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审理问题研究
刑民交叉案件的范围、类型及处理原则
刑民交叉案件的范围、类型及处理原则作者│ 黄祥青(上海一中院院长)刑民交叉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是司法实践中长期关注、迄今仍需深入研讨的议题。
推进此项适法统一,既要清晰树立不同部门法之间整体协调裁判的司法理念,也要潜心研究实际问题,摈弃仅以观念思辩代替务实研讨的清谈之气,以切实解决现实争议问题。
一、刑民交叉案件的定义和范围研讨问题,首先应当界定讨论范围。
如果各自针对不同对象展开议论,势必各说各话,难以达成研讨目的和共识。
关于刑民交叉案件的定义和范围,目前的主流观点认为:刑事、民事案件涉及“同一事实”的,属于刑民交叉案件,原则上应当纳入刑事诉讼程序一并处理。
所谓“同一事实”,是指行为主体、行为客体或对象,以及行为表现三者均相同的情形;如果其中之一发生变化的,则属于“不同事实”,应当分别作为刑事与民事案件独立审判。
从实际情况看,刑事与民事案件并非只有“事实完全竞合”一种交叉形态。
在事实部分竞合,或者彼此存在主从、隶属等牵连关系时,同样产生刑民法律关系需要整体考量、刑民诉讼程序需要协调推进的必要性。
典型适例如行为人诱骗他人担保实施贷款诈骗罪的情况,尽管行为对象分别为银行和担保人,行为表现是骗取担保和诈骗贷款两种不同内容的欺诈,但两个行为之间呈现犯罪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共同造成银行钱款被非法占有的危害结果,前后构成一个完整的犯罪行为过程。
倘若人为地将银行与保证人之间的所谓“担保行为”从贷款诈骗的基本事实中分离出来,单纯作为一般的民事案件进行审理与裁判,可能产生的事实偏差或归责欠当,则是不难想象的。
即令在一人犯数罪的场合,如果有的罪行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等民事诉讼,一般也倾向于刑事、民事案件协调推进,尽力达成“以刑促民”或“以民济刑”的综合审判效果。
不动产登记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审理研究
2011年9月海峡法学Sep.2011第3期(总第49期)Cros s-strait Legal Science No.3(Sum NO.49)不动产登记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审理研究沈永敏11(福建江夏学院法学系,福建福州350108)摘要:不动产登记由于具有公法与私法的双重属性,在纠纷中一般会出现民事与行政诉讼交叉的情形。
中国现阶段对于此类案件一般采用民事与行政分别审理的模式,但由此带来了民事与行政审判在事实认定等一系列问题上的冲突。
通过对不动产登记的性质分析可以发现,不动产登记属于行政行为,同时由于其公示的是一种民事权益,该登记行为同时具备私法的功能,甚至主要是一种私法功能的体现。
从降低诉讼成本、维护司法统一、协调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关系的角度来讲,应构建不动产登记民事附带行政诉讼的审理模式。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民事与行政交叉;审理模式中图分类号:D915.1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8557(2011)03-0092-06一、不动产登记民行交叉案件审理现状:源自案例的思考案例1:童某于2001年取得某市一处房屋产权。
2003年7月29日童某欲出售上述房产,即委托B房产中介公司进行房屋产权转让操作前期工作,并将房产证交于B公司。
当日,B公司房产经纪人朱某即以童某名义与房屋买受人黄某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
次日,朱某与黄某一同前往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转移登记。
在童某未亲自到场的情况下,房地产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李某违规操作,为他们办理了房产转移登记。
黄某在取得收件收据后向朱某支付了购房款,朱某将该购房款占为己有。
2003年11月4日童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市房管局在其未亲自到场的情况下违法作出变更产权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致使其产权灭失,请求法院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了该具体行政行为。
同时,黄某于2006年向市房管局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在遭拒绝后,黄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市房管局赔偿其78万元购房款及利息5万余元。
《2024年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之程序性问题探究》范文
《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之程序性问题探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行政诉讼在维护社会公正、保障公民权益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往往伴随着民事争议的存在。
为了更高效地解决纠纷,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制度逐渐受到关注。
本文将重点探究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程序性问题,分析当前程序中存在的不足与难点,并针对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以供参考。
二、背景与现状行政诉讼中涉及的民事争议主要是指在行政行为过程中产生的、与行政行为有关的民事权益争议。
当这些争议与行政诉讼中的案件有直接关联时,将民事争议与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
然而,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统一、明确的法律规定,导致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一些程序性问题,如案件受理、审理范围、证据收集等方面存在不明确之处。
三、程序性问题的分析1. 案件受理阶段在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案件受理阶段,存在对案件性质的认定不明确、受案范围不清晰等问题。
由于缺乏统一的受案标准,导致部分案件无法及时、准确地进入审理程序。
2. 审理范围与管辖在审理过程中,存在审理范围界定不清、管辖权争议等问题。
这主要体现在对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的关联性判断上,以及在不同法院之间的管辖权划分上。
3. 证据收集与认定在证据收集与认定方面,由于涉及行政与民事两个领域的证据,往往存在证据种类繁多、证据之间相互冲突的情况。
这给证据的收集和认定带来了困难,影响了案件的审理进度和结果。
四、解决方案与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应制定统一的法律法规,明确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受案范围、审理程序和管辖权划分等规定。
同时,应明确界定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的关联性标准,以便更好地指导实践操作。
2. 明确案件受理标准在案件受理阶段,应明确对案件性质的认定标准和受案范围。
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应及时、准确地进入审理程序。
同时,应建立完善的立案审查机制,确保案件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审理模式的分析与构想
