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征地环节税收政策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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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解读与实务操作(成都市)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解读与实务操作(成都市)
住房价格标准不足20%(含20%)的为2%;超过普通住房价格标准20%以上的为2.5%。 4、商用房预征率为2.5%。
• 土地增值税征收规定
房地产开发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擅自销毁账簿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3、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 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 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5、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开发间接费用
造价咨询费
工程保险费 法律顾问费 专家评审费
支付给对设计方案、施工方案论证会所聘请的费用
开发建设阶段
开发间接费
包括按规定应由开发商承担的由物业管理公司代管的物 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它专项基金,以及小区 入住前投入的物业管理费
开发间接费
物业管理完善费用
营销设施建造费
直接组织、管理开发 项目的费用,包括工资、 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 理费、办公费、水电费、 (1)广告设施费;(2)销售环境改造费:会所、退出 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 销售楼盘(含示范单位)周围等销售区域的现场设计、 等。 工程、装饰费及工程返工损失;临时销售通道的设计、 工程、装修等费用;(3)售楼处装修装饰费:包括设计、 装修、家具、饰品以及保洁、保安、维修费。主体外搭 设的、使用用后将会拆除的售楼处还包括建造费用;(4) 样本间费用:包括样板间的设计、装修、装饰以及使用 期间的保洁、保安、维修费。主体外搭设的、使用后将 会拆除的样本房还包括建造费用
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

房地产项目各环节税收情况

房地产项目各环节税收情况

房地产项目各环节税收情况环节涉及主要税费、税率缴纳主体征收部门土地征用1、耕地占用税:应按应税土地面积和规定的定额税率缴纳耕地占用税。

净地出让时,开发企业不缴纳开发企业地税2、契税:按土地计税价格的4%缴纳(要加上缴纳的城市配套费)。

3、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和定额税率计算缴纳。

4、个人所得税:企业职工工资薪金所得,按3%-4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

职工(企业扣缴)开发建设阶段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工程结算收入的11%缴纳,或清包方式3%缴纳。

建筑工程承包企业国税2、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缴纳增值税税额的7%缴纳。

地税3、教育费附加:按缴纳增值税税额的3%缴纳。

4、地方教育附加:按缴纳增值税税额的2%缴纳。

5、印花税:按工程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三缴纳。

1.房地产开发企业2.建筑工程承包企业6、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的25%缴纳。

国税或地税7、个人所得税:企业职工工资薪金所得,按3%-4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

职工(企业扣缴)地税部门销售转让一级市场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销售收入及预收账款金额的11%(或3%预缴纳)缴纳(扣除房地产企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及实际支付的征地拆迁费)。

房地产开发企业国税2、城建税:按缴纳增值税税额的地税部门7%(或5%、1%)缴纳。

3、教育费附加:按缴纳增值税税税额的3%缴纳。

4、地方教育附加:按缴纳增值税税额的2%缴纳。

5、企业所得税:按当期所得额及预售收入利润率不低于15%的比例计算出预计营业利润额的25%的所得税率计算缴纳。

国税或地税6、土地增值税:按1%-3%分类预征。

地税7、个人所得税:企业职工工资薪金所得,按3%-4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

职工(企业扣缴)8、印花税:按商品房购销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三缴纳。

1、房地产开发企业2、购房人9、契税:按房屋计税价格的4%(普通住宅2%)购房人地税装饰装潢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工程结算收入的11%缴纳,或小规模纳税人按3%缴纳。

关于房屋征收及土地收储过程中的税收政策(仅供参考)

关于房屋征收及土地收储过程中的税收政策(仅供参考)

关于房屋征收及土地收储过程中的税收政策一、房屋征收及土地收储概念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2、《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一条规定,土地储备是指县级(含)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土地储备工作统一归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土地储备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条规定,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储备范围:1.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2.收购的土地;3.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4.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5.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综上所述,房屋征收是指人民政府依据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的行为;土地收储是指县级(含)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通过征用、收购、收回等方式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二、税收政策房屋征收及土地收储行为是一种有偿处置资产行为,涉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

