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与行政相交叉时的案例分析
论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关系的协调
在法律适用、程序设置和裁判效力方面,仲裁与民事诉讼存在一定差异。在 法律适用方面,仲裁适用国家法律和仲裁规则,而民事诉讼则主要适用国家法律 和地方法规。在程序设置方面,仲裁程序相对灵活,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仲裁程 序和规则,而民事诉讼则具有严格的法律程序和规定。在裁判效力方面,仲裁裁 决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并非必须执行,而民事诉讼判决则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在我国民事诉讼中,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通常表现 为一定的权利或义务。诉讼请求则是当事人通过法律程序所追求的判决结果,比 如请求法院确认权利、请求强制执行等。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之间的关系可以理 解为“目的与手段”的关系,即当事人通过起诉的方式,以诉讼标的为核心,借 助诉讼请求这一手段,达到解决争议和纠纷的目的。
2、民事诉讼是对行政执法的补充。行政执法虽然能够打击和遏制垄断行为, 但对于受到垄断行为侵害的个体而言,其权益的恢复和补偿需要通过民事诉讼来 实现。民事诉讼为受害者提供了法律救济途径,使其能够获得经济赔偿和精神赔 偿。
3、反垄断民事诉讼与行政执法存在衔接问题。由于二者的性质和目的不同, 在实践中可能出现衔接不畅的情况。例如,行政执法过程中未及时告知受害者有 关信息,导致受害者无法提起民事诉讼;或者民事诉讼过程中对行政裁决的认定 和处理存在争议等。
参考内容
基本内容
仲裁与民事诉讼是两种不同的争议解决机制,它们在解决民事纠纷方面具有 不同的特点和应用场景。本次演示将探讨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关系,以期为当事人 选择合适的争议解决方式提供参考。
仲裁和民事诉讼都是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途径,但它们在某些方面存在明显 的区别。仲裁具有司法性,它是一种自愿的、非强制性的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 可以自由选择是否申请仲裁。而民事诉讼则具有法律强制性,是国家通过法律手 段来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方式。
行民交叉案件主要问题探究以工商登记案为例
针对行 的工商登记行民交 叉 案 件 进 行 归 类 和 分 析 ,
一、 研究背景
在我 国 当 下 的 审 判 实 践 中 , 行政与民事纠纷交 叉的情形较为普遍 。 所谓行民交叉案件是指两种案 件在处理结果上存 在 因 果 关 系 , 或虽不存在因果关 系, 但是导致两种纠 纷 产 生 的 法 律 事 实 之 间 存 在 相
第1 社会科学版 ) 1 卷第 1 期 西南农业大学学报 ( o l . 1 1, N o . 1 V ( ) o u r n a l o f S o u t h w e s t A r i c u l t u r a l U n i v e r s i t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E d i t i o n a n. 2 0 1 3 J g y 2 0 1 3 年 1 月 J
, 作者简介 : 吴 菲( 女, 江苏扬州人 , 苏州大学硕士研究生 , 研究方向 : 行政法 、 行政诉讼法 。 1 9 8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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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西南农业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版 ) t t x b x t . s w u . c n 2 0 1 3年1月 投稿网址 h p g j
行为效力的制约 , 行政案件的审理要以民事诉讼的
二、 诉讼程序选择问题
行民交叉案件研究的首要问题是如何选择诉讼 程序 , 对当事人来说 , 第一起诉讼就如多米诺骨牌的 头牌 , 选择一个正确 的 诉 讼 程 序 是 该 案 件 胜 诉 的 关 《 键 。 例如 : 人 民 法 院 案 例 选》 刘 2 0 0 8年第1辑中《 ( 正玺诉周新民股权 转 让 合 同 纠 纷 案 》 简称“ 刘正玺 ) 案” 与2 上海建灵置业有限公司诉 0 0 9 年第 3 辑的 《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 理 局 闵 行 分 局 工 商 行 政 登 记 案 》 ( ) 简称 “ 建灵公司案 ” 同是民事争议为前提的行民交 叉案件 , 但由于选择了不同的诉讼程序 , 结果大相径 庭 。 刘正玺案中 , 原告刘正玺与周新民签订了股权 并至工商 登 记 机 关 办 理 了 股 权 变 更 登 记 转让合同 , 手续 , 但刘并没 有 履 行 出 资 义 务 。 周 在 受 让 股 权 时 但股权变更之后拒绝支付转让价 已经知道该事项 , 原告选择了民事诉讼确认该股权转让合同有效 。 款, 建灵公司案中 , 原告 建 灵 公 司 与 第 三 人 交 大 昂 立 公 司、 同济公司同属同瑞公司的股东 , 后交大昂立公司 将3 同济公司 0% 的 股 权 转 让 给 璇 辉 公 司 2 0% 、 建灵公司将 5% 股权转 让 给 同 昊 公 司 , 后5公 1 0% , 司约定召开股东会 议 确 认 各 方 股 权 , 但建灵公司并 未参加 。 会议后同 瑞 公 司 申 请 变 更 登 记 , 登记机关 建灵公司提出受让方并未支付价款 , 出让 予以变更 , 方也未按协议转让 资 产 , 工商登记机关未尽到实质 遂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上 述 两 个 案 例 的 基 审查的义务 , 本情况相似 , 都是签订股权转让合同 , 办理变更登记 后双方对履行出资 义 务 的 异 议 , 但两案的当事人一 个选择了民事诉 讼 , 另 一 个 则 选 择 了 行 政 诉 讼。选 择民事诉讼的刘正玺经过民事争议的解决维护了自 己的权益 , 而选择行 政 诉 讼 的 建 灵 公 司 却 因 为 法 院 对于当事人之 认为登记机关只负 形 式 审 查 的 义 务 , 间的民事争议无权审查而无法维权 。 与这两个案例 相似的情况不胜枚 举 , 可以说大多数存在因果联系 的行民交叉案件都面临着程序选择错误的风险 。 那 么到底应如何选择诉讼程序呢? 学者 对 该 问 题 提 出 了 很 多 解 决 方 案 , 总体而言 倾向于 “ 谁为前提 , 谁 优 先” 的 选 择 原 则, 即: 在分析 案情的基础上 , 理顺 行 政 行 为 与 民 事 行 为 之 间 的 因 果关系 , 如果民事案 件 的 处 理 结 果 需 要 以 行 政 争 议 就应先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 的处理结果为前提 , , 即实行 “ 先行后民 ” 在通过行政诉讼解决行政争议 之后再审理民事案件 。 在另 一 种 情 况 下 ,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受到民事
经典法律案例解析:刑事诉讼、民事纠纷、行政审批
经典法律案例解析:刑事诉讼、民事纠纷、行政审批引言作为一个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民众权益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法律涉及的领域广泛且复杂,很多人对其中的具体案例和实施细节并不了解。