而导致 案件审 理期 限过长 , 成 当事人诉 累 。根据现有 的法 造 律规定, 当出现 民事 与行 政交 叉案 件时 , 一般 由法 院 的行政
庭 和 民庭 进行 审理 。这 造成 案件久 拖不决 、 决互相矛 盾或 判 者 在 民事诉 讼 中疏 于对 行政 行 为认 定 的事实 进行 审查 而导 致 民事 判决错 误 的现象 时有发 生 。同时 , 由于民事诉讼 与行 政 诉 讼 相互 影 响 , 得 当 事人 重 复 、 环 诉 讼 , 使 循 陷入 诉 累怪 圈中 。这 既侵害 了当事 人 的合 法权 益 , 也影 响了案件处 理 的 严 肃性 和法律 关系 的稳定 。
的市理模 式就显得 尤 为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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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权 与行 政权 的关 系 ,也要 考 虑 司法成 本 和诉讼 经 济 以
及 法制 的统一 , 以减少 当事人诉 累 , 实现 案结 事毕 。为此 , 除 需要进 一 步完善 法 院组 织法 ,以合理 划分 行政 庭 与 民庭 的 权 限、 立权 限争议 制度 之外 , 为根 本 的是构 建一 并 审理 建 更 的制 度模 式 , 即法 院 在审 理一 种 案件 时 , 据 当事人 申请 , 根 由 同一 审判 组织 依据 不 同的诉 讼 程序 对相 互交 叉 的另 一种
3 因 法 院 组 织 法 不 完 善 , 得 审 判 权 限 难 以 划 分 , 费 . 使 浪
政 行 为 的法律 文 书 可 以作 为 民事 案件 的证 据 直接 被 采用 。 ( ) 为 民事 证据使 用 的具体 行政 行 为 , 2作 明显违 法 以至 于无 效, 民事诉 讼 可以直 接排 出其 证据 效力 。 由于 “ 无效 行政 行 为 不产 生任何 法律效 果 , 不需 要取 决 于宣告 无 效 , 何利 害 任
房产登记案件中行民交叉问题
遇到仲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房产登记案件中行民交叉问题近年来,房产登记行政案件的数量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其中很大一部分属于行政与民事相交叉的案件。
实践中大量出现的是当事人因房屋权属存在争议而不服房产登记部门作出的登记行为,进而提起行政诉讼。
本文对该类案件的几种处理情形展开了初步探讨,认为基于房屋权属争议提起的房产登记行政案件应引导当事人直接提起民事诉讼,以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和当事人诉累,以利于有效化解纠纷。
一、房产登记行为的性质在我国,房产登记是指由国家统一的行政机关——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权利人提出相关申请后,依照法律规定对其提交的权利证明材料进行审查,之后作出的登记行为。
房产登记具有以下三方面特点:一是登记主体必须是特定的行政机关,即全国统一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这一特征使房产登记具备了公法属性,并和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性质的登记制度如党员登记、住宿登记等区别开来。
其二,房产登记具有法律的规定性。
换言之,房产登记就是法律登记的一种,虽然房产登记行为本身并不直接为相对人设定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但相关事项一经登记即产生物权公示公信的法律效果。
这种效果并非根源于行政法,而是来源于民法上的不动产物权公示公信原则。
其三,房产登记机关对登记事项具有审查和监管权。
1998年施行的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对权利人申请房产登记应提交的材料做了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权和监管权。
综合以上三点,我们可以看出,房产登记虽不直接介入民事活动之中,但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建立起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由此产生出一系列民法意义上的效果,实现了公权对私权的监督,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具体影响,因此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本质上是一种行政行为。
二、房产登记的司法审查原则行政诉讼的根本目的在于考量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即特定的行政机关是否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
浅议房地产登记案件中的民行交叉问题
Legal S y st e m A nd Soci et y —■圈翟匾』茎::。
.竺竺!型!!f叁型查垒金浅议房地产登记案件中的民行交叉问题章晓民谢红丹摘要房地产登记行为同时涉及到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由其引发的纠纷往往呈现出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相互交织的状态。
由于房地产登记行为只是对物权变动的一种确认,并非赋权性行为,真正引起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系民事法律行为。
所以,在处理该类纠纷时,应当建立民事优先的原则。
关键词房地产登记民行交叉民事优先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092—02一、问题提出:民行交叉案件孰先孰后民行交叉案件,是指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同时存在需要解决的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两种争议的内容具有关联性、处理结果互为因果或互为前提的案件。
①因房地产登记行为而产生的纠纷是引发民行交叉诉讼的主要类型。
目前,在处类该类型纠纷时,由于立法的欠缺,加上理论研究的不足及法官审判技能的缺失等原因,导致不同法院在审理此类民行交叉案件中,在审判程序、适用法律、审判结果上均大相径庭,甚至出现不同法院、不同法庭相互推诿、案件久拖不决、行政与民事裁决相互矛盾的情形,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也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
在此背景下,引入合理的民行交叉案件审理机制成为司法实务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
对民、行交叉案件的处理方式,现在大致有以下几种模式:一是先行政后民事。
二是民事与行政同时进行。
三是行政附带民事或民事附带行政。
四是合并审理。
五是区别对待。
但是,由于这些模式缺乏立法支持,理论研究依据也不足,尚无一公认的解决民行交叉案件的方案。
二、冲突根源:房地产登记行为的多重属性(一)房地产登记行为产生行政与民事双重法律效果房地产登记,是指房地产主管部门将申请人的房地产权利登记于政府特定的簿册上,并颁发房地产权利证书的一种法律制度,是依法确认房地产产权的法定手续。
浅析行政民事交叉案件审理模式
定义 民事与行 政争议 交叉 案件不 以相 互
影 响 为 必 要 , 为 有 的 民 事 与 行 政 争 议 的 因 交 叉 案 件 在 法 律 事 实 上 虽 有 联 系 , 处 理 但 可 以 单 独 进 行 民 事 、 政 诉 讼 , 此 判 决 行 彼
结果 互 不 影 响 。
民事诉 讼 , 待行政 诉讼 的判决 , 等 因为行
政 诉 讼 的 判 决 对 民 事 诉 讼 具 有 预 决 的 效 力 。 当数 量 的 民事 主 体 资 格 是 通 过 一 定 相 行 政行 为赋予 的 , 因此 , 果 对 民事 主 体 如
一
