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与民事交叉案件的程序整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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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关系的协调

论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关系的协调

在法律适用、程序设置和裁判效力方面,仲裁与民事诉讼存在一定差异。在 法律适用方面,仲裁适用国家法律和仲裁规则,而民事诉讼则主要适用国家法律 和地方法规。在程序设置方面,仲裁程序相对灵活,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仲裁程 序和规则,而民事诉讼则具有严格的法律程序和规定。在裁判效力方面,仲裁裁 决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并非必须执行,而民事诉讼判决则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在我国民事诉讼中,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通常表现 为一定的权利或义务。诉讼请求则是当事人通过法律程序所追求的判决结果,比 如请求法院确认权利、请求强制执行等。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之间的关系可以理 解为“目的与手段”的关系,即当事人通过起诉的方式,以诉讼标的为核心,借 助诉讼请求这一手段,达到解决争议和纠纷的目的。
2、民事诉讼是对行政执法的补充。行政执法虽然能够打击和遏制垄断行为, 但对于受到垄断行为侵害的个体而言,其权益的恢复和补偿需要通过民事诉讼来 实现。民事诉讼为受害者提供了法律救济途径,使其能够获得经济赔偿和精神赔 偿。
3、反垄断民事诉讼与行政执法存在衔接问题。由于二者的性质和目的不同, 在实践中可能出现衔接不畅的情况。例如,行政执法过程中未及时告知受害者有 关信息,导致受害者无法提起民事诉讼;或者民事诉讼过程中对行政裁决的认定 和处理存在争议等。
参考内容
基本内容
仲裁与民事诉讼是两种不同的争议解决机制,它们在解决民事纠纷方面具有 不同的特点和应用场景。本次演示将探讨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关系,以期为当事人 选择合适的争议解决方式提供参考。
仲裁和民事诉讼都是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途径,但它们在某些方面存在明显 的区别。仲裁具有司法性,它是一种自愿的、非强制性的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 可以自由选择是否申请仲裁。而民事诉讼则具有法律强制性,是国家通过法律手 段来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方式。

论行政、民事争议交叉案件的裁判径路——以行政行为间接介入民事纠纷为视角

论行政、民事争议交叉案件的裁判径路——以行政行为间接介入民事纠纷为视角

裁判径路 , 以实现诉 讼效率 , 护法院的裁判权威。 维
法人代表 的亲属 , 办理 了房 屋 产权 证 , 司工 商登记 也 并 公

现状 考量 : 民 交叉案 件 之处理 方式 单一 行
在诉前进行 了变更 。 案例 2 以鸣某 为主的 2 : 5户拆迁 户诉 h建筑工程 公 司 建 筑工程承包合 同纠纷一案 。 S市有 一 2 5户拆迁户 的片区征地拆 迁工作 , 由于 S市
该地基建筑价 款冲抵 拆迁户 的补偿 款 , 该款 项 由 S市 国土
开发商协商 , 到建设局 、 政府上 访。但又 因某 些原 因 , 市 在
局直接 支付 h 筑工程公 司 。但 h 建 建筑工程公 司没 有相应
收稿 日期 :0 0— 7—1 21 0 2
作者简介 : 颜文军(97 , , 16 一)男 湖南湘潭人 , 硕士生 , 主要从 事行政法研究 。
本文对湖南 省韶 山市人 民法 院和湘 潭市 岳塘 区人 民
法 院近 5年的信访案件总数进行 了统 计 , 并对各 类型案件
的上访 申诉数量所 占信访案件总 数的 比例进 行 了统 计 , 其 中行 民交叉案件 占信访总数 比例最大 , 基本 上每年 占 5 % 0 以上 , 尤其 目前 司法实 践中重视调解 , 在民事案件 、 刑附 民 案件 的调解结 案数量上涨 的情况下 , 2类 案件引发 的信 这
① [ 0 0 韶 民一初字第 6号。 21 ]
l 65
的建筑资质 , 在新 楼建设 完毕后 , l 。 有 5 的倾斜 , 被列 为不 能人住 的危房 。鉴定部 门做 出的鉴定结论 为 : 楼的质量 该 问题 主要因地基建筑不 符合相应要求 而 引起 。该 2 5户拆 迁户 以 h建筑工程公司为被告起诉到法院。

“先行后民”还是“先民后行”-精品文档

“先行后民”还是“先民后行”-精品文档

“先行后民”还是“先民后行”一、民事行政争议交叉并存案件处理的分歧和争议出现民事、行政争议交叉案件后,在审理程序上,主要的分歧和争议有:(一)先行后民即先由处于原告地位的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审判庭对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然后再由民事审判庭对民事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如果当事人先提起民事诉讼,或者民事诉讼在审理过程中遇到必须解决的行政争议,则应先中止民事诉讼程序,由当事人先提起行政诉讼,待行政诉讼案件经过审理并作出判决结果,再恢复民事诉讼程序。

从司法实践中处理类似案件的通行模式看,符合“先行后民”原则的案件具备下列特征:一、民事案件的判决必须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为前提条件,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将直接影响和决定民事争议案件的判决结果;二、民事争议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民事争议案件的裁判结果必须首先明确相关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三、处于原告地位的行政相对人申请提起行政诉讼,则中止民事案件的审理;处于原告地位的行政相对人若不申请提起行政诉讼,则裁定驳回原告民事案件的起诉。

