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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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XXXXX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1 目的规范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促进依法治企。

2 适用范围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

3 定义3.1 法律事务: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涉及企业权利义务设置、变更、解除的法律事项。

3.2 法律事务管理机构:是指负责法律事务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3.3 法律顾问:是指取得法律职业相关资格证书并由企业聘任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管理人员。

3.4 总法律顾问:是指取得法律职业相关资格证书并由企业聘任的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

4 职责4.1 政法部4.1.1 政法部是公司法律事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贯彻执行集团公司有关法律事务工作的规定。

4.1.2 负责公司本部法律事务具体工作;指导、监督各单位开展法律事务工作。

4.1.3 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重要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4.1.4 负责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和工作机制。

4.1.5 负责制度合法性审查工作,按照公司制度建设管理办法履行职能。

4.1.6 负责公司普法工作。

4.1.7 对公司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4.1.8 参与公司重大决策事项法律研究工作,为决策提供法律支持。

4.1.9 负责合同归口管理,按照合同管理办法履行职能。

4.1.10 归口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事宜。

4.1.11 办理公证、鉴证、登记注册等非诉讼法律事务。

4.1.12 统一负责外委法律事务服务机构的选聘和管理工作。

4.1.13 负责法律咨询服务和专题研究工作。

4.1.14 根据工作需要,查阅公司及所属单位的文件、档案等相关资料。

4.1.15 办理法律事务时,向有关人员或部门调查取证。

4.1.16 负责公司法律事务档案资料整理及归档工作。

4.1.17 负责组织本部各部门对安健环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识别、获取、融入与回顾。

4.2 各部门4.2.1 负责本部门归口专业的相关法律事务工作。

4.2.2 将本部门承办的涉及公司重大权利义务设置、变更、解除的事项报政法部审核。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国有企业适用)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国有企业适用)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国有企业适用)第一章总则本法律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为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执行法律事务的法务部门(以下简称“乙方”)订立的合作协议。

第二章法务部门职责和权限1.乙方作为甲方的法务部门,负责协助甲方进行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2.乙方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法律咨询和意见;–参与合同谈判、草拟、审查和执行;–处理涉诉事宜,代表甲方进行法律诉讼和仲裁事务;–管理公司法律文档、资料和知识产权;–公司对外法律信函、公告、声明的起草和处理;–监督和评估公司法律风险;–开展法律培训和督促合规。

第三章法律事务流程1.甲方与乙方共同制定法律事务处理流程,并在首次合作前经双方确认。

2.法律事务处理流程应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发起法律咨询或委托乙方参与某项法律事务;–乙方进行法律调查和分析,出具法律意见;–如需要起草或修改相关文件,乙方进行起草或修改,并通过甲方授权流程获得内部批准;–如需要对外发函或进行代理诉讼,乙方进行代理并及时报告进展情况给甲方;–法律事务处理完成后,乙方对事务进行总结和评估,提出后续建议。

第四章法务保密义务1.乙方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法律事务机密,不得向第三方披露;2.乙方应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甲方的数据和文件的安全性;3.乙方离职后,应将甲方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归还给甲方,并删除电子文件的备份。

第五章合作期限和终止1.本制度的合作期限为三年,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2.如一方违反合同条款,经对方提出书面通知并在合理期限内未改正,对方有权终止本制度。

第六章争议解决因本制度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提交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七章其他条款本制度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补充或签署额外协议。

第八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释对本制度的任何变更和解释,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

第九章生效和备案本制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备案于甲方。

附件列表1.甲方与乙方合作框架协议2.法务部门人员名单及职责分工3.法律事务处理流程图4.公司保密协议5.公司数据和文件安全管理规定法律名词解释1.甲方:指公司名称,特指国有企业。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三篇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三篇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三篇篇一:法律事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法律事务管理与服务工作,保障公司安全运营,防范和化解经营中的法律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包括法律事务组织机构、规章制度法律审核、合同法律审核、重要决策法律审核、法律纠纷管理、普法工作、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及其他相关事务。

第三条公司本部及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的机制,条件成熟的可成立法律事务管理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子公司。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公司法律事务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设立总法律顾问。

总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一)全面负责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公司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二)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三)参与公司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四)负责公司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公司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五)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子公司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六)指导下属单位、子公司法律事务工作,对子公司法律事务部门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七)其他应当由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第六条公司应设立法律事务机构,可单设或与其他部门合署办公。

