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新农村新牧区规划编制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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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新农村新牧区规划编制导则
内蒙古城市规划市政设计研究院
2013.09呼和浩特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1.1 编制目的 (1)
1.2 适用范围 (1)
1.3 规划依据 (1)
1.4 规划原则 (2)
1.5 规划目标 (2)
1.6 规划编制与审批 (3)
1.7 规划期限 (3)
第二章村庄(嘎查)布点规划 (3)
2.1 村庄(嘎查)分类规划指导 (3)
2.2 村庄(嘎查)分级与人口核定 (5)
2.3 主要内容 (6)
2.4 规划成果 (9)
第三章村庄(嘎查)规划 (3)
3.1村(嘎查)域规划 (12)
3.2 村庄(嘎查)建设规划 (13)
第四章村庄(嘎查)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21)
4.1 村庄(嘎查)用地分类 (21)
4.2 建设用地计算 (23)
4.3 宅基地标准 (23)
4.4 人均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24)
4.5 建设用地比例 (24)
第五章村庄(嘎查)规划的成果要求 ................................... 错误!未定义书签。
5.1规划成果的组成 (25)
5.2 文本的内容 (25)
5.3 说明书的内容 (26)
5.4 图纸的内容 (26)
第六章附则 (25)
附件 (28)
1、村庄(嘎查)域城乡用地分类表 (28)
2、村庄(嘎查)类型与面积统计表 (29)
3、村(嘎查)域现状用地及规划用地统计表 (29)
4、村庄(嘎查)现状用地和规划用地统计表 (30)
5、新村建设与旧村改造规划项目和估算一览表 (31)
6、主要技术指标一览表 (33)
7、基础资料收集 (33)
8、村庄(嘎查)规划村民调查问卷 (34)
第一章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加强村庄(嘎查)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为科学编制村庄规划,促进全区农村牧区居民点和基础设施的合理布局,改善农村牧区人居环境,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编制《内蒙古自治区新农村新牧区规划编制导则》(以下简称《导则》),用于指导村庄(嘎查)布局和规划编制。
1.2 适用范围
1.2.1本《导则》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村庄(嘎查)布点及村庄(嘎查)规划的编制和管理。
1.2.2 村庄(嘎查)布点规划编制应委托具有城乡规划乙级资质以上的编制单位承担。
1.2.3村庄(嘎查)规划编制应委托具有城乡规划资质的编制单位承担。
1.2.4村庄(嘎查)规划编制之前,应确定村庄(嘎查)布点规划,在布点规划的指导下进行编制。
1.2.5制定和实施村庄(嘎查)布局及规划建设除遵守本《导则》外,还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规范的规定。
1.3 规划依据
1.3.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3.2《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村镇规划编制办法》、《镇规划标准》、《关于村庄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
1.3.3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
1.3.4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宅基地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1.3.5旗(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旗(县)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
1.3.6乡镇(苏木)总体规划、乡镇(苏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上位规划;
1.3.7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范与标准等。
1.4 规划原则
1.4.1以人为本,尊重民意的原则。应充分听取村民(牧民)意见,尊重村(民牧)民意愿,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在村内公示,并经村民(牧民)会议或村民(牧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方可报送审批。
1.4.2保护耕地,集约用地的原则。充分利用丘陵、缓坡和其它非耕地,推进节能省地型村庄建设。
1.4.3功能合理,布局紧凑的原则。进行村庄(嘎查)布局规划建设,既要满足实用功能,又不造成生产与生活间相互干扰;在保证建筑间距、道路宽度要求的基础上,尽量不扩大建设用地,实现紧凑合理布局。
1.4.4分类指导、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旗(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乡镇(苏木)规划,针对村庄(嘎查)发展需要和面临的实际问题进行规划,村庄(嘎查)规划应保护好农村牧区原生态资源,着眼于改善农村牧区生产生活条件。
1.4.5保护农村牧区生态环境,防治污染的原则。加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保护,保证一定净化环境的绿化用地和消除环境污染的设施用地。
1.4.6公共设施合理配套,方便生产生活的原则。村庄(嘎查)规划布局建设应坚持集中、合理布置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实现资源有效配置,有利于居民生产和生活。
1.4.7妥善处理近期与远期、改造与新建关系的原则。以规模大、区位和自然条件好、基础设施配套的现有村庄进行整治、改造为主,以新建村庄为辅。妥善处理近期建设的可行性及远期发展的适应性,坚持集中改建和新建村庄的统一规划,分步实施。
1.5 规划目标
村庄(嘎查)布点规划应通过对规划范围内的各类村庄(嘎查)提出分类规
划和指引原则,对村庄(嘎查)的空间布局、产业定位、生态环境等进行科学制定和合理安排,指导村庄(嘎查)规划合理编制。
村庄(嘎查)规划应通过统筹安排各类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及各项基础设施,确定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明确建筑风格和村庄风貌,建设科学合理、设施齐全、特色鲜明、自然和谐的人居环境。
1.6 规划编制与审批
1.6.1村庄(嘎查)布点规划由旗县(区)人民政府或乡镇(苏木)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1.6.2 村庄(嘎查)规划由乡镇(苏木)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1.6.3 村庄(嘎查)布点规划由旗(县)人民政府或乡镇(苏木)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1.6.4村庄(嘎查)规划,须经村民(牧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镇(苏木)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1.7 规划期限
村庄(嘎查)布点规划的期限一般为15年。
村庄(嘎查)规划的期限一般为10年,近期建设规划一般为2~3年。
第二章村庄(嘎查)布点规划
2.1 村庄(嘎查)分类规划指导
2.1.1村庄建设规划分类
根据区位条件、经济水平、资源条件、现状基础等因素,将村庄分为改造完善型、城镇化整理型、搬迁归并型三大类。
1、改造完善型现状具有较好或便于形成的对外交通条件;高程适宜、地质稳定、用地条件较好;拥有值得保护利用的自然资源或文化资源;社会经济、村庄建设水平较周边村庄具有较强辐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