(二)“先民后行”在行民并存、交叉案件中,当行政诉讼案件的判决需要以相关民事争议纠纷的裁判结果为前提条件时,则应当遵循“先民后行”的处理模式。

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在审理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行政相对人对被告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所依据的民事行为的合法性提出异议,而该民事行为是否合法又是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前提条件。

实行“先民后行”审理模式的案件通常具备下列条件:一,行政诉讼已经开始,是首要程序,但在审理行政争议的过程中需要确认相关民事行为的合法性;二、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的交叉性;三、行政案件的审理需要以民事行为是否成立为依据,对相关民事行为的审查结果将直接影响和决定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

(三)“行民并行”司法实践中,除前述“先行后民”和“先民后行”外,还经常遇到“行民并行”一并审理的模式。

《2024年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之程序性问题探究》范文

《2024年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之程序性问题探究》范文

《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之程序性问题探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行政诉讼在维护社会公正、保障公民权益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往往伴随着民事争议的存在。

为了更高效地解决纠纷,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制度逐渐受到关注。

本文将重点探究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程序性问题,分析当前程序中存在的不足与难点,并针对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以供参考。

二、背景与现状行政诉讼中涉及的民事争议主要是指在行政行为过程中产生的、与行政行为有关的民事权益争议。

当这些争议与行政诉讼中的案件有直接关联时,将民事争议与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

然而,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统一、明确的法律规定,导致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一些程序性问题,如案件受理、审理范围、证据收集等方面存在不明确之处。

三、程序性问题的分析1. 案件受理阶段在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案件受理阶段,存在对案件性质的认定不明确、受案范围不清晰等问题。

由于缺乏统一的受案标准,导致部分案件无法及时、准确地进入审理程序。

2. 审理范围与管辖在审理过程中,存在审理范围界定不清、管辖权争议等问题。

这主要体现在对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的关联性判断上,以及在不同法院之间的管辖权划分上。

3. 证据收集与认定在证据收集与认定方面,由于涉及行政与民事两个领域的证据,往往存在证据种类繁多、证据之间相互冲突的情况。

这给证据的收集和认定带来了困难,影响了案件的审理进度和结果。

四、解决方案与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应制定统一的法律法规,明确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受案范围、审理程序和管辖权划分等规定。

同时,应明确界定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的关联性标准,以便更好地指导实践操作。

2. 明确案件受理标准在案件受理阶段,应明确对案件性质的认定标准和受案范围。

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应及时、准确地进入审理程序。

同时,应建立完善的立案审查机制,确保案件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审理模式的分析与构想

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审理模式的分析与构想

而导致 案件审 理期 限过长 , 成 当事人诉 累 。根据现有 的法 造 律规定, 当出现 民事 与行 政交 叉案 件时 , 一般 由法 院 的行政
庭 和 民庭 进行 审理 。这 造成 案件久 拖不决 、 决互相矛 盾或 判 者 在 民事诉 讼 中疏 于对 行政 行 为认 定 的事实 进行 审查 而导 致 民事 判决错 误 的现象 时有发 生 。同时 , 由于民事诉讼 与行 政 诉 讼 相互 影 响 , 得 当 事人 重 复 、 环 诉 讼 , 使 循 陷入 诉 累怪 圈中 。这 既侵害 了当事 人 的合 法权 益 , 也影 响了案件处 理 的 严 肃性 和法律 关系 的稳定 。
的市理模 式就显得 尤 为必要 。

司法权 与行 政权 的关 系 ,也要 考 虑 司法成 本 和诉讼 经 济 以
及 法制 的统一 , 以减少 当事人诉 累 , 实现 案结 事毕 。为此 , 除 需要进 一 步完善 法 院组 织法 ,以合理 划分 行政 庭 与 民庭 的 权 限、 立权 限争议 制度 之外 , 为根 本 的是构 建一 并 审理 建 更 的制 度模 式 , 即法 院 在审 理一 种 案件 时 , 据 当事人 申请 , 根 由 同一 审判 组织 依据 不 同的诉 讼 程序 对相 互交 叉 的另 一种
3 因 法 院 组 织 法 不 完 善 , 得 审 判 权 限 难 以 划 分 , 费 . 使 浪
政 行 为 的法律 文 书 可 以作 为 民事 案件 的证 据 直接 被 采用 。 ( ) 为 民事 证据使 用 的具体 行政 行 为 , 2作 明显违 法 以至 于无 效, 民事诉 讼 可以直 接排 出其 证据 效力 。 由于 “ 无效 行政 行 为 不产 生任何 法律效 果 , 不需 要取 决 于宣告 无 效 , 何利 害 任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案件审理问题初探》范文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案件审理问题初探》范文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案件审理问题初探》篇一一、引言在司法实践中,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交叉案件屡见不鲜。

这类案件的审理不仅涉及到行政法与民法的交叉应用,还涉及到法院对不同法律关系的认定和法律适用的选择。

因此,如何妥善处理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案件的审理问题,是当前司法实践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本文将对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案件的审理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

二、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案件的概述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案件,是指同一案件中既涉及行政法律关系又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的案件。

