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许可证更新和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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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全文)

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全文)

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全文)《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排污许可证的管理,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排污许可证是指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对排污单位依法进行的排污许可行为所发放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许可证书。

排污单位是指直接或者间接排放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排污物的单位。

第三条排污许可证管理应遵循科学、公正、便捷的原则,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排污许可证的管理工作,依法对排污单位进行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开展排污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排污单位应当依法申请排污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内容和要求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确保排污不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第六条排污许可证应当公开,公众可以通过适当方式获得相关信息,并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排污许可证的核发第七条排污单位申请排污许可证,应当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其中包括:(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二)单位的注册登记证明;(三)排污单位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其它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四)排污单位的排污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方案;(五)排污单位的排污排放清单;(六)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材料。

第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排污单位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并进行初步审查。

第九条初步审查合格的排污单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示排污许可证申请信息,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条经过公示和听取公众意见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对排污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批,并作出核发或者不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决定。

第十一条排污许可证的内容应当包括:(一)排污单位的基本情况;(二)排污单位的排污项目和排污限值;(三)排污单位的排污管理要求;(四)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第十二条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5年,有效期满后,排污单位应当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

2021年最新版排污许可证办理重点、难点与清单、流程

2021年最新版排污许可证办理重点、难点与清单、流程

2021年最新版排污许可证办理重点、难点与清单、流程一、新证办理的重点和难点按照《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钢铁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和《电镀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文件要求,整理出了新证办理的重点和难点,具体如下:(1)办理流程由纸版提交转变为网上申报为主;企业首先需在国空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系统上注册,填写有关申请表,并将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开,然后向有核发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刷的书面申请材料。

版排污许可证的申领,强化了网上申报的工作,要求企业学习、熟悉国家排污许可证技术规范和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的使用。

(2)填写的表格多、内容全面详细具体、涵盖生产、治污、管理全过程;新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企业需填写的信息内容非常全面、详细,申请表格达到20个以上。

涵盖了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排放信息(排放口基本情况、排放执行标准、申请排放信息)、环境管理要求(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等内容。

要求企业建有比较完善的环境管理制度,更加规范、专业填写申报。

(3)统一的排污许可证编码规则新要求;排污许可证相关编码的使用也是新证办理的难点之一,目前环保部已经基本完成排污许可证编码规则的制定,按此规则排污许可证编码体系由固定污染源编码、生产设施编码、污染物处理设施编码、排污口编码4大部分共同组成。

所有编码具有唯一性、稳定性和兼容性。

(4)自行监测的新要求;目前相当一部分企业已开展了自行监测,但普遍存在不规范、不专业的情况,新的《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对于自行监测提出了详细具体的要求,企业务必在申报前进行完善。

ISO14024 环境管理(I型)环境标志和声明、原则和程序

ISO14024 环境管理(I型)环境标志和声明、原则和程序

ISO14024 环境管理(I型)环境标志和声明、原则和程序ISO前言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是由各国标准化团体(ISO成员团体)组成的世界性联合会。

制定国际标准的工作通常由ISO的技朮委员会完成,对某技朮委员会工作感兴趣的成员团体有权参加该技朮委员会。

其他国际组织,无认是政府的或非政府的,也可通过与ISO的联络参加其工作。

在电工技朮标准化方面,ISO与国际电工委员会(IEC)保持密切的合作关系。

国际标准是根据ISO/IEC导则第3部份的规则制定的。

由技朮委员会正式通过的国际标准草案提交各成员团体表决,国际标准须取得至少75%参加表决的成员团体同意才能正式通过。

国际标准ISO 14024是由ISO/TC 207环境管理技朮委员会环境标志分委员会(SC 3)制定的。

引言实施环境标志有多种方式。

本标准针对I型环境标志计划,即向符合一系列预定要求的产品授予环境标志。

此类环境标志标识出在特定产品种类中那些被确定为更具环境优越性的产品。

I型环境标志计划是自愿参与的,可由公营或私营机构实施。

计划可以是国家性、区域性或国际性的。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制定I型环境标志计划以及评价和证实符合性的原则和程序,包括选择产品种类、产品环境准则和产品功能特性。

