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反垄断法律制度发展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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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垄断法的国际化——我国域外管辖权的协调与平衡

论反垄断法的国际化——我国域外管辖权的协调与平衡
劳动者 的生存 权利剥 脱 , 英 国法 院对其 是持 否定甚 至憎 恨态
银发宣传上 采用报纸 、 电视 、 广播等 方式 ; 在宣传产 品内容上多 采用 温暖 、 关怀素材 。避免 采用剧烈 、 轰 炸性广 告 , 惹 人生厌 。
同时积极 开发公 关营销 , 将产品打包成礼 品形式 , 利用 “ 孝心文
国公 司的 发 展 , 对 上 述 法 律 的 适 用提 出 了 国 际化 的要 求 。 于 是
威胁
图 S W OT分析 矩 阵
在 享有“ 经济联合 国” 之称 的世界 贸 易组织的带动和倡导 下, 出 现 了一些新 的贸易工具 。包括《 与 贸易有 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
基于 S WO T分析可见 ,银发市场开发宜采用增长型发展战 略, 抓住机会发 挥优势 , 前景广 阔。
2 . 价格策略 。 根据 S WO T分析 中机会 因素的分析结果 , 对新 兴的银发市场 导入期采用撇脂定价策 略, 快速 回笼资金 。 待市场
关键词: 国家主权 域外管辖权 域外适用 效果理论 国际化


早期反 垄断法判例 与制度
1 . 英 国普 通法传统 世界 上第 一部 反垄 断成文 法是英 国在 1 6 2 4 年 开始 实施 的《 垄 断法 》 垄 断法宣 告所 有垄 断 、 特许 和授权 一律 无效 。虽 然这部 法律被 公认 为是现 代专利 法 的鼻祖 , 但 是其 开创 了世 界反垄 断法立法 的先 河 。事实上 , 在英 国 , 关 于竞 争 和反垄断
女整体收入 、 赡养费增加 , 消费水平提高
威胁 T h 传统老年人活动方式 固化 r r 2 : 银发产品或服务模仿
者进入 T 3 : 国外成熟企业进入 T 4 : 假 冒伪劣 以次充好

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与协调

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与协调

反垄 断法主 要针对垄 断 等限制竞 争行 为, 虽在促进 自由竞 争上效 强 制手段及 调 查取 证措 施在 打击不 正 当竞 争行 为的过 程 中 显得 果 明 , 在实现 正 当竞争 上却 未必 有力 , 但 自由竞争 还可 能会成 先天 不足 : 为 不正 当竞争 产生 的根源 。反不 正 当竞争法 以规 制不 正 当行为 第四 , 法律 责任方 面存 在缺 失 。 政责 任没有 囊括 一切 不正 行
等 , 表明两 者的 融合之 处存 在于 许多 方面 。 这
穷 尽的法 律事 实和 行为 的不足 。而我 国 的 《 反不 正当竞 争法》 不
因此 , 反不 正当竞争 法与 反垄断法 , 两者 的关联程度 很高 , 在 少规 定过 于原 则 、 抽象 , 实践 中难 以具体操 作 : 在 缔 造和 维护市 场 竞争 中能相 互配 合 。但两 者也 存在 明显 区别 。 第三 , 不仅没有 明确专 门执法 机构 而且执 法措 施有 限, 行政
当竞 争 , 只有合 法 的 自由竞争 才能 是正 当竞争 。因此 , 反不 正当 不 正 当竞争法 的立 法模 式。立 法具 有过 渡性 、 急性 , 许多理 应 对 竞争 法可作 为反垄 断法 的补 充和 参照 。 后两 者存在 竞合之 处 。 论 问题认 识不 清 , 最 导致该法 自身在 体系上 不协 调;
民事责 任 的设定 也还 需要细化 , 现行 条款 针对某 些 为侧 重 , 但未 必 能规制 垄断等 限制 竞争 行 为, 垄断有 时是 市场 竞 当竞争 行为 ,

二 、反 不正 当竞 争法》 《 修订 的必要 性
我 国的竞 争法 体系 主要 由反 不正 当竞 争法 和反垄 断法 两部

《 不正 当竞争 法》 反 垄断法》 反 与《 两者 的关 系

垄断与反垄断法

垄断与反垄断法

垄断与反垄断法在市场经济中,垄断是一种被认为具有负面影响的现象。

垄断指的是市场上只有一个或少数几个供应商可以提供特定产品或服务,这使得这些供应商能够通过控制供应和定价来获得巨大利润。

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反垄断法应运而生。

本文将探讨垄断与反垄断法的背景、原则以及不断演变的实践经验。

一、垄断的背景与影响垄断形成的原因通常是供应商的市场控制力量过于强大,或者拥有独特的资源或技术。

具有垄断地位的企业往往可以通过限制竞争、提高价格和降低产品质量来获得更大的利润。

这不仅对消费者产生不利影响,还可能阻碍其他企业的进入和发展,限制市场的效率和创新。

垄断的负面影响主要体现在价格操纵和资源浪费两个方面。

首先,垄断企业可以通过提高价格来获得更大的利润,这最终转嫁给消费者。

其次,垄断企业往往缺乏竞争压力,导致资源配置效率低下,产品创新不足。

二、反垄断法的理论基础反垄断法的核心目标是维护公平竞争和消费者利益。

其理论基础包括三个主要原则:禁止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禁止垄断。

首先,反垄断法禁止协议,即任何独立企业之间达成限制竞争的协议都是非法的。

这主要包括价格垄断、市场分割和生产限制等行为。

其次,反垄断法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这意味着市场上存在一家企业在制定价格、限制竞争或歧视其他竞争对手时滥用其市场地位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这种行为主要包括排斥竞争对手、限制出售或采购等。

最后,反垄断法禁止垄断行为。

包括通过市场集中、合并、收购来扩大垄断地位的行为。

三、反垄断法的实践经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国对于反垄断法的实施经验也越来越丰富。