这类案件往往涉及到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与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之间的冲突和交织。

由于行政法和民法在法律适用、法律关系、诉讼程序等方面存在差异,因此,在审理这类案件时,需要法院对不同法律关系进行认定,并选择适当的法律适用。

三、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案件的审理难点1. 法律关系的认定在审理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案件时,首先需要认定案件中的法律关系。

由于这类案件涉及到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往往需要法院对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进行区分和认定。

这需要法院对相关法律法规有较为深入的理解和掌握,以便准确认定案件中的法律关系。

2. 法律适用的选择在认定了法律关系后,法院需要选择适当的法律适用。

由于行政法和民法在法律适用上存在差异,因此,在选择法律适用时需要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

这需要法院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分析和比较,以便选择最为合适的法律适用。

3. 诉讼程序的协调在审理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案件时,需要协调好行政诉讼程序和民事诉讼程序的关系。

由于两类诉讼程序在起诉、审理、判决等方面存在差异,因此,在协调好两类诉讼程序的关系时,需要充分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和高效审理。

四、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案件的审理建议1. 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和掌握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案件时,需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和掌握。

浅析行政民事交叉案件审理模式

浅析行政民事交叉案件审理模式

定义 民事与行 政争议 交叉 案件不 以相 互
影 响 为 必 要 , 为 有 的 民 事 与 行 政 争 议 的 因 交 叉 案 件 在 法 律 事 实 上 虽 有 联 系 , 处 理 但 可 以 单 独 进 行 民 事 、 政 诉 讼 , 此 判 决 行 彼
结果 互 不 影 响 。
民事诉 讼 , 待行政 诉讼 的判决 , 等 因为行
政 诉 讼 的 判 决 对 民 事 诉 讼 具 有 预 决 的 效 力 。 当数 量 的 民事 主 体 资 格 是 通 过 一 定 相 行 政行 为赋予 的 , 因此 , 果 对 民事 主 体 如

法院审理平等 主体之间 民事 的诉讼 形式 。 其特 点为 : 一 , 第 该类 交叉案 件 民事与行 政争议 同时存在 , 但行政争议 是诉讼 的核 心, 民事争议作为附带 问题 出现; 第二, 这 类交 叉案件 在法律 及事实 或 者处 理结 果
争鸣” 在我 国的审判实务 , 。 占主 导地位 的 审理模式是 分开审理模式, 该模式存在 但 很多缺 陷。同时, 笔者对合 并审理模式进
行 分 析 , 为 其 具 有 合 理 性 , 合 我 国现 认 符 实, 因而 具 有 可 行 性 。 ( ) 开 审 理 模 式 及 其 评 价 一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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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行政民事交叉案件的处理对策

浅论行政民事交叉案件的处理对策

政法论坛zhigong falv tiandi-172-2017 年第 7 期职工法律天地摘 要:由于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行政民事交叉案件的审理均未作明确具体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出现了各种各样的方式,理论界对这一问题的观点也五花八门。

本文中,笔者提出对行民交叉案件应采用“并案审理”的模式,并进一步论述了实行“并案审理”应遵循的原则和操作程序。

关键词:并案审理;原则;操作程序立法是司法的基础,立法上的漏洞和空白是造成司法混乱的根本原因。

当前司法实践中对行政民事交叉案件的审理之所以会出现五花八门的处置方式,就是因为在《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立法过程中没有对这一问题引起足够重视,导致两部诉讼法均未对此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因此,笔者根据多年来从事民事审判和行政审判的体会和经验,结合学界对此问题的研讨成果,经过反复思考,就行民交叉案件的审理提出处理对策,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实行“并案审理”模式的可行性探究审判实践中,由于立法漏洞和法官解释法律、自由裁量等职业技能的缺失,导致不同法院或同一法院民庭和行政庭对同一法律事实的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可能会作出截然不同的裁判结果,经常出现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裁判结果自相矛盾的现象。

其结果不仅浪费司法资源,造成当事人诉累和经济损失;同时,也损害司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鉴于此类案件审理的现实困境,反思司法实践中审理此类案件所暴露出的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程序的缺陷,笔者认为,实行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并案审理”的审判模式是彻底解决不动产纠纷行政与民事交叉案件难题的最佳对策。

“并案审理”即指确定由法院内部的一个审判组织负责适用两种诉讼程序同时审理民事、行政两种诉讼案件的并行审理模式。

从司法解决纠纷机制的整体建构来看,现行法律虽然没有明确具体规定两种诉讼程序的衔接及并行审理,但并不表明法律没有原则性规定。

其实,法律的精神和司法统一原则、合法性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权责一致原则、司法权优先原则等司法审判的基本原则都为法官审判指明了方向,为两种程序的融合提供了发展空间。

行政与民事争议交叉案件审理模式探讨

行政与民事争议交叉案件审理模式探讨

司法实践中,行政与民事争议交叉案件数量不断增长,各法院审理模式莫衷一是,法律规定的缺失是造成行政与民事争议交叉案件审理难题的根本原因。

本文拟在分析此类案件现实困惑的基础上,提出对行政与民事争议交叉案件实行并案审理的建议。

一、行政与民事争议交叉案件之内涵界定及现实困惑行政与民事争议交叉案件,简称行民交叉案件,是指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因在法律事实上存在互相关联的地方,在处理上互为前提或者互为因果、彼此会产生影响的案件。