本文将就一些经典的法律案例进行解析,分别涵盖刑事诉讼、民事纠纷和行政审批三个方面。
刑事诉讼案例解析案例一:杀人案在刑事诉讼中,杀人案是最为严重的罪行之一。
我们来看一个经典案例,以了解刑事司法的具体流程和原则。
H2 案件背景李某因与邻居发生纠纷,对邻居进行杀害。
他被当地警方抓获,并面临刑事起诉的审判。
H2 案件流程1.H3 警方调查警方会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与证人进行取证。
2.H3 案件立案经过调查,警方会将案件上报至检察院,并提出起诉建议。
3.H3 初审庭审案件被法院受理后,将进行初审庭审,双方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辩护。
4.H3 审判阶段如果初审庭审确定李某有杀人嫌疑,案件将进入审判阶段。
检察机关和辩护律师将进行辩论,法官最终作出判决。
H2 刑事司法原则刑事诉讼中有一些重要的原则,为了确保公正和合法性的实现:1.H3 无罪推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应被认为是无罪的,直到经过法庭审判做出有罪的决定。
2.H3 证据充分性法庭在判决案件时,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的罪行,以保证判决的准确性。
3.H3 公开审理原则刑事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以保证公正、公开、透明,避免滥用职权和非法审判。
民事纠纷案例解析案例二:婚姻家庭纠纷民事纠纷是指个人或组织之间的非刑事纠纷。
常见的案件类型包括婚姻家庭纠纷、合同纠纷等。
我们以婚姻家庭纠纷为例进行分析,探讨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
H2 案件背景张某和李某是一对夫妻,由于感情破裂,想离婚。
然而,他们在孩子的抚养权和财产分配上产生了分歧。
H2 案件解决方式1.H3 调解双方可以选择通过调解来解决纠纷。
调解员协助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并制定调解协议。
2.H3 仲裁若调解未能成功,双方可以选择仲裁来解决纠纷。
民刑交叉案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民刑交叉案件,是指同一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既涉及民事法律关系,又涉及刑事法律关系的案件。
在我国,民刑交叉案件的法律规定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民刑交叉案件的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民刑交叉案件的法律规定1. 民事法律关系与刑事法律关系的界定(1)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民事法律事实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性、自愿性、财产性等特点。
(2)刑事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是指国家与犯罪人之间因犯罪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关系。
刑事法律关系具有强制性、惩罚性、特殊程序性等特点。
2. 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原则(1)优先保护原则:在民刑交叉案件中,应当优先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应分别处理,但在处理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2)法律适用原则:在民刑交叉案件中,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适用相应的民事法律或刑事法律。
对于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案件,应根据法律规定,确定适用的法律。
(3)程序衔接原则:在民刑交叉案件中,应确保民事程序与刑事程序的衔接,避免重复诉讼和程序冲突。
3. 民刑交叉案件的具体法律规定(1)侵权责任纠纷与刑事犯罪案件在侵权责任纠纷与刑事犯罪案件并存的情况下,应分别处理。
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应依法确定侵权人的民事责任;刑事犯罪案件,应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2)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犯罪案件在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犯罪案件并存的情况下,应分别处理。
合同纠纷案件,应依法确定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合同诈骗犯罪案件,应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3)婚姻家庭纠纷与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在婚姻家庭纠纷与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并存的情况下,应分别处理。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应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应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4)知识产权纠纷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在知识产权纠纷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并存的情况下,应分别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刑民交叉案件六大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刑民交叉案件六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7.11•【分类】其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刑民交叉案件六大典型案例(2019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保护产权及保护企业家权益、构建良好法治营商环境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刑民交叉案件裁判规则,防止办案机关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2019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和国家检察官学院共同主办的第十九期“案例大讲坛”在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举行。
大讲坛发布了对处理刑民交叉案件有参考和指导意义的系列典型案例。
