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事业单位产权登记),是指国家对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同级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第三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其同级财政部门申报、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正本、副本)》(以下简称《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单位享有占有、使用权的法律凭证,也是事业单位编制部门预算、办理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和办理其他资产管理事项的重要依据;各级财政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正本、副本)》(以下简称《企业产权登记证》)是依法确认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凭证和依法经营国有资本的基本依据。
各类产权登记表是办理各项产权登记事项应当提交的重要材料,各级财政部门根据经审定的产权登记表向事业单位或其所办企业核发、换发、收回《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或《企业产权登记证》。
第五条《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企业产权登记证》和产权登记表由财政部统一设计印制。
第六条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产权登记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事业单位产权登记按照财务隶属关系组织实施;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按照产权关系组织实施。
第二章事业单位产权登记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七条事业单位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及成立日期;(二)单位(性质)分类、主管部门、财务预算信息、管理级次、编制人数;(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固定资产总额、主要资产实物量及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情况;(四)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9号)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9号《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14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主任王勇2012年4月12日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及时、真实、动态、全面反映企业产权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管理的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及其分布状况进行登记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不含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企业及其投资参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当纳入产权登记范围。
国家出资企业所属事业单位视为其子企业进行产权登记。
前款所称拥有实际控制权,是指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或者持股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情形。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出资人分为以下五类:(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单独或者共同出资设立的企业;(三)以上两类出资人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不足100%的企业;(四)以上三类出资人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企业;(五)以上四类出资人以外的企业、自然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以上(二)、(三)、(四)类出资人统称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五条企业为交易目的持有的下列股权不进行产权登记:(一)为了赚取差价从二级市场购入的上市公司股权;(二)为了近期内(1年以内)出售而持有的其他股权。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第三条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国家股权的单位以及以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第四条企业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楚或者发生产权纠纷的,可以申请暂缓办理产权登记。
企业应当在经批准的暂缓办理产权登记期限内,将产权界定清楚、产权纠纷处理完毕,并及时办理产权登记.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办理产权登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委托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办理产权登记。
第六条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第七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占有产权登记.占有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一)出资人名称、住所、出资金额及法定代表人;(二)企业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三)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四)企业实收资本、国有资本;(五)企业投资情况;(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向企业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是企业的资信证明文件。
第八条企业发生下列变动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动产权登记:(一)企业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改变的;(二)国有资本占企业实收资本比例发生变化的;(三)企业分立、合并或者改变经营形式的;(四)有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变动情形的。
第九条^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各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产权登记:(一)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二)企业转让全部产权或者企业被划转的;(三)有国务院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xx公司产权登记工作管理办法
xx公司产权登记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产权登记管理,进一步明晰产权关系,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范围包括,集团及集团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子公司(企业)以及集团及各级子公司(企业)投资参股子公司。
实际控制权,是指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或者持股比例虽然不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通过章程、协议、董事会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且其他股东不构成一致行动人的情形。
