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代理规范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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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代理规范

《招标采购代理规范》的创新点

积极适应电子招标投标发展方向和趋势,单独设立电子招标投标章节

单独编制了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分则

总结创新了企业集中采购分则

提倡优质优价的收费方式

逐步建立招标采购代理项目经理负责制

通则

1.1《招标采购代理规范》性质用途

加强招标采购代理服务行业自律

提升招标采购代理服务专业水平

促进招标采购服务专业化、精细化、系统化、规范化和标准化

引导招标采购代理服务行业转型升级和持续健康发展

行业自律推荐性|服务标准

1.2《招标采购代理规范》适用范围

1.2.1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招标采购代理服务中介机构以及招标采购从业人员为工程、货物、服务项目招标和非招标采购提供的代理服务工作;也适用于招标人自行设立专职部门的招标采购工作。其中,关于非招标方式的采购代理服务,另行制定本规范续册。

1.2.2 招标采购代理服务机构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结合本企业特点和需要,制定实行本企业招标采购代理服务的工作规程。招标人和招标采购代理服务机构应当结合招标采购项目特点和需要,以本规范为基础,依法约定项目招标采购代理服务的具体工作内容、标准和职责权限。

1.3.1《招标采购代理规范》适用规则

本规范包括通则和分则两部分。

通则针对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采购的共性要求制定;分则针对工程、货物和服务三类项目以及基础设施与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企业集中采购两类特殊项目招标采购的个性要求制定。

本规范分则是对通则的补充、修改和完善。

分则条款序号与通则条款序号不同且表述形式为"新增厖"的,属于对通则内容的补充条款;

分则条款序号与通则条款序号相同且表述形式为"厖替换为"的,属于对通则内容的修改和替换;

分则条款序号与通则条款序号相同且表述形式为"除本规范通则厖之外,?还厖"的,属于对通则相应条、款、项内容的完善。

1.3.2《招标采购代理规范》适用规则

1.3.2 工程、货物和服务招标采购代理服务应当遵守本规范通则以及相应工程、货物和服务专业分则共同规定的工

作内容、范围和服务质量等要求。分则与通则存在不一致的,以分则为准。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招标采购代理服务应当同时遵守本规范通则以及特许经营分则共同规定的工作内容、范围和服务质量等要求。

采用企业集中采购组织模式的,应当遵守本规范通则以及相应工程、货物和服务专业分则共同规定的工作内容、范围和服务质量等要求,并同时遵守企业集中采购分则规定的相应要求,凡企业集中采购分则与专业分则存在不一致的,以企业集中采购分则为准。

2.术语和定义

2.1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

2.2 招标项目以及招标代理项目团队

2.3 资格预审文件

2.4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2.5招标文件

2.6 投标文件

2.7 投标有效期

2.8 投标保证金

2.9 签收凭证

2.10 开标

2.11评审报告

2.12中标人

2.13合同

2.14 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2.15 招标采购代理

2.16 电子招标投标

2.17 企业集中采购

2.1.2 招标代理机构

依法设立,具备相应资格,从事招标采购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2.2.2 招标项目组

为履行招标代理委托合同,招标代理机构针对招标项目成立的、负责提供招标采购代理服务的团队或者组织机构。

2.2.3 项目经理

由招标代理机构任命,取得招标师证书,具有相应招标采购经验,负责主持招标项目组工作的人员。

2.17 企业集中采购

企业为追求规模效益或者管理效益,统一管理,发挥集团化整体规模采购优势,对多个工程建设项目或者一定时期内需重复分次分散采购的标的物实行归并,集中统一组织采购的模式。

3.1招标代理机构行为准则

3.1.1 委托代理

3.1.2 依法执业

3.1.3 诚信履约

3.1.4 充分告知

3.1.5 自愿有偿

3.1.6 严格保密

3.1.7 利益回避

3.1.8 能力建设

3.1.9 规范竞争

3.1.1 委托代理

在其资格许可、招标人委托范围、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约定的职责和权限内办理相关招标事宜,提供相关代理服务。

3.1.2 依法执业

招标代理机构在从事招标代理服务过程中,应当始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若发现相关当事人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及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如实反映情况。

3.1.4 充分告知

招标代理机构在开展代理服务过程中,应当向招标人及时告知招标代理工作实施情况的相关信息,除非得到事先授权,否则在招标活动中形成的招标工作计划、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及其澄清或者修改、中标通知书等主要文件,以及需作出的可能影响招标结果的

各类重要决策,均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约定提前报告招标人审核确认。

3.1.7 利益回避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3.1.8 能力建设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重视专业能力建设,提高招标代理服务质量和效率:

(1)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本规范要求,制定和执行本企业内部有关招标代理服务的规范和工作规程;

(2)加强招标代理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建立和完善招标代理业务职业道德体系;

(3)建立和完善招标代理服务质量管控体系,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等招标成果文件实行校审制度,对服务程序实行监督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及其责任追究制度;

(4)重视招标代理专业人才队伍和专家库资源建设;

(5)提升招标代理服务场所的环境、配套服务设施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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