法院审理平等 主体之间 民事 的诉讼 形式 。 其特 点为 : 一 , 第 该类 交叉案 件 民事与行 政争议 同时存在 , 但行政争议 是诉讼 的核 心, 民事争议作为附带 问题 出现; 第二, 这 类交 叉案件 在法律 及事实 或 者处 理结 果
争鸣” 在我 国的审判实务 , 。 占主 导地位 的 审理模式是 分开审理模式, 该模式存在 但 很多缺 陷。同时, 笔者对合 并审理模式进
行 分 析 , 为 其 具 有 合 理 性 , 合 我 国现 认 符 实, 因而 具 有 可 行 性 。 ( ) 开 审 理 模 式 及 其 评 价 一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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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行政民事交叉案件的处理对策
政法论坛zhigong falv tiandi-172-2017 年第 7 期职工法律天地摘 要:由于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行政民事交叉案件的审理均未作明确具体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出现了各种各样的方式,理论界对这一问题的观点也五花八门。
本文中,笔者提出对行民交叉案件应采用“并案审理”的模式,并进一步论述了实行“并案审理”应遵循的原则和操作程序。
关键词:并案审理;原则;操作程序立法是司法的基础,立法上的漏洞和空白是造成司法混乱的根本原因。
当前司法实践中对行政民事交叉案件的审理之所以会出现五花八门的处置方式,就是因为在《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立法过程中没有对这一问题引起足够重视,导致两部诉讼法均未对此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因此,笔者根据多年来从事民事审判和行政审判的体会和经验,结合学界对此问题的研讨成果,经过反复思考,就行民交叉案件的审理提出处理对策,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实行“并案审理”模式的可行性探究审判实践中,由于立法漏洞和法官解释法律、自由裁量等职业技能的缺失,导致不同法院或同一法院民庭和行政庭对同一法律事实的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可能会作出截然不同的裁判结果,经常出现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裁判结果自相矛盾的现象。
其结果不仅浪费司法资源,造成当事人诉累和经济损失;同时,也损害司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鉴于此类案件审理的现实困境,反思司法实践中审理此类案件所暴露出的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程序的缺陷,笔者认为,实行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并案审理”的审判模式是彻底解决不动产纠纷行政与民事交叉案件难题的最佳对策。
“并案审理”即指确定由法院内部的一个审判组织负责适用两种诉讼程序同时审理民事、行政两种诉讼案件的并行审理模式。
从司法解决纠纷机制的整体建构来看,现行法律虽然没有明确具体规定两种诉讼程序的衔接及并行审理,但并不表明法律没有原则性规定。
其实,法律的精神和司法统一原则、合法性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权责一致原则、司法权优先原则等司法审判的基本原则都为法官审判指明了方向,为两种程序的融合提供了发展空间。
论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织案件的一揽子化解
44THE CHINESE PH(M:l HATOHS行政检察|贵任编辑宋京霖I 论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织案件的一揽子化解*黄宝跃•王晓平“鲁俊华…王婧…?文摘要: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织案件在实践中频发且表现类型多样,大量行政争议都存在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织问题.相关联民事争议的解决对促成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具有重要的影响检察机关一揽子化解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织案件既有法律依据也有政策依据,但必须符合一定条件。
实践中,检察机关可通过加强调查核实、依法调解促和、强化公开听证、检察长亲自办案、以抗促调、司法救助等方式方法开展化解工作,并加 强建设“四个工程”,为检察机关化解争议提供制度机制保障_关键词: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织一揽子化解方式方法机制保障随着公法对私权进行规制和保护的领域越来越广 泛,实践中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织(以下简称“行民交织”)的案件多发频发,大量行政案件不单单是行政争议的问题,还交织着复杂的民事争议,这两种争议在处理结果、法律事实上相互关联、相互影响,甚至还存在因果关系。
“牵牛要牵牛鼻子”,抓住主要、核心的矛盾,是开展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丁作的关键,也是促成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一揽子解决的关键。
本文结合北京市检察机关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T.作的实践,围绕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织案件的表现类 型、检察机关化解此类案件的依据、条件、方式方法与机制保障等问题展开i寸论。
一、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织案件的表现类型(一)行政登记类案件这里的行政登记是指非许可性质的登记类案件,主要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方面的法律事实进行审查、记载、确认,并向社会宣告和公示的行政行为,从实践中发生的大量诉讼案件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1_5]**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检察官助理[1()00«5]***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三分院第六检察部检察官[1(K X X)5]****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一分院第六检察部检察官助理[l.(l〇〇()5]看,行政登记涉及行民交织问题非常广泛,包括物权 领域的不动产登记、公司法领域的公司登记、婚姻家 庭领域中的婚姻登记、户籍管理领域中户籍登记等等。
交叉案件的意义和原因对策
一、研究民事行政争议交叉案件的意义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对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因财产或非财产纠纷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的诉讼。
而行政诉讼,则是指法院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就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理等问题产生的“官民”纠纷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的诉讼,本质是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不受行政机关违法行为侵害的一种司法活动。