第三条集团产权管理部负责集团所属企业的产权登记管理工作,审查并向省国资委报送产权登记资料,对集团所属企业产权登记工作进行指导和考核。
第四条各子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专职负责股权管理工作的人员,负责本企业的产权登记及相关产权信息的报送工作。
第二章占有、变动、注销产权登记第五条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第六条已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通过集团产权管理部申办占有产权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1、省管企业或省直主管部门有关办理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的申请(加盖省管企业或省直主管部门的公章);2、企业填报的《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四份;3、企业填报的《企业国有资产占有状况补充资料》和《企业长期投资情况》各一份;4、批准设立企业的文件和有关企业成立的证明(1990年以前成立的企业,提交企业演变过程的说明);5、批准设立企业时董事会决议、总经理办公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或其它会议纪要;6、企业章程;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8、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9、最近一次的企业验资报告;10、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有关部门核定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11、企业对外提供担保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资料、文件;12、企业办理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时,有产权变动行为的,需提交产权变动行为批准文件及相关材料;13、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4、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表、证复印件;15、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规定Revised by BLUE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2,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2号)现发布《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6年1月25日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第三条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国家股权的单位以及以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第四条企业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楚或者发生产权纠纷的,可以申请暂缓办理产权登记。
企业应当在经批准的暂缓办理产权登记期限内,将产权界定清楚、产权纠纷处理完毕,并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办理产权登记。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委托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办理产权登记。
第六条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第七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占有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一)出资人名称、住所、出资金额及法定代表人;(二)企业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三)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四)企业实收资本、国有资本;(五)企业投资情况;(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向企业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是企业的资信证明文件。
第八条企业发生下列变动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动产权登记:(一)企业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改变的;(二)国有资本占企业实收资本比例发生变化的;(三)企业分立、合并或者改变经营形式的;(四)有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变动情形的。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办法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第三条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国家股权的单位以及以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第四条企业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楚或者发生产权纠纷的,可以申请暂缓办理产权登记。
企业应当在经批准的暂缓办理产权登记期限内,将产权界定清楚、产权纠纷处理完毕,并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办理产权登记。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委托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办理产权登记。
第六条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第七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占有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一)出资人名称、住所、出资金额及法定代表人;(二)企业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三)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四)企业实收资本、国有资本;(五)企业投资情况;(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向企业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是企业的资信证明文件。
第八条企业发生下列变动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动产权登记:(一)企业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改变的;(二)国有资本占企业实收资本比例发生变化的;(三)企业分立、合并或者改变经营形式的;(四)有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变动情形的。
第九条^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各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产权登记:(一)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二)企业转让全部产权或者企业被划转的;(三)有国务院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产权办理管理办法
