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含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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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没有违法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一学年的学年绩点2.5以上(含2.5);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并完善了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手续;
6、已办理了注册或暂缓注册手续。
第三章评审程序
第五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拟定国家励志奖学金二级学院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发
出评审通知。
第六条二级学院接到学校评审通知后,即开始组织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报和进行初评工作。申请和审批时间安排如下:(一)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3天内完成个人申请和班级民主评议工作;
(二)在班级民主评议工作结束后5天内,二级学院完成初评审核工作。二级学院初评时,在符合基本申请条件的人选中,按其学年绩点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推荐名单,并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推荐名单给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若公示有异议,由二级学院调剂解决。
第七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二级学院推荐名单,并提出我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批复。
第四章评审要求
第八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五章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学校在上级部门批复获奖学生名单及奖学专项资金到校后7天内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
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各级组织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二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做到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上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附表: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韶关学院
二0一二年十月十八日
( 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