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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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A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国资委及母公司和上级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上级单位)相关规定,需要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证)的,应当通过公司上报上级办理产权证。

第三条公司范围内的产权相关数据信息均应纳入“产权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产权信息系统)管理。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综合办公室职责是

(一)负责收集备份产权登记相关资料,组织公司的产权登记工作;

(二)负责产权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公司产权登记档案;

(三)负责向上级领导汇报产权工作;

第五条计划财务部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产权登记管理制度及业务流程规范;

(二)负责提供产权登记相关财务数据;

(三)负责提供财务年度审计报告等资料;

(四)负责汇总分析公司年度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情况,编写报告;

(五)协助办理产权登记、变动、注销。

第六条公司领导职责是

(一)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公司的产权登记工作。

第三章办理规定

第七条产权登记的种类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产权信息系统登记数据的同时,由综合办公室填报纸质材料,按上级单位要求统一上报,并向产权局办理产权证

(一)未办理产权证的情况;

(二)公司及公司所属各法人公司出资设立的参股企业,并在其中作为国有第一大股东的;

(三)已办理过产权证的企业,实收资本、出资人、股权比例、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称、公司地址等发生变更的;

(四)已办理过产权证的企业,发生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转让全部国有产权,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等情形的。

第九条未能及时办理产权登记的,在补办产权登记时,应当书面说明原因。

第十条公司在申办产权证时,应当将所提交的文件资料整理成卷,附加目录清单,纸张的尺寸规格为A4大小。

第四章占有产权登记

第十一条新增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应当于申请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前30日内,向综合办公室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综合办公室组织相关部

门审核后,上报上级单位。提交的文件、资料包括:

(一)已填制的《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一式三份);

(二)公司批准设立的文件;

(三)企业章程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各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提交产权登记证;

(五)经中介机构审核的验资报告,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还应提交资产评估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六)产权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所出资企业持国资委核准后的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注册登记,在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30日内由所出资企业向国资委领取新设企业产权登记证,同时提交新设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第十三条已取得法人资格的,申办占有产权登记证时,应当提交的文件、资料包括:

(一)已填制的《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一式三份);

(二)公司批准设立的文件;

(三)企业章程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最近一次的验资报告;

(四)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五)各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

(六)未办理产权登记的证明文件;

(七)产权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四条占有产权登记的其他规定:

(一)公司投资新设立的公司,其组织形式不得登记为集体企业;

(二)未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发生国有产权变动时,应当先

补办占有产权登记,然后再申办变动或注销产权登记。

第五章变动产权登记

第十五条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办理相应产权登记变更手续,确保产权登记证记载情况与实际情况相符:

(一)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改变的;

(二)企业组织形式、级次发生变动的;

(三)企业国有资本额发生增减变动的;

(四)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

(五)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发生变动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公司发生第十五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动登记后20日内向公司提交相关材料,申办变动产权登记证。

第十七条公司发生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五)项情形的,应当自股份公司批准、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前,向上级单位提交相关材料,申办变动产权登记证。

第六章注销产权登记

第十八条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

(一)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企业转让全部国有产权,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

(三)其他需要注销国有资产产权的情形。

第十九条国资委核准企业注销产权登记后,收回产权登记证并注销,公司应将经审核后的企业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表留存备案。

第七章业务办理程序

第二十条申办产权登记,应当填写“产权登记表”并打印(一式三份),按照要求准备各类需要提供的文件、材料,由综合办公室创建产权登记维护系统,并指定专人负责相关数据信息的录入,进行系统管理和数据维护。

第二十一条计划财务部对公司上报的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企业填报的产权登记表内容是否真实可靠;

(二)企业提交的相关文件材料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未通过计划财务部审核的,需要补充有关材料、修改相关数据;通过审核的,由计划财务部进行产权登记数据汇总分析后,报公司领导审批执行。

第八章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管理产权登记档案,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确保产权登记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二十四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出租或出售产权登记证,若有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向产权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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