产权办理管理办法1、指引概况2、工作关系图:3、部门职责:3.1客服部:➢全程管理产权转移登记工作➢项目结案后产权转移登记工作接管➢公共维修基金、契税等根据政府规定进行网上数据录入、核准、生成或政府规定操作;➢全程监控产权转移登记委托公司工作进程,对委托公司有管理职责➢完成政府部门规定的转移登记前期手续(如项目立卷等)3.2前期部:➢委托测绘公司出具产权转移登记所需小图表➢按期完成产权初始登记、取得“大产权证”➢配合项目客服组完成政府部门规定的转移登记前期手续3.4财务部:➢配合公共维修基金、契税等款项缴纳,复核缴纳金额,保证缴纳无垫付、无遗漏、无延迟➢核准业主发票房号、金额、姓名等要素3.5集团法务:➢负责对产权代办中介机构的监管4、工作要点:➢各项目应严格按照与购房客户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约定完成产权转移登记工作;➢产权办理期限应参照各地政府规定及行业常规制定;➢产权办理流程应根据各地政府相关规定制定;➢产权转移登记办理过程中,项目客服组对委托代理机构有实时监督责任,严控产权转移登记速度、流程;➢客户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所需缴纳的契税、公维等如由我司协助代缴,则应在入住办理过程中缴纳至我司财务➢大产权证(即初始登记)办理时限应不晚于竣工备案表取得4个月内完成;➢契税与维修基金应在入住时收取,按揭贷款付款的业主必须在入住时缴纳该部分费用,同时必须委托指定的产权代办公司办理产权转移登记事宜,委托我司办理产权事宜,我司有转委托权利。
此规定在“合同文本拟定”过程中需提前考虑。
(一次性付款的业主可选择自行办理产权事宜,但维修基金在入住时必须缴纳)➢销售合同楼牌号应与公安机关批准的楼牌号保持一致;➢契税与维修基金的缴纳应及时,各子公司根据当地政策要求按时缴纳;➢契税票与维修基金票打印出后,应核对业主姓名、房间地址、缴纳方式、收费金额;收集业主资料后应妥善保管,避免重复向业主收集;➢面积补差协议应认真核对实测后的房间面积和房屋总价;5、附件:无6、支持文件:无7、相关记录:无。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对《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细则,旨在明确登记管理的具体要求和流程,规范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
以下是对该细则的一些主要内容的详细阐述:一、登记主体和范围《实施细则》明确了登记主体为国有资产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该中心负责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具体操作和管理工作。
登记范围包括国有企业及其子公司的股权、债权、土地使用权、不动产及商标等产权登记。
二、登记流程和办理手续《实施细则》规定了登记流程和办理手续的具体步骤。
在申请登记时,申请人需要提交相关资料,并按要求支付登记费用。
交易中心收到申请后,会进行审核,并及时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
三、登记内容和方式四、登记信息的公示和查询《实施细则》规定了登记信息的公示和查询的具体要求和流程。
交易中心将定期公示登记信息,并提供查询渠道供有关方面进行查询。
同时,个人和单位可通过交易中心的登记系统进行自主查询,提高信息公开透明度。
五、登记信息的变更和异议处理《实施细则》对登记信息的变更和异议处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当产权发生变更时,权属人需及时向交易中心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变更申请表进行登记信息的更新。
如发生登记信息的异议,相关方可向交易中心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支持其主张。
六、登记费用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明确了登记费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要求。
登记费用的收取按规定标准进行,且收费标准必须合理合法。
对于未按规定缴纳登记费用或违反登记规定的申请人,交易中心有权拒绝受理其登记申请。
此外,交易中心将定期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登记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综上所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于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该细则的出台将有助于提高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效率和透明度,进一步保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
同时,必须加强对该细则的宣传和培训,确保各登记主体和申请人能够全面了解并正确操作这一登记管理制度,为国有资产交易和管理提供有力支持。
央企——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92号令)、《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财政部财管字2000第116号)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通过产权登记有利于明晰企业产权归属、理顺企业内部产权关系、加强对国有资产与财务的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条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且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单位,都需要进行产权登记,领取产权登记证。
产权登记证是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国有企业股份制改组和产权转让等审批手续的必备文件之一。
第四条产权登记分为占有、变动、注销产权登记三种。
(一)占有产权登记:新设立的企业应当于申请办理工商注册前30日内,向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办产权登记;未及时办理产权登记的企业应当在年度检查中向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补办。
(二)变动产权登记:企业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改变后,应当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动登记后30日内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变动产权登记;企业组织形式、国有资本额、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应当自政府有关部门或企业出资人批准、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前,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变动产权登记。
(三)注销产权登记:企业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产权登记:1、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宣告破产;2、企业转让全部产权或者被划转。
第五条各企业如发生本规定第四条中所注明的情况之一,必须如实填写相应类型的产权登记表,同时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资料,报财务部进行初审。
初审通过后,由财务部整理报上级主管部门办理。
产权登记相关表格按院集团统一规定格式填写。
第六条产权登记实行年检制度。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登记主体1.国资监管机构是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主要登记主体,负责制定登记规范和管理制度。
2.企业国有资本投资企业是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主要申请主体,负责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3.登记机构是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具体实施主体,负责受理申请、审核材料、制发登记证书等工作。
二、登记内容1.资产所有权登记,包括不动产和动产的登记。
(1)不动产登记包括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所有权等。
(2)动产登记包括设备、机械、车辆等。
2.使用权登记,包括企业使用的不动产和动产的登记。
3.收益权登记,包括企业享有的利润、股权等收益权的登记。
三、登记程序1.申请阶段(1)企业申请登记,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资产情况等。
(2)登记机构受理申请,进行初步审核,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登记阶段(1)登记机构进行详细审核,核实申请企业的资产情况和产权归属。