法律事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按照规定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二)负责审核公司及所属单位、子公司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要规章制度;(三)负责重大合同法律审核,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四)负责重要决策法律审核,处理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具体法律事务;(五)受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公司参与诉讼与非诉讼及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指导并参与子公司的诉讼与非诉讼及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六)负责公司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并对子公司的法制宣传教育进行指导;(七)在工作需要时,负责选聘律师,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定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定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企业运营机制,建立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律纠纷导致的各种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安徽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实施细则及合肥路建集团章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合肥路建集团本部,集团所属各单位参照执行;第三条集团公司在投融资、工程建设、授权企业监管等经营管理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尊重法律专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公司行为的合法性,确保有关事项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第二章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综合事务部是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归口管理机构;第五条综合事务部法律事务管理职责为:一、依法对集团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维护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二、参与集团公司对外投资、合作、重大生产经营活动的谈判工作,参与和指导合同文件的草拟工作,负责对合同文件合法性的审核工作;三、及时收集、汇编与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法律法规,草拟、落实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的规章制度;四、参与集团公司法律纠纷的预警工作;五、参与集团公司仲裁、诉讼活动的策划、论证、实施工作;六、参与集团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七、参与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包括:常年法律顾问与专项事务法律顾问,下同的聘请与管理工作;八、指导、检查所属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负责集团公司员工法律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九、负责集团公司其他法律事务的管理工作;第六条集团公司其他部门法律事务管理职责为:根据集团公司授权,对外代表集团公司进行合同洽谈、签订、履行、管理;参与办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诉讼、仲裁案件及其他非诉讼纠纷等法律事务;第七条集团公司各部门应建立健全法律事务内部管理机制,明确职责,加强对合同、案件承办工作的管理监督,维护集团公司合法权益;第三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第八条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行使职权;第九条以集团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办理诉讼、仲裁案件或其他法律事务,除法定代表人直接参与外,须经法定代表人同意后,由集团公司授权执行;集团公司通过规范性文件、会议决定或其他方式将有关法律事务授权事项明确授与其他机构或人员的,按照授权内容执行;未经上述授权,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集团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办理法律事务;没有授权或超出授权造成的所有后果由违规部门或个人负责,并由集团公司追究违规部门负责人和个人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十条集团公司所属部门办理有关法律事务,需要集团公司授权委托的,应当经法定代表人同意后,由集团公司签发授权委托书;第十一条授权委托书应当根据所办理事项的具体情况,写明下列内容:一、被授权人姓名、职务、所在部门;二、委托事由;三、委托权限;四、委托起止时间;五、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受托人必须尽职尽责,全力维护集团公司权益;受托人应当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委托代理事项的办理情况;第四章法律纠纷的预防和处理第十三条各部门应建立与完善法律纠纷预警机制,定期对已生效合同文件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法律纠纷的出现;各部门通过法律纠纷预警机制,发现已生效合同文件本身存在问题的,要积极与合同签约各方协商,争取签署补充合同;对自身在履行合同文件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对合同文件其他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文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依照法律程序督促其严格依照合同文件的约定履行,并做好证据材料的收集工作;合同文件的其他当事人经过催告仍不履行,或已经丧失履约能力的,要及时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并向综合事务部通报相关情况,经过集团公司统筹考虑或征询法律顾问意见后,各部门采取相应的措施;第十四条各部门应积极、主动处理各种法律纠纷,尽量避免法律纠纷演变为诉讼仲裁;但在以下情况出现后,各部门应指定专人或成立法律纠纷处理专责小组下称“纠纷专责小组”负责跟进法律纠纷的处理工作:一、合同文件约定履行期已持续三个月,合同文件若干当事人经书面催告仍未履行合同义务;二、各部门获悉有关当事人准备以诉讼仲裁方法解决分歧的信息;三、法律顾问认为法律纠纷有可能转化为诉讼仲裁行为的;四、各部门认为应指派专人跟进或成立纠纷专责小组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纠纷专责小组应由综合事务部、有关承办部门人员组成,并完成以下工作:一、全面了解发生纠纷的合同文件或集团公司行为的有关情况;二、对集团公司与产生纠纷的当事人之间的往来文件严格把关;三、全面收集、整理与纠纷有关的证据材料;四、形成法律纠纷的分析报告;分析报告经分管领导审阅后,由分管理领导决定是否上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五、根据法律纠纷的具体情况应当进行的其他行动;第十六条有关法律纠纷经协商或调解仍无法解决的,各部门应做好以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法律纠纷的准备工作;在下列情况下,各部门应当成立诉讼仲裁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有关的诉讼仲裁工作;一、其他当事人已经提起诉讼或仲裁活动的;二、合同文件的诉讼时效届满前三个月,合同文件当事人仍没有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三、已经接获其他当事人声称将以诉讼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律师函、信函的;四、已经掌握其他当事人丧失商业信誉或履约能力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濒临破产、恶意逃避债务、转移资产;五、纠纷专责小组提出进行诉讼仲裁的建议,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后,认为要及时采取诉讼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六、按照集团公司的要求或者有关规定,应当进行诉讼仲裁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诉讼仲裁工作小组由集团公司分管领导、综合事务部、有关承办部门人员、法律顾问组成;诉讼仲裁工作小组成立后,应当完成以下工作:一、全面了解诉讼仲裁的有关情况;并全面接管我方与其他方当事人之间的文件往来工作;二、就我方主动提起的诉讼仲裁活动的必要性、损失风险、收益评估情况,以及诉讼仲裁活动的具体方案等内容,形成分析报告,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后实施;三、在集团公司同意进行诉讼仲裁行动后,具体负责处理诉讼仲裁过程中的有关事宜;四、定期将诉讼仲裁的进展情况以书面方式向集团公司报告;将诉讼仲裁过程的和解、调解方案在实施前向集团公司报告;五、将诉讼仲裁阶段性成果包括但不限于:部分裁决、庭审过程中的裁定、一审判决连同相应的应对措施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六、诉讼仲裁的阶段性成果公布后,将是否采取上诉诉讼、是否向法院提出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或无效的申请的分析报告,上报集团公司审核同意后,继续推进诉讼仲裁工作;七、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正式生效后,处理与判决或裁决的执行有关的事宜;八、在诉讼仲裁工作完成后,形成结案报告;结案报告的内容包括:诉讼仲裁的过程、结果,诉讼仲裁工作过程中的经验教训总结,诉讼仲裁中反映出本方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第五章法律事务代理人聘请与管理第十八条集团公司应聘请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和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协助处理有关法律事务;常年法律顾问聘请与管理工作由综合事务部具体负责,常年法律顾问实行合同管理;第十九条诉讼仲裁案件、特殊或重大法律事务,应聘请专项法律顾问;专项法律顾问聘请与管理工作由有关承办部门、综合事务部共同负责,原则上应从常年法律顾问中选聘;第二十条法律顾问应具备法律规定的从业资格及与所办事项相适应的执业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业界享有较高知名度;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暂行办法有效期二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暂行办法由综合事务部负责解释;。