本标准还规定了授予标志的认证程序。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

凡注明日期的引用标准,其后续更正或修订的内容均不适用于本标准,但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标准,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ISO和IEC成员均持有现行有效的国际标准。

ISO 14020:2000 环境管理环境标志和声明通用原则(idt ISO 14020:1998)3.朮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I型环境标志计划Type I environmental labeling programme自愿的、基于多准则的第三方认证计划,以此颁发许可证授权产品使用环境标志证书,表明在特定的产品种类中,基于生命周期考虑,该产品具有总体环境优越性。

环境法论述题与答案

环境法论述题与答案

答案:26. 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1、行为的违法性。

即行为人实施了法律禁止的行为或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

2、行为人的过错。

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也是承担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

3、行为的危害后果4、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28. 试述《环境保护法》规定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体制。

《环境保护法》中将我国环境监督管理体制做了3个层次的规定.包括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责、地方环保部门的职责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发展.现行环境管理体制中的问题和不足日益显现.在一定程度上已影响了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功能和效率.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统管与分管部门关系不明确.地方环保部门难以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首先.我国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受国家环保总局与地方政府的双重领导.而由于其财权和人事任免权主要取决于地方政府.地方环保部门的工作往往受制于地方政府。

其次.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能分散在环保、水利、交通、国土、公安等多个部门.分管部门间关系不明确.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在很大程度上被肢解和架空。

监督管理体系不完整.缺乏社会参与。

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的环境监督体制中是以政府为主导的.对公民、媒体及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环境监督管理的规定非常有限.没有形成一种全社会参与的监督和制约机制。

29. 列举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的重要环境管理制度。

1.环境规划制度2.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制度3.环境标准制度4.环境影响评价制度5.环境保护责任制度6.“三同时”制度7.排污收费制度8.限期治理制度9.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10.公众参与制度31. 试论“谁开发谁保护”原则的意义和贯彻途径。

33.试分析公民环境权的概念、特征和作用。

概念:公民环境权与法人环境权、国家环境权相对应而存在。

它是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全球环境质量的不断恶化.及人类环境意识的不断增强而提出的。

特征:公民环境权是随社会发展而产生的一项新型公民权利.它独立于公民财产权.人身权而自成体系.应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同人身权、物权、债权和继承权并行写入民法作用:其一.它顺应可持续性发展要求,其二.它有利于提高公民环境权利意识。

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范文排污许可证管理作为环境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护环境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有效手段。

为了规范排污许可证的申领、审核、颁发和监管等环节,确保企业污染物排放达到法定要求,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规定,以下是对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的总结和分析。

一、排污许可证的法律依据和适用范围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法律依据,该法规定了排污许可证的必要性和管理要求。

根据相关法规,排污许可证适用于国内所有企事业单位、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等经营者,对其污染物排放实施准入控制,确保环境质量得到有效的保护。

二、排污许可证的申领和审核程序1. 提交申请材料:企业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需要向环保部门提交一系列的申请材料,包括企业的基本信息、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排污处理设施的技术参数等。

2. 环境影响评价:在申请排污许可证前,企业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估企业的排污对环境质量可能造成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防治措施。

3. 审核和评估:环保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评估,核实企业的排污设施和管理措施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能够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

4. 现场检查:环保部门会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企业的排污设施运行情况、监测设备的使用情况以及排放数据的真实性等,以确保数据的可靠性和企业的法定责任。

5. 审批和颁发:在完成审核和评估、现场检查等程序后,环保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批准企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并在批准后颁发排污许可证。

三、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和监管要求1. 有效期:一般情况下,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企业需要在有效期届满前向环保部门申请延期。

2. 监管要求:企业在获得排污许可证后,需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标准和要求进行排污,定期向环保部门提交排放数据和监测报告,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3. 处罚和奖励:对于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的企业,环保部门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包括停产整顿、罚款等;而对于严格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企业,环保部门也会给予奖励和优惠政策,激励企业改善排污状况。

【管理-制度】排污许可证暂行管理条例

【管理-制度】排污许可证暂行管理条例

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控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规范排污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国家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废气、废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和固体废物的行为实行许可证管理。

下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一)向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二)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废水以及含重金属、放射性物质、病原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废水和污水的;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三)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或者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四)产生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危险废物。

