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九章 买卖合同
民法典第三编第九章买卖合同4篇
民法典第三编第九章买卖合同4篇篇1民法典第三编第九章买卖合同第一条买卖合同的基本规定第二条买卖合同成立的条件第三条买卖合同的内容第四条买卖合同的履行第五条买卖合同的质量保证第六条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第七条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第八条买卖合同的解除与变更第九条买卖合同的特别规定第一条买卖合同的基本规定买卖合同是买方支付货款,卖方交付货物的合同。
买卖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买卖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二条买卖合同成立的条件买卖合同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双方均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合同的订立,应当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威胁等违法行为;(三)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四)合同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第三条买卖合同的内容买卖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货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交付方式、时间等条款。
合同一经签署,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不得擅自修改。
第四条买卖合同的履行买卖合同的履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时间等条款进行。
买卖双方应当互相信任、诚实守信,共同履行合同义务。
如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积极协商解决办法。
第五条买卖合同的质量保证买卖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对货物的质量保证。
卖方应当保证交付的货物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如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买方有权要求退货或者赔偿。
第六条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买卖合同的风险,在合同约定的交易地点交接时起转移。
如果因卖方原因导致货物在交付时发生损坏,损失由卖方承担;如果因买方原因导致货物在交付时发生损坏,损失由买方承担。
第七条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如果买卖合同的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违约方应当赔偿对方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并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第八条买卖合同的解除与变更买卖合同一经签署即生效,如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或者变更合同。
但变更合同应当经过书面确认。
9国际买卖合同
(二)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表示 意思一致 各国法律都认为, 各国法律都认为,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 是真实的才能成为一项有约束力的合同, 是真实的才能成为一项有约束力的合同,否则这 种合同无效。 种合同无效。 (三)合同必须互为有偿 即一方所享有的权利应以另一方承担的义务为 基础,双方互有权利和义务, 基础,双方互有权利和义务,即卖方要按合同规 定交货,而买方则要按合同规定付款。 定交货,而买方则要按合同规定付款。如果一方 不按合同要求向对方交货或付款, 不按合同要求向对方交货或付款,就负有向对方 赔偿损失的责任。 赔偿损失的责任。
(四)合同的标的物必须合法,即货物、货款 合同的标的物必须合法,即货物、 必须合法 货物应是政府允许进口或出口的商品, 货物应是政府允许进口或出口的商品,倘属政 府管制的,应先取得有关许可证或配额; 府管制的,应先取得有关许可证或配额;而外汇 的收付也必须符合国家的规定。我国《合同法》 的收付也必须符合国家的规定。我国《合同法》 规定,订立合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规定,订立合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并且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并且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否则合同无效。 否则合同无效。 (五)双方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的形式必须合 法
一、国际性 二、国际货物买卖的标的物为货物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性质是买卖 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 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买卖双方都必须严格遵 守合同条款,不得有任何误差, 守合同条款,不得有任何误差,否则就是违反合 即违约。 同,即违约。一方违约使另一方遭受损失或损坏 受损害的一方可依法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时,受损害的一方可依法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即 违约方必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违约方必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的某些条款 必须修改或终止双方的合同关系时, 必须修改或终止双方的合同关系时,必须由合同 的一方提出请求,由另一方确认同意后方可。 的一方提出请求,由另一方确认同意后方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七章违约责任第八章其他规定分则第九章买卖合同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十三章租赁合同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第十五章承揽合同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第十七章运输合同第十八章技术合同第十九章保管合同需要更多的管理制度,请到第二十章仓储合同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附则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第二十一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第二十二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第二十三条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第二十四条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二十六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第二十八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第二十九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第三十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第三十一条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三十三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第三十四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三十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三十八条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需要更多的管理制度,请到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条式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第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第五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五十七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五十九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第六十三条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第六十四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六十五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六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六十九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第七十条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第七十一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七十二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第七十六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第八十二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第八十三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第八十五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第八十六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第八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第八十八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第八十九条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第九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第九十二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十五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第九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浅析买卖合同法中标的物一词的英译
的知识 ,否则难以正确理解原文,也不会正确地表达出来。翻译英 文法律文件困难更多。因为世界上有两个主要的法律体系,一个是
英 美法 系或 普通法 法系 ,另一 个是大 陆法 系或 民法 法系 。我 国在 旧 中 国时代属 于大 陆法系 ,在新 中 国时代则 不属其 中任何 一个法系 ,
这就提出一个问题,标的物一词究竟如何英译。 在 普通英 语词 典里 ,ojc bet 么意思 呢 ?oj t . 成 , 是什 b c:v e 不赞 反对 ,提 出 …作 为 反对 的理 由 ,n1 . 物体 ,物 品 ,东 西 ;2目标 , . .
