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关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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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法定解除权

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法定解除权

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法定解除权随着商业交易的不断发展和人们购物方式的多样化,分期付款买卖方式逐渐成为了消费者们最青睐的购物方式之一。

然而在分期付款买卖中,消费者往往承担了较大的经济风险,若发生交易纠纷,消费者的维权成本也较高。

因此,法律规定了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法定解除权,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法定解除权的定义法定解除权是指法律规定的消费者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当存在特定情形时,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的一种权利。

这种权利并不需要经过对方同意或经过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消费者可以自主行使。

根据我国《合同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定解除权适用于以下情形:1.交易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且经修理后仍未达到约定的质量要求。

3.交易商品存在严重缺陷,无法修补。

4.卖方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时交付商品。

5.卖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导致交易无效。

6.卖方提供的商品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

三、解除权的行使消费者在行使法定解除权时,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解除通知应表明解除的原因和解除的日期,同时要附上有关证据。

如果通知是口头通知,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书面确认。

在通知解除后,消费者应当及时将商品返还给卖方,并协商解决有关赔偿、返还货款等问题。

若在解除时消费者已经付款的,应当依法要求卖方返还货款(包括利息和其他合理支出)。

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卖方也可以直接予以退还。

如果卖方不同意消费者的解除,消费者也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来行使自己的权利。

四、卖方的违约责任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法定解除权中,当消费者依法行使解除权并返还商品时,卖方应当依法返还已付的货款(包括利息和其他合理支出),并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

如果卖方未按合同约定交付商品或商品存在质量问题而未进行修复,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如果卖方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自己的责任,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其因此产生的损失。

总之,在分期付款买卖中,消费者应当合理谨慎,认真了解商品的质量、服务、安全等情况,选择信誉良好、值得信赖的卖方,并签订正规的合同。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效力3篇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效力3篇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效力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效力精选3篇(一)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商业合同,效力受法律保护。

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当自愿达成协议,并明确约定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分期付款方式、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

合同一旦经过双方签字确认,具备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买卖合同是合法、公平、自愿达成的,具有法律效力。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符合合同法的基本要求,所以在法律层面上是有效的。

如果一方违反合同条款,未按约定付款或提供商品或服务,对方可以依法要求履行合同或追究违约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效力仍然需要受到合同法的其他规定限制,比如必须符合合同法关于误解、欺诈等无效原因的规定。

如果合同中的条款存在不合法或不合理的情况,或者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或部分无效。

因此,在签订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时,双方应当谨慎考虑条款内容,并确保合同合法合规。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效力精选3篇(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一种买卖双方约定以分期付款方式进行交易的合同。

其效力认定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的成立: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首先要满足合同的成立要件,即要有合法的合同主体、合意、合法的目的和合法的形式。

2. 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内容要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

3. 合同的履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双方可以约定各个分期付款的金额、时间以及其他相关条件。

在约定的时间内,买卖双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包括货款支付、商品交付等。

4. 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合同对买卖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如果合同的某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可以依法采取救济措施,如要求履行、赔偿损失等。

总之,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具有法律效力,买卖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如出现合同争议,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方式解决。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指买受人将其应当交付的合同总价款,按照一定的期限分批支付给出卖人的买卖合同。

(一)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交付标准从我国《合同法》第167条的规定来看,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既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

对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交付形式,与一般买卖合同确实定方式相同。

而对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交付时间,《合同法》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在通常情况下,出卖人应于买受人交付第一次价款的同时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

对此,结合我国《合同法》关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规定的精神来看,出卖人也应于买受人交付第一次价款的同时交付标的物。

除非当事人有特别约定。

(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确定标准依《民法通那么》第72条的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133条那么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应从何时起转移,在实践中还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首先应从当事人的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从价款全部支付完毕时转移。

第二种观点认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成立后,出卖人应按合同规定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直接占有,但并不必须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标的物的所有权是否转移,由双方自行协商。

第三种观点认为,分期付款买卖不影响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买受人取得标的物时即取得其所有权。

第四种观点认为,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除法律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出卖标的物所有权自出卖人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