因此,民事诉讼是调整横向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单就财产或非财产争议的民事纠纷,而行政诉讼是调整纵向的管理方(行政机关)与被管理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管理而引起的行政纠纷。
在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民事诉讼涉及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涉及民事诉讼的相互交叉,相互影响的案件,即在法律事实上相互联系,在处理结果上互为因果或互为前提的案件。
这类案件处理比较复杂,难度也较大,且易引起争议。
对于此类案件如何审理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实践中出现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双轨并行、行政判决与民事判决相互矛盾的局面。
这一现象引发了我们对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相互交织情况应当如何处理的思考。
因此,加强对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问题的研究,妥善解决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织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二、民事与行政诉讼产生交叉的原因1、立法上的原因。
民事与行政诉讼的紧密性。
在我国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之前,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最初是在民事诉讼法中作出规定的。
1982年3月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
”随着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行政诉讼才从民事诉讼中分离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诉讼。
所以民事与行政诉讼产生交叉有其立法上的根本原因。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行政与民事争议交叉案件审理模式探讨
司法实践中,行政与民事争议交叉案件数量不断增长,各法院审理模式莫衷一是,法律规定的缺失是造成行政与民事争议交叉案件审理难题的根本原因。
本文拟在分析此类案件现实困惑的基础上,提出对行政与民事争议交叉案件实行并案审理的建议。
一、行政与民事争议交叉案件之内涵界定及现实困惑行政与民事争议交叉案件,简称行民交叉案件,是指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因在法律事实上存在互相关联的地方,在处理上互为前提或者互为因果、彼此会产生影响的案件。
司法实践中,行民交叉案件数量不断增长、涉及领域广泛、法律关系复杂、表现形式多样,而由于各法院审理模式的莫衷一是,导致裁判结果相互矛盾的现象时有发生,既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又有损法院司法裁判的权威。
反观立法现状,目前我国对行民交叉案件的审理模式还没有明确的程序法规定。
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了:“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中止民事诉讼。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有学说认为,该条司法解释确立了部分行民交叉案件可适用的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审理模式。
[1]但总的来说,法律规定的缺失是造成行民交叉案件审理难题的根本原因。
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目的和程序的区别是造成行民交叉案件审理难题的外在原因。
“民事诉讼主要是审查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遵循的是民法的公平原则、保护善意第三人原则、维护交易安全原则等;而行政诉讼主要是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遵循的是合法性审查原则。
”[2]因此,行民交叉案件的审理难题还表现在审判结果的分歧上,同一法院或者不同法院适用统一的法律,却可以依法对同一个纠纷作出两个相互矛盾的民事判决和行政判决。
司法实践中,各法院在行民交叉案件审理中的主要做法,归纳起来,有以下五种:一是中止民事诉讼,向当事人行使释明权,并由当事人另行提起行政诉讼,待行政生效裁判作出后再恢复审理民事案件。
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的审理与解决——蔡某诉某县建设局房屋登记行政纠纷案诉讼程序问题的探讨
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的审理与解决——蔡某诉某县建设局房屋登记行政纠纷案诉讼程序问题的探讨张朝泓方建生【学科分类】行政诉讼法【摘要】审判实践中,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日益增多,对这类案件如何审理与解决存在多种不同观点。
本文作者认为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应该由法官行使释明权、遵循“基础优先审理”的原则由民事审判庭与行政审判庭分别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方式来解决。
【关键词】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交叉案件;审理与解决【写作年份】2007年【正文】一、据以研究的案例蔡某于1986年购买位于某县东风居委会东堤2巷13号房产,1988年6月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
1993年迁往广州市居住。
1999年9月,第三人张某向某县建设局申办该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并向某县建设局提供了该房原房屋所有权证、该房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买卖契约,张某、蔡某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有关证件资料,要求某县建设局给予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某县建设局经过审查,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于1999年9月,核发了某县东风居委会东堤2巷13号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给予张某,原房屋所有权证被某县建设局收回作废存档。
遂后,张某以该房屋所有权作为抵押物向信用社贷款。
2006年4月,蔡某向某县建设局申请撤销核发给张某的房屋所有权证,某县建设局予以拒绝,蔡某于2006年6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其没有与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契约为由,请求法院撤销核发给张某的房屋所有权证。