司法实践中,行民交叉案件数量不断增长、涉及领域广泛、法律关系复杂、表现形式多样,而由于各法院审理模式的莫衷一是,导致裁判结果相互矛盾的现象时有发生,既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又有损法院司法裁判的权威。

反观立法现状,目前我国对行民交叉案件的审理模式还没有明确的程序法规定。

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了:“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中止民事诉讼。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有学说认为,该条司法解释确立了部分行民交叉案件可适用的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审理模式。

[1]但总的来说,法律规定的缺失是造成行民交叉案件审理难题的根本原因。

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目的和程序的区别是造成行民交叉案件审理难题的外在原因。

“民事诉讼主要是审查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遵循的是民法的公平原则、保护善意第三人原则、维护交易安全原则等;而行政诉讼主要是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遵循的是合法性审查原则。

”[2]因此,行民交叉案件的审理难题还表现在审判结果的分歧上,同一法院或者不同法院适用统一的法律,却可以依法对同一个纠纷作出两个相互矛盾的民事判决和行政判决。

司法实践中,各法院在行民交叉案件审理中的主要做法,归纳起来,有以下五种:一是中止民事诉讼,向当事人行使释明权,并由当事人另行提起行政诉讼,待行政生效裁判作出后再恢复审理民事案件。

关于我国行政民事交叉案件的现状分析

关于我国行政民事交叉案件的现状分析

政法论坛zhigong falv tiandi-191-职工法律天地 2017 年第 7 期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迅猛发展和各种法律法规的不断颁布,行政诉讼案件和民事诉讼案件交叉现象越来越普遍,几乎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主要行政管理领域。

因此,本文从梳理理论界及司法实践中对行民交叉案件的观点及做法入手,对现实状况进行了一定的阐述。

关键词:法律规定;司法实践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为两类不同性质的诉讼。

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行政纠纷的一种诉讼制度;民事诉讼是解决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民事纠纷的一种诉讼制度。

从静态的角度看,两者很难存在交叉问题,因为两者各有特点,功能各异,在保护利益方面也各有侧重。

前者属公法调整范畴,后者属私法调整范畴。

但在审判实践中,却经常出现民事诉讼涉及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涉及民事诉讼的相互交叉、相互影响的案件。

这些行民交叉案件如何通过诉讼途径妥善处理,审判实践中有各种各样的做法,法学理论界也有不同的观点和认识。

一、关于审理行、民交叉案件的法律规定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制定于上世纪八十年代末和九十年代初,当时由于社会经济发展刚刚步入快车道,各种社会矛盾尚不尖锐和复杂,诉讼理论和实践方面均缺乏相应基础,立法者很难预计到二十年后的今天会出现如此繁多的各种各样行民交叉案件,因此两部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与审理行民交叉案件有关的条文只有三条,即:《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中止诉讼情形之一:“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98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的中止诉讼情形之一:“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第六十一条规定:“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论我国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冲突与协调

论我国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冲突与协调
别。
行政 相对人的正 当利 益不受侵害 ,在行政诉 讼 过程 中出现涉及 当事人 民事权 益的纠纷并 提起 有关民事诉讼 请求时 ,将两个 诉讼程序 合并在一个案件 中就可 以有效地 维护 当事人 的合 法权益 ,同时也可 以提高 司法活动 的效 率,这也反映 出确 立行政 附带 民事诉讼程序 的必要性 。此 外 由于当事 人的法律意识 不断 提高,立法 的不断完善 ,在解 决涉及 民事纠 纷的行政案件 时, 由于行政诉讼 收费低廉 , 诉讼效率也相 对较高 ,行 政性 对人普遍倾 向 于选择通过行 政诉讼解决相关 争议 ,而 如果 将行政诉讼 与民事诉讼程 序相分离 ,行 政诉 讼 中法 官告 知诉 讼 当事 人 先行 提 起 民事 诉 讼 ,诉讼 当事 人会 因相对 较高的诉讼 费用和 长时间 的审 理期限而持 消极态度 。因此,当 事人更容 易接 受效率相对 较高 ,诉讼成 本较 低 的行政 附带 民事诉讼 ,这样更有利 于案件

院与行政诉讼 中被诉行政机 关所在地法 院不 同时,如何选 择管辖法 院就成为解 决此类 案 件 的首要 问题 。通常情况 下,在此类 案件 应 首先选择行政 诉讼案件 的管辖法院 。但 是当 事人可 以提 出异议 ,并 单独提起 民事诉 讼 。 司法实践 中,法院并不 受理行政诉讼 中涉及 的 民事诉讼请 求 ,当事 人只能另行 提起 民事 诉讼 。解 决此类 问题就 应 由行政机 关所在地 的法 院一 并处理 附带 的民事争议 ,适用 行政 诉讼管辖原则。 ( )诉讼时效上的冲突 二
的高 效 解 决 ( )完善我国行政 附带 民事诉 讼相பைடு நூலகம் 二 程序的法律构思 行政 附带民事诉讼给 立法领域 和司法领
域所 带来的不 同思想冲 击 ,也推 动着我 国法

