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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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_办法_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_办法_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第三条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国家股权的单位以及以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第四条企业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楚或者发生产权纠纷的,可以申请暂缓办理产权登记。

企业应当在经批准的暂缓办理产权登记期限内,将产权界定清楚、产权纠纷处理完毕,并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办理产权登记。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委托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办理产权登记。

第六条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第七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占有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一)出资人名称、住所、出资金额及法定代表人;(二)企业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三)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四)企业实收资本、国有资本;(五)企业投资情况;(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向企业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是企业的资信证明文件。

第八条企业发生下列变动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动产权登记:(一)企业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改变的;(二)国有资本占企业实收资本比例发生变化的;(三)企业分立、合并或者改变经营形式的;(四)有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变动情形的。

第九条^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各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产权登记:(一)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二)企业转让全部产权或者企业被划转的;(三)有国务院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等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工商局1990年12月5日以国资综字[1990]第66号文发布)第一条为了做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应属国家所有的资产组织产权登记,取得所有权凭证和确认占有、使用单位国有资产经营权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凡是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和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业单位),都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四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级企业单位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其它机关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尚未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地方,由财政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五条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将本级企业单位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情况定期报告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六条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统一制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表式附后)。

产权登记表一式两份,其正本作为国家对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法律凭证,其副本作为企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凭证。

第七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单位在填报产权登记表时,应附送资金平衡表等有关报表。

第八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应结合企业单位财务决算中国家基金增减变动的情况,每年填报一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发现填报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要求登记的企业单位予以更正或重新进行登记。

第九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为:(一)单位名称;(二)住所;(三)法定代表人;(四)经济性质;(五)主管单位;(六)资产总额;(七)注册资金总额,国有资金所占比重;(八)实有资金总额,国有资金占实有资金的比重。

国资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国资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国资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对于保障国家的经济安全、促进社会稳定和推动经济持续增长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为了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规范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行为,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益,制定科学合理、严谨有效的国资产权登记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一、国资产权登记的范围和对象国资产权登记的范围应当涵盖各类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以及以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

这些企业的国有资产,无论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形式存在,都应纳入登记范围。

同时,对于行政事业单位所拥有的国有资产,如房产、车辆、设备等,也需要进行产权登记。

此外,国家出资形成的权益,如国家在企业中的股权、债权等,同样是国资产权登记的重要对象。

二、国资产权登记的程序1、申请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产权登记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包括单位的基本情况、国有资产的构成、产权变动情况等。

2、受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对于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受理;对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审核受理申请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包括对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核实,对产权关系进行梳理和确认。

4、登记经过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予以登记,并颁发产权登记证书。

产权登记证书是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依法拥有国有资产产权的法律凭证。

三、国资产权登记的内容1、单位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

2、国有资产总额及其构成详细记录国有资产的总量,以及货币资金、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等各类资产的具体数额和比例。

3、产权变动情况如国有资产的增减、划转、转让、合并、分立等情况,以及由此引起的产权关系变化。

4、对外投资情况国有单位对外投资的项目、金额、股权比例等信息。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国资综发〔1992〕26号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并已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或申请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业单位”),必须按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办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

第三条产权登记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企业单位财务隶属关系组织实施。

按财务隶属关系不便组织实施的,可结合行政隶属关系组织实施。

按财务和行政隶属关系均不便组织实施的,可结合属地关系组织实施。

不论按上述何种关系组织实施,都要贯彻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不重不漏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以下企业单位的产权登记管理:(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公司和在国家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公司。

(二)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由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事业单位及全国性社会团体设立的直属公司和企业单位。

(三)专业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国家级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五条第四条所述公司、企业单位下属的各级企业单位的产权登记,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可根据具体情况,依据产权关系,委托其主管单位办理,也可委托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

具体委托事宜,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商其主管单位或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第六条在国家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办理产权登记。

通过资产纽带与核心企业形成母子公司关系的紧密层成员企业,不另进行产权登记,其办理工商登记所需的资信证明,由核心企业审查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后出具。