针对原被告双方的意见,法院内部就诉讼程序的适用形成了三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涉及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一种是本案蔡某与张某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另一种是本案蔡某与某县建设局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处理必须以民事法律关系的处理为前提,因此建议蔡某以张某作为被告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同时本案裁定中止诉讼,待民事诉讼产生生效判决后再依据相关判决作出行政判决;第二种意见认为,第一种意见对两种法律关系的分析是正确的,但基于诉讼经济性和及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建议将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合并审理,即采取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模式审理本案。
论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
论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摘要刑民交叉案件是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的问题。
支持或反对“先刑后民”原则的都各执一词,并且都有一定的道理。
笔者意见是在刑民诉讼冲突的情况下,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不应局限于先刑后民。
关键词刑民交叉程序先刑后民中图分类号: D918文献标识码:A一、刑民冲突的根源一般而言,人们生活中的行为行为都会涉及到多种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比如一起交通事故或者一起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往往同时涉及到民事、行政甚至刑事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相应地有三类实体法和程序法对此进行规制。
以刑事、民事交叉问题为例,在现代诉讼程序发生刑、民分离的背景下,对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追究是分别通过刑事和民事诉讼程序进行的,而这两种程序之间又存在种种技术上的差异,法院内部的刑事、民事审判庭界限分明,实体法上的规范竞合就引发了程序间的交叉与冲突。
目前我国对刑事与民事交叉问题的处理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实践中也大都默认了“先刑后民”的处理原则。
“先刑后民”原则往往也被称为“刑事优先”原则。
但先刑后民的处理模式是否科学、是否有法律依据一直存在不同的争论。
二、关于先刑后民原则的争论(一)支持“先刑后民”原则的人认为该原则有法理和法律支撑,是对刑、民讼两大诉讼程序关系的一种规律性反映。
1、从价值上判断,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公共利益优先的理论基础。
我国立法一贯坚持公权优于私权的理念,当犯罪行为与民事侵权并存时,即便是存在被害人的情形下,立法者认为犯罪的本质是对社会关系的侵犯,而非简单地对个人的侵犯。
因此,应先由国家对该犯罪行为追究,进入提起公诉阶段时,才允许私人就其民事赔偿部分提出请求,被害人首先要服从国家追究犯罪的需要。
2、从技术上分析,刑事诉讼拥有许多民事诉讼所不具有的侦查、取证手段,故刑事诉讼较之民事诉讼更能全面揭示案件事实真相。
从证明标准分析,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高于民事诉讼,这些都保证了刑事诉讼较之民事诉讼更易于全面揭示案件的事实真相,也就更有利于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保护自己的权利。
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审理问题初探
致法院工作的矛盾 , 增加 当事人诉累。基于此, 本文从分析行政、 民事交叉案件概念及类型, 民事, 行政交叉案件审理机制 的立法现状及民事、 行政交叉案件审理 司法现状入手, 探求民事、 行政交叉案件审理原则及具体方法, 以求能够为民事与行
政 交叉案 件 的审理 带 来有益 启发 。 关键 词 交叉 案件 审理程序 审理原 则 中图分 类号 : 962 D 2. 文献 标识 码 : A
一
旦 引起诉讼 , 先需要解 决 由哪个审 判庭 、 首 依据 什么 法规 范、 事 人对 人 民政 府 的处 理决定 不服 的, 以在接 到通知之 日起 一个 通 可
月 内, 向人 民法 院起诉 。 林木 、 地权 属争议 解 决 以前 , 在 林 任何 一
过哪 种程序 以及如 何解 决行政 、 民事争 议的 问题 。因此 在立 案
讼的 目的在 于解 决 民事争议 , 本质 上属 于 民事争议 案件 , 本案 但 中的行政 行 为的合 法性 问题 是解 决 民事 争议 的前提 条 件, 决定 、 影 响着 民事争 议 的处理 结果 。 ( 民事 、 三) 行政 定 三 其
《 土地 管理 法》 l 条第 l 第 6 款和 第 3 分别规 定 ,土地 所有 款 “ 权 和 使用权 争议 , 由当事 人协商 , 协商 不成 的 , 由人 民政府 处理” 。 “ 当事 人对 有 关人 民政府 的处 理决 定不 服 的, 以 自接 到处 理决 可
( 行政 主导 型 交叉案件 一)
() 这 类案 件是指 公 民、 人或 者其他 组织对 具有 国家行 政职 权 行 一 并审 理应 当同 时符合 以下 三个 条件 : 1 被诉 具体 行政行 为 法
的机 关或 者组 织及 其 工作人 员 的具 体行 政行 为不服 而提 起行 政 是被 告对 平等 主体之 间 的民事 争议 所作 出 的行政 裁决 ;2 被诉 ()
刑民交叉案件的调研报告
刑民交叉案件的调研报告根据要求,以下是一份关于刑民交叉案件的调研报告。
一、引言刑民交叉案件是指涉及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的案件,即既涉及刑事追究又涉及民事赔偿的案件。
近年来,刑民交叉案件的数量逐渐增多,对司法队伍和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
本报告旨在对刑民交叉案件进行深入调研,分析其特点、原因以及应对措施。
二、刑民交叉案件的特点1. 复杂性: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相比单一类型的案件更为复杂,涉及的法律条款较多,证据的采集和鉴定要求更高。
2. 法律规范不明确:目前我国刑事法和民事法对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方法和程序并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各地处理方式不一致。
3. 赔偿问题:刑民交叉案件既关乎追究犯罪责任,又要考虑对被害人的赔偿问题,往往需要兼顾不同利益的平衡。
三、刑民交叉案件的原因1. 法律制度不健全:我国现行刑事法和民事法的相关规定不够完善,没有明确刑民交叉案件的具体处理方式和程序。
2. 制度转型困难:由于司法体制和审判权的分离,使得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难度增加。
在刑事和民事领域的专业知识和法官的责任认定问题上存在较大分歧。
3. 社会发展变革:随着社会发展,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之间的界限变得模糊,例如个人隐私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刑事案件往往涉及到民事赔偿。
四、解决刑民交叉案件的对策1. 立法完善:需要制定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明确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减少司法实践中的不确定性。
2. 司法机构协同:刑民交叉案件往往需要民事法院和刑事法院进行协同处理,应加强不同司法机构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协商共同解决问题。
3. 提高司法人员专业素养:司法人员应提高对刑民交叉案件的理解和处理能力,加强跨领域知识的学习与研究,提高案件的处理效率和质量。
4. 公众教育:加强对公众的法律知识普及,提高公众对刑民交叉案件的理解与支持,减少案件处理过程中的争议与阻力。
