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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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完善低端有保障、中端有扶持、高端有市场的住房政策体系,着力解决夹心层的基本住房问题,根据国家关于“因地制宜,发展共有产权住房”的精神,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试点城市发展共有产权性质政策性商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4〕17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共有产权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销售对象、套型面积、处分权利,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原则上持有不低于60%产权份额,其余部分为政府产权份额,由市政府委托相关机构(以下简称委托机构)持有,并代政府运营管理相应资产。

第三条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园区(以下简称市内五区)共有产权住房的建设、销售及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共有产权住房行政

主管部门,负责政策拟定、供应计划、房源筹集等工作;市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年度土地供应计划,落实配建地块和土地出让方案,以及共有产权住房权属登记相关工作;市民政部门负责申请家庭收入核对工作;委托机构负责制订销售流程、建立申报系统、核对申请人信息等销售及后续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共有产权住房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金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积极支持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按照有关规定,申请银行购房贷款和使用住房公积金。金融部门可根据共有产权住房的产权属性制定相应的贷款管理规定;市公积金管理部门可出台配套的共有产权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六条共有产权住房项目的配建,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结合开发建设条件和成本,在交通相对便捷、生活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优先安排。共有产权住房年度配建计划,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市自然资源部门纳入本市供地计划管理。

第七条共有产权住房采取商品住宅项目配建和盘活存量房源的方式筹集。

商品住宅项目配建共有产权住房,采取限定建筑面积,竞地价的方式选择开发建设单位,配建条件应在土地出让条件中予以明确。配建的共有产权住房竣工备案后,由开发建

设单位无偿移交委托机构。

盘活存量房源主要由委托机构采取收购经济适用住房剩余房源等方式,转化为共有产权住房销售。

第八条共有产权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原则控制在90平方米左右,套型设计、功能布局应合理有效满足居住需求。

第九条宗地挂牌出让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将共有产权住房配建协议书文本提供给土地交易部门,土地交易部门将该协议书文本与挂牌出让文件一并发布。

宗地挂牌成交后,竞得人在挂牌成交现场与委托机构签订共有产权住房配建协议书,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

分期建设的商品房项目,配建的共有产权住房原则上安排在开发建设首期,建设标准与所在项目的可售商品住房保持一致,共享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及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章配售条件及相关程序

第十条共有产权住房申购条件为具有本市户籍、45周岁(含本数)以下、本科学历及以上,具有稳定收入的无房家庭(含单身)。

具有稳定收入是指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我市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倍数,即三口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的2倍;二口人家庭人均

年收入不高于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一口人家庭年收入不高于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5倍。

符合条件的人员或家庭只能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住房。

第十一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住房:

(一)申请家庭已签订房屋购买合同并备案,或已签订征收房屋回迁安置协议的。

(二)在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查询到有违法违规或严重失信行为的。

(三)申请家庭成员已购买保障性住房的。

第十二条共有产权住房由委托机构按照政府确定的市场价格及销售比例出售给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购房人按照实际出资的购买份额持有产权,其余产权份额由委托机构持有。

购房人与委托机构签订购房合同,并通过网签备案。购房合同中应注明所持产权份额、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

共有产权住房市场价格由委托机构提出,报市政府审定。

共有产权住房购房合同范本由委托机构拟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制。

第十三条共有产权住房采取现房销售方式,由市住建部门将共有产权住房销售信息向社会公告并组织摇号,确定入围名单。

共有产权住房的申购采取网上申请,由委托机构负责受

理,相关部门负责对入围申报家庭的住房、学历、收入等信息进行核对。

委托机构应将销售结果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购买共有产权住房摇号过程由公证机构依法公证,摇号结果在申请网站面向社会公示。

第四章产权登记

第十五条共有产权住房委托机构无偿接受配建共有产权住房环节产生的税费,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税收减免,由税务部门出具证明材料。

共有产权住房在委托机构取得产权登记及销售备案后销售,并由购房人与委托机构共同向房屋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部门向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核发权属证书,权属证书应注明产权性质、购房人姓名、共有产权人(委托机构)名称及共有人产权份额等。对委托机构可只登记不发证,委托机构可根据需要提供不动产登记查询证明。

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可一次或多次购买增持产权份额。购房人多次购买增持份额的,由委托机构向购房人出具新购份额的购房款发票,不动产登记部门可暂不办理换发权证,待购房人完成购买全部份额时,一次性办理完全产权登记。

共有产权购房人以其出资份额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时,委托机构应配合出具相关书面文件。

第五章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共有产权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未满5年的,可按购买时市场价格增持产权份额。签订合同满5年的,应按届时市场价格增持产权份额,届时市场价格由委托机构提出,市政府确定。购房人签订合同满10年仍未购买完全产权的,需按政府持有产权份额所占相应面积缴纳房屋租金,租金标准由委托机构依照届时房屋租赁市场价格确定并收缴。

共有产权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满5年且取得完全产权后,方可上市交易。共有产权购房人在取得完全产权之前,不得另购住房。

共有产权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申请退回所购住房的,由委托机构按照购房人的实际出资额退回相应购房款,房屋装修部分不予补偿。退回的住房继续作为共有产权住房销售。

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第十七条委托机构取得的房款收益,经市政府批准可专项用于共有产权住房的建设、管理、收购、回购等相关支出。

第十八条委托机构与共有产权购房人应按照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全额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九条共有产权住房的物业服务、供暖等费用,全额由购房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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