一方面,反垄断法的制定和执行需要充分考虑市场的特点和国情。

另一方面,跨国公司的垄断行为对于全球市场而言,可能产生更大的影响。

因此,合作与协调也成为国际反垄断执法的趋势。

在实践中,反垄断法力求平衡公平竞争与企业自由经营之间的关系。

一方面,反垄断法的执行需要确保企业能够自由经营,以保护市场经济的活力和创新。

我国反垄断执法体制的变革与完善

我国反垄断执法体制的变革与完善
妥的 一种立 法选 择 , 它具 有一 定的 自我特 色和进 步 意义 。 该种 成某 项特 殊性 或临 时性 任务 而设 立的跨 部 门机 构。 因此在 一定 但 模 式不 可能成 为长 期的解 决方 案. 因为 “ 多层次 多机构 ” 的执 法模 的时期 内 , 必须根据 具体 的任务 合理 设置其 内部组织 结构 以保 它 式无法 保证 反垄 断执法 机 构 的权威 性 、 立性 和高 效性 的实 现 , 独
又能 “ 免陷入 由行政 机关 去制 避 此 没想 , 首先 是源 于我 国的政 治 体制 改革 。 依据 中共 十七 大 断执法 机构 间部 门利 益的冲 突 , ;借鉴 美 国“ 联络 官” 制度 , 内部 设 在 报 告 的要求 , 作为行 政管 理 体制 改革 核 心步骤 的 行政机 关 “ 部 约 另 一个 行政机 关的怪 圈 ”。 大 制” 改革方 案 已经 付 渚实施 , 以重点解 决政 出多 门, 政府 之问职 能 立 联络 处 , 体 负责协 调执 法机 构 的业 务往来 。 具 这样 的制度 性安
有准立法权 和准 司法权 的 反垄 断执 法机构 , 在其他 条件 成熟 时取 行政 决策权 , 反垄 断执法 机构 在遇 到权利 重 叠或权 力真 空时 , 使 消 工商 总局 、 务部和 国家 发改 委的 反垄 断执法 权 。 商
可 以最终 决定 由谁来 负责执 法, 这种 做法 既能尽量协 调现有 反垄
垄 断法 历来 的立 法趋势 和追 求 的终极 目标 。
所 以在肯 定这种 权宜之 策合理 存在 的情况 下, 我们 必须 在不
员。
其 次 , 员会在议 事规则 方面 也必须做 出强 而有 力 的制度 安 委
笔者认 为委 员会 会议周 期 为每季度 一 次 , 遇到 重大或 突发 在 同时期根 据具 体的经济 政 治体制 的要求 作出灵活 性的 变化 , : 0 90 9 (0 00 -5 .2 1 0 —5 2 2 1)6 2 1 0

反垄断法解读总结

反垄断法解读总结

反垄断法解读总结范文反垄断法是一种旨在防止市场垄断和促进竞争的法律框架。

其目的是确保市场上存在公平竞争,以鼓励创新、提高产品质量并维护消费者权益。

以下是对反垄断法的解读总结:1. 定义与目的反垄断法的核心目标是防止市场上出现垄断现象。

垄断可能导致价格操纵、创新受阻、产品质量下降以及消费者权益受损。

通过阻止垄断形成和打破已存在的垄断,反垄断法旨在创造一个有益于经济发展和消费者的竞争性市场环境。

2. 禁止的行为反垄断法通常禁止一些特定的行为,例如价格垄断、市场分割、垄断定价、独家交易等。

这些行为可能会损害竞争并限制市场上其他参与者的机会。

法律对这些行为的明确禁止旨在防止企业采取反竞争的手段来保持或建立垄断地位。

3. 垄断地位的滥用反垄断法关注的不仅是防止垄断的形成,还包括防止已存在的垄断滥用其市场地位。

滥用垄断地位可能包括不正当定价、拒绝交易、妨碍市场进入等行为。

法律通过明确规定滥用垄断地位的行为来确保市场上的公平竞争。

4. 法律执行与处罚反垄断法通常由专门的反垄断机构或监管机构负责执行。

这些机构负责调查投诉、监督市场,并在必要时采取行动来制止垄断行为。

违反反垄断法的企业可能面临罚款、强制性结构调整、甚至是刑事责任。

5. 全球视野随着全球化的加深,反垄断法也越来越受到国际关注。

不同国家的反垄断法可能存在一些差异,但在全球范围内,合作与协调也变得尤为重要。

国际机构和跨国公司需要遵守各国的反垄断法,并在全球范围内维护公平竞争。

结论反垄断法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维护市场竞争、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护消费者权益至关重要。

通过明确禁止反竞争行为、防止垄断地位的滥用以及强化法律执行,反垄断法为建立公平、开放和有活力的市场环境提供了法律保障。

然而,为了实现最佳效果,反垄断法的执行需要与其他经济政策和法律框架相协调,以确保整个经济体系的健康运作。

反垄断法的国际合作与协调

反垄断法的国际合作与协调

反垄断法的国际合作与协调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崛起并占据市场的主导地位。

在这种情况下,垄断现象也逐渐显现,给市场竞争和消费者权益带来了威胁。

为了维护公平竞争和维护市场秩序,各国纷纷制定了反垄断法。

然而,由于全球化的复杂性,单个国家的反垄断法往往难以有效解决跨国公司的垄断行为。

因此,国际合作与协调就显得尤为重要。

各国政府和监管机构应加强沟通合作,以形成合力应对垄断问题。

首先,国际合作可通过建立反垄断法律框架和机制来实现。

各国可以通过签订双边或多边法律合作协议,共同制定反垄断法规,以规范跨国公司的行为。

同时,各国监管机构之间应加强合作与交流,共享情报和经验,提高对垄断行为的识别和打击力度。

其次,国际协调可通过加强反垄断执法合作来实现。

跨国公司的垄断行为往往涉及多个国家,因此,各国监管机构应协调行动,共同打击垄断行为。

这种协调不仅包括信息共享和调查协作,还包括对垄断行为的处罚和制裁。

只有通过国际合作与协调,才能真正遏制垄断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

另外,国际合作还可以通过建立反垄断法规的国际标准来实现。

各国可以通过国际组织如世界贸易组织等,共同制定反垄断法规的国际标准。

这有助于各国在制定和实施反垄断法时能够相互借鉴和吸取经验,提高法律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然而,在国际合作与协调过程中也存在一些困难和障碍。

首先,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文化背景存在差异,这可能导致合作过程中的理解和立场的差异。

其次,跨国公司常常拥有强大的财力和资源,他们可能通过利用国家之间的竞争和机会,来规避或绕过反垄断法的监管。

再次,对于一些发展中国家来说,他们可能缺乏反垄断法的制定和执行能力,这也给国际合作与协调带来一定的挑战。

在克服这些困难和挑战的过程中,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需要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和积极性。