依法需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除外。

向海洋倾倒废物、种植业和非集约化养殖业排放污染物、居民日常生活非集中的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以及机动车、铁路机车、船舶、航空器等移动源排放污染物,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持证排污原则、按证排污原则)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者,不得排放污染物。

排污许可证的持有者,必须按照许可证核定的污染物种类、控制指标和规定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第四条(总量控制原则)在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流域、海域、区域,对排污者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该指标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之中。

排污者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五条(持续削减原则)国家鼓励排污者采取可行的经济、技术或管理等手段,实施清洁生产,持续削减其污染物排放强度、浓度和总量。

削减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可以储存,供其自身发展使用,也可以根据区域环境容量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在保障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要求的前提下按法定程序实施有偿转让。

环保许可证办理流程

环保许可证办理流程

环保许可证办理流程环保许可证是指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对污染物排放单位的生产、生活、服务活动中的污染物排放实施监督管理的许可。

环保许可证的办理是企业依法依规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程序之一,下面将为大家介绍环保许可证的办理流程。

首先,企业需要准备相关资料。

申请环保许可证需要提供企业基本情况、环境影响报告、环境管理体系文件、环境监测方案等资料。

这些资料需要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和环境保护措施。

其次,企业进行现场审核。

环保部门会对企业的生产现场进行实地考察,了解企业的生产工艺、设备情况、污染物排放口设置等情况。

同时,还会对企业的环境管理措施和环境监测情况进行审核。

接着,进行公示和听证。

环保部门会将企业的环保许可证申请公示一定期限,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意见反馈。

同时,还会组织听证会,听取相关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和建议。

然后,进行审批和发证。

经过审核和听证之后,环保部门会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环境保护措施,决定是否批准颁发环保许可证。

如果审批通过,企业将获得环保许可证,并需定期进行环境监测和报告。

最后,企业需要定期进行环保许可证的年度审查和变更。

企业在获得环保许可证后,需要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环境管理体系的内审和外审,确保环保措施的有效实施。

同时,如果企业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排放标准发生变化,还需要及时向环保部门进行变更申请。

总之,环保许可证的办理流程需要企业严格按照规定提供真实资料,接受现场审核、公示和听证的程序,最终获得审批通过的环保许可证。

同时,企业还需要定期进行环保许可证的年度审查和变更,确保环保措施的有效实施。

希望企业能够严格依法依规办理环保许可证,为环境保护事业做出积极贡献。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制度和流程模板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制度和流程模板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制度和流程模板一、行政许可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三)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期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污申报登记,依照国家规定领取排污许可证,并按规定排放。

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等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四)关于印发《湖南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环发[2003]124号)。

二、审批条件和标准(一)受理范围除长沙市级以上(含长沙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单位,长沙市级以上(含长沙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排污许可证的申请领取、换发由长沙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它浏阳市行政区域内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一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二)审批条件1、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在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后向相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排污许可证,通过防治污染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如污染物排放强度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由排污单位申请换发排污许可证。

2、非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相应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发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

3、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的污染防治设施,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依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4、有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规程和运行维护方案,有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应的设施和器材,有规范的环境管理规章制度;5、依法缴纳排污费;6、已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污染物排放总量,并进行了排污权购买;7、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最新版

《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控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规范排污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国家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废气、废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和固体废物的行为实行许可证管理。

下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一)向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二)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废水以及含重金属、放射性物质、病原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废水和污水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者;(三)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或者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四)产生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危险废物的。

依法需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除外。

向海洋倾倒废物、种植业、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排放污染物以及机动车、铁路机车、船舶、航空器等移动源排放污染物,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持证排污原则、按证排污原则)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者,不得排放污染物。

排污许可证的持有者,必须按照许可证核定的污染物种类、控制指标和规定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第四条(总量控制原则)在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流域、海域、区域,对排污者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该指标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之中。

排污者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五条(持续削减原则)国家鼓励排污者采取可行的经济、技术或管理等手段,实施清洁生产,持续削减其污染物排放强度、浓度和总量。

削减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可以储存,供其自身发展使用,也可以根据区域环境容量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在保障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要求的前提下按法定程序实施有偿转让。