利和 义 务 ,影 响法律 条文 的正确适 用 。 我 有 四个 19 年 合 同法 的英 译版 本 。其 中 ,两 个 合 同法 英译 99 版 本把 标的 物英译 为O jc,另 外两 个合 同法英 译 版本 把标 的物英 bet
译 为t gt a e。 a e d tr r em t
一
般来说 ,每个行业都有 自己的特有词语 ,外行 人难 以理
解 。英译 合 同法 律文 件 时 ,英译 好 合 同法 律 专业词 语 显得 尤 其重 要 和关 键 。 “ 外 经 济 合 同 等 法 律 文 件 要 求 使 用 书 面 的 正 规用 对 语 , 以显示 法 律 文件 的 尊严 性及 权 威性 。 中文条 款译 成英 文 条款 时 ,译 者不 运 用 或者 不会 运 用 法律 英 语专 业词 汇 ,译 文就 显 不 出 其法 律 的权 威 性 ;它 只能作 为 普通 译 文 ,不 能称 为法 律译 文 ,也 就 是说 失 去 了法律条 文 的风格 。 ” 3 、尽 可能 用英 美合 同法 里对 等的 词语翻 译 中文合 同法对应 的
三标的物一词的英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章买卖合同从第130条到第175条共46条其中41条出现了标的物一词只有第131条第159条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共5条没有出现标的物一词标的物一词在买卖合同法中出现的频率如此之高足以说明
买卖合同的定义
买卖合同的定义买卖合同的定义一、概述买卖合同是民法中一种最基本的合同类型,也是生活中最常见的合同之一。
通过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可以就货物的交易达成一致,确定交易的对象、数量、价格和交付时间等相关事项。
买卖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不仅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起着重要作用,也为维护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买卖合同的基本要素在民法上,买卖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基本要素:1. 合同当事人:买卖合同的当事人通常分为买方和卖方,买方为购买货物的一方,卖方为出售货物的一方。
2. 货物:货物是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是实物或者标的不特定的数量的物品。
3. 价格:在买卖合同中需要明确约定货物的价格,价格是货物的交易价格,可以是货币、实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付。
4. 数量:对于买卖的物品数量也需要明确定义,买卖双方应确保约定的数量符合双方的实际需求。
5. 交付时间和交付地点:买卖合同约定了货物的交付时间和地点,买卖双方在货物交付时应符合合同的约定。
三、买卖合同的效力和义务买卖合同的生效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和相关法定程序。
在合同生效后,卖方有义务将合同标的交付给买方,买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同时,买卖双方应保证合同履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四、买卖合同的法律约束买卖合同受到民法等相关法律的监管,对买卖合同的订立、解释和履行等都有详细的规定。
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法违约。
在买卖合同纠纷发生时,双方应通过协商、仲裁或者司法途径解决争议。
五、买卖合同的解除和变更根据法律规定,买卖合同在未完成交易前可以经双方协商解除或者变更。
但是,解除和变更买卖合同必须经过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同意,并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否则可能导致法律纠纷。
结语通过对买卖合同的定义和基本要素的介绍,可以更加全面了解买卖合同在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的重要性。
遵守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可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买卖合同法全文
买卖合同法全文合同范本专家。
标题,买卖合同法全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买卖合同是指买方支付货款,卖方交付货物的合同。
以下是买卖合同法全文的范本: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法调整的买卖合同,是指买方支付货款,卖方交付货物的合同。
第二条买卖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合理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当事人订立买卖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保护农民、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和支持他们依法订立买卖合同。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合作社依法订立买卖合同,保护合作社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和支持消费者组织依法订立买卖合同,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国家保护环境,鼓励和支持当事人依法订立买卖合同,保护环境。
第二章成立和履行。
第八条买卖合同成立,当事人应当就货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交付方式、交付地点、交付时间等内容达成协议。
第九条买卖合同的履行方式,应当根据货物的性质、交易习惯、当事人的意愿等确定。
第十条买卖合同的履行,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的质量标准和其他标准。
第十一条买卖合同的履行,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的进出口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买卖合同的履行,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的税收规定。
第十三条买卖合同的履行,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的外汇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买卖合同的履行,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的检验检疫规定。
第十五条买卖合同的履行,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的标识标志规定。
第十六条买卖合同的履行,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的广告宣传规定。
第十七条买卖合同的履行,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的知识产权规定。
第十八条买卖合同的履行,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买卖合同的履行,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的价格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买卖合同的履行,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的合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的规定。