通过进一步加强合作与协调,制定更加有效的反垄断法规,共同打击垄断行为,才能真正实现公平竞争和维护市场秩序的目标。

总之,反垄断法的国际合作与协调对于解决跨国公司的垄断问题至关重要。

我国反垄断法的制度困境及改革方向

我国反垄断法的制度困境及改革方向

茅 台五粮 液等 案 中开 出 了近 乎 天价 的罚单 。这 些 罚单 比过去 五 垄断工 作” 中的反垄 断委 员会 并无执 法权 , 仅是 一个议 事协调 机
年 的总和 都要 多, 而 且 罚单 的数 目还 在被 不断刷 新 。 而且 反垄 断 构 。 “ 三龙 治水” 的局面 意味着 既 会存 在权利 的交 叉与 重叠 , 也 会

反 垄断 法 的实施现 状
2 0 0 8 年8 月 1 日, 《 反垄 断法》 在经 历 了十 三年 的孕 育后 , 开 艰 巨 。 始 正式 实施 , 这标 志着 我 国的市场 化进 程加 快 了步伐 。在 《 反垄 断法》 正式实施 之后 , 该部法 律并 未如预料 般 的、 在市场 中大展 拳 脚, 反 而 显得有些 悄 无声 息 。在 《 反 垄 断法》 实施 的 当天 , 北京兆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反 垄断 法》 ( 以下 简称 《 反 垄断 法》 ) 自 颁 布
身就是 一种 垄断 。反 垄断法 的 目标是 维 护市场 经济 中 的竞争秩
至 今 以逾 五年 , 各界质 疑 与讨 论从 未平息 。 《 反垄 断法》 被 发达 国 序 , 是“ 保 护竞 争而 非保护 竞争 者” 。 。 因此 , 市 场经 济发展 不充分 家 誉 为“ 经济 宪法 ” , 但 在 中 国却 一 直不被 大众所 熟识 。 在 我 国市 是 反垄断 法 在中 国面 临最 大 的困境 。
关键 词 反 垄断法 经 济 垄断 行 政 垄断 改革 文献 标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4 ) 0 3 . 0 9 9 . 0 2 作者 简介 : 王娜。 重 庆 市公 安局 南岸 区分局 。 中图 分类 号: D 9 2 2 . 2 9

反垄断法的主体制度研究

反垄断法的主体制度研究

反垄断法的主体制度研究反垄断法是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要法律制度,它旨在限制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公平竞争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自由和有效运行。

反垄断法的主体制度研究包括三个方面:反垄断法的制定主体、反垄断法的实施主体和反垄断法的监管主体。

反垄断法的制定主体是指负责制定和修改反垄断法的机关或组织。

在大部分国家,反垄断法的制定主体通常是立法机关,如国家立法机关或地方立法机关。

在一些国家,反垄断法是由专门的反垄断机构负责制定和修改的。

例如,美国的反垄断法是由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负责实施和修改的。

反垄断法的制定主体应当充分考虑国内外市场竞争现状和发展趋势,听取广泛的意见和建议,制定出科学合理的法规和政策。

反垄断法的实施主体是指负责实施和执行反垄断法的机构或组织。

在大部分国家,反垄断法的实施主体通常是专门的反垄断机构,如反垄断委员会或反垄断部门。

在一些国家,反垄断法的实施主体是由多个机构共同组成的机构体系,如美国的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

反垄断法的实施主体应当具备充分的执法能力和执法经验,能够有效地打击和处置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反垄断法的监管主体是指负责监督和管理反垄断法实施情况的机构或组织。

监管主体通常是上级机构或组织,如行政部门、法院或监察机关。

监管主体应当充分发挥其监管作用,加强对反垄断法实施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的健康发展。

在研究反垄断法的主体制度时,需要综合考虑制定、实施和监管主体之间的协调配合。

制定主体应当与实施主体和监管主体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作,制定出符合实际情况和市场需要的法规和政策;实施主体应当与制定主体和监管主体密切配合,加强执法力度,保护市场竞争秩序;监管主体应当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过程中的问题和不足,促进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

总之,反垄断法的主体制度研究是深入理解反垄断法的制定、实施和监管过程,推动反垄断法的科学发展和实施的重要途径。

在日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下,反垄断法的主体制度研究亟待进一步加强,以适应新时代的市场竞争需求。

什么是反垄断法

什么是反垄断法

什么是反垄断法反垄断法是一种旨在保护市场竞争、阻止垄断行为和维护公正经济秩序的法律制度。

它旨在防止垄断企业通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来限制竞争、提高价格、限制生产或其他不公平行为,从而损害消费者利益和市场公平性。

本文将探讨反垄断法的定义、目的、发展背景以及相关的实施机构和典型案例。

一、反垄断法的定义反垄断法是一种由国家制定和执行的法律,旨在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效率性。

它是国家对市场中潜在或实际垄断行为进行规制和干预的手段。

反垄断法主要的目标是防止垄断企业通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来限制竞争和剥夺其他企业的公平竞争权利。

二、反垄断法的目的反垄断法的目的是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的利益。

具体而言,反垄断法的目标包括:1. 保护消费者权益:反垄断法旨在保护消费者利益,确保他们能够在公正的市场环境中享受更多的选择、更好的产品和服务以及合理的价格。

2. 促进市场竞争:反垄断法的核心任务是促进市场竞争,通过防止垄断企业的滥用行为,鼓励企业创新、提高效率,并为其他竞争者进入市场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3. 维护经济秩序:反垄断法旨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公正性和稳定性,防止垄断企业对市场产生过大的影响,保持市场的均衡和协调发展。

三、反垄断法的发展背景反垄断法的发展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

在这个阶段,工业革命的推动下,一些企业迅速崛起,形成了强大的垄断地位。

这些垄断企业通过控制资源和市场,限制竞争、提高价格,并获得巨额利润。

垄断行为对市场竞争、消费者利益和社会经济发展产生了消极影响。

为了应对这一现象,政府开始制定和实施反垄断法。

最早的反垄断法出现在美国,如1890年的《谢尔曼反垄断法》和1914年的《克雷顿法案》。

这些法律的实施标志着反垄断法体系的初步建立。

随后,其他国家也相继出台了自己的反垄断法,以保护市场竞争和维护公平经济秩序。

四、反垄断法的实施机构各国的反垄断法实施机构不尽相同,但通常包括以下类型的机构:1. 反垄断委员会或委员会:负责执行和监管反垄断法的机构。

解决行业垄断现象的整改措施

解决行业垄断现象的整改措施

解决行业垄断现象的整改措施引言:行业垄断是指特定行业中少数几家企业或集团通过占据绝对市场份额、限制竞争、控制价格等手段形成的不公平竞争现象。

行业垄断对市场经济秩序和消费者权益造成了严重影响,因此采取一系列整改措施势在必行。

本文将提出解决行业垄断现象的整改措施并做适当分析。

一、完善反垄断法律法规有效防范和打击行业垄断是保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一环。

政府应加强立法力度,完善反垄断法律法规体系,以确保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

在这方面,首先需要明确禁止任何形式的垄断行为,并对违法企业进行处罚。

同时,要加大对非法垄断协议、操纵价格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并设立相应的举报奖励机制,鼓励个人和组织参与反垄断工作。