现行税收政策的相关规定如下:(一)增值税1、营改增前,国税函[2007]969号《关于单位和个人土地被国家征用取得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有关营业税的批复》规定,政府拆迁补偿款免征营业税。

2、2016年4月营改增后,财税[2016]36号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但没有对房屋拆迁补偿是否该交增值税予以界定。

房地产行业税收政策大全

房地产行业税收政策大全

房地产行业税收政策大全概述房地产行业是一个重要的经济领域,税收政策在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介绍房地产行业税收政策的各个方面,包括税收优惠、减免和规范等。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能够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房地产行业的税收政策。

城市土地使用税城市土地使用税是对城市土地使用权人(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土地使用税法》的规定,城市土地使用税的税率为土地状况调整系数乘以土地批准价格乘以土地使用税税率。

城市土地使用税的征期为年度。

增值税房地产交易中较为重要的税收是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商销售商业用途的不动产和转让房地产开发权的,应按照增值税法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是按照不动产的销售额与税率计算的,税率为5%。

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是指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过程中对土地增值进行征收的税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为土地出让方,税率为土地增值额的20%。

合同印花税合同印花税是对房地产买卖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进行征收的一种税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的规定,对于不动产的买卖合同和转让房地产使用权的合同,合同印花税的税率为0.05%。

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在房地产交易中所得的差价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需要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根据个人所得额的不同而有所变化,一般为3%至45%之间。

物业税房地产物业税是指对房地产所有权人、房屋使用权人和房屋承租人根据其房地产的不同条件和用途向其征收的一种税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税法》的规定,物业税的纳税人包括房地产所有权人、房屋使用权人和房屋承租人。

物业税的税率根据不同的房地产和地区有所不同。

印花税房地产交易中还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的规定,对于房地产交易中涉及的合同、票据等,需要根据不同种类进行征收一定的印花税。

房地产企业各环节涉及的税收分析

房地产企业各环节涉及的税收分析

房地产企业各环节涉及的税收分析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业已成为支柱性产业,也是我国进一步深化税制改革的重点对象之一。

房地产企业涉及的税收分析较为复杂,需要从不同的环节逐一分析。

一、开发环节房地产开发是房地产企业的核心业务,也是涉及税收的重要环节。

房地产开发涉及的主要税收包括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1)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是属于土地交易方面的一种税收,主要针对土地出让所得实行征收,它是按照该土地的增值部分计算,并且是属于事业性税收。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过程中需要获得土地,并以此作为开发的基础,当企业完成房地产开发并将其售出时,就可以通过合法渠道追缴土地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在营业过程中所产生的收入,减去相应的成本、费用以及减税优惠等因素后的净利润,按照税率进行计算所应缴纳的税收。

房地产企业从事开发业务时,除了要支付增值税外,还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房源销售环节房地产企业在销售房源时需要缴纳的主要税收包括契税和个人所得税。

(1)契税:契税是指房地产买卖双方在房地产销售过程中应缴纳的税收,它是按照房屋交易价格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根据不同地区会有所不同)征收。

房地产企业在销售房源时需要缴纳契税。

(2)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指针对个人所获得的各种收入进行征收的税收,根据我国税法规定,房地产销售收入应计入个人所得税范围。

如果房地产企业的销售对象是个人,那么销售所得就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如果销售对象是企业或单位,则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物业管理环节房地产企业不仅需要进行房地产开发和销售,还需要进行物业管理工作。

物业管理涉及的主要税收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房产税。

(1)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是指为了维护和建设城市设施、改善城市居民生活而实行的一种城市税。

房地产企业在进行物业管理时,需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2)房产税:房产税是指对持有房地产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征收的税收。

