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含表格)
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励志奖学金是为了鼓励优秀学生努力学习、奋发向上而设立的奖学金制度。
通过给予经济资助和荣誉表彰,激励学生在学术、科研、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卓越成绩,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二、申请条件1. 申请人必须是本校在册的全日制本科生。
2. 申请人必须具备优秀的学术成绩,平均绩点不低于3.5(满绩点为4.0)。
3. 申请人必须具备积极参与校内外社会活动的表现,如学生组织、志愿者服务等。
4. 申请人必须具备良好的品德和道德素养。
5. 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应属于中低收入家庭。
三、申请流程1. 申请人需在规定时间内填写《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学习成绩单、个人简历、家庭经济证明等。
2. 申请表和相关材料需经申请人本人签字确认,并在规定时间内交至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3. 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面试环节。
4. 面试环节将由评审委员会成员组成的小组进行,面试内容主要包括学术成绩、个人发展、家庭经济状况等方面的问题。
5. 面试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将综合考虑申请人的学术成绩、个人发展、面试表现等因素进行评分,并确定获奖名单。
四、奖励标准1. 励志奖学金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分别对应不同的奖励金额。
2. 一等奖每年奖励金额为5000元,二等奖每年奖励金额为3000元,三等奖每年奖励金额为2000元。
3. 获奖学生将获得奖学金证书和奖金,奖学金将按学年发放,每学年分两次发放。
4. 获奖学生还将享受一定的荣誉称号,并优先享受学校提供的其他奖学金和荣誉。
五、奖学金管理1. 获奖学生需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完成相关手续,包括签署奖学金管理协议、提供最新的学习成绩单等。
2. 获奖学生需按照学校规定的要求参加相关的学术、科研、社会服务等活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3. 获奖学生需保持良好的学术表现,每学年绩点不得低于3.0,否则将取消奖学金资格。
4. 获奖学生需如实提供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等。
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学院励志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帮助我院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有关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奖学金。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学院成立由院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指导学院的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励志奖学金的组织评选及相关材料的收集上报工作。
第五条各系成立由系总支书记任组长、系主任为副组长,系团总支书记及本系辅导员(班主任)、教师代表为成员的初审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系励志奖学金的初审工作。
第六条各班级成立由班主任(辅导员)和不少于班级人数的10%的学生代表组成的班级评议小组,具体负责本班级励志奖学金的班级评议工作。
第三章奖励标准及评审条件第七条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八条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祖国,拥护的领导;2.遵守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必修课程没有不及格科目,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综合测评排名为班级前20%(含20%);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九条凡在上学年度内,个人的行为表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无评选资格:(一)违反法律法规或校规校纪,受到学校严重纪律处分的学生。
(二)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不诚信行为的学生。
第四章评审程序第十条名额分配。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的我院励志奖学金名额,结合学院实际情况,提出分配名额方案,下达各系励志奖学金名额。
我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实施方案
我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是我国教育部和财政部联合设立的重要奖学金项目,旨在奖励并激励学生在学业上取得优异成绩和在社会实践中表现突出的学生。
为了确保评审工作的公正、公正和严密,我院制定了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实施方案。
二、评审组织1.评委的组成评委由学院相关领导、教务处负责人、学业导师、校外专家等组成。
评委的数量应根据评审的学生人数合理确定,评委的组成应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
2.评委的要求评委应具备丰富的教育教学和学生培养经验,熟悉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相关政策和要求。
评委应具有公正、客观、严谨和保密的工作态度,不得参与申请学生的亲属、朋友或师生情感关系等。
评委应遵守保密协议,确保评审信息的保密。
三、评审流程1.申请阶段学生申请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时,应通过线上系统提交申请材料,包括学生成绩单、个人事迹陈述和推荐信等。
学院应设置专门的申请通道,并提供明确的申请时间和要求。
2.初审阶段学院教务处审核申请材料,进行初步筛选,按照学校的评审标准和要求评定申请学生的合格性。
初审通过的学生进入复审阶段。
3.复审阶段复审阶段主要由评委进行评审和打分。
评委根据学生的申请材料,对于学生成绩、科研成果、学术竞赛、社会实践、文体活动等方面做全面、客观的评价。
评审结果以打分方式呈现,根据得分排名确定获奖学生名单。
4.公示通知评审结束后,学院将获奖学生名单在学校网站、公告栏等途径进行公示,并通知获奖学生到指定地点领取奖学金证书和奖金。
五、保障措施1.保护学生隐私评审过程中,评委应严格保密学生的个人信息和评审结果。
评审结果只在获奖学生公示后方可公布。
2.监督机制学校建立评审工作的监督机制,监督评委的公正、公正和保密工作。
严厉打击评审工作中的不端行为和作弊现象。
3.申诉渠道对于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以通过学院设立的申诉渠道提出申诉,并由专门的申诉小组负责调查和处理。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的暂行管理办法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的暂行管理办法(广东省教育厅2012年9月7日以粤教助函〔2012〕48号发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审核评审行为,保证评审工作公平、公正、依法进行,确保评审结果的权威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评审组织第二条省教育厅成立“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下称评审领导小组),设立“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下称评审委员会)。
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负责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三条评审领导小组由省教育厅分管厅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各有关处室(部门)负责人,全面领导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审核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审核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批准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国家奖学金审核意见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意见。
第四条评审委员会由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的领导、专家和学者组成,每届任期3年,具体负责评审工作,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国家奖学金审核意见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意见。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委员若干人。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可设若干评审小组和工作小组。
各组设组长1人,组长和成员不少于5人。
广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负责对各普通高等学校报送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材料进行初审工作,向评委会提出初审意见。
第三章评审要求第五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