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的审理与解决——蔡某诉某县建设局房屋登记行政纠纷案诉讼程序问题的探讨

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的审理与解决——蔡某诉某县建设局房屋登记行政纠纷案诉讼程序问题的探讨

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的审理与解决——蔡某诉某县建设局房屋登记行政纠纷案诉讼程序问题的探讨张朝泓方建生【学科分类】行政诉讼法【摘要】审判实践中,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日益增多,对这类案件如何审理与解决存在多种不同观点。

本文作者认为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应该由法官行使释明权、遵循“基础优先审理”的原则由民事审判庭与行政审判庭分别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方式来解决。

【关键词】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交叉案件;审理与解决【写作年份】2007年【正文】一、据以研究的案例蔡某于1986年购买位于某县东风居委会东堤2巷13号房产,1988年6月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

1993年迁往广州市居住。

1999年9月,第三人张某向某县建设局申办该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并向某县建设局提供了该房原房屋所有权证、该房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买卖契约,张某、蔡某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有关证件资料,要求某县建设局给予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某县建设局经过审查,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于1999年9月,核发了某县东风居委会东堤2巷13号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给予张某,原房屋所有权证被某县建设局收回作废存档。

遂后,张某以该房屋所有权作为抵押物向信用社贷款。

2006年4月,蔡某向某县建设局申请撤销核发给张某的房屋所有权证,某县建设局予以拒绝,蔡某于2006年6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其没有与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契约为由,请求法院撤销核发给张某的房屋所有权证。

针对原被告双方的意见,法院内部就诉讼程序的适用形成了三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涉及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一种是本案蔡某与张某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另一种是本案蔡某与某县建设局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处理必须以民事法律关系的处理为前提,因此建议蔡某以张某作为被告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同时本案裁定中止诉讼,待民事诉讼产生生效判决后再依据相关判决作出行政判决;第二种意见认为,第一种意见对两种法律关系的分析是正确的,但基于诉讼经济性和及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建议将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合并审理,即采取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模式审理本案。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审判办案指南(一)》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审判办案指南(一)》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审判办案指南(一)》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4.02.24•【文号】法办[2014]17号•【施行日期】2014.02.24•【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诉讼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审判办案指南(一)》的通知(2014年2月24日法办[2014]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统一司法裁判尺度,明确法律适用标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我们将对各地行政审判实践中具有前沿性、普遍性、典型性的案例及问题进行归纳研究,定期编发《行政审判办案指南》。

现将《行政审判指南(一)》印发给你们,请转发至各级法院,供各地在行政案件审理中参考运用。

特此通知。

附:行政审判办案指南(一)一、受案范围1.会议纪要的可诉性问题行政机关的内部会议纪要不可诉。

但其直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且通过送达等途径外化的,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1号)①(注①: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写的《中国行政审判案例》相关案例编号,下同。

具明该号便于各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照参考具体案例,全面准确理解本指南要旨。

2.规范性文件包含具体行政行为内容时的可诉性问题行政机关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不可诉,但包含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该部分内容具有可诉性。

(44号)3.行政处理过程中特定事实之确认的可诉性问题行政机关委托有关社会组织就特定事实作出确认,并将其作为行政处理决定事实根据的,该确认行为不可诉。

(40号)行政机关依职权就特定事实作出确认,并将其作为行政处理决定事实根据的,该确认行为不能成为独立的诉讼客体,但其直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的具有可诉性。

(43号)4.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行为的可诉性问题土地管理部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之前作出的拍卖公告等相关拍卖行为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

最高院:行政案件涉民事争议的处理---最高法法律问答之民行交叉案件的处理47问【完整版】

最高院:行政案件涉民事争议的处理---最高法法律问答之民行交叉案件的处理47问【完整版】

最高院:行政案件涉民事争议的处理---最高法法律问答之民行交叉案件的处理47问【完整版】【民行交叉案件的处理】最高院:行政案件涉民事争议的处理——最高法法律问答之民行交叉案件的处理【完整版】【行政案件涉民事争议的处理】1、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合同仍属于民事合同,应当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法官按法律办,学理讨论不是办案依据。

2、村民小组成员与村民小组就一块菜地的使用权发生争议,政府作出了处理决定和复议决定。

如果属于承包经营权纠纷,则应当通过仲裁和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如果是个人与个人之间对土地权属争议,则应当申请政府进行土地确权。

3、问:根据公司法第22条第4款及其相关规定: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股东因公司根据股东会决议办理变更股东登记不服,与其他股东发生争议,该股东未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是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商登记。

经释明,该股东提起民事诉讼,但不同意撤回行政起诉。

出现这种情况,我们是应当中止行政诉讼,待民事诉讼审理结束后再恢复审理行政案件,还是裁定驳回起诉或者继续审理做出实体判决?答:根据行诉法第61条规定,民行交叉案件中,当事人对基础民事争议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裁定中止行政案件的审理,裁定驳回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

4、问:某村民小组以村民甲家庭人口减少和撂荒为由将其原承包地中的0.7亩分成三部分分别调整给村民乙和同组另2名村民,但又就调整的该部分承包地与甲、乙和另2名村民重复签订了承包协议并申报办理了承包经营权证。