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WORD18页)【经典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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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集团公司)的法制建设,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规范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工作是指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在生产经营和企业管理中发生的涉及法律事项的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子(分)公司(包括集团公司内部重要职能机构和加盟矿业集团的参股公司)及其下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建立由集团公司、各子(分)公司、集团公司内部重要职能机构、参股公司及其下属单位构成的三级企业法律事务组织管理体系,完善制度体系,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

第五条集团公司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

在集团公司设置总法律顾问并设置法律事务机构和专职企业法律顾问岗位;在各子(分)公司、参股公司设置法律事务科室或专职企业法律顾问岗位;在集团公司内部重要职能机构和各子(分)公司、参股公司再投资设立的公司,设置专(兼)职企业法律顾问或法律事务员。

法律事务机构和企业法律顾问在总法律顾问领导下开展工作,统一归口管理本单位法律事务。

第六条法律事务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二)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原则;(二)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四)统一归口、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七条各单位应当围绕企业生产经营、改革发展中心,服务领导决策的要求开展法律事务工作。

第二章法律事务机构设置及职责第一节企业总法律顾问第八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总法律顾问,是指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要求,由企业聘任,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集团公司设置总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负责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工作。

集团法务管理制度

集团法务管理制度

集团法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协调管理集团内的法务事务,保障集团各成员公司的合法权益,规范集团内法律事务的处理流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内各成员公司及其法务部门,规范其法律事务管理活动,维护集团整体利益。

第三条集团法务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治理规范,严守诚信原则,依法保护公司和股东权益。

第四条集团法务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对外宣传的法律活动应符合公司公开信息的要求。

第五条集团法务管理应具备专业人才,配备专业技术设备,提高法务管理效率和质量。

第二章法务部门设置和职责第六条集团设立法务部门,负责集团内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直接向集团董事会负责。

第七条法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协助集团各成员公司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包括合同起草、审查和谈判;(二)协助集团各成员公司处理法律风险和诉讼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和支持;(三)协助集团各成员公司处理知识产权和合规事务,加强合规教育和培训;(四)协助集团各成员公司处理重大法律事务,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项目审批;(五)制定和推动法务管理制度和方针,提高法务管理水平和专业化程度。

第八条法务部门应配备专业人员和专业技术设备,提高法务管理效率和质量。

第三章法律事务管理第九条集团各成员公司应建立健全的法律事务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和管理流程。