房地产开发各环节税收政策详解

房地产开发各环节税收政策详解

房地产开发各环节税收政策详解房地产开发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其中涉及到诸多的环节和流程,在此期间政府依照不同的土地、建筑和销售过程对开发企业收取不同的税费。

本文将为您详细解析房地产开发各环节的税收政策,帮助您更加全面地了解该领域的相关政策。

一、土地出让环节土地出让是房地产开发的首要环节,土地的使用性质和土地出让金的收入是税收政策的主要考虑因素。

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通常包括拍卖、竞价、授权协议等多种方式。

根据税收政策的规定,土地出让应纳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率为30%,印花税率为0.1%。

若涉及到征收拆迁补偿等土地代价补偿情况,还需缴纳土地调整费用。

二、建筑施工环节建筑施工环节主要涉及土地整理、工程招标、开工前审批和使用建筑材料等方面。

在税收政策的角度,建筑施工期间需要缴纳消费税、建筑税等相关费用。

建筑材料的购买需要纳入增值税,最终销售时也需缴纳销售税。

三、开发销售环节房地产开发项目销售是最为直接的税收来源,政府依据售价和规模的不同进行不同的税收政策。

房地产销售环节需要缴纳房产税、个人所得税和契约税。

房产税一般为房屋销售总价的1%,但需根据主管部门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基数是项目净利润,税率为25%。

契约税是指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支付给开发企业的金额,税率为0.5%。

四、总体税务环节开发房地产项目需要统筹考虑所有税务问题,而不是单独处理某一环节。

包括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土地税等,总体税务环节的分类和征收标准也需经多部门协同事先制定。

当然,征收标准的变化也会随着宏观经济、市场供求等因素的变化而有所不同。

五、税收优惠政策政府在税收政策中也会针对房地产开发的不同形式提出不同的优惠和支持政策,以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稳定。

对于新开发项目,政策可以包括地方资金的财政补贴、税费减免、低息贷款、优惠政策等。

此外,政府也会制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区域限制和配额限制等政策,来调剂房地产开发市场的供需平衡。

房地产开发各环节税收政策详解

房地产开发各环节税收政策详解

房地产开发各环节税收政策详解房地产开发是我国经济中的一个重要领域,对于促进城市化建设、推动产业升级和提升人民生活质量有着重要作用。

然而,对于房地产开发项目而言,其涉及的税收政策颇多,而且在具体实践中也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和争议。

一、房地产开发前期税收政策1、土地出让金的征收。

土地出让金被视为地方政府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之一,也是房地产项目开发前的重要财务支出。

具体来讲,土地出让金的征收标准按照土地的性质、所处位置等诸多因素不同而不同,按照每平米建筑面积收取。

2、增值税的预征。

在房地产项目开发前期,开发企业还需要交纳增值税的预征金,该政策旨在防止开发商在项目完成后将多余利润带走,确保税收的稳定和高效。

3、房地产税的征收。

房地产税是我国新开征的一项重要税种。

自2017年开始,全国各地陆续实施该项税收政策,目前主要覆盖城区房屋和商业用房。

按照税率计算,税款支付的具体标准按照房屋的属性、用途、位置等方面考虑。

二、房地产开发中期税收政策1、土地使用税的征收。

土地使用税主要针对已经开始涉及施工的项目,该税种在我国实行已久,其税率根据地区不同而异,主要收取开发企业在项目实际施工过程中对土地的使用权所产生的费用。

2、印花税的征收。

在房地产项目的中期周期中,往往会涉及到一些交易、变更、过户等行为,而在这类交易情况下开发企业需要缴纳的印花税费用相对较高,该费用的计算标准以房产的市场价格作为基础。

三、房地产开发后期税收政策1、个人所得税的征收。

在房地产交易结束后,买卖双方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缴纳的标准根据房屋的售价和转让时间来计算,同时,对于非本地区户籍居民,税收按照特定的标准计算。