现乙起诉县政府要求撤销甲的承包经营权证,被告抗辩称应先解决承包经营合同争议,在明确经营权人后可申请更正登记。

请问该类案件可否驳回起诉?告知当事人按《土地承包法》51、52条的规定选择救济途径,还是应当直接作出实体判决,撤销村民甲的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承包法》51、52条规定中的向人民法院起诉,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村民乙曾经提起过民事诉讼,要求确认村民小组与甲签订的承包协议无效,法院民事裁定认为属于土地权属纠纷,应通过行政程序解决而驳回了起诉。

行政诉讼与民事交叉案件如何执行

行政诉讼与民事交叉案件如何执行

⾏政诉讼与民事交叉案件如何执⾏如果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机关作出的⾏政⾏为侵犯⾃⾝合法利益的,可以依据⾏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政诉讼,但在此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民事赔偿问题,那么,⾏政诉讼与民事交叉案件如何执⾏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政诉讼与民事交叉案件如何执⾏⾏政诉讼与民事交叉的案件,如果法院决定⼀并审理民事争议或者当事⼈同意⼀并解决的,⾏政案件审理法院具有管辖权。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的解释》第⼀百三⼗⼋条⼈民法院决定在⾏政诉讼中⼀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或者案件当事⼈⼀致同意相关民事争议在⾏政诉讼中⼀并解决,⼈民法院准许的,由受理⾏政案件的⼈民法院管辖。

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请求⼀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民法院经审查发现⾏政案件已经超过起诉期限,民事案件尚未⽴案的,告知当事⼈另⾏提起民事诉讼;民事案件已经⽴案的,由原审判组织继续审理。

⼈民法院在审理⾏政案件中发现民事争议为解决⾏政争议的基础,当事⼈没有请求⼈民法院⼀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依法申请⼀并解决民事争议。

当事⼈就民事争议另⾏提起民事诉讼并已⽴案的,⼈民法院应当中⽌⾏政诉讼的审理。

民事争议处理期间不计算在⾏政诉讼审理期限内。

⼆、⾏政诉讼的时效期间是多久根据⾏政诉讼法规定,⾏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政⾏为之⽇起六个⽉。

《⾏政诉讼法》第四⼗六条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政⾏为之⽇起六个⽉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政⾏为作出之⽇起超过⼆⼗年,其他案件⾃⾏政⾏为作出之⽇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民法院不予受理。

⾏政诉讼中存在民事纠纷的,如何进⾏处理需要具体分析,如果当事⼈协商⼀致或者法院决定⼀并审理的,可以依据⾏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进⾏审理,以维护当事⼈的合法权益。

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一并审理的,诉讼程序是怎样的?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一并审理的,诉讼程序是怎样的?

On the road, our lives have been affirmed. Along the way, we have failed and succeeded, we have tears and moved, there are twists and turns, there are smooth roads, there are opportunities and dreams.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一并审理的,诉讼程序是怎样的?导读:1、诉讼管辖的确定2、审判组织(合议庭)的确定3、审判特殊程序4、裁判结论完成:由于民事附带行政问题案件是采用“一并审理”特殊程序审理,因此案件统一用民商号立案和作出裁判。

从我国现阶段司法实践上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比较常见的。

有时候出于对实际的分析,法院会将民事与行政交织在一起的案件,一并进行审理。

究其原因,此类案件处理起来是比较复杂的。

如果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一并审理,你知道其诉讼程序是是怎样的吗?接下来,请跟随一起了解吧。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一并审理,其诉讼程序是怎样的?民事附带行政问题“一并审理”诉讼程序是对现有民事、行政两大诉讼法和两大实体法的整合和超越。

在遵循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则的基础上,诉讼程序如下:一、诉讼管辖的确定根据民事、行政两大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民事诉讼的一般管辖原则是“原告就被告”,而行政诉讼的一般管辖原则是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两者存在产生冲突的可能性。

对于民事附带行政诉讼管辖权的确定主要依据以民事管辖“原告就被告”优先适用为原则。

二、审判组织(合议庭)的确定由于民事庭与行政庭均由《法院组织法》规定,在一个组织法内跨庭成立任何审判合议庭均是可以的,也有法有据。

由于在民事附带行政争议为的民行交叉案件中,民事权益为当事人实质诉争的利益,因而宜挂民商号案件,在各级法院民事审判庭内成立合议庭进行审理,该合议庭成员可邀请行政审判经验较为丰富的法官参与。

治蜀兴川法治论坛-四川法学会【范本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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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届四川省“治蜀兴川”法治论坛(德阳)征文拟获奖论文名单(共213篇)一等奖(23篇)1。

1+1+1>3:职能分离原则下立审执联动机制之构建——以J县法院“双轨制"为中心视角的展开(成都市金堂法院邱劲波张顺强)2.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研究——以基层人民法院应对司法改革为视角(资阳市简阳法院吴国军万静)3。

关于行政审判司法建议的实证调研-—以Y市法院近5年的行政审判司法建议书为蓝本(自贡市中院杨阳)4。

寻求司法公正与社会公正的有机统一-—以C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相关问题的研究为例(成都市成华区法院黄洁余沁)5。

衔接与互动:新型城镇化进程中构建立体多元农村纠纷化解机制的探讨——基于实证样本的分析(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徐娟)6。