第十条集团各成员公司应建立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合同起草、审批和履约流程。

第十一条集团各成员公司应建立诉讼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合规风险意识和风险管理能力。

第十二条集团各成员公司应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管理。

第十三条集团各成员公司应建立合规管理制度,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

第四章法律风险防范第十四条集团各成员公司应建立法律风险管理制度,提高法律风险识别和评估能力。

第十五条集团各成员公司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法律风险事件。

第十六条集团各成员公司应建立法律事务风险报告制度,及时报告法律风险事件和处理情况。

集团公司对外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对外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对外法律事务管理办法1. 引言集团公司对外法律事务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集团公司对外法律事务的管理,确保合法合规、风险可控。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级及全体员工在公司运营过程中处理的所有对外法律事务管理。

3. 基本原则•合法合规•严密细致•依法防范风险•全面考虑4. 法律事务分类集团公司的法律事务主要包括:1.合同审核、起草及执行;2.诉讼、仲裁及其他纠纷解决方式;3.维权及知识产权管理;4.各种许可证、执照及环保管理;5.财务、税务及监管事宜等。

5. 法律事务流程5.1 法律事务处理流程对于已经发生的法律事务,应该按照以下的处理流程:1.接收、识别和记录;2.综合分析、定性认定;3.风险评估、重要性评估;4.选择应对措施;5.实施并监控应对措施;6.结果反馈和总结。

5.2 合同管理流程1.合同审批:合同要经过集团公司法务部门的审批,由专人负责,明确职责;2.合同签订: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流程要求进行。

3.合同备案:备案流程要严格执行。

4.合同履行:合同的执行程序要进行监督和检查。

6. 法律事务管理指标•法律事务办理及时性•法律合规性及合同完整性•合同管理效率与效果•法律风险预警与处理•监管合规性7. 法律事务管理责任制7.1 集团公司法务部门•对公司法务事务进行管理,制定公司的法律政策和标准,推动公司法律文化建设;•对公司所有合同进行审核和管控,维护公司和员工的权益。

7.2 公司部门和子公司•协助法务部门管理公司的法律事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要求办理法律事务;•分析《集团公司对外法律事务管理办法》中有关法律事务处理流程,落实具体职责。

8. 总结集团公司对外法律事务管理是公司运营的重要组成部分,合理规范对外法律事务能够有效规避风险,维护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确保公司长远发展。

以上所述只是一个基本框架,公司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具体方案。

所有法律事务涉及的问题应该以社会规范和公司内部规范为准。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通知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通知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通知尊敬的全体员工:为了规范公司内部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维护公司利益,提高公司整体法律风险防范能力,经公司领导团队研究决定,特制定《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制度目的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公司内部法律事务工作的开展,明确各部门法律职责,确保公司经营活动合法合规,有效防范法律风险,保护公司利益。

二、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公司设立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具体职责包括:1. 制定法律事务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法律职责;2. 监督公司经营活动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3. 及时向公司领导层报告法律风险和处理情况;4. 协助公司各部门处理法律事务相关问题。

三、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内容1. 各部门法律岗位设立及职责划分各部门应设立法律岗位,明确法律岗位人员的职责范围和工作内容,保证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部门法律岗位人员应:(1)了解并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推动公司员工遵守法律制度;(2)协助公司处理法律诉讼案件和涉诉事项;(3)协助公司处理法律文书草拟和合同审核等事务;(4)参与法律风险评估和风险防范工作。

2. 法律培训公司应定期组织法律培训,提高公司员工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加强法律风险防范和合规管理能力。

法律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国家法律法规;(2)公司内部法律制度;(3)案例分析和实操操作。

3. 法律风险评估公司应建立健全法律风险评估机制,全面排查公司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隐患,采取相应措施予以预防和化解。

法律风险评估主要内容包括:(1)公司业务活动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2)公司合同和协议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3)公司员工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四、法律事务管理制度执行公司各级领导及全体员工应切实履行法律事务管理制度规定,加强法律意识,依法经营,防范法律风险。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将对法律事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反制度规定的行为给予相应处理。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集团*****有限公司文件公司法〔2012〕***号关于下发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公司所属各单位:为加强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建立健全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确保依法合规经营,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司快速稳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印发给各单位,望各单位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本管理办法,并遵照执行。

原公司办(**)**号文同时废止。

附: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二○一二年**月**日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事务管理,建立和完善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确保依法合规经营,避免法律风险,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司快速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包括对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要决策、授权委托书的四项法律审核、对法律函件的处理、对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法律咨询指导、外聘法律事务机构管理、合同综合管理、协助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贯标法律法规清单和合规性评价等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工作。