第三章保险和担保。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保险和担保的事项。
《民法学》(第二版)下册参考教学课件03-09民法学-第三编 合同 第九章
《民法学》
第二节 买卖合同的效力
(四)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
第三编 第九章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 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民法典》第599条
该项义务系出卖人在买卖合同中所负担的从合同义务, 该项义务辅助主合同义务实现买受人的交易目的。
《民法学》
第二节 买卖合同的效力
五、拍卖合同
拍 卖 指对物品的拍卖,即以公开竞价的方法,将标的物的所有 权转移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第三编 第九章
拍卖一般须经如下程序:
拍卖的表示 应买的表示 卖定的表示
《民法学》
(一)支付价款
二、买受人的义务
支付价款是买受人的主要义务。 买受人支付价款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数 额、地点、时间为之。
《民法学》
第三编 第九章
第二节 买卖合同的效力
(二)受领标的物
第三编 第九章
买受人有依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惯例受领标的物的义务。
若出卖人不按合同约 定的条件交付标的物
如多交付、提前交付、 交付的标的物有瑕疵等
《民法学》
第三节 标的物的风险负担与利益承受
一、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
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由于不可归责于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 毁损、灭失所造成的损失。
风 险 负 担 指该损失应由谁来承担。
第三编 第九章
《民法学》
第三节 标的物的风险负担与利益承受
二、标的物的利益承受
第三编 第九章
(四)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置拒绝受领的标的物
在特定情况下,买受人对于出卖人 所交付的标的物,虽可作出拒绝接受的 意思表示,但负有暂时保管并应急处置 标的物的义务。
第九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磋商和订立
电传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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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0日上海机械进出口公司去电(发盘)
YOURS EIGHTH OFFER SUBJECT REPLY REACHING US FIFTEENTH COLOUR TV SET SHANGHAI BRAND MODEL 345 1OOO SETS PACKED IN CARTONS OF ONE SET EACH USDOLLARS 150 PER SET CFR KARACHI DECEMBER SHIPMENT IRR与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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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约》第15条:“发盘在送达受盘人时生效”。 发盘的失效有五种情况:
1、过了发盘有效期,受盘人未表示接受; 2、被受盘人拒绝或还盘; 3、发盘人对发盘的有效的撤回或撤消; 4、不可抗力; 5、发盘人或受盘人在发盘被接受前丧失行为
能力或死亡、法人破产; 6、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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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盘的特点
• 还盘是对发盘的拒绝或否定; • 还盘等于受盘人向原发盘人提出的一
项新发盘; • 在国内,还盘也有虚实之分; • 只有受盘人才可以还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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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接受(acceptance)
在法律上称为“承诺”,是买方或卖方同 意对方发盘中提出的交易条件,并愿意按这 些条件与对方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一种肯 定的表示。在接受通知未到达发盘人之前, 受盘人可以随时撤回接受。接受通知一经送 达发盘人就生效,合同即告成立。此时撤销 接受,已属违约行为。
卖方发盘:售货发盘(selling offer)
买方发盘:购货发盘(buying offer) 递盘(b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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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还盘 (counter-offer)
还盘又称还价,是受盘人对发盘内容不 完全同意而提出修改或变更的表示,实际 上是受盘人以发盘人的地位所提出的新发 盘。还盘后原发盘失效。还盘过程可以多 次也可以没有,即一次发盘就接受。
035第九章买卖合同(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二分编典型合同)
第二分编典型合同本编各章的内容是各种合同的法律规定,鉴于编排篇幅和内容轻重,有些合同可能避轻就重的讲。
民法典在原合同法典型合同的基础上,新增四种典型合同:保证合同(吸收了担保法的保证内容)、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合伙合同(吸收了原民法通则个人合伙部分)。
第九章买卖合同一、买卖合同的概念与特征1、买卖合同的概念595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的主体是出卖人和买受人。
交付买卖标的物并转移其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也就是卖方,受领买卖标的物并支付价金的一方是买受人,也就是买方。
2、买卖合同的特征(1)买卖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买卖合同的卖方要转移财产所有权于买方。
卖方不仅要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而且要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
转移所有权,这使买卖合同与一方也要“交付”标的物但不移转所有权的其他合同,如租赁合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等区分开来。
同时,买卖合同是买方应支付价款的合同,卖方将取得价金的所有权。
这又使买卖合同与其他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如互易合同、赠与合同等区别开来。
(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享有合同权利的同时,都负担相应的合同义务。
其中,出卖人负有交付标的物并转移其所有权于买受人的义务,买受人负有向出卖人支付价款的义务。
因此是典型的双务合同。