试论裁判文书公开的限度—-以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在互联网上公开的有关规定为样本分析(德阳中江县法院陈小明)7.民事审判违约金调整类型化研究——以全国部分中院165份买卖合同判决书为样本(成都市中院郝廷婷)8.“阳光"检务——检务公开之东坡模式(眉山市东坡区检察院杨虹)9.论行政民事交叉案件的处理——关于“遵循当事人意愿”附带审理模式的探索(自贡市中院余文丁向东杨阳)10.法治思维下的涉诉信访制度研究(德阳市中院陈洪斌)11.大数据语境下法院信息化与司法公开的“三维”支持(广元市中院邓庆国吕晶)12.司法改革:先让法院领导归位-—以K市为主要视角兼顾全国(广安市中院胥洪刚)13。

沉浸、互动和融合:人民法院参与治理的模式再造-—以D市法院社区巡回审判实践探索为例(德阳市中院李勤陈雨)14。

舆论和司法的冲突与平衡(乐山市夹江县法院廖成芳)15。

目的解释之再提倡——基于刑事诉讼法目的与刑法目的的比较分析(成都市中院罗建文)16。

我国农村地区人民调解制度衰落的原因探析及改进路径(巴中市中院陈刚杨春洪 )17.“公案"的政治力学——司法、传媒、民意三角博弈的法政治学省思(西南民族大学华雨)18。

“先行后民”还是“先民后行”-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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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后民”还是“先民后行”一、民事行政争议交叉并存案件处理的分歧和争议出现民事、行政争议交叉案件后,在审理程序上,主要的分歧和争议有:(一)先行后民即先由处于原告地位的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审判庭对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然后再由民事审判庭对民事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如果当事人先提起民事诉讼,或者民事诉讼在审理过程中遇到必须解决的行政争议,则应先中止民事诉讼程序,由当事人先提起行政诉讼,待行政诉讼案件经过审理并作出判决结果,再恢复民事诉讼程序。

从司法实践中处理类似案件的通行模式看,符合“先行后民”原则的案件具备下列特征:一、民事案件的判决必须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为前提条件,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将直接影响和决定民事争议案件的判决结果;二、民事争议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民事争议案件的裁判结果必须首先明确相关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三、处于原告地位的行政相对人申请提起行政诉讼,则中止民事案件的审理;处于原告地位的行政相对人若不申请提起行政诉讼,则裁定驳回原告民事案件的起诉。

(二)“先民后行”在行民并存、交叉案件中,当行政诉讼案件的判决需要以相关民事争议纠纷的裁判结果为前提条件时,则应当遵循“先民后行”的处理模式。

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在审理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行政相对人对被告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所依据的民事行为的合法性提出异议,而该民事行为是否合法又是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前提条件。

实行“先民后行”审理模式的案件通常具备下列条件:一,行政诉讼已经开始,是首要程序,但在审理行政争议的过程中需要确认相关民事行为的合法性;二、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的交叉性;三、行政案件的审理需要以民事行为是否成立为依据,对相关民事行为的审查结果将直接影响和决定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

(三)“行民并行”司法实践中,除前述“先行后民”和“先民后行”外,还经常遇到“行民并行”一并审理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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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与民事交叉案件的程序整合(一)
论文提要]: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是两种不同类型的诉讼制度。

但在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民事诉讼涉及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涉及民事诉讼的交叉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笔者结合审判实践中的三起案例,从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出现的交叉问题入手,通过对行、民交叉案件的表现形式和审理现状进行考量,认为对行、民交叉案件中的相关联争议的处理,应该根据不同的案情,遵循“先行后民”、“先民后行”或“行政附带民事”、“民事附属行政诉讼”审理模式的选择,或者采取行政、民事“一并审理”的程序整合,旨在为妥善处理此类案件,构建和谐司法提供一些参考。

关键词]:案例行民交叉现状考量程序整合途径
一、引言
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为两类不同性质的诉讼。

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行政纠纷的一种诉讼制度。

民事诉讼,是解决平等民事主体民事纠纷的一种诉讼制度。

两者各有特点,功能也各异,在保护的利益方面各有侧重。

前者属私法调整范畴,后者属公法调整范畴。

但在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民事诉讼涉及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涉及民事诉讼的相互交叉、相互影响的案件。

如象“当事人因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相邻关系、房屋买卖、拆迁安置以及土地征用等法律关系而同时引起或先后提起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相互交叉重叠的案件”1],这些交叉重叠案件如何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不仅在法学理论界有不同的认识,而且在审判实践中也有各种各样的做法。

这样的结果既造成了法学理论上的混乱,也在审判实践中让承办这类交叉案件的法官无所适从。

在2007年3月第五次全国行政审判工作会议上,以上问题虽已引起中央和最高法院的重视2].下面,笔者从三起案例入手,就如何建立审理行政和民事交叉案件的程序整合制度来阐述个人的观点,请同仁们批评指正。

二、问题的提出——三起案例引起的思考
近年来,由于立法原因3]、行政权的扩张与大众人权意识提高的矛盾以及行政、民事诉讼终极目标的不同,导致行、民交叉案件越来越多。