第三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单位应遵循事前法律风险防范和事中法律风险控制为主,事后法律风险救济为辅的指导思想,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分工协作的原则,促进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权益,确保各单位经营管理行为合法合规,实现企业最大利益。

第五条公司法律事务在总法律顾问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向公司主管领导负责;重大法律事务实行法律工作领导小组的集体决策。

法律工作领导小组的组长由公司主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总法律顾问及其它公司领导担任,组员由相关部门领导、机关各部室负责人担任。

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附件: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1 总则1.1为加强XX集团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构建集团法律事务管理体系,规范法律事务工作程序,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提高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识和能力,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结合XX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1.2集团法律事务工作以维护企业合法利益,防范企业法律风险,解决经营管理活动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为基本任务。

1.3集团法律事务工作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服务主业、严密审慎,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管理原则。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各全资、控股子公司和下属单位。

3 术语3.1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是指集团公司及各全资、控股子公司和下属单位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所涉及的与法律相关的事务。

3.2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机构是指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各全资、控股子公司和下属单位在企业内部设立的承担本公司和所属分支机构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是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执业机构。

3.3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工作人员是指企业内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员工。

3.4本办法所称集团公司是指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5本办法所称公司、企业、XX集团或集团是指集团公司及各全资、控股子公司和下属单位。

4 管理内容4.1法律事务工作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公司应高度重视法律事务工作,加强领导,把法律事务工作纳入企业的整体规划,一并组织实施,并将法律事务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4.2法律事务工作内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XX集团改革发展、经营管理的需要,法律事务工作内容为:公司章程审查、项目投资的法律论证、投资项目谈判、合同管理、工商证照年检及管理、知识产权管理、诉讼仲裁代理、法律咨询、法律知识宣传以及上市改制、企业改革、资本运作、兼并重组、清算破产、劳动用工、规章制度建设等与法律相关的法律事务管理职能。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法律事务服务与管理工作,保障企业安全运营,防范和化解经营中的法律风险,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法制建设,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所属成员企业、企业型事业单位。

第三条各成员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的机制。

第四条各成员企业应当实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具备条件的企业应当设置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机构,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

第五条集团公司各部门、各成员企业应当为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提供支持,保障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和人员依法开展工作。

集团公司和各成员企业应当将企业法律工作的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专门用于与企业法律工作相关的各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企业法律、财务、审计、监察、安全管理等业务部门应当加强沟通与协作,共同完善企业经营风险的防范体系。

第六条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开展工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七条企业法律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权副职领导或总法律顾问具体分管法律工作。

第八条集团公司法律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部委规章,指导、协调各成员企业的法律工作,同时负责具体办理集团公司本部的法律事务。

第二章合同(协议)管理第九条企业生产经营方面的重要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协议、担保合同、借款合同)管理按本章的规定办理。

企业后勤服务类合同、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由有关部门专项负责。

第十条法律事务机构负责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并提出相应法律意见;各业务部门按具体分工,负责合同的实际履行。

第十一条以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主办部门起草或收到合同文本后,应当在签订日7个工作日前送法律事务机构审查,并附送起草说明和合同形成的有关背景资料。

第十二条法律事务机构收到合同文本后,一般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有特殊原因的除外。

主办部门对审查时限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说明理由,征得法律事务机构同意后,可以相应缩短审查期限。

集团公司法务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法务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法务管理制度XX(香港)集团公司法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法律事务服务与管理工作,保障公司安全运营,最大限度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最大力度降低合同诉讼及非诉讼纠纷的法律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XXX(香港)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

第三条各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的机制。

第四条各子公司应当实施公司法律顾问制度,具备条件的公司应当设置公司法务部,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

1第五条集团公司应当为各部门、各子公司公司法律事务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公司法务部依法开展工作;集团公司和各子公司应当将公司法律工作的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专门用于与公司法律工作相关的各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公司法律、财务、审计、产品质量、品牌、营销等业务部门应当加强沟通与协作,共同完善公司经营风险的防范体系。

第六条公司法务部应当依法展开工作,维护公司正当权益。

第七条公司法律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权副职领导具体分管法律工作。

XXX法律业务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指导、协调各子公司的法律工作,同时负责具体办理集团公司本部的法律事件。

第二章法务部的具体职责2第九条从法律专业角度为公司领导的决议提供支持,为公司的经营、管理决议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正当性分析和法律风险分析,实现公司法律风险管理的规范化;为公司的发展战略提供法律专业角度的决议支持。