2、物业管理费的缴纳。

在房地产项目开发结束后,物业管理费才正式开始收取。

该费用的标准通常以物业面积、楼层、物业类型等因素为主,在部分一线城市中,物业管理费标准相对较高。

四、房地产开发中存在的税收问题1、土地出让款高企。

由于土地出让款的标准存在着去化缓慢的现象,同时政府部门对靠近市中心、交通便利的土地更为青睐,因此土地出让款的缴纳金额相对较高,可能会对开发企业造成压力。

有关房屋征收及土地收储过程中的税收政策(仅供参备考资料)

有关房屋征收及土地收储过程中的税收政策(仅供参备考资料)

关于房屋征收及土地收储过程中的税收政策一、房屋征收及土地收储概念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2、《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一条规定,土地储备是指县级(含)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土地储备工作统一归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土地储备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条规定,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储备范围:1.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2.收购的土地;3.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4.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5.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综上所述,房屋征收是指人民政府依据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的行为;土地收储是指县级(含)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通过征用、收购、收回等方式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二、税收政策房屋征收及土地收储行为是一种有偿处置资产行为,涉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

现行税收政策的相关规定如下:(一)增值税1、营改增前,国税函[2007]969号《关于单位和个人土地被国家征用取得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有关营业税的批复》规定,政府拆迁补偿款免征营业税。

2、2016年4月营改增后,财税[2016]36号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但没有对房屋拆迁补偿是否该交增值税予以界定。

房地产开发税费一览表(详解房地产涉及的12个税种)

房地产开发税费一览表(详解房地产涉及的12个税种)

房地产开发税费一览表(详解房地产涉及的12个税种)房地产开发涉及的税费主要有: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

一、契税(一)纳税人: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二)计税依据:市场价格或差额,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三)税率:3%—5%(四)涉税阶段:土地获取阶段二、城镇土地使用税(一)纳税人: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二)计税依据: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三)适用税额:大城市1.5-30 元,中等城市1.2-24 元,小城市0.9-18 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0.6-12 元;(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取得土地后次月;(五)涉税阶段:前期准备阶段、建设施工阶段、预售阶段。

三、耕地占用税(一)纳税人: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二)计税依据:占用的耕地面积(三)适用税额: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0~50 元;人均耕地占用超过 1 亩但不超过 2 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 8~40 元;人均耕地占用超过 2 亩但不超过 3 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 6~30 元;人均耕地超过 3 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 5~25 元;(三)涉税阶段:土地获取阶段、前期准备阶段。

四、印花税(一)纳税人: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二)应税对象:经济合同、产权转移数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等;(三)房地产涉及的印花税:取得土地和销售阶段签订的房屋销售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注册资本等;(四)涉税阶段:土地获取阶段、建设施工阶段、预售阶段;五、增值税(一)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二)计税方法: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三)预缴增值税: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预缴税款(四)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环节税收政策解读

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环节税收政策解读


城镇土地税
( 纳税义务人 一)
号) 对成都 市税务局( 关于对国内受让土地者是否征收
土 地使用税的请示)成税函[924 号) ( 1 16 批复规定, 9 3
( 华人民 中 共和国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国务
院令第1号) 7 第二条规定, 在城市、 建制镇、 县城、 工矿
规定, 对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 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 向规定保障 对象出 租的廉租住房用地, 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发商在经 免 济适用住房、 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 在商 品住房项目 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 如能提供政府部
[ 0] 号) 二条 款规定, 2 38 第 第一 0 9 购置新建商品房, 房 自 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 地产开发企业, 房屋 应自 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调减城镇 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 但要按未交房产与已 交房产的 建 筑面 例分摊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已征用未开发 积比
使用 都应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 权,
( 征税范围 二)
房地产企 业占 用位于城市、 县城、 建制镇、 工矿区范 围内的 土地。
( 三)计税依据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 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o82 号) ( 20] 4
土 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 依 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 产 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 (
业占用 耕地不是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国务院令第 51 1
征用次月起缴纳 城镇土地使用税。第二, 财政部、 根据(
国家税务总 局关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