具体评审工作由评委会以书面方式进行。
第六条评审委员会依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对普通高等学校报送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评审意见。
第七条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审核工作中应遵循以下职责:(一)在评审过程中,认真审阅审核材料,听取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在平等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二)发现与评审对象存在直系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的情形,应当主动向评审领导小组申请回避;(三)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获奖提供便利;(四)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和相关保密信息。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管理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制定了《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本办法自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起实施。
中文名: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类型:办法发布机构:财政部,教育部发布时间: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目录1.通知2.办法全文3.总则1.标准与条件2.分配与预算3.申请与评审1.发放与监督2.附则通知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有关精神,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办法全文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中央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
大学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XX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为做好我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工作,根据《XX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及其它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奖励对象、奖励标准、名额分配第一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具体标准以XX大学相关文件为准)。
第三条根据学校划拨我院名额,按比例分配名额,学院根据实际进行微调,具体标准如下:各年级分配名额 =(各年级人数/学院总人数)×学院总名额各年级按照各专业人数将名额分配至各专业,辅导员可根据实际情况作调整(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为主)。
其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XX学院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认定表》中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二章评定原则与基本申请条件第四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原则1.获得学校综合奖学金;2.属于贫困生数据库中人员;3.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者的按综合测评分排序,排名较前者获得推荐资格;4.如有名额富余,可由年级辅导员放宽条件酌情选择。
第五条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学年必须获得三等(含三等)以上校级综合奖学金,其中学习绩点分名次在同专业年级前20%;学习成绩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状况特别困难者优先。
对于学习成绩没有进入前2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具体如下:(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
大学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国大学本科生的综合素质和学术水平,激励优秀学生积极发挥自己的潜力和创造力,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国家励志奖学金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本科人才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定义国家励志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是授予在学业和思想品德方面表现优秀的大学本科生的荣誉,是激励学生继续努力学习的重要奖励。
第二条评选原则奖学金评选的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
评选依据学生的成绩、学术活动、综合素质和思想品德等方面的表现综合考虑,评选结果一经公布,不得复议。
第三条评选对象评选对象为由国内高等院校本科在校学生组成。
第四条评选周期评选周期为一学年。
第五条评选标准评选标准分为国家级和省级两个层次,国家级为一等奖学金和二等奖学金,省级为三等奖学金。
(一)国家级成绩奖学金1.一等奖学金: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学院专业本年级前10%的学生。
2.二等奖学金: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学院专业本年级前20%的学生。
(二)国家级学术活动奖学金1.一等奖学金:在学术竞赛或创新创业活动中获得省级及以上奖项或专利授权的。
2.二等奖学金:在学术竞赛或创新创业活动中获得校级科技创新奖项或专利授权的。
(三)国家级综合素质奖学金1.一等奖学金:既获得国家级成绩奖学金,又在校园文化体育和社会志愿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的学生。
2.二等奖学金:既获得国家级成绩奖学金,又在校园文化体育和社会志愿服务等方面表现良好的学生。
(四)省级奖学金评选标准评选省级奖学金(三等奖学金)的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高校及学生本人三方面共同讨论确定,具体标准与国家级奖学金标准同步公布。
第六条资助额度(一)国家级奖学金资助额度1.一等奖学金:每生每学年5000元。
2.二等奖学金:每生每学年2000元。
(二)省级奖学金资助额度每生每学年500元。
第七条申请及评审程序(一)学生申请1.公示评选标准和程序后,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级和省级奖学金。
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一、奖学金名称:励志奖学金
二、奖学金对象:本校在校学生中表现优秀、品学兼优、积极向上的学生。
三、评选标准:
1. 学业成绩优秀,年级排名在前30%;
2. 品德端正,无违纪违规记录;
3. 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活动,展现出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和领导能力。
四、奖学金金额:每学年设立若干名额,每名奖学金金额为XXX元。
五、申请条件:
1. 申请者须为我校在校学生;
2. 申请者须符合评选标准。
六、申请流程:
1. 学生填写《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2. 学生提交申请表至学校相关部门;
3. 学校组织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确定获奖名单;
4. 学校发布获奖名单,并颁发奖学金。
七、奖学金使用:
1. 奖学金资金将直接发放至获奖学生的个人账户;
2. 学生可根据个人需求自由支配奖学金资金,但需用于学习和生活费用。
八、奖学金管理:
1. 学校设立专门账户管理奖学金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2. 学校定期对获奖学生进行跟踪管理,监督奖学金使用情况。
九、其他事项:
1. 获奖学生需签署《励志奖学金使用协议》,承诺合理使用奖学金资金;
2. 获奖学生需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关手续,否则奖学金资格将被取销。
十、本细则最终解释权归学校所有。
学院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学院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培养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促进学生成长、成人、成才。
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以下统称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条加强对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管理,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监督工作,成立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生工作部(处)、相关教学单位分管领导、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组成,负责励志奖学金的审核工作。
第四条各教学单位在党总支的领导下,成立奖学金评选小组,负责本教学单位的励志奖学金初审工作。