(2)登记机构制发登记证书,确认申请企业的资产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
3.公示阶段(1)登记机构对登记的资产信息进行公示,用于公众查询和监督。
(2)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异议,登记机构进行审查和认定。
四、登记效力1.登记证书是企业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的法律凭证,具有法律效力。
2.登记机构应及时将登记信息传递给相关部门,确保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未经登记的资产变更和转让,不具有法律效力。
五、登记管理1.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制定登记管理规范和制度,对登记机构进行指导和监督。
2.登记机构应确保登记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严格审核材料,确保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3.登记机构应做好登记信息的保存和管理,确保信息的安全和机密。
六、登记的监督与制约1.监督主体包括国资监管机构、社会各界以及公众。
2.监督主体可以通过公示期间提出异议,由登记机构进行审查和认定。
3.登记机构应积极回应监督主体的意见,及时处理登记过程中的问题。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流转近年来,我国国有企业改革措施不断加强,为了更好地保护和管理国有资产,切实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应运而生。
这一法规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国有资产产权管理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产权登记:确权保护的基石产权登记作为现代物权法的核心内容,是确权保护的基石。
企业国有资产作为国家的重要财富,对其产权的确权登记显得尤为重要。
因此,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出台,将有效保护国有资产的产权,为国有资产的流转创造有力的法律保障。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明确了产权登记的程序和要求,规范了登记机构的职责和权利,使得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工作更加规范化和有序化。
同时,通过产权登记的方式,可以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流转进行记录和登记,实现国有资产的流转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二、确保产权登记的真实性和公正性为了确保产权登记的真实性和公正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了严格的登记程序和要求。
首先,法规明确了登记材料的规定,要求登记人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并对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进行处罚。
这一举措有效杜绝了弄虚作假的现象,确保登记信息的真实性。
其次,法规规定了登记机构的责任和职权,加强了对登记工作的监督,确保产权登记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只有产权登记机构正确认证登记资料,登记结果才具有法律效力。
三、促进国有资产的流转和有效管理国有资产的流转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出台,将为国有资产的流转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首先,产权登记的实施将为国有资产的转让提供一种合法的手段。
通过产权登记,可以明确企业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和使用权人,有助于国有资产的流转方与交易对方进行正常的交易,推动国有资产流转市场的健康发展。
其次,产权登记的实施还将有效地监督和管理国有资产的流转过程,防止非法转让和侵占国有资产。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商局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1990年12⽉5⽇国资综字(1990)第66号)第⼀条为了做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作的通知》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应属国家所有的资产组织产权登记,取得所有权凭证和确认占有、使⽤单位国有资产经营权的法律⾏为。
第三条凡是占有、使⽤国有资产的企业和实⾏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业单位),都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续。
第四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作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地⽅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级企业单位所占有、使⽤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作。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其它机关办理产权登记⼿续。
尚未设⽴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地⽅,由财政部门办理产权登记⼿续。
第五条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将本级企业单位所占有、使⽤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情况定期报告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六条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统⼀制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表式附后)。
产权登记表⼀式两份,其正本作为国家对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法律凭证,其副本作为企业单位占有、使⽤国有资产的法律凭证。
第七条占有、使⽤国有资产的企业单位在填报产权登记表时,应附送资⾦平衡表等有关报表。
第⼋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应结合企业单位财务决算中国家基⾦增减变动的情况,每年填报⼀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发现填报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要求登记的企业单位予以更正或重新进⾏登记。
第九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为:(⼀)单位名称;(⼆)住所;(三)法定代表⼈;(四)经济性质;(五)主管单位;(六)资产总额;(七)注册资⾦总额,国有资⾦所占⽐重;(⼋)实有资⾦总额,国有资⾦占实有资⾦的⽐重。
第⼗条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经济性质发⽣变更以及增设或撤销分⽀机构时,应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续。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管理,保障国有资产安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变更、注销等活动。
第三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产权登记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六条企业设立时,应当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进行产权初始登记,提交企业章程、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