房地产开发各环节税收政策详解

房地产开发各环节税收政策详解

房地产开发各环节税收政策详解引言房地产业作为我国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之一,在过去几十年里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然而,为了引导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各级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政策。

本文将详细解析房地产开发各环节的税收政策,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用。

1. 土地出让环节在房地产开发的起始阶段,土地出让是一项关键环节。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土地出让环节涉及到以下税收主体和税种:1.1 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是指土地使用权出让人收取的购地价格,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地方各级土地出让条例》规定,购地单位在获得土地使用权之后需要向政府支付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金。

土地出让金的征收标准和计算方法各地有所不同。

1.2 增值税土地出让环节还涉及到增值税的征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规定,土地出让行为属于货物的销售行为,因此需要缴纳增值税。

具体征收标准和计算公式可参考相关税收法规。

1.3 印花税购买土地使用权需要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而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印花税税率为土地出让金的0.05%。

2. 建设环节土地出让之后,房地产开发进入建设阶段。

在建设环节,涉及到以下税收政策:2.1 建筑安装工程税建筑安装工程税是指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进行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所涉及的税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安装工程税法》,对于施工单位来说,他们需要缴纳建筑安装工程税。

具体的征收标准和计算方法可参考相关法规。

2.2 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是指建设单位需要缴纳的一项税费,用于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

根据法律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为0.3%。

2.3 房产税在建设阶段,房地产也需要缴纳房产税。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房产税的税率为1%,计算方法为房产的评估值乘以税率。

3. 销售环节房地产开发完成后,进入销售阶段。

在销售环节,涉及到以下税收政策:3.1 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房地产销售行为属于服务性行为,因此需要缴纳增值税。

房地产行业的法律税收优惠政策

房地产行业的法律税收优惠政策

房地产行业的法律税收优惠政策近年来,房地产行业一直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

为促进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各级政府不断出台各种法律和税收优惠政策。

本文将重点探讨这些政策的具体内容和对行业的影响。

一、土地出让和使用税优惠政策在房地产开发中,土地的出让和使用是重中之重。

为鼓励企业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

首先,对于通过拍卖、招拍挂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可以享受土地出让金减免、免征或者延缓缴纳的优惠政策。

其次,对于符合政府规划要求的土地开发项目,可以享受土地使用税减免或者返还的优惠政策。

这些政策的出台,有效减轻了企业在土地使用方面的负担,推动了房地产行业的发展。

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除了土地税收优惠政策外,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需要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也采取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

首先,对于普通住宅项目,如果销售价格不高于一定标准,可以享受增值税减免、免征或者以较低税率征收的优惠政策。

其次,对于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可以根据实际利润额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抵免或者以较低税率征收的优惠政策。

这些优惠政策的出台,有效降低了企业的税负,提高了企业的盈利能力,促进了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房产税减免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在购买和销售房产过程中,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是不可避免的税种。

为鼓励居民购买自住房,政府推出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

首先,对于首次购买自住房的购房者,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或者以较低税率征收的优惠政策。

其次,对于符合条件的居民,可以根据房产面积和估值享受房产税减免或者以较低税率征收的优惠政策。

这些政策的出台,降低了购房者的负担,激发了居民的购房热情,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发展。

四、房地产专项税收优惠政策为促进房地产行业的绿色发展,政府还出台了一些专项税收优惠政策。

首先,对于符合条件的节能、环保型房地产项目,可以享受减免房产税、增值税等各项税收的优惠政策。

其次,对于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减半征收等优惠政策。

房屋征收及土地收储过程中的税收政策

房屋征收及土地收储过程中的税收政策

房屋征收及土地收储过程中的税收政策房地产转让主要税费有出让方增值税及附加、出让方土地增值税、双方印花税及契税、出让方所得税等。

土地储备是指县级(含)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房屋征收是指人民政府依据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的行为;土地收储是指县级(含)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通过征用、收购、收回等方式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增值税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七)项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同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文进一步明确: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