第十条就有关公司内部法律风险管控,按期为公司员工举行相关法律宣传、教育、培训,特别是涉外法律的培训;协助公司管理层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对公司管理存在缺陷的部门进行法律分析调研,提出加强管理的方案和建议,逐步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对员工的严重违纪行为提出内部处罚、民事赔偿、刑事责任追究的具体意见并报公司管理层审核;执行公司管理层作出的对员工追究责任的具体措施。

第十一条就公司外部法律风险提防,参与重大经济活动(包括涉外3贸易、投资项目)的谈判,提出削减或避免交易风险的措施和法律意见;建立统一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合同范本;协助公司各业务部门与子公司草拟、订正、审核业务合同并对合同的推行进行监督,力争保证合同最大限度维护公司的正当利益;处理或委托状师事件所专业状师处理公司涉及的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等非诉讼法律事件。

最新国企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最新国企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承德市国有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定(草拟)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和规范集团公司(以下称“公司”)法律事务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提高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的能力,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规定,联系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律事务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依据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2)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3)依法维护公司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4)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公司(集团控股的子公司)。

公司关联单位需公司提供法律服务的,参照本规定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职责第四条审计法务部作为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的管理部门,对公司法律事务进行管理。

第五条审计法务部职权:(1)制定、修改公司法律事务管理相关制度,经董事会审批通过后执行;(2)参与公司分立、合并、投融资、担保、产权处置、并购重组、涉外项目等重大经济活动的决策过程,依法提出法律意见,处理相关法律事务;(3)参与公司对外投资、合作、重大项目等经营活动的合同谈判工作;(4)承担合同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5)处理或委托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处理公司及所属子公司诉讼案件、经济仲裁案件、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等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6)对公司涉及的法律事务提供法律咨询服务;(7)选聘专业法律顾问,负责与其联络沟通事宜,并对其进行管理、监督评价;(8)参与公司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对以公司名义发布的制度进行合法性审核;(9)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公司员工法律知识培训工作;(10)收集、汇编与公司法律事务相关的法律法规;(11)指导、监督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

第三章合同文件的合法性审查第六条审计法务部负责对合同文件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合法性审核,对合同文件的法律风险进行评估与提示,防范合同法律风险。

第七条公司重大合同必须经审计法务部进行法律审核后方可签订,未经法律审核的合同不得对外签订。

集团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集团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集团法律事务管理办法概述:为了加强集团内部法律事务管理,保障企业合法合规运营,提升风险防控能力,特制定本《集团法律事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目的与任务1. 目的:本办法旨在规范集团内部法律事务管理,并建立健全法律事务管理体系,确保企业运营活动合法合规。

2. 任务:(1)加强对公司组织架构、运营模式等内外部环境的法律监控与风险分析;(2)保障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合法合规,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管理、知识产权保护、劳动关系管理、犯罪预防与打击等;(3)规范公司内部法律事务管理流程,提升法律风险防控能力;(4)推动法律培训与宣传,提高员工法律意识和素质。

二、法律事务管理职责1. 总部法律事务部门:总部设立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制定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政策、指导法律事务工作,并提供咨询、协助解决法律问题。

2. 子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各子公司设立法律事务部门,负责本公司境内外法律事务的管理与处理,未设立法律事务部门的子公司,可委派相关人员负责。

3. 业务部门:各业务部门配备法律事务专员,协助业务部门完成相关法律合规工作,提供咨询和协助解决法律问题。

三、法律事务管理流程1. 法律风险监测与预警:(1)法律风险监测:法律事务部门持续关注法律法规的变动,收集与公司业务相关的法律信息,并及时将重要信息传达给各业务部门。

(2)法律风险预警:法律事务部门根据法律风险监测结果,制定法律风险预警机制,提前预警可能影响公司经营合规的法律风险。

2. 合同管理:(1)合同审批:各业务部门在签署合同前,需提交法律事务部门审查,并按照公司规定的合同审批流程进行审批。

(2)合同备案: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对已审批的合同进行备案,并建立合同管理数据库,以便随时查询合同的履行情况。

3. 知识产权保护:(1)知识产权登记:法律事务部门负责指导各业务部门进行知识产权的登记工作,并监督知识产权的保护。

(2)知识产权侵权处理:发现他人侵犯公司的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门协助相关部门制定侵权应对策略,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国有企业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方案

国有企业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方案

国有企业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方案前言
国有企业集团公司负责管理和监督其所属企业的法律事务。


份法律事务管理方案旨在确保企业合规、风险可控,并为企业的发
展提供法律保障。

管理职责
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应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法律事务管理,其职责包括:
- 制定公司法律政策和法规;
- 监督公司子企业的法律事务;
- 协调处理重大法律风险事件;
- 召集和主持法律事务委员会会议。