第七条企业国有资产发生转让、合并、分立、投资等变更事项时,应当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条企业解散、破产或者国有资产被依法收回时,应当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章产权登记程序第九条企业申请产权登记,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第十一条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登记,并颁发产权登记证书。
第十二条不符合条件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以罚款。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产权登记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以上内容为模拟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仅供参考。
实际管理办法应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产权管理办法
产权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产权管理,明确资产使用与管理的责权关系,规范、完善产权管理程序,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根据《****有限公司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合法拥有的股权、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主要包括:(一)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形成的物权;(二)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等形成的物权;(三)库存商品、产成品、原材料等存货以及办公等器具形成的物权;(四)应收账款、其他应收账款等形成的债权;(五)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形成的产权。
第三条企业国有产权管理是指对国有产权界定登记管理、流转管理、资产评估管理、资产处置管理、日常经营管理等一系列管理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
第二章产权管理职能部门及职责第五条公司产权管理实行“统一政策、分级负责、专业管理”的原则,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本公司产权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公司成立产权管理领导小组,由董事长、总经理任组长,公司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公司资产财务部、综合管理部、安全生产部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主要职责如下:(一)统筹协调公司产权管理工作;(二)研究制订公司产权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措施;(三)研究制订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授权的公司产权收购、转让等方案;(四)检查考核公司产权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第七条公司资产财务部是公司产权归口管理、产权纠纷调处、产权法律文书把关、产权管理内部监督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理清公司产权关系和权属、公司产权账面价值管理;(二)负责有关内部产权的登记、变更、注销工作;(三)负责有关产权的抵押、质押工作;(四)负责统筹产权评估、转让、受让、无偿划转、资产报损报废、清(五)负责动态掌握公司产权的占有、使用及变动状况;(六)负责对公司资产经营及产权管理进行指导;(七)负责定期汇总、分析公司的产权管理情况,并向公司产权管理领导小组汇报;(八)负责对口联系上级公司产权管理部门,归口公司产权管理工作中需报上级审批的程序性工作。
(11)国有产权代表管理办法(试行)
南昌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文件市公交发字[2012]11号南昌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国有产权代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落实国有股股东权利,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结合南昌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所属独资、控股、参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产权代表(以下简称产权代表)指总公司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以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委派会计)或其他身份派驻企业的代表。
产权代表按照总公司的意志在企业中行使有关权力,维护企业及总公司的经济利益,对所驻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有相应的个人责任。
第四条总公司所属营运分公司现阶段不派产权代表,但分公司经理履行产权代表职责。
第二章产权代表管理办公室职责第五条总公司设立产权代表管理办公室,工作机构设在综合处,主要职责有:(一)日常事务管理职责1、任职企业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等会议和日常经营中发生的重大经营问题,在任职企业做出决策前,产权代表提交相关材料,产权代表管理办公室将材料收集,提交总公司经理办公会研究,并及时将研究结果通知产权代表,以便产权代表按照总公司意见行使重大事项表决权。
2、收集任职企业已做出决议的股东会、董事会等会议和日常经营中发生的重大经营问题的决议材料,将原件报送总公司办公室,产权代表管理办公室管理决议材料的复印件。
3、每季度收集产权代表对任职企业的年度生产经营情况的书面汇报材料。
(二)考核监督职责产权代表管理办公室采用任期考核、年度考核、专项考核等方法对产权代表实行考核监督,重点有经营业绩考核,请示报告考核等。
第三章产权代表的职责第六条产权代表应履行的职责和义务(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法规,严格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和义务,依法维护总公司国有产权和任职公司的合法权益。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录第⼀章总则第⼆章分级管理第三章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第四章占有产权登记第五章变动产权登记第六章注销产权登记第七章产权登记年度检查第⼋章产权登记程序第九章产权登记档案管理第⼗章法律责任第⼗⼀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条下列已取得或申请取得法⼈资格的企业和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以下统称企业),应当按规定申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三)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四)占有、使⽤国有资产的集体企业;(五)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投资设⽴的企业;(六)其他形式占有、使⽤国有资产的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应由国有股股权持有单位或委托企业按规定申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邮电、铁路、⾦融等⾏业中的特殊单位,应根据管理需要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具体办法另⾏制定。
第三条产权登记机关是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主管全国产权登记⼯作,统⼀制定产权登记的各项政策。
上级产权登记机关指导下级产权登记机关的产权登记⼯作。
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和颁发的《中华⼈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境内企业)》(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是依法确认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凭证。