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全文)

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全文)

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控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规范排污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国家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废气、废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和固体废物的行为实行许可证管理。

下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一)向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二)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废水以及含重金属、放射性物质、病原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废水和污水的;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三)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或者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四)产生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危险废物。

依法需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除外。

向海洋倾倒废物、种植业和非集约化养殖业排放污染物、居民日常生活非集中的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以及机动车、铁路机车、船舶、航空器等移动源排放污染物,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持证排污原则、按证排污原则)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者,不得排放污染物。

排污许可证的持有者,必须按照许可证核定的污染物种类、控制指标和规定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第四条(总量控制原则)在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流域、海域、区域,对排污者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该指标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之中。

排污者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五条(持续削减原则)国家鼓励排污者采取可行的经济、技术或管理等手段,实施清洁生产,持续削减其污染物排放强度、浓度和总量。

削减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可以储存,供其自身发展使用,也可以根据区域环境容量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在保障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要求的前提下按法定程序实施有偿转让。

RBA-EHS-003 RBA(原EICC)环境许可证更新和管理程序 B1.1

RBA-EHS-003 RBA(原EICC)环境许可证更新和管理程序 B1.1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5.2三同时或建设项目验收报告及批复
5.2.1环保“三同时”指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
用(简称环保“三同时”).建设单位必须在进行主体工程建设前,委托持有《蘇州市环境
保护工程技术资格证书》的单位,按照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环境影响审批
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EHS管理程序
文件编号:RBA-EHS-003
制订部门:管理部
文件版本:A
核准
审核
制定
修 订 历 史
版次
次数
修订内容
日期
制订人
A
-
新发行
2016.11.10
A1
-
2019.7.1
1.目的
为更好管理公司环境,以使公司生产运营活动环保方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特制订本程序。
2.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蘇州豐川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3.定义
3.1环境许可证:环保方面的行政许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符合性严格执行,确保公司生产正常合法
运行,避免因漏办环保许可手续而受到政府处罚、客户不符合而带来损失(严重时
会导致停工、停产,甚至工厂关门)。
3.2本程序定义的环境许可证,包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查批复、三同时或建设项目验收
报告及批复、排污许可证、环境守法证明。
(五)各项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六)《蘇州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程验收表》;
(七)工程试运转期环保技术监督报告。
5.2.7对重点管理项目的防治设施验收合格者,发给《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对不合格者,责令整
改,经整改完善后,重新申请环保局验收。
5.3 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

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

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
是指国家对企业和单位进行排污许可证的管理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相关法规,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申请条件:企业和单位必须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设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具备相应的污染治理设施和技术条件,并能够履行环境保护相关责任。

2. 审批程序:企业和单位需要向环境保护部门递交排污许可证申请,经过审查、评估和公开征求意见等程序后,环境保护部门决定是否发放排污许可证。

3. 排污权交易:排污许可证可以作为企业和单位的环境管理资产,可以通过交易、转让等方式进行流转,但必须符合政府的限制和规定。

4. 许可期限: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5年,根据企业和单位的排污情况进行审核和延期。

5. 监督检查:环境保护部门有权对持有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和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其按照许可证要求进行排污管理。

6. 处罚措施:对违反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的企业和单位将进行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停产整治、吊销许可证等。

以上是一般性的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具体的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国家、地方的具体法规进行遵守和执行。

执业环境监测机构执业许可证

执业环境监测机构执业许可证

执业环境监测机构执业许可证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城市化的快速推进,环境问题愈发凸显出来,环境保护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民的生态环境权益,国家不断加强对环境监测的要求,环境监测机构执业许可制度也应运而生。

本文将重点介绍执业环境监测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相关信息。

一、执业环境监测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定义执业环境监测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国家自然资源部在《环境监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定的,依法管理和监督环境监测机构执业活动的一项行政许可制度。

执业许可证的发放是国家对环境监测机构的严格管理和精细化管理的一种体现,也是环境监测机构开展业务、从事执业活动的重要凭证。

二、执业环境监测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申请条件1、注册资本额不低于100万元且足额缴纳;2、公司名称、机构性质、组织机构、从业人员构成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及规定的要求;3、具有稳定的业务收入来源,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行为记录;4、对业务领域掌握较为熟练的技能和专业知识,能够保障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5、装备设施、测试评估标准及设备达到国家有关规定标准;6、有良好的服务质量与信誉记录。