一、俸旗公司诉辽宁储运公司、谷物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二、李晶诉温颜擎、邢野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三、潘强与金卿民间借贷纠纷抗诉案四、叶文宇、毛福林等涉嫌骗取贷款案五、洪聪聪诉曹正林、杨翠龙等民间借贷纠纷案六、徐盼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信用卡纠纷案六大典型案例01俸旗公司诉辽宁储运公司、谷物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案外人杨一、黄建、崔杨、李旗等分别与谷物公司、俸旗公司签订《欠款确认及债权转让协议书》等,将其对谷物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俸旗公司。
2014年6月4日,俸旗公司(质权人)与谷物公司(出质人)签订《最高额动产质押合同》,约定谷物公司以自有玉米145400吨作价3亿元人民币提供质押担保,用以担保前述借款本息的履行。
同日,俸旗公司(质权人)、谷物公司(出质人)、辽宁储运公司(监管人)共同签订《动产质押监管协议》。
后辽宁储运公司向俸旗公司出具了《收到质物通知书》,明确告知已收到质押物145400吨玉米。
6月9日,辽宁储运公司收取了150万元监管费。
2014年7月,因谷物公司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俸旗公司按《动产质押监管协议》约定行使质权并出具《放货通知书》,要求辽宁储运公司办理对质押物145400吨玉米的提货手续,但辽宁储运公司未能向俸旗公司提供质押物。
论行政、民事争议交叉案件的裁判径路——以行政行为间接介入民事纠纷为视角
裁判径路 , 以实现诉 讼效率 , 护法院的裁判权威。 维
法人代表 的亲属 , 办理 了房 屋 产权 证 , 司工 商登记 也 并 公
一
现状 考量 : 民 交叉案 件 之处理 方式 单一 行
在诉前进行 了变更 。 案例 2 以鸣某 为主的 2 : 5户拆迁 户诉 h建筑工程 公 司 建 筑工程承包合 同纠纷一案 。 S市有 一 2 5户拆迁户 的片区征地拆 迁工作 , 由于 S市
该地基建筑价 款冲抵 拆迁户 的补偿 款 , 该款 项 由 S市 国土
开发商协商 , 到建设局 、 政府上 访。但又 因某 些原 因 , 市 在
局直接 支付 h 筑工程公 司 。但 h 建 建筑工程公 司没 有相应
收稿 日期 :0 0— 7—1 21 0 2
作者简介 : 颜文军(97 , , 16 一)男 湖南湘潭人 , 硕士生 , 主要从 事行政法研究 。
本文对湖南 省韶 山市人 民法 院和湘 潭市 岳塘 区人 民
法 院近 5年的信访案件总数进行 了统 计 , 并对各 类型案件
的上访 申诉数量所 占信访案件总 数的 比例进 行 了统 计 , 其 中行 民交叉案件 占信访总数 比例最大 , 基本 上每年 占 5 % 0 以上 , 尤其 目前 司法实 践中重视调解 , 在民事案件 、 刑附 民 案件 的调解结 案数量上涨 的情况下 , 2类 案件引发 的信 这
① [ 0 0 韶 民一初字第 6号。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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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建筑资质 , 在新 楼建设 完毕后 , l 。 有 5 的倾斜 , 被列 为不 能人住 的危房 。鉴定部 门做 出的鉴定结论 为 : 楼的质量 该 问题 主要因地基建筑不 符合相应要求 而 引起 。该 2 5户拆 迁户 以 h建筑工程公司为被告起诉到法院。
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审理模式的分析与构想
而导致 案件审 理期 限过长 , 成 当事人诉 累 。根据现有 的法 造 律规定, 当出现 民事 与行 政交 叉案 件时 , 一般 由法 院 的行政
庭 和 民庭 进行 审理 。这 造成 案件久 拖不决 、 决互相矛 盾或 判 者 在 民事诉 讼 中疏 于对 行政 行 为认 定 的事实 进行 审查 而导 致 民事 判决错 误 的现象 时有发 生 。同时 , 由于民事诉讼 与行 政 诉 讼 相互 影 响 , 得 当 事人 重 复 、 环 诉 讼 , 使 循 陷入 诉 累怪 圈中 。这 既侵害 了当事 人 的合 法权 益 , 也影 响了案件处 理 的 严 肃性 和法律 关系 的稳定 。
的市理模 式就显得 尤 为必要 。
~
司法权 与行 政权 的关 系 ,也要 考 虑 司法成 本 和诉讼 经 济 以
及 法制 的统一 , 以减少 当事人诉 累 , 实现 案结 事毕 。为此 , 除 需要进 一 步完善 法 院组 织法 ,以合理 划分 行政 庭 与 民庭 的 权 限、 立权 限争议 制度 之外 , 为根 本 的是构 建一 并 审理 建 更 的制 度模 式 , 即法 院 在审 理一 种 案件 时 , 据 当事人 申请 , 根 由 同一 审判 组织 依据 不 同的诉 讼 程序 对相 互交 叉 的另 一种
3 因 法 院 组 织 法 不 完 善 , 得 审 判 权 限 难 以 划 分 , 费 . 使 浪
政 行 为 的法律 文 书 可 以作 为 民事 案件 的证 据 直接 被 采用 。 ( ) 为 民事 证据使 用 的具体 行政 行 为 , 2作 明显违 法 以至 于无 效, 民事诉 讼 可以直 接排 出其 证据 效力 。 由于 “ 无效 行政 行 为 不产 生任何 法律效 果 , 不需 要取 决 于宣告 无 效 , 何利 害 任
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甄别及处理
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甄别及处理作者:刘慧来源:《西部学刊》2020年第19期摘要:从Z市法院的两份判决来看,行政合同纠纷案件应由行政审判庭审理。
由于行政审判与民事审判在合同效力认定上存在司法理念差异,我国立法和实践对诉讼模式的认识和操作不统一,行政合同案件应通过行政诉讼渠道解决。
应从主体、标的、目的、内容角度界定行政合同,综合“主体说”“目的论”“优益权”界定行政合同。
行政合同司法审查法律适用有混合论、公法论、“有限适用私法”等观点,对于行政合同案件的纠纷审理,可以有限适用私法。
关键词:行政合同;民事合同;甄别;法律适用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916(2020)19-0077-042014年11月1日修改并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行政诉讼法》首次以立法形式为“行政合同”概念正名,结束了理论和司法界对行政合同存在与否的长期争议。
但修正后的《行政诉讼法》仅在程序上规定了应当以行政诉讼模式受理此类案件,但并未对行政合同的特性及其纠纷的实体处理作出进一步的规定,这必将在司法实践中产生诸如何谓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界别)、行政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等问题。
新《行政诉讼法》明确将行政协议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然而,后来的司法解释并没有就“……等协议”的范围进行法定化,实践中的情况则是同类案件可能分别由行政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审理。
从形式上看,只是法院内部分工不同,实则隐藏的是审判程序、法律适用与裁判结果的不同。
但是,随着现代行政由单方行政向契约化行政的转变,法律行为之间相互渗透,导致实践中出现行政与民事行为相互交叉的情形,那么行政合同争议与民事合同争议不可避免地会发生碰撞。
一个合同应该鉴定为行政合同,还是归为民事合同,其甄别标准为何?仔细分析起来,应从行政合同的主体、行政合同的目的以及行政优益权三方面着手,将其与民事合同相区别。
将行政合同归位,并纳入行政审判模式,但用以调整和规范行政合同及其纠纷解决的法律供给严重短缺,致使行政合同救济渠道不畅,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因此有必要在我国现行法制框架下探讨有效的司法救济机制。