(3)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出卖人的给付(即交付标的物并转移其所有权于买受人)与买受人的给付(支付价款)互为对价,因此是典型的有偿合同。
所以,任何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从对方获得利益,须支付相应的代价。
(4)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之时起成立,而不以标的物的交付或合同义务的履行作为合同的成立要件。
因此为诺成合同。
(5)买卖合同为不要式合同除非法律或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买卖合同并不需要采用特定的形式。
因此为不要式合同。
二、出卖人与买受人的主要义务(一)出卖人的主要义务1、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这是出卖人和主合同义务、基本义务。
民法典:买卖合同(全文)
民法典:买卖合同(全文)展开全文民法典第二分编典型合同第九章买卖合同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五百九十七条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第五百九十八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五百九十九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第六百条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第六百零一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
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第六百零二条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第六百零三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零五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六百零六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民法典买卖合同
民法典买卖合同民法典买卖合同一、买卖合同的基本概念买卖合同是指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买方支付货款,卖方交付货物的一种合同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买卖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最常见的一种合同形式,具有广泛的适用范围。
二、买卖合同的主体1. 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买卖合同的当事人通常指买方和卖方,买方是指购买货物的一方,卖方是指出售货物的一方。
2. 买卖合同的条件买卖合同的成立一般应当具备合法的标的物、合法的目的,当事人之间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买卖合同的成立1. 买卖合同的订立买卖合同的订立应当是当事人双方约定并达成一致意见,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成立和履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2. 买卖合同的要素买卖合同的要素主要包括标的物、数量、质量、价款、交付方式和时间等具体内容。
当事人应当明确约定各项要素,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履行。
四、买卖合同的权利和义务1. 买方的权利和义务买方在买卖合同中享有选择标的物、支付货款、接收货物、要求履行等权利,并承担收货、验收、付款等义务。
2. 卖方的权利和义务卖方在买卖合同中享有出售货物、收取货款、交付货物等权利,并承担交付货物、保证货物质量等义务。
五、买卖合同的履行1. 买卖合同的履行方式买卖合同的履行通常包括货物的交付、货款的支付等具体操作,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履行合同义务。
2. 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当事人未按照约定的要求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方应当赔偿对方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六、买卖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 买卖合同的变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的内容,经双方同意达成一致意见后,可以修改合同条款。
2. 买卖合同的解除当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合同。
若一方违约严重影响合同继续履行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七、买卖合同的保护机制1. 买卖合同的法律保护买卖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当事人可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民法典第三编第九章买卖合同4篇
民法典第三编第九章买卖合同4篇篇1《民法典第三编第九章: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民法典中重要的一章,规定了买卖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护了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
买卖合同的内容包括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等方面,具有广泛的适用范围。
一、合同的订立买卖合同是指买卖双方当事人,一方将物品所有权转让给他人,另一方支付相应的价款,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
合同的订立需要当事人之间的协商一致,明确合同的标的物、数量、质量、价格、交付时间等具体内容。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买卖双方需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欺诈、误导对方,保证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买卖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方式履行各自的义务。
卖方应按时交付物品,并保证物品的合法所有权和质量符合约定。
买方应按时支付价款,并保证支付的货币合法有效。
如果一方未按合同履行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请求强制执行、请求赔偿损失等。
三、合同的变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需要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合同的变更需要买卖双方的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变更内容。
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按照新的合同内容进行履行。
如果一方未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履行义务,另一方有权依法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实践中,买卖合同是经常发生的一种合同形式,涉及到各个行业和领域。