二、加强监管部门执法能力现有反垄断法律法规的存在并不足以解决行业垄断问题,还需要监管部门执法能力的提升。

政府应加大对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投入,增加人员和资金资源,提高执法效率。

同时,要建立更完善的监测和调查手段,积极发挥市场监管部门作用,并加强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合作和信息共享。

只有通过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检查,才能有效防止行业垄断行为。

三、鼓励多元化竞争针对相对集中度较高的行业,政府应主动引导和支持新进入者加入市场,增加竞争对手数量。

通过降低准入门槛、简化审批流程、提供贷款支持等方式,鼓励创新企业和小微企业参与市场竞争。

此外,政府还可以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支持平台经济发展、促进跨区域经营和国内外市场联通等措施,以打破传统产业壁垒和限制。

四、积极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某些行业领域长期存在垄断现象,主要是由于技术壁垒造成的。

政府应加大对科研和技术创新的投入,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通过引导企业加大自主创新力度、提高产品质量和竞争力,从而打破行业垄断局面。

同时,也需要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之间的合作,鼓励知识产权保护,并为技术先进的小微企业提供支持和培育。

五、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受到行业垄断的严重侵害。

政府应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协调与衔接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协调与衔接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协调与衔接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成为了当今社会中不可忽视的两个重要领域。

知识产权是指对于创造性的思想和创新性的作品的法律保护,包括专利、商标、版权等。

而反垄断法则是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自由,防止垄断行为对市场造成不良影响。

然而,这两个领域的法律规定和原则之间存在一些冲突和矛盾,如何协调和衔接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知识产权的价值与挑战知识产权的出现是为了鼓励和保护创新,使得创造者能够享受到他们的劳动成果所带来的经济回报。

知识产权的存在和保护,激励了更多的人投入到创新和研发的领域,从而推动了科技和经济的发展。

然而,知识产权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一方面,知识产权的保护可能导致创新的壁垒,限制了其他人的创新能力。

另一方面,知识产权的滥用也可能导致垄断和不公平竞争的问题。

因此,如何平衡知识产权的保护和促进市场竞争之间的关系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议题。

二、反垄断法的目标与挑战反垄断法的目标是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自由,防止垄断行为对市场造成不良影响。

反垄断法的出现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保持市场的竞争性,促进经济的发展。

然而,反垄断法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一方面,反垄断法的执行需要考虑到市场的特殊性和复杂性,避免对正常竞争行为的过度干预。

另一方面,反垄断法的执行也需要平衡对垄断行为的打击和对创新的保护之间的关系。

因此,如何在维护市场竞争的同时保护创新和知识产权成为了一个需要解决的难题。

三、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协调与衔接在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之间进行协调和衔接,需要考虑到两者的共同目标和原则。

首先,知识产权的保护应该在合理范围内,避免对市场竞争的限制。

知识产权的滥用行为,如滥用专利权或滥用市场地位,应该受到反垄断法的限制和打击。

其次,反垄断法的执行也应该考虑到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和创新的保护。

在对垄断行为进行打击的同时,应该避免对正常创新行为的过度干预。

分析反垄断法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中的作用

分析反垄断法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中的作用

分析反垄断法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中的作用1. 引言反垄断法作为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重要法律工具,对于维护公平竞争、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反垄断法的作用日益凸显。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分析反垄断法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中的作用,并探讨其对于促进企业竞争力、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公平竞争环境等方面的影响。

2. 反垄断法对企业竞争力的促进2.1 保护消费者权益反垄断法通过限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禁止横向和纵向垄断行为等手段,保障了消费者权益。

通过打破行业壁垒、减少不正当竞争行为,反垄断法促进了企业之间公平竞争,提高了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

这有助于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并推动整个市场向高质量、高效率的方向发展。

2.2 促进市场效率反垄断法的实施可以促进市场效率的提升。

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下,企业将不得不提高自身竞争力,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

这将推动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生产效率。

同时,反垄断法还可以防止垄断企业通过控制市场价格来牟取暴利,保护消费者利益。

2.3 促进产业升级反垄断法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中还发挥了促进产业升级的作用。

通过打破行业壁垒、限制行业内部横向和纵向整合等措施,反垄断法鼓励了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

这有助于推动整个经济体系朝着技术先进、创新能力强、附加值高的方向发展,推动我国经济结构优化升级。

3. 反垄断法对公平竞争环境的维护3.1 打击横向和纵向垄断行为反垄断法通过打击横向和纵向垄断行为,维护了公平竞争环境。

横向垄断行为主要体现在企业之间的竞争,如价格垄断、抱团取暖等。

纵向垄断行为则主要体现在企业与供应商、经销商之间的关系,如限制竞争条款、独家经销等。

通过限制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反垄断法维护了公平竞争环境,保证了市场的公正和透明。

3.2 防止市场失灵反垄断法对于防止市场失灵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市场经济中,如果没有反垄断法的制约和监管,可能出现市场权力过于集中、价格操纵等情况。

反垄断法执法越来越严,企业如何做好反垄断合规

反垄断法执法越来越严,企业如何做好反垄断合规

反垄断法执法越来越严,企业如何做好反垄断合规?最近在研究反垄断法,发现这一领域还真不简单。

之前的公司基本上不会涉及到这一法律领域,然而到了新的平台之后,才发现在很多方面都会涉及到反垄断的合规问题,比如说并购,还有日常的经营,都会涉及到这方面的问题。

网上找了点资料,发到这里供大家参考。

首先,建立、完善公司内部反垄断合规制度。

•结合具体业务情况,制定和完善详细的反垄断合规手册;•将全球性的反垄断合规政策本地化;•开展海外业务时,反垄断合规政策需有“国际化视野”,遵守其他相关辖区的要求;•设置专职反垄断合规岗位,定期更新反垄断合规手册和合规政策;•设置内部举报热线,明确反垄断合规咨询窗口,及时发现潜在风险。

