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与行政相交叉时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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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焦点问题辩诉
行政行为是否与民事行为有交叉,这是本案首先要厘清的首要问题。在本案中,行政行为是取决于民事行为的,即没有买卖关系就没有转籍过户的行政行为的结果。而车辆原始注册登记是合法的,那么,该车的所有相关的信息、包括出厂时必须有的车辆出厂合格证,购车发票、完税证和整体车辆在内的证、票据和实物,是得到车辆主管部门核准和认定的。是按车管处工作流程予以登记注册后,核发了牌照、行驶证的。这就是说,该车在取得户籍和取得上路权的过程是合法的。
而转籍过户的过程中,原车主王立江提交给车管处的资料是与微机存储的信息相符的,但他提供给我的车辆却不是原始注册登记时的车辆,这是造成该车档案中两次存档的VIN代码拓印、原始注册和转籍过户不符的主要原因。哈尔滨车管处按辖区内车辆转籍过户的工作流程(本辖区内车辆转籍过户不检验车辆),只核对现车主提供的所有信息与微机储存的信息是否相符,相符后便给予办理过户。在这一过程中,车管处显然是没有过错和违法行为的,而原车主王立江恰恰利用了车管处“本辖区转籍过户不检验车辆”这一漏洞,把合法的证照交给了我,同时、交给我的却是违法的车辆。在此情况下,优先理顺行政行为,申请撤销转籍过户是没有任何意义的,而申请注销车辆原始的注册登记,是有意义的、但是这是不可能的!因为、过错不在车管处的行政行为上,而是在原车主王立江自身的个人行为上,那么、不理清车辆买卖过程中的违约、违法行为,就无法界定车管处的行为是否正确无误,只有确定了民事行为中,造成车辆档案VIN代码拓印不符的原因,车管处才能决定是撤销转籍过户、还是注销该车原始的注册登记。
在本案中,原车主王立江先是为我作证,该车因经销商库存超期,重新更换合格证而打印了新的一组车辆VIN代码,由此该车便有了两组车辆VIN代码。(证据在综合材料证据第四页,已提交法庭一份复印件)。
随后、王立江又在法庭上出示了北汽福田欧曼重型汽车厂的证明,说明更改车架号码是厂家发现车辆VIN代码重影,由厂家予以更改的。(证据已提交法庭一份复印件)。前后两份证明,截然不同的说法,这到底是为什么?而所谓重影的哪
一组、废弃的车架VIN代码在哪里?谁也没见到过,不但车身任何部位都没有,就连被清除过的的痕迹也没有,相反、却有另一组非常清晰的、属于另外一辆车的、黑A73557的VIN代码,打印在了车架标准打印VIN代码的位置,这又作何解释???
如果说本案中,必须以行政行为的结果作为审理民事部分的前提,那么、首先要确认民事、行政两者之间的主从关系。如果是行政行为妨碍的民事的审理,则需优先理顺行政行为,反之、则需应优先审理民事。然而,本案根本就不存在行政行为妨碍民事审理的任何障碍!
一.行政登记分为以下三大类;
1、公示登记。即行政机关以登记和颁发权利凭证的形式,认可相对人享有某种权利,并据以向社会公示既存的事实或者法律关系,如房屋产权登记,机动车辆、船舶、飞行器的产权登记,居民户籍登记等。这类行政登记的目的是对既存法律事实或者法律关系的确认、证明和公示,其不能产生新的民事法律关系。二、三类与此案无关不再详述。
车辆管理部门为车辆注册登记的目的,是允许车辆拥有路权、可以上道行驶。其行驶证和牌照是该车法定的身份证明。车、证照相符的车辆,每年车管处负责给予年审,不符的车辆不予以年审,不予以年审的车辆不允许继续上道行驶。
附件:
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
公交管〔2000〕98号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
你办5月23日来函收悉,现复函如下:
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
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的登记。为了交通管理工作的需要,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
在办理车辆牌证时,凭购车发票或者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的法律文书等机动车来历凭,确认机动车的车主。因此,公安机
关登记的车主,不宜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
特此复函2000年6月5日
该车在发现有两组车架VIN代码、以及车身打印的VIN代码拓印与档案拓印不符之后,车管处已经三年没有给予该车通过年审了。收回了该车的上路权,但没有注销该车的档案,车管处对该车的第一步处理已经结束,最终应该怎样处理该车的问题,取决于公安机关的侦办或是法院依法的判决。
二、行政行为妨碍民事案件审理的具体表现,主要体现在:
1、行政行为的结果,导致了当事人双方的争议。
2、行政行为的结果,与第三方权益人的利益发生利害冲突。
在本案中,第一、买卖双方对车辆的转籍过户没有异议。第二、没有第三方权益人的介入。第三、是车辆出现了问题、而不是车辆档案出现了问题。第四、撤销车辆转籍过户是无理的要求,因为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车管处在转籍过户中有违法行为。而且、起不到任何可以作为民事案件审理的前提和依据。第五、原、被告双方要解决的是买卖合同中的违法、违约的问题,不是车管处的行政行为、对与错、对本案产生必然结果的因果关系问题。
但是、法官舍本求末,不追案件本源,却舍近求远,采取指鹿为马的伎俩,混淆视听,这明显是有悖法理和司法公正审判原则的。增加了累诉、拖延了结案日期、浪费了审判资源、加重了原告人的经济负担!
让我们运用逆向思维,来推断一下先理顺本案行政的最终结果是什么?1、申请撤销——>2、有可能撤、有可能不撤——>3、提起行政诉讼——>4、可能胜诉、可能败诉=车辆原始登记注册的档案还在,行政行为还在,下一步该怎么办?如果,这时法官还是以行政行为没有理顺为理由,案件最终只能是无限期的中止了!
尽管当前国家对涉及民事、行政交叉的案件,在法庭审理程序上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作为法官,该案的民事与行政行为是否有交叉?案件该怎样审理?应该是非常清楚的。至于到底是法官误解了法?还是法官在实现自己的想法?没人知道。大街上,任何一个交警、任何一个汽车驾驶员都知道,一车俩号(VIN代码)是违法行为,而我们的法官却偏偏要把这个被告的错误追究到车管处的行政行为上,置被告人所有的违法实事和行为于不顾,一意孤行,这到底是为什么?这让我有一种莫名其妙的感觉---好像是在跟法院打官司而不是对被告人的民事诉讼!去年案件被以有争议为由中止了,半年后,我才拿到裁决书。今年我不希望再以行政行为有争议为由被再一次中止!
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曾说过:迟到的公正就是不公正!
但我还是希望,迟到的公正判决能早一天到来!!!
此敬!
辩诉人:杨保国
2011、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