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兽药宣传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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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国家和我省各级饲料管理部门不断加大饲料市场抽查整治力度,以打击“瘦肉精”等禁用药品为重点,打假扶优,加强对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管,进一步规范了饲料生产经营行为,净化了饲料产品市场。2004年,我省采取集中专项整治和常规监测相结合的方式,共出动执法人员730人次,检查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和养殖企业300多家,查处案件130宗,捣毁窝点2个,涉案货值35万元。收到了规范饲料市场秩序、促进生产经营企业依法生产经营的预期效果。

1、有哪些药物是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

(一)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

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沙丁胺醇,硫酸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盐酸多巴胺,西马特罗,硫酸特布他林。

(二)性激素

己烯雌酚,雌二醇,戊酸雌二醇,苯甲酸雌二醇,氯烯雌醚,炔诺醇,炔诺醚,醋酸氯地孕酮,炔诺酮,左炔诺孕酮,绒毛膜促性腺激素,促卵泡生长激素。

(三)蛋白同化激素

碘化酪蛋白,苯丙酸诺龙及苯丙酸诺龙注射液。

(四)精神药品

(盐酸)氯丙嗪,盐酸异丙嗪,安定(地西泮),苯巴比妥,苯巴比妥钠,巴比妥,异戊巴比妥,异戊巴比妥钠,利血平,艾司唑仑,甲丙氨脂,咪达唑仑,硝西泮,奥沙西泮,匹莫林,三唑仑,唑

吡旦及其他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

(五)各种抗生素滤渣。

2、使用了禁用品,将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在饲料和饲料饮用水中添加上述禁用药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禁药品,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新修订的《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使用上述禁用药品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品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

3、“瘦肉精”对人体有什么危害?

使用“瘦肉精”会在动物产品中残留。这种物质的化学性质稳定,一般加热处理方法不能将其破坏,人食入含有大量“瘦肉精”残留的动物产品后,在15-20分钟就出现头晕、脸色潮红、心跳加速、胸闷、心悸、心慌等症状,对人健康危害极大。“瘦肉精”在动物的肝、肺、肾、脾等内脏器官中残留量较高。鉴于“瘦肉精”的严重危害性,我国已经采取了法律手段及其他有效的严厉措施禁止“瘦肉精”的生产、销售。

4、生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企业需取得什么证书?

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单一饲料(动物源性饲料除外)生产企业需取得饲料加工企业验收合格证书;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需取得农业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并且每

个产品需有省饲料办核发的相对应的饲料添加剂或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需取得省级饲料管理部门颁发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

5、哪些产品为动物源性饲料产品?

A: 肉粉(畜和禽)、肉骨粉(畜和禽)

B:鱼粉、鱼油、鱼膏、虾粉、鱿鱼肝粉、鱿鱼粉、乌贼膏、乌贼粉、鱼精粉、干贝精粉

C:血粉、血浆粉、血球粉、血细胞粉、血清粉、发酵血粉

D:动物下脚料粉、羽毛粉、水解羽毛粉、水解毛发蛋白粉、皮革蛋白粉、蹄粉、角粉、鸡杂粉、肠粘膜蛋白粉、明胶

E: 乳清粉、乳粉、巧克力乳粉、蛋粉

G:骨粉、骨灰、骨炭、骨制磷酸氢钙、虾壳粉、蛋壳粉、骨胶

H:动物油渣、动物脂肪、饲料级混合油

F:蚕蛹、蛆、卤虫卵

共计45种。

6、未取得或假冒、伪造《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生产动物源性饲料的,将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未取得或假冒、伪造《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企业生产动物源性饲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7、经营、使用未取得《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

合格证》动物源性饲料的,将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经营、使用未取得《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8、动物源性饲料产品标签有何特别规定?

除符合《饲料标签》标准,还应标明动物源名称和《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编号,及标注‘本产品不得饲喂反刍动物’字样(乳及乳制品除外)。

9、发生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产品标签上注明的成分的种类、名称不符的等情况时,将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生产许可证:

(一)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二)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所含成分的种类、名

称与产品标签上注明的成分的种类、名称不符的;

(三)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不符合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标准的;

(四)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10、经营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将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经营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未售出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1、假冒、伪造或者买卖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或者产品登记证的,将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假冒、伪造或者买卖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或者产品登记证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收缴或者吊销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或者产品登记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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