其次,对商业决策和经营行为中的风险进行防范。

•对并购交易中的反垄断考量,包括是否需要申报、需要在哪些辖区申报、交易时间表、对目标公司的反垄断尽职调查、注意交易合同中的反竞争条款;•高度重视与同业竞争者接触(包括通过行业协会的接触)时的反垄断风险防范;•加强对经销商和合作第三方的管理时,应注意避免RPM、非价格纵向垄断协议以及横纵交织的垄断协议风险;•已经具有较强市场力量,或者市场力量增强时,应注意经营行为(包括知识产权运用)的公平合理性,避免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商业竞争中,特别是发生商事纠纷时,注意反垄断武器的运用和应对。

再次,重视合规培训和内部自查。

•公司管理层的反垄断合规意识至关重要,一定要倾听来自高层的声音;•定期开展反垄断合规培训,可通过问卷、书面承诺等形式强化培训效果;•开展模拟调查,进行应对调查的演练;•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内部自查,排查潜在的反垄断合规风险。

最后,违法行为的调查应对。

•一旦发现确实存在违法行为,应当立即停止,争取减轻法律责任;•遭受反垄断调查时,应当积极配合调查;•第一时间寻求专业反垄断律师帮助,合理组织抗辩;•善用法律工具,通过申请宽大处理、中止调查等,寻求法律责任的减免;•持续关注反垄断动态,包括最新法规、指南、实务操作、域外案件等。

反垄断法实施过程中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协调性探讨

反垄断法实施过程中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协调性探讨
而在经 济在发 展到一 定程度 时 , 政府 和
宦示 竞 争 政 策 , 也 能 够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回 它 应产 业 政 策 的 要 求 。 同 时 , 争 政 策 又 属 竞
于 产 业 政 策 之 一 的 产 业 组 织 政 策 中 的 一 种 。 但是 , 产业 组 织 政 策 并 不 限 于 竞 争 政 策 , 府 也 可 以通 过 组 建 大 企 业 或 企 业 集 政
策 法 律 化 的 体 现 , 和 产业 它
政 策 的 关 系 亦 即 竞 争 政 策 和 产 业 政 策 的关 系 。 2 0 从 08
等 政 策 发 生 背 离 。 因此 , 争 政 策 也 就 成 竞
了产 业 政 策 与 反 垄 断法 的联 结 点 。
免 因 基 础 设 施 等产 业 的 发 展 不 足 对 竞 争
良好 竞 争 秩 序 的 实 现 ,更 关 系 到 在 WT O 框 架 下 我 国 与 其 他 围 家 和 地 区 的 经 济合
作发展。 竞 争 政 策 作 为 反 垄 断 法 中 的 核 心 政
推 动 经 济 发展 和社 会 进 步 的合 力 ; 果 两 如
者 是 相 斥 关 系 , 可 能 发 生 冲 突 或 作 用 力 则 相 互 抵 消 等情 形
层 面 面临 的重 大 课 题 。 不 仅关 系 到 反垄 这
断 法 在 将 来 的 经 济 管 理 中 面 临 是 否 能 有 效 实 施 , 时 关 系 到社 会 主 义市 场 体 制 和 同
如 何 影 响 竞 争 政 策 的 落 实 取 决 于 两 者 关
系 的性 质 。如 果 两 者 是 相 容 关 系 , 业 政 产 策 与 竞争 政 策 将 服 务 于 共 同 的 目标 , 成 形

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完善

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完善

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完善反垄断法素有“经济宪法”、“自由企业的大宪章”之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出台,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程中一座重要的里程碑,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

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理性地看待其存在的不足之处,唯有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并总结经验,才能使其日臻完善,进而实现反垄断的立法目标。

2007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毋庸置疑,《反垄断法》的出台填补了我国竞争法领域长期以来存在的一项空白,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已日趋健全和完善。

但该法仍然存在明显的阶段性与局限性,本文分析了其中不足,提出了完善的建议,以期对我国法制建设的完善有所裨益。

一、《反垄断法》的特色和亮点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反垄断法》也因此具有鲜明的国情色彩和浓厚的时代特征。

其特色和亮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反垄断法》明确禁止行政性垄断行为,为经营者之间实现自由、公平和有效的竞争秩序创造了有利条件。

行政垄断最表面、最直观的成因是非理性的政府权力对经济生活的不当介入,这种介入源于行政权力的经济化,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权时常常忽视行政权的固有属性,它通过行政权获取经济利益,把行政权等同于经济权。

因此,行政垄断行为不仅破坏了正常的竞争秩序,还侵犯了宪法关系和行政关系。

对此,《反垄断法》不仅在总则第8条确定了反行政垄断的原则;同时,还专设第5章对滥用行政权力以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了列举,对行政性垄断进行全面规制。

值得注意的是,《反垄断法》第37条突破了我国《行政诉讼法》中对抽象行政行为不允许提起诉讼的规定。

预示着法律应该赋予公民对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在内的一切不法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

因而切实遏制行政性垄断行为,达到正本清源的效果。

(二)在禁止垄断行为的同时,对有利于技术进步、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排除和限制竞争行为予以豁免。

《反垄断法》规定了三类行为属于垄断行为,但是,在明确禁止这三类垄断行为的同时,《反垄断法》也确立了豁免制度与例外条款。

国际反垄断法及其发展

国际反垄断法及其发展

国际反垄断法及其发展【摘要】国际反垄断法是全球经济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本文通过对国际反垄断法的历史演变、主要内容、不同国家的实践、全球化背景下的发展趋势以及与市场经济的关系进行探讨,阐述了国际反垄断法在当今全球化经济中的重要性。

未来国际反垄断法应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跨国垄断行为,推动全球经济健康发展。

国际反垄断法的落实将有效阻止市场垄断行为,促进公平竞争,为全球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关键词】国际反垄断法、发展、历史演变、主要内容、不同国家、全球化、发展趋势、市场经济、未来方向、国际合作、全球经济影响。

1. 引言1.1 背景介绍【国际反垄断法及其发展】国际反垄断法是指各国为了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市场秩序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

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国际贸易的增加,反垄断法逐渐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垄断行为可能导致市场竞争受损,消费者利益受损,因此各国纷纷出台反垄断法来规范市场行为。

国际反垄断法的发展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美国。

当时,美国出现了多家垄断性大企业,如标准石油、美国钢铁等,这些企业通过垄断地位获取了巨大利润,对其他企业形成了不公平竞争。

为了保护市场竞争,美国政府通过《谢尔曼反托拉斯法》等法律开始对垄断行为进行规范和打击。

随着全球化的加速推进,国际经济联系日益紧密,各国之间的反垄断合作也变得日益重要。

国际组织如世界贸易组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等也开始关注并介入反垄断领域,推动国际反垄断法的发展和合作。