行政、民事争议交叉案件案例分析
一、贵阳老干妈公司诉湖南华越食品公司案原告贵阳南明实惠饭店成立于1994年1月,创始人是陶华碧女士。
该饭店于1994年11月更名为贵阳南明陶氏风味食品店,1997年5月更名为贵阳南明陶氏风味食品厂,1997年11月再次更名为贵阳老干妈公司。
1994年11月,贵阳老干妈公司推出的“老干妈”风味豆豉备受消费者欢迎。
1996年8月,贵阳老干妈公司开始在其生产的“老干妈”风味豆豉外包装上,使用由该公司经理李贵山设计的包装瓶瓶帖。
该瓶贴以红色为基本色调,整体图案的中部为产品发明人陶华碧女士的肖像。
肖像下部为书写独特、鲜明的“老干妈”三个字,肖像两侧自上而下分别写有“风味豆豉”等八个字,该八个字均置于黄色椭圆形图案内;整体图案左部为产品说明文字,右部为产品配方和执行标准等文字,在这些文字的上下两边分别写有“香辣突出”等字,这些字置于黄色椭圆形图案内。
1997年12月李贵山就其设计的瓶贴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于1998年8月22日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
李贵山还于1997年12月30日将该瓶贴在贵州省版权局进行了产品设计图纸的版权登记。
1999年1月,贵阳市人民政府将“老干妈”风味豆豉列为贵阳市名牌产品,贵州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贵州省技术监督局确认陶华碧牌“老干妈”风味豆豉为贵州省名牌产品。
贵阳老干妈公司提供了其自1997年到2000年每年销售“老干妈”风味食品的数量及向国家纳税的有关证据。
1998年12月30日,贵阳老干妈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陶华碧老干妈及图”商标,使用类别为第30类商品。
该商标亦已被初步审定并公告。
被告湖南华越食品公司于1997年9月,同年10月,与贵阳南明唐蒙食品厂签订了“联营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开发生产“老干妈”风味豆豉,贵阳南明唐蒙食品厂提供技术,湖南华越食品公司提供生产所需的设备、设施及场地。
同年11月,双方联合生产的“老干妈”风味豆豉开始上市,该产品使用的包装瓶贴与贵阳老干妈公司使用的包装瓶贴相比,除产品批号、执行标准、生产厂家、厂址电话、邮政编码不同以及将陶华碧女士肖像换成了刘湘球女士肖像外,其余色彩、图案、产品名称及“老干妈”三字的字体均相同。
法律各类案例的(3篇)
第1篇一、民事案例案例一:房屋买卖纠纷案情简介: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位于某市的房屋出售给乙,价格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乙支付了定金20万元。
然而,在办理过户手续时,乙发现该房屋存在抵押情况,导致过户受阻。
乙要求甲退还定金并赔偿损失,甲拒绝。
案例分析: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甲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乙遭受损失,应承担违约责任。
乙有权要求甲退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案例二:劳动合同纠纷案情简介:张某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
合同期满后,公司未与张某续签劳动合同。
张某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以张某未提前30天提出辞职为由拒绝支付。
案例分析:本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张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未与其续签,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因此,张某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刑事案例案例三:盗窃案案情简介:王某为筹集赌资,于某晚潜入邻居李某家中,盗走李某价值2万元的财物。
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例分析:本案中,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王某盗窃李某财物价值2万元,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构成盗窃罪。
案例四:故意伤害案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
浅析行政民事交叉案件审理模式
定义 民事与行 政争议 交叉 案件不 以相 互
影 响 为 必 要 , 为 有 的 民 事 与 行 政 争 议 的 因 交 叉 案 件 在 法 律 事 实 上 虽 有 联 系 , 处 理 但 可 以 单 独 进 行 民 事 、 政 诉 讼 , 此 判 决 行 彼
结果 互 不 影 响 。
民事诉 讼 , 待行政 诉讼 的判决 , 等 因为行
政 诉 讼 的 判 决 对 民 事 诉 讼 具 有 预 决 的 效 力 。 当数 量 的 民事 主 体 资 格 是 通 过 一 定 相 行 政行 为赋予 的 , 因此 , 果 对 民事 主 体 如
一
法院审理平等 主体之间 民事 的诉讼 形式 。 其特 点为 : 一 , 第 该类 交叉案 件 民事与行 政争议 同时存在 , 但行政争议 是诉讼 的核 心, 民事争议作为附带 问题 出现; 第二, 这 类交 叉案件 在法律 及事实 或 者处 理结 果
争鸣” 在我 国的审判实务 , 。 占主 导地位 的 审理模式是 分开审理模式, 该模式存在 但 很多缺 陷。同时, 笔者对合 并审理模式进
行 分 析 , 为 其 具 有 合 理 性 , 合 我 国现 认 符 实, 因而 具 有 可 行 性 。 ( ) 开 审 理 模 式 及 其 评 价 一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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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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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二二二二二二_ ]墨墨墨口 _ 二
浅论行政民事交叉案件的处理对策
政法论坛zhigong falv tiandi-172-2017 年第 7 期职工法律天地摘 要:由于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行政民事交叉案件的审理均未作明确具体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出现了各种各样的方式,理论界对这一问题的观点也五花八门。
本文中,笔者提出对行民交叉案件应采用“并案审理”的模式,并进一步论述了实行“并案审理”应遵循的原则和操作程序。
关键词:并案审理;原则;操作程序立法是司法的基础,立法上的漏洞和空白是造成司法混乱的根本原因。
当前司法实践中对行政民事交叉案件的审理之所以会出现五花八门的处置方式,就是因为在《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立法过程中没有对这一问题引起足够重视,导致两部诉讼法均未对此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因此,笔者根据多年来从事民事审判和行政审判的体会和经验,结合学界对此问题的研讨成果,经过反复思考,就行民交叉案件的审理提出处理对策,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实行“并案审理”模式的可行性探究审判实践中,由于立法漏洞和法官解释法律、自由裁量等职业技能的缺失,导致不同法院或同一法院民庭和行政庭对同一法律事实的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可能会作出截然不同的裁判结果,经常出现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裁判结果自相矛盾的现象。