法律事务委员会
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应设立法律事务委员会,该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 研究公司法律政策和法规;
- 为公司子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 评估和处理子企业的法律事务问题。

子企业法律事务管理
各子企业应聘请专业律师团队或设立法律事务部门,执行如下职责:
- 制定企业内部法规和管理制度;
- 处理企业内部法律事务问题;
- 代表企业参与诉讼或仲裁等法律程序。

督查和评估
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应定期对子企业的法律事务进行督查和评估,以确保子企业全面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确保企业合规和降低法
律风险。

结论
国有企业集团公司需要建立完备的法律事务管理制度,以确保
企业合规、降低法律风险、保障企业发展,本方案提供了有效的管
理和监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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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法律事务管理,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促进依法经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包括法律事务基础建设、规章制度法律审核、合同法律审核、重要决策法律审核、法律纠纷管理、普法工作、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及其他相关事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所属二级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应参照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但不得违反本办法第六、七、九、十四、十九、二十四、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四、四十条的规定。

第二章法律事务基础建设第四条集团公司设立企业总法律顾问,企业总法律顾问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二)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三)参与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四)负责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五)对企业及下属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六)指导下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对下属单位法律事务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七)其他应当由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集团公司可根据需要决定在所属二级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设立总法律顾问。

第五条集团公司设立法律事务部,履行下列法律事务管理职责:(一)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按照规定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二)对规章制度进行法律审核,参与重要规章制度的起草;(三)负责合同法律审核,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四)负责重要决策法律审核,处理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具体法律事务;(五)处理法律纠纷,参加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六)负责普法工作;(七)负责选聘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顾问,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八)监督、指导、协调和考评所属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九)办理集团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集团公司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和企业规模等要求所属二级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设立独立的法律事务机构或与其他机构合署办公。

第六条法律事务岗位人员必须具备企业法律顾问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含律师职业资格),现有法律事务岗位人员中尚未取得前述任职资格的最迟应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两年内取得。

第七条法律事务岗位人员应积极更新法律知识,每人每年参加外部法律培训不少于一次,参加自行组织的法律培训不少于一次。

第三章规章制度法律审核第八条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是指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并印发的有关生产经营管理等行为的规范性文件。

第九条规章制度的法律审核把关率应达到100%并出具法律审核意见书。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的法律审核包括内容合法性审核、程序合法性审核、规范性审核和其他审核。

第十一条规章制度法律审核申请部门应在征求法律事务部意见时按要求提交完整资料(包括依据的法律法规),法律事务部应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法律审核意见书。

第十二条规章制度的具体审核规则参见《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法律审核工作指引》。

第四章合同法律审核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以集团公司(含结算中心和监控中心)名义与平等主体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签订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合同及具有合同性质的意向书、备忘录、框架协议等文件。

劳动合同按照集团公司有关人力资源管理的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要合同是指资产重组、投资并购、股权转让、对外担保、涉外因素或法律关系复杂的等重大而非日常性合同。

第十四条合同的法律审核把关率应达到100%,重要合同(以及修改较大的合同)应出具法律审核意见书,不必出具法律审核意见书的直接签署法律审核意见。

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合同的法律审核主要包括:(一)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招标;(二)合同所涉事项是否取得了审批文件;(三)合同主体是否适格;(四)合同标的是否合法;(五)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合理;(六)违约责任是否明确及可行;(七)解决合同争议的处理条款是否可行;(八)合同条款是否完备;(九)合同文书是否规范。

第十六条合同法律审核申请部门应按要求提交完整资料,若送审资料不全或由于合同经办部门自身不进行审核把关而存在重大缺陷的,法律审核人员可直接退回合同经办部门,由其完善后再重新送审。

法律事务部原则上应在2个工作日内签署法律审核意见,其中重要合同(以及修改较大的合同)应出具法律审核意见书。

第十七条合同的具体审核规则参见《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法律审核工作指引》。

第五章重要决策法律审核第十八条本办法所指重要决策,是指涉及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以及重组改制、重大投融资、制订和修改公司章程、产权(股权)变动、对外担保、知识产权等对企业生存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经营决策。

前款所称重大投资是指《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对外投资行为(Ⅲ类)、资产处置类行为(Ⅳ类)和金融类投资行为(V类)。

本条第一款所称重大融资是指向银行和集团公司结算中心借款以外的融资。

本条第一款所称对外担保是指《集团公司融资担保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为非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提供的担保、超出集团公司或本企业持股比例提供的担保以及涉外担保。