五、结论刑民交叉案件是一种复杂性较高的案件类型,其处理涉及到刑事和民事两方面的法律问题。
刑民交叉案件的诉讼问题探析
刑民交叉案件的诉讼问题探析摘要:刑民交叉案件的界定所指的是在相应案件之中,同时存在民事法律关系与刑事法律关系,这种案件的出现,极易将刑事犯罪、民事不法间的界限进行混淆,在本文的研究中,笔者将针对刑民交叉案件的诉讼问题,进行深入剖析、分析与探讨。
关键词:刑民交叉案件;诉讼问题;预决力前言:在我国当前阶段的司法实践之中,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已经成为了一个需要重点关注并且十分艰难的问题,如果不能够做到此类案件的针对性处理,“出入人罪”的问题就会随之衍生,这对当事人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
1刑民交叉案件的种类刑民交叉案件的种类按照二分说、三分说,进行分类可进行以下几方面的划分:①二分说:其一,多个事实关联类型:从多个不同法律事实关联性角度出发,而产生的刑民交叉案件;其二,同一事实竞合类型:从同一法律事实的不同法律属性判断角度,产生的刑民交叉案件;②三分说:其一,案件表象存在刑民交叉,;但其法律关系是横向、同位并列关系;其二,案件表象存在刑民交叉,但其具备的相互关系,究其本质是纵向、刑事包容民事的法律关系;其三,案件表象存在刑民交叉,但是仅具备单一民事法律关系,行为性质在民法、其他刑法前置法等的调整范围之内,不需要进入到刑法领域进行案件评价[1]。
2刑民交叉案件诉讼模式分析在刑民交叉案件的诉讼之中,其模式划分主要有以下2方面,①附带诉讼模式:这种模式所指的是在因犯罪行为解决过程中,产生的损害赔偿问题,被害人就可以进行刑事附带民事的形式,或者采取民事诉讼的形式来实操,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刑事诉讼还未进行判决,民事诉讼需要延期,这种模式在实际落实的过程中,要结合各个地域、国家的不同进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②平行诉讼模式:这话模式之中民事、刑事诉讼完全分离,民事问题也直接交给民事诉讼进行解决,刑民诉讼之间并不存在依附关系[2]。
经验借鉴:结合上述两种模式的优势,需要注意刑事诉讼更为重要,民事诉讼不能够无对民事诉讼造成过度的延缓,刑事诉讼的证据规格也是更高的,整体的诉讼程序也是更为严谨的,应该和民事诉讼进行及时有效的区分等,刑事优先的原则能够对犯罪行为进行及时有效的打击,当事人民事权利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均能够在这种结合之中得到良好的借鉴。
土地争议行民交叉裁判规则与案例结息
土地争议行民交叉裁判规则与案例结息土地争议是一种常见的法律纠纷。
在土地争议纠纷解决过程中,行政机关、法院、仲裁机构等民间组织都可以发挥调解和裁决作用。
此外,行民交叉裁判规则也被广泛应用于土地争议纠纷解决中。
行民交叉裁判规则指的是在处理土地争议纠纷时,行政机关和法院等司法机构可以相互协调,采用不同的裁判手段,以提高解决问题的效率和公正性。
在行民交叉裁判规则的应用中,行政机关和法院各自拥有权力,但需要相互依存和协作,协调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从而实现纠纷解决的最佳效果。
以下是一个土地争议行民交叉裁判案例:某地区的村民小红和小花都认为一块土地是自己的祖产,两人在争夺该土地的所有权问题上一直无法妥善解决。
于是,小红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向当地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而小花则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政府经过考证后,认为该土地归小花所有,于是做出了行政裁决。
但是小红不服,仍坚持自己的与法院师律机关诉讼。
在这个情况下,政府和法院采取了行民交叉裁判的方式,共同协调解决土地争议问题。
在政府行政裁决以及法院的民事诉讼中,裁决结果不一致。
因此,政府和法院召开联席会议,结合各自的证据和证人证言,将问题定位在土地的具体面积上。
最终,经过协商和讨论,政府和法院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小花拥有该土地的所有权,小红则获得了该土地使用权。
这个案例充分体现了行民交叉裁判规则的优势。
通过政府和法院的协同协作,不仅解决了土地所有权纠纷问题,而且在提高了解决效率的同时,保证了纠纷解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总之,在土地争议纠纷解决中,采用行民交叉裁判的方式,政府和法院等司法机构可以相互协作,依据各自的权力,采用不同的裁判手段,协同解决争议问题。
同时,行民交叉裁判也可以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实现公正和合理的裁决结果。
刑民交叉案件审理的一体化控制
刑民交叉案件审理的一体化控制作者:沈北斌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是司法实务中一个疑难问题,尚没有类型化的模式可供参照,系统梳理刑民交叉关系问题的论述也不多见,遭遇到这类复杂的案件,除了程序上的交叉问题之外,同时还存在实体交叉处理上的矛盾,若处理不当可能影响当事人的权利救济和司法公正。
探索刑民交叉现象的成因,树立一体化观念,找出刑民交叉案件处理的方法是司法工作者的义务。
犯罪和民事侵权构成理论是评价犯罪和民事侵权的重要基础,以案例为中心、以纠纷的解决为目的,基于构成要素的分析,对刑民交叉案件审理进行一体化控制,具有现行立法状态下的实然价值。
一切法律所具有或通常应具有的一般目的,是增长社会幸福的总和,因而首先要尽可能排除每一种趋于减损这幸福的东西,亦即排除损害。
——边沁刑民交叉让人联想到学科间的交叉及其形成的交叉学科,交叉学科不是边缘化的东西,是无限生成的研究新成果,是人类在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拓展的智慧结晶。
刑民交叉作为两种法律的重合与冲突,也引起了理论界广泛的思索。
为什么会出现刑民交叉现象?其产生的根源、表现形式是什么?如何解决刑民交叉的冲突?所谓交叉就是有相同的有不同的,还有相重的。
刑民交叉(亦称刑民交错)就是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相同的、相重的和不相同的部分。
在司法实践中,刑事诉讼程序和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交叉现象已呈常态化,还表现在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的适用冲突,具有相当的普遍性。
刑民交叉涉及的范围存在于刑法和民法的多个领域,诸如法律事实、管辖、法律适用、制裁和既判力等等。
本文以刑法民法实体和程序关系为双重视角,着重探究刑民交叉现象存在的一些普遍性问题,据以提供处理刑民交叉案件审判的解决方法。
犯罪行为是严重的违法,其对于社会造成的损害需要公权力加以制裁,而民事侵权行为对于公民造成的人身、财产以及精神损害亦应当依法予以救济,当刑民案件发生交叉,蕴含着利益的取舍和衡量,从权利保护角度而言,构建刑民交叉案件审理机制是比较困难的,本文基于犯罪构成和民事侵权构成要素的分析,以选择的案例提出刑民交叉问题,对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进行一体化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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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审理问题研究摘要: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深入和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交叉在一起的纠纷日益剧增,理性地构建其解决机制实为必要。
在民事行政争议交叉案件日益增多的情况下,究竟如何解决和协调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是分别进行还是合并进行,成为了理论界、实务界探讨的热点问题,也成了法院内部争议、需要解决、必须解决的问题。