企业集团核心企业进行产权登记时应以汇总或合并的财务会计报表为依据。

(管理制度)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管理制度)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管理制度)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92号令,以下简称《办法》),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下列已取得或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以下统称企业),应当按规定申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一)国有企业;中国最庞大的资料库下载(二)国有独资公司;(三)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四)设置国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五)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或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投资设立的企业;(六)其他形式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

第三条产权登记机关是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部门。

财政部主管全国产权登记工作,统一制定产权登记的各项政策法则。

上级产权登记机关指导下级产权登记机关的产权登记工作。

第四条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和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是依法确认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凭证和政府对企业授权经营国有资本的基本依据。

产权登记证分为正本和副本,企业发生国有产权变动时应当同时变更产权登记证正本和副本。

第五条产权登记机关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确认企业产权归属,理顺企业集团内部产权关系;(二)掌握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的状况;(三)监管企业的国有产权变动;(四)检查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状况;(五)监督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出资行为;(六)备案企业的担保或资产被司法冻结等产权或有变动事项;(七)在汇总、分析的基础上,编报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产权登记机关呈送产权登记与产权变动状况分析报告。

第六条企业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发生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情况的,应当在申办各类产权登记中如实向产权登记机关报告。

企业以设置抵押、制押、留置、作为定金以及属于司法冻结的资产用于投资或进行产权(股权)转让时,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产权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国有资产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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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国有资产管理细则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颁发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具体包括:(一)行政事业单位的现金、银行存款、库存材料(存货)、暂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有价证券等流动资产;(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附着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仪器仪表、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文艺体育设备、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家具用具等固定资产;(三)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四)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五)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培训中心、服务中心、宾馆、酒店、招待所、饮食店铺、经营性门面(与行政事业单位脱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资产除外)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

第二章资产管理第六条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境内企业)》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境内企业)》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境内企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12.09•【文号】国资产发[1996]47号•【施行日期】1996.12.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境内企业)》的通知(1996年12月9日国资产发〔1996〕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资产发〔1996〕31号文)的有关规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统一研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境内企业)》。

该证从1997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

现将产权登记证的式样及填列要求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境内企业)式样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占有登记┌────┬─────────┬──────────┐│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邮政编码│├────┼─────────┼──────────┤│开业日期││组织形式│├────┼─┬────┬─┬┴───┬──────┤│批准单位││批准文号││批准日期││├────┼─┴─┬──┴─┼────┴──────┤│注册号││注册资金││├────┼───┼────┼───────────┤│主营范围││主管部门││└────┴───┴────┴───────────┘┌─────────────────────────────────┐│企业单位统一代码││(国家技术监督局核发)编码□□□□□□□□—□│├─────────────────────────────────┤├─┬──────┬────────────────────────┤│国│国家资本│││有├──────┼────────────────────────┤│资│国有法人资本│││产├──────┼────────────────────────┤│登│国有资本合计│││记├──────┼────────────────────────┤││实收资本││└─┴──────┴────────────────────────┘┌───┬──────┬──────┬──────┐│审发││││││││││定证││││││││││意机││││││经办人:│审核人:│审批人:││见关│(签字)│(签字)│(签字)│││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发证日期││换证日期││├────┼───┼────┼───┤│发证人││领证日期││├────┴───┴────┴───┤│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境内企业)证件编码:____根据国务院192号令颁发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审定,同意_____依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并负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特发此证。

关于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通知(doc 11页)

关于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通知(doc 11页)

关于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通知(doc 11页)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通知今年三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部门关于一九九二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请示的通知》,明确一九九二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

今年五月、七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分别主持召开了全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会议和中央直属单位产权登记布置会议,并印发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对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做了具体部署。

为做好经贸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并逐步形成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单位要加强对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领导,认真学习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以及《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文件,提高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对保卫国有资产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意义的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出成效。

(三)对与核心企业无资产纽带关系,因业务关系而形成的松散层企业,仍按原隶属关系办理产权登记。

五、今年办理产权登记,其产权登记表依据企业一九九一年会计决算填报。

六、各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本企业系统的产权登记工作。

七、产权登记的种类:产权登记按性质分为开办、变更,注销和年检四种,简要说明如下:(一)开办登记:新开办的企业、分离出来作为独立法人的企业、合并成新的企业,需办理开办登记。