第三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第五条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六条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参评学年未受到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且未在处分期;(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无学术不端行为;(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申请对象为二年级及以上本专科在校学生。
特殊学制的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层次确定参与相应学段的国家奖学金评定,原则上从入学第六年开始不再具备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资格。
(七)学习成绩优秀,没有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在同一范围内进行排名,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有一项位于前30%(含30%),另一项位于前50%(含50%);对于特殊困难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可放宽至前50%(含50%)。
第四章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第七条根据国家及省里相关文件的规定,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和经费预算将逐级下达我校。
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
学院励志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做好我校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依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XX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选对象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申请条件(一)热爱祖国,拥护的领导。
(二)遵守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上一学年度无违纪行为。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一学年度综合测评成绩原则上在班级前(15%)以内,上一学年度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含80分),上学年学习中没有补考科目。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自强自立,没有铺张浪费、追求奢侈的行为。
(六)具备以上基本条件,被学校认定为特殊困难的,优先予以考虑;(七)申请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要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名额分配及奖励标准(一)名额分配:各二级学院的励志奖学金名额依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励志奖学金名额,以及各二级学院在校学生数、贫困生比重等因素确定。
(二)奖励标准:每人每年币5000元。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一)本办法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XX学院全日制在读普通本专科学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接受师生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四)具体认定程序按照《XX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执行。
第六条申请与评审(一)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二)具体评审程序为:1、学校下达评审通知。
每年9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教育厅、省资助办的有关通知,拟发我校励志奖学金评选评审工作的通知。
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22]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中央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
地方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
在分配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四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
地方所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根据各地财力及生源状况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
国家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加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超出中央核定总额部分的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第五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六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5.家庭经济困难。
6.社会能力,工作能力较强,有一定的群众基础。
7.无其他不良嗜好和不适合该荣誉称号的表现。
第三章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第七条每年5月底前,中央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提出所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的暂行管理办法-粤教助函[2012]48号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的暂行管理办法正文:----------------------------------------------------------------------------------------------------------------------------------------------------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的暂行管理办法(广东省教育厅2012年9月7日以粤教助函〔2012〕48号发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审核评审行为,保证评审工作公平、公正、依法进行,确保评审结果的权威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评审组织第二条省教育厅成立“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下称评审领导小组),设立“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下称评审委员会)。
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负责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三条评审领导小组由省教育厅分管厅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各有关处室(部门)负责人,全面领导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审核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审核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批准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国家奖学金审核意见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意见。
第四条评审委员会由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的领导、专家和学者组成,每届任期3年,具体负责评审工作,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国家奖学金审核意见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意见。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委员若干人。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可设若干评审小组和工作小组。
各组设组长1人,组长和成员不少于5人。
广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负责对各普通高等学校报送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材料进行初审工作,向评委会提出初审意见。
第三章评审要求第五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
校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修订