除此之外,申请执业许可证的环境监测机构还需要根据《环境监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条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过严格审核方可申请成功。

三、执业环境监测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审批程序1、环境监测机构在符合规定条件后,需要准备申请材料,如组织机构证明、业绩证明、财务报表、从业人员的学历、职称证明等。

2、完成申请材料后,将申请材料提交当地自然资源部门,呈报所在地的市或区环境保护局进行受理办理。

3、环境保护局接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合格后向上级环保部门推送申请,由国家自然资源部进行审核,并且根据情况安排对申请企业现场检查。

4、自然资源部是否同意的审批结果将在30个工作日内通知到申请企业的办公场所。

5、对于审批结果为通过的申请单位,须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申请。

排污许可证详解

排污许可证详解

排污许可证详解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不断发展,排污问题日益突出,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为了保护环境,各国纷纷出台了相应的环保法规和政策。

在中国,排污许可证作为一项重要的环保管理制度,起到了重要的监管和调控作用。

本文将详细介绍排污许可证的定义、申请程序、审批标准以及对企业和环境的意义。

一、排污许可证的定义排污许可证是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给生产、经营单位,准许其在一定期限内按照一定排放标准和要求,进行特定范围和限额的污染物排放的许可证。

其目的是在合理控制排放的前提下,优化资源配置,推动企业实现清洁生产和可持续发展。

二、排污许可证的申请程序1. 登记备案:企业首先需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排污许可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生产工艺流程、污染物排放情况等。

环保主管部门将对材料进行审核,并登记备案。

2. 阶段性评价:企业在申请排污许可证过程中,需进行阶段性评价。

这一评价过程包括对企业排放的三废(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确保企业排放符合相应的环保要求。

3. 现场核查:环保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核查,主要是对企业的环保设施和管理情况进行评估,确保企业有能力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进行生产经营。

4. 审批公示:环保主管部门将企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的监督和意见反馈。

5. 发放排污许可证:经过以上程序的审核和评估,环保主管部门最终对符合要求的企业颁发排污许可证,并告知企业需要遵守的排放标准和限额。

三、排污许可证的审批标准排污许可证的审批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废气排放标准:针对不同行业和不同污染物,制定相应的废气排放标准,要求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控制废气排放的浓度、排放时间、排放方式等。

2. 废水排放标准:对于废水排放,同样需要依据行业和污染物特点制定相应的标准,企业需要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达到排放标准要求。

3. 固体废物处置标准:对于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企业需要在排放前进行必要的处理和分类,确保固体废物符合相关处置标准。

环境资源许可证制度

环境资源许可证制度

环境资源许可证制度1.环境评估:环境资源许可证制度要求申请者进行环境评估。

环境评估是对项目或活动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和预测。

通过环境评估,可以有效地预测和评估项目或活动对环境的影响程度以及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等。

2.审批程序:申请环境资源许可证需要经过环境主管部门的审批程序。

审批程序通常包括提交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公示、听证等环节,旨在确保申请者对环境影响的全面认识、公众的参与和监督。

3.条件附加:获得环境资源许可证后,申请者需要按照许可证中规定的条件开展项目或活动。

条件附加是为了确保申请者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并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从而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首先,环境资源许可证制度可以对具有环境影响的项目或活动进行有效管理。

通过环境评估和审批程序,可以对项目或活动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和控制,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其次,环境资源许可证制度可以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

在审批过程中,可以要求申请者进行资源评估,提出资源利用计划,并通过条件附加要求申请者按照资源利用计划进行项目或活动的开展。

再次,环境资源许可证制度可以促进环境保护意识的提升。

在审批过程中,公众可以参与和监督申请者的环境评估和环境保护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这种公众参与可以增强公众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和认识,从而提高环境保护意识。

综上所述,环境资源许可证制度是一种重要的环境管理制度,对于保护环境、协调资源利用、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加强对环境评估和审批程序的规范,提高条件附加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并加强公众参与和监督,进一步完善和发展环境资源许可证制度,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