(二)变更登记:企业中部分分离出去,其他企业被并入本企业(兼并),改变财务隶属关系,增减资超过20%(含20%),地址、经济性质及法人代表发生变化的企业,需办理变更登记。

(三)注销登记:原企业被兼并、撤销或破产的,需办理注销登记。

(四)年检:所有作为独立法人的企业均需办理年检登记。

八、本次产权登记主要是指年度检查登记。

开办、注销,变更登记需单独办理。

九、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审定的企业,办理核发《国有资产授权占用证书》,有关规定另行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31号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31号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1995年3月25日国资事发〔1995〕31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行业总公司、各直属事业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17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抄送:中共中央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全国政协,高法院,高检院,总后勤部,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长春、哈尔滨、沈阳、广州、西安、成都、南京、武汉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有关社会团体。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都要对应属国家所有的资产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凭证。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

!一 "批 准 设 立 的 文 件 # !二 "国 有 资 产 总 额 及 来 源 证 明 # !三 "已 办 理 的 土 地 证 $房 产 证 复 印 件 # !四 "其 他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资 料 % 第八条 变动产权登记&适用于发生分立$合并$改制&以 及 隶 属 关 系 $单 位 名 称 发 生 变 化 等 行 为 的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此 类 单 位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 机 关 批 准 后 ’(日 内&持 原 )国 有 资 产 产 权 登 记 证 *和 批 准 文 件 $资 料 &办 理 换 领 )国 有 资 产 产 权 登 记 证 *手 续 % 第九条 撤销产权登记&适用于撤销$被合并后终止活动 的行政事业单位%此类单位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 ’(日 内 办 理 撤 销 产 权 登 记 手 续 %申 办 时 &应 提 交 下 列 文 件 $证 件及有关资料+ !一 "批 准 撤 销 的 文 件 # !二 "终 止 财 务 决 算 报 告 或 法 定 验 资 机 构 审 定 的 终 止 财 务 报告及编制说明# !三 "资 产 清 查 报 告 书 # !四"国 有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下 达 的 资 产 评 估 结 果 确 认 通 知 书# !五 "资 产 处 置 请 示 及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和 财 政 部 门 的 批 复文件# !六 "原 )国 有 资 产 产 权 登 记 证 *# !七 "其 他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资 料 % 第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年度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公布日期】1997.02.14•【字号】京国资综[1997]72号•【施行日期】1997.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1997年2月14日京国资综〔1997〕72号)市属各主管局(总公司)、计划单列集团(公司)、各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为了贯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192号令)及《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资产发〔1996〕31号,以下简称《细则》),做好我市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我市以京国资综〔1997〕8号文件对《细则》进行了转发,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有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一、产权登记管辖范围(一)、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主要负责以下企业的产权登记:1.市政府管辖的企业;2.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管辖的企业;3.市属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公司);4.市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5.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委托办理产权登记的企业;(二)、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主要负责以下企业的产权登记:1.区县政府管辖的企业;2.区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管辖的企业;3.区县属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公司);4.区县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5.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委托办理产权登记的企业;二、委托或代办产权登记(一)、市属企业原则上不委托各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办理产权登记,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委托的,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下达正式委托文件。

(二)、区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之间,未经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书面委托,不得互相代办企业产权登记。

如情况特殊需代办的,应分别向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书面委托后,方可进行。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管理,保障国有资产安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变更、注销等活动。

第三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产权登记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六条企业设立时,应当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进行产权初始登记,提交企业章程、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

第七条企业国有资产发生转让、合并、分立、投资等变更事项时,应当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条企业解散、破产或者国有资产被依法收回时,应当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章产权登记程序第九条企业申请产权登记,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第十一条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登记,并颁发产权登记证书。

第十二条不符合条件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以罚款。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产权登记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以上内容为模拟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仅供参考。

实际管理办法应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已更名)•【公布日期】1998.01.08•【文号】[98]国管财字第21号•【施行日期】1998.01.0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98〕国管财字第21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暂行办法》一九九八年一月八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产权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发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国资事发〔1995〕3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及其机关后勤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及其机关后勤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第三条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授权依法对各部门及其机关后勤事业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第四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既是国家对各部门及其机关后勤事业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凭证,也是各部门及其机关后勤事业单位占用国有资产的法律凭证。