大学校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学字(2023)154号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努力,根据《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23)68号)和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文件精神,对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实行奖励制度,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基本条件1.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职、应届二学位学生,家庭经济确实困难者;2.热爱祖国,拥护**的领导,努力践行荣辱观,关心集体,尊重师长,遵纪守法,热爱劳动,勤俭节约;3.努力学习,刻苦钻研,积极向上,学习成绩达到规定标准。
4.符合“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75分及以上。
5.测评学年任意一门必修课、指定选修课考核成绩及格或不低于60分,且综合测评排名在班级前60虬二、比例及金额1.享受校励志奖学金的人数按各学部(直属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的10%确定。
2.校励志奖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1500元。
三、具体要求1.申请校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必须是持有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的学生,或是在****经济困难学生管理数据库内备案的学生。
2.申请校励志奖学金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各科成绩均应达到60分以上,且综合测评排名在班级前60%o四、评审程序1.申请校励志奖学金的学生由本人写出申请,经班委会、辅导员和班主任同意,填写《****校励志奖学金申请表》,由学部(直属学院)审核盖章后报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
2.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成立评审小组,负责全校校励志奖学金的审批工作,报请校主管领导批准,由财务处一次性发放到学生的校园银行卡中。
五、附则1.受到国家法律法规或校规校纪处分者收回或停发其校励志奖学金。
2.隐瞒或虚报家庭经济收入者一经发现,除收回其校励志奖学金外,酌情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
3.不正当使用校励志奖学金者(如大吃大喝、挥霍浪费)停发或收回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四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如下: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受校纪处分或治安、刑事处罚的记录。
2.符合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3. 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秀,积极参加科技活动、文体活动,身心健康,生活俭朴;4. 必修课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班级前25%。
第五条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三章名额分配与评审原则第六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名额根据上级部门下达指标确定。
学校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名额,确定各学院励志奖学金的分配名额。
第七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四章评审机构第八条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九条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全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十条各学院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组织和审核。
第十一条各专业(班级)要成立有学生代表、辅导员及相关人员参加的民主评审小组,按照本办法规定在名额内进行评审。
第五章评审程序第十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程序为:1. 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2. 民主评审小组根据申请学生的成绩和日常表现开展评审工作。
评审必须有详细的记录,评审小组成员必须在评审结果上签名,评审资料应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韶关学院奖助学金有哪些分别多少钱怎么申请评定
韶关学院奖助学⾦有哪些分别多少钱怎么申请评定奖学⾦和助学⾦对于有需要的同学,可以帮助其更好的完成学业。
那么韶关学院奖学⾦助学⾦有哪些,有多少钱,怎么申请,来看⼀下!韶关学院设置哪些奖助学⾦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奖学⾦、助学⾦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
主要包括:1.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在校期间可申请最⾼限额为8000元的国家助学贷款,在校期间免利息,毕业后还本息;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助学或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2.政府奖助学⾦:国家奖学⾦、国家励志奖学⾦、国家助学⾦,服役学⽣国家补偿资助、⼴东新⽣助学⾦等。
资助名额5500个左右,资助⾦额3000-8000元/⼈/年;⼴东建档⽴卡专科⽣免学费和⽣活费补助,12000元/⼈/年,60%由学校发放;⼴东家庭经济困难优秀⼤学⽣海外研学资助,约20000元/⼈。
3.社会奖助学⾦:⼈保财险奖助学⾦、仲明助学⾦、⾹港⽯景宜刘紫英伉俪助学⾦、⾹港镇泰集团奖助学⾦、军分区助学⾦、元果励志奖学⾦等。
资助名额300个左右,资助⾦额为每年1000-8000元/⼈/年。
4、校内综合素质奖学⾦,奖励名额2000个左右,奖励⾦额300-2000元/⼈/年。
5、学校还设有学⽣创新创业研究实践资助、鑫⾦汇创业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就业资助等项⽬,由相关部门负责。
韶关学院奖学⾦评定⽅法学年奖学⾦⼤⼀阶段学⽣获得的都是校级和社会的奖学⾦,同时⼤⼀学⽣获得的奖项较少,因此获奖⽅⾯占⽐相对较少。
主要评选标准⼀是各科加权平均成绩,⼆是体育成绩⼀般都单独作为⼀项考核所占⽐例我们学校为10%,三是综合测评,主要是⼤家评定,这项占20%,⼀般互相之间相差不到2分。
三项最主要的还是学习成绩,但前提是不能有挂科,有挂科就没有资格申请奖学⾦。
国家助学贷贷款国家助学贷款的资助对象是中华⼈民共和国(不含⾹港特别⾏政区、澳门特别⾏政区和台湾地区)普通⾼等学校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全⽇制本专科⽣(含⾼职⽣)、第⼆学⼠学位学⽣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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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没有违法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一学年的学年绩点2.5以上(含2.5);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并完善了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手续;
6、已办理了注册或暂缓注册手续。
第三章评审程序
第五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拟定国家励志奖学金二级学院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发
出评审通知。
第六条二级学院接到学校评审通知后,即开始组织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报和进行初评工作。
申请和审批时间安排如下:(一)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3天内完成个人申请和班级民主评议工作;
(二)在班级民主评议工作结束后5天内,二级学院完成初评审核工作。
二级学院初评时,在符合基本申请条件的人选中,按其学年绩点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推荐名单,并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推荐名单给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若公示有异议,由二级学院调剂解决。
第七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二级学院推荐名单,并提出我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批复。
第四章评审要求
第八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五章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学校在上级部门批复获奖学生名单及奖学专项资金到校后7天内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
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各级组织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二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做到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上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附表: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韶关学院
二0一二年十月十八日
( 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