第五种观点那么认为,无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有无所有权保存的约定,应推定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付清全部价款同时转移给买受人。

结合我国《合同法》、《民法通那么》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标的物转移的时间确定,可以按以下原那么处理:1.法律对所有权的转移有明确规定的,应当按法律的规定认定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如法律规定不动产所有权自登记之日起转移,所以商品房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即房产的所有权应自办理房产所有权登记之时转移。

《民法典》中关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几个小问题

《民法典》中关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几个小问题

《民法典》中关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几个小问题——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重点条文实务详解》【具体条文】第六百三十四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规定。

【法条变迁】本条在《合同法》第167条基础上修改而来,修改内容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表述上一是将《合同法》第167条中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统一修改为“数额”,使表述更为准确;二是将出卖人在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后可行使的选择权及合同解除后向买受人主张标的物使用费的权利,从“要求”变为“请求”,更加贴合“请求权”的“请求”本质。

增加规定出卖人须向买受人履行催告程序。

即要求出卖人行使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的选择权之前,必须先行催告,并给买受人以支付到期价款的合理期限。

催告程序的设置,构成该条文的重大变化。

【适用新解】本条系对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规定。

分期付款系信用经济的产物。

所谓分期付款买卖,指的是买受人将其应付的总价款按照一定期限分批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形式。

(参见崔建远主编:《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91页。

分期付款买卖是伴随着商品品种的日益丰富及商业信用的极大扩张,企业等经营者出于尽快回笼资金、占领市场、积累客户资源等考虑)(参见王闯关于《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解读文章,详见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

)应运而生并在实践中愈加普遍,该种买卖形式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消费者需求旺盛与实际购买力不足之间的矛盾,我国经济尚处于扩大内需的重要阶段,分期付款买卖无疑对推动经济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568~569页。

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法定解除权

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法定解除权

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法定解除权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指买卖双方约定,买方按期支付货款,卖方交付货物的一种买卖方式。

在实际生活中,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已经越来越普遍,因为它能够有效缓解买方支付资金的压力,促进商品的销售。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会出现一些问题,尤其是当买方无法按期支付货款的时候,就需要讨论有关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法定解除权的问题。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买卖合同的法定解除权是指因违约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并使得解除合同成为必需的一种解除权利。

在房产、汽车等贵重商品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买方出现无法按期支付货款的情况并不少见。

这时,卖方有权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收回货物并追究买方的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多数情况下,买卖合同解除需要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进行,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当买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例如违背合同条款,拒绝付款等,卖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请求,并追究买方的违约责任。

例如,买方逾期付款或者不支付最后一期付款;买方未经卖方同意擅自转让货物等情况。

在实际操作中,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当双方一方出现合同违约情况时,应及时通过法定程序解除合同。

卖方在提出解除合同请求时,需要向买方提出书面通知,通知中应让买方清楚知晓提出解除合同的原因及要求。

买方在收到通知后,如果认为解除合同请求不合理,可以提出异议,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在解除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应该保持冷静,理性地对待问题,避免情绪化的行为导致更多的纠纷。

双方应尊重对方的权利,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争议。

同时,合同解除后,双方要清算欠款及货物的归还等问题,确保没有遗留问题。

总的来说,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通过合同法规定的解约权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对于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合同的合法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合同条款,如约定收款期限、付款方式等,以避免日后出现纠纷。

同时,在合同解约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苹果手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苹果手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苹果手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苹果手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甲方:卖家(姓名/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乙方:买家(姓名/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双方自愿、平等、公正的原则,为确认双方之间关于苹果手机分期付款买卖事项,特此合同。

一、商品描述1. 商品名称:苹果手机2. 商品型号:_______________3. 商品数量:_______________4. 商品价格: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元)二、交易方式1. 买方通过分期付款方式购买该商品。

2. 分期付款方案如下:首付款: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元)分期期数:_______________期每期应还款数额: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元)3. 商品交付方式:(1)卖方将商品发至买方指定地址。

(2)买方到卖方指定地址领取商品。

(3)约定其他交付方式:_______________三、买卖双方权利和义务1. 卖方的权利和义务:(1)保证所售商品是自己的合法财产,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

