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饲料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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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场所与设施
第四条 兽药经营企业的仓库应当与经营场所隔离,其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规 定:
(一)兽用化药、中药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所经营兽药的储存要求,设置 不同温、湿度条件的仓库。其中,阴凉库温度为0~20℃,常温库温度 为0~30℃,各库房相对湿度应保持在30~75%之间。
(二)在乡镇地区设立的小型兽药经营企业、专门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企业,可以根据所经营兽药品种的贮藏条件,只设置阴凉库。
(二)在乡、镇地区设立的兽药经营企业,经营场所面积、仓库面积均应不少 于20平方米。乡镇级经营场所、仓库面积≥20平方米。
(三)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的企业,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应另设 置兽用生物制品专库(或专柜),冷库(或专柜)容积不少于5立方米(含28℃常温库和-15℃以下的低温库)。经营鸡马立克氏病等细胞结合型活疫苗 的,要具备相应的液氮贮存条件。生物制品经营场所面积≥30平方米; 专库 (专柜)容积≥5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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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八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制定培训计划,每年对员工进行兽药管理法规和 相关专业知识、职业道德培训、考核,并建立培训、考核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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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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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什么是兽药GSP
兽药GSP是英文Good SupplY Practice的缩 写,直译为良好的(兽药)供应规范 。
在我国称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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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GSP认证依据
第一条 为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兽药经营行为,保证兽药 质量和用药安全,依据《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 规范》(以下简称《条例》和《规范》)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依据:1、《兽药管理条例》 2、《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条例》已经2004年3月24日国务院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 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中在第四章第二十一条至二十九条对 兽药经营活动做了专门的规定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0年 第3号,已于2010年1月4日经农业部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四)只从事批发业务的兽药经营企业,可以不设置零售柜台、货架等设施, 但其办公、经营场所面积应不少于20平方米,仓库面积应不少于100平方米。 办公、经营场所面积≥ 20平方米;仓库面积≥ 1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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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场所与设施
第三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与经营的兽药品种、经营规模相适应,并能够 保证兽药质量的常温库、阴凉库(柜)、冷库(柜)等仓库和相关设施、设备, 并应分类存放。
仓库温度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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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场所与设施
(三)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所经营品种、规模的需要,设置冷 库(2~8℃、-15℃以下等)、冷柜等必要的设施、设备,并备有保 温、发电等设施设备,或具有相关产品停电后的保温办法。
特殊要求 该条为关键项,必须通过。 (四)经营大批量固体消毒剂的兽药经营企业,应当设置独立的固体消
应当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兽药、兽医等 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备兽用生物制品专业知识。 (四)兽药质量管理人员不得在本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兼职。 该条为关键项,必须通过。 (五)主管质量的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发生变 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备案。 该项为关键项,必须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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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GSP认证需要的条件
基本条件:
第一章 场所与设施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三章 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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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场所与设施
第一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 经营场所和仓库应当布局合理,相对独立。兽药经营 区域与生活区域、动物诊疗区域应当分别独立设置, 避免交叉污染。
经营企业应该具有的基本条件。
仓库面积和相关设施、设备应当满足合格兽药区、不合格兽药区、待验兽 药区、退货兽药区等不同区域划分和不同兽药品种分区、分类保管、储存 的要求。
变更仓库位置,增加或减少仓库数量、面积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 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报批,需减少仓库面积及相关设施、设 备的要报发证机关报批。
库房功能应齐全。 该项为关键项,必须通过。
第六条 兽药经营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的设施、设备应当齐备、整洁、完好, 并根据兽药品种、类别、用途等设立醒目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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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洁的营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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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七条 兽药经营企业主管质量的负责人和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具备 相应兽药专业知识,其专业学历或技术职称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地市、县级城区内设立的兽药经营企业,其主管质量的负责人和 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或者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毒剂专库,其面积应当与所经营固体消毒剂的品种、规模相适应,并配 置相应的消防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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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场所与设施
第五条 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一)与经营兽药相适应的货架、柜台; (二)避光、通风、照明的设施、设备; (三)与储存兽药相适应的控制温度、湿度的设施、设备; (四)防尘、防潮、防霉、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鸟的设施、设备; (五)进行卫生清洁的设施、设备等。 该项为关键项,必须通过。
达到目标:布局设置合理,避免污染,确保质量。
该项为关键项,必须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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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场所与设施
第二条 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面积应当与所经营的兽药品种、经营规 模相适应,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地市、县级城区内设立的兽药经营企业,经营场所、仓库面积应分别 不少于30平方米。市县级经营场所、仓库面积≥30平方米。
(二)在乡镇设立的小型兽药经营企业,其主管质量的负责人和质量管理 机构(如果设置的)的负责人应当具有兽药、兽医、畜牧等相关专业中 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或者具有乡村兽医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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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三)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企业,从事兽药质量管理的人员应不少于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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