第五条产权登记机关进⾏产权登记,依法履⾏下列职责:(⼀)依法确认企业产权归属关系;(⼆)掌握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使⽤状况;(三)监测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状况;(四)检查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状况;(五)监督企业出资⾏为;(六)在产权登记汇总分析的基础上编报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呈送产权登记与产权变动状况分析报告。
第六条产权登记按照统⼀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产权归属关系组织实施。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92号令)
,
他变 动情形 的 第九 条 记
:
企 业发 生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自 日 内办理 注 销 产 权 登
理 产 权 登记 第四条 第五 条
。
各 该 情 形 发 生 之 日起 3 0
企 业 产 权 归 属 关 系 不 清楚 或 者 发
。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伪造 涂 改 出 卖 或 者 出借 国 有资 产产权 登 记 表 按照 规 定 申请补领 第+ 三条
,
第八 条
企 业 发生 下 列 变 动情形 之 一 的 应 日 内办理 变动 产 权 登记
、
,
当 自变动 之 日起 3 0
( 一 )企 业 名 称
:
住 所 或 者 法 定 代表 人 改变
记 ( 以 下简 称产权 登记 ) 是 指 国有 资 产管理 部 门 代 表政 府对 占有 国有 资产 的各类 企 业 的资产 负 债 所 有 者 权益 等 产 权状 况 进 行 登 记 依 法确 认 产 权 归 属 关 系 的行 为 第三 条
国有 资产管 理部 门根 据工作 需 要 可 以 按 照 产 权 归 属 关 系 委 托 政 府 有关 部 门或 者 机构 办 理 产 权登 记
。
有 国 务 院 国 有 资产 管理 部 门规定 的其
。
他 情形 的
第十 条 产 权 登 记 分 为 占有 产 权登 记 变 动
。 、 、 。
企业 办理产 权 登 记
, , 。
管 理部 门办 理 占有产权 登 记
( 一 ) 出资 人名 称
、 、
占 有 产 权 登 记 的 主 要 内容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9.09.20•【文号】财金〔2019〕93号•【施行日期】2019.10.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产权管理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金〔2019〕93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各国有金融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精神,建立健全全流程、全覆盖的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体系,切实加强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及时、全面、准确反映国有金融资本变动与分布情况,实现国有产权全流程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我部制定了《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财政部2019年9月20日附件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及时、全面、准确反映国有金融资本变动与分布情况,实现对国有产权变动的全链条动态穿透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25号)、《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金融资本,是指国家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对金融机构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
凭借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包括依法设立的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各类金融企业,主权财富基金、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资运营公司以及金融基础设施等实质性开展金融业务的其他企业或机构。
产权登记管理制度模板
产权登记管理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产权登记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事业单位的产权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条产权登记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制度健全、操作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资产财务部为公司产权登记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产权登记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产权登记范围和内容第五条产权登记的范围包括:(一)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二)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事业单位投资形成的股权;(三)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权益。
第六条产权登记的内容包括:(一)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质量、价值、权属关系等;(二)资产的取得、处置、使用、收益等基本情况;(三)资产的权利、义务和限制条件等。
第三章产权登记程序第七条产权登记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资产财务部根据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事业单位的资产情况,制定产权登记计划,报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二)资产财务部对需要进行产权登记的资产进行审核,确定产权登记的范围和内容;(三)资产财务部组织填写产权登记表,并对产权登记表的内容进行核实;(四)资产财务部将核实无误的产权登记表提交公司领导审批;(五)资产财务部根据公司领导的审批意见,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六)资产财务部对产权登记情况进行汇总,定期向公司领导报告。
第八条产权登记工作应当在每年年底前完成。
第四章产权登记管理人员的职责第九条产权登记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严格执行产权登记管理制度,确保产权登记工作的规范进行;(二)定期对所属资产进行清查,确保资产情况的真实、准确、完整;(三)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确保产权登记的及时、有效;(四)对产权登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五)接受公司资产财务部的监督和检查,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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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A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国资委及母公司和上级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上级单位)相关规定,需要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证)的,应当通过公司上报上级办理产权证。
第三条公司范围内的产权相关数据信息均应纳入“产权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产权信息系统)管理。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综合办公室职责是
(一)负责收集备份产权登记相关资料,组织公司的产权登记工作;
(二)负责产权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公司产权登记档案;
(三)负责向上级领导汇报产权工作;