以下是笔者所在法院受理的三起行、民交叉案件:
案例一、李家芬、李从告诉陈德志等人股权转让纠纷;诉夷陵区工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2004年9月25日,华青磷矿公司股东陈德志、李盛荣、易正林与李家芬、曹阳(以肖仁生的名义)签订一份“股东出资额转让协议”。

该协议约定,华青磷矿公司原股东陈德志等三股东将其出资额50万元有偿转让给李家芬、肖仁生;李家芬、肖仁生各占股份50%;受让方将转让出资额一次性支付给出让方。

同年10月21日,该公司向夷陵区工商局(以下简区工商局)称申请办理公司股东、组织机构成员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公司股东由陈德志等三股东变更为李家芬、肖仁生,法定代表人由陈德志变更为李家芬。

后由于肖仁生出资额不到位,李家芬又先后三次以公司名义向区工商局申请变更登记,区工商局均予以准许。

2005年9月14日,肖仁生向工商局投诉称:“公司的后三次变更登记,本人未参加公司股东会议,未在股东会议和股东出资额转让协议上签字”。

在工商局接到肖仁生的投诉后的第四天,陈德志等三股东与李家芬、李从告又签订了一份“股东出资额转让协议”。

协议约定:陈德志等三股东将其出资额依法有偿转让给李家芬、李从告;陈德志等三股东将华青磷矿公司货币出资50万元转让给李家芬、李从告;李家芬、李丛告各占股份50%.协议第6项“以上转让款已于2004年10月21日由李家芬支付完毕”,用以说明转让款李家芬早已支付。

该协议落款出让方陈德志由受让方李家芬签名。

2005年10月18日,李家芬、李丛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同年9月18日与陈德志等三人签订的“股东出资额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同年11月22日,区工商局认为,华青磷矿公司先后办理的四次公司变更登记属于提交虚假证明文件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对华青磷矿公司后三次办理的公司变更登记予以撤销;2、对华青磷矿公司2004年10月21日办理的公司变更登记,限60
日内予以改正”。

李家芬不服该处罚决定,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

市工商局经复议后,维持了对区工商局的处罚决定。

2006年3月27日,李家芬以公司名义,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区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问题:李家芬、李从告诉陈德志等三股东出资转让合同纠纷案以及李家芬以公司名义诉工商局工商行政处罚决定案。

该两案能否“一并审理”?若“分案审理”,是“先行后民”还是“先民后行”?
案例二、张家明诉公安局侵犯人身权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案
2004年7月7日零时许,张家明(个体户)发现自己经营的轮胎被人所盗,便与邻居卢某驾车追赶,在抓获了一嫌疑人后随即报警。

夷陵区公安局(以下简称公安局)工作人员在出警过程中,误将张家明当作盗窃嫌疑人追赶并实施抓捕,致张家明摔倒并造成其身体多处致伤。

张家明受伤后被送往夷陵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张家明出现反常言行,于同年8月6日从医院四楼跳楼受伤,后经鉴定为“误伤后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该精神障碍与被误伤有直接因果关系,其跳楼时无民事行为能力;后经司法鉴定,张家明伤残程度综合评定为五级,护理依赖程度为三级,并需配备残疾器具一套,七年更换一次。

张家明于2006年1月10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公安局对张家明实施的行为违法,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84262元。

公安局认为,张家明因精神失常跳楼受伤,夷陵医院发现不及时以及看管不善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问题:张家明在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同时,能否同时起诉夷陵医院承担民事责任?公安局要求法院追加夷陵医院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并要其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对该行政赔偿案中能否附带追加夷陵医院参加诉讼?
案例三、谢言芬等人诉陈虎、车管所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2005年11月21日09时许,曾庆宝无证驾驶奔腾牌两轮摩托车载妻子谢言芬,沿汉宜公路由西向东往武汉方向行驶,当行至汉宜公路303.3KM处,与对向行驶由陈虎驾驶的蓝箭牌货车迎面相撞,造成曾庆宝当场死亡,谢言芬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后经公安交警现场勘查,认为曾庆宝无证驾驶机动车,驾车时未按规定靠道路右侧行驶,认定曾庆宝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陈虎、乘车人谢言芬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

2006年3月23日,谢言芬以陈虎未依法履行投保义务,该过错行为导致受害人家属不能依法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以陈虎下肢存在功能或残疾,而宜昌市公安局车管所(以下简称车管所)违法颁发驾驶证为由,诉请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140000余元。

问题:谢言芬诉陈虎、车管所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系民事案件,而对车管所给陈虎颁发证照是行政行为,法院是先中止民事诉讼,建议当事人对车管所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待有结果后再恢复民事诉讼,还是一并审理民事附属行政诉讼?
对于上述三起案例,由于我国《行政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如何操作,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6条“本案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的概括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中止民事诉讼。

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解释》(以下简称《行诉法若干解释》)第61条“被告对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做出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的规定,虽然该条采用了“一并审理”的用语,但并没有采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用法,可以说法学理论界所讨论的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及相关程序并没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可。

4]因该条文仅规定了行政裁决情况下法院的“一并审理”,不仅范围过窄,并且还不具有可操作性。

可见,“现有的法律根本无法应对司法实践中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联系日益紧密的现实”,5]也无法解决审判实践中一些交叉案件的障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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