对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处理机制的设计不可简单划一,应对交叉案件作出类型划分,适用不同程序,以实现纠纷解决的效率化,同时应完善相应的法律与制度建设。
关键词:民事;行政;案件审理;民事诉讼中图分类号:G1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633X(2011)03-0063-02本文将对行政与民事交叉案件进行全面审查,拟从民事、行政交叉案件的产生原因,表现形式,处理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的意义以及处理方式等方面进行阐述,从我国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的立法现状中找出问题所在,从而对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的审理方式等多个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本着依法、遵循程序的理念,本着法院、法院的法官应当是保守的社会属性,从有利于法院依法审理公正裁判案件的角度出发,我们提倡对在审判实践中碰到的行政民事争议交叉的案件实行法官行使释明权,中止正在审理的争议诉讼,解决需要先行解决的争议,依照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循序渐进的开展民事行政交叉案件的审判,解决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交叉案件。
一、问题的提出(一)什么是民事与行政争议交叉案件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是指对民事行为或民事权利据以成立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存在争议而引发的民事纠纷和行政纠纷相互交叉的多元化纠纷,当事人因此而提起诉讼的案件。
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行政诉讼中的民事交叉问题;一是民事诉讼中的行政交叉问题。
(二)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的类型实践中采用何种模式,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其自身性质来选择不同的审判模式。
实践中比较常见大致两类案件:一类案件由民事争议引起的,无论是民事诉讼抑或行政诉讼,本质是民事争议,民事争议是前提和基础,当事人最关心的也是民事审判结果。
此类案件最好采用“民事先行”或民事附带行政一并解决,这要看当事人选择了何种性质的诉讼,如果当事人先提起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把行政机关发放的证书作为证据来审查,不应中止民事诉讼,动员当事人再去打行政官司。
另一类案件的性质是行政争议在先,行政争议是核心和焦点,民事争议来源于行政行为,一般采用“行政先行”,如当事人对认为行政机关对他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损害了自己的民事权益,提起行政诉讼,同时要求民事赔偿,可采用行政附带民事一并解决,一并审理难处理的,应采用先行政后民事分案处理。
此类案件主要是由于行政行为在先引发的民事争议案件,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权、行政裁决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
无论采用何种审理模式,法院均应尊重当事人诉权,尽量使争议实质、公正解决,实现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
二、我国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的立法现状(一)我国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的立法原因由于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不发达,行政诉讼法也不受重视,因而行政诉讼长期处于一种附属地位,还没有完全形成独立的体系。
如我国行政诉讼没有规定的问题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就是一例。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应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这样立法机关通过立法活动将一部分民事审判权授予行政机关行使,如《土地管理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这种立法必然产生审判实践中民事、行政诉讼交叉问题。
[1]由于在实践中民事与行政案件的大量出现,因此,我国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的相关立法也亟待完善。
(二)我国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的立法现状虽然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分开、分别按照各之的程序法规定审理案件,但在行政审判和民事审判实践中,出现了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相交叉的客观现象,出现了行政争议案件的审判必须等待民事审判结果为依据的情况,也出现了民事争议案件的审判必须等待行政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作为依据的情况。
如何处理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叉的案件,在行政诉讼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136条则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中止诉讼。
这条规定是目前司法实践中解决民事行政交叉案件的主要程序法律依据。
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做出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这样规定了法院可以审理行政案件中的民事争议。
有些观点认为,这一条规定了可以一并审理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即可以在行政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
但有些观点认为正确的理解应该是“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并不等于“行政审判庭可以一并审理”,即不等于在行政审判程序中可以合并审理民事争议,只能是在法院内部由行政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分别审理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而且要有当事人的请求为前提。
三、对我国民事与行政争交叉案件审理模式的思考(一)寻求处理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方法的意义民事行政审判工作是我国审判机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据权威统计,我国审判机关每年审结的民事行政案件约500万件之多,从事民事行政审判的人员占法院全体人员的50%左右,在审判实践中,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问题经常存在,设法处理好二者的交叉问题,有以下重要意义:1、有利于更好地树立司法权威,提高法律和法院在人民心目中的地位。
2、有利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