第五条计划财务部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产权登记管理制度及业务流程规范;
(二)负责提供产权登记相关财务数据;
(三)负责提供财务年度审计报告等资料;
(四)负责汇总分析公司年度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情况,编写报告;
(五)协助办理产权登记、变动、注销。
第六条公司领导职责是
(一)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公司的产权登记工作。
第三章办理规定
第七条产权登记的种类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产权信息系统登记数据的同时,由综合办公室填报纸质材料,按上级单位要求统一上报,并向产权局办理产权证
(一)未办理产权证的情况;
(二)公司及公司所属各法人公司出资设立的参股企业,并在其中作为国有第一大股东的;
(三)已办理过产权证的企业,实收资本、出资人、股权比例、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称、公司地址等发生变更的;
(四)已办理过产权证的企业,发生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转让全部国有产权,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等情形的。
第九条未能及时办理产权登记的,在补办产权登记时,应当书面说明原因。
第十条公司在申办产权证时,应当将所提交的文件资料整理成卷,附加目录清单,纸张的尺寸规格为A4大小。
第四章占有产权登记
第十一条新增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应当于申请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前30日内,向综合办公室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综合办公室组织相关部
门审核后,上报上级单位。
提交的文件、资料包括:
(一)已填制的《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一式三份);
(二)公司批准设立的文件;
(三)企业章程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各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提交产权登记证;
(五)经中介机构审核的验资报告,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还应提交资产评估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六)产权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所出资企业持国资委核准后的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注册登记,在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30日内由所出资企业向国资委领取新设企业产权登记证,同时提交新设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第十三条已取得法人资格的,申办占有产权登记证时,应当提交的文件、资料包括:
(一)已填制的《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一式三份);
(二)公司批准设立的文件;
(三)企业章程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最近一次的验资报告;
(四)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五)各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
(六)未办理产权登记的证明文件;
(七)产权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四条占有产权登记的其他规定:
(一)公司投资新设立的公司,其组织形式不得登记为集体企业;
(二)未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发生国有产权变动时,应当先
补办占有产权登记,然后再申办变动或注销产权登记。
第五章变动产权登记
第十五条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办理相应产权登记变更手续,确保产权登记证记载情况与实际情况相符:
(一)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改变的;
(二)企业组织形式、级次发生变动的;
(三)企业国有资本额发生增减变动的;
(四)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
(五)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发生变动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公司发生第十五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动登记后20日内向公司提交相关材料,申办变动产权登记证。
第十七条公司发生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五)项情形的,应当自股份公司批准、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前,向上级单位提交相关材料,申办变动产权登记证。
第六章注销产权登记
第十八条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
(一)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企业转让全部国有产权,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
(三)其他需要注销国有资产产权的情形。
第十九条国资委核准企业注销产权登记后,收回产权登记证并注销,公司应将经审核后的企业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表留存备案。
第七章业务办理程序
第二十条申办产权登记,应当填写“产权登记表”并打印(一式三份),按照要求准备各类需要提供的文件、材料,由综合办公室创建产权登记维护系统,并指定专人负责相关数据信息的录入,进行系统管理和数据维护。
第二十一条计划财务部对公司上报的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企业填报的产权登记表内容是否真实可靠;
(二)企业提交的相关文件材料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未通过计划财务部审核的,需要补充有关材料、修改相关数据;通过审核的,由计划财务部进行产权登记数据汇总分析后,报公司领导审批执行。
第八章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管理产权登记档案,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确保产权登记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二十四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出租或出售产权登记证,若有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向产权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第九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综合办公室每季度应当对公司业产权信息系统中的产权登记数据进行更新、核对,同时将需提交的纸质文件材料上报公司领导。
第二十六条计划财务部应当在每年对本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工作,做好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汇总表、年度汇总分析报告,以随时接受上级单位的工作审查,年度汇总分析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一)企业国有资本金金额和增减变动情况;
(二)企业国有资本的分布及结构变化(包括企业对外投资情况);
(三)企业发生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办理相应产权登记手续情况;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产权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如遇与国家或上级单位相关规定有抵触时,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