在全球化背景下,各国之间加强合作与沟通,共同应对跨国垄断行为成为重要趋势。

1.2 定义解释【国际反垄断法及其发展】国际反垄断法是指针对跨国企业和组织在全球范围内实施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定和制约措施。

它的出现旨在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自由,防止某些企业或组织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垄断地位,并对消费者权益和整个市场秩序造成损害。

国际反垄断法的制定与实施,旨在推动全球经济的健康发展和可持续增长,促使各国之间的合作与竞争更加平衡和有序。

反垄断法的实施和相关制度

反垄断法的实施和相关制度

反垄断法的实施和相关制度一.反垄断执行机构:1、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议事协调机构,是对反垄断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和协调反垄断事宜的机构,不是国家机关,不是执法机构。

反垄断法第九条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二)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三)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四)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条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2、反垄断执法机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共同负责《反垄断法》的具体执法工作,即这三个部门同属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反垄断委员会不享有准司法权,只有执法机构享有该权利1)反垄断中央执法机构在我国反垄断法颁布后的初期阶段,将有国家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发改委三家机构分头执行反垄断法。

商务部------负责经营者集中行为反垄断审查工作享有反垄断执法权的主要依据是2006年以商务部为首的六部委共同发布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根据这个规定的第10条,商务部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享有审查权,包括反垄断审查的权力。

2007年3月,该办公室还发布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反垄断申报指南》。

第十条本规定所称的审批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外汇管理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

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属于应由商务部审批的特定类型或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省级审批机关应将申请文件转报商务部审批,商务部依法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善--基于与我国《反垄断法》的协调视角

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善--基于与我国《反垄断法》的协调视角
论《 反不正当竞争法》 的修善
基 于与我国《 反垄 断法》 的协调视角
■叶海琴 宁波大学法学院
摘 要: 我 国《 反 不正当竞争法》 从1 9 9 3 年颁布施行 以来 , 在 实践 中 取得 了 一定 的成效 , 但 由于立法时的条件 所限 , 该 法本 身存在
着一 些明显 的缺憾 , 导致其 实施结果未能完全达到立法时的预期。随着我 国 2 0 0 7 年《 反 垄断法》 的 出台, 一个以《 反不正 当竞争法》 和 《 反垄断法》 为核心的竞争法体 系已经建立。至此 , 对我 国的《 反不正 当竞争法》 进行修 改与完善 , 使其与《 反 垄断法》 相协调 已然成为
1 . 厘 清调 整范 围
针 对《 反不 正 当竞 争法 》 与《 反垄 断法 》 在 调 整 范 围 的交 叉与 冲 应, 两法的法律性质、 价值取 向、 特点等也就大有不同了。同时由于 《 反不正 当竞争法》 和《 反垄断法》 两者都是对市场 中的竞争行为进 突 , 应当将《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具有限制竞争性质 的串通投标 、 非 掠 夺 性 定价 、 行政垄断、 公 用 企业 垄 断 等 内容 删 除 , 从 而使 行规范, 维 护市 场竞 争 秩序 的正 常 运转 , 两 法功 能互 补 , 且在 某 些行 法 搭售 、 为 上 发 生竞 合 , 故 又有 其 相 同之 处 。《 反 不 正 当竞 争 法 》 与《 反 垄 断 以维护 商业 道 德 为 己任 的《 反不 正 当 竞争 法 》 和 以 维护 自由公平 竞 法》 某 些情 形下 价值 判 断 的殊途 同 归 , 加之 规制 对象 的部 分 重叠 , 因 争 为 己任 的《 反垄 断法 》 保持 内在 的协 调 。 而二 法发 生竞 合 。从 法律 性质 、 价 值取 向以及 立法 责任 来讲 , 《 反垄 2 . 科 学定 位 “ 经营者 ” 断法 》 对 国家经 济 的影 响更 为 重大 、 更 为宏 观 , 而且 它具 有 明显 的社 会本位性、 国家 干 预性 和经 济政 策 性等 特 征 , 极 其典 型 地 体 现 了经 济法 的特 点 , 在许 多 国家 它被 称为 “ 经 济宪 法 ” , 同样 在 我 国《 反 垄断 法》 亦 是竞 争法 体 系 中的龙头 法 。 从 理论上说 , 从事不 正当竞争 和限制竞 争行 为的主体应该 是一致 的, 我 国现 行《 反垄 断法 》 第十 二条规 定经 营者是 指从 事商 品生 产 、 经 营或者提供服务 的 自 然人、 法人 和其他组 织 。针对 两法在主体 范 围上 的不一致 , 可通 过对经 营者作 扩大 解释来 解决 , 即将 范 围扩大 到所有 从事市 场交易 的主体 。与此 同时 , 对 垄断行 为与不正 当竞争行 为的实 施 者做相 同范 围的界 定 , 从而 使现 实 中存 在 的诸 如行 业协会 、 民间商

反垄断法实践中的重点问题与解决方案

反垄断法实践中的重点问题与解决方案

加强反垄断执法国际合作
01
02
03
加强国际交流
积极参与国际反垄断交流 与合作,学习借鉴国际先 进经验和做法。
开展联合执法
与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联 合执法行动,共同打击跨 国垄断行为。
加强信息共享
与相关国家和地区建立反 垄断执法信息共享机制, 提高执法的效率和准确性 。
05 解决方案三:推动企业合规经营
加强反垄断民间监督组织建设
培育民间监督力量
鼓励和支持民间组织、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 积极参与反垄断工作,发挥其专业优势和监 督作用。
加强民间监督组织的能力建 设
为民间监督组织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支持,提高其专 业素养和监督能力,确保其能够有效地履行监督职 责。
促进民间监督组织与政府 部门的合作
建立民间监督组织与政府部门之间的沟通协 调机制,加强合作与配合,形成政府与社会 共同治理的良好格局。
根据反垄断实践的发展和变化,及时修订和完善反垄断法律法规, 保持其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适应性。
提高反垄断执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加强反垄断执法信息公开
建立健全反垄断执法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开反垄断执法依据、 程序和结果,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完善反垄断执法程序
制定完善的反垄断执法程序规定,确保执法过程的公正、公平和透 明,防止滥用执法权力和不当干预市场竞争。
要点二
跨国公司与全球市场 的监管
跨国公司在全球市场的垄断行为可能 对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市场竞争造成影 响。未来,需要加强跨国反垄断合作 ,共同打击跨国公司的垄断行为,维 护全球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要点三
新兴产业与创新发展 的保护
新兴产业和创新发展是推动经济增长 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在反垄断法 实践中,需要平衡保护市场竞争和鼓 励创新发展的关系,为新兴产业和创 新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推动反垄断执法规范化的工作总结