(2)按照约定时间将商品交付买方。

(3)为商品提供售后服务。

(4)妥善保管商品,保证商品在交付前不受损坏。

2. 买方的权利和义务:(1)按照约定的付款方式、金额和时间付款。

(2)在卖方指定的时间和地点领取商品。

(3)妥善保管商品,在商品由卖方交付后,发现商品有质量问题及时向卖方反馈。

(4)按照卖方规定行使退货和换货权利。

四、商品保修1. 商品质保期为_______________个月,自商品交付之日起计算。

2. 以下情况不在质保服务范围内:(1)非正常使用故障,例如人为损坏、灰尘、水等。

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法定解除权

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法定解除权

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法定解除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7条,合同一方在下列情形下,有权解除合同:
1.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2. 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达到,另一方要求解除合同;
3.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一方要求解除合同;
4. 合同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指买方通过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卖方的商品或服务的合同。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解除权的具体适用情况如下:
当卖方违约时,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卖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务,或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合同约定不符合。

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
求退还已支付的款项。

当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
事人在合同成立之日以后出现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自然灾害、战争、罢工等原因导致买卖双方无法履行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协商一致或者向仲裁
机构申请解除合同,并同时保护各自的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3条的规定,一方在向仲裁机构申请解除合仲裁机构应当认真审理,并在30日内作出解除合同的裁决。

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仲裁裁决,并及时履行解除合同的后续事项。

[标准合同]《合同法》关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规定

[标准合同]《合同法》关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规定

《合同法》关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释义】本条是对分期付款买卖的规定。

分期付款买卖,是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分次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合同。

分期付款买卖也是一种特殊买卖,其根本特征在于买受人在接受标的物后不是一次性支付价款,而是将价款分成若干份,分不同日期支付。

分期付款买卖在某种意义上也属于一种赊购,但买受人在接受标的物之后,不是在一定期限内一次性地支付价款,而是在一定期限内分批次地支付。

分期付款买卖中,当事人双方可以自由约定付款的期限和次数,也可以约定买受人在接受标的物前先支付或者先分期支付若干价款,但在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后买受人至少应当再分两次向出卖人支付价款,否则就不属于分期付款的买卖。

分期付款买卖可于买卖标的物价金较高,买受人筹款一次支付有困难时适用。

由于价金是陆续支付,会使买受人在心理上、履行上不感有过重的负担,因此分期付款买卖能促进昂贵品的消费,如购买商品房、汽车多采用分期付款方式。

一、法律对分期付款出卖人避免风险的特别约定的限制分期付款买卖使买受人未支付全部价金即取得买卖标的物,出卖人未得到全部价金即需移转买卖标的物,出卖人存在不能取得全部价金的风险。

因此,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为躲避风险,往往提出一些有利于自己的合同条款。

一般来说这也是合理的,也是合同自愿原则的体现。

然而,分期付款的买受人往往是弱者,其利益容易受到损害。

因此,法律为了防止出卖人提出的这些条款过于苛刻,就应当规定出一定的限制,以保证当事人双方利益的平衡。

出卖人在分期付款买卖中采取的躲避风险的各种措施中,最重要的就是解除合同或者请求支付全部价款的特约。

设定期限利益丧失约款,为保证及时收取价款,出卖人可以在合同中提出这样的条款,即买受人不按期支付价金,出卖人有权请求买受人一并支付未到期的价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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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关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七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释义】本条是对分期付款买卖的规定。

分期付款买卖,是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分次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合同。

分期付款买卖也是一种特殊买卖,其根本特征在于买受人在接受标的物后不是一次性支付价款,而是将价款分成若干份,分不同日期支付。

分期付款买卖在某种意义上也属于一种赊购,但买受人在接受标的物之后,不是在一定期限内一次性地支付价款,而是在一定期限内分批次地支付。

分期付款买卖中,当事人双方可以自由约定付款的期限和次数,也可以约定买受人在接受标的物前先支付或者先分期支付若干价款,但在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后买受人至少应当再分两次向出卖人支付价款,否则就不属于分期付款的买卖。