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

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

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
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是指为了加强对排污单位的环境保护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确保可持续发展,制定的管理规范。

具体内容如下:
1. 排污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机构: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2. 排污许可证的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进行污水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固体废物排放等活动的单位。

3. 排污许可证的申请程序:排污单位需要向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包括提供相关的材料和信息。

4. 排污许可证的审批和颁发: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排污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批,并根据审批结果颁发排污许可证。

5. 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和更新: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定时间,到期后需要进行更新,以确保排污单位仍然符合相关要求。

6. 排污许可证的管理和监督: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持有排污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确保其排污行为符合相关要求。

7. 违规处理:如果排污单位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会依法进行处罚,并可能吊销其排污许可证。

通过实施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可以有效规范和管理排污单位的环境保护行为,促进企业环境责任意识的提高,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

排污许可证管理

排污许可证管理

排污许可证管理
1.客观的
加强公司排污许可证管理,规范排污行为,促进环境保护。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排污许可证的申请、管理工作。

3.排污许可证管理
3.1安全环保部负责本单位排污许可证的申报和管理。

3.2临时排污许可证每年更新一次。

3.3因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原因使排放污染物种类、浓度、总量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排污口的设置等情况发生变更的,其环保设施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15日内申请办理排污变更手续。

4.排污许可证申请程序
4.1填写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4.2委托市级以上环境监测单位对企业污水排放现状进行监测;
4.3将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排污申报登记表、有效监测报告、原发排污许可证(正、副本)、排污口标准化证书和联网证书、建设项目环评、现场监察记录、危废处置相关资料、排污费核定通知书及缴费收据、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区、市环保局)审核;
4.4领取由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的排污许可证;
5.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河北省排污达标管理办法(试行)》。

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步骤

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步骤

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步骤介绍排污许可证制度是一种管理企业和机构污染物排放的制度,旨在减少和控制环境污染。

该制度要求企业和机构在开始运营之前获得排污许可证,并且在运营期间遵守相关的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

本文将介绍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步骤。

步骤1.明确法律法规:在实施排污许可制度之前,政府部门需要明确相关的法律法规。

这些法规应该涵盖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流程、标准和要求,以及违规行为的惩罚措施等内容。

2.制定标准和指南:为了更好地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政府部门应该制定相关的排污标准和指南。

这些标准和指南应该明确各类企业和机构的排污标准,并提供申请排污许可证的流程和要求的详细说明。

3.建立申请流程:政府部门需要建立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流程。

这个流程应该包括申请表格的填写,必要的文件和证明的提交,以及审批程序和时间表等。

4.审批和核准:政府部门应该对申请进行审批和核准。

这包括对申请表格和相关文件的审核,现场检查和测试等。

审批过程中应该与申请者进行沟通,并及时提供反馈和意见。

5.颁发排污许可证:经过审批和核准后,政府部门可以颁发排污许可证给符合要求的企业和机构。

许可证应该明确规定排放的种类、数量和周期,以及企业和机构需要遵守的其他相关法规和标准。

6.监管和执法:政府部门需要建立监管和执法机制,确保企业和机构遵守排污许可证的要求。

这包括定期的监测和检查,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和惩罚措施,以及建立投诉举报渠道等。

7.审核和评估:定期进行排污许可证的审核和评估是必要的。

这可以确保企业和机构持续符合排污许可证的标准和要求,以及对制度进行改进和完善的依据。

8.公示和信息公开:政府部门应该及时公示排污许可证的信息,包括颁发的许可证和相关的监管数据。

这有助于促进公众对环境保护的关注和监督。

9.培训和宣传:为了确保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有效实施,政府部门应该开展相关的培训和宣传活动。

这可以提高企业和机构的环境意识,增强他们遵守制度的意愿和能力。

10.改进和完善: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实施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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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履历
版本修改摘要制定/修改日期制定/修改人DCN编号A 新建2014-10-19方志坚
姓名职位签名日期制定方志坚环保工程师
审核陶新奇安保办经理
批准吴川副总
1 目的
1.1为更好管理大富科技及集团子分公司环境,以使公司生产运营活动环保方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
求,特制订本程序。