推动反垄断执法规范化的工作总结

推动反垄断执法规范化的工作总结近年来,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竞争环境的日趋激烈,反垄断执法成为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为了提高反垄断执法效果,我部在过去一段时间开展了一系列推动反垄断执法规范化的工作。

现将此次工作的主要内容和效果进行总结如下:一、推进法律法规的完善在推动反垄断执法规范化的过程中,我部重点关注法律法规的建设和完善。

我们通过梳理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发现并修补了一些修订缺陷,确保其与市场环境和需求相适应。

根据市场变化和反垄断执法实践的需要,制定了一系列配套规章和实施细则,为反垄断执法提供了更有针对性的依据和操作指南。

二、加强对垄断行为的监测和评估为了确保反垄断执法的有效实施,我部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垄断行为监测和评估机制。

我们通过搜集市场数据和相关经济指标,分析不同领域市场的竞争状况和结构,发现并排查了一批潜在的垄断行为。

此外,我们还对各类经济主体的市场行为进行了评估,对于存在的垄断行为采取了针对性的执法措施,维护了市场的竞争秩序。

三、加强执法工作的协同与合作反垄断执法工作关系到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需要各方的共同参与和努力。

为此,我部加强了与其他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形成了多领域、多层级的反垄断执法合力。

我们与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建立了信息共享和协同执法机制,共同推动反垄断执法的规范化和有效性。

四、加强执法能力的培训和提升为了适应反垄断执法工作的需要,我部注重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与提升。

通过组织各类培训班和研讨会,我们提升了执法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执法能力,增强了对垄断行为的发现和打击能力。

此外,我们还加强了执法技术的应用和开发,提高了执法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五、加大执法力度和公开透明度为了推动反垄断执法的规范化,我部进一步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我们对重大垄断案件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调查和追究,对违法企业给予了合理的制裁和处罚。

与此同时,我们注重加强执法的公开透明,及时向社会公布执法信息和案情进展,增强了执法的公信力和可预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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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谈反垄断法律制度谈反垄断法律制度作者王晓晔垄断的原意是独占,即一个市场上只有一个经营者。

反垄断法,顾名思义就是反对垄断和保护竞争的法律制度。

它是市场经济国家基本的法律制度。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反垄断法市场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市场经济运行的竞争性,竞争的存在是市场运行得以延续、社会资源得以有效配置的必要前提。

从一定意义上说,没有竞争的经济不是市场经济。

反垄断法的宗旨是反对龙断,反对限制竞争,保护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

因此,反垄断法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非常必要,而这种必要性可以从竞争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中体现出来。

这些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优化配置资源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最重要的区别是,市场经济不是中央集权式的经济。

企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不是靠国家的计划或者政府的行政命令,而是由企业自己来决定。

一般来说,当一种商品在市场上比较短缺,它的价格就会上涨,生产者就会对这种商品进行投资;当一种商品供大于求,它的价格就会下降,生产者就会将其资金转移到其他商品或者服务上去。

这说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决定企业生产或者经营计划的重要因素是市场价格,价格机制在调节市场供求和优化配置资源方面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然而,要使价格机制能够发生作用,市场必须至少满足两个前提条件:第一是企业的自主权,第二是保持市场的开放性。

这即是说,经营者之间要能够开展竞争。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老百姓感受最深切的一点是,计划经济条件下许多有钱买不到的东西,现在是应有尽有。

这简直就是一个经济奇迹。

这个奇迹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竞争。

正是因为我国经济生活中有了竞争,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活动才能面向市场,社会的供求关系才能得到平衡,社会资源才能得到合理和优化的配置。

(二)推动经济和技术的发展竞争是一个优胜劣汰的过程。

即竞争可以淘汰低效率的企业,淘汰不合理的生产工序和劣质产品。

与此相反,那些高效率的企业和优质产品在竞争中则可以得到越来越大的市场份额,甚至可以取得市场支配地位或者垄断地位。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因为每个企业都希望扩大自己的市场份额,获取更多的利润,它们就会努力降低成本和价格,不断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改善经营管理,目的是以最小的成本投入获取最大的收益。

而且,一个企业一旦在市场上取得了领先地位,获得了丰厚的利润,其他的企业就会跟着效仿。

这就使市场竞争呈现出一派你追我赶、生气勃勃景象。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企业的技术水平和生产能力普遍有了很大提高。

特别在家电行业,涌现出一大批资金雄厚、技术先进和经济效益十分显著的企业。

这些企业的发展靠的就是竞争!竞争使这些企业有了巨大的压力,但同时也使它们产生了巨大的创新动力,这就为它们的发展创造了条件。

因此,可以说,竞争是生产力发展的强大推进器,是一个国家经济活力的源泉。

(三)保护消费者竞争对企业是一种压力。

在竞争的压力下,企业必须努力降低生产成本,改善产品质量,改善售后服务,并且得根据消费者的需求不断地开发新产品,增加花色品种。

例如在我国的家电领域,新产品越来越多,产品质量越来越好,价格却是一降再降。

再以电信设备为例。

90年代初买一只手机大约需要3万元,现在手机价格已降到二三千元,甚至几百元。

是竞争迫使生产商和销售商不断地向消费者降价让利,要求他们在产品的质量、数量以及花色品种方面尽量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因此,我们可以说,竞争使消费者成为“上帝”,竞争给消费者带来了社会福利。

我们说,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竞争是一种不可缺少的机制。

只有竞争才能使社会资源得到优化配置,企业才能具有创新和发展的动力,消费者才能得到较大的社会福利。

然而,市场经济本身并没有维护公平和自由竞争的机制。

为了减少竞争压力和逃避竞争风险,企业总是想方设法地限制竞争。

就在我国现阶段市场不成熟和市场机制不完善的条件下,限制竞争的现象也已经频频出现,如企业联合限价,联合限制生产或者销售数量,或者相互分割销售市场等。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国当前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阶段,政企不分的现象尚未完全改变,来自政府方面的行政性限制竞争的情况仍然十分严重,特别是地方保护主义。

这些形形色色的限制竞争不仅会损害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而且,由于取得了垄断地位的企业没有市场竞争的压力,从而会丧失创新动力,不思进取,其结果就会阻碍国家经济和技术的发展。