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免增土地增值税。

收到政府收储款及奖励金应缴企业所得税,属企业财产转让收入。

注意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

征收主体是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局(原国土局)。

印花税财税[2006]162号《关于印花税若干规定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由于印花税属于列举征收,土地部门(自然资源局)收回土地所签订的收储合同不在列举范围内,不用缴纳印花税。

契税财法字〔1997〕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财税〔2012〕82号《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房地产开发各环节税收计算

房地产开发各环节税收计算

房地产开发各环节税收计算房地产开发是一个伴随着国家经济战略的发展而持续增长的产业,其税收支出也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议题。

税收支出不仅涉及到房地产开发商自身的利润和成本,也与国家税收政策密切相关。

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涉及到的各个环节都需要缴纳一定数量的税款,例如土地出让金、契税、增值税等。

本文将对房地产开发各环节的税收计算进行详细阐述。

一、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出让土地所取得的代价。

购买土地后,开发商首先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其计算方式根据地区、用途、性质等因素而异。

具体计算公式请参考以下表格:土地用途土地性质计价方式商业商品房土地面积 × 地价 × 商业系数 ×(1+土地增值收益价款比例)住宅商品房土地面积 × 地价 × 住宅系数 ×(1+土地增值收益价款比例)办公商品房土地面积 × 地价 × 办公系数 ×(1+土地增值收益价款比例)工业工业房土地面积 × 地价 × 工业系数 ×(1+土地增值收益价款比例)其他其他房屋土地面积 × 地价 × 其他系数 ×(1+土地增值收益价款比例)由上述表格可知,土地出让金的计算方式与房地产的类型、所在地区等因素密切相关。

此外,在不同地区,土地出让金的计算方式也会略有差异。

二、契税购房或转让不动产产生的税金,称为契税。

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契税是一项必须缴纳的税金。

契税的计算方式如下:契税 = 房屋价款 × 契税税率其中,契税税率由当地政府规定,不同地区以及不同房屋类型所适用的税率也有所不同。

例如,北京市内的契税税率为 3%。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房地产开发商购买不动产时同时购买了原有房屋,那么契税需要分别计算。

三、增值税增值税是指生产和流通环节中企业按相对价值增量缴纳的一种税金。

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增值税也是必须缴纳的一项税金。

土地交易环节税收政策汇总

土地交易环节税收政策汇总

土地交易环节税收政策汇总
土地交易环节税收政策是指国家针对土地买卖、转让、租赁等环节进
行的税收政策。

土地交易环节税收政策旨在引导土地的合理配置、促进土
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并通过调节土地市场供求关系,保护农民土地权益,
促进经济发展。

以下是对土地交易环节税收政策进行的一些汇总性介绍:除了上述土地交易环节税收政策外,还有一些其他的相关政策。

例如,对于建设用地的产权流转过程中,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相关
规则,可以享受土地增值税、契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收减免政策。

此外,根据《关于调整人口城市化指导思想、人口城市化管理制度的通知》
的相关规定,农民在城市落户时,可以享受土地承包税、土地税和房产税
减免等相关政策。

总之,土地交易环节税收政策是国家对土地买卖、转让、租赁等环节
进行的税收政策。

通过对土地交易环节的税收征收和减免,可以引导土地
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保护农民利益,促进经济发展。

当然,税收
政策的具体执行细则还需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解读和实施。

房开企业征地环节涉及税收分析

房开企业征地环节涉及税收分析

房开企业征地环节涉及税收分析一、增值税房地产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预缴增值税,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部分地区可以扣除的拆迁补偿费用仅含货币支付的部分,回迁房及置换房等不得扣除)。