其结果不仅浪费司法资源,造成当事人诉累和经济损失;同时,也损害司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鉴于此类案件审理的现实困境,反思司法实践中审理此类案件所暴露出的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程序的缺陷,笔者认为,实行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并案审理”的审判模式是彻底解决不动产纠纷行政与民事交叉案件难题的最佳对策。
“并案审理”即指确定由法院内部的一个审判组织负责适用两种诉讼程序同时审理民事、行政两种诉讼案件的并行审理模式。
从司法解决纠纷机制的整体建构来看,现行法律虽然没有明确具体规定两种诉讼程序的衔接及并行审理,但并不表明法律没有原则性规定。
其实,法律的精神和司法统一原则、合法性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权责一致原则、司法权优先原则等司法审判的基本原则都为法官审判指明了方向,为两种程序的融合提供了发展空间。
行政与民事争议交叉案件审理模式探讨
司法实践中,行政与民事争议交叉案件数量不断增长,各法院审理模式莫衷一是,法律规定的缺失是造成行政与民事争议交叉案件审理难题的根本原因。
本文拟在分析此类案件现实困惑的基础上,提出对行政与民事争议交叉案件实行并案审理的建议。
一、行政与民事争议交叉案件之内涵界定及现实困惑行政与民事争议交叉案件,简称行民交叉案件,是指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因在法律事实上存在互相关联的地方,在处理上互为前提或者互为因果、彼此会产生影响的案件。
司法实践中,行民交叉案件数量不断增长、涉及领域广泛、法律关系复杂、表现形式多样,而由于各法院审理模式的莫衷一是,导致裁判结果相互矛盾的现象时有发生,既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又有损法院司法裁判的权威。
反观立法现状,目前我国对行民交叉案件的审理模式还没有明确的程序法规定。
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了:“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中止民事诉讼。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有学说认为,该条司法解释确立了部分行民交叉案件可适用的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审理模式。
[1]但总的来说,法律规定的缺失是造成行民交叉案件审理难题的根本原因。
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目的和程序的区别是造成行民交叉案件审理难题的外在原因。
“民事诉讼主要是审查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遵循的是民法的公平原则、保护善意第三人原则、维护交易安全原则等;而行政诉讼主要是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遵循的是合法性审查原则。
”[2]因此,行民交叉案件的审理难题还表现在审判结果的分歧上,同一法院或者不同法院适用统一的法律,却可以依法对同一个纠纷作出两个相互矛盾的民事判决和行政判决。
司法实践中,各法院在行民交叉案件审理中的主要做法,归纳起来,有以下五种:一是中止民事诉讼,向当事人行使释明权,并由当事人另行提起行政诉讼,待行政生效裁判作出后再恢复审理民事案件。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例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例【篇一: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例】内容摘要:随着行政权的扩张、行政理念的转换,行政的作用领域、活动范围显著扩大,行政行为日益多元化,行政权越来越多的介入直接调整民事行为,使得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逐渐呈现出法律关系多元化、复杂化的特点。
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各有局限性,单纯依靠任何一种诉讼程序解决法律关系相互交织、关联的案件都难以达到理想效果。
因此,寻找一种符合中国实际的解决办法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从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必要性、条件、范围以及的程序中的具体问题入手,拟对于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展开法理思考。
关键词: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范围条件具体问题当某一主体的行为分别影响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部门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时,客观上就会形成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的法律关系,产生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性质的争议。
在我国现行司法体制之下,由于不同性质的争议分别由同一法院内部不同的审判庭适用不同的规则来审理,因此必然会发生不同性质诉讼之间的交织与关联。
(1)实践中,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相互交织的案例历来有之,近年来随着行政权的扩张,行政理念的转换,行政的作用领域、活动范围显著扩大,行政行为的日益多元化,行政权越来越多的介入直接调整民事行为,使得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逐渐呈现出法律关系多元化、复杂化的特点。
在这一背景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作为一种新的诉讼模式逐渐为实务界探索适用,但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在操作时往往左右为难、无所适从。
一、我国民行交叉案件的处理现状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学界也认识不一,人民法院对于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织的案件处理方式形态各异。
多数情况下,民事审判部门在审理民事争议过程中查明关联有具体行政行为时奉行“先行后民”原则,如涉及房屋权属纠纷案件,民事法官在审理中一旦查知一方持有房屋产权证便中止民事诉讼,告知当事人先行就房屋产权登记进行行政诉讼,待行政诉讼终结后再行恢复民事诉讼。
我国刑民交叉案件中的既判力问题研究——从一个案件引发的思考
中 图分 类 号 :D 2 95
收稿 日期 :2 1 — 2 1 001—0
文 献 标识 码 :
文 章 编 号 :1 0 - 2 7 ( 0 1 3 0 2 — 3 0 7 8 0 2 1 )0 — 1 0 0
