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九章 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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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 现合同目的。
第二,买受人拒收或者解除合同必须明示并履 行了及时通知义务。
二 合同解除的特殊规定
(一)主物合同解除与从物合同解除 《合同法》第164条规定: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 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 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而被解除的,解除的效 力不及于主物。 (二)数物合同的解除 《合同法》第165条规定,标的物为数物,其中 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就该物解除,但该物 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 就数物解除合同。
(一)接受标的物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接受 标的物,不得无故拒绝接受。 (二)对标的物进行检验
买受人负有应当按照约定及时对标的物的数量 和质量进行检验,并及时将检验结果通知出卖人的 义务。
其具体内容包括: 1. 依约检验义务 2. 及时检验义务 3. 通知义务 《合同法》依当事人 之间是否有约定而进行了 有区别的规定: 第一,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 该检验期间内通知。 第二,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 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 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
(二)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是指出卖人将自己对标的 物的所有权转让给受买人,由受买人持有标的物的 所有权的行为。 1. 转移方式 转移所有权的方式,按标的的不同分为动产所 有权的转移方式和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方式。 2. 转移时间 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有以下情况:
(1)当事人没有约定转移时间的,标的物所有权自 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 (2)当事人约定转移时间的,按约定的时间转移。 (3)法律规定了转移时间的,按法律规定的时间转 移。 3. 所有权保留条款 保留所有权的的条件一般为两种: (1)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时可以约定保留所 有权的条款。 (2)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以外的其他义务时也可 以约定保留所有权的条款。
2. 买卖合同须是支付对价的有偿合同
3. 买卖合同是一种诺成性合同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4. 买卖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二 买卖合同的内容
合同内容一般是指合同的全部事项,包括合同 条款、合同附件等。
(一)买卖合同的一般条款 1.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 标的
合同标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 的对象。
(1)出卖的标的物应当是出卖人享有所有权或者处 分权之物。
风险承担即对意外损失的承担。
标的物风险承担的几种情况:
(一)约定原则
(二)交付转移原则 (三)例外规定 1.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期限 交付的风险承担
2. 运输途中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3. 当事人未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时,标 的物的风险承担
4. 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标的物时,标的物的 风险承担 5. 因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要求而买受人拒绝接受 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时,标的物风险承担 买受人拒收并由出卖人承担风险,须具备以下 两个条件:
(四)通知、保管和紧急处置的义务
1. 标的物瑕疵通知义务
2. 拒绝接受交付时的保管义务
3. 紧急处置义务
第三节 买卖合同的风险承担 与合同解除的特殊规定
一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
标的物风险指标的物可能遭受的各种意外损失、 如盗窃、火灾、沉船、破碎、渗漏、被查封扣押、 毁灭、损坏、非正常腐烂变质等。
4. 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包括标的物的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又称智力成果权、无形财产权,包 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和发现权以及其他科技 成果权等。 (三)瑕疵担保义务
标的物瑕疵是指标的物具有质量的欠缺或者是 权利上的欠缺,可分为物的瑕疵和权利瑕疵。
1. 标的物的权利保证 2. 标的物的质量担保
二 买受人的义务
(二)买卖合同的特殊条款
1. 包装方式 2. 检验标准和标准的方式 3. 结算方式 4. 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 5. 其他条款
第二节 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 出卖人的义务
(一)交付标的物的义务 交付标的物是指出卖人将合同所约定的标的物 转移给买受人的行为。 1. 交付方式 交付方式一般有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两种。 现实交付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的占有实际转移 给买受人。 拟制交付是指出卖人对标的物的占有权的交付。
(2)禁止转让的标的物。 (3)限制转让的标的物。 3. 数量 数量即对买卖合同标的的计量要求,包括计量 单位和计量方法。 4. 质量 质量是对买卖合同标的标准和技术方面的要求。 5. 价款 价款又称价金,是指买卖合同中买受人为了得 到标的物而向出卖人支付的货币。
6.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履行期限是指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所约定的履行 合同义务的时间界限,包括交货和付款时间。 7. 违约时间 违约责任是买卖合同当事人所约定的保障义务 人认真履行义务,保障权利人实现权利的合同条款。 8. 解决争议的方法 解决争议的方法是指买卖合同当事人约定发生 争议后是诉讼解决还是仲裁解决的条款。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一节 买卖合同概述 第二节 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 买卖合同的风险承担与合同解 释的特殊规定 第四节 几种特殊的买卖合同
第一节 买卖合同概述
一 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 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的特征: 1. 买卖合同是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合同
2. 交付时间 《合同法》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期限交 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 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3. 交付地点
4. 出卖人应按约定内容实际、全面地交付 (1)当事人应按约定的数量交付 (2)按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 (3)交付的其他约定内容
5. 标的物交付后产生的息归买受人所有
第三,当事人未约定检验期间,买受人自标的 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 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三)支付价款 买受人负有应按合同约定或在接受标的物的同 时向出卖人支付价款的义务。 正确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按照约定的数额交付价款 2. 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价款 3. 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