(2015)273号)规定软件企业认定及年审工作停止执行,则2014年度未认定的软件企业如何备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工信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年度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联软函(2015)273号)文件规定,自文件发布之日起软件企业认定及年审工作停止执行。

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相关规定之前,对2014年度未认定软件企业暂由软件协会进行评估,并以评估结果(软件企业证书)代替软件企业认定证书进行优惠备案并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四、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贷款产生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文解析:跨区域建安企业个人所得税征管有了统一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文解析:跨区域建安企业个人所得税征管有了统一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文解析:跨区域建安企业个人所得税征管有了统一规定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建筑安装企业也进入了快速增长期,越来越多的建筑安装企业纷纷转战南北,承接各类建设安装工程项目,跨地区作业情况日益频繁。

在对跨地区建安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管理上,由于税源归属难以准确划分,加之区域之间的地方财政收入难以平衡,因此,企业机构所在地和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了各自区域地方财力收入目标,纷纷制定了许多不同的征管措施和管理办法,造成了政策执行不一、管理各异的问题。

比如,有的地方不管什么情况,对外来建安企业(即跨区域经营企业,下同)一律要求征税个人所得税,否则不开具发票;有的地方对企业不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也作出了严格的限制,既要求企业提供财务核算情况资料,也要求企业提供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个人所得税管理专门情况说明等,由于要求提供的资料繁多且没有统一的标准,一般企业要想达到要求是难以齐全取得的;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式来看,绝大多数税务机关采取的是按建安企业工程项目收入的一定比例在申请代开发票时一并附征个人所得税,且纳税主体为建安企业,这样处理,既没有达到规范管理个人所得税目的,同时也加重了建安企业的税收负担。

为规范和加强跨区域建安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总局近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重申并统一明确了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规定:1、明确了纳税人。

跨区域建安企业派驻的项目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其他工作人员和跨区域从事建安劳务经营的劳务派遣公司所聘用的劳务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

2、明确了法定扣缴义务人。

跨区域建安企业的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以及在建安企业中从事劳务派遣的劳务派遣公司是个人所得税的法定扣缴义务人,应依法代扣代缴相关人员的个人所得税。

2015年中国经济政策一览

2015年中国经济政策一览

2015年中国经济政策回顾一、货币政策1月22日:借贷便利【央行续做2695亿中期借贷便利新增500亿元】人民银行续做了到期的2695亿元中期借贷便利,并新增500亿元。

操作对象为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期限3个月,利率3.5%。

2月5日:央行降准【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下调0.5个百分点】2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同时,为进一步增强金融机构支持结构调整的能力,加大对小微企业、“三农”以及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的支持力度,对小微企业贷款占比达到定向降准标准的城市商业银行、非县域农村商业银行额外降低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额外降低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4个百分点。

3月1日:央行降息【存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3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

其中,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5.35%;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2.5%,同时结合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将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由存款基准利率的1.2倍调整为1.3倍;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及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相应调整。

4月20日:央行降准【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下调1个百分点】4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1个百分点。

同时,有针对性地实施定向降准,对农信社、村镇银行等农村金融机构额外降低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1个百分点,统一下调农村合作银行存款准备金率至农信社水平,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额外降低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2个百分点。

4月20日:央行注资国开银行【央行曲线注资国开行、进出口银行】4月,由国务院批准,央行将以外汇储备委托贷款债转股形式,注资国开行和进出口银行;农发行由财政部追加资本金。

其中,曲线注资国开行和进出口银行的金额分别为320亿美元、300亿美元。

5月11日:央行降息【存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5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

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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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新汇算清缴问题汇总
• • 实际操作时也具体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的,按上述25号文件第一条 第一款执行,即除需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外,具备司法追索、电话 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之一即可。 (2)单户贷款余额超过3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取得司法机 关相关文书,且会计上已进行核销处理的,才可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 (3)单户贷款余额超过1000万元的,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 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四十条第四款,“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或 仲裁的,经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资产 可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的,应出具人民法院裁定文 书”的规定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问题:在办理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时是否可以享受 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 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76号公告)规定 ,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时间为“汇缴享受”,因 此自2016年1月1日起,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 申报时不可以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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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新汇算清缴问题汇总
问题:企业定期定额给离退休干部职工发放的统筹外补贴(往 往是一些原国有企业改制企业,由于历史改制等原因,应政府 规定及要求发放的),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答:企业根据政府部门相关规定发放的离退休职工统筹外补贴 ,可计入职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

