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二手房交易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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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二手房交易税收政策详解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随同营业税一并征免。适用税(费)率为: 城市维 护建设税:按市区 7% ,县城、镇5%,不在市区、 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计征;教育费附加:按 3% 的征收率计征;地方教育附加:按 2% 的征收率计 征。
个人二手房交易税收政策详解
契税
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 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夫妻 离婚,对共有房产重新分割或归属一方的,不征收契 税。
个人二手房交易税收政策详解
契税
七、增加房屋权属共有人的,按新增人员所占比例, 适用3%税率征收契税。
案例分析
刘先生问:我有一使用5年多的店面和车位打 算转让,转让价高于原购入价,应交多少税 收?
现行存量房评估工作概述
三、计税依据的确定
(一)按合同交易价确定。交易双方(以下统称纳税人) 申报的合同交易价大于等于计税评估价值的,以合同 交易价作为计税依据,其中计税评估价值=评估价值 ×(1-下浮比例)。
(二)按计税评估价值确定。纳税人申报的合同交易价 低于计税评估价值且无正当理由的,并愿意接受税务 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 进行税收核定的,以该计税评估价值作为计税依据。
我市家庭唯一住房的认定,由房地产主管部门通过 住房信息系统查询纳税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并出具 《家庭唯一住房查询证明》。认定标准为:购房人、 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住房信息系统中均无住房记录, 属于家庭唯一住房。
个人二手房交易税收政策详解
契税
二、个人购买的普通住房,凡不符合第一条规定的, 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应按按3%征收契税。 三、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按3%征收契税。
个人二手房交易税收政策详解
营业税
三、个人以住房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 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个人二手房交易税收政策详解
营业税
四、对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营业税。
个人二手房交易税收政策详解
营业税
五、个人出售非住房,若属于购入房产再出售应按 差额计算营业税;若属于自建房产再出售按照全额 计算营业税。
个人二手房交易税收政策详解
土地增值税
一、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含普 通标准住房和非普通标准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自2013年9月1日起,个人转让写字楼、商业营业用 房、车位等二手房的,按转让收入全额的5%征收土 地增值税。
个人二手房交易税收政策详解
土地增值税
二、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征 收土地增值税。“赠与”是指如下情况:(一)房产所 有人、土地Fra Baidu bibliotek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 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二)房产所有 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 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 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个人二手房交易税收政策详解
印花税
一、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 暂免征收印花税。个人买卖非住房的(如车位,店 面),买卖双方按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个人二手房交易税收政策详解
印花税
二、房产继承、赠与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计税依据由征收机关参照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税率万分之五。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不含)以上; 2、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 3、岛内(思明区、湖里区)住房单套总价在 250万元(含)以下,岛外(海沧区、集美区、同 安区、翔安区)住房单套总价在180万元(含)以 下。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地方 税务局 厦门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厦门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界定标 准的通知》(厦国土房〔2011〕408号)
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 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住房的时间。
个人二手房交易税收政策详解
营业税
二、个人将住房无偿赠与他人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一)离婚财产分割; (二)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 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三)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 养人或者赡养人; (四)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 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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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出售房产,有增值但不符合免税条件的, 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征收: (一)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 屋原值的,依法严格按照转让所得的20%计征; (二)不能核实原值的,按交易总额的1.5%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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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按收入全额征收2%的个人 所得税。
(三)按复核价值确定。对纳税人申报的合同交易价低 于计税评估价值,又不接受税务机关以计税评估价值 作为计税依据且提出复核申请的,由税务机关根据税 法相关规定开展复核,并以复核价值作为计税依据。
现行存量房评估工作概述
四、异议处理
(一)申请复核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就其应税行为以计税评估价值 计征税费有异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 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可向税 务机关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税务机关 依纳税人申请进行复核,出具复核价值并据此计算应 纳税费。
个人二手房交易税收政策
税政一处 方静
常见问题
❖ 直系亲属之间房产权属变更是采用买卖 方式还是赠与方式?
❖ 房屋买卖什么情况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该如何申请办理?