第五条产权登记主要内容是:单位名称;住所;单位负责人;单位性质;主管部门;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国有资产总额。

第六条产权登记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销产权登记和产权年度检查登记。

第七条新设立的各部门及其机关后勤事业单位,应在审批机关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30日内,办理设立产权登记。

申办时,应申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并填报设立登记表,提交:批准设立文件;国有资产总额及来源证明;已办理的土地证、房产证复印件。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最新版_办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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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最新版为了做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制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全文,仅供参考!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做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应属国家所有的资产组织产权登记,取得所有权凭证和确认占有、使用单位国有资产经营权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凡是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和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业单位),都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四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级企业单位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其它机关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尚未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地方,由财政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五条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将本级企业单位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情况定期报告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六条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统一制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表式附后)。

产权登记表一式两份,其正本作为国家对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法律凭证,其副本作为企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凭证。

第七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单位在填报产权登记表时,应附送资金平衡表等有关报表。

第八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应结合企业单位财务决算中国家基金增减变动的情况,每年填报一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发现填报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要求登记的企业单位予以更正或重新进行登记。

第九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为:(一)单位名称;(二)住所;(三)法定代表人;(四)经济性质;(五)主管单位;(六)资产总额;(七)注册资金总额,国有资金所占比重;(八)实有资金总额,国有资金占实有资金的比重。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9.09.20•【文号】财金〔2019〕93号•【施行日期】2019.10.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产权管理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金〔2019〕93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各国有金融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精神,建立健全全流程、全覆盖的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体系,切实加强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及时、全面、准确反映国有金融资本变动与分布情况,实现国有产权全流程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我部制定了《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财政部2019年9月20日附件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及时、全面、准确反映国有金融资本变动与分布情况,实现对国有产权变动的全链条动态穿透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25号)、《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金融资本,是指国家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对金融机构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

凭借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包括依法设立的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各类金融企业,主权财富基金、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资运营公司以及金融基础设施等实质性开展金融业务的其他企业或机构。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96)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96)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96)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6.09.11
【文 号】国资企发[1996]114号
【施行日期】1996.09.1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
正文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境外产权登记表一式四份,分别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境外机构、国内投资单位或主管部门保存。
规定由境外机构保存的登记表,若该境外机构具备条件的,登记表可由其保存;若条件不具备的,登记表可以委托国内投资或派出单位代为保管。
第二十七条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和有关资料属国家或企业机密的经济资料,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妥善保管审定后的产权登记表及有关资料,并建立专门档案。
第十二条境外产权登记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需申办产权登记的境外机构,由境外机构或其投资、派出单位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经确认受理后,发给《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由境外机构或境内投资、派出单位填写,并由该机构法定代表人、中方代表人或国内投资、派出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申办登记的境外机构将产权登记表报投资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
(一)经当地注册会计师审查、签字的被检查年度的会计报表(或影印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利润分配表。(二)以个人名持股或拥有物业产权的有关法律文件;
(三)国有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和原因说明;
(四)国有资产经营效益状况及分析报告;
(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文件。
境外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年度检查,根据实际情况,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与其主管部门商定,可两年进行一次。

【VIP专享】云南省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VIP专享】云南省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管理,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教〔2012〕242号)和《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08〕17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事业单位产权登记),是指国家对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同级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第三条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产权登记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各级财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管理部门。

事业单位产权登记按照财务隶属关系组织实施;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按照产权关系组织实施。

第四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向其同级财政部门申报、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正本、副本)》(以下简称《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单位享有占有、使用权的法律凭证,也是事业单位编制部门预算、办理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和办理其他资产管理事项的重要依据;各级财政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正本、副本)》(以下简称《企业产权登记证》)是依法确认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凭证和依法经营国有资本的基本依据。

各类产权登记表是办理各项产权登记事项应当提交的重要材料,各级财政部门根据经审定的产权登记表向事业单位或其所办企业核发、换发、收回《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或《企业产权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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