3、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4、有利于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构筑平安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坚定和巩固公众对法律的认同感和信仰度,并从根本上推动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方略的实施。
(二)对构建我国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审理模式的思考随着行政管理领域扩大和行政机关的职能变化,越来越多的行政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手段解决民事纠纷的权力,并且规定相对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如环境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人民法院受理这类案件后,必然要涉及原相对人之间的民事权益。
从“有权利必须有救济”这一法治思想出发,立法赋予行政机关对这类问题的处理权和行政相对人的起诉权,就应当允许人民法院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审理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使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得到司法救济。
1、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的处理方式在民事行政争议交叉案件日益增多的情况下,究竟如何解决和协调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是分别进行还是合并进行,成为了理论界、实务界探讨的热点问题,也成了法院内部争议、需要解决、必须解决的问题。
(1)民事诉讼中解决行政争议的问题所谓民事诉讼中解决行政争议,是指民事争议案件的审理和解决是以对相关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审查确认为前提,但该行政行为并非民事争议案件的诉讼标的,却影响着民事案件的裁判结果。
这实际上就是上面所陈述的以民事争议为主、涉及行政争议解决的案件。
笔者认为,在民事诉讼中,法官应当行使释明权,告知当事人行政行为对案件裁判的影响,征求当事人是否另行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若当事人另行提起行政诉讼,则应中止民事诉讼。
若当事人不另行提起行政诉讼,只是请求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可以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但应先中止民事诉讼,将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部分移送行政审判庭依照行政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2)行政诉讼中解决民事争议的问题行政诉讼中存在民事争议,是指法院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解决与行政诉讼相关的民事争议的诉讼活动。
随着行政管理领域扩大和行政机关的职能变化,越来越多的行政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手段解决民事纠纷的权力,并且规定相对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从“有权利必须有救济”这一法治思想出发,立法赋予行政机关对这类问题的处理权和行政相对人的起诉权,就应当允许人民法院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审理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使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得到司法救济。
[2]2、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审理的先后顺序当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分开审理时,首先要考虑的一个问题,即是先中止行政诉讼还是先中止民事诉讼,先审理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
笔者认为,应该根据不同案件的情况分别处理:(1)当因民事行政争议交叉案件引起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处理结果不会引起矛盾,也不会产生相互影响和相互依赖,没有因果关系时,即不会影响两种诉讼顺利审结时,人民法院就应实行“行民并行”的原则,对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分别进行审理。
(2)当因民事行政争议交叉案件引起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发生因果关系时,民事诉讼的处理结果必须以行政诉讼的处理结果为前提时,人民法院应当实行“先行后民”,中止民事诉讼。
(3)当因民事行政争议交叉案件引起的行政诉讼的处理结果必须以民事诉讼的处理结果为前提时,人民法院应当实行“先民后行”。
参考文献:[1]刘晓芬.论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的审理与解决[EB/OL]./xingzhengfa/080618/09485495.html.[2]范跃如.民事行政争议关联案件程序研究[C].审判前沿新类型案件审判实务,总第12集.Civil and Administrative Case to the Problem of CrossLI Peng(Hebei Medical University)Abstract: With the deepening of judicial practice and the increasing complexity of social relations, civil disputes and administrative disputes the growing dispute with the sharp increase in cross-rational mechanism to build its solution is indeed necessary. Cross administrative disputes in civil cases growing number of cases, how to address and coordinate 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s andcivil proceedings, is separately or combined, and has become theorists, practitioners of the hot issues, has become controversial within the Court need resolved, must be addressed. Civil and administrative cases on cross-handling mechanism is not simple and uniform design, should make across-type cases, the application of different procedures to achieve the efficiency of dispute resolution, and should improve relevant laws and institutional construction.Keywords: civil; administration; case hearing; civil作者简介:李鹏,(1980—),男,河北唐山人,汉族,河北医科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