❖ 夫妻之间房产权属变更是否可以免税? 等等
要点
❖ 个人二手房交易税收政策详解 ❖ 案例分析 ❖ 存量房评估工作概述
什么是普通标准住宅
2012年1月1日起发生的权属转移,凡同时符合以下 条件的界定为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宅:
现行存量房评估工作概述
四、异议处理
(二)行政救济
纳税人对复核确定的计税依据或应纳税费有异议 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 八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一百条和《税务行政复议规 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在 依照税务机关确定的金额缴纳税费和滞纳金以后或者 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依 法向市地税局提出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例分析
陈先生问:我婚前买了一套房产,现在结婚了, 太太要求加上她的名字,是否需要缴税?如 果加名后婚变房产办理过户是否还有税收问 题?如果不加名婚变后太太需要房产作补偿, 我又需要承担什么税收?
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现行存量房评估工作概述
为加强我市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进一步做好 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 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2011〕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 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等 文件精神,经市政府批准(厦府〔2012〕211 号),决定自2012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 展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 作,即对全市范围内各类型存量房交易全面实行应 用房地产估价技术评估交易计税价格征缴税费,同 时停止执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房地产 三级市场基准指导价有关问题的批复》(厦府 〔2011〕62号)。
个人二手房交易税收政策详解
营业税
一、个人出售购买的住房:自2011年1月28日(以 收件日为准)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 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 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 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 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个人二手房交易税收政策详解
个人所得税
三、除文件规定的产权无偿赠与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规定情形以外(同营业税),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 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 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 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 税所得额为赠与房屋价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 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赠与房屋价格按以下顺序 确定:1、赠与合同上标明赠与价格的,按赠与价格 确定;2、赠与合同上未标明赠与价格或标明的赠与 价格低于评估价的,以评估价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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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
三、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 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个人二手房交易税收政策详解
契税
一、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 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 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按1.5%征收 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 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上 述个人购买的普通住房包括公有住房。
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 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厦门市房地产交易 权籍登记中心在受理已婚纳税人提交的相关资料时,同 时审核夫妻双方的产权情况,如果户籍在福建省内其他 地市的,应要求当事人补充提供户籍所在地房管部门出 具的无房产证明,否则不予按“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 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福 建省外户籍的产权个人,在审核其(有配偶的为夫妻双 方)交易的房产是否为在厦门市自用5年以上的家庭唯 一生活用房基础上,要求当事人出具在福建省内其他地 区未拥有房屋产权的书面声明,否则不予按“个人转让 自用5年以上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 所得税。
个人二手房交易税收政策详解
个人所得税
四、自2010年10月1日起, 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 1 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但在 2009 年 10 月 1 日(含 10 月 1 日)至 2010 年 9 月 30 日之间(含 9 月 30 日)已经出售或购买住房, 并自出售或购买住房之日起一年内重新购房或出售住 房的,仍可享受按照购房金额大小相应退还全部或部 分售房所得已缴纳的纳税保证金或个人所得税,出售 住房的时间,以售房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向厦门市 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申报的时间(收件时间)为 准;购房时间则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办证时间或契税 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
个人二手房交易税收政策详解
契税
四、房屋赠与属于转移房屋权属行为,承受房屋的单 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父母将房产赠与子女,子 女应该按规定缴纳契税;计税依据由征收机关参照房 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税率为3%。
个人二手房交易税收政策详解
契税
五、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 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 收契税;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应按赠与行为征收契税。
个人二手房交易税收政策详解
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出售住房虽有增值的,但只要产权人住满 5年以上,且是唯一家庭生活用房,产权人必须向代 征人厦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供唯一家庭生活用房 声明,经代征人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审 核,符合上述条件可直接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二手房交易税收政策详解
个人所得税中“唯一家庭生活用房”指什么?
现行存量房评估工作概述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各类型存量房的交易,包括住
宅、商业、写字楼、车库、工业厂房、农村民宅等 类型的存量房买卖、继承、赠与、交换、抵债、析 产等。
现行存量房评估工作概述
二、存量房交易的税收管理模式 仍沿用现有模式,即由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
登记中心(以下简称权籍登记中心)统一收件,经 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根 据税收政策规定确定应纳税费后,由权籍登记中心 在纳税人缴清税费后发放土地房屋权证。
答:以转让收入减去不动产购置原价后的余额 征收5.6%的营业税及附加;按收入全额征收 1.5%的个人所得税;按全额征收5%的土地 增值税;按全额征收0.05%的印花税。
案例分析
王女士问:我有一房屋和女儿共同共有,现打 算把自己那部分过户给女儿,请问应选择什 么方式税负可以更轻些?
答:买卖&赠与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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