作 者 简 介 :田 小丰 ( 9 7 ) 男 ,陕 西延 安 人 ,复旦 大 学法 学 院 国 际法 专 业 博 士研 究生 ,研 究 方 向诉 讼 法 。 , 发 了 刑 民交 叉 案 件 的 产 生 : ) 国 所 , ( 我 2 经 济 迅 猛 发展 , 济 交 往 日益 增 多 . 同 时 法 律 和 制 度 经 但 建 设 又 相 对 滞 后 . 民界 限 模 糊 . 于 认 识 能 力 和 认 识 刑 由
主要 来 源 于 古 罗 马 的 “ 讼 消 耗 ” 法 理 和 制 度 . 大 诉 的 属
陆法 系民事诉讼法 学的基本理 论范畴之 一 . 逐渐扩展 并 到刑事诉讼 和行政诉讼 领域 . 为整个诉讼 法的支柱理 成 论 判 力 外 延 是 庞 杂 的 . 既 日本 学 者 曾指 出 “ 于 判 决 的 关
民 事 诉 讼 审 结 后 发 现 犯 罪 嫌 疑 的 案 件 。 前 两 种 情 况 与 既 判 力 问 题 无 涉 . 三 种 情 况 各 种 文 章 讨 论 较 多 . 事 第 刑 判 决 的 既 判 力 .特 别 是 有 罪 判 决 的 既 判 力 一 般 均 为 各 方 所 认 可 。 四 种 情 况 立 法 没 有 相 应 的规 定 . 于 这 类 第 对 刑 民交叉 案件 的处理
律 所 调 整 的 财 产 关 系 存 在 着 一 定 程 度 的 衔 接 和 重 合
f ) 判 力 理 论 概 述 一 既
所 谓 既 判 力 是 现 代 诉 讼 法 理 论 用 以说 明 判 决 效 力 的一个基 础性概 念 . 判力 的 内涵及 其程序 规 则 . 誉 既 被 为 “ 决 现 代 诉 讼 裁 判 力 的圣 经 ” 一 般 认 为 既 判 力 理 论 解
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的审理与解决——蔡某诉某县建设局房屋登记行政纠纷案诉讼程序问题的探讨
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的审理与解决——蔡某诉某县建设局房屋登记行政纠纷案诉讼程序问题的探讨张朝泓方建生【学科分类】行政诉讼法【摘要】审判实践中,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日益增多,对这类案件如何审理与解决存在多种不同观点。
本文作者认为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应该由法官行使释明权、遵循“基础优先审理”的原则由民事审判庭与行政审判庭分别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方式来解决。
【关键词】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交叉案件;审理与解决【写作年份】2007年【正文】一、据以研究的案例蔡某于1986年购买位于某县东风居委会东堤2巷13号房产,1988年6月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
1993年迁往广州市居住。
1999年9月,第三人张某向某县建设局申办该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并向某县建设局提供了该房原房屋所有权证、该房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买卖契约,张某、蔡某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有关证件资料,要求某县建设局给予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某县建设局经过审查,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于1999年9月,核发了某县东风居委会东堤2巷13号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给予张某,原房屋所有权证被某县建设局收回作废存档。
遂后,张某以该房屋所有权作为抵押物向信用社贷款。
2006年4月,蔡某向某县建设局申请撤销核发给张某的房屋所有权证,某县建设局予以拒绝,蔡某于2006年6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其没有与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契约为由,请求法院撤销核发给张某的房屋所有权证。
针对原被告双方的意见,法院内部就诉讼程序的适用形成了三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涉及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一种是本案蔡某与张某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另一种是本案蔡某与某县建设局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处理必须以民事法律关系的处理为前提,因此建议蔡某以张某作为被告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同时本案裁定中止诉讼,待民事诉讼产生生效判决后再依据相关判决作出行政判决;第二种意见认为,第一种意见对两种法律关系的分析是正确的,但基于诉讼经济性和及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建议将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合并审理,即采取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模式审理本案。
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审理问题初探
致法院工作的矛盾 , 增加 当事人诉累。基于此, 本文从分析行政、 民事交叉案件概念及类型, 民事, 行政交叉案件审理机制 的立法现状及民事、 行政交叉案件审理 司法现状入手, 探求民事、 行政交叉案件审理原则及具体方法, 以求能够为民事与行
政 交叉案 件 的审理 带 来有益 启发 。 关键 词 交叉 案件 审理程序 审理原 则 中图分 类号 : 962 D 2. 文献 标识 码 : A
一
旦 引起诉讼 , 先需要解 决 由哪个审 判庭 、 首 依据 什么 法规 范、 事 人对 人 民政 府 的处 理决定 不服 的, 以在接 到通知之 日起 一个 通 可
月 内, 向人 民法 院起诉 。 林木 、 地权 属争议 解 决 以前 , 在 林 任何 一
过哪 种程序 以及如 何解 决行政 、 民事争 议的 问题 。因此 在立 案
讼的 目的在 于解 决 民事争议 , 本质 上属 于 民事争议 案件 , 本案 但 中的行政 行 为的合 法性 问题 是解 决 民事 争议 的前提 条 件, 决定 、 影 响着 民事争 议 的处理 结果 。 ( 民事 、 三) 行政 定 三 其
《 土地 管理 法》 l 条第 l 第 6 款和 第 3 分别规 定 ,土地 所有 款 “ 权 和 使用权 争议 , 由当事 人协商 , 协商 不成 的 , 由人 民政府 处理” 。 “ 当事 人对 有 关人 民政府 的处 理决 定不 服 的, 以 自接 到处 理决 可
( 行政 主导 型 交叉案件 一)
() 这 类案 件是指 公 民、 人或 者其他 组织对 具有 国家行 政职 权 行 一 并审 理应 当同 时符合 以下 三个 条件 : 1 被诉 具体 行政行 为 法
的机 关或 者组 织及 其 工作人 员 的具 体行 政行 为不服 而提 起行 政 是被 告对 平等 主体之 间 的民事 争议 所作 出 的行政 裁决 ;2 被诉 ()
公法与私法案例分析
04
公法与私法互动关系探讨
公法对私法的影响
立法上的影响
公法规范往往为私法关系提供基 础和前提,如宪法规定的公民基 本权利对民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产生深远影响。
司法实践中的影响