第十九条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把关率应达到100%并出具法律审核意见书。

凡是需要报送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省国资委的重要决策,主办部门应在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时随文附上法律事务部提供的自身或外聘法律服务机构出具的法律审核意见书。

集团公司要求所属二级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报送集团审批的重要决策附上法律审核意见书。

第二十条对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应根据重要决策的不同类型,审核重要决策的依据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申请部门应按要求提交完整资料,法律事务部应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法律审核意见书。

第二十二条重要决策的具体审核规则参见《集团公司法律审核工作指引》。

第六章法律纠纷管理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是指已经发生的诉讼、仲裁案件或者可能引起诉讼、仲裁的事件(维稳除外)。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管理包括法律纠纷的预防、报告、处理和协调等全过程活动。

法律纠纷管理应做到基本杜绝因违法违规引发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

发现有可能引起诉讼、仲裁的事件时,应尽量避免其演化为诉讼、仲裁案件。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法律纠纷包括以下情形:(一)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二)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系列诉讼或社会和媒体高度关注的;(三)其他需要集团公司协调且集团公司认为有必要的。

第二十六条集团公司发生法律纠纷后,法律事务部应在知悉案件发生的当日向集团领导口头报告,4个工作日内专文报告;专文报告的格式参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需要参加诉讼仲裁的,法律事务部应根据案情对诉讼仲裁进行整体评估,决定自行或委托外部法律顾问或联合参加诉讼仲裁。

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由法律事务部制作和保管,其中授权委托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上需预留法定代表人签字,需要特别授权(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的,由法律事务部提出,并向法定代表人说明理由和提示风险。

第二十八条集团公司不得为其他企业提供诉讼仲裁担保,因自身诉讼仲裁需要提供担保的,不超过1000万人民币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批;超过1000万人民币的由董事会审批,因情况紧急不提供担保可能会带来损失的,由法定代表人审批。

需提供诉讼仲裁担保的,由法律事务部提供书面报告会财务管理部等相关部门初审,并按本条第一款程序提交审批。

第二十九条集团公司要求所属二级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发生的法律纠纷由所属二级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统一负责并及时向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报告(重大法律纠纷应当在知悉案件发生的12小时内电话报告、4个工作日内专文报告,其他法律纠纷应当在当月的诉讼仲裁月报中填报)。

第三十条专文报告根据需要应包括案情简介、法律分析、已采取措施、下一步打算、请求协调事宜等,并附上有关法律文书和证据资料(见附件一)。

当案件有新的进展的时候,应及时补充进展情况及有关材料。

诉讼仲裁月报按照附件二的要求填写。

第三十一条法律纠纷发生后,所属二级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需要集团公司协调处理的,需事先口头汇报,并根据需要提出书面请示。

第七章普法工作第三十二条集团公司普法工作由法律事务部负责,党群工作部配合。

第三十三条法律事务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制订普法规划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普法工作可以采用法制讲座、法律知识竞赛、《南粤交通》等内部刊物发表普法类文章、张贴宣传海报等形式,并要同时注重对一线员工和服务对象等的普法宣传,每年普法不少于两次。

普法工作经费应纳入年度预算,并做到专款专用,以保障普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八章外聘法律顾问管理第三十五条根据工作需要,法律事务部负责按照公开、择优和成本效益的原则选聘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顾问,其中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期限不得超过3年,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合同根据工作内容确定。

第三十六条根据业务部门的需要和建议,法律事务部统一负责邀请法律专家参加专家评审。

第三十七条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由集团公司起草并需明确免费服务内容;专项法律顾问合同可由对方提供,但应对其中不公平的条款提出修改意见。

第三十八条法律事务部应对外聘法律顾问的意见进行复核,发现外聘法律顾问意见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及时指出。

第三十九条法律事务部应要求外聘法律顾问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并定期对其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依据。

第九章法律事务工作考评第四十条集团公司定期对所属二级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法律事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其考核评价,考核评价前所属二级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应进行自评,并于集团公司检查时提交《法律事务工作考核评分表(自评)》。

第四十一条法律事务工作考评内容包括:基础建设、工作业绩和工作态度(见附件三);法律事务工作考评综合得分为原始分加上法律事务工作考评指标分,具体计算公式为:综合得分=原始分(80)+基础建设指标分+工作业绩指标分+工作态度指标分。

第四十二条集团公司根据综合得分情况进行评选、公布评比结果、表彰获奖单位,并可根据获奖情况建议所属二级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给予工作突出的部门一定奖励。

第十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施,原《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一关于xx案件的报告一、案情简介概括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时间、地点、当事人、案由、诉讼请求、案件经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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