资深专家解读2015年兼并重组新规——109号文与116号文报告

资深专家解读2015年兼并重组新规——109号文与116号文报告

资深专家解读2015年兼并重组新规——109号文与116号文Contents目录2014年12月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鼓励企业兼并重组的《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4]109 号)和《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F-Council 于2015年1月19日邀请业内资深专家举办电话会议逐条解析新规内容,本报告根据电话会议的主要内容编写。

摘要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4]109 号)逐条解析二、《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逐条解析P1P3三、互动问答P5《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 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4]109 号)逐条 解析2014年12月底刚刚发布的《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和《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加上去年12月出台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业内戏说为三羊开泰,喜迎羊年的到来。

109号文和116号文出台的背景是2014年3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的出台,14号文件明确:修订完善兼并重组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政策,降低收购股权(资产)占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资产)的比例限制,扩大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的适用范围。

抓紧研究完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关于股权收购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二)项中有关“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规定调整为“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

逐条解读:《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上)

逐条解读:《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上)

逐条解读:《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上)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本条是关于纳税人和征收范围的基本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2016年5月1日后,上述纳税人将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具体包括:销售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单位”包括: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其他个人是指除了个体工商户外的自然人。

对“境内”概念的理解和掌握,应依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本条是关于采用承包、承租、挂靠经营方式下,纳税人的界定。

分为如下两种情况: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一)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

(二)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不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015年增值税税率及征收率

2015年增值税税率及征收率

2015年增值税税率及征收率增值税的计征方式目前主要有两类:增值税的税率,适用于一般纳税人,目前有17%、13%、11%和6%共四档税率;增值税的征收率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和特定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统一按3%的征收率计征;对一些特定的一般纳税人,则适用6%、5%、4%、3%四档征收率。

具体来说,征收率为6%的项目包括自来水、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部分建材产品和生物制品;征收率为5%的项目为中外合作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征收率为4%的项目包括寄售、典当和拍卖商品、销售旧货;征收率为3%的项目为公共交通运输等营改增个别应税服务。

提示:财税[2014]57号文只是一个征收率的简并调整和降低,并不涉及其他实体政策的变化,但是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等特殊项目具体计算增值税时相应的公式应该调整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和现行的小规模纳税人计算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的公式是一致的。

这个问题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尽快修改完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否则执行中又会出问题。

增值税税率表税率名称税目具体税率基本税率销售或进口货物。

税法另有规定除外。

17% 提供应税劳务(加工、修理修配等)有形动产租赁业务低税率粮食、使用植物油13%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农产品(不包括淀粉)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二甲醚交通运输业服务、邮政服务、基础电信业务11% 增值电信业务、现代服务业服务6%零税率纳税人报关出口的货物。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应税服务。

0%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发生的应税行为3% 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利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不含粘土实心砖、瓦)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霉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自来水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典当行销售死当物品征收率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符合简易办法征收的)依照3%减按2%征收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纳税人销售旧货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上述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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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售额×税率 准予抵扣 含税销售额 1+税率 不准予抵扣
正 数 应 纳 税 额
负 数 留 抵 税 额
以票抵扣
计算抵扣 购入免税农产品