在司法实践中,公法规范对私法关 系的调整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如 行政法规对民事合同的效力认定产 生影响。
法律解释上的影响
公法规范为私法规范的解释提供指 导和参考,如宪法原则和精神对民 法规范的解释具有指导意义。
行政许可属于公法行为,而民事 合同则属于私法范畴。在本案中 ,行政机关的违约行为既涉及公 法上的许可关系,也涉及私法上
的合同关系。
法律责任承担
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应承担 违约责任,并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同时,该公司也有权要求行政 机关履行合同义务或承担相应赔
偿责任。
案例二: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竞合
03
发展趋势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公法与私法的界限逐渐模糊,出现公法私法化和
私法公法化的趋势。
案例分析目的和方法
目的
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深入理解公法与私法的关系及运用,为解决类似问题 提供借鉴和参考。
方法
采用案例分析、比较研究、法律解释等方法,对案例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和 研究。同时,结合相关理论和法律规定,对案例涉及的问题进行归纳和总结。
私法对公法的补充
弥补公法调整的不足
私法通过意思自治、契约自由等原则 ,可以弥补公法在调整社会关系方面 的不足,提供更加灵活、多样化的解 决方案。
推动公法制度完善
强化公法实施的效果
私法规范对公法实施起到重要的补充 作用,如通过民事诉讼维护社会公共 利益,强化公法实施的效果。
私法实践中的经验和智慧可以为公法 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和启示,推动公 法制度不断发展和进步。
法律案件以及案例分析
法律案件以及案例分析法律案件是指在法律范畴内发生的各种争议和纠纷,需要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的案件。
法律案件的种类繁多,涉及的领域广泛,包括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等。
在处理法律案件的过程中,律师和法官需要对相关法律法规有深入的理解和熟练的运用,同时需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案件分析,以便做出公正的裁决。
在实际的法律实践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法律案件,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下其中的一些案例。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民事案件。
甲乙两人因为一块土地的归属问题发生了争执,最终将对方告上了法庭。
在审理过程中,法官需要调查土地的权属证明、相关的土地规划图纸等材料,还需要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证人证言。
通过对证据的分析和权衡,法官最终做出了对土地归属的裁决。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处理民事案件时,需要充分调查证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并且要对证据进行客观的分析,以便做出公正的判决。
其次,我们来看一个刑事案件。
某人因为盗窃行为被公安机关抓获,最终被送上法庭受审。
在审理过程中,法官需要调查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段、作案时间、作案地点等情况,还需要听取证人证言和现场勘查的结果。
通过对案情的分析和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法官最终做出了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处理刑事案件时,需要对犯罪事实进行深入的调查和分析,同时要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以便做出公正的判决。
最后,我们来看一个行政案件。
某市民因为政府征地补偿问题不满,将政府告上了法庭。
在审理过程中,法官需要调查政府征地的程序是否合法、补偿金额是否合理等情况,还需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专家的鉴定意见。
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分析和对证据的权衡,法官最终做出了对政府的裁决。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处理行政案件时,需要对政府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且要听取专家意见,以便做出公正的判决。
综上所述,法律案件的处理需要对相关法律法规有深入的理解和熟练的运用,同时需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案件分析,以便做出公正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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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焦点问题辩诉
行政行为是否与民事行为有交叉,这是本案首先要厘清的首要问题。
在本案中,行政行为是取决于民事行为的,即没有买卖关系就没有转籍过户的行政行为的结果。
而车辆原始注册登记是合法的,那么,该车的所有相关的信息、包括出厂时必须有的车辆出厂合格证,购车发票、完税证和整体车辆在内的证、票据和实物,是得到车辆主管部门核准和认定的。
是按车管处工作流程予以登记注册后,核发了牌照、行驶证的。
这就是说,该车在取得户籍和取得上路权的过程是合法的。
而转籍过户的过程中,原车主王立江提交给车管处的资料是与微机存储的信息相符的,但他提供给我的车辆却不是原始注册登记时的车辆,这是造成该车档案中两次存档的VIN代码拓印、原始注册和转籍过户不符的主要原因。
哈尔滨车管处按辖区内车辆转籍过户的工作流程(本辖区内车辆转籍过户不检验车辆),只核对现车主提供的所有信息与微机储存的信息是否相符,相符后便给予办理过户。
在这一过程中,车管处显然是没有过错和违法行为的,而原车主王立江恰恰利用了车管处“本辖区转籍过户不检验车辆”这一漏洞,把合法的证照交给了我,同时、交给我的却是违法的车辆。
在此情况下,优先理顺行政行为,申请撤销转籍过户是没有任何意义的,而申请注销车辆原始的注册登记,是有意义的、但是这是不可能的!因为、过错不在车管处的行政行为上,而是在原车主王立江自身的个人行为上,那么、不理清车辆买卖过程中的违约、违法行为,就无法界定车管处的行为是否正确无误,只有确定了民事行为中,造成车辆档案VIN代码拓印不符的原因,车管处才能决定是撤销转籍过户、还是注销该车原始的注册登记。
在本案中,原车主王立江先是为我作证,该车因经销商库存超期,重新更换合格证而打印了新的一组车辆VIN代码,由此该车便有了两组车辆VIN代码。
(证据在综合材料证据第四页,已提交法庭一份复印件)。
随后、王立江又在法庭上出示了北汽福田欧曼重型汽车厂的证明,说明更改车架号码是厂家发现车辆VIN代码重影,由厂家予以更改的。
(证据已提交法庭一份复印件)。
前后两份证明,截然不同的说法,这到底是为什么?而所谓重影的哪
一组、废弃的车架VIN代码在哪里?谁也没见到过,不但车身任何部位都没有,就连被清除过的的痕迹也没有,相反、却有另一组非常清晰的、属于另外一辆车的、黑A73557的VIN代码,打印在了车架标准打印VIN代码的位置,这又作何解释???