对于买卖双方来说,遵守合同约定、诚实守信是基本原则,有利于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对于司法机关来说,及时处理买卖合同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因此,买卖合同在现代社会中具有重要的意义,需要双方共同遵守法律规定,维护合同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篇2第九章买卖合同第一条买卖合同的基本规定第一款买卖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买方支付货款,卖方交付货物的合同。
第二款买卖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买卖合同的内容,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2020修订版)与旧版司法解释对比、买卖合同新旧司法解释对比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2020修订版)与旧版司法解释对比、买卖合同新旧司法解释对比买卖合同是《民法典》合同编第九章,从第595条至647条,共57条。
该章相关条款主要来自于《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旧版)》)《九民纪要》等。
一、无权处分的违约责任1.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597条: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2. 法条沿革《合同法》第51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旧版)》第3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1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 法条解读《民法典》吸纳了《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旧版)》的第3条,同时在新修订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中删除了相关表述,需要注意的是,《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旧版)》第3条中采用的措辞是损害赔偿,而《民法典》第597条明确了无权处分人需承担的是违约责任。
二、当事人是否约定交付地点的风险转移规则1.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607条第1款: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2. 法条沿革《合同法》第142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 法条解读该条是关于风险负担转移的规定,即风险依物的交付而转移。
- 2 -三、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1.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612条: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法规购销合同
法律法规购销合同一、概述购销合同是商业领域中最常见的合同之一,指的是买卖双方通过协商一致签订的,约定在一定条件下,买方向卖方购买特定商品或服务的法律文件。
购销合同具有合同的基本要素,即合意、合法、买卖的商品或服务、价格以及履行条件等。
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国家法律法规的适用在中国,购销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必须遵守以下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购销合同的基本依据,其中第九章针对购销合同的特殊规定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合同的签订、履行、违约等问题都需要参照《合同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房买卖合同条例》对于购买商品房的购销合同,除了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外,还需遵守《商品房买卖合同条例》的规定。
该法规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权益保护、违约责任等内容。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贸易合同法》针对进出口贸易的购销合同,需遵守《进出口货物贸易合同法》的规定。
该法详细规定了进出口货物的订立、履行、索赔等内容,以保障双方的权益。
三、购销合同的基本要素购销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1.合同的名称和双方的基本情况:包括买卖双方的名称、住所地、联系方式等。
2.商品或服务的明确描述:需要具体描述买卖双方约定的商品或服务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要求等。
3.价格和支付方式:需要明确约定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以及支付方式,如一次性支付、分期付款、货到付款等。
4.履行条件和期限:需要明确约定买卖双方履行合同的条件和期限,如交付时间、验收标准等。
5.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需要明确约定合同违约责任的方式和解决争议的方式,可选择仲裁、诉讼等方式。
四、购销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购销合同的签订和履行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自愿原则:买卖双方签订购销合同应是自愿的,不能有强迫、欺诈等情形。
2.诚实信用原则:买卖双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
3.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购销合同应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能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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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买卖合同须是支付对价的有偿合同
3. 买卖合同是一种诺成性合同
4. 买卖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二 买卖合同的内容
合同内容一般是指合同的全部事项,包括合同 条款、合同附件等。
(一)买卖合同的一般条款 1.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 标的
合同标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 的对象。
(1)出卖的标的物应当是出卖人享有所有权或者处 分权之物。
(二)买卖合同的特殊条款
1. 包装方式 2. 检验标准和标准的方式 3. 结算方式 4. 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 5. 其他条款
第二节 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 出卖人的义务
(一)交付标的物的义务 交付标的物是指出卖人将合同所约定的标的物 转移给买受人的行为。 1. 交付方式 交付方式一般有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两种。 现实交付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的占有实际转移 给买受人。 拟制交付是指出卖人对标的物的占有权的交付。