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扣除凭证,房地产企业在开发项目竣工前,所缴的土地使用税可以按受益原则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拆迁补偿费用,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二、土地使用税房地产企业在开发项目竣工前,所缴的土地使用税按受益原则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部分。

凡在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不论通过出让方式还是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都应依法缴土地使用税。

年应纳税税额=(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12)×应税期限(月)或:年应纳税税额=【(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平方米)—尚未利用的土地)】×适用税额÷12)×应税期限(月)。

开发产品交楼后,可以按照交楼面积折算成站地面积,扣减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

三、印花税房地产企业以出让、受让方式取得土地,须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对其应按产权转移书据征印花税。

四、契税(税率3-5%)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

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房屋赠与征税:(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2)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4)以预购方式或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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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征地环节税收政策详解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应按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教育费附加等地方税收(费)。

同时房地产开发存在土地取得、前期规划、施工、销售、竣工等环节,各个环节的税收问题存在不同的侧重点,笔者以房地产开的各环节为线索,详解房地产企业的税收政策,以供纳税人参考。

一、拿地阶段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开发前,通过各种途径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涉及到的地方税种主要有:契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契税1、直接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为纳税义务人契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单位和个人。

即境内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承受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者以及其他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因此,房地产企业在项目开发前,通过各种方式直接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必然发生权属转移,成为契税的纳税义务人。

2、征税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二条规定可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均属于转移土地权属的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规定,下列转移方式,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或者作价投资、入股的;以获奖、预购、预付集资建房款或者转移无形资产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建设工程转让时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的;以其他方式事实构成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

因此,房地产企业通过出让、受让、抵债、接受投资、受赠等直接取得土地使用权,就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3、计税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8]96号)第一条关于计税价格问题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九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计税依据是成交价格,即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因此,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中包含的所有价款都属于计税依据范围。

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的成交价格中所包含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成交价格的组成部分,不应从中剔除,纳税人应按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全额计算缴纳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

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依次按下列两种方式确定:1、评估价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并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价格。

2、土地基准地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准地价。

(二)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二、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国税函[2009]603号)对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确定问题的请示》(京地税地[2009]124号)的批复如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中的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

因此,从上述文件来看,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的契税政策应关注以下几点:第一,以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为契税的征税依据。

全部经济利息包括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和其他经济利息,如国税函[2002]1094号规定,以项目换取等方式承受土地使用权,属于契税征收范围。

又如国税函[2004]322号规定,以土地出资,属于契税征收范围,即投资方以土地出资,受让方以自身股权作为支付对价,计税依据则为作价出资额。

第二,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土地出让金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436号)对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政府以零地价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地[2005]166号)的批复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要计征契税。

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4、间接取得土地的契税问题房地产企业实务中,通过企业股权转让、企业合并、企业分立等方式间接取得土地使用权。

上述方式中,通常土地权属没有发生变更,一般不征收或享受免征契税的待遇。

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国有、集体企业整体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的过程中,投资主体没有发生变化的,对改制后的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改制后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安置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与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事业单位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不属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因此,房地产企业通过重组方式取得土地,存在契税的筹划空间。

(二)耕地占用税1、占用耕地建房成为纳税义务人占用耕地建房和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成为耕地占用税纳税人。

因此,房地产企业通过出让、受让方式直接占用耕地用于开发房产,自然成为耕地占用税纳税人。

但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发[1987]27号)不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2008年1月1日实施前,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占用耕地不是耕地占用税纳税人。

国务院令第511号实施后,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2、征税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第二条规定,耕地主要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3、计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第四条规定,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4、纳税义务时间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

(三)印花税1、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房地产企业以出让、受让方式取得土地,须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三条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2、开发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可减免印花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

(四)城镇土地税1、使用城镇土地成为纳税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7号)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因此,房地产企业取得的土地位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自然成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正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受让土地使用权者应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3]501号)对成都市税务局《关于对国内受让土地者是否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请示》(成税函[1992]463号)批复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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