因此,我国亟待建立一个比较完善的反垄断法律制度。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国内市场进一步对外开放,更多的外国企业和外国商品将会进入我国的市场,与国内的企业和产品展开激烈的竞争。

因此,制定一个符合国际惯例的反垄断法,给国内外企业提供一个公平、公开和有序的竞争环境,这不仅有利于我国经济贸易法制的完善,而且也有利于我国实施对外开放政策,有利于我国的经济进一步融入全球化,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和提高我国的国际地位。

反垄断法作为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规则,它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很多相似之处。

在经济政策上,它们都是推动和保护竞争,反对企业以不公平和不合理的手段谋取利益,从而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必要手段。

它们的不同之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反对企业以假冒、虚假广告、窃取商业秘密等不正当手段攫取他人的竞争优势,其前提条件是市场上有竞争,其目的是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保护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

因此,这个法律可以简称为公平竞争法,它追求的是公平竞争。

而反垄断法则是通过反垄断和反对限制竞争,使市场保持一种竞争的态势,保证市场上有足够的竞争者,保证消费者有选择商品的权利。

因为在垄断和限制竞争的情况下,企业失去了竞争自由,反垄断法追求的就是自由竞争,这个法律从而也可以简称为自由竞争法,其目的是保障企业在市场上自由参与竞争的权利,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扩大社会福利。

因为反垄断法是规范整个市场的竞争,涉及的问题是全局性的,它在推动和保护竞争方面所起的作用就远远大于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垄断法在市场经济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在美国,它被称为“自由企业的大宪章”,在德国被称为“经济宪法”,在日本被称为“经济法的核心”。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机制和竞争机制在配置资源中起着基础性的作用,是发展我国国民经济的根本手段。

因而,反垄断法在我国经济立法中就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是我国经济法的核心。

二、世界各国反垄断立法概况反垄断法目前在我国还是一种全新的法律制度。

但美国早在一百多年前就已经颁布了这种法律。

1865年美国南北战争结束后,随着全国铁路网的建立和扩大,原来地方性和区域性的市场迅速融为全国统一的大市场。

大市场的建立一方面推动了美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另一方面也推动了垄断组织即托拉斯的产生和发展。

1879年美孚石油公司即美国石油业第一个托拉斯的建立,标志着美国历史上第一次企业兼并浪潮的开始,托拉斯从而在美国成为不受控制的经济势力。

过度的经济集中不仅使社会中下层人士饱受垄断组织滥用市场势力之苦,而且也使市场普遍失去了活力。

在这种背景下,美国在19世纪80年代爆发了抵制托拉斯的大规模群众运动,这种反垄断思潮导致1890年《谢尔曼法》(Sherman Act)的诞生。

谢尔曼法是世界上最早的反垄断法,从而也被称为世界各国反垄断法之母。

美国最高法院在其一个判决中指出了谢尔曼法的意义,即“谢尔曼法依据的前提是,自由竞争将产生最经济的资源配置,最低的价格,最高的质量和最大的物质进步,同时创造一个有助于维护民主的政治和社会制度的环境”。

从谢尔曼法问世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这期间除美国在1914年颁布了《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作为对谢尔曼法的补充外,其他国家的反垄断立法几乎是空白。

然而,第二次大战一结束,形势产生了很大的变化。

首先,在美国的督促和引导下,日本在1947年颁布了《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正交易法》,德国于1957年颁布了《反对限制竞争法》。

1958年生效的《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85条至第90条是欧共体重要的竞争规则。

此外,欧共体理事会1989年还颁布了《欧共体企业合并控制条例》,把控制企业合并作到为欧共体竞争法的重要内容。

意大利在1990年颁布了反垄断法,它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中颁布反垄断法最晚的国家。

现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所有成员国都有反垄断法。

发展中国家反垄断立法的步伐比较缓慢。

直到上个世纪80年代后期,尽管有联合国大会的号召,联合国贸发会还就管制限制性商业实践提供了技术援助,但是颁布了反垄断法的发展中国家仍然不足12个,它们包括亚洲的韩国、印度、巴基斯坦和斯里兰卡。

发展中国家当时对反垄断法普遍不感兴趣的主要原因是,这些国家的许多产业部门或者主要产业部门是由国有企业经营的。

为了维护国营企业的利益,国家自然就会在这些部门排除竞争。

此外,当时所有的社会主义国家实行计划经济体制,不允许企业间开展竞争,这些国家自然也没有制定反垄断法的必要性。

我国也是这种情况。

因为我们当时认为计划经济是最好的经济制度,把竞争视为资本主义制度下的生产无政府状态,认为竞争对社会生产力会造成严重的浪费和破坏,我国当时也完全不可能建立一种崇尚竞争和反对垄断的法律制度。

80年代后期以来,随着世界各国经济政策总的导向是民营化、减少政府行政干预和反垄断,各国反垄断立法的步伐大大加快了。

这一方面表现在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的许多发展中国家纷纷制定或者强化了它们的反垄断法,另一方面表现在前苏联和东欧集团的国家也都积极进行这方面的立法。

到1991年,中欧和东欧地区的绝大多数国家包括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克罗地亚、爱沙尼亚、哈萨克斯坦、立陶宛、波兰、俄罗斯、匈牙利等都颁布了反垄断法。

近年来,随着这些地区的许多国家积极地申请加入欧盟,它们又都根据欧共体竞争法进一步强化了自己的反垄断法。

据统计,世界上目前颁布了反垄断法的国家大约有84个。

发展中国家以及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现在之所以积极制定和颁布反垄断法,主要的原因是国有垄断企业的经济效益普遍不能令人满意。

因此,除了一些特殊的行业,这些国家都已经开始在原先国家垄断经营的部门注入了私人经济,甚至在电信、电力、煤气等传统上被视为自然垄断的行业引入了竞争机制。

现在,世界各国都已经普遍地认识到,垄断不仅会损害企业的效率,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而且还会遏制了一个国家或者民族的竞争精神,而这种竞争精神才是一个国家经济和技术发展的真正动力。

三、反垄断法的任务反垄断法的任务就是防止市场上出现垄断,以及对合法产生的垄断企业进行监督,防止它们滥用市场优势地位。

具体地说,反垄断法主要有以下任务:(一)禁止卡特尔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曾经说过,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很少聚集在一起,如果他们聚集在一起,其目的便是商讨如何对付消费者。

反垄断法上把这种限制竞争性的协议称为“卡特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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