分期付款买卖可于买卖标的物价金较高,买受人筹款一次支付有困难时适用。

由于价金是陆续支付,会使买受人在心理上、履行上不感有过重的负担,因此分期付款买卖能促进昂贵品的消费,如购买商品房、汽车多采用分期付款方式。

一、法律对分期付款出卖人避免风险的特别约定的限制分期付款买卖使买受人未支付全部价金即取得买卖标的物,出卖人未得到全部价金即需移转买卖标的物,出卖人存在不能取得全部价金的风险。

因此,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为躲避风险,往往提出一些有利于自己的合同条款。

一般来说这也是合理的,也是合同自愿原则的体现。

然而,分期付款的买受人往往是弱者,其利益容易受到损害。

因此,法律为了防止出卖人提出的这些条款过于苛刻,就应当规定出一定的限制,以保证当事人双方利益的平衡。

出卖人在分期付款买卖中采取的躲避风险的各种措施中,最重要的就是解除合同或者请求支付全部价款的特约。

设定期限利益丧失约款,为保证及时收取价款,出卖人可以在合同中提出这样的条款,即买受人不按期支付价金,出卖人有权请求买受人一并支付未到期的价金。

这种条款可以称为期限利益丧失条款。

由于分期付款买卖中的期限利益属于买受人,为防止因特别约定致使买受人一有迟延付款的行为即丧失期限利
益的不公平现象,一些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往往对因买受人迟延付款而丧失期限利益的特别约定加以限制,买受人如不按期付款达到一定程度的违约时,出卖人才能请求其加速支付未到期价金。

例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389条规定,分期付款之买卖,如约定买受人有迟延时,出卖人得即请求支付全部价金者,除买受人有连续两期给付之迟延,而其迟付之价额,已达全部价金五分之一外,出卖人仍不得请求支付全部价金。

本条借鉴这些有益的制度,规定分期付款的出卖人只有在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才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到期以及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法律对出卖人请求支付全部价款的特别约定的上述限制,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

当事人在合同中不得限制、排除或者违反这些限制,否则是无效的。

但需指出的是,并非只要当事人的约定与上述规定不一致就导致无效。

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目的是为了保护买受人的利益,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对保护买受人的利益更加有利,则是不违反法律规定的。

例如,当事人的特别约定是,出卖人只有在买受人连续三次未支付价款,并且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四分之一的,才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到期以及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那么,这样的约定就是有效的。

除了上面讲的设立期限利益丧失的特别约定以外,出卖人在分期付款买卖中还可以提出设立一些其他的特别约定,以逃避其风险。

其中比较重要的就是所有权转移的特别约定。

本章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保留标的物所有权的条款。

该条款可以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分期付款买卖的出卖人为保证自己能按期收取价款,可以约定买卖标的物虽交付买受人,但出卖人保留其所有权,买受人全部支付价金或者在买受人支付若干期价款或者已经支付的价款达到全部价款的一定比例后,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方能移转买受人。

这种特别约定属于当事人自由行使合同自愿权利的范围。

各国法律对此一般少有限制。

二、有关合同解除的特别规定本法在总则中规定了对于所有合同均适用的关于合同解除的制度。

包括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合同解除。

当事人也可以事后经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
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的,对方可以不经催告解除合同。

这些是合同解除的一般性规则,合同法分则如果针对具体合同规定了一些特殊性的规则,那么就是适用特殊优于一般的原则。

本条有关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解除的规定就是对总则有关规定的具体化。

首先,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订立前或者订立后,协商设立合同解除的条件。

而根据本条的规定,上面讲到的对期限利益丧失特别约定的限制,同样适用于合同的协议解除,合同的有关约定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对保护买受人有利的标准。

其次,达到法定的条件时,合同一方当事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总则规定的这些条件中,违约行为”;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乃是一个核心和关键。

但总则这一规定只是一般性的原则表述,至于如何才是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不同种类的合同以及具体的各案都应当有不同的适用。

按照本条的规定,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已经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即是法律规定的具体适用”;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的标准。

也就是说,只有达到了这样的条件,分期付款买卖的出卖人才有权行使合同的单方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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