如果说本案中,必须以行政行为的结果作为审理民事部分的前提,那么、首先要确认民事、行政两者之间的主从关系。
如果是行政行为妨碍的民事的审理,则需优先理顺行政行为,反之、则需应优先审理民事。
然而,本案根本就不存在行政行为妨碍民事审理的任何障碍!
一.行政登记分为以下三大类;
1、公示登记。
即行政机关以登记和颁发权利凭证的形式,认可相对人享有某种权利,并据以向社会公示既存的事实或者法律关系,如房屋产权登记,机动车辆、船舶、飞行器的产权登记,居民户籍登记等。
这类行政登记的目的是对既存法律事实或者法律关系的确认、证明和公示,其不能产生新的民事法律关系。
二、三类与此案无关不再详述。
车辆管理部门为车辆注册登记的目的,是允许车辆拥有路权、可以上道行驶。
其行驶证和牌照是该车法定的身份证明。
车、证照相符的车辆,每年车管处负责给予年审,不符的车辆不予以年审,不予以年审的车辆不允许继续上道行驶。
附件:
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
公交管〔2000〕98号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
你办5月23日来函收悉,现复函如下:
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
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的登记。
为了交通管理工作的需要,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
在办理车辆牌证时,凭购车发票或者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的法律文书等机动车来历凭,确认机动车的车主。
因此,公安机
关登记的车主,不宜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
特此复函2000年6月5日
该车在发现有两组车架VIN代码、以及车身打印的VIN代码拓印与档案拓印不符之后,车管处已经三年没有给予该车通过年审了。
收回了该车的上路权,但没有注销该车的档案,车管处对该车的第一步处理已经结束,最终应该怎样处理该车的问题,取决于公安机关的侦办或是法院依法的判决。
二、行政行为妨碍民事案件审理的具体表现,主要体现在:
1、行政行为的结果,导致了当事人双方的争议。
2、行政行为的结果,与第三方权益人的利益发生利害冲突。
在本案中,第一、买卖双方对车辆的转籍过户没有异议。
第二、没有第三方权益人的介入。
第三、是车辆出现了问题、而不是车辆档案出现了问题。
第四、撤销车辆转籍过户是无理的要求,因为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车管处在转籍过户中有违法行为。
而且、起不到任何可以作为民事案件审理的前提和依据。
第五、原、被告双方要解决的是买卖合同中的违法、违约的问题,不是车管处的行政行为、对与错、对本案产生必然结果的因果关系问题。
但是、法官舍本求末,不追案件本源,却舍近求远,采取指鹿为马的伎俩,混淆视听,这明显是有悖法理和司法公正审判原则的。
增加了累诉、拖延了结案日期、浪费了审判资源、加重了原告人的经济负担!
让我们运用逆向思维,来推断一下先理顺本案行政的最终结果是什么?1、申请撤销——>2、有可能撤、有可能不撤——>3、提起行政诉讼——>4、可能胜诉、可能败诉=车辆原始登记注册的档案还在,行政行为还在,下一步该怎么办?如果,这时法官还是以行政行为没有理顺为理由,案件最终只能是无限期的中止了!
尽管当前国家对涉及民事、行政交叉的案件,在法庭审理程序上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作为法官,该案的民事与行政行为是否有交叉?案件该怎样审理?应该是非常清楚的。
至于到底是法官误解了法?还是法官在实现自己的想法?没人知道。
大街上,任何一个交警、任何一个汽车驾驶员都知道,一车俩号(VIN代码)是违法行为,而我们的法官却偏偏要把这个被告的错误追究到车管处的行政行为上,置被告人所有的违法实事和行为于不顾,一意孤行,这到底是为什么?这让我有一种莫名其妙的感觉---好像是在跟法院打官司而不是对被告人的民事诉讼!去年案件被以有争议为由中止了,半年后,我才拿到裁决书。
今年我不希望再以行政行为有争议为由被再一次中止!
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曾说过:迟到的公正就是不公正!
但我还是希望,迟到的公正判决能早一天到来!!!
此敬!
辩诉人:杨保国
2011、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