2 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集团下属分子公司。

3 定义
3.1环境许可证:环保方面的行政许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符合性严格执行,确保公司生产正常合法
运行,避免因漏办环保许可手续而受到政府处罚、客户不符合而带来损失(严重时会导致停工、停产,甚至工厂关门)。

3.2本程序定义的环境许可证,包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查批复、三同时或建设项目验收报
告及批复、排污许可证、环境守法证明。

3.3环境影响评价简称环评,,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
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4 职责
4.1大富科技安保办职责
4.1.1负责建立/修订本程序文件;
4.1.2负责办理大富科技或指导、协助下属分子公司办理相关环境许可证;
4.1.3负责对应政府环境许可相关监督检查;
4.1.4负责监督检查集团各公司环境许可证持有情况;
4.3 其他分子公司/部门职责
4.3.1质量部负责搜集环境许可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并定期做符合性评价;
4.3.2集团下属分子公司贯彻执行本程序文件,办理有疑问及时咨询大富科技安保办或政府相关部
门;
4.3.3集团下属分子公司取得相关环境许可证,及时扫描一份给大富科技安保办存档;
4.3.4各分子公司生产部门严格按照环境许可证要求开展生产活动,在水、气、声、固废排放不确定
或新建相关处理设施时,及时咨询安保办。

5 程序
5.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查批复
5.1.1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5.1.2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
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5.2.1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5.2.2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
项评价;
5.2.3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5.1.3。

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选择有资质单位;
5.1.4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
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5.1.5政府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
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取得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审批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后方可开工建设。

5.1.6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
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5.2三同时或建设项目验收报告及批复
5.2.1环保“三同时”指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简称环
保“三同时”)。

5.2.2建设单位必须在进行主体工程建设前,委托持有《深圳市环境保护工程技术资格证书》的单位,
按照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环境影响审批批复意见的要求,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设计。

5.2.3环境污染防治设施设计方案、工程合同必须存档。

5.2.4重点管理项目的建设单位在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建成,主体工程投入试生产前,向环保主管部门
申请竣工检查。

5.2.5对竣工检查合格的项目,3个工作日内取得环保局颁发的“试运转通知书”,建设单位在接到“试
运转通知”后,方可投料进行试生产,并确保处理设施同时投入试运行。

5.2.6建设单位在项目试运转前,应委托具有环境监测资格的单位进行验收监测;
5.2.7重点管理项目验收监测结果合格者,由建设单位向本局提出污染防治设施验收申请,申请材料
如下:
(一)污染防治设施设计、施工和试运转期概况;
(二)污染防治设施实际处理效果;
(三)污染防治设施投资和运行费用情况;
(四)监测部门出具的污染防治设施验收监测报告;
(五)各项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六)《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程验收表》;
(七)工程试运转期环保技术监督报告。

5.2.8对重点管理项目的防治设施验收合格者,发给《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对不合格者,责令整改,
经整改完善后,重新申请环保局验收。

5.3排污许可证
5.3.1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放污染物前申领排污许可证。

5.3.2工业企业初次申请排污许可证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排污口编号、机构代码、法人、环保负责人、联系电话;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批复(环保批文)复印件(验原件);
(3)《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或《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表》复印件(验原件);
(4)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5)企业新建污染物防治设施经环保主管部门竣工检查批准试运转的,应提交《环境保护设施试运转通知书》、工业废物处理协议;
(6)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加盖服务单位公章);
(7)获得法定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最近一年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5.3.3设施无《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环境保护设施试运转通知书》,无法办理正式排污许
可证时,可申请办理临时排污许可证,提交材料参考5.3.2。

5.3.4材料齐全,15个工作日可取得环保局颁发的排污许可证。

5.4环境守法证明
5.3.1企业填写《出具守法证明申请表》;
5.3.2提供以下材料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
(2)《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表》
(3)《工业废水排放及总量控制监测报告》
(4)《工业废气排放及总量控制监测报告》
(5)《噪声排放监测报告》
(6)《固体废物处理协议》
(7)《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8)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5.3.3环境守法证明必须存档,期限10年。

6 相关文件
参考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
《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
7 表格和记录
表格/记录名称表格/记录编号适用记录保存责任保存期限
N/A
N/A
8 流程图
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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