(二)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是指出卖人将自己对标的 物的所有权转让给受买人,由受买人持有标的物的 所有权的行为。 1. 转移方式 转移所有权的方式,按标的的不同分为动产所 有权的转移方式和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方式。 2. 转移时间 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有以下情况:
(1)当事人没有约定转移时间的,标的物所有权自 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 (2)当事人约定转移时间的,按约定的时间转移。 (3)法律规定了转移时间的,按法律规定的时间转 移。 3. 所有权保留条款 保留所有权的的条件一般为两种: (1)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时可以约定保留所 有权的条款。 (2)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以外的其他义务时也可 以约定保留所有权的条款。
4. 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包括标的物的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又称智力成果权、无形财产权,包 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和发现权以及其他科技 成果权等。 (三)瑕疵担保义务
标的物瑕疵是指标的物具有质量的欠缺或者是 权利上的欠缺,可分为物的瑕疵和权利瑕疵。
1. 标的物的权利保证 2. 标的物的质量担保
二 买受人的义务
风险承担即对意外损失的承担。
标的物风险承担的几种情况:
(一)约定原则
(二)交付转移原则 (三)例外规定 1.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期限 交付的风险承担
2. 运输途中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3. 当事人未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时,标 的物的风险承担
4. 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标的物时,标的物的 风险承担 5. 因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要求而买受人拒绝接受 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时,标的物风险承担 买受人拒收并由出卖人承担风险,须具备以下 两个条件: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一节 买卖合同概述 第二节 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 买卖合同的风险承担与合同解 释的特殊规定 第四节 几种特殊的买卖合同
第一节 买卖合同概述
一 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 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的特征: 1. 买卖合同是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合同
第一,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 现合同目的。
第二,买受人拒收或者解除合同必须明示并履 行了及时通知义务。
二 合同解除的特殊规定
(一)主物合同解除与从物合同解除 《合同法》第164条规定: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 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 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而被解除的,解除的效 力不及于主物。 (二)数物合同的解除 《合同法》第165条规定,标的物为数物,其中 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就该物解除,但该物 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 就数物解除合同。
第三,当事人未约定检验期间,买受人自标的 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 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三)支付价款 买受人负有应按合同约定或在接受标的物的同 时向出卖人支付价款的义务。 正确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按照约定的数额交付价款 2. 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价款 3. 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价款
(四)通知、保管和紧急处置的义务
1. 标的物瑕疵通知义务
2. 拒绝接受交付时的保管义务
3. 紧急处置义务
第三节 买卖合同的风险承担 与合同解除的特殊规定
一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
标的物风险指标的物可能遭受的各种意外损失、 如盗窃、火灾、沉船、破碎、渗漏、被查封扣押、 毁灭、损坏、非正常腐烂变质等。
2. 交付时间 《合同法》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期限交 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 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3. 交付地点
4. 出卖人付 (2)按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 (3)交付的其他约定内容
5. 标的物交付后产生的息归买受人所有
(2)禁止转让的标的物。 (3)限制转让的标的物。 3. 数量 数量即对买卖合同标的的计量要求,包括计量 单位和计量方法。 4. 质量 质量是对买卖合同标的标准和技术方面的要求。 5. 价款 价款又称价金,是指买卖合同中买受人为了得 到标的物而向出卖人支付的货币。
6.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履行期限是指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所约定的履行 合同义务的时间界限,包括交货和付款时间。 7. 违约时间 违约责任是买卖合同当事人所约定的保障义务 人认真履行义务,保障权利人实现权利的合同条款。 8. 解决争议的方法 解决争议的方法是指买卖合同当事人约定发生 争议后是诉讼解决还是仲裁解决的条款。
(一)接受标的物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接受 标的物,不得无故拒绝接受。 (二)对标的物进行检验
买受人负有应当按照约定及时对标的物的数量 和质量进行检验,并及时将检验结果通知出卖人的 义务。
其具体内容包括: 1. 依约检验义务 2. 及时检验义务 3. 通知义务 《合同法》依当事人 之间是否有约定而进行了 有区别的规定: 第一,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 该检验期间内通知。 第二,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 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 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