①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海关完税凭证
6.应纳税额的计算
•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 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 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 目:
17%
13%
出口货物,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服务、基础电信服务 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提供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以及增值电信服务
0 17% 11% 17%
营 改 增
6%
简易计税方法
一 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简易方法
•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
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7.纳税地点
•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 第四十六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为: •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 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 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 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二)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 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补征税款。 • (三)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 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 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四)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 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2.增值税纳税人分类与管理
1、一般纳税人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要求同时对当月开 具的增值税发票信息进行抄税(即用IC卡向主管税务机关 抄报开票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将对纳税人申报的销项税 额数据和IC卡抄报数据进行比对。 2、对于取得的进项税额,纳税人需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专 用发票认证,并在认证通过当月抵扣,未通过认证、比对 的,不得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主管税务机关也将对认 证数据和进项税额申报数据进行比对。 3、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 专用缴款书、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都有必须在发票开具之日 起180天内认证、抵扣的时限规定。
税率
进项税 发票开具
征管特点
2.增值税纳税人分类与管理
区别 认定标准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50万元、80万元、500万元
计税方法
率 使用发票 账务处理
一般计税方法
税率17%、13%、11%、 6%、3% 0 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 计征复杂、征管严格
简易计税方法
征收率3% 增值税普通发票 (可申请代开专票) 简单、易行
不含税 100÷(1+11%)=90.09
100万元
销项税额: 90.09*11%=9.91
增值税 2.91 收入 97.09
不含税 100÷(1+3%)=97.09
100万元
销项税额: 97.09*3%=2.91
名义税负 11% 6% 5%
实际税负 11%÷(1+11%)=9.91% 6%÷(1+6%)=5.66% 5%÷(1+5%)=4.76%
8.征收管理
•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 第五十一条 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纳 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 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
•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
规定》 •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 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
对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 免征增值税。(财税〔2011〕115号第一条) 二
生产原料中建(构)筑废物、煤矸石的比重不低于90%。 其中以建(构)筑废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应符合《混凝土用再生 粗骨料》(GB/T 25177-2010)和《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2010)的技术要求;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应符合《建 筑用砂》(GB/T 14684-2001)和《建筑用卵石碎石》(GB/T 14685-2001) 的技术要求。 免征增值税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和服务,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开具增 值税专用发票。
(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项,财税〔2014〕57号修正)
征收率
3%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 (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 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计税方法


一 销 售 或 进 口 货 物
二 三
(一)销售或进口(二)以外的货物 (二)销售或进口下列货物: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 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5.1农产品; 5.2 音像制品 5.3 电子出版物 5.4 二甲醚
7.纳税地点
• • • •
【解读】: 一是固定业户在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纳税。 二是总分机构原则上各顾各的,除了得到批准。 三是总分机构既可能双方都是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可能 一方是一般纳税人,其他的是小规模纳税人,双方之间不看总分关 系,只看各自收入高低。 • 四是非固定业户(外出经营户)在应税行为发生地纳税,没交的, 回去补缴。与现行没有差异。 • 五是其他个人(即自然人)转让资产的在资产地,提供劳力的在行 为地交。 • 六是扣缴义务人在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交。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3%)
简易计税方法
我国现行增值税管理实行的是购进扣税法,如扣税凭证 的索取、保管,按规定时限认证、抵扣等等。 涉及业务 增值税扣税凭证 抵扣额
境内增值税业务 进口业务 购进农产品 接受境外单位或 者个人提供的应 税服务 1.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额 【先认证,后抵扣】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 增值税额 缴款书 【先比对,后抵扣】 3.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 进项税额=买价 销售发票 ×扣除率(13%) 5.税收通用缴款书 增值税额
项目
计税原理 及特点
计税基础不同 应纳税额计算
营业税 增值税 每增加一次流转,全额 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新增价 缴纳一次营业税,存在 值征税,实行价外税。基本消除重复纳税,有利 重复纳税。实行价内 于服务业内部专业化管理。 税。 营业额=收入 销售额=营业额-销项税=增值税下确认的收入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售额*税率-可 率 抵成本费用*税率-可抵设备投资*税率 一般较低(3%、5% 高(17%、13%、11%、6%) 等) “以票控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规定 不涉及 时间内(180天)认证后,可以抵扣。 增值税发票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增 不区分普票、专票 值税专用发票必须通过“金税工程”防伪税控系 统开具。 增值税计征复杂、征管严格、法律责任重大。 简单、易行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 票、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 税专用发票等行为需承担刑事责任。
3%
三 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
(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四)项,财税〔2014〕57号修正)
3%
免征建筑材料 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财税〔2008〕156号第一条第四项)

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 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 (岩)棉。
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8.征收管理
• 试点前发生的营业税业务
• 1、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 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 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 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 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3%
3%÷(1+3%)=2.91%
如,收入100,按11%税率, 不含税收入=100%÷(1+11%)=90.09 增值税=90.09×11%=9.91
17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 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扣缴义务人应扣缴税额= 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一般计税 方法
序号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 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备注
1
2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指停止抵扣期 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 间的全部进项税额,恢复抵扣资格 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后仍不得抵扣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 此外,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 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 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其进项税 额不得抵扣 劳务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其相关的应税劳务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 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符合上述3、4、5